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法解释的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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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的具体运用一

刑法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的具体运用一

刑法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的具体运用(一)关键词:刑法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例示内容提要:由于刑法规范不是为了表达立法原意而存在的,且立法原意在相当多的场合也难以把握,因而刑法解释的目标不能被认为是揭示立法原意。

刑法解释的目标也不是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因为罪刑法定在技术上没有制约作用。

重要的是合理地运用解释方法,以得出刑法解释的合理结论。

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在刑法解释中运用广泛,可以实现刑法规范保护法益的目的,使刑法规范和用语的解释相互协调。

一、引言:刑法解释的目标刑法适用的过程就是刑法解释的过程。

因此,从规范刑法学的角度看,刑法解释是刑法学中最为基本的范畴。

在刑法解释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刑法解释目标与刑法解释方法。

在历来的刑法理论研究中,学者对刑法解释目标与刑法解释方法都给予了关注,但是对于两者之间的关系则鲜有深入论述,或者说将两者彼此分离、割裂的研究比较普遍。

这必须引起我们的注意。

本文旨在通过一些刑法规范的解释,显现目的解释方法和体系解释方法的运用,以求触类旁通地为合理解释刑法作些例示。

但是仍需简单阐明,研究刑法解释目标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刑法解释目标决定着刑法解释方法的运用方向,关系到刑法解释规则的厘定。

倘若离开刑法解释的正确目标去进行刑法解释,即使解释方法符合形式逻辑的要求,解释的结论也可能极为不合理。

刑法解释的目标是什么?是遵从立法原意还是实现刑法的正义?是尽力揭示法律条文背后蕴涵的所谓立法精神,还是将刑法作为一种客观的、用文字表述的规范予以对待而揭示文字包含的意义?这是学者们一直苦苦追索的问题。

1997年刑法修订后,刑法解释成为刑法学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但在一些基本问题上人们的分歧仍十分巨大,而争执最大的问题之一就是刑法解释的目标。

传统学说强调解释的目标要遵从立法原意,①但笔者认为,当有立法文献资料可以查找时,立法原意是客观存在的,而且从罪刑法定原则之基本要求来看,这样的立法原意应当遵循。

法律解释的原则与方法研究

法律解释的原则与方法研究

法律解释的原则与方法研究在法律的领域中,法律解释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

它不仅是理解和适用法律的关键环节,也是确保法律公正、合理实施的重要手段。

为了实现准确、恰当的法律解释,我们需要遵循一系列的原则和运用特定的方法。

法律解释的原则犹如灯塔,为解释的方向提供指引。

首要的原则是合法性原则。

这意味着法律解释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和精神。

解释者应当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条文、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为依据,不得随意创设新的法律规则或违背法律的本意。

例如,在解释刑法条文时,必须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不得通过类推解释扩大刑罚的范围。

其次是合理性原则。

法律解释应当符合社会常理、公平正义的观念以及社会发展的需求。

一个合理的法律解释应当考虑到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和目的,以及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和接受程度。

如果法律解释的结果明显不合理,违背了公平正义的基本理念,那么这样的解释就难以被社会所认可和接受。

还有客观性原则。

解释者应尽量排除个人的主观偏见和情感因素,以客观、中立的态度去理解和解释法律。

这要求解释者依据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上下文关系以及立法背景等客观因素进行解释,而不是基于个人的喜好、利益或者先入为主的观念。

在明确了法律解释的原则之后,我们来探讨一下常见的法律解释方法。

文义解释是最基础的方法。

它强调根据法律条文所使用的词汇、语句的通常含义进行解释。

例如,“盗窃”一词在法律中的通常含义就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然而,文义解释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为语言本身具有多义性和模糊性,有时单纯依靠字面含义可能无法准确理解法律的真实意图。

体系解释则关注法律条文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位置和相互关系。

通过分析同一部法律中不同条文之间的逻辑联系,以及不同法律之间的协调一致,来确定法律条文的含义。

比如,在解释某一具体罪名时,需要考虑刑法分则中该罪名所在章节的整体架构以及与其他相关罪名的关系。

目的解释侧重于探寻立法者制定法律的目的和意图。

刑法实质解释论与形式解释论探讨

刑法实质解释论与形式解释论探讨

刑法实质解释论与形式解释论探讨刑法实质解释论与形式解释论探讨随着法律的发展,对于刑法的解释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刑法的解释由两种,即实质解释和形式解释。

