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精稿
苏州市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实施办法

苏州市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实施办法苏科规[2014]2号第一条为推进苏州科技金融体制创新,建立健全科技投融资体系,设立苏州市天使投资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用于引导我市天使投资机构向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
为规范引导资金的使用和运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资金的资金来源为苏州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并实行总额控制。
第三条市科技局、财政局是引导资金的主管部门。
市科技局负责引导资金的组织申报和项目审定等,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和绩效考核等。
市科技局、财政局委托苏州科技创业投资公司(苏州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负责引导资金的日常运行工作,定期向市科技局、财政局报告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四条引导资金的支持方式为奖励补贴、风险补偿、阶段参股、跟进投资和投资保障等。
奖励补贴是指引导资金对已投资于我市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天使投资机构给予奖励。
风险补偿是指引导资金对投资我市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发生损失的天使投资机构给予补偿。
阶段参股是指引导资金向天使投资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
主要支持发起设立新的天使投资机构。
-40-跟进投资是指对天使投资机构选定拟投资的我市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引导资金与天使投资机构以同等条件进行投资。
投资保障是指天使投资机构将其拟投资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确定为“辅导企业”后,引导资金对“辅导企业”给予投资前、投资后资助。
第五条引导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苏州市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天使投资机构。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天使投资机构,是指具有融资和投资功能,面向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
申请引导资金的天使投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首期出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并承诺注册后三年内出资额达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二)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对我市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比例30%以上;(三)运作规范,具有科学合理的项目评估标准、投资决策程序及激励约束机制,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四)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吸引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人材向##市集聚,成立和完善创业投资体系,落实省委关于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决定,加速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第39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科技部财企[2007]128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专门设立的旨在通过扶持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进展,引导社会资金主要进入对初创期企业进行投资的创业投资领域,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依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利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
##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引导基金的出资原则是参股不控股,通过股权结构的科学设计,保证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的决策及经营的独立性和商业化运作。
第五条引导基金的引导方式主要采用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
二种引导方式对同一创业企业或项目原则上不重复支持。
第六条引导基金的利用和管理必需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市经济与社会进展计划和产业进展政策。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支持对象第七条引导基金重点投向##市域内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环保、知识型服务业、高效农业等符合##市高新技术产业进展计划的领域。
第八条引导基金支持社会资金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并重点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初创期的企业。
第九条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必需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同时,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吸引国内外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召募能力强、管理经验成熟、网络资源丰硕的品牌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合作。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初创期企业,是指在##市注册设立,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之内的非上市公司,且应当具有下列条件: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10%以上;3.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一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
《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促进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科技与金融深度结合,营造良好的创业投资氛围,优化科技创新创业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2005年第39号令)、《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4〕38号)、《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0〕153号),结合园区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专项用于引导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投资于符合园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创业企业。
引导基金重点鼓励社会资本开展天使投资,做大天使投资规模,促进创新型、科技型创业企业加速成长。
第三条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资金管理范围,资金来源为:上级相关部门、各级财政等预算安排的创业投资专项(配套)资金;从支持的创投企业、创业企业回收的资金;闲置资金收益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创投企业,是指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公司制或合伙制企业,并应按《关于促进苏州工业园区股权投资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园管〔2010〕48号)及补充修改意见、《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在园区财政局(金融办)等相关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天使(种子)基金,是指在园区注册成立,专门对创业企业进行首轮投资的创投企业,种子基金对单个项目的累计投资金额不超过800万元人民币。
非种子基金是指针对园区的新兴产业,重点进行股权投资的创投企业。
