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一切险索赔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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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的程序与步骤

工程索赔的程序与步骤

在工程的完成过程中,偶尔会发生一些意外事故,那末,当您或者您身边的朋友因为意外收到伤害时,需要按照什么程序进行索赔呢?因此,今天,就将关于的程序与步骤这一问题进行具体的介绍,希翼对您有一定的匡助。

一、工程索赔的程序与步骤1、承包商递交索赔意向书。

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生索赔事件,在该事件发生后索赔时效内,承包商必须以正式函件向(或者业主)索赔意向书,并根据合同约定抄送、报送有关单位。

索赔意向书并不需要附有具体的索赔数额及其证据,只需要就具体的索赔事件向工程师和业主表示的索赔愿望和要求,其通常包括一下四个方面的内容:(1)事件发生的时间和情况的简单描述(2)索赔依据的合同条款和理由(3)有关后续资料的提供,包括表明将及时记录并提供事件发展的动态(4)对工程成本和工期产生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

此处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国际惯例索赔有效期间是二十八天,固然这并非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约定索赔期间,亦可根据的不同的索赔事项确定不同的索赔期间。

2、承包商继续施工,同时准备索赔材料。

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商原则上应该继续施工,并保持从索赔事件发生日至终止日的同期记录,同时提请监理工程师说明是否需要作其他记录。

同期记录的内容有:索赔事件发生时及过程中现场实际状况,索赔事件对工程的伤害程度;索赔事件导致费用增加的项目及所用人员、机械、材料数量、有效票据等。

同期记录应当有现场监理工程人员的签字。

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商应当进行详细调查,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全面采集证据。

3、提交索赔文件。

承包商应在发生索赔事件后,在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通知后二十八天内,或者在工程师允许的合理时间内,向工程师报送索赔文件,说明索赔数额和索赔依据。

索赔文件是承包商向业主索赔的正式书面材料,也是业主审议承包商索赔请求的主要依据,包括索赔信、索赔报告、附件三部份,其中最主要的为索赔报告。

(参见文末工程费用索赔报审表)4、工程师审核索赔文件。

2024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建筑工程一切险

2024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建筑工程一切险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建筑工程一切险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定义与解释1.1 建筑工程一切险1.2 保险公司1.3 被保险人1.4 保险期间1.5 保险金额1.6 保险事故1.7 保险责任第二条:保险范围与责任2.1 建筑工程本身的损失2.2 施工设备及临时设施的损失2.3 工地内发生的第三者责任事故2.4 施工期间造成的工地内人员伤亡2.5 防止事故扩大所支付的费用2.6 保险事故导致的合理清理费用第三条:保险金额与保险费3.1 保险金额的确定3.2 保险费的计算与支付3.3 保险费的退还第四条:保险事故的报案与索赔4.1 保险事故的及时报案4.2 索赔材料的提交4.3 索赔时效第五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5.1 合同的变更5.2 合同的解除第六条:保险公司的权利与义务6.1 保险公司的权利6.2 保险公司的义务第七条: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7.1 被保险人的权利7.2 被保险人的义务第八条:争议的解决8.1 协商解决8.2 仲裁解决8.3 法律诉讼第九条:合同的生效、终止与续保9.1 合同的生效9.2 合同的终止9.3 合同的续保第十条:合同的附加条款10.1 附加保险条款10.2 附加被保险人条款第十一条:合同的转让11.1 合同的转让条件11.2 合同转让的程序第十二条:合同的违约责任12.1 保险公司违约12.2 被保险人违约第十三条:合同的隐私保护13.1 保护信息的原则13.2 信息的使用与披露第十四条:其他事项14.1 合同的保管14.2 合同的修订14.3 合同的翻译版本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定义与解释1.1 建筑工程一切险本合同所称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事故导致的建设工程本身的损失、施工设备及临时设施的损失、工地内发生的第三者责任事故、施工期间造成的工地内人员伤亡以及防止事故扩大所支付的费用和保险事故导致的合理清理费用,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范围给予赔偿的一种工程保险。

保险工程一切险方案

保险工程一切险方案

保险工程一切险方案一、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工程建设逐渐成为了国民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

然而,由于工程建设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工程在建设、施工、运营阶段都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包括自然灾害、人为因素、技术问题等。

因此,为了减轻工程建设和经营者的风险压力,保险公司推出了工程一切险保险产品。

本文将围绕工程一切险的意义、内容、保障范围、理赔流程等方面展开介绍,以期为工程建设者、施工方、运营者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

二、工程一切险的意义工程一切险是一种全面的综合保险,主要是为了覆盖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

它能够有效地降低工程相关方在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风险、设备损坏风险、公众责任风险等。

通过购买工程一切险,工程相关方能够在工程出现损失时得到及时的经济支持,降低因灾害、事故等原因导致的经济损失。

因此,工程一切险对于推动工程建设和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三、工程一切险的内容1. 建筑风险保险建筑风险保险主要是为了覆盖建筑材料、人工费用、设备费用等在施工期间发生的损失。

施工过程中,由于天灾人祸等原因造成的损失都可以在此项保险中得到赔付,为建筑工程提供了全面的经济支持。

2. 机械损坏保险机械损坏保险是专门为工程相关方购买的机械设备提供的保险。

在设备损坏、电动机故障、传动装置故障等情况下,该项保险能够为设备提供经济支持,以保证工程能够如期准时完成。

3. 公众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是为了覆盖施工过程中可能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因施工引发的交通拥堵、材料从高空坠落造成的人员伤亡等。