实质解释是在相关背景、现实情况和社会背景的基础上,对刑法进行解释;而形式解释则仅仅依据文字上的规定,对刑法进行解释。

在现代社会,刑法的解释已经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就刑法实质解释论与形式解释论进行探讨。

刑法实质解释论实质解释论是指在刑法的解释中,重视实践中的经验和现实情况,并根据这些情况对刑法规定进行解释。

实质解释的基础是法律精神的原因,即一个法律规定的精神,应该依据人们的实践经验和道德观念来理解和遵守。

实质解释的优点在于可以使法律更适应实践的需要,更贴近人们的道德观念。

同时,实质解释的目的也是为了保护公义和社会正义感,抑制不正义的行为,并保护人民的权益。

在刑法的实质解释中,需要充分考虑到社会背景和现实情况。

例如,如果刑法规定中存在模糊和空洞的情况,那么就需要通过实质解释对其进行补充和完善。

同样,当法律规定与社会需要存在冲突时,实质解释也为我们提供了一种“突破口”。

但是,在实践中实质解释也会存在欠缺点。

首先,实质解释的内容需要得到专业人士的审慎分析,以减少主观因素的干扰。

其次,实质解释的内容需要尽可能地符合公义和社会正义感,而不是个人的生活方式和偏好。

最后,实质解释的内容需要得到多方意见的协商和讨论,以确保贴近实际需求,更符合实践。

刑法形式解释论形式解释论是指仅仅依据文字上的规定,对刑法进行解释。

形式解释的目的是相对单纯的,即为了确保法律规定的明确性和一致性。

在刑法的形式解释中,只有纯粹的法律法规限制了法官的判断,法官在进行裁决时必须遵循法律文本的规定。

形式解释的主要优点在于,它强调了法律的一致性和规范性。

没有人可以凭借个人的主观意志来对法律进行解释,因为形式解释的规定是明确的、确切的,并且是得到共识的。

但是,在实践中,形式解释难免存在缺陷。

刑法中的刑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的区别与适用

刑法中的刑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的区别与适用

刑法中的刑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的区别与适用在刑法领域中,刑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法律解释与适用上扮演着不同的角色。

本文将介绍刑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区别,并探讨它们在实际应用中的适用情况。

一、刑法解释的概念和特点刑法解释是指由立法机关根据刑法的规定,对刑法条文的含义进行明确和解释的行为。

刑法解释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刑法的适用和实施的一致性,避免各级法院对刑法解释的理解不一致,导致判决不公。

刑法解释具有以下特点:1. 来源权威:刑法解释是由国家的立法机关或由高级法院进行的,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和权威性。

2. 适用范围广:刑法解释适用于整个司法系统,具有普遍适用性,各级法院在适用刑法时应依据刑法解释的规定进行。

3. 补充性质:刑法解释对于刑法条文的解释和适用起到补充作用,是对刑法的普遍适用原则和基本规则的具体解释。

二、司法解释的概念和特点司法解释是指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或其他高级法院,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和审判实践的需要,对刑法的具体条文和规定进行解释和探讨。

司法解释主要用于指导和规范具体案件的审判活动,保证刑法的有效实施。

司法解释具有以下特点:1. 适用范围狭窄:司法解释仅适用于具体案件的审理,不具备普遍适用性。

2. 可变性和灵活性:司法解释根据具体案件的需要进行解释,具有较高的可变性和灵活性。

3. 具体指导作用:司法解释对于下级法院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法律适用提供具体的指导和规范。

三、刑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的区别刑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区别:1. 文件形式不同:刑法解释多以立法机关发布的文件形式存在,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而司法解释则以司法机关发布的文件形式存在,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某案件的司法解释》。

2. 适用范围不同:刑法解释适用范围广泛,适用于整个司法系统;而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相对狭窄,仅适用于具体案件的审理。

3. 法律效力不同:刑法解释由立法机关发布,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而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相对较低,仅具有指导性和规范性。

刑法解释的困境与出路

刑法解释的困境与出路

刑法解释的困境与出路关键词: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法官个案解释内容提要: 我国有效刑法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两种。

