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法-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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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学(13.10.2)--MIGA的理赔程序和实体规定

国际经济法学(13.10.2)--MIGA的理赔程序和实体规定

我国于 1988 年 4 月底成为公约缔约国的。 1991 年 11 月, MIGA 与我国就“外资投资法律保护”、 “东道国货币的使用”、“担保项目的审批程 序”达成了 3 项协议。
4 .合格投资
所谓合格投资,是指可申请成为 MIGA 保险合同标的 的投资。
从投资形式上,公约规定的投资形式包括产权投资, 其中包括有关企业中的产权持有人发放或担保的中长 期贷款,以及董事会确定的直接投资的种种形式。
此外, MIGA 在审查投资时,应确认:①该投资 的经济合理性;②能否给东道国带来良好的经济 和社会效益;③是否符合东道国的法律和条例; ④是否与东道国的发展目标和发展重点相一致; ⑤是否在东道国可以得到公平待遇和法律保护。
合格投资者
公约第 13 条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均 为合格投资者,有权向 MIGA 投保:①该自然人为东 道国以外的某一成员国的国民;②该法人在某一成员 国注册并设有主要营业点,或者其多数股本为东道国 以外某一个或几个成员国所有或其国民所有,而该法 人无论是否为私人所有,均应在商业基础上经营;③ 根据投资者与东道国的联合申请,经 MIGA 董事会特 别多数票通过,合格投资者可扩大至东道国国民,以 及在东道国注册的法人,或其多数股本为东道国国民 所有的法人。
然而,公约对投保人请求 MIGA 赔偿的权利进行 了一定的限制:一是已寻求当地行政救济,不包 括司法救济;二是遵守了东道国的法律和法令, 对其投资项目进行了控制,以防止或减少可能的 损失;三是妥善保存了求偿的文档记录,以备 MIGA 查阅。
汉城公约的意义 注重维护发展中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公约强调,合格 的投资应符合发展中国家的法律和条例规定, MIGA 担保的投资东道国须为发展中国家,投保人的求偿权 行使的限制性条件等要求。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MIGA)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MIGA)

MIGA接到索赔请求后,立即以调解人的身份与印尼当局磋商。印尼当局 承认,其没能对受中止令影响的投资者(包括本投保人)的请求及时作 出充分的回应,且表示愿意与MIGA共同寻求可能的解决方案,使投保人 撤回向MIGA的索赔请求。然而,因该案所涉纠纷复杂,投保人不但要求 印尼政府保护其在该投保项目的既得利益,而且要求印尼政府对其政局 混乱可能带来的其它方面的问题作出保证。虽然经18个多月的努力,中 间屡次要求MIGA延长有关索赔的期限,但终因协商无果,MIGA在认为 解决无望的情况下,于2000年6月正式向投保人赔付。 2001年,印度尼西亚政府开始赔付MIGA在上一个财政年度末支付的 1500万美元。此后,MIGA再度向印度尼西亚提供担保。
对东道国的要求。 MIGA 只对在发展中国家会员国境内所作的 投资予以担保。而且, 在东道国政府同意机构 就指定的承保风险予以担保之前,MIGA 不得 缔结任何担保合同。
MIGA 的赔付与代位
每一担保合同的担保条件应由MIGA 根据董事会发 布的条例和规定予以确定, 但MIGA 不担保承保投资 损失的全额。担保合同应在董事会指导下由总裁批 准。 总裁在董事会指导下, 根据担保合同和董事会制定 , 的政策, 决定对被保险人索赔的支付。担保合同要 求被保险的投资者在MIGA 支付索赔之前, 寻求在当 时条件下合适的、按东道国法律可随时利用的行政 补救办法。担保合同也可要求在引起索赔的事件发 生与索赔的支付之间有一段合理的期限间隔。
MIGA的主要业务
传统的承保业务为以下四种非商业风险 货币汇兑险 征收和类似的措施 违约险 战争和内乱险
业务的新动向
MIGA 7月10日提供的担保项目分别涉及到金州固废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2770万美元的投资, 金州固废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在北京丰台区兴建的综合固体废物处理与运送中心项 目提供693万美元的担保和签发给金州水务集团公司价值 233万美元的担保。从中可以看出,MIGA 可以提供小额担保 并根据资本输入国的需求开展新领域的担保。随着中国的迅 速发展, 环境问题日益严重, 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是一个大难题。 此前, MIGA曾为中国的污水处理提供担保, 现又对固体废弃 物的处理项目提供担保, 无疑迎合了中国的需求。近年来, MIGA一直致力与拓宽原有承保范围, 开展其他与投资有关的 非商业风险, 例如提供有关无形资产的担保如对技术引进的 担保, 尤其在信息技术方面。有专家预计MIGA将来可以承包 的风险还有环境险、罢工险、联合抵制消费险、知识产权险 等。