天使(种子)基金、非种子基金应经园区财政局(金融办)认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创业企业,是指在园区注册设立,主要从事新兴产业相关领域的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创新型企业,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10%以上;(二)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收入的5%以上。
【管理制度)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苏政办发〔2010〕15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制订的《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壹○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扶持我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促进新兴产业壮大规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和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41号)文件精神,设立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且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且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于于充分放大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完善创业发展环境;有效引导创业投资资金向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投入,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推进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第三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严格管理”的原则,资金专门投向江苏省境内的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软件和服务外包、物联网和新壹代信息技术等新兴产业。
引导基金由省发起,且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地域经济发展的原则,选择和有关市、县政府合作。
第四条引导基金省级首期出资10亿元人民币,以后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调整规模。
第五条引导基金应当和现有的国家级引导资金和市、县其他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之间建立协调配合机制,科学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配置效率。
第二章基金组织架构第六条引导基金经省政府批准设立。
第七条经批准设立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有关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包括资金筹措、合资合作方选择、管理制度、运行机制、风险控制、绩效奖惩等。
工业园区产业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三zz工业园区新兴产业发展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zz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科技金融创新示范区建设,有效配置和改革科技创新资源,引导和吸引更多社会资金共同参与和支持园区的转型升级,重点解决成长中期科技企业的发展资金需求,设立zz工业园区新兴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园区产业基金的组建以财政与社会资金结合,通过基金方式进行运营和管理。
第二章扶持对象第三条园区产业基金重点支持园区“2+3”产业中成长中期的科技企业,特别是企业扩充产能、购地建厂房所需的较为长期的资金需求,同时也可对园区重点引进的科技项目提供政策性的投资或债权融资。
第四条园区产业基金主要针对资金需求在5000万以上的成长中期科技企业。
第三章组织架构第五条产业基金设置投资决策委员会、协调委员会、基金管理团队三层管理架构。
产业基金对需政策性投资的园区科技型企业,可联合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基金等服务机构进行尽职调查,以市场化估值方式确定投资价格。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为产业基金最高决策机构,决定产业基金所有的对外投资及项目退出事宜。
第七条协调委员会为产业基金指导性机构,为产业基金的投资行为提供指导性意见。
第八条基金管理团队为产业基金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投资、退出方案制定,基金日常运作等事宜。
由各出资方委派代表共同组建。
第四章投资流程第九条需政策性资金支持的科技企业可向园区科技局、经发局、招商局等相关部门提出资金需求及详细的发展规划。
第十条园区科技局将拟政策性支持的科技企业名单上报协调委员会,由协调委员会确定最终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团队对需政策性投资并经协调委员会确认的园区科技型企业,可联合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基金等服务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在协调委员会的指导下,以市场化方式确定投资价格及投资方案。
第十二条决策委员会对投资方案进行最终决策。
投资方案由基金管理团队具体实施。
一个FOF的探索之路

创 业 投 资 有 限公 司 管 理 部 、基 金 投 资部 总
经 理 , 苏 卅 工 业 园 区 『
“ cP目前也对 在 国内做J 结构 的运 作模式有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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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2 0 年 颁 布 的 ,新 的法 规 到 现 在 还 过程并不轻 松 , “ 依照的是商务部2 0 03 年发布的外商投资管理办法 ,该办法有一些明确规
定。我们在这方面有些经验 ,于是就帮助G 一起来 P 做架构 ,去跟商务部进行沟通 ,做 了很多这方 面的 复杂工作 。” 问题并没有 到此结束 。关于J v基金 的设 置 , 徐清谈到了两个 问题 :其一 ,搭建了中外结构的人
慢地去调整。” 比如 国 内 的税 收 问 题 就 是 一 个 “ 较 严 重 的 比 问 题 ” 。 按 照 20 年 的 相关 法规 ,非 法 人 制 创 投 企 03
景 的GP 要做早期投 资 ,那么则会对 G 的能力 打个 P
业 的模 式是 不作 为纳税 主体 的 ,可 以 由投 资各 方 依照 国家税 法 的有关规 定 ,分别 申报 缴纳 企业所
又觉得有 了很 多机会。同时也看到一些 问题。”
包括投 向很 多知名GP 的问题 。这些G 一方 面 P 在境 内募集基金 面临L 偏 少的窘况 ,另~方面 基 P 金募资后 ,与现在管理的境 外基金会有一些利益 冲 突。最后摸索 的比较好 的选择方 式是 GP 把境外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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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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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 州1 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以说是国内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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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苏财规〔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苏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细化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17〕4号)的各项要求,依法合规开展市级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设立、运作、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工作,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等法律、法规要求,特制定了本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苏州市财政局2017年12月29日附件苏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苏州市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运作与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17〕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引导基金主要投资于我市工业、农业、服务业、科技、文化、旅游等产业领域,重点支持我市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优化升级。