目前,我国刑法解释面临诸多困境。

由国家立法机关解释刑法合法却不合理,由最高司法机关解释刑法又有违宪、侵权之嫌。

尽管理论界对现行刑法解释质疑声不断,但司法界却视刑法解释为办案生命。

数量庞大的刑法解释的存在,最终阻碍了司法人员素质的提高,而司法人员素质不高,反过来又加大其对刑法解释的过分依赖。

我国刑法解释陷入这种恶性循环的困境中不能自拔,只有改革当前刑法解释体制,取消现行刑法解释中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建立法官适用刑法个案解释机制,才是走出困境的根本出路。

一、中国刑法解释的困境(一)由国家立法机关解释刑法合法不合理由国家立法机关解释刑法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宪法和法律先后多次就法律解释权的问题作出规定。

1954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都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

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第1条明确规定:“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

”2001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立法法》第42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立法法》第4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法律解释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刑法解释权合法,但并不具有合理性。

宪法和相关法律之所以将解释法律(包括刑法)的权力授予立法机关,是基于这样一个朴素的逻辑理由:解释法律就是要使抽象、概括的法律展现出明确、具体的含义,而制定法律的人是最了解法律本意的,所以由立法机关解释法律是最合情合理的选择。

最高法检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有哪些

最高法检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有哪些

最⾼法检院关于适⽤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问题有哪

在适⽤关于刑法上的司法解释的问题,那么时间效⼒上,需要明确哪些要件成分呢主要的条件与及原因是哪些要素,下⽂将会详细分析,店铺⼩编希望下⽂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最⾼⼈民法院和最⾼⼈民检察院关于适⽤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问题的规定有哪些
为正确适⽤司法解释办理案件,现对适⽤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司法解释是最⾼⼈民法院对审判⼯作中具体应⽤法律问题和最⾼⼈民检察院对检察⼯作中具体应⽤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的解释,⾃发布或者规定之⽇起施⾏,效⼒适⽤于法律的施⾏期间。

⼆、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的⾏为,⾏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三、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的⾏为,⾏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被告⼈有利的,适⽤新的司法解释。

四、对于在司法解释施⾏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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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解释的难点与研究

刑事法律解释的难点与研究

刑事法律解释的难点与研究引言刑事法律解释是司法实践中极为关键的环节,它为法律的实施提供了指导和依据。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些难以解释的法律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对刑事法律的解释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本文将围绕刑事法律解释的难点展开论述,并探讨其相关研究。

难点一:文本解释与情境解释的界限刑事法律解释时常会面临一个核心问题,即何时是进行文本解释,何时是进行情境解释。

法律的本质是以文字形式存在的,因此,文本解释在刑事法律解释中占有重要地位。

然而,一味沿着字面意义解释法律往往会忽略到法律背后的精神和目的。

因此,情境解释必不可少。

如何协调文本解释和情境解释,成为了刑事法律解释的难点。

典型案例:某国法律规定,“偷窃他人财物者,数额在一万以上者,最高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很难仅凭文字准确判断是否起诉并判刑。

因为这只是个标准,实际情况可能会由诸多因素决定,如被盗对象的经济状况、偷窃者的动机等。

法官需要根据案情和相关证据进行情境解释,并再加上文本解释来最终做出判断。

难点二:法律的知识与专业知识的融合刑事法律解释中的另一个难点在于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的融合。

事实上,刑事案件通常涉及多个学科领域,如医学、心理学等。

对于刑事法律解释者来说,仅仅掌握法律知识远远不够。

他们还需要对相关专业知识有所了解,才能更准确地进行解释。

典型案例:在某起涉及毒品的案件中,法官需要判断涉案物是什么毒品。

仅凭法律知识无法做出准确的判断。

法官不得不借助化学专家的意见和相关检测报告,结合法律规定,才能解释该案并作出相应判决。

研究方向一:判例研究为了更好地解决刑事法律解释的难点,判例研究成为了一种重要的研究方向。

判例研究通过对以往类似案件的解释和判决进行分析,总结解释法律的方法和原则,为解释类似案件提供借鉴和指导。

判例研究在刑事法律领域的应用可以有效地减少解释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通过分析类似案例,我们可以发现一些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原则,从而指导解释新的案件。

