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监控业务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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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保管理制度15篇

医院医保管理制度15篇

医院医保管理制度医院医保管理制度15篇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医院医保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医院医保管理制度1(医保管理部分)1、认真核实医保病人的IC卡,正确输入病人基本信息。

2、严禁私自涂改医保比例、药品目录、医疗项目、费用金额等,对医保病人的'医疗费用应在认真仔细审核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医保规定进行录入及结算。

3、负责核查医保病人的真实性。

4、工作期间不允许其他非操作人员进行违规操作。

保证系统正常运行,规范、正确的进行计算机操作。

5、当日工作完成后,应及时汇总医保与非医保收费金额,并将收费及时解交银行。

医院医保管理制度21、认真贯彻执行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医保工作的规章制度。

2、努力学习、宣传医保政策规定,提高业务素质。

积极主动的支持、配合和协调医保部门的各项工作,并结合实际运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3、负责全院医保管理工作。

协调好医保管理中心,参保职工、医院等多方面的`关系,为医保患者营造一个通畅的绿色就医通道。

4、根据有关医保文件精神,严格掌握医保病种范围和用药范围,确保参保人员享受基本的医疗保证和优质的医疗服务。

5、规范医疗行为,确保医疗安全,保证工作序的运行。

6、设专人负责计算机医保局域网的管理和维护,保证计算机硬件、软件和系统的正常运行。

医院医保管理制度3一、病员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整理、统一保管。

病区应将收到的住院病员的检查报告等结果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

病员出院后的住院病历由病案室负责保管,年限不少于30年。

二、急诊留观病历和住院病历分别编号保存。

入院病历、入院记录及所有主观病历应标注连续的页码。

三、科室必须严格保管病历,严禁病员翻阅病历。

严禁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四、病历在科室、护保中心、住院处(医保办)和病案室的流通过程中,应严格签收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业务规范》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业务规范》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业务规范》国家标准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本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上海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天津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江苏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河南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海南省海口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四川省广元市医疗保险管理局、上海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等九家单位联合起草。

本标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是我国社会保险标准化体系建设中急需制定的基础标准之一。

二、编制目的和意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是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中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随着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逐步健全,迫切要求制定推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业务规范国家标准。

本标准的制定对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业务行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效使用和安全、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是实现社会保险依法行政、依规管理的需要。

《社会保险法》的实施,不仅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总体框架、基本制度,而且对参保人权益、基金管理和监督、经办管理服务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与其相配套,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已经制定并出台一系列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业务规范国家标准则是顺应并落实依法行政、依规管理的要求,促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正确有效履行职责,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行为,确保各项医疗保险政策准确执行。

二是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效使用和安全的需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可以有效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人的收费、诊疗、配药及就医等行为;对违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其他个人起到惩戒作用并促进整改;及时发现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交医疗保险主管部门及时完善政策,堵塞漏洞。

本标准明确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的范围、内容、程序以及稽核结果利用等要求,对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效使用和安全必将起到重要作用。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1.10•【字号】鄂人社发[2012]5号•【施行日期】2012.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鄂人社发〔2012〕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管理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定点医疗机构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重要问题,请及时向省医疗保险管理局反馈。

二0一二年一月十日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人社发〔2011〕51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和改进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及对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省、市(州)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省内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业务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凡参加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在异地安置居住、工作和异地转诊的人员,经参保地经办机构批准,均纳入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的范围。

第四条省医疗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医保局”)负责组织协调并实施全省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

第五条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设立异地就医结算管理科或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异地就医费用的审核、结算、清算及对医疗服务的协同监管。

第二章异地就医的申请第六条符合异地就医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指定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机构”)治疗或购药,享受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服务。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28•【字号】黑市政办规〔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市政办规〔202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有关单位:现将《黑河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28日黑河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和抗风险能力,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黑发〔2020〕1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20〕37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市政办发〔2021〕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做到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参保权利与义务相对等,实现参保人员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建立全市统筹、权责清晰、依法规范、运转高效的基金管理模式,防范基金风险,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进行管理和运行,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

完善筹资机制,稳定参保率,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监控功能和水平得到有效提升。

理顺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体制,强化基金监督,提升全市经办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参保缴费第三条黑河市所有用人单位的在职和退休人员,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本市行政区域内除职工医保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城乡居民,包括城镇非从业居民和农村居民、各类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及婴幼儿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1.03•【字号】豫人社〔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豫人社〔2017〕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7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194号)等有关规定,为做好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管理工作,规范经办业务操作程序,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