引导基金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能耗、落后过剩产能等国家和省、市限制行业及领域。
第三条根据苏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成立苏州市产业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决策委员会”),为引导基金的领导机构。
决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决策委员会日常事务和部门协调工作,贯彻决策委员会的安排部署。
第二章专业基金的设立与运作第四条引导基金按投资领域和方向的不同,发起设立或参股若干个苏州市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专业基金”),同一行业或领域不得重复设立专业基金。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设立与运作哈尔滨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委第39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为促进区域创业投资体系发展,由市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引导和扶持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划范围内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子基金),鼓励子基金投资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重点发展领域,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子基金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等早、中期创业企业。
第四条引导基金坚持参股不控股的原则,保证子基金决策及经营的独立性。
第五条引导基金总规模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引导基金退出后回收的本金及收益继续用于引导基金滚动发展。
第二章引导基金运作方式第六条引导基金采取参股方式同股同权参与设立子基金。
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25%,最多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参股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第七条对向引导基金申请设立子基金的管理机构或管理团队(以下简称“子基金管理机构”)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二)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三)有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良好业绩;(四)管理科学,运作规范,已制定子基金管理项目评估标准、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及内部财务制度。
第八条对新设立子基金,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除子基金管理机构符合本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子基金是在哈尔滨市注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二)子基金在哈尔滨市的投资规模满足以下条件:1.投资于哈尔滨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子基金可投资总额的50%或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子基金引入黑龙江省外部企业落户哈尔滨市注册、且实际经营并形成税收的,以子基金对该企业投资额的2倍计算该子基金的本地投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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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发布时间:2015-05-14 11:57 阅读次数:1633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促进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科技与金融深度结合,营造良好的创业投资氛围,优化科技创新创业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2005年第39号令)、《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4〕38号)、《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0〕153号),结合园区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专项用于引导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投资于符合园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创业企业。
引导基金重点鼓励社会资本开展天使投资,做大天使投资规模,促进创新型、科技型创业企业加速成长。
第三条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资金管理范围,资金来源为:上级相关部门、各级财政等预算安排的创业投资专项(配套)资金;从支持的创投企业、创业企业回收的资金;闲置资金收益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创投企业,是指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公司制或合伙制企业,并应按《关于促进苏州工业园区股权投资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园管〔2010〕48号)及补充修改意见、《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在园区财政局(金融办)等相关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天使(种子)基金,是指在园区注册成立,专门对创业企业进行首轮投资的创投企业,种子基金对单个项目的累计投资金额不超过800万元人民币。
非种子基金是指针对园区的新兴产业,重点进行股权投资的创投企业。
天使(种子)基金、非种子基金应经园区财政局(金融办)认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创业企业,是指在园区注册设立,主要从事新兴产业相关领域的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创新型企业,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10%以上;(二)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收入的5%以上。
创业企业由园区科技局具体认定。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管理第七条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人)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作。
引导基金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创投企业的申请,对申请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核;(二)提交决策委员会进行审议;(三)执行决策委员会决策方案,履行投资手续;(四)代表引导基金履行投资人权利和义务;(五)定期向决策委员会报送引导基金投资情况、参股创投企业运作情况报告;(六)根据决策委员会决策,落实引导基金参股股权的退出;按照投资协议、委托管理协议约定或者园区财政局(金融办)、科技局决策,对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实施退出。
第八条引导基金设立独立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园区财政局(金融办)、科技局等政府相关部门、母基金、创投、法律、财务、创投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组成。
决策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审议引导基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和投资计划;(二)审议引导基金管理人提出的对创投企业参股建议方案,做出投资决策;(三)对引导基金从参股创投企业退出进行决策等。
第九条引导基金的引导方式为基金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贴。
三种引导方式对同一创投企业不重复支持。
第三章基金参股第十条基金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投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退出时让渡部分收益的投资方式,主要支持在园区新发起设立专注于投资创业企业的天使(种子)基金、聚焦产业投资的非种子基金。
