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发交字532号铁路、公路、城市道路设置立体交叉的暂行规定
铁道部关于进一步明确铁路工程设计线路交叉跨越有关规定的通知-铁建设〔2012〕23号

铁道部关于进一步明确铁路工程设计线路交叉跨越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明确铁路工程设计线路交叉跨越有关规定的通知铁建设〔2012〕23号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投资、集装箱公司:为进一步明确铁路与铁路、铁路与公路、铁路与其他设施之间的跨越关系,确保铁路列车安全运行,现将铁路工程设计线路交叉跨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铁路与铁路交叉跨越,应按“客运铁路上跨货运铁路(含客货共线铁路)”的原则进行或预留上跨条件。
1.新建高速铁路(含客运专线铁路及城际铁路)与已建或在建客货共线铁路(含货运专线铁路)以桥梁方式交叉跨越时,应优先采用高速铁路(含客运专线铁路及城际铁路)上跨已建或在建客货共线铁路(含货运专线铁路)方案。
2.新建客货共线铁路(含货运专线铁路)与已建或在建高速铁路(含客运专线铁路及城际铁路)以桥梁方式交叉跨越时,应优先选择已建或在建高速铁路(含客运专线铁路及城际铁路)桥梁地段处下穿方案。
二、高速铁路(含客运专线铁路及城际铁路)与公路交叉跨越,应按“铁路优先上跨公路”的原则进行。
1.新建高速铁路(含客运专线铁路及城际铁路)与既有公路以桥梁方式交叉跨越时,应优先选择高速铁路(含客运专线铁路及城际铁路)上跨公路方案。
2.新建公路与已建或在建高速铁路(含客运专线铁路及城际铁路)以桥梁方式交叉跨越时,应优先选择公路下穿高速铁路(含客运专线铁路及城际铁路)方案。
三、高速铁路与输油、输水、输气管道等其他设施以桥梁方式交叉跨越时,应选择高速铁路上跨方案。
四、当铁路与铁路、铁路与公路交叉跨越不满足第一、二条要求时,要做好以下工作:1.设计单位要在不同的设计阶段对线路交叉跨越方案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比较和安全论证,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建发交字532号铁路公路城市道路设置立体交叉的暂行规定

建发交字532号铁路公路城市道路设置立体交叉的暂行规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81)建发交字532号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文件铁路、公路、城市道路设置立体交叉的暂行规定(81)建发交字532号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交通运输日益繁忙,铁路、公路、城市道路(以下简称道路)交叉,要求设置立体交叉的数量逐渐增多,根据经济建设要量力而行的方针,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铁路、公路、道路交叉应按交通量的大小,作出技术经济比较,分别采取不同措施,以保证运输生产安全。
现就铁路、公路、道路设置立体交叉的有关事项制定本暂行规定如下:一、修建标准1.铁路、公路、道路交叉,昼间12小时内通过交叉道口的火车列数、换算标准载重汽车辆数分别达到表1规定标准时,可设置立体交叉。
见表12.有调车作业的铁路、公路、道路交叉,昼间12小时内,交叉道口封闭累计时间、换算标准载重汽车辆数分别达到表2规定标准时,可设置立体交叉。
见表23.新建、改建铁路与规划公路、道路交叉;新建、改建公路、道路与规划铁路交叉,原则上不设置立体交叉,设计中应结合规划考虑将来设置立体交叉的条件。
4.铁路、公路、道路交叉,虽达到表1、表2规定标准,但工程特别困难或一方投资不落实,以及可缓期投资,而将来施工技术不过多增加困难者,均可暂缓设置立体交叉。
5.铁路、公路、道路交叉,虽达到表1、表2规定标准,但能结合排洪桥涵及地形条件,适当降低标准设置立体交叉,而工程投资又增加不多时,设计单位可考虑设置立体交叉。
二、投资划分铁路、公路、道路交叉,凡符合上述标准设置立体交叉时,其工程投资划分按以下规定办理。
1.新建铁路与既有公路、道路交叉,按既有公路、道路原有标准设置立体交叉,其工程投资(包括桥梁、引道、排水、照明、征地、拆迁等,下同)全部由铁路部门承担。
如公路、道路部门要求超过原公路、道路标准,改按规划位置、标准设置立体交叉时,由此增加的工程投资,由公路、道路部门承担。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4]808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上海同济大学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1.总则1.0.1为了科学、合理地进行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优化城市用地布局,提高城市的运转效能,提供安全、高效、经济、舒适和低公害的交通条件,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类城市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
1.0.3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以市区内的交通规划为主,处理好市际交通与市内交通的衔接、市域范围内的城镇与中心城市的交通联系。
1.0.4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必须以城市总体规划为基础,满足土地使用对交通运输的需求,发挥城市道路交通对土地开发强度的促进和制约作用1.0.5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包括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两个组成部分。