2017年1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层服务平台登记备案第三章参保登记第四章费用筹集第五章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第六章医疗服务管理第七章保障待遇及费用结算第八章基金财务管理第九章统计分析第十章稽核内控第十一章档案管理第十二章信息系统管理第十三章附则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范经办业务操作程序,依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7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1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医疗保险内控制度

医疗保险内控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防范和化解运行风险,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内部控制,是指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系统内部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及业务行为进行规范、监控和评价的方法、程序、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由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等组成。

第三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本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机构人员状况和业务运行现状制定并适时修改完善单位岗位职责、业务流程、执法规程、稽核规程、人事管理制度、目标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计算机信息管理制度、业务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配套制度,并作为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予以贯彻落实。

第四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业务部门负责本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工作;稽核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所管理范围内医疗保险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评价工作。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内部控制建设的目标:在全市系统内建立一个运作规范、管理科学、监控有效、考评严格的内部控制体系,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项业务、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督,提高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参保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内部控制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

内部控制的各项内容规范、统一,符合国家有关社会保险政策、法规的要求。

(二)完整性。

各项业务管理行为都有相应的制度规定和监督制约。

所有部门、岗位和人员,所有业务项目和操作环节都在内部控制的范围内。

(三)制衡性。

从组织机构的设置上确保各部门和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四)有效性。

各种内部控制制度必须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职工严格遵守的指南,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五)适应性。

新设立部门或开办新的业务,必须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首先建章立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1

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1

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作者:办公室点击数:32创建时间:2012年01月18日一、参保缴费(一)业务流程学生在所在学校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参保时间为9月份;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到社区、街道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参保时间为6—10月份;婴儿(小于一周岁)办理户籍后可随时参保。

社区、街道或学校到地税部门领取定额票据,收缴医保费用汇入地税专户、社会保障卡费汇入经办机构经费户。

社区、街道或学校持汇款票据联到地税部门开具入库单。

(二)审核资料1、新参保者需要1张1寸彩照、身份证号、18元社会保障卡费;2、续保者持社会保障卡登记缴费;3、填写参保登记表。

(三)注意事项1、断保人员再次参保的,登记原社会保障卡号,不补缴医保费,按新参保人员享受医疗待遇,社会保障卡继续使用;2、乡镇、街道、社区不办理在校学生参保;3、在校学生由各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按班级登记录入,入学新生参照新参保和续保办理;4、新参保须提供身份证号码,凡不提供者不能办理参保,凡其他证件号码的续保人员要提供正确身份证号码续保;5、跨参保地人员续保,转出经办机构应配合接收经办机构办理转移处理。

二、医疗管理(一)医疗待遇审批流程1、医疗待遇有以下几类:(1)转诊转院;(2)门诊长期慢性病;(3)大病门诊;(4)门诊医疗康复;(5)门诊康复辅助器具配置;(6)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门诊;(7)在校学生意外伤害;(8)急诊人员;(9)居民生育。

2、审批流程(1)转诊转院申报①办理条件:参保地二级医院无法确诊的疑难病症,或患者病情严重而参保地无条件检查治疗的危重病人。

②办理流程:参保居民需转市外诊疗的,到参保地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领取《转诊转院申报审批表》,相关科室填写病情,分管院长签字同意,报参保地经办机构医疗股登记备案,经批准后方可转往市外三级医疗机构诊治。

转诊转院手续随到随办。

如因病情确需转往第二所医院,必须有第一所医院的外转证明,经转出医院同意,方可转往第二所医院就医。

(智能监控科)十四条规则讲解(1)

(智能监控科)十四条规则讲解(1)

