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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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推荐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推荐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推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21•【文号】发改办高技[2016]1509号•【施行日期】2016.06.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推荐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6]15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按照国务院批复的《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有关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加快推进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工作,目前引导基金实体即将组建完成。

为加快引导基金投资运行,现请你们推荐一批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方案。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投资的基金(以下简称参股基金)包括:地方政府出资(包括全额出资和部分出资)的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行业龙头企业发起设立并出资的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

参股基金应由专业管理团队管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通过股权投资方式,主要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领域处于初创期、早中期且具有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消化吸收再创新属性的创新型企业(投资此类企业的资金规模不低于参股基金总规模的60%)发展。

二、地方部门拟推荐的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方案,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经初步审核后,推荐给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自主开展后续工作。

三、拟推荐的参股基金方案请按照本通知附件方案框架编制,并满足以下要求:(一)参股基金总规模(各方认缴承诺出资总额,含地方政府出资)不低于2亿元。

其中由地方政府出资的参股基金,社会出资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60%。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12•【字号】京发改[2012]694号•【施行日期】2012.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12]694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转变政府投入方式,完善产业发展环境,根据国家创业投资基金工作安排及相关管理办法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二日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1]38号),转变政府投入方式,完善产业发展环境,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计划、开展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09]2743号)、《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668号)及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设立基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11]106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设立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03•【字号】通政办发[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通政办发〔2012〕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南通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依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39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153号)等文件精神,设立南通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旨在通过放大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有效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鼓励投向本市尚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培育和壮大新兴产业。

引导基金不与市场争利,但探索建立良性循环运作机制,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引导基金首期资金规模为市本级财政投入1亿元。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及其他增值收益,经申请获得的国家和省级引导资金,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以及其他资金。

引导基金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资金支持,并与省级基金合作,与市区内各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建立协调配合机制,提高资金配置效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8•【字号】南府发[2012]101号•【施行日期】2012.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2〕10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现将《南宁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2年11月28日南宁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意见》(桂政发〔2011〕1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意见》(南府发〔2012〕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为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而设立、专项用于支持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政府引导资金,具体分为增加投入资金、部门整合资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增加投入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年度单列增加投资,专项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资金。

部门整合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产业发展并归口各部门管理的各类专项资金,在不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前提下,每年通过调整支出结构、投向及额度,划出一定比例,加大对该产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的支持力度。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由市人民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阶段参股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第三条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由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项目资金的申报及管理,由归口我市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pdf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pdf
为 规范 战 略性新 兴产 业发 展专 项 资金 管理 ,提 高财 政 资金使 用 效益 ,根 据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预算 法 》等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务 院关 于加 快 培育 和发 展 战 略 性新 兴 产 业 的 决定 》 (国发 [2010) 32号 )

《“十 二五 ” 国家 战略性 新兴 产业 发展 规划 》(国发 [2012) 28号 )等 文件 规定 ,财 政 部 、国家 发展 改 革委 联合 制定 了 《战 略性新 兴 产业发 展 专项 资金 管理 暂行 办 法 》。现 予 印发 ,请 遵 照执 行 。
障港 口设 施 安 全 运 行 ,充 分 发 挥 港 口设 施 功 能 , 场 、仓 库 、港 区铁 路 与装 卸机 械轨 道 、防护 设施
有 效使 用岸 线 资源 ,依 据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港 口 等及其 他 生产 与 生产辅 助设 施 。
法 》等相关 法律 、法 规 ,制定 本 规定 。
第 五条 专项 资金 支持范 围主要包 括 :
创业 投 资基金 等支 持方式 ,并 根据 国际 国 内战 略
(一 )支 持新 兴 产 业 创 业投 资计 划 。采 取 中 性 新兴 产业发 展形 势进 行适 当调整 。
央财 政 资金与 地方 财政 资金 、社会 资金 参股 ,共
第八条 参股设 立新 兴产 业创业 投 资基金 的
阶段 、不 同 问题 ,创 新体 制机 制和 支持方 式 ,并 支持 的重 点工作 、工 程或 项 目,专项 资金 原则上
做好与其他财政政策 、金融政策、产业政策等的 不再 予 以支持 。
协调 配合 ,促 进战 略性新 兴产 业发 展 。
第 四章 资金支持方式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和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和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和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7.24•【字号】豫政办〔2021〕36号•【施行日期】2021.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和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7月24日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核评价指标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四章考核评价结果的运用第五章附则为发挥政府性资金的产业引导、政策扶持作用,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支持我省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倍增计划,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特设立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