第十一条基金参股申请人须满足以下条件:(一)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二)团队高级管理人员曾管理或受托管理1家以上创投企业(基金);创投企业(基金)在政府相关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三)团队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3个对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成功案例指基金参股申请人投资股权转让收入或股权估值高于原始投资额的50%以上;(四)天使(种子)基金参股申请人能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创业培训、创业咨询等增值服务;非种子基金申请人应具有产业平台、渠道、服务等产业资源;(五)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组织架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六)执行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七)在园区有常驻投资人员;(八)申请人参与基金的认缴出资,且认缴出资额不低于募集资金总额的1%或100万元;(九)符合国家、江苏省、苏州市、园区关于股权投资行业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引导基金的参股创投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注册在园区,天使(种子)基金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含),所有投资者以货币现金出资;(二)基金有明确投资领域,重点投资云计算、生物医药、纳米技术应用等园区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主要投资园区科技领军人才企业;(三)基金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创投企业自身总规模的20%;(四)投资地域应集中在园区,申请基金参股的天使(种子)基金承诺对园区创业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申请基金参股的非种子基金承诺对园区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3倍;(五)基金委托具有基金托管资质和经验的园区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六)基金在园区财政局(金融办)备案并接受监督;(七)符合《关于促进苏州工业园区股权投资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园管〔2010〕48号)及补充修改意见等股权投资行业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申请引导基金参股操作程序如下:(一)申报征集:根据引导基金的预算安排,引导基金管理人在公开媒体上,发布基金参股合作招标公告,征集基金参股申请人;(二)尽职调查:引导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参股申请人进行材料初审。
初审通过后,引导基金管理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尽职调查;(三)专家评审:引导基金管理人邀请专家进行基金参股合作评审,形成专家意见;(四)媒体公示:对专家评审通过的申请人,进行媒体公示,公示期为10天。
对公示过程中出现问题的申请人,引导基金不予合作;(五)出资决策: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引导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参股合作方案,提交决策委员会成员决策;(六)实施出资:引导基金将与通过决策的申请人签署相关法律文本,完成出资。
第十四条基金参股由引导基金管理人提请决策委员会决策后执行。
对非种子基金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投企业注册资本(或认缴额)的20%,对天使(种子)基金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投企业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总额)的30%。
单个子基金参股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引导基金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原则上,国有资金的合计参股比例不超过50%。
第四章跟进投资第十五条跟进投资是指创投企业在园区选定拟投资的创业企业后,引导基金按创投企业本轮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以同等条件共同对创业企业投资。
第十六条根据引导基金的预算安排,跟进投资设定年度总额上限。
在园区财政局(金融办)、省级以上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完成登记备案的创投企业,对园区创业企业进行首轮投资,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1年内,经引导基金管理人审核,可申请引导基金的跟进投资,引导基金的跟进投资不高于创投企业首轮投资额的30%,在园区财政局(金融办)备案的种子基金,引导基金的跟进投资比例可提高到100%。
跟进投资的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七条申请跟进投资的创投企业,需报送以下材料:(一)跟进投资申请表;(二)创投企业基本情况表;(三)创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创投企业章程;(五)创投企业管理机构至少3名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投资纪录;(六)园区财政局(金融办)、省级以上发改委等相关部门的备案材料。
被认定为种子基金的,还应同时提交种子基金认定书;(七)拟投资园区创业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八)拟投资园区创业企业章程;(九)创投企业已批准投资的决策文件;(十)创投企业投资尽职调查报告;(十一)与拟投资园区创业企业其它股东或合作方签订的投资协议;(十二)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对于同一个创业企业,引导基金只能跟进投资一次,跟进投资的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投资价格与申请跟进投资的创投企业投资价格相同。
第五章风险补贴第十九条风险补贴是指对园区创业企业进行首轮投资的创投企业,引导基金按创投企业首轮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首轮投资风险补助。
第二十条在园区财政局(金融办)、省级以上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完成登记备案的创投企业,对园区创业企业完成首轮投资后6个月内,可申请引导基金的风险补贴。
引导基金的风险补贴比例不高于创投企业首轮投资额的10%,单笔风险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家创投企业的年度风险补贴总额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引导基金先期给予创投企业首轮投资额5%的风险补贴,自首轮投资完成之日后第2年,拨付其余5%的风险补贴。
第二十一条申请风险补贴的创投企业,需报送以下材料:(一)风险补贴申请表;(二)创投企业基本情况表;(三)创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创投企业章程(合伙协议);(五)创投企业最新财务报表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六)创投企业自有投资资金的证明文件,创投企业管理机构需提供受托管理投资资金的相关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七)创投企业管理机构至少3名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投资纪录;(八)园区财政局(金融办)、省级以上发改委等相关部门的备案材料;(九)投资园区创业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十)投资园区创业企业章程;(十一)创投企业已批准投资的决策文件;(十二)创投企业投资尽职调查报告;(十三)与投资园区创业企业其它股东或合作方签订的投资协议;(十四)投资园区创业企业工商股权变更证明;(十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风险补贴的创投企业应承诺上报资料的真实性, 相关材料需加盖公章。
第六章增值服务第二十二条种子基金投资创业企业可优先推荐进入园区科技领军人才领导面试环节;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种子基金投资创业企业申报上级科技计划、人才计划,落实企业认定备案政策。
第二十三条加大种子基金支持的创业企业与科技支行、科技保险、科技小贷、科技担保等科技金融专营机构进行对接,进一步拓宽创业企业的债权融资渠道。
第二十四条组建园区天使投资联盟,分享天使投资经验,交流天使投资案例,推进天使投资合作,实现政府、天使投资人、创业企业的良性互动;以天使投资为核心,提供创业培训,强化孵化服务,搭建开放平台。
第七章引导基金的退出第二十五条引导基金参股创投企业的其他投资人可自引导基金投入后4年内购买引导基金参股形成的股权,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4-6年内购买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及从第5年起1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参股过后进入的投资人不在分享之列;如引导基金在6年内无法退出,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参股创投企业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并可在退出时将形成收益的30%让渡给引导基金参股种子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参股过后进入的投资人不在分享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