公约其他条款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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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商合同业主临时公约5篇

房地产商合同业主临时公约5篇

房地产商合同业主临时公约5篇篇1房地产商合同业主临时公约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的持续增长,房地产市场也日益繁荣。

在这个过程中,房地产商与业主之间的合作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更好地保障双方的利益,确保项目的顺利推进,双方可以通过签订临时公约来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临时公约的签订对象及目的在房地产商与业主合作的过程中,双方可能会遇到一些特殊情况或需要临时解决的问题。

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合作过程中出现纠纷,双方可以签订临时公约。

临时公约是双方基于合作需要,在双方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具有明确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二、临时公约的内容1. 临时公约的签订时间:明确临时公约的签订时间,以及公约的执行时间。

2. 合作项目的具体内容:明确双方合作项目的具体内容、范围和目标。

3. 双方责任和义务:明确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包括资金投入、人力投入、资源支持等方面。

4. 风险分担:明确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以及如何分担和解决风险。

5. 争议解决方式:明确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出现争议时的解决方式,可以选择仲裁、调解等方式解决。

6. 公约的变更和解除:明确双方临时公约的变更和解除条件,及变更和解除的程序和方式。

7. 其他条款: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临时公约中加入其他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条款。

三、临时公约的重要性1. 规范合作关系:临时公约是双方合作的基础,可以明确双方在合作中的责任和义务,规范合作关系,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2. 避免风险:通过签订临时公约,可以提前规划并解决合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避免合作过程中出现纠纷。

3. 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临时公约可以为合作项目提供有力的保障,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达成预期目标。

四、临时公约的执行方式1. 双方应当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履行临时公约,确保公约的有效执行。

2. 如遇到合作过程中的问题或变动,双方应当及时沟通,协商解决,合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记录并解决。

《纽约公约》第2条第3款解读

《纽约公约》第2条第3款解读

《纽约公约》第2条第3款解读周清华一、《纽约公约》第2条第3款立法背景评述国际商事仲裁立法的发展毫无疑问受益于1958年《纽约公约》支持仲裁的立场以及在世界范围内的广为接受。

尽管基本上只规范了仲裁程序的最后阶段,即促进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但是《纽约公约》还将其保护扩大到仲裁程序的前面阶段,即通过承认与执行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使得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以通过仲裁解决。

目前,众所周知,世界范围内所缔结的国际商事仲裁协议都属于《纽约公约》适用的范畴。

《纽约公约》被认为是二十世纪最成功的国际私法条约[1],《纽约公约》第2条明确地规定了仲裁协议,其内容如下:(1)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事项达成了一个书面协议,根据该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将他们之间已经产生于或者可能产生于某个特定的法律关系的所有或者任何争议提交仲裁,不论该法律关系是合同关系与否,每一个缔约国应该承认该协议。

(2)“书面协议”包括当事人所签署的或者来往书信、电报中所包含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

(3)如果缔约国的法院受理一个案件,而就这案件所涉及的事项,当事人已经达成本条意义内的协议时,除非法院查明该项协议是无效的、未生效的或不可能实行的,应该依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令当事人将该案件提交仲裁。

该条款的广泛用语表明《纽约公约》对于仲裁协议在缔约国的执行有巨大的影响,第2条适用于仲裁条款及其要件在世界每一个角落的执行。

在过去的时间里,对该规定的解释变得越来越复杂,因为在某些缔约国内一些法院和仲裁庭对该规定的适用大相径庭。

这些解释上的分歧可归因于在最后时刻才将第2条加入《纽约公约》[2],实际上,《纽约公约》最初只想规范仲裁裁决,而不涉及仲裁条款。

起草者们最初想在一个单独的议定书中规范仲裁协议,但是在最后阶段召开的某次纽约公约会议上,根据桑德斯教授提出的“荷兰建议”才决定将关于仲裁协议的规定包含在《纽约公约》中[3]。

