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重点解析
08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详细解释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Code of valuation with bill quantity of construction works北京2008一、工程造价计价模式的发展历程及基本原理四、原《计价规范》下清单计价体系国内外比较六、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招投标与合同价款管理目录三、原《计价规范》存在的问题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3)简介五、新《计价规范》介绍及问题分析苏联计价模式政府定价按照企业级别取费政府定价按照企业级别加工程类别取费50年代1985年1986年政府直接控制消耗量及价格政府公布价格指数主要材料市场定价加调整系数材料市场定价1987-1993年1993-1998年1998年后政府控制消耗量部分控制价格量价分离,政府控制消耗量,不控制价格市场决定消耗量及材料价格2003年清单计价中国工程造价计价模式发展框图(一)发展历程计价依据与计价模式发展的三个阶段:计划经济时期转轨时期现阶段1.计划经济时期计价依据(1) 概预算定额制度建立初期的计价依据。
主要是指在“一五”期间国家所制定的各类定额及指标,如国家建委1957年颁发的《建筑工程预算定额》、1955年颁发的《一九五五年度建筑工程概算指标(草案)》、1957年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间接费定额汇集》等。
计价依据的特点: 管理体制上较多地强调集中,没有考虑到各个地区的具体情况。
(2) 改革开放初期的计价依据。
1978年9月,国家建委、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加强基本建设概、预、决算管理工作的几项规定》,明确了各专业部门的分级管理。
特点:国家对计价依据,特别是定额体系的完善做了大量的工作,但计价依据如何适应市场变化,从而更好地体现建筑产品价格与价值的关系方而的研究做得还不够,致使计价依据存在的滞后性问题没有得到解决。
2.计价模式工程造价的确定,主要是按设计图纸及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并套用统一的定额与单价,计算出工程直接费,然后按照规定的取费标准计算间接费及有关费用,最终确定工程的概预算,由施工单位承建,并在竣工后编制出结算和决算,经审核后即为工程的最终造价。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第一节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解读一、概述(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基本内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正文条文共130条,附录六个。
“08规范”主要修订了原规范正文中不尽合理、不够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的条款及表格形式,补充完善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指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的约定,以及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索赔、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内容,并新增加附录F矿山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主要内容如下:1.总则2.术语3.工程量清单编制3.1一般规定3.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3.3措施项目清单3.4其他项目清单3.5规费清单3.6税金项目清单4.工程量清单计价4.1一般规定4.2 招标控制价4.3 投标价4.4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4.5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4.6索赔与现场签证4.7工程价款调整4.8竣工结算4.9工程计价争议处理5.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5.1 计价表格组成5.2 计价表格使用规定(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主要特点1.“08规范”充分总结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经验和取得的成果,内容更加全面。
“03规范”主要侧重于规范工程招标中的计价行为,而对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中如何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的指导性不强。
“08规范”的内容则涵盖了工程施工阶段从招投标开始到施工竣工结算办理的全过程,并增加了条文说明。
包括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投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合同签订时对合同价款的约定,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的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的调整,工程竣工后结算的办理以及工程计价争议的处理等内容。
“08规范”条文数量由“03规范”的45条增加到137条,增加了92条,其中强制性条文由6条增加到15条,增加了9条,基本上涵盖了工程施工阶段的全过程。
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重点解析

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重点解析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重点解析当今的中国建筑业孕育着大改革和大发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荣和生机,而我国工程造价行业经历了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的重大变革后,随着工程造价行业的形势发展,又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2008版《清单规范》的颁布,促使我们造价工作者必须未雨绸缪,只有先行一步,强抓机遇,第一时间准确掌握和尽快熟悉新《规范》精髓和操作要领,对于我们个人和企业来说,才能在当今后激烈的建筑市场竞争中,运筹帷幄,游刃有余,立于不败之地。
今天的讲座就想第一时间与大家就08《规范》进行交底。
第一部分新《规范》出台的形势与背景一、原旧《规范》存在的问题(一)从宏观角度,《计价规范》实行所需配套条件方面存在的问题(8个方面)1.缺乏与工程量清单计价相配套的招投标制度(1)现行评标定标办法与之不相适应。
现行的《招投标法》规定的经评审的低价中标法由于缺乏对合理低价及低于成本价的科学的评判依据,在一些地区实际操作中,常被演绎为“绝对最低价中标”。
这样一方面使施工企业在“僧多粥少”的甲方市场形势下,被动地去接受低于成本价的不公平合同条款。