试论我国刑法司法解释中存在的问题

试论我国刑法司法解释中存在的问题
释。
国家只赋 予最 高审判机关以解释权 , 诉机关是 无解释权 的 ; 公 ② 最高检是法律 监督机关 , 自己解释法 律 , 自己进 行监督 , 必会 势 使 监 督 流 于形 式 ; 最 高 法 、 高 检 同 时 行 使 解 释 权 , 导 致 令 ③ 最 会 出多 门 , 利 于 法 律 的协 调 统 一 ; 最 高 检 进 行 解 释 是 检 察 权 对 不 ④ 审判权 的介入 。另 一种 观点认 为 : 除最 高法 以外 , 最高检应 该也 拥有解释权 。其主要理 由是 : ①我 国也 赋予检察机关 有解释权 ; ② 审 判 解 释 和 检 察 解 释 相 互 冲 突 以 及 检 察 权 对 审 判 权 的介 入 问 题可通过联合解 释来解决 。笔者赞 成第 一种 观点 , 即认为刑法司 法解 释的解释权 限最终将归于最高法 。 从我 国立法及实践可 以看 出 ,最初作 出刑 法司法解释 的主 体较混乱 。有最高法 、 最高检 、 安部法制 司及 多个部 门联合作 公 出的等等 。拥有解 释权 的主体如此之多 , 不但造成事实上 主体 的 混 乱 , 且 破 坏 了刑 法 的统 一 , 而 明显 弊 大 于 利 : 是 主 体 繁 多 , 一 难 以 确立 权 威 性 地 位 ;二 是 主 体 的 杂 乱 ,难 以保 证 法 制 的 协 调 统 一 ; 是 主体 的 随 意性 , 重 破 坏 了 法 律 的严 肃性 。 三 严 刑法 司法解 释权 收归最高法 ,一方 面最高法是行使 定罪和 适用刑罚权 的机关 , 拥有处理刑事实体 的权力 , 其行使解 释权 是 理所 当然 的; 另一方面 , 我国的刑事诉讼结 构也 由过去 的职权主 义模式转变为 当事人 主义模 式 , 检察 机关代表 国家行 使职责 , 按 法 律 平 等 原 则 , 地 位 与 被 告 人 应是 平 等 的 。若 检 察 机 关 拥 有 解 其 释 权 , 然 置 被 告 人 于 不 利 地 位 , 违 背 了法 律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的 显 也 最 基 本 原 则 。如 果 检 察 机 关 在 司 法 实 践 中确 实 需 要 对 某 一 刑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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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解释的一些问题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对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国家利益乃至促进社会发展均至关重要。

目前,改革和开放在继续进展与深化,法律调整需要加大力度,法治建设需要进一步科学化和现代化,法学研究面临挑战与发展机遇并存之局面。

未来中国刑法学的发展,应紧密结合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借鉴国外先进的刑法理论和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经验,促进中国刑事法治的民主化、科学化、国际化进程.(一)在形事政策上,对传统型犯罪的惩治与防范问题惩治与防范犯罪乃刑法的宗旨所在,也是刑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与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使命。

从今后十年的发展趋势看,下列传统型犯罪的惩治和防范仍应作为刑法研究的重点: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渎职犯罪;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等。

对这些犯罪的有效惩治和防范,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进程,有利于廉政建设,亦有利于社会秩序的安定。

(二)在经济方面,注重对新型犯罪的开拓研究当前国外出现的一些新的犯罪类型,如计算机犯罪、环境犯罪、与生物工程有关的犯罪、恐怖主义犯罪等,在我国尚不十分严重,但是刑法学对它们的研究不能因此而放松,而应当进行超前性的探讨。

当然,这种研究应结合我国的科技、经济发展水平,不可盲目追随国外。

在新型犯罪中,法人犯罪问题应受到重视。

就世界范围来讲,英美法系较为普遍地承认法人犯罪,大陆法系国家近年来亦有承认法人犯罪的某些迹象(如法国1994 年3月1日生效的新刑法典就用大量篇幅规定了法人犯罪)。

但是,从实务上考察,如何真正使法人承担刑事责任并达到刑罚之目的,在两大法系中仍是问题。

我国近年刑事立法中规定了诸多惩治单位犯罪的条款,但实际效果颇值得怀疑。

刑法理论上关于法人能否成为犯罪主体的争论尚未见分晓,仍有待于深化。

(三)法治文化视角上,不断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研究刑法问题自从五十年代不分良莠地全面移植原苏联刑法理论之后,中国刑法学便向其他国家的刑法理论关闭了大门,而只是致力于将原苏联的刑法理论与中国的实践相结合,对其他国家刑法学研究的资料之占有相当有限。