因此,从一开始第2条就缺乏与其他条款的一致性。

论《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1条禁止债务监禁的权利内容

论《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1条禁止债务监禁的权利内容

“bi t na 法律 、 ol ai :( g o . 道义承 诺等 的) 义务 、 责 、 职 责任 :. 迫 禁 的 惩罚 的犯 罪 。 b( 被 因此 , 笔者 个人 认 为不 能对“ 纯粹 拒绝 偿还” 进
或被 要求 做某 事 的) 任 、 务 。 ( 牛津 高阶英 汉 双解词 典》 第 责 义 ”《 ( 四版增 补 本 ) )
《 公民权 利 与政 治权利 国际公 约》 1 条:Nooesal e 第 l “ n hl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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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的方 式 ( 押 、 禁 、 禁 )《 羁 拘 监 ,美洲 人权 公约 》 7 第 7 第 条 款笼统
地 提到 拘 禁 。 本 公 约第 1 条 的 “ r o e ” l i i n d 从字面 上理 解 是该 条仅适 用 mp s 的词“ r so d t t n逮 捕或拘 禁) 有所 不 同( a et r e ni ( r e o ” 欧洲理 事会专 家 委 员会 在 比较 《 公民权 利与 政 治权利 公 约》 《 和 欧洲 人权 公约》 时 仅 寻求 禁 止债 务原 因而 实施 ( 严格 字面 意 义上 的) 禁 。 监 正如 《 维 也 纳 条约法 公约》 3 条规定 : 条约 应依 其用语 、 其上下 文并 第 l “ 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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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公约》

国际经济法——《公约》

(1)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 (2)经由拍卖的销售;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6)电力的销售。
(1)由买方提供制造货物的大部分原材料的合同,如来件装配、来料 加工合同等。 (2)供货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合同,如咨 询服务合同等。
分析与提示:
因为中国与美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在处理有关发 盘和接受的事宜时适用《公约》。 《公约》规定:逾期接受在一般情况下是无效的,只要发盘人毫不迟疑地用口头或书 面通知受盘人,认为该项逾期接受可以有效,愿意承受逾期接受的约束,合同仍可于 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时订立。 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显示,依照当时寄发情况,只要传递正常, 它本应是能够及时送达发盘人的,则此项逾期的接受应当有效,合同于接受通知送达 发盘人时订立,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他认为他的发盘因 逾期接受而失效。 在本案中,A公司4月30日发出的样品和信函,M公司在5月4日即表示了接受,可见两 地之间的信函的传递正常情况下只需要5天以内即可送达。而M公司于5月4日发出的 接受通知却是在5月11日才传递到A公司,用了7天时间,可见是由于传递的延误所导 致的逾期。而A公司并没有对该逾期接受做任何的表示。按照《公约》的规定,这种 逾期接受应该是有效的,除非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他认为他 的发盘因逾期接受而失效。本案中A公司的缄默,使合同在该接送送达A公司时已经生 效。
分析与提示:
本案争论的焦点是:该笔交易是凭规格买卖还是凭样买卖, 或者既凭规格买卖又凭样品买卖。凭样品买卖可以是明示的, 也可以是模式的。前者是指以样品为交货依据,并在合同中 明确规定;后者是指根据交易的情况推断当事人有以样品为 交货依据的意思,但没有在合同中规定出来。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之比较)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之比较)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之比较王永新摘要:《公约》与《通则》的目的都是为了协调不同法系、不同法域间的立法冲突,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的当事人提供一个明确具体且具有广泛适应性的规则。

因此,《公约》与《通则》在理念、基本原则上是一致的。

但是,《公约》与《通则》还是有不同之处。

关键词:公约;通则;合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Convention on Contracts of International Sales ofGoods,以下简称“公约”)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的,1980年在维也纳举行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

公约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目前已经有包括中国在内的70个国家加入了该公约。

《公约》是20世纪以来最重要的国际公约之一。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Commercial Contracts,以下简称“通则”)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94年编撰的,2004年做了大的修订。

它是一部具有现代性、广泛代表性、实用性的商事合同统一规则。

《通则》“是迄今为止最为系统的对国际性契约的实体内容进行统一整理的一个法律文件”[1]。

这两个文件是国际商事合同领域最为重要的规则。

《公约》与《通则》的目的都是为了协调不同法系、不同法域间的立法冲突,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的当事人提供一个明确具体且具有广泛适应性的规则。

