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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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统计表【模板】

县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统计表【模板】
审核领导签字:填报人签字:
XX县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统计表
填报单位(公章):XX镇人民政府填报日期:2019年5月16日
行政主体单位
X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刘亚梅
单位地址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XX县XX镇机关单位政府大院
联系话
0878--
邮 编
675405
实施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
实施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2017.07.0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统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已经2017年6月2日国家统计局第1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宁吉喆2017年7月5日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三条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在国家统计局领导下,具体负责对全国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监督地方统计机构和国家调查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工作,检查各地方、各部门统计法执行情况,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省级及市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具体负责指导监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依据法定分工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统计机构和国家调查队应当建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沟通协作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组织指导下,负责监督本部门统计调查中执行统计法情况,对本部门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移交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处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责任制和问责制,切实保障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所需的人员、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 解读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 解读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解读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是指国家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统计和分析的一项制度。

通过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统计,可以及时了解和掌握执法部门的执法情况,为监督执法工作、改进执法方法和提高执法效能提供依据。

在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下,执法部门需要按照规定的统计指标和方法,对自身的执法活动进行全面统计和分析,并将统计结果报送上级机关或相关部门。

统计指标可以包括执法案件数量、执法人员数量、执法方式等,以及案件的处理情况、执法结果等。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的实施可以帮助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减少执法行为的不规范和滥用。

通过对执法活动的统计和分析,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高执法效能和服务水平。

此外,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也有助于监督执法部门的工作,对执法部门的绩效进行评价和考核。

通过统计年报,可以评估执法部门的工作质量和效果,并给予相应的奖惩和激励措施,以推动执法工作的提高和创新。

总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是一种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执法活动的机制,对改进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能和保障执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河北省行政执法单位及行政执法依据

河北省行政执法单位及行政执法依据

河北省行政执法单位及行政执法依据统计表一、行政执法主体单位名称: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第八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二、行政执法依据类别序号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国人大1995.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国人大2008.1.1 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全国人大2008.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国人大2011.7.1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全国人大2003.9.1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人大1996.1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国人大2007.6.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大1990.1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全国人大1999.10.1行政法规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1999.1.122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1999.1.223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2011.11.14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2002.12.15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2004.11.1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8.9.18 7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2012.4.28 8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1995.5.1 9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2008.1.1地方1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省人大2002.7.30性法规2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省人大2003.9.26 3河北省集体合同条例省人大2000.5.25部门规章1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3.19 2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12.8 3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7.1 4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1.1.1 5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9.18地方政府规章1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2002.12.18 2河北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1995.6.6三、行政执法职权行政处罚(共20项)(一)名称:违法招用劳动者执行处室: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处罚种类:罚款、警告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行政执法统计调查制度

行政执法统计调查制度

行政执法统计调查制度引言行政执法统计调查制度是指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数据的收集、整理和统计分析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掌握并监督行政执法活动的情况,促进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行政执法统计调查制度,并提出相关的建议和措施。

行政执法的意义和必要性行政执法是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对行政执法进行统计调查有以下几个重要的意义和必要性:1.监督和评估行政执法活动的效果和质量:通过统计调查可以了解行政执法活动的数量、质量、效率等指标,评估行政执法的效果,为之后的改进和完善提供依据。

2.发现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统计调查能够全面记录和反映行政执法活动中的问题和不足,如是否存在执法偏向、办案违法等情况,进而促使相关机构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3.提高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通过统计调查可以发现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规范性问题,制定相应的规范标准和规章制度,以促进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4.客观记录行政执法活动的历史:统计调查不仅可以客观、全面地记录行政执法活动的现状,还能形成历史数据,并为研究行政执法活动提供参考和基础。

行政执法统计调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了有效地开展行政执法的统计调查工作,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制度和机制。

以下是一些建议和措施:1. 设立统计调查机构建立专门的机构负责行政执法的统计调查工作,配备专业人员和必要的资源,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制定统一的统计指标和标准制定统一的统计指标和标准,明确各项指标的定义和计算方法,确保数据的可比性和一致性。

3. 完善数据采集和报送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数据的采集和报送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和时间节点,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4. 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行政执法统计调查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建立统计数据的电子化存储和管理系统,提高数据的处理效率和可利用性。

5. 定期发布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定期发布行政执法的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和评估,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主要行政执法依据

主要行政执法依据

主要行政执法依据主要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依据概述行政执法依据是指行政执法活动中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行政规范等,它是行政执法活动的法律根据,对于保障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旨在总结和概述主要行政执法依据,以便于行政执法工作的进行。