为规范基金运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金定位及投资方向围绕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倍增计划实施,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原则,把基金具体运作及项目选择权归于市场,充分发挥政府性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向新兴产业及优势特色产业领域,促进资本招商和研发成果产业化,推动新兴产业补链延链强链、提质增效、发展壮大,提升我省产业核心竞争力。

重点投向我省新型显示和智能终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及网联汽车、新一代人工智能、网络安全、尼龙新材料、智能装备、智能传感器、5G和煤化工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及优势特色产业链条上的成长期、成熟期创新型企业。

二、基金规模及资金来源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总规模1500亿元,其中,统筹整合支持新兴产业领域的存量基金450亿元,新设增量基金1050亿元。

发改委:关于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改委:关于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改高技[2009]274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开展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有关受托管理机构,有关单位: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新兴战略性产业的战略部署,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抢占后金融危机时代经济科技制高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8]1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决定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扩大产业技术研发资金创业投资试点,推动利用国家产业技术研发资金,联合地方政府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即创业投资企业)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原则(一)政府引导。

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推动创业投资发展,引导社会资本投向高新技术产业,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培育新兴战略性产业。

(二)市场运作。

政府资金与社会资金按照商业规则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基金以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政府不干预基金正常的经营管理。

(三)规范管理。

基金委托具有专业背景的管理机构按照章程规范运作。

基金中的国家出资部分按照公共财政原则,健全业绩激励和风险约束机制,实现滚动发展。

(四)支持创新。

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资源的市场失灵问题,引导创业投资投向初创期、成长期创新型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支持自主创新和创业。

二、参股设立基金的基本要求(一)基金的投资导向参股设立的基金要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导向,具有鲜明的产业特点和区域优势。

基金要以一定比例投资于早中期企业,鼓励参股设立主要投资于初创期企业的天使基金。

基金的投资导向要在其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中明确体现,并在运作过程中切实落实。

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模板

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模板

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发展改革局(委)、科技主管部门,顺德区财税局、发展改革局、科技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科技局,省直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科学技术厅2013年8月2日目录1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管理模式3 第三章运作方式4 第四章运作程序5 第五章申请条件6 第六章退出方式7 第七章风险控制8 第八章考核评估与监督9 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编辑第一条为规范设立和运作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引导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促进我省创业投资行业健康快速发展,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1〕668号)以及《关于发展创业投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省政府安排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引导基金不干预参股基金或跟进投资企业日常的经营和管理.第三条引导基金主要通过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创业投资企业发展,鼓励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初创期和早中期创新型企业。

第四条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二)引导基金运作所产生的收益(按程序统筹使用部分除外);(三)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四)其他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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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文字号】财建[2011]668号【颁布时间】2011-8-17【失效时间】【全文】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6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为加快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实施,加强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8]128号)精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附件1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实施,加强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8]12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兴产业创投计划是指中央财政资金通过直接投资创业企业、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培育和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参股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等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与地方政府资金、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的现有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参股基金)。

第三条参股基金管理遵循“政府引导、规范管理、市场运作、鼓励创新”原则,其发起设立或增资、投资管理、业绩奖励等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中央财政出资资金委托受托管理机构管理,政府部门及其受托管理机构不干预参股基金日常的经营和管理。

第四条参股基金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确定参股基金的区域和产业领域,委托受托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审核确认参股基金方案并批复中央财政出资额度,对参股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中央财政出资资金受托管理机构,拨付中央财政出资资金,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业绩考核和监督。

第二章投资领域和方向第五条参股基金所在区域应具备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的条件,有一定的人才、技术、项目资源储备。

第六条参股基金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第七条每支参股基金应集中投资于以下具体领域:节能环保、信息、生物与新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海洋、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高技术服务业(包括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等)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领域。

第八条参股基金重点投向具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消化吸收再创新属性、且处于初创期、早中期的创新型企业,投资此类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60%。