近些年虽然情况有所好转,但所据资料亦以二手货为多,而且很不系统。

既然对其知之不多,便很难予以研究和借鉴。

随着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中国刑法理论落后于国外刑法理论的现象亦愈加明显。

对国外先进的刑法理论借鉴不多,对国际刑法学术交流活动参与不够,是中国刑法学的一个重大缺陷,这使得我国刑法理论患营养不良和视野狭窄的弊病。

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使中国的对外开放得以全方位地展开,刑法学也被推到对外开放的前沿。

在这一大背景之下,国际刑法学、比较刑法学、外国刑法学应当成为今后刑法学研究的重要领域。

1997年和1999 年中国将分别对香港和澳门恢复行使主权,“一国两制”将变成现实,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的交流与和平统一的步伐也正在不可逆转地迈进,因而关于港澳台地区刑法与全国性刑法的效力范围及其冲突与解决等问题,亦将成为刑法学研究的重点领域之一。

与此同时,还应加强与国外境外的学术交流活动和学术研究合作,真正解决人治与法治的问题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具有明确性。

明确性是指刑罚法规明确,在客观上具有可把握性,使国民可以预测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防止司法机关恣意地适用法律。

刑法的明确性是有一定限度的:对公众而言,明确性意味着规范能够被具有通常判断能力的人所理解;对司法人员而言,明确性意味着在具体处理案件时能否适用某规范具有判断可能性。

由于立法技术的限制,也由于社会生活的瞬息万变,刑法规范不可能在任何时候都绝对明确。

所以,刑法立法和司法都必须妥善处理刑法规范的明确性和模糊性之间的矛盾。

刑法明确性和模糊性之间的冲突直接决定了刑法适用解释的重要性。

所以,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适用中的全部问题事实上都可以归纳为刑法解释问题。

而刑法解释的关键又在于对解释方法的正确运用,换言之,合理解释刑法是罪刑法定主义的核心和灵魂。

所以,在适用刑法过程中,对刑法进行解释就必须慎之又慎,法国刑法典第111-4条规定“刑法应严格解释之”的道理也就在于此。

在合理解释刑法方面,以下两方面的问题尤其重要。

一、允许扩张解释,禁止类推解释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解释刑法规范时,使用最多的是扩张解释方法。

那么,扩张解释的限度是什么?扩张解释与刑法适用之间有何具体关联?这些都需要仔细探讨。

类推解释是指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适用类似的条文予以处罚。

例如,将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长期通奸的行为解释为“同居”,从而认定行为人构成破坏军婚罪,就有类推解释的嫌疑。

由于类推解释违反成文法主义和禁止溯及既往原则,所以不被允许。

在司法实务中,禁止类推解释,但允许扩张解释。

扩张解释是指在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范围狭窄时,扩展其字面含义,使之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

扩张解释以后,解释结论仍然在法律语言可能包括的意思范围内。

例1,甲医生对乙有仇,试图杀害乙,在乙病重急需治疗之际,甲电话吩咐药剂师丙为乙配中药,乙服用后中毒死亡的,甲成立故意杀人罪并无疑问,问题是丙在不知甲的杀人故意的场合,是否有罪?在认定丙的责任时,存在一个合理解释法律的问题。

有关医疗法规规定,药剂师按医生开具的“处方签”配药的,即使出现医疗事故,药剂师也没有刑事责任,即注意义务完全由职位、技术都处于优位的医生承担。

某药剂师按照医生的“电话吩咐”发药,病人死亡的,完全可以将药剂师按照医生电话指示发药解释为按处方签配药,从而宣判药剂师无罪。

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的界限有时很难认定。

但是,它们的区别仍然是不可否认的:对“条文上的词义”作扩张解释以后,使其与日常用语的含义相当的,是扩张解释。

例如,将动物解释为财物,并将故意打开他人家中的狗笼,把他人豢养的价值极高的观赏狗放走的行为,以及对动物泼洒硫酸的行为都解释为故意毁坏财物行为,就是扩张解释。

如果解释突破日常用语的含义,解释结论在一般民众看来是极其意外和难以接受的,则该解释是类推解释。

例2,J有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公诉机关并未确认被害人因为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受到的损失数额,也未调查被告人的获利额,只向法院提供被害人商业秘密价值特别重大的鉴定材料,人民法院是否可以直接判定被告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本案中,如得出有罪结论,则有类推解释刑法的嫌疑,是否妥当还值得推敲。

因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

这里的“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是指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数额。