因此,《公约》与《通则》在理念、基本原则上是一致的。

但是,《公约》与《通则》还是有不同之处。

这些不同之处主要有:一、适用范围不同《通则》的适用范围比《公约》广泛。

《公约》仅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2]-[3].而《通则》对“商事”合同并没有给予任何明确的定义,只是在尽可能宽泛的意义上来理解这一概念,以使它不仅包括提供或交换商品或服务的一般贸易交易,还可包括其他各种类型的经济交易,如投资或特许协议、专业服务合同等,即适用于国际商事合同的全部。

cisg根本违约制度的概念

cisg根本违约制度的概念

cisg根本违约制度的概念CISG根本违约制度的概念一、引言CISG(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于1980年通过的一项公约,旨在规范国际商品销售合同。

其中,根本违约制度是CISG中的一个重要条款。

二、根本违约的定义根本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严重违反了合同义务,导致另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这种违约被认为是严重的、不可挽回的,并对合同关系造成了不可逆转的影响。

三、根本违约制度的适用条件1. 当事人必须属于不同国家或地区;2. 合同必须涉及到商品销售;3. 适用CISG公约。

四、根本违约制度的效力当发生根本违约时,受害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此外,如果受害方已经履行了自己在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则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由此产生的利益损失。

五、根本违约制度的适用范围根本违约制度适用于合同中规定的所有义务,包括货物的质量、数量、包装、标记等方面。

同时,对于未在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也可以参考根本违约制度作为补充规定。

六、根本违约制度的证明当事人在主张对方存在根本违约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

证据可以包括书面文件、电子邮件、口头陈述等。

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则可能会影响其主张权利的实现。

七、根本违约制度与其他法律条款的关系在CISG公约中,根本违约制度与其他法律条款并列,但其地位更为重要。

如果发生了根本违约,则受害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而其他条款可能无法提供类似的救济措施。

八、结论总之,在国际商品销售合同中,CISG公约中的根本违约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条款。

当事人应该了解其适用条件和效力,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遵守相关义务,以避免发生根本违约。

如果发生了根本违约,则受害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蒙特利尔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一、本公约适用于所有以航空器运送人员、行李或者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

本公约同样适用于航空运输企业以航空器履行的免费运输。

二、就本公约而言,“国际运输”系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论在运输中有无间断或者转运,其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是在两个当事国的领土内,或者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即使该国为非当事国。

就本公约而言,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没有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不是国际运输。

三、运输合同各方认为几个连续的承运人履行的运输是一项单一的业务活动的,无论其形式是以一个合同订立或者一系列合同订立,就本公约而言,应当视为一项不可分割的运输,并不仅因其中一个合同或者一系列合同完全在同一国领土内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质。

四、本公约同样适用于第五章规定的运输,除非该章另有规定。

第二条国家履行的运输和邮件运输一、本公约适用于国家或者依法成立的公共机构在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下履行的运输。

二、在邮件运输中,承运人仅根据适用于承运人和邮政当局之间关系的规则,对有关的邮政当局承担责任。

三、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本公约的规定不适用于邮件运输。

第二章旅客、行李和货物运输的有关凭证和当事人的义务第三条旅客和行李一、就旅客运输而言,应当出具个人的或者集体的运输凭证,该项凭证应当载明:(一)对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的标示;(二)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是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有一个或者几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至少对其中一个此种经停地点的标示。

二、任何保存第一款内容的其他方法都可以用来代替出具该款中所指的运输凭证。

采用此种其他方法的,承运人应当提出向旅客出具一份以此种方法保存的内容的书面陈述。

三、承运人应当就每一件托运行李向旅客出具行李识别标签。

四、旅客应当得到书面提示,说明在适用本公约的情况下,本公约调整并可能限制承运人对死亡或者伤害,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以及延误所承担的责任。

公约格式范文

公约格式范文

公约格式范文本公约旨在确保参与者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得以顺利进行,保护个人权益并维护良好的合作关系。

