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与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利益冲突办法(试行)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管理细则

公司防范利益冲突及内幕交易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内幕交易、利益冲突交易行为,加强内幕交易、利益冲突交易的管控,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未经批准和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股东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公司涉及的内幕信息,也不得进行任何与公司、公司管理的基金存在利益冲突的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利益冲突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和利益冲突事项的回避工作。
第四条本细则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直系亲属均纳入防控监督范围),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对公司、公司管理的基金产品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上正式公开及尚未向公司管理的基金的投资者报告的事项。
第七条利益冲突是指,与公司或公司管理的基金将要投资、可能投资或已经投资的标的企业存在共同投资关系、投资或被投资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基金价值的事项。
第八条本细则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研究决定的重大业务中的保密事项;(二)公司管理的基金、客户的合同、协议、意见书、财务数据等;(三)公司在基金管理过程中获悉的尚未进入市场、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四)其他经股东会决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第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涉及的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内幕信息知情人分为内部知情人和外部知情人。
在公司内部任职的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的内部知情人;未在公司任职,但能获知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和单位作为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知情人。
第十条内幕知情人、利益冲突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其他因工作原因获悉内幕信息、或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单位和人员;(三)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等近亲属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员工利益冲突防范制度

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利益冲突防范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的内控管理,维护基金投资人及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利益冲突指当员工的个人利益在任何方面妨碍或可能妨碍公司或基金持有人整体利益时所产生的利益冲突。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管理的基金资产进行运营及投资的全过程。
第二章利益冲突的防范第四条利益冲突防范的目标包括:(一)有效防范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二)引导员工主动积极避免任何可能影响其从公司或基金投资人利益出发行事或使其难以客观有效地工作的个人利益;第五条利益冲突的范围利益冲突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竞争、商业机会、财务利益、贷款与其他金融交易、在董事会的工作、资产管理等。
第六条商业竞争:任何员工不允许同时在公司及所管理的基金存在业务竞争或有损公司及所管理的基金业务的任何其他公司就职。
第七条商业机会:任何员工不得以公司资源、信息或其个人职位为条件攫取本应属于公司及公司管理的基金的商机而牟取个人利益。
如果员工通过利用公司及公司管理的基金的资源、信息或职权在公司业务范围内发现了商机,应在以个人能力获取该商机之前首先报告公司。
第八条财务利益(一)员工不能直接拥有、通过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间接拥有其他商业实体的财务利益(包括所有权和其他形式):该财务利益对员工在本公司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产生负面影响或该财务利益需要占用员工在公司的工作时间。
(二)任何员工不得持有任何其他与公司及公司管理的基金所投资的企业有竞争关系的非上市企业之所有者权益。
(三)员工在与公司及公司管理的基金所投资的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上市公司中可以持有不高于5%的所有者权益。
如果员工持有的所有者权益总数超过5%,该员工应当立即向合规负责人报告该权益情况。
(四)如果某个员工的职责包括管理和监督公司及公司管理的基金与另外一家公司的业务关系,则该员工不得持有对方公司的所有者权(五)上述规定的例外情形:1、董事或其直系亲属(合称"董事及其相关人"),或公司高管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合称"高管人员及其相关人"),在下述情况下,可以继续持有他们在一家企业或实体的投资或财务利益("有利害关系的实(1)该投资或财务利益是在公司或公司管理的基金投资或者发生兴趣之前或在该董事或者该高管人员加入公司之前(无论该董事或高管人员加入公司时公司或公司管理的基金是否己对其投资或者发生兴趣);(2)在未来情形下,在公司或公司管理的基金还未进行投资或者对该企业发生兴趣时,董事或者高管人员己在此之前进行投资或者持有该公司利益。
利益冲突防范制度