初创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即: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早中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即: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第九条参股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一)投资于已上市企业,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参股基金所持股份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二)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三)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基金或投资性企业;(四)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五)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赞助、捐赠等;(六)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七)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八)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的形式募集资金;(九)存续期内,投资回收资金再用于对外投资;(十)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三章管理要求第十条参股基金的管理架构包括参股基金企业、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银行三方,三方按约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十一条参股基金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行使管理职权。

包括确定参股基金投向、选择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和托管银行、负责重大事项决策等。

第十二条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由参股基金企业确定,接受参股基金企业委托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按照协议约定负责参股基金日常的投资和管理。

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大陆注册,且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创业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二)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对3个以上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三)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三条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参股基金后,在完成对参股基金的70%资金委托投资之前,不得募集或管理其他创业投资基金。

第十四条托管银行由参股基金企业确定,接受参股基金企业委托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对参股基金托管专户进行管理,托管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成立时间在五年以上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二)与参股基金主要出资人、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无股权、债务和亲属等关联和利害关系;(三)具有创业投资基金托管经验;(四)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四章申请条件第十五条新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申请中央财政资金出资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主要发起人(合伙人,下同)、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银行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参股基金章程(合伙协议,下同)、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其他出资人(合伙人,下同)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二)每支参股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亿元人民币;主要发起人的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地方政府出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除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外的其他出资人出资额合计不低于亿元人民币,其中除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外的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除政府出资人外的其他出资人数量一般多于3个(含),不超过15个(含);(三)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应对参股基金认缴出资,具体出资比例在参股基金章程中约定;(四)创业投资基金应在设立6个月内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申请中央财政资金对现有创业投资基金进行增资的,除需符合新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创业投资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开始投资运作,设立时间不超过12个月;(二)创业投资基金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或首期认缴出资已经到位,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三)创业投资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中央财政资金入股(入伙),且增资价格按不高于发行价格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协商确定(存款利息按最后一个出资人的实际资金到位时间与中央财政资金增资到位时间差,以及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四)创业投资基金已按照或在增资6个月内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

第五章激励机制第十七条中央财政出资资金与地方政府资金、其他出资人共同按参股基金章程约定向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由参股基金企业支付,财政部不再列支管理费用。

年度管理费用一般按照参股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确定,具体比例在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

第十八条除对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外,参股基金企业还要对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实施业绩奖励。

业绩奖励采取“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原则上将参股基金增值收益(回收资金扣减参股基金出资)的20%奖励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剩余部分由中央财政、地方政府和其他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九条对投资于初创期创新型企业的资金比例超过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70%的参股基金,中央财政资金可给予更大的让利幅度。

第六章受托管理机构第二十条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招标确定中央财政出资资金受托管理机构,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第二十一条受托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三)从事创业投资管理业务5年以上;(四)有至少5名从事3年以上创业投资相关经历的从业人员;(五)有完善的创业投资管理制度;(六)有三个以上创业投资项目运作的成功经验;(七)有作为出资人参与设立并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的成功经验;(八)最近三年以上持续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严格按委托管理协议管理中央财政出资资金。

第二十二条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一)对参股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签订参股基金章程;(二)代表中央财政出资资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参股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向参股基金派遣代表,监督参股基金投向;(三)通过招标在财政部指定的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范围内开设托管专户,根据参股基金章程约定,在地方政府、其他出资人按期缴付出资资金且足额到位后,将中央财政出资资金拨付参股基金账户;(四)及时将中央财政出资资金的分红、退出等资金(含本金及收益)拨入托管专户并上缴中央国库;(五)定期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参股基金运作情况,股本变化情况及其他重大情况;(六)受托管理机构应在创业投资备案管理部门进行附带备案。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日常管理费,日常管理费按年支付,当年支付上年,原则上每年按截至上年12月底已批复累计尚未回收中央财政出资额(以托管专户拨付被投资单位的金额和日期计算)的一定比例、按照超额累退方式核定,具体比例如下:(一)中央财政出资额在20亿元(含)人民币以下的按2%核定;(二)中央财政出资额在20—50亿元(含)人民币之间的部分按%核定;(三)中央财政出资额超过5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按1%核定。

第七章申报审批程序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根据当地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组织编制参股基金组建方案或增资方案(具体详见附件2、附件3),联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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