请所有参与者严格遵守以下条款:第一条:参与者权利和责任1. 所有参与者享有平等的交流和合作权利,应尊重对方的观点和个人空间。

2. 参与者应以友善和尊重的态度对待其他成员,不得进行人身攻击、诽谤等言行。

3. 参与者应尽职尽责地完成自己的任务,确保合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信息保密1. 参与者不得泄露其他成员的个人信息和涉及到个人隐私的内容。

2. 参与者在进行交流和合作时,不得故意揭露他人的商业机密和保密信息。

第三条:知识产权1. 参与者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和商标。

2. 参与者应尽量避免抄袭、剽窃等行为,如需引用他人作品,需注明出处并征得作者同意。

第四条:纠纷解决1. 如发生纠纷,参与者应尽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如协商无果,纠纷双方可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第五条:违约责任1. 如参与者违反本公约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等。

2. 违反公约的参与者可能会被取消参与资格,并承担相应惩罚。

第六条:生效和修改1. 本公约即时生效,参与者从参与活动之日起视为同意并遵守本公约。

2. 如有需要修改公约内容,应经过全体参与者的讨论和一致同意后方可生效。

请所有参与者详细阅读以上内容,并签署以下格式:参与者姓名:____________签署日期:____________请在下方签名确认,谢谢合作!(参与者签名行)--------------以下为签名行--------------参与者签名:____________签署日期: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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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0630271 010506 010506联合国SC UNEP /POPS/OEWG-NC.1/3联合国环境规划署Distr.: General30 April 2006ChineseOriginal: English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不遵守情事问题不限成员名额特设工作组第一次会议2006年4月28─29日,日内瓦不遵守情事问题不限成员名额特设工作组第一次会议工作报告 导言1.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缔约方大会,在其于2005年5月2-6日在乌拉圭埃斯特角城举行的第一届会议所通过的关于不遵守情事问题的第SC-1/14号决定中,决定召集一次不限成员名额的特设工作组会议,以期确立第17条所规定的不遵守情事问题程序和组织机制;同时还确定这一特设工作组的会期为二至三天,并应在缔约方大会第二届会议举行前夕举行。

《公约》第17条规定如下:“缔约方大会应视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并批准用以确定不遵守本公约规定的情事和处理被查明不遵守本公约规定的缔约方的程序和组织机制。

”2. 为此,于2006年4月28-29日在设于日内瓦的日内瓦国际会议中心举行了不遵守情事问题不限成员名额特设工作组的一次会议。

一. 会议开幕3.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技术、工业和经济司下属的化学品处(环境署化学品处)副处长John Whitelaw 先生兼《公约》本次会议的代理执行秘书于2006年4月28日星期五上午10时15分宣布本届会议开幕,并对各位与会代表表示欢迎。

UNEP/POPS/OEWG-NC.1/32 二.组织事项A.一般事项4.尽管第SC-4/14号决定并未具体规定这一不遵守情事问题工作组应作为缔约方大会的一个附属机构行事,但工作组商定,按照定义,其与缔约方大会的关系应为一个附属机构,并因此商定将以此种身份行事。

B.选举主席团成员5.秘书处的代表回顾说,依照缔约方大会的议事规则第26条,其议事规则应比照适用于其任何附属机构的议事工作,但须按照缔约方大会的相关决定对之作出任何必要修改。