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

名词解释①特许协议:又称经济开发协议,指一个国家同外国私人投资者约定在一定期间,在指定地区内,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从事用于公用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基于一定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②吸收分并:又称兼并,即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

③投资合同:指投资各方为实现特定投资的目的而缔结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④保护伞条款:缔约方须遵守其对缔约他方投资者(及其投资)所承担的任何义务或承诺。

⑤国家豁免:也称国家主权豁免或国家管辖豁免.国家豁免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免受所在国法院的审判,其财产免受所在国法院扣押和强制执行。

⑥相对主义:⑦绝对主义:⑧外汇管制:指一个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对本国的外汇买卖、国际结算、资本移动等进行管理和控制。

⑨稳定条款:指一国通过合同或立法条款,向外国私人投资者作出承诺,保证外国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致因该国法律或政策的变动而收到不利影响。

⑩国际投资法:指调整国际间私人主体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艰难条款简答:1.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作用:①为没有国内投资担保机构的资本输出国提供了一个投资担保机构②便于承保不同国际的投资者投资于同一项目的投资③担保的投资更具发展性质④“机构”作为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比作为实现一国对外经济政策的工具的国内投资担保机构,更加有利于消除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猜疑,促进两者的合作⑤为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提供了一个交换意见的场所。

2. 用尽当地救济规则主要内容:收到东道国侵害的外国人在未用尽东道国法律对其仍然适用的所有救济手段之前,其本国政府不得行使外交保护权追究东道国的国际责任。

依据理由主要是①在国外的公民被认为是已了解并应了解当地法律所规定的救济方法②一国既然享有主权与独立权,在其法庭能够公平裁判的前提下,当然有理由可以要求他国不予干涉;③侵害国政府必须获有机会按照其自己通常的方法对受害人予以公正救济,从而避免任何产生国际争执的可能;④如果侵害是由个人或下级官员所作,为确定侵权行为或拒绝司法是该国家的故意行为,用尽当地救济是必要的;⑤即令是国家的故意行为,也有必要确认该国家不愿意纠正错误的事实。

国际投资法 第41讲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与TRIMs协议

国际投资法  第41讲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与TRIMs协议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与TRIMs协议
01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02TRIMs协议
c
世界银行成立之初
提出创建多边投资担
保机构的设想
20世纪7、80年代
设立多变投资担保机构的需求开始显现
1981年
世界银行新任总裁克劳森倡议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1985年
世界银行理事会通过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the 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 简称MIGA.
1. 投资担保业务之:MIGA仅承保非商业性风险
违约险指东道国政府不履行或违反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时:
1.被保险人无法求助于司法或仲裁机关对其提出的相关诉求进行裁决;
2.该司法或仲裁机关未能在担保合同根据MIGA细则所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作出裁决;
3.裁决作出但未能执行。

4. 投资担保业务之:MIGA承保也缔结担保合同
5. 投资担保业务之:
MIGA也可以与成员国国家投资保证制度、区域投资担保机构以及私人保险机构等缔结协定,开展共同承保或分保业务。

☐上个世纪80年代,美国与加拿大就《加拿大外
国投资审查法》产生争端。

☐裁决争议点:该法律中“当地成分要求”违反了关贸总协定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

☐投资措施可能会对国际贸易的流动产生扭曲和限制的效果,因此可以被多边贸易体制管辖。

☐乌拉圭谈判,美国将投资措施纳入谈判议题。

协定的宗旨:
推动世界贸易的扩展和逐步自由化,并促进
国际投资,以便在确保自由竞争的同时,提
高所有贸易伙伴,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成员的
经济增长水平。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1)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1)
第七章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教学内容
一、国际直接投资的法律形式 二、保护投资的国际法制 三、投资争议的解决
教学重点
1、掌握国际投资的概念 2、掌握国际投资企业的法律形式 3、了解各国关于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 4、掌握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以及世界贸易组织 有关投资的协议 5、掌握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
第一节 国际投资法概述
国际投资法调整的关系包括四种: (1)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者基于投资,所产生的商事关系; (2)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基于投资,所产生的投资管理与保护关系; (3)外国投资者与本国政府基于投资,所产生的促进与保护投资关系; (4)政府之间或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基于投资促进与保护或协调投资 关系而签订双边投资条约或多边投资条约,所产生的国际法关系。
3、外资企业
(1)外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外资企业主要是指,根据东道国法律,在东道国境内设立的全部或 大部分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外资企业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① 外资企业是依跨国法律在跨国境内设立的; ② 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拥护者投资并归其所有; ③ 外资企业一般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实 体或法人实体。
一、国际直接投资的企业形式
(一)企业法律形式的概念
企业的形式,即企业资产的所有权形式都是由国家的专门法律予以 确定的,因此,企业形式通常被称为企业的法律形式。 (二)国际直接投资企业的法律形式
1、合资经营企业
(1)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实现 特定的商业目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一种企 业形式。国际投资法所称合营企业,通常是由一个或多个外国投资者 (法人或自然人)同东道国的政府、法人或签名人按法定或约定的比例 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特定事业,共同分享利润、共同承担亏损。