另一方面不能有效杜绝串标、围标或抬高中标价的违法行为。
同时低价中标法可能会使个别企业以低于成本价恶意竞标再在施工过程中想尽一切办法增加设计变更获得补偿,更有甚者通过偷工减料、层层转包等不法行为来赚取利润。
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计价规范》的实施。
(2)评标专家素质没有明显提高,串通投标和围标等现象依然突出。
实施清单计价招标后,投标报价难度的增加及评标方法的不适宜使施工企业产生投机动机,客观加大了评标专家寻租的可能。
2.缺乏与工程量清单计价相配套的合同文本。
要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必须制定与之相适合的合同条款,来约定业主、承包商、监理工程师等各方权力义务,规范工程建设中各方的行为。
特别是对工程变更,合同外新增工程的确认、处理原则、处理程序、计价原则、支付等都要有明确的规定。
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解释与答疑

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解释与答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解释与答疑(一)发布时间:2012-02-08 20:15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将于7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
为保证“计价规范”的顺利施行,帮助各有关单位专业人员理解并正确执行规范,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有关专家,就“计价规范”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释与答疑。
1、总承包服务费具体包括什么费用?答:按《计价规范》2.0.6条及参阅“宣贯辅导教材”第3.4.l页。
2、对于预留金,若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超过预留金额,是否调整?答:预留金属于招标人预留工程变更的费用,与投标人无关。
参阅“宣贯辅导教材”4.0.6条。
3、计价规范中,将模板费用列入措施项目费中。
宣贯资料第三部分案例一中第361页把模板费用列入分部分项的综合单价中。
答:以《计价规范》的正文为准。
4、在工程量清单中,3.4.2“为了准确地计价,零星工作项目表中应详细列出人工、材料、机械名称和相应数量”,这怎么实现?答:招标人视工程情况在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中列出有关内容,并标明暂定数量,这是招标人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以外的零星工作项目的预测。
投标人根据表中内容响应报价,这里的“单价”是综合单价的概念,应考虑管理费、利润、风险等;招标人没有列出,而实际工作中出现了工程量清单项目以外的零星工作项目,可按合同规定或按规范4.0.9条工程量变更进行调整。
5、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措施费以项做为计量单位,以元计价。
请问:当实际工程量发生变化后,结算时措施费用是否可跟着进行调整?还是有个幅度的限制?例:如砼工程量发生变化,则模板、脚手架及至规范、税金都随变动。
如可调,则原先措施报价失去意义,变成了暂定价。
(因为工程量清单是固定单价,而这种变化是每个工程都不可避免的。
)如不可调则与实际情况不符。
答:按合同约定。
6、投标人来填报单价的项目,工程量变更减少或实际工程量与发布量不同时,如何调整?填表项知第3条与本问题的关系?答:投标人未填报单价的项目,视为其费用已包含在其他项目中,与填表须知第3条相同。
2008清单主要条款详细解读

条文3.2.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条文3.2.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条文3.2.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条文3.2.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条文3.2.5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条文3.2.6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条文3.2.7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条文3.2.8 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附录的顺序码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
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
条文4.1.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特征1 五统一。
所谓的五统一就是项目编码统一、项目名称统一、项目特征统一、计量单位统一、工程量统一,这五部分是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主要部分,是不可分割的。
相对于03规范增加了项目特征统一,这也正是03规范实施以来多次出现纠纷的所在,因为项目特征描述不清楚而造成综合单价的差异。
如规范GB502500-2008中规定的表格(注:图中加粗部分就是工程量清单不可更改的部分,也就是08规范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重要组成部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注: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建标[2003]206号)的规定,为计取规费等的使用,可在表中增设其中:“直接费”、“人工费”或“人工费+机械费”。
(建筑工程管理)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学习精编

(建筑工程管理)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学习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重点解读壹、新规范的特点:1、内容涵盖了工程施工阶段从招投标开始到工程竣工结算办理的全过程;2、计价方式体现了市场竞争和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的思路;如: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不允许竞价,物价波动的风险由发、承包双方共同承担。
3、对工程建设各阶段、各步骤计价的具体做法和要求都做出了具体而详尽的规定,条文具有可操作性。
二、“总则”重点解读:1、制定规费的目的: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
2、规范的适用范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计量和工程价款的支付·索赔和现场签证·工程价款的调整·竣工结算的办理·工程计价争议处理3、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不分建设规模,均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4、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自主确定计价方式,若采用清单计价的则应执行规范,若不采用清单计价的则部分执行规范,出不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范外,规范中的其他条文应执行。
