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发快递(件)管理办法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23)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3.12.17•【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22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邮政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22号《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2月8日经第2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3年12月17日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发展保障第三章绿色低碳发展第四章市场秩序第五章快递服务第六章安全发展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快递市场监督管理,保障快递服务质量和安全,维护用户、快递从业人员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使用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依法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第四条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快递运单及其配套的信息系统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在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业务流程、生态环保、从业人员权益保障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
商标、字号、快递运单及其配套的信息系统的归属企业,简称为总部快递企业。
第五条用户使用快递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真实、准确地向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使用快递服务所必需的信息。
第六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快递公司管理制度

快递公司管理制度快递公司管理制度【篇1】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快递物品的收发管理,节约公司快递成本,公司制定了收发快递管理规定。
下面是公司收发快递管理制度的内容,欢迎参阅。
1、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快递物品的收发管理,确保公司快递、信件的收发工作及时、准确,防止快递丢失,降低运行风险,公司特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全体员工。
3、定义3.1快递物品:指公司及员工因工作和个人需要,接收或寄出的快递物品,包括信件、文件、资料,货物以及其他货品等。
3.2公司性快递件:指公司及员工因工作需要,接收或寄出的快递物品。
3.3非公司性快递件:指员工因个人需求,接收或寄出的快递物品。
4、职责与权责4.1人事行政部:负责公司快递物品的接收分发和寄送审核管理。
4.2各体系/中心/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的快递费用进行管控。
4.3全体员工:根据实际工作需求进行快递物品的接收和寄送。
5、快递件接收执行说明5.1快递到达时由人事行政部前台进行签收并登记在《快递签收登记表》,人事行政部前台不承担验收责任。
5.2快递到达后必须在接到通知当天完成领取,周六、周日休息期接收的快递,次周一必须领取。
5.3无法确定具体接收人的快递件,外包装无破损,由人事行政部前台直接接收并根据具体内容拍照在群里进行全员通知认领。
5.4快递接收人须在《快递签收登记表》上签字接收,以备查验核对。
5.5除特殊情况外,如快递指定的接收人不在,原则上不得由他人代签。
6、快递件寄送执行说明6.1员工根据工作需要,每日将寄送的快递按照要求正确至行政前台登记在《快递发送登记表》中。
6.2各部门发货人自行清点及打包好物品(发货人应打包扎实确保在运输过程中安全可靠)。
6.3根据寄送文件的重要性来选择寄送的快递公司:一般文件寄申通快递,重要和紧急文件寄顺丰快递。
6.4填写快递单:用正楷字清晰填写收件方和寄件方详细资料(地址、收件人、联系电话等)。
6.5每天2次发件,上午10点寄送同城紧急当天件、最晚必须在17点之前将当天所要寄送的快递和审批好的《快递发送登记表》对应好一同交于行政前台。
《快递收发管理办法》

《快递收发管理办法》快递收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快递收发管理,保障寄递物品的安全,规范快递服务行业,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从事快递收发业务的经营者、从业人员、寄递人、收件人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快递收发业务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遵循合法、诚信、安全、保密原则,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章快递服务第四条快递服务应当提供安全、及时、高效、质优的服务,根据寄递人的要求提供上门收件、代收货款、同城即日达、次日达等增值服务。
第五条快递收发业务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消费者的合理投诉。
第六条快递收发业务经营者应当制定服务规范,及时公示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
第三章寄递物品第七条快递收发业务应当依法承运快递,不能承运危(wei)险品、禁运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寄递的物品。
第八条寄递人应当正确填写寄件信息,并如实声明运送物品的名称、数量、分量、价值等信息。
第九条收件人应当在签收时进行检查,如发现包装破损、物品丢失等情况,应当及时提出异议,并与快递公司商议解决。
第四章快递安全第十条快递业务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监管,完善快递安全联网平台,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第十一条快递业务从业人员应当经过相关安全培训,掌握快递安全知识、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二条快递业务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采取措施控制安全风险。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快递业务主管部门所有。
所涉及附件如下:1. 运费收费标准表2. 寄递物品规定列表3. 投诉处理流程图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危(wei)险品:指具有燃爆、毒害、放射性、腐蚀、易燃等危害的物品。
2. 禁运品: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寄递的物品。
3. 行政责任:指处罚对象为单位、个人,由行政机关负责处理的法律责任。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13年1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号《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12月31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3年1月11日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快递市场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服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腹有诗书气自华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
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第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第五条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六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腹有诗书气自华第七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规范快递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快递市场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寄递安全与信息安全。
第八条快递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经营主体第九条国家对快递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公司收发快递管理规定(四篇)