1.0.6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应包括下列内容:1.0.6.1确定交通发展目标和水平;1.0.6.2确定城市交通方式和交通结构;1.0.6.3确定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布局、城市对外交通和市内的客货运设施的选址和用地规模;1.0.6.4提出实施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过程中的重要技术经济对策;1.0.6.5提出有关交通发展政策和交通需求管理政策的建议。
1.0.7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1.0.7.1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各种交通的衔接方式、大型公共换乘枢纽和公共交通场站设施的分布和用地范围;1.0.7.2确定各级城市道路红线宽度、横断面形式、主要交叉口的形式和用地范围,以及广场、公共停车场、桥梁、渡口的位置和用地范围;1.0.7.3平衡各种交通方式的运输能力的运量;1.0.7.4对网络规划方案作技术经济评估;1.0.7.5提出分期建设与交通建设项目排序的建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1.04.0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68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定额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6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5011-2021,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国家标准《城市道路工程技术规范》(GB 51286–2018)同时废止。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附件:1.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2.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年4月9日附件2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1.《预应力混凝土路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422-2017第3.0.5、4.2.5、4.3.1条2.《盾构法隧道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446-2017第3.0.3、7.8.6条3.《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 50688-2011(2019版)第5.1.5、7.1.2、7.1.3、8.2.8、10.3.2(3)、11.1.1条(款)4.《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 51038-2015第3.1.1、4.1.6、12.9.6条5.《沉管法隧道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1201-2016第8.1.7、10.1.4、14.1.4、14.2.3条6.《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2008第3.0.7、3.0.9、6.3.3、6.3.10、8.1.2、8.2.20、10.7.6、11.1.9、17.3.8条7.《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2-2008第2.0.5、2.0.8、5.2.12、6.1.2、6.1.5、8.4.3、10.1.7、13.2.6、13.4.4、14.2.4、16.3.3、17.4.1、18.1.2条8.《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 11-2011(2019版)第3.0.8、3.0.14、3.0.19、8.1.4、10.0.2、10.0.3、10.0.7条9.《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 36-2016第4.2.7、4.4.1、10.4.1、11.1.1、11.1.6、11.2.1、14.1.1条10.《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2016版)第3.4.2、3.4.3、13.3.4条11.《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2015第7.1.2条12.《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 69-95第2.3.1(1、3、4、5)、2.3.2(1、2)、2.3.3(1)、2.5.1(1)、2.5.2、2.5.4、2.5.7、2.6.1、2.6.4、2.6.6、2.6.8、3.1.11、3.4.5(1、2)、3.7.2、3.9.1、3.9.5、4.2.4(2)、4.5.1、5.1.2、5.1.4、5.1.5、5.1.6、5.2.1、5.2.2、5.2.5、5.4.2、5.4.3、5.5.4条(款)13.《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 89-2012第4.3.2、5.2.4、5.3.3、6.1.2、6.2.3、6.2.11、7.1.1、7.1.2、7.2.2、7.3.2、7.3.3、8.4.7条14.