XX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利益冲突防范制度XX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利益冲突防范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XX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控管理,维护基金持有人及公司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利益冲突指当员工的个人利益在任何方面妨碍或可能妨碍公司或投资者整体利益时将产生利益冲突。
第三条公司合规风控部负责公司利益冲突识别、防范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
第二章目标、内容与识别程序第五条利益冲突防范的目标主要是:(一)有效防范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二)引导员工主动积极避免任何可能影响其从公司或基金持有人利益出发行事或使其难以客观有效地工作的个人利益。
第六条识别的利益冲突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竞争、商业机会、财务利益、贷款与其他金融交易、在董事会的工作、资产管理等。
第七条商业竞争:任何员工不允许同时在本公司存在业务竞争或有损于本公司业务的任何其他公司就职。
第八条商业机会:任何员工不得以公司资源、信息或其个人职位为条件攫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机而牟取个人利益。
如果员工通过利用公司资源、信息或职权在公司业务范围内发现了商机,应在以个人能力获取该商机之前首先报告公司。
第九条财务利益:(一)员工不能直接拥有、通过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间接拥有其他商业实体1的财务利益(包括所有权和其他形式):该财务利益对员工在本公司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产生负面影响或该财务利益需要占用员工在公司的工作时间。
(二)任何员工不得持有任何其他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非上市企业之所有者权益。
(三)如果某个员工的职责包括管理和监督公司与另外一家公司的业务关系,则该员工不得持有对方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第十条贷款或其他金融交易:员工不得从重要客户、供应商或竞争对手获得贷款或个人债务担保,也不可以与之进行任何其他个人金融交易。
论证券投资利益冲突的规避

论证券投资利益冲突的规避
现代社会中,券商和投资者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的情况。
这种冲突是由于券商和投资者的利益不完全一致所致,因此必须采取一些措施来规避这种利益冲突,以使券商和投资者在投资中互相信任并得到最大化的利益。
首先,券商应该公开、透明地告知投资者与投资相关的所有利益冲突。
例如,券商可以提供有关其自身与某些特定企业的财务关系等信息,以帮助投资者了解其中涉及到的利益冲突。
此外,券商应告知投资者其对所销售的证券产品的监管与评估情况,以加强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了解。
其次,券商应建立有效的投资者保护制度。
此项措施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防止投资者因利益冲突而受到经济损失。
在建立有效的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同时,还应加强对券商的监管制度,以保证其是否完全奉行客观公正的态度。
第三,券商应加强内部监管。
在内部监管方面,券商应采取严格的制度安排,增加防范和控制利益冲突的力度,制定一些华丽的跟进政策,以预防和规避可能的利益冲突。
例如,券商可以分别由不同的机构或个人,分别负责客户资产的管理、客户资产与券商资产之间的投资等业务,以有效避免利益冲突。
最后,券商应重视客户意见,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以更好地为投资者服务。
例如,对于客户反映的问题,券商应
积极听取客户意见,并在必要时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利益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但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规避利益冲突,从而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这些措施包括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加强内部监管、建立有效的投资者保护制度和尊重客户意见等。
只有健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制度,才能给投资者带来真正的保障。
投资中的利益冲突及防范措施

投资中的利益冲突及防范措施投资是一种常见的财务策略,旨在通过投入资金以获取未来的收益。
然而,在投资过程中,利益冲突可能会产生,这可能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了解这些冲突以及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是非常重要的。
一种常见的利益冲突是投资顾问和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投资顾问可能会推荐某些投资产品,因为他们会从中获得佣金或其他形式的报酬。
这可能导致顾问推荐不适合客户的产品,只为追求自己的利益。
为了防范这种冲突,投资者应该选择独立的投资顾问,他们没有与特定产品相关的利益关系。
另一个常见的利益冲突是投资银行的研究部门和投资银行的交易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
研究部门可能会发布对某个股票或行业的研究报告,其中包含投资建议。
然而,交易部门可能会有与这些股票或行业相关的头寸,他们可能会通过向客户推荐交易来改变这些头寸。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一些投资银行已经分离了研究部门和交易部门,并采取了一些措施来确保研究报告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还有一种常见的利益冲突是基金经理和基金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基金经理可能因为管理规模而受到限制,他们可能会选择将投资组合调整到规模较大、易于管理的资产上,而忽视潜在的高收益资产。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投资者可以选择基于绩效的费用结构,并密切关注基金经理的投资决策。
此外,还有其他一些利益冲突需要考虑。
例如,股票分析师可能会受到自己所在机构相关投资部门的影响,导致他们对某个股票或行业发布有偏见的研究报告。
为了避免这种冲突,投资者可以选择多家独立的分析师,并比较不同机构的观点。
那么,如何防范利益冲突呢?有一些措施可以帮助投资者减少潜在的风险。
首先,投资者应该寻求独立的专业意见。
选择独立的投资顾问、分析师或研究机构,并且不要完全依赖于他们的建议。
通过多方面的研究和对比来做出投资决策。
其次,投资者应该认真阅读公司或基金的招股说明书、基金合同或相关文件。
这些文件通常包含了对利益冲突进行披露的要求,能够帮助投资者了解潜在的冲突情况。
如何处理金融业中的利益冲突