三、“术语”重点解读:1、项目特征对构成工程实体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和非实体的措施清单项目反映其自身价值的特征进行描述。
2、综合单价完成壹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壹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我国的清单综合单价中不包括规费、税金(属于不可竞争的费用),国际惯例的综合单价是指全包括的综合单价。
3、暂列金额(03规范叫预留金)相当于发包人的备用金,壹般合同中列出暂列金额,也有的合同不列出暂列金额;暂列金额不是自然地属承包人所有,只有按发包人的要求使用且发生的部分才属承包人所有。
08清单计价规

《08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一、08规范的执行要点1、08规范认真总结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成果,充分吸收了近年来工程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是对工程量清单计价全过程进行规范的国家标准。
08规范的出台对进一步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有着重要意义。
2、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装饰、市政、安装、园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实行招标发包的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对于没有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在建工程建设项目,除不执行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08规范规定的工程价款调整、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竣工结算以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的其他条文仍应执行。
3、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竣工结算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无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可以由造价员签名并加盖造价员专用章;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工程结算审查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必须由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发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5、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重要依据,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如招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责任仍应由招标人承担,至于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承担的具体责任则应由招标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人通过合同约定处理或协商解决。
二、对08规范中有关内容的明确和调整(一)工程量清单编制1、措施项目清单①对08规范中未列的措施项目,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补充。
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与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增补,但不应更改招标人已列措施项目的序号。
②“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中增加“10.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试验费”、“11.副食品调节基金”和“12.赶工措施费”。
01第一讲-GB50500-2008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一)

第一讲: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解读与应用实务(一)第一部分“08规范”的基本内容和亮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8年7月9日以第63号公告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
“08规范”的出台,对巩固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的成果,进一步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08规范”的基本内容2008版《计价规范》正文条文共136条,附录6个。
“08规范”主要修订了2003版《计价规范》正文中不尽合理、不够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的条款及表格形式,补充完善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编制工程量清单计价和指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的约定,以及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索赔、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内容,并新增加附录F矿山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主要内容如下:1总则 4.5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2术语 4.6索赔与现场签证3工程量清单编制 4.7工程价款调整3.1一般规定4.8竣工结算3.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4.9工程计价争议处理3.3措施项目清单5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3.4其他项目清单 5.1计价表格组成3.5规费清单 5.2计价表格使用规定3.6税金项目清单6附录A-F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矿山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4工程量清单计价4.1一般规定 6.1实体项目4.2招标控制价 6.2措施项目4.3投标价7规范用词说明4.4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8条文说明特别要注意的是:条文说明是对本规范的正文相关条文的说明和解释,其目的是帮助大家正确理解、掌握和执行本规范,其法律效力与本规范的正文是相当的。