《城市桥梁养护技术标准》CJJ 99-2017第4.3.17、5.3.10、5.9.8、11.2.1、11.3.4条15.《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CJJ 129-2009第3.0.5、3.0.9、5.4.1、9.3.1、9.3.4条16.《快速公共汽车交通系统设计规范》CJJ 136-2010第4.3.3、5.1.8、5.2.1、7.1.4条17.《城市桥梁桥面防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39-2010第3.0.1条18.《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 152-2010第3.4.1、4.3.3、5.5.1、6.2.9条19.《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CJJ 169-2012第6.2.5条20.《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CJJ 193-2012第6.6.1、10.2.1条21.《城市道路路基设计规范》CJJ 194-2013第3.0.7条22.《城市地下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221-2015第3.5.3、4.3.2、4.3.4、5.3.3条23.《城市道路与轨道交通合建桥梁设计规范》CJJ 242-2016第3.0.9、3.0.12条24.《城市梁桥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CJJ 248-2016第3.0.5、6.1.3条。
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doc

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失效]发文单位:铁道部文号:铁计[1995]26号发布日期:1995-3-9执行日期:1995-3-9生效日期:1999-6-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适应铁路运输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需要,结合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关于加强计划管理,改善宏观调控措施的暂行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主要是对形成固定资产的设备进行的综合性技术改造和采取的重大技术措施。
第三条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计划,是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组成部分,并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之内。
这是改善铁路运输设备技术状态,挖潜提效,实现以内涵为主扩大再生产的重要手段。
第二章更新改造工作范围第四条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工作范围1.对原有设备进行的综合性技术改造和采取的更大技术措施;2.为提高电气化、机械化、自动化水平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而进行的技术改造;3.设备和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的购置或新建;4.综合利用原材料、环境保护、劳动保护。
节能、战备等需要添置的设备和相应的土建工程;5.住宅、文教、卫生及其他生活设施改造、建设。
第三章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原则第五条在现行体制下,根据铁路运输生产的特点,更新改造计划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由铁道部、铁路局[包括广铁(集团)公司、下同]和铁路分局[包括广铁(集团)各铁路总公司,下同]三级管理。
第六条更新改造计划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注重技术经济效益。
在论证项目方案时,不仅要从技术上进行研究,而且要从工程造价、建设周期、新增能力及运营成本等多方面进行综合比较,选择经济合理方案,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
第七条更新改造必须制定中长期计划。
中长期计划是确定铁路技术改造目标的纲领,是编制年度计划的依据。
年度计划应以中长期计划作指导,并保证中长期目标的实现。
第八条要贯彻“技术先进适用,讲求效益,量力而行”的原则,在保障提高运输生产安全可靠性和作业效率的基础上,做好综合平衡。
公路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

公路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国环评证甲字第2805号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委托单位:编制单位:二○○六年十二月前言京珠国道主干线是国家“八五”“九五”重点工程,是当今举世瞩目的中国十大工程之一,也是沟通广东与内地经济、文化的要道之一。
它的建设,有助于改善沿线的河北、河南、湖北、湖南、广东诸省的交通环境,促进全国范围的经济发展。
京珠国道主干线粤境段位于广东省北部山区,往北经长沙、武汉、郑州、石家庄而至北京,往南直达广州以至深圳,是一条贯通广东省南北方向的主要公路骨架之一。
该公路的建设对协调广东省公路格局至关重要。