对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利益冲突最彻底的应对方 法是相关信息供应或来源的社会化。或者对提供 信息生产服务的私有部门提供公众资源或公共税 收的资助。 一家政府机构或由公众资助的团体可能不会和私 有金融机构一样,有动机去提供高质量的信息。 政府机构也很难支付市场水平的薪水来吸引最优 秀的人员。政府也可能不会为信息收集工作提供 足够的资金。 如果存在范围经济,即如果研究成果可以有多种 用途,则研究者也可能接受市场的资助从而影响 其信息的公正性。
全能银行
全能银行可以获得范围经济。由于需要为多种客户服务,全能银行内 部存在很多潜在的利益冲突。如果一个部门获利能力提高,该部门雇 员就有动机为使客户获利以及部门利润增加而扭曲所提供的信息。 在全能银行中有几种不同种类的利益冲突: 承销部门所服务的证券发行公司将会从对银行客户的积极销售中获益, 而这些客户却期望得到公正的投资建议。 银行管理人员会强行向客户推销银行的关联产品从而给客户带来不利, 或者将由公开发行失败而遭受的损失转移到银行的管理信托账户。 如果有公司从银行贷款,那么即使该公司的信用风险或破产风险都提 高了,银行私下仍会鼓励这样的公司利用银行承销部门向毫无怀疑的 公众销售债券,从而能补偿贷款损失并赚取佣金。 为了获得承销证券的资格,银行会为一笔贷款提供非常优惠的条件。 为了推销其保险产品,银行会试图影响或强迫借款客户或投资客户购 买其产品。
解决利益冲突的一般方法 ——将其留给市场
如果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利用了利益冲突,市场力 量将对其进行处罚。 市场力量可能促使产生新的制度性途径来承载这 些利益冲突。 市场需要获得充分的信息否则不会起作用。 收集信息的过程成本很高,当收集到的信息马上 能为市场所获得,搭便车问题就会很严重。 信息具有公共品的特性,当缺乏某种公众干预时, 信息将会供不应求。
防范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

防范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__________________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防范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内控管理,维护基金持有人及公司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利益冲突指当员工的个人利益在任何方面妨碍或可能妨碍公司或投资者整体利益时将产生利益冲突。
第三条公司合规风控部负责公司利益冲突识别、防范工作。
第二章目标、内容与识别程序第四条利益冲突防范的目标主要是:1、有效防范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2、引导员工主动积极避免任何可能影响其从公司或基金持有人利益出发行事或使其难以客观有效地工作的个人利益。
第五条识别的利益冲突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竞争、商业机会、财务利益、贷款与其他金融交易、在董事会的工作、资产管理等。
第六条商业竞争:任何员工不允许同时在本公司存在业务竞争或有损于本公司业务的任何其他公司就职。
第七条商业机会:任何员工不得以公司资源、信息或其个人职位为条件攫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机而牟取个人利益。
如果员工通过利用公司资源、信息或职权在公司业务范围内发现了商机,应在以个人能力获取该商机之前首先报告公司。
第八条财务利益:1、员工不能直接拥有、通过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间接拥有其他商业实体的财务利益(包括所有权和其他形式):该财务利益对员工在本公司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产生负面影响或该财务利益需要占用员工在公司的工作时间。
2、任何员工不得持有任何其他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非上市企业之所有者权益。
3、员工在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上市公司中可以持有不高于5%的所有者权益。
如果员工持有的所有者权益总数超过了5%,该员工应当立即向合规负责人报告该权益情况。
4、如果某个员工的职责包括管理和监督公司与另外一家公司的业务关系,则该员工不得持有对方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利益冲突防范制度基金业协会备案