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详述

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详述
• 一、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建立的背 景
• 二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宗旨与 投资担保业务
• 三、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地位与组织
形式 • 四、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作用
第二节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 一、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建立的背景 • 二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宗旨与投资担
保业务 • (一)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宗旨与职能 • 其宗旨:鼓励在会员国之间,特别是向

三、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地位与 组织形式
• (四)机构的组织管理机构
• 理事会为机构的最高权利机构。理事会由每一会员国的 一位理事及其副理事组成,理事副理事由会员国按其自行 确定的方式指派。理事会推选一名理事为主席。理事会至 少每年举行一次会议,也可由理事会或董事会在任何其他 时间召集。
• 董事会事实上是机构的执行机构,负责机构的一般业务 ,负责机构一切有关政策和法规的事项。董事会应由不少 于12名董事组成,其人数由理事会决定。董事由理事会选 举。
• 适用范围:第一条规定:协议仅适用于与货物 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TRIMS )。
二、 TRIMS协议
• (二)禁止实施的TRIMS • 第二条规定:任何成员不得实施与GATT(
1994)第3条(国民待遇)和第11条(一般取消 数量限制)不符合的TRIMS。 • 1、不符合国民待遇的TRIMS • (1)当地成分要求: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 中使用一定价值的当地投入,其生产的最终产品 中必须有一定比例的零部件是从东道国当地购买 或当地生产的;不论具体要求是规定特定的产品 、产品的特定数量或价值,还是规定该企业生产 的一定比例的产品数量或价值。
二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宗旨与投 资担保业务
• (四)合格的投资者
• 公约第13条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 法人都有资格取得机构的担保: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听课笔记第五章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听课笔记第五章

第五章国际投资法 第⼀节国际投资法概说 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跨国)投资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际经济法的⼀个重要分⽀。

它的主要组成部分,包含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涉外投资法或对外投资法;涉及跨国投资问题的各类双边性国际条约、区域性国际条约和全球性国际公约;以及国际政府间机构制定的有关跨国投资活动的规范性⽂件,等等。

资本的本性,就是寻求利润。

以最少的资本牟取最多、的利润,国际资本跨国流动的规律从来就是从⾼成本、低利润的国家长地区向低成本、⾼利润的国家和地区转移。

发展中国家争取经济上独⽴⾃主、⾏使经济主权的主要措施之⼀,就是通过⽴法,逐步排除外国资本对本国国民经济命脉的操纵和控制,对境内外国资本的活动实⾏必要的管理和监督,加以适当的限制和约束。

外国资本的输⼊毕竟带来了国内经济建设急需的⼤量资⾦。

先进的⽣产技术和科学的管理经验,扩⼤了本国的就业机会,从⽽有利于发展本国社会的⽣产⼒,有利于增强综合国⼒,有利于提⾼本国⼈民的⽣活⽔平,同时⼜在全⾯权衡利弊的基础上,通过⽴法,对适合本国经济发展需要的各类外国资本的输⼊,加以必要的保护,予以适当的⿎励,实⾏正确的引导。

全球众多发展中国家的外资法或涉外投资法的主体,就是在上述历史条件下逐步产⽣、发展和确⽴的。

发展中国家的外资法或涉外投资法乃是国际投资法整体结构中⾸要的组成部分。

与此相对应的,是发达国家的外资法或涉外投资法(其中主要是对外投资法)。

⼤多数发达国家⼀般适⽤“国民待遇”原则,以调整本国国民投资活动的法律规范,⼀般也适⽤于境内的外国投资。

为了增强本国在国际经济竞争中的实⼒地位,发达国家⼜往往通过各类⽴法措施和⾏政措施,⿎励本国资本向外输出,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输出。

发达国家相互之间以及发展中国家相互之间,也存在⼀些有关跨国投资活动的双边协定或条约。

某⼀区域的⼀些国家,为了避免竞争,协同步调,采取共同⽴场,往往以区域性多边协定或条约的形式,制定⽤以调整涉及本区域的资本跨国流动的⾏为规范或⾏动准则。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解说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解说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解说(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理事会1985年10月11日提交各国政府)概述近年来,都十分注意到有必要消除阻碍发展中国家外国投资增长的障碍。

许多国家业已颁布新的法律,以促进外国投资,并且,为此目的,与资本输出缔结双边投资条约。

于是,出现了集资担保外国投资者在发展中国家的非商业风险的构想,以此作为一种改善这些国家的投资气候的手段,并从而作为一种鼓励投资流入这些国家的手段。

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和两个发展中国家都已建立了官方机构以担保其国民向发展中国家投资的非商业风险。