一方面可帮助粤北地区改善基础设施,提高公路网密度,进而外引内联以帮助粤北脱贫致富,另一方面又可以把粤北丰富的原材料输送到原材料资源短缺的珠江三角洲。
京珠国道主干线粤境甘塘至广州太和段(以下简称广韶高速公路)分四段分期建设,分别为:甘塘至翁城段(K108+210~K162+424),其中K137+200~K151+000段由广东省高速公路公司先期建设;翁城至佛岗段(K163+215~K236+250)、佛岗至钟落潭段(K236+250~K294+200)、钟落潭至太和段(K294+200~K307+700)。
甘塘至翁城段(K108+210~K162+424)全线长54.199km,跨韶关市、曲江县、翁源县三个辖区,于1998年5月开工,2001年1月完工。
其中K137+200~K151+000段于1994年12月开工,2001年完工。
翁城至佛岗段(K163+215~K236+250)全长73.281km,经过翁源县、英德市、佛冈县,于1998年10月开工,2002年2月完工。
佛岗至钟落潭段(K236+250~K294+200)全线长57.246km,经过佛岗县和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于1999年10月开工,2002年11月完工。
钟落潭至太和段(K294+200~K307+700)全长13.5km,经过白云区钟落潭和太和镇,于2000年开工,2003年11月完工。
城市道路人行过街设施规划与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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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过街设施的选型原则......................................................................................................... 7 4.1 人行过街设施规划布局要求 ................................................................................................. 7 4.2 平面过街设施选型原则......................................................................................................... 7 4.3 立体过街设施选型原则......................................................................................................... 8
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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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横道两端以及安全岛上的行人信号灯具有相同的灯色显示, 大多数行人可以一次完 成过街,不能一次完成过街的行人需要在安全岛上驻足等待。 2.1.11 协调二次过街 人行横道两端以及安全岛上的行人信号灯具有不同的灯色显示, 其中安全岛上的行人绿 灯时间短于道路两侧绿灯时间,减少安全岛上的等待行人量。 2.1.12 独立二次过街 安全岛一侧的行人信号灯具有相同的灯色显示, 与另一侧的信号控制无关, 但需要结合 机动车信号相位进行设计。 2.1.13 半独立二次过街 与独立二次过街相类似, 但安全岛上的行人绿灯时间短于道路两侧的绿灯时间, 以减少 安全岛上的等待行人量。 2.1.14 感应信号控制人行横道 能够根据行人过街需求改变行人信号灯色的按钮式或其它感应方式的信号控制人行横 道。 2.1.15 行人清空距离 信号控制交叉口处,行人清空距离一般情况下等于人行横道长度。
上跨桥对铁路安全的影响及对策

上跨桥对铁路安全的影响及对策韩学芳【摘要】从铁路上方跨越的桥梁,其墩台靠近铁路线路,梁体结构位于铁路上方。
施工期间,桥梁基础施工挠动铁路路基,可能造成铁路路基坍塌或线路变形;墩台施工时,脚手架、机具材料临近铁路可能造成机具材料侵限.架粱时梁体从铁路上方跨越铁路,存在机具料倾限、失稳、坠物的问题;运营期间,桥上经常有人车通行,若发生桥上物体坠落,车辆坠落或桥梁突然坍塌,对铁路运输安全,尤其是高速铁路安全将构成致命成胁。
从设计、施工、运营管理三个阶段分析上跨桥对铁路安全的影响,从技术和管理两个方面提出确保铁路安全的对策措施。
【期刊名称】《上海铁道科技》【年(卷),期】2012(000)004【总页数】2页(P21-22)【关键词】上跨桥;铁路;安全;影响;对策【作者】韩学芳【作者单位】上海铁路局总工程师室【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U2981 引言从铁路线路上方跨越铁路的桥梁简称“上跨桥”。
近年来,由上跨桥施工、运营管理等造成的铁路行车事故较多。
2011年11月6日,北京局发生汽车从上跨桥上冲下,被旅客列车撞上,中断行车3 h45 min,构成铁路交通一般B类事故,仅2012年10月份就发生两起机动车从桥上坠入铁路线路影响铁路行车事故。
可见上跨桥对铁路运输安全影响非常大,上跨桥已经成为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风险源。
因此,虽然上跨桥非铁路部门使用,但因为其对铁路安全存在的严重威胁,铁路部门不得不加强上跨桥有关的各项工作。
铁路系统如何切实做好上跨桥有关工作,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必须认真进行梳理、思考,广泛、深入探讨。
本文分别从设计、施工、运营管理三个阶段分析上跨桥对铁路安全的影响,从技术和管理两个方面提出了确保铁路安全的对策措施。