为此,这些规则亦应适用于本工作组。

他提醒与会者注意到议事规则关于附属机构的主席团选举问题的第30条,其中规定,除非缔约方大会另作决定,每一附属机构均应自行选举除主席一职之外的其他主席团成员。

由于缔约方大会尚未选出工作组主席,因此这意味着,选举主席的任务便应由工作组自行承担。

6.不限成员名额特设工作组随后以鼓掌方式选举Anne Daniel女士(加拿大)担任主席、并选举Deon Stewart先生(巴哈马)担任报告员。

鉴于本次会议会期较短,会议商定无需选举任何副主席。

C.通过议程7.不限成员名额特设工作组根据列于文件UNEP/POPS/OEWG-NC.1/1中的临时议程通过了下列议程:1.会议开幕。

2.组织事项:(a) 选举主席团成员;(b)通过议程;(c) 安排工作。

3.审议为确定不遵守《公约》条款及处理被认定处于违约状态的缔约方的程序和组织机制。

4.其他事项。

5.通过报告。

6.会议闭幕。

D.安排工作8.工作组决定每日上午10时至下午1时及下午3时至6时举行会议,但商定应视需要对之作出调整。

UNEP/POPS/OEWG-NC.1/3 E.出席情况9.下列缔约方派代表参加了会议:阿根廷,、亚美尼亚、澳大利亚、奥地利、阿塞拜疆、巴哈马、白俄罗斯、贝宁、玻利维亚、巴西、保加利亚、布基纳法索、加拿大、乍得、智利、中国、科特迪瓦、捷克共和国、丹麦、厄瓜多尔、埃及、埃塞俄比亚、欧洲共同体、芬兰、法国、德国、加纳、洪都拉斯、印度、日本、约旦、肯尼亚、黎巴嫩、马达加斯加、马里、毛里塔尼亚、毛里求斯、墨西哥、蒙古、摩洛哥、莫桑比克、纳米比亚、荷兰、新西兰、尼加拉瓜、挪威、阿曼、巴拿马、秘鲁、菲律宾、葡萄牙、摩尔多瓦共和国、罗马尼亚、卢旺达、西班牙、斯里兰卡、瑞典、瑞士、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泰国、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突尼斯、乌干达、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乌拉圭、瓦努阿图、委内瑞拉和越南。

10.下列非缔约方国家的代表也作为观察员出席了会议:比利时、柬埔寨、佛得角、多米尼加共和国、几内亚、匈牙利、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以色列、意大利、立陶宛、马来西亚、苏丹、土耳其和美利坚合众国。

11.巴勒斯坦常驻观察员也出席了会议。

12.下列联合国机构、秘书处单位、公约秘书处及专门机构派代表出席了会议:全球环境基金、臭氧秘书处、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秘书处、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秘书处、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联合国训练研究所、以及世界银行。

13.下列非政府组织也派代表出席了会议:国际环境法中心、维护地球正义组织、环境健康基金、国际化学品协会理事会、国际消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网络秘书处、岛屿可持续发展联盟社团、以及国家有毒物质网络社团。

三. 审议确定不遵守公约条款的情事和处理被查明处于不遵守状态的缔约方的程序和组织机制14. 在审议这一项目时,工作组收到了秘书处编制的说明,其附件中载有秘书处依照缔约方大会第SC-1/14号决定的要求拟定的、《公约》第17条所规定的用于确定和处理不遵守情事的程序和组织机制案文草案(UNEP/POPS/OEWG-NC.1/2)。

工作组还收到了由秘书处编制的另一份说明,其附件中载有根据缔约方大会第SC-1/14 号决定向秘书处提交的、各方针对第17条所规定的不遵守情事程序和组织机制提交的的意见和提案汇编(UNEP/POPS/OEWG-NC.1/INF/1)。

15. 秘书处的代表说, 文件UNEP/POPS/OEWG-NC.1/2附件内的案文草案系根据各缔约方和各观察员方提出的意见和提案、并参照各项多边环境协定的近期遵守情况拟定。

秘书处已一视同仁地对所有这些提案进行了审查。

她指出,在案文内以方括号标明那些各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措辞的替代措辞或内容。

她进一步指出,整个案文现都被置于方括号中,从而反映出一些缔约方在缔约方大会第一届会议上所表达的意见,即对这一文件的讨论应推迟到稍后的一个日期进行。

3UNEP/POPS/OEWG-NC.1/34 16. 工作组商定将利用这一文件作为其开展讨论的基础,并在开始审议这一项目时首先听取了各缔约方和观察员就如何进一步制定《公约》遵约机制所作的一般性发言。

17. 会议普遍认为,要实现《公约》的各项目标,便需要所有缔约方都能完全切实遵守《公约》,因此制定一个有效的遵约机制是必要的。

然而,也有与会者提出了不同意见,例如,关于应于何时制定这样一个机制。

若干位代表认为,应尽可能早地制定这样一个机制,以加速向各缔约方提供协助。

若干位其他代表则认为,尚需假以时日,以便从实际经验中获取教益,例如,从可能会产生何种不遵守情事问题、以及在《公约》本身的运作方面的经验中汲取教益。

18. 会议普遍认为,不遵守情事的程序应该是非对抗性的、非敌对性的、公正的、包罗各方面的、透明的、有效的、灵活的、而且能够向各缔约方提供不同类型协助的机制。

若干位代表提请会议注意到需要在相关程序中着重强调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而若干位其他代表则就此问题强调说,如果的确需要强调这一原则,则应确保将之纳入适宜的上下文之中。