为了让大家进一步了解“08规范”架构,将“03规范”与“08规范”条文作一对比,如下表:“03规范”与“08规范”条文对比200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序号内容总数序号内容总数1总则6,强制11总则8,强制1 2术语82术语233工程量清单编制143工程量清单编制21,强制8 3.1一般规定3 3.1一般规定5,强制1 3.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6,强制5 3.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8,强制7 3.3措施项目清单2 3.3措施项目清单23.4其他项目清单3 3.4其他项目清单23.5规费项目清单23.6税金项目清单24工程量清单计价104工程量清单计价72,强制64.1一般规定9,强制44.2招标控制价94.3投标价8,强制14.4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44.5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84.6索赔与现场签证74.7工程价款调整94.8竣工结算14,强制14.9工程计价争议处理45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65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13二、“08规范”修编的亮点1条款数量的增加及涵盖内容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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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重点解析当今的中国建筑业孕育着大改革和大发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荣和生机,而我国工程造价行业经历了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的重大变革后,随着工程造价行业的形势发展,又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2008版《清单规范》的颁布,促使我们造价工作者必须未雨绸缪,只有先行一步,强抓机遇,第一时间准确掌握和尽快熟悉新《规范》精髓和操作要领,对于我们个人和企业来说,才能在当今后激烈的建筑市场竞争中,运筹帷幄,游刃有余,立于不败之地。
今天的讲座就想第一时间与大家就08《规范》进行交底。
第一部分新《规范》出台的形势与背景一、原旧《规范》存在的问题(一)从宏观角度,《计价规范》实行所需配套条件方面存在的问题(8个方面)1.缺乏与工程量清单计价相配套的招投标制度(1)现行评标定标办法与之不相适应。
现行的《招投标法》规定的经评审的低价中标法由于缺乏对合理低价及低于成本价的科学的评判依据,在一些地区实际操作中,常被演绎为“绝对最低价中标”。
这样一方面使施工企业在“僧多粥少”的甲方市场形势下,被动地去接受低于成本价的不公平合同条款。
另一方面不能有效杜绝串标、围标或抬高中标价的违法行为。
同时低价中标法可能会使个别企业以低于成本价恶意竞标再在施工过程中想尽一切办法增加设计变更获得补偿,更有甚者通过偷工减料、层层转包等不法行为来赚取利润。
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计价规范》的实施。
(2)评标专家素质没有明显提高,串通投标和围标等现象依然突出。
实施清单计价招标后,投标报价难度的增加及评标方法的不适宜使施工企业产生投机动机,客观加大了评标专家寻租的可能。
2.缺乏与工程量清单计价相配套的合同文本。
要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必须制定与之相适合的合同条款,来约定业主、承包商、监理工程师等各方权力义务,规范工程建设中各方的行为。
特别是对工程变更,合同外新增工程的确认、处理原则、处理程序、计价原则、支付等都要有明确的规定。
对合同清单的工程项目在什么情况下允许调整单价都要有明确规定;对施工中发生的索赔事件如何处理、风险分配约定等也要有规定,使合同在履行、管理时有据可依,减少纠纷发生。
可是(1)我国多年来一直采用总价合同,没有现成的适合于清单计价的合同范本。
(2)按照《规范》中计算的工程量是否构成合同的一部分未说明。
由于根据《规范》计算的工程量的合同地位仍未确定,将为中标后开了“重新核算工程量”的缺口,难以保障发包人的利益。
3.工程担保制度、监理制度的不配套。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顺利实行,还要有完善的市场约束机制。
国外建筑市场除了依靠法律和道德约束外,还有许多约束承包商行为的机制,如工程担保制度、监理制度等。
而在我国,建筑市场体制还不太完善,市场约束机制尚不健全。
4.新《计价规范》与承发包模式改革的不配套。
(1)不利于推行更具创新的EPC (工程-采购-建造)等集成承发包模式。
以EPC为例,它是以全过程管理为目标的,由于《规范》是针对C (建造)而非兼及E (工程)和P (采购),现有的《规范》是以牺牲全过程操作的便利而迁就跨行业需要为代价的。
另外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单价合同,而若采用集成承发包模式,易采用总价合同。
(2)不适宜于建筑行业分包体制的运作。
原《计价规范》总包/指定分包,以及议标/采购/竞标未能获得良好的结合,不利于分包体制在合同约定下的运作。
5.缺乏与工程量清单报价相配套的企业定额。
由于清单规范中的报价是以投标企业自身企业定额为基础的,而目前的实际情况却是很少有施工单位拥有自己的企业定额,清单组价缺少依据。
这给各企业报价造成很大的不便。
投标企业为了被迫执行清单规范只能将地区预算定额作为自己企业定额,从而形成了外表象清单计价法,而实质仍然是定额法的怪现状。
6.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方面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工程造价咨询业刚刚起步,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良莠不齐,编制的工程清单文件欠规范,甚至存在一些不具备工程量清单编制能力、机械套用固定格式文件、一人支撑一个公司的中介机构,对于清单计价规范的使用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7.适宜与清单计价规范的工程造价信息管理方式落后。
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使得工程造价信息服务尤为重要。
但工程造价信息管理方面存在很多问题:(1)当前造价管理机构在信息服务上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市场体制尚不健全,不正当竞争的现象普遍存在,价值规律“失灵”现象时有发生。
(2)由于缺少激励生产供应商、社会信息员等积极提供真实价格信息的机制,在传递建材价格信息过程中往往进行了一些“过滤”或处理而导致价格失真。
(3)目前,多采用刊物而很少采用网络进行价格信息发布的形式也由于时间的限制而跟不上日新月异的市场形势。
这种种现象都使得造价管理部门在人、材、机价格信息的采集、发布、预测以及造价指数的分析发布上可能造成失真、滞后,而这而恰恰是清单计价所必须的。