利益冲突防范制度基金业协会备案
随着金融体系的发展,金融服务行业的竞争激烈越来越多,这种竞争
也导致了一些金融机构之间的利益冲突,例如,投资者在投资一些金融产
品后,可能会因上市公司和交易所之间的利益冲突而损失自己的投资收益;同时,金融机构也会面临内部的利益冲突,由于经理人的利益追求,导致
公司的资本结构混乱,可能会造成投资者的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针对金融服务行业利益冲突防范制度的实施就显得十
分重要。
为此,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协会)也出台了
一些措施,以提高金融机构之间及公司内部的利益冲突防范水平。
基金协
会在利益冲突领域推行了彻底的防范制度,要求各个基金公司落实“高管
与投资者利益相关程序”、“董事会纪律”等法律法规,以及“经理人利
益冲突防范规定”、“董事会礼仪规范”、“董事会决策报告”等相关规定,以全面提高金融机构的利益冲突防范水平。
为了更有效地解决利益冲突问题,基金协会不但要求各个基金公司落
实法律法规,还规定了相应的区域作业主体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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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与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利益冲突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紫金”)之间的利益冲突,维护公司良好声誉,促进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的规范发展,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试点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员工在经营管理和执业过程中应当切实防范与华泰紫金之间的利益冲突,遇到利益冲突或可能发生利益冲突时,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遵循法律法规及公平原则审慎处理。
第二章公司与华泰紫金间的防火墙
第三条公司与华泰紫金在法人结构、办公场所、信息技术、业务发展、人员设置、投资决策、资金使用、信息使用等方面相互独立,防止与华泰紫金发生利益冲突、利益输送、“暗箱操作”和道德风险。
第四条公司与华泰紫金之间建立法人防火墙,二者均为独立法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五条公司采取有效的物理隔离措施,确保公司与华泰紫金在办公场所、办公设备、信息系统上相对独立。
第六条公司及相关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直接投资义务,也不得借用华泰紫金名义开展直接投资义务,但证监会同意的除外。
第七条公司加强对相关人员的管理,严禁投行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违规从事直接投资业务。
第八条公司人员可以兼任华泰紫金董事(包括董事长)、监事、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但兼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的人数,不得超过其全部人数的三分之一。
公司人员兼任华泰紫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或者董事,与拟投资项目存在利益关联的,应当在投资决策时予以回避华泰紫金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应当专职,不得在公司领取报酬。
第九条公司及相关部门不得违规干预直投子公司的投资决策。
华泰紫金具有独立的法人治理结构,独立进行经营管理、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实现母子公司在业务上的相互独立。
第十条公司与华泰紫金在资金财务上分开管理。
华泰紫金在银行独立开户,独立纳税,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华泰紫金的资金。
第十一条公司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制度,实现敏感信息在公司内部、公司与华泰紫金之间的有效隔离,预防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利益冲突。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的规定,不得接触或有意了解华泰紫金直接投资业务未公开信息。
相关部门及人员如因业务需要确需知悉直接投资业务未公开信息的,应经批准,并严格按照《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隔离墙管理制度(试行)》、《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密制度》履行相应保密义务,保证不利用该信息为其个人、所在部门或其所服务的客户及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谋取不当利益。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法律规定行使对华泰紫金的知情权,但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对行使知情权过程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为任何人牟利,也不得将非公开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为华泰紫金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稽核审计、人力资源管理、信息技术和运营服务等方面提供支持和服务,但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对提供支持和服务过程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为任何人牟利,也不得将非公开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第三章公司涉及直投项目的业务规范
第十五条华泰紫金已投资项目公司遵循市场化原则选择公司进行保荐和承销的,华泰紫金所持有该公司的股份比例不得超过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公司保荐代表人及其他投行人员应当书面承诺勤勉尽责,不向发行人提出不正当要求,不利用工作之便为个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七条公司与华泰紫金将要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四章检查与问责制度
第十八条公司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控股股东职责,加强对华泰紫金的稽核与管理。
第十九条稽查部负责对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督促解决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相关部门应当配合稽查部的检查。
第二十条公司将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纳入对各部门、各分支机构绩效考核。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其员工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公司将根据公司有关制度予以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将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