二:相关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一条规定,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本法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的处罚,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处罚规定。

具体章节细化:a.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原则和程序等;b.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量刑等;c. 第四章: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定和公告、执行等;d. 第五章:行政处罚的救济和追究法律责任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行政许可法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申请人的申请行为依法给予的许可。

行政许可的审查和决定规定了行政许可活动的程序和要求。

具体章节细化:a. 第一章:行政许可的一般规定;b. 第二章:行政许可程序和决定等;c. 第三章:行政许可的效力和期限等;d. 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和延续等。

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依据:a.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条例》b.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条例》c.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行为裁量标准的若干规定》d.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行为裁量标准的若干规定》三:相关政策规定依据1.《行政处罚规定》根据《行政处罚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依法对行政违法行为的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该规定对于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和程序进行规定和细化。

2.其他相关政策规定依据:a. 关于优化行政执法机关职权配置的指导意见b. 关于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措施c. 关于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的若干意见四:相关行政规范依据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格式和内容规定》该规定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格式、内容要求进行了具体规定,保证了行政执法文书的一致性、规范性和合法性。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保障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维护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是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应当分工协作、加强沟通,避免重复检查。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组织指导下,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协助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统计违法行为。

第四条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保障统计执法检查所需的人员、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

第五条统计执法检查应当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坚持预防、查处和整改相结合,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合法、公正、公开、高效地进行。

第六条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鼓励对统计法贯彻实施情况的社会监督。

国家统计局设立举报中心,受理社会各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章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和统计执法检查员第七条国家统计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统一组织、管理全国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省及地市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应当设置专门的统计执法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统计执法检查员。

县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的统计执法检查机构。

未设机构的,应当配备必要的统计执法检查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统计执法检查员。

第八条统计执法检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统计法;(二)组织、指导、监督、管理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三)受理统计违法举报,查办、转办、督办统计违法案件;(四)办理统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统计执法检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三)具备相关法律知识,熟悉统计业务;(四)参加统计执法检查员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统计执法检查证。

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统计

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统计

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统计一、法律依据:法律是国家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是行政执法的首要依据。

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统计应包括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特别是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行法》等。

二、法规依据:法规是国务院、各部委等机构依据法律规定制定的对具体行政活动规范性的文件,是行政执法依据的重要来源。

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统计应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行政法规,如《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

三、规章依据:规章是地方性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具体行政管理规定,也是行政执法依据的重要来源。

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统计应包括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如省级和市级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等。

四、其他依据:除了法律、法规、规章外,还有行政执法依据的其他来源,如工作会议、通知文件、规范性文件等,这些文件也是行政执法依据的一部分,需要进行梳理统计。

总之,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统计是对行政执法依据的重要整理和统计工作,只有做好了依据的梳理统计工作,才能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效力。

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依法行使权力的一种方式。

在行使行政执法权力时,依据法律与规章进行依法、公正、公开的行政执法是关键。

因此,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统计对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政府权威,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进行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统计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的统计及梳理。

首先,需要确保法律依据的准确性与完备性。

法律是国家的根本之法,行政行为必须以法律为准绳。

因此,对于行政执法依据来说,首先应当梳理出所有相关的国家法律,并对其进行仔细的分析和梳理。

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刑法等,这些法律构成了行政执法的基本法律依据。

其次,应当梳理各级政府发布的法规和规章。

法规是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具有普遍适用性。

规章是地方性政府制定的具体行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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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行政执法职能及法律依据一、行政监督(共四项)(一)部署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条:“国家统计局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统计调查计划,部署和检查全国或者本行政区域的统计工作;(三)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依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国民经济核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四)审查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

”(二)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制度的实施,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六条:“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在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队负责查处。

”4、《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是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5、《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十三条:“统计执法检查事项包括:(一)是否存在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二)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和统计制度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三)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四)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五)是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六)统计人员是否具备统计从业资格;(七)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依据法定程序报批,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八)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统计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随意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九)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十)是否依法进行涉外调查;(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对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实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中的各种违法行为法律依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实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中的各种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共三十项)(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国家机关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处罚种类:通报批评、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未报经审查或者备案,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

”(六)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处罚种类:通报批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

”(七)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处罚种类:通报批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况或者转移、陷匿、毁弃原始纪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下列行为,属于《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称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五)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陷匿、毁弃原始纪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下列行为,属于《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称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六) 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2、《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二)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轻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 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轻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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