被告人因为侵权行为所获取的数额、商业秘密的自身价值都只是认定损失是否重大时的参考数据。

径直将商业秘密自身价值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罪中权利人的“重大损失”,超越了成文刑法的规定,并不妥当。

二、解释必须有成文法上的根据刑法不能任意解释,必须有成文法上的根据。

这与罪刑法定原则的中成文法主义是一脉相承的。

成文法主义的含义是:在形式的意义上,犯罪与刑罚必须以文字形式记载下来,有其确定性。

刑法的法源应当是立法机关通过特定程序制定的成文法,刑事司法应该以成文法为准。

所以,对具体案件的处理,必须确保在案件事实符合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时,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

否则,刑法解释就会丧失基础,缺乏依据。

例3,A到餐馆吃饭后,发现账单金额超过万元时,为免除债务而借上厕所之机翻窗逃跑的,是否构成诈骗罪?A的行为事实上使店主受到了损失,A也有恶意逃避债务的意思,但是其并不构成犯罪。

在认定A的行为性质时,我们必须考虑刑法分则对诈骗罪是如何具体规定的。

诈骗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有犯罪故意,同时另有不法取得他人财物的意思,并且该意思在行为实施当时就具备。

但A在消费店主的财产时,并不具备不法取得意思,所以其行为并不符合成文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不能成立犯罪,应依据民事法律处理类似纠纷。

例4,甲正在疯狂杀害妻子,警察Y接报后赶到现场,但并未履行救助义务。

县司法局长D因事率众人路过现场,也未组织他人救助被害妇女。

如果认定警察Y和司法局长D都构成玩忽职守罪是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成立玩忽职守罪的前提是被告人有“职守”可供其“玩忽”,不存在相应职权的,即使其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也不可能构成本罪,这是合理解释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后必然会得出的结论。

警察Y因职务上的要求,有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救助被害人的义务。

其在履行救助义务具有容易性、可能性的场合,拒不履行保护、救助义务,最后被害人死亡的,可以成立玩忽职守罪。

但司法局长D的职责是司法行政事务的管理,其不负有制止犯罪行为的义务,也缺乏对抗罪犯的相应武器装备,所以,不存在救助被害人的“职守”,自然谈不上成立玩忽职守罪的问题。

判定其构成犯罪,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例5,警察接到报案,称有人正在家中播放黄碟,即前往处理。

在进入公民住宅后,强行搜查,事主Z反抗,后警察以妨害公务罪对当事人刑事拘留。

Z是否构成犯罪?这是2002年8月发生在陕西省延安市的“夫妻在家看黄碟案”。

公安机关对案件的不当处理,使得此事很快轰动全国。

在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时,未获批准。

在舆论对个别警察的不当行为的一片谴责声中,Z被释放并获得公安机关的一定赔偿。

此事虽然最终有一个圆满的解决,但是,我并未看到有人很清楚地指出个别警察究竟错在哪里,所以,时至今日,有相当多的人仍然认为Z的行为对公务有妨害,从而为受处罚的警察叫屈。

如果真是如此,今后还会不会出现第二起“夫妻在家看黄碟案”,实在是不好妄下结论。

在我看来,警察的真正错误在于不当理解了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从而错误解释了刑法,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为此,有必要对此案详加分析。

当事人Z的行为,从表面上看像妨害公务,但是,实质上其并不成立妨害公务罪。

问题的关键还不仅仅在于当时去的人是否是人民警察、是否表明了身份,而在于即使是真正的警察,即使其表明了身份,也不能任意进入他人的家庭进行搜查、扣押。

对方在此场合反击的,是正当防卫,而不构成妨害公务。

妨害公务罪,在构成要件上要求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的方式妨害正在“依法执行”的公务。

但是,在本案中,由于公权任意进入私权领域,恰恰不存在依法执行的公务。

依法执行职务,是指职务行为在公务人员的权限之内,并具备法律要求的必备形式。

公务人员的职务行为合法不仅包括内容上合法,也包括形式上合法;不仅指实体上合法,而且也指程序上合法。

具体说来,只有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方面,才能认为是依法执行职务:(1)公务人员必须是在其抽象的职务权限或者一般的职务权限内实施该职务行为。

(2)公务人员必须具有实施该职务行为的具体的职务权限。

通常情况下,具有实施某种职务行为的抽象的职务权限的公务人员同时也具有实施该职务行为的具体的职务权限,但也并非全部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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