8.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素质不高。
(1)专业素质有待提高。
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后,工程量的计算规则与以前截然不同,它是按照“工程实体”与“非工程实体”相分离的原则制定的。
这就要求造价员不但要熟悉工程图纸、施工工艺,还要对企业的人力资源、物资资源以及劳动力水平有所掌握,这对目前许多的造价员来说是办不到的。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造价人员对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材料费及机械费还没有能力去自己制定,大都是采用社会平均水平的定额,而对于管理费、利润及风险在大多数企业又不是造价人员的权力范围。
(2)道德素质有待提高。
由于清单本身不具备竞争性,所以很多人员放松了编制过程中的责任心,从而导致编制项目的不准确。
(二)从微观角度,《计价规范》本身存在的问题(8个方面)原《规范》本身先天不足,主要表现在原《规范》规定存在过于笼统、门类不全、操作性不强等以下许多缺陷,阻碍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推行。
1.原《规范》的统一格式需要改进,以明确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特征。
原《规范》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规定不明确,往往使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对项目特征描述不具体,特征不清、界限不明,使投标人无法准确理解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构成要素,导致评标时难以合理的评定中标价;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引起争议,影响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推进。
2.原《规范》使用范围局限,缺少对合同价款管理内容的说明。
原《规范》仅侧重于工程招投标阶段计价环节中应用清单计价模式时的相关规定,但对于传统定额计价模式和工程招投标后后续合同履行阶段的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与工程索赔、工程结算以及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等环节缺乏相应的规定,由此出现某些地方招标阶段用清单方法计价,施工及竣工阶段用定额方法结算的怪现象。
同时原《规范》中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风险分担、价格风险因素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价款与结算支付条件等没有明确的界定,这最终导致造价纠纷扯皮不断,市场秩序乱上填乱的混乱局面。
3.原《规范》不能完全适应各地、各行业的计价要求。
原《规范》的出台没能考虑我国各个省市的地域特性和各个行业惯例,没能给其留下一定的豁口和余地,于是基层为了“贯彻实施”《规范》,出现各地区、各行业自己版本的土《规范》,使原《规范》的统一性和强制性与地区行业的特殊性严重脱节,反而影响了国家《规范》的权威性。
4.原《规范》的适用阶段不明确。
原《规范》总则第1.0.3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
”但这一条文并未说明国有投资项目应在基本建设程序的什么阶段执行《规范》。
这样九带来一个严重的问题:初步设计概算的编制要不要执行《规范》,不执行就等于违反了《规范》中规定的强制性条文;若要执行《规范》,却因为设计只达到初步设计深度,许多措施项目、零星工程根本无法计量。
虽然按《规范》总则第1.0.2条规定: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但由于第1.0.3条是强制性条文,因此从其法律地位上讲,远比1.0.2条要高。
相对于1.0.3条,其他条文和解释明显形同虚设。
5.原《规范》对于清单计价时的风险划分不清,使承发包双方责任不明。
原《规范》规定综合单价包括完成工程量清单中的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费用。
实际工作中,综合单价经常被枉然认为是绝对固定单价,包括了一切风险,工程结算时均不作调整。
所以低价中标且没有考虑风险费用的工程,当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事件时就对工程实施相当不利。
近几年来,建筑材料价格涨跌幅度较大,如钢筋、沥青涨价翻倍,如果不考虑风险费用或者在合同中没有约定风险范围,施工单位是很难抵挡如此大的风险,导致工程中途停工,甚至偷工减料出现质量隐患,最终使工程无法顺利实施。
6.原《规范》中工程量清单编制责任不清,落实不到位。
原《规范》明确表述招标人应对工程量清单编制负责,但往往在实际操作中,招标方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仅供参考,要求投标人重新核实工程量。
这样招标人就把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责任和风险又全部推给了投标人,如果施工企业不能及时摆脱清单责任,业主就可以随时以投标人报价里包含了所有工程量风险为由来打压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将不得不额外承担不应由自己承担的工程量风险。
7.工程定额测定费不应计取。
工程定额测定费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
实行工程量清单后,量价分开,消耗定额可由造价管理部门编制,也可以由社会中介组织编制。
编制费可以通过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通过市场自主调节。
施工企业应根据企业定额自主报价,无需再摊销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
8.对于工程承包范围包含若干单位工程的报价方式未做出清晰的规定。
例如:建筑工程与装饰装修工程共同招标时,其脚手架费用、垂直运输费用应如何计算没有明确,其脚手架费用是否可以简单的将建筑工程的脚手架与装饰装修工程的脚手架进行叠加?所以对于措施费项目中的通用项目部分,在多个单位工程共同招标时,如何确定相关费用应该加以说明。
二、近几年工程建设领域与工程造价密切相关的事件及政策规定催生了08《规范》的诞生(9个方面)1.2002年,全国人大《建筑法》执行情况检查团通过对部分省,市的检查,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报告中指出,工程建设领域发,承包阶段较为严重的存在着“黑白”合同。
造成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工程竣工结算多头审查或一审再审、以审代拖,形成久拖不结,由于工程款拖欠严重,进而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
为此,国务院决定从2003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理拖欠工程款、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活动。
2.为解决“清欠”中的法律依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该解释对于工程合同价款如何认定等问题,为规范工程计价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