若干位代表强调需要使这一机制简单易行,但一位代表对采用此种重点突出的做法是否有任何价值提出了疑问,并重申,工作组的目的应是努力促进公正和制定出一套切合实际的、有助益的机制。

19. 会议认为,制定不遵守情事程序的目的应该是鼓励和加速对《公约》的遵守,而不是惩罚那些未履行其义务的缔约方。

这样一项方针对于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而言尤为重要,因为这些国家相对缺乏资源、因而在遵守《公约》方面会遇到更多的困难。

在此问题上,若干代表表示支持订立更多的手段,以确保此类国家能够切实地实施《公约》。

有人建议说,应对不遵守情事问题的最适宜办法是大力开展能力建设、以及提供技术和经济援助。

20. 一些代表强调说,有必要努力促进各缔约方之间的协调,并为此表示支持设立旨在促进发展中国家遵约的区域中心。

其他一些代表则表示支持设立一个成员人数有限的遵约委员会。

这一委员会的成员可由经过区域磋商指定的独立专家组成,但须严格遵守平均地域代表权原则。

21. 继各方发表了一般性评论意见后,工作组着手对文件UNEP/POPS/OEWG-NC.1/2中所载列的各项具体条款进行了审议。

在随后开展的讨论中,工作组审查了整个案文,但其中第30-32、第34-38和第41-55段除外。

22. 工作组深入讨论了不遵守情事程序草案中关于目标、性质和基本原则的相关条款。

鉴于这些条款的确切内容将部分地取决于各方就案文的其余部分开展谈判的结果,因此工作组决定推迟审议这些条款,直至它完成了对该草案的其余案文的一读时为止。

23.在讨论委员会在处理违约缔约方时可采用的其他措施问题时,一位代表以一个区域集团的名义建议说,如果一缔约方系因缺少财政或技术援助原因而未能履行其义务,则此种措施便不应适用。

若干其他代表对这一建议表示反对,并申明,这种做法将损害各国在法律面前地位平等的原则。

各方在关于委员会UNEP/POPS/OEWG-NC.1/3可针对不遵守情事采取的各项措施应否仅限于那些在案文草案中明确规定的措施问题上出现了意见分歧。

24.关于遵约委员会主席团成员的选举问题,工作组在暂行基础上商定,应在案文草案中规定,委员会将自行选举其主席,同时无需具体论及其他主席团成员的选举问题,因为《公约》议事规则第30条已授权《公约》各附属机构在此方面自行作出决定。

工作组还商定,议事规则第22条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委员会将需要任命来自每一区域的两名主席团成员。

25.工作组商定把案文草案转交缔约方大会审议。

由于工作组尚未完成其对草案案文的一读,因此整个案文将全部置于方括号之中,并将针对案文开展进一步的谈判。

该案文草案的副本现列于本报告的附件。

26.工作组对本次会议上所取得的进展情况表示满意,而且希望能抓住业已发起的进展势头,因此商定向缔约方大会建议,应在缔约方大会方便时尽早再度举行会议,以审议各项未决议题,其中包括不遵守情事程序草案的目标、性质和各项基本原则。

四. 其他事项27.会上未提出任何其他事项。

五. 通过报告28.工作组根据先前已在会上分发的报告草稿通过了会议报告,但就此达成的谅解是,将委托秘书处最后完成本报告的具体编制工作。

工作组还商定向缔约方大会建议,邀请本工作组主席出席缔约方大会第二届会议并向会议口头介绍工作组所取得的工作成果。

工作组主席将在其介绍性发言中着重强调其成员就有关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列入相关程序问题所表示的不同意见。

此外,主席还将要求把这一议题反映在缔约方大会第二届会议的报告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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