2 上跨桥对铁路运营安全的影响上跨桥从项目建议到投入使用必须经历设计、建设、运营管理三个阶段,三个阶段对铁路安全的影响不同,因此谈上跨桥对铁路运输安全的影响必须分三个阶段来分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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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公路、城市道路设置立体交叉的暂行规定
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81)建发交字532号
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文件铁路、公路、城市道路设置立体交叉的暂行规定(81)建发交字532号
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交通运输日益繁忙,铁路、公路、城市道路(以下简称道路)交叉,要求设置立体交叉的数量逐渐增多,根据经济建设要量力而行的方针,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铁路、公路、道路交叉应按交通量的大小,作出技术经济比较,分别采取不同措施,以保证运输生产安全。
现就铁路、公路、道路设置立体交叉的有关事项制定本暂行规定如下:
一、修建标准
1.铁路、公路、道路交叉,昼间12小时内通过交叉道口的火车列数、换算标准载重汽车辆数分别达到表1规定标准时,可设置立体交叉。
见表1
2.有调车作业的铁路、公路、道路交叉,昼间12小时内,交叉道口封闭累计时间、换算标准载重汽车辆数分别达到表2规定标准时,可设置立体交叉。
见表2
3.新建、改建铁路与规划公路、道路交叉;新建、改建公路、道路与规划铁路交叉,原则上不设置立体交叉,设计中应结合规划考虑将来设置立体交叉的条件。
4.铁路、公路、道路交叉,虽达到表1、表2规定标准,但工程特别困难或一方投资不落实,以及可缓期投资,而将来施工技术不过多增加困难者,均可暂缓设置立体交叉。
5.铁路、公路、道路交叉,虽达到表1、表2规定标准,但能结合排洪桥涵及地形条件,适当降低标准设置立体交叉,而工程投资又增加不多时,设计单位可考虑设置立体交叉。
二、投资划分铁路、公路、道路交叉,凡符合上述标准设置立体交叉时,其工程投资划分按以下规定办理。
1.新建铁路与既有公路、道路交叉,按既有公路、道路原有标准设置立体交叉,其工程投资(包括桥梁、引道、排水、照明、征地、拆迁等,下同)全部由铁路部门承担。
如公路、道路部门要求超过原公路、道路标准,改按规划位置、标准设置立体交叉时,由此增加的工程投资,由公路、道路部门承担。
2.新建公路、道路与既有铁路交叉,按既有铁路原标准设置立体交叉,其工程投资全部由公路、道路部门承担。
如铁路部门要求超过原铁路标准,改按规划位置、标准设置立体交叉时,由此增加的工程投资,由铁路部门承担。
3.铁路改建时,与既有公路、道路交叉的原有平交道口,需改建为立体交叉时,其工程投资按下述情况分别处理:①铁路与一、二级公路、城市道路交叉的既有平交道口,改建为立体交叉,原则上各自承担本部门的工程和投资,如工程投资划分困难,可由铁路与公路、道路部门各承担一半。
②铁路与其他等级的公路、县城道路交叉的既有平交道口,按原有公路、道路标准改建为立体交叉,其主要工程投资由铁路部门承担,公路、道路引道工程的征地,拆迁(包括临时工程)工作及其费用,由公路、道路部门承担。
如公路、道路部门要求超过公路、道路原标准,改按规划位置、标准设置立体交叉时,由此增加的工程投资,由公路、道路部门承担。
4.公路、道路改建时,与既有铁路交叉的原有平交道口,需改建为立体交叉时,原则上各自承担本部门的工程和投资,如铁路部门要求超过原标准改按规划位置、标准设置立体交叉,由此增加的工程投资,由铁路部门承担。
5.新建、改建铁路与规划公路、道路交叉;新建、改建公路、道路与规划铁路交叉;如需设置立体交叉,且铁路、公路、道路可同步建设时,由各部门各自承担本部门的工程和投资。
6.铁路、公路、道路都没有建设任务的既有平交道口,如经双方商定改为立体交叉时,可比照本规定办理。
三、设计文件的审批立体交叉工程,由投资单位负责组织(邀请有关部门参加)设计文件的审批。
若一处立交工程投资超过300万元,需报省、市、自治区、铁道部、交通部审批。
四、固定资产的划分、移交及维修管理立体交叉工程不论谁投资修建的,均按系统划分移交管理,即铁路及其桥梁(包括附属工程及设施)的固定资产归铁路部门所有;公路、道路及其桥梁(包括引道、附属工程及设施)的固定资产归公路、道路部门所有,并按隶属关系各自配备人员负责维修管理。
注:
1.火车列数以实际列车运行次数(新建、改建铁路以设计近期实际列数)为准。
2.换算标准载重汽车辆数,以近期连续三年实际统计的平均值及五年增长值(年增长率不大于5%)为准。
新建、改建公路、道路以设计标准载重汽车辆数为准。
若公路、道路分快、慢车道时,只计算汽车辆数。
3.标准载重汽车换算系数①标准载重汽车=1.0;包括大客车、重型载重汽车、胶轮拖拉机带挂车)②带挂车的载重汽车=1.5;(包括大平板车、带铰接的大型公共汽车)③小汽车=0.5;(包括吉普车、三轮摩托车、手扶拖拉机带挂车、小型旅行车)④兽力车=2.0;⑤架子车、人力车=0.5;⑥自行车=1.0。
4.表1规定系指火车列数、换算标准载重汽车辆数必需同时达到或超过表中规定。
中间值可采用内插法换算(下同)。
5.表2规定中的封闭道口时间,系指火车列车通过道口封闭
时间及调车作业封闭道口时间的总和。
封闭道口时间,换算标准载重汽车辆数必需同时达到或超过表中规定
表1 12小时火车列数20 25 30 35 40 45 50 60 70 80 90 100 110 130 140 12小时换算标准载重汽车辆数4500 4300 4100 3900 3700 3500 3300 3100 2900 2700 2500 2300 2100 1900 1700
表2 12小时封闭道口时间3小时30分3小时45分4小时00分4小时15分4小时30分4小时45分5小时00分12小时算标准载重汽车辆数2500 2300 2100 1900 1700 1500 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