公司收发快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快递收发工作,加强对物品的管理和保护,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部门和人员的快递收发工作。
第三条快递包括文件、资料、物品等,由公司内部人员或外部单位送达公司的相关物品。
第四条快递收发工作应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物品的安全和准确交接。
第五条所有快递的收发均应记录在快递收发登记簿中,以备查阅。
第二章快递收发的基本流程第六条快递收发人员应按照以下基本流程进行工作:(一)收件:收件人员应认真核对快递单上的收件人、电话号码等信息,并在快递单上签名确认。
(二)验收:验收人员应仔细检查包裹外观,查看有无破损、湿漏等情况,并对内件进行清点。
(三)登记:接收部门应将快递信息登记在快递收发登记簿中,包括收件日期、快递号、收发人员等。
(四)送达:送达人员应将快递及时送达指定地点,并要求收件人签字确认。
第三章快递收发的责任与要求第七条快递收发人员应具备以下责任和要求:(一)严格按照操作流程进行工作,不得违规操作;(二)认真核对快递信息,确保收件人和送达地址的准确性;(三)保护快递物品的完整性,防止遗失和破损;(四)严禁私自拆封快递包裹,未经批准不得转交他人;(五)保密工作要做好,不得泄露客户及公司的重要信息;(六)遵守公司内部安全制度和规章制度。
第四章快递包裹的安全管理第八条快递包裹的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快递包裹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破损和被盗;(二)重要文件和贵重物品的快递应加强安全措施,如密封、包装、封箱等;(三)外包装应清晰标明收发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及时更换;(四)对于特殊物品的快递,应提前告知收发人员,做好特殊处理。
第五章快递收发的检查与评估第九条公司应定期对快递收发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收发操作流程是否规范、完善;(二)快递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三)物品的保护和安全措施是否到位;(四)收发人员的工作情况和表现。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1号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正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10月2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批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服务效能。
第五条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第七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服务能力:(一)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服务网络和信件、包裹、印刷品、其他寄递物品(以下统称快件)的运递能力;(二)能够提供寄递快件的业务咨询、电话查询和互联网信息查询服务;(三)收寄、投递快件的,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场地或者设施;(四)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经营快递业务的,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信息处理能力,能够保存快递服务信息不少于3年;(五)对快件进行分拣、封发、储存、交换、转运等处理的,有封闭的、面积适宜的处理场地,配置相应的设备,且符合邮政管理部门和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号)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3年第1号 2013年01月24日《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12月31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3年1月11日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快递市场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服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
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第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第五条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六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规范快递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快递市场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寄递安全与信息安全。
第八条快递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经营主体第九条国家对快递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
快递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快递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快递暂行条例(2018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7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保障快递安全,保护快递用户合法权益,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接受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良好的快递业营商环境,支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和服务方式,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快递业竞争秩序,不得出台违反公平竞争、可能造成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信件、包裹、印刷品以及其他寄递物品(以下统称快件)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除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对快件进行检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检查他人快件。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他人快件。
第五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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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发快递(件)管理办
法
寄发快递(件)管理办法
1、目的
规范公司寄发快递件,降低风险,控制物流成本。
2、适用范围
寄发信件与快递,物流除外。
3、职责
3.1综合管理部办公室负责快递寄发进行审核、登记。
3.2各部门寄件人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寄件要求寄发快递。
3.3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的快递费进行管控。
4、内容
4.1寄件流程
4.1.1寄件流程说明
快递公司的选择:选择的原则是合理、负责任、低成本;寄件人必须根据所寄物品的性质,合理、负责任的选择性价比高的快递公司,以低成本完成客户要求。
填写快递单:用正楷字清晰填写收件方和寄件方详细资料(地址、收件人、联系电话、邮编等)。
打包装:根据所寄物品的类型按照《快递物品包装要求》进行包装。
将快递件交前台核查:寄件人将已包装好的件和快递单一起交前台,前台对寄件人所选的快递公司的合理性进行审核,不合理的前台给予建议选择合理的快递公司,寄件人则重新填写快递单。
快递公司收件人审核包装,若包装不合格拒收,打回重新包装,直到合格后再收取。
4.2寄件相关规定:
4.2.1物件分类:
A类:紧急件;B类:贵重件(如票据、证件、贵重配件或物品等);C类:普通件(如资料、文件、普通配件等);D类:普通信函、贺卡等。
4.2.2快递公司选择参照表
4.2.3重型配件(达5kg以上的非贵重配件)、公司样本、普通资料类原则上均选一般的快递公司(非顺丰快递),若是特急件,分管副总审批后可选顺丰快递等邮寄方式。
4.2.4普通信函、贺卡等均选邮政,以平信方式邮寄。
4.2.5严禁公费寄私人物品,一经发现按该单快递费的10倍处罚。
4.3职责
4.3.1寄件人应合理、负责人的选择快递公司,并准确清晰的填写快递单。
4.3.2寄件人将需寄发的物件备齐,按《快递物品包装要求》包装好,与快递单一起放到前台待核查。
4.3.3寄件人若因配件较重,需快递人员直接到车间或仓库取件的,必须安排一人陪同前往,禁止收件人独自前往处理。
4.3.4前台职责:负责审核快递公司选择的合理性,快递单填写是否正确,预审包装是否合格及快递物品的价值(达到报价额度的应提醒寄件人进行报价寄发)。
4.4保价:为避免风险,超过1万元的物品不可快递,寄5000至10000万元的物品和易碎、易损件必须进行保价,若未保价而物件发生损坏的,寄件人将酌情承担相应责任。
4.5费用管控
4.5.1所有发件费均挂发件部门,月底前台提供发件清单,发件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4.5.2使用非月结快递公司需要现付快递费用的,由前台登记,委办人签字,再由前台办理发件支付手续,费用先挂综合管理部。
4.5.3对于快递费过高的部门,部门负责人应进行分析,并制定整改措施交分管副总确认后报综合管理部。
4.5.4综合管理部对公司整体快递费进行管控。
4.5.5公司所有外寄的件,前台必须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是否私人件、快递公司选择的合理性、快递单填写是否正确、包装是否符合要求等。
对于不合格的件退回发件人,要求整改好后再寄。
4.6遗损件索赔
4.6.1寄件人发现所寄发生遗失或损坏的,第一时间将单号报到前台,由前台与快递公司跟进索赔,寄件人须给予相关配合。
4.6.2前台须对每单索赔件记录在《快递件遗失/损坏登记表》上,便于查询和统计快递件的遗失/损坏率和评价供应商的服务能力。
4.7附件
4.7.1《快递寄发审批单》
4.7.2《快递物品包装要求》
4.7.3《快递件遗失/损坏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