规则介绍
违规规则九:门诊、购药当日药品配伍禁忌 扣减原则:扣减除第一张处方以外的所有违规项目 规则定义:同一参保人员、同一天在同一机构门诊或购药 时,两张及两绍
违规规则十:住院单日药品配伍禁忌 扣减原则:对所涉及的违规项目全部扣减 规则定义:住院期间单日开具的药品中,存在配伍禁忌的 两种及两种以上药品。
规则介绍
违规规则十一:门诊、购药单次中草药配伍18反、19畏 扣减原则:整张单据全扣 规则定义:单张中草药处方中开具了某些具有配伍禁忌的 中草药物。
规则介绍
违规规则十二:住院单日中草药配伍18反、19畏 扣减原则:对所涉及的违规项目全部扣减 规则定义:住院期间单日开具的中草药中,存在某些具有 配伍禁忌的中草药物。
规则介绍
违规规则十三:超抗菌药使用规范 扣减原则:违规项目扣减 规则定义:限住院使用的抗菌药物不能在二级及二级以下 医院及药店的门诊或购药时使用;限三级医院使用的抗菌 药物不能在二级及二级以下医院及药店使用。
规则介绍
违规规则十四:公立医院诊疗项目物价限制 扣减原则:项目超出限价部分扣减 规则定义:根据公立医院等级收费标准。
南京市医疗保险 智能审核系统规则讲解
目录
总体情况介绍 规则介绍
总体情况介绍
为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智能监控 体系建设,规范智能监控管理工作,控制不合理 医疗费用,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根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 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智能监控的通知》、《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 险医疗服务智能监控经办规程)的通知》有关规 定,
规则介绍
违规规则四:门诊、购药当日跨处方同类药品重复 扣减原则:扣减除第一张处方以外的所有违规项目 规则定义:同一天同一患者在同一机构同时开具2张或2张 以上处方中,有药理作用相似或其他不应联合使用的两种 或两种以上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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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医保监控业务管理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区医疗保险监控(以下简称医保监控)业务,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办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医保监控系统业务操作程序,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用于规范医保经办机构内设医保监控机构的岗位设置、业务流程、内部控制、档案管理以及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组织实施行政监督等业务。

详见《宁夏回族自治区医保监控业务示意图》(附件1)。

第三条全区医保监控工作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原则,实行医保监控制度、信息系统、业务流程、指标体系、数据标准和医保服务医师诚信标准“六统一”制度。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四条医保监控机构应设置以下岗位:
(一)监控审核岗。

负责对医保监控系统筛查出的疑点信息和重点监控指标的趋势排名进行初审,受理外部疑点信息并在监控系统中登记。

(二)监控复核岗。

负责对监控审核岗初审的疑点信息、趋势排名和登记的外部疑点信息进行复核,确认需要稽核调查的案
件信息。

(三)监控调查岗。

负责对监控复核岗确认的案件信息进行稽核调查,记录稽核调查过程,收集证据材料,并根据稽核调查情况提出初步处理处罚意见。

(四)监控综合岗。

负责各监控业务岗位的综合协调、督查督办及各类文书档案的综合管理。

第三章业务流程
第五条疑点信息审核。

由监控审核岗工作人员对医保监控系统筛查出的疑点信息和重点监控指标的趋势排名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确认或剔除疑点信息。

第六条外部疑点登记。

由监控审核岗工作人员受理举报投诉、转办交办等外部渠道获取的疑点信息,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监督外部疑点拟办登记表》(附件2),按批办意见在监控系统中登记疑点信息。

第七条稽核立案登记。

由监控复核岗工作人员对监控审核岗确认或登记的疑点信息进行复核,登记案件编码,确认统筹地区,描述案情,登记案件信息或剔除疑点信息。

自治区医保监控机构工作人员在确认统筹地区时,可按属地原则将案件移交相关统筹地区医保监控机构办理,统筹地区医保监控机构应及时查办案件并反馈案件查处情况。

第八条稽核立案确认。

由监控复核岗工作人员对立案登记信息进行审查,确定办案责任人和督办期限,签署立案批示意见,
确认稽核立案,或者不予立案。

第九条稽核调查登记。

由监控调查岗工作人员制定稽核调查方案,对监控复核岗工作人员确认的案件信息进行稽核调查。

需要提前告知稽核调查对象的,制作并送达《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稽核调查通知书》(附件3)。

监控调查岗工作人员通过约谈、暗访、走访等方式进行稽核调查时,应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与查办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稽核调查过程中,监控调查岗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稽核调查约谈笔录》(附件4)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稽核调查记录》(附件5),依法收集和保管证据材料(包括病历、处方、单据、账簿、文件、录音、录像、照片等)。

第十条稽核调查反馈。

稽核调查后,医保监控机构应当向稽核调查对象反馈稽核调查结果,听取稽核调查对象陈述或申辩的事实和理由。

案件事实不成立或满足其他撤销条件的,监控业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可撤销案件。

反馈稽核调查结果时,监控调查岗工作人员应制作并向稽核调查对象送达《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稽核调查结果告知书》(附件6)。