此外,阿拉伯投资担保公司也在区域的基础上提供担保。

十年以来,私人政治风险保险市场也一直在进行国际性的营运。

这些实体的活动都受到若干限制,政治风险的观念仍然是对发展中国家投资的重要障碍。

这就需要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来补充这些机构的不足,并且,通过提供担保和从事其他投资促进活动来改善投资环境。

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构想出现于50年代。

1962年至1972年期间,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在本解说中,后称为银行)几次讨论这一构想,但没有作出决定,创立这类机构。

克劳森行长在1981年银行年会上的第一次讲话中重新提到了这一构想。

在银行工作人员详细研究并与银行执行董事会非正式讨论之后,一份题为《所建议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主要特征》的文件于1984年5月分发给执行董事会。

这份文件提出了几个关键特征,使其区别于以前在银行讨论的方案。

该建议案在与执行董事会讨论后,作出了修改,后来体现在《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纲要草案》之中,这一草案于1984年10月分发,以这一文件为基础,与银行会员国政府磋商。

这些磋商产生了本公约经过修改的草案,并于1985年3月分发给会员国政府。

1985年6月至9月期间,执行董事会在来自会员国政府的专家的协助下,召开了全体委员会以讨论本公约草案。

1985年9月,执行董事会将本公约草案最后定型并且推荐给理事会,以便理事会通过决议,开放本公约以供鉴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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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scription of Shares
认购股份
Each original member of the Agency shall subscribe at par to the number of shares of capital stock set forth opposite its name in Schedule A hereto. Each other member shall subscribe to such number of shares of capital stock on such terms and conditions as may be determined by the Council, but in not event at an issue price of less than par. No member shall subscribe to less that fifty shares. The Council may prescribe rules by which members may subscribe to additional shares of the authorized capital stock.
(辅助性活动) (c)Exercise such other incidental powers(附带权利)
status of the Agency
The Agency shall possess full juridical personality and, in particular, the capacity to: (i) contract; (ii) acquire and dispose of movable and immovable property; and (iii) institute legal proceedings.
Creatilishing the 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 1985, 1988
《建立多边投资 担保机构公约》 (《汉城公约》)
world bank group
IDA: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MIGA: 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
the creation of MIGA
MIGA was established in 1988 under the
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 AS a member of the World Bank Group (IBRD, IDA, IFC, MIGA, ICSID), MIGA's mission is to encourage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FDI) into developing countries to support economic growth, reduce poverty, and improve people's lives by providing guarantees to foreign investors against loss caused by noncommercial risks. China is one of the founding member of MIGA
The authorized capital stock of the Agency shall be one billion Special Drawing Rights 特别提款权 (SDR 1,000,000,000). The capital stock shall be divided into 100,000 shares having a par value of SDR 10,000 each, which shall be available for subscription by members.
Expropriation and Similar Measures: any legislative action or administrative action or omission attributable to the host government which has the effect of depriving the holder of a guarantee of his ownership or control of, or a substantial benefit from, his investment, with the exception of non-discriminatory measures of general application which governments normally take for the purpose of regulating economic activity in their territories
Membership and Capital
Membership in the Agency shall be open to all members of the Bank and to Switzerland. First type: developed countries (investor) Second type: developing countries (host state)
Responsibilities of MIGA MIGA的职责
To serve its objective, the Agency shall: (a)issue guarantees against non-commercial risks (b)carry out appropriate complementary activities
War and Civil Disturbance: any military action or civil disturbance in any territory of the host country to which this Convention shall be applicable as provided in Article 66
Objective and purposes
The objective of the Agency shall be to encourage the flow of investments for productive purposes among member countries, and in particular to developing member countries. To serve its objective the Agency shall issue guarantees against non-commercial risks in respect of investments in a member country which flow from other member countries;
(ii) The remainder shall be subject to call by the Agency when required to meet its obligations.
Structure of the Agency
The Agency shall have a Council of Governors 理事会 a Board of Directors董事会 a President 总裁 and staff to perform such duties as the Agency may determine.
Breach of Contract: any repudiation or breach by the host government of a contract with the holder of a guarantee, when (a) the holder of a guarantee does not have recourse to a judicial or arbitral forum to determine the claim of repudiation or breach, or (b) a decision by such forum is not rendered within such reasonable period of time as shall be prescribed in the contracts of guarantee pursuant to the Agency’s regulations, or (c) such a decision cannot be enforced
Risk coverage: MIGA provides non-commercial guarantee for investments made in developing states:
Currency Transfer: any introduction attributable to the host government of restrictions on the transfer outside the host country of its currency into a freely usable currency or another currency acceptable to the holder of the guarantee, including a failure of the host government to act within a reasonable period of time on an application by such holder for such trans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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