第十一条稽核结论登记。

稽核调查反馈后,监控调查岗工作人员提出违规金额、处理处罚方式等初步稽核结论,由监控业
务负责人审批确认。

第十二条稽核结论确认。

监控业务负责人审核监控调查岗工作人员登记的案件详情和初步稽核结论,签署结论批示意见并向监控机构负责人汇报后,确认稽核结论。

对重大事项,经专题会议讨论研究后,确认稽核结论。

监控业务负责人认为案情不清、调查不足的,应安排重新稽核调查。

第十三条医保监控机构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对稽核结论确认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改,由监控综合岗工作人员制作并送达《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稽核调查整改意见书》(附件7)。

第十四条需要追回违规资金或暂停、终止医保服务协议的,由监控综合岗工作人员制作并送达《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行政处理决定书》(附件8)。

追回违规资金或暂停、终止医保服务协议的处理决定由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执行。

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监控综合岗工作人员制作并向公安、检察机关送交《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监督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附件9)。

第十五条自治区医保监控机构直接查处案件的,应当向相关统筹地区医保监控机构告知稽核调查情况和处理处罚结果。

第四章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医保经办机构内设医保监控机构应申请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医保服务监督委托书》(附件10),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医保监控机构应向拟被处罚人送达《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附件11),告知拟被处罚人违法事实和理由,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和金额,以及进行陈述或申辩的权利。

对拟被处罚人陈述或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医保监控机构应当进行复核。

做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医保监控机构应同时向拟被处罚人送达《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附件12),告知拟被处罚人要求听证的权利。

拟被处罚人要求听证的,应依法组织听证。

较大数的额罚款及听证程序按照《自治区行政听证程序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0号,2005年6月17日印发)执行。

第十八条医保监控机构应将拟被处罚人陈述申辩的证据材料、听证笔录、证据采信情况以及行政处罚意见等一并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审查。

经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医保监控机构应向被处罚人送达《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行政处罚决定书》(附件13),告知被处罚人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印章。

第十九条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涉及的各类文书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送达,送达人应填写和记录《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监督文书送达回执》(附件14)。

第五章统计分析
第二十条医保监控机构应建立医保监控运行分析制度,根据医疗服务机构、参保人员、医保服务医师分类分析指标,定期对接诊人次和住院费用变化趋势、医疗费用构成及药品使用情况等进行统计分析,根据分析结果撰写运行分析报告。

第二十一条医保监控机构应根据统计分析情况,合理确定协议医疗机构费用及其他重点监控指标,定期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各指标运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医保监控机构应定期对初审疑点数、稽核立案数、现场稽核调查案件数、撤销案件数、稽核结论登记和确认数等进行分类汇总,建立医保监控工作统计台账,根据相关规定编制统计报表。

第六章内部控制
第二十三条医保监控机构根据岗位设置,实行岗位责任制和AB岗制度。

监控审核岗和监控复核岗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监控审核岗、监控复核岗、监控稽核岗、监控综合岗按照岗位职责、权限和业务流程严格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医保监控机构应当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在稽核立案确认、稽核案件撤销、稽核结论确认等关键环节,严格执行经办人、复核人、审批人逐级签批确认。

建立稽核调查、案情分析、处理处罚等重大事项专题会议研究制度。

第二十六条医保监控机构要加强信息系统管理,对监控审
核、复核、稽核等业务环节数据信息进行权限控制,建立数据访问、使用、录入、修改、保密、维护等管理制度和有效的信息交流反馈机制。

第七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监控业务档案分为:
(一)举报投诉类档案。

包括举报投诉信件、其他单位(部门)移交转办材料、其他渠道获取的反映违规行为的材料。

(二)稽核调查类档案。

包括稽核调查方案,稽核调查通知书、约谈笔录、整改意见书、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格式文书,证据材料,相关机构(部门)稽核结论执行情况反馈等文书和材料。

(三)其他档案。

指各类文件材料、声像、电子等档案等。

第二十八条医保监控机构应建立监控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细则》相关规定做好档案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复制、移交、销毁等工作。

各岗位工作人员根据“谁经办、谁负责”和监控业务档案一案一档的原则,负责业务档案的整理、建档,定期交监控综合岗工作人员归档。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医保监控业务流程图
附件2: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监督外部疑点拟办登记表附件3: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稽核调查通知书
附件4: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稽核调查约谈笔录
附件5: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稽核调查记录
附件6: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稽核调查结果告知书
附件7: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稽核调查整改意见书
附件8: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行政处理决定书
附件9: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监督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附件10:实施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委托书
附件11: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
附件12: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附件13: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行政处罚决定书
附件14: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监督文书送达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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