在这类情况下,保险公司会对施工方进行赔偿,以帮助施工方减轻经济压力。

4. 施工期间盗窃、抢劫损失保险在工程施工期间,由于安全保障不力、监管不到位等原因可能导致材料被盗、施工设备被抢等情况。

这时,施工方可以通过购买施工期间盗窃、抢劫损失保险,获得相应的赔偿。

5. 设备安装保险设备安装保险是针对设备在安装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损失而提供的保险。

建设工程保险与索赔

建设工程保险与索赔

建设工程保险与索赔第一部分、工程保险与索赔实务第一节、国内法律、示范文本相关规定第二节、FIDIC合同规定第三节、国际银行项目规定第四节、一般投保程序、投保原则和保险类型的选择第五节、投保人与投保标的第六节、确定保险期间第七节、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第八节、免赔额的设定第九节、选择工程保单第十节、确定使用条款第十一节、优化投保方式第十二节、工程保险索赔第二部分、保险索赔案例第一部分工程保险与索赔实务工程保险投保是指投保人承包商、业主或其他相关建设主体根据项目风险的实际;在作出保险安排计划;确定标的、选择条款和确定保险人的赔偿条件后;向保险人提交保险申请书及相关资料;保险按照一定程序作出承保决定后;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的整个活动过程..工程投保方案的制定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与制约;首先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工程保险的法律法规;这是投保的基本前提;为此;先介绍有关法律、合同对工程保险投保的规定;然后按照投保的一般程序介绍有关的内容..第一节国内法律、示范文本相关规定一、建筑法律的有关规定1998年3月颁布的《建筑法》第48条和原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文件中;都要求建筑施工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险;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能力;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二、国家开发银行对贷款项目保险的安排规定国家开发银行于1999年10月颁发的《贷款项目工程保险管理暂行规定》指出:开发银行人民币贷款的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以及贷款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建设项目;借款人或工程承包人等应根据风险情况投保..险种包括建筑安装一切险、综合财产险;借款人使用开发银行贷款自行采购原材料、设备的;应要求制造方、运输方、供货方办理产品制造、运输等履约环节的保险手续..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1999年12月;原建设部和工商总局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40条规定:1、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者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材料和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的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二节FIDIC合同规定工程项目在实施前需要购买何种保险;一般是在工程项目投标过程中由业主和中标承包商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的风险分担和保险的安排最终会反映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辑出版的工程合同标准格式是受世界工程界广泛认可的合同范本;其对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分担、保险购买都有较为详细的规定;我国工程界也开始结合国际化的工程外资参与工程、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工程使用或推广这一合同条款..一、FIDIC合同简介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于1999年出版了4版合同标准格式;包括:《施工合同条件》、《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款》、《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款》和《简明合同格式》..1、《施工合同条件》适用于业主或其代表工程师设计的建筑或工程项目;通常由承包商按照业主提供的设计进行工程施工;但该工程可以包含由承包商设计的土木、机械、电气和或构筑物的某些部分..2、《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款》推荐用于电气和或机械设备供货和建筑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通常由承包商按照业主的要求;设计和提供生产设备和或其他工程;可以包括土木、机械、电气和或构筑物的任何组合..3、《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款》适用于移交钥匙方式提供工厂或类似设施的加工或动力设备、基础设施项目或其他类型的开发项目;通常由承包商进行全部设计、采购和施工;提供一个配备完善的设施“转动钥匙”即可运行..4、《简明合同格式》推荐用于资本金额较小的建筑或工程施工;但这种格式也可以适用于部分或全部承包商设计的土木、机械、电气和或构筑物的合同..二、FIDIC合同的风险分担原则FIDIC合同条款按照“近因易控”即“谁能最有效地防止和谁最能方便地处理风险就由谁来承担风险”的原则;在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分摊风险..由最有能力承担某项风险的一方承担此风险;显然可以有效地降低整个风险成本;从而降低合同的总造价..在施工阶段;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风险分担情况为:1、由于自然、经济、社会及政策控制、业主自身行为以及业主控制的行为产生的风险由业主承担;如不可预见的自然条件、物价上涨、后续立法、设备采购等..2、承包商承担自身行为风险;如报价、施工方法及工艺、劳务及材料采购等风险..3、对于地质勘查和工程设计产生的不明的地质条件及设计错误风险;要根据工程合同的情况而定;如果采用《施工合同条件》;工程设计和勘察是由业主委托承包人以外的勘察设计单位完成的;则对承包商而言;查明地质;设计合理是业主应尽的义务;因而应由业主来承担最为合理;如果采用“交钥匙”合同;由承包商进行全部设计、采购和施工;显然应由承包商承担技术风险包括施工技术风险更为合适..4、因为财产的所有者最愿意保护自己的财产;也最容易管理自己的雇员;所以自然风险、社会风险对财产的损害责任按所有权分担;对人身的伤害按雇佣关系分担最为合理..5、鉴于风险无法消除和避免;当事人承担灾害损失的能力有限;FIDIC条款规定;承包商应以合同工程、业主材料及设备、承包商自身设备为标的;将自然风险及其行为风险向保险公司专业;以增强合同双方抵御灾害风险的能力;同事保障业主利益不受承包商不良行为或过失的损害..6、即使在EPC合同下;业主肯定还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如战争、恐怖主义和类似风险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的风险等..但对合同双方来说;在签订合同前;讨论其他风险分担方案常常是可能的;有时是明智的..在BOT项目下;通常是一揽子谈判;在EPC合同条件下;一般由项目发起人与EPC承包商协商的交钥匙施工合同规定的风险分配方案;可能需要进行调整;以便在组成整个项目的各类合同间对所有风险的最终分配进行通盘考虑..三、《施工合同条件》对风险分担和保险的安排1、风险分担㈠承包商的风险责任⑴承包商应对由于自己的设计、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补缺陷引起的业主人员的人身伤亡承担风险责任..⑵由于承包商自己的设计、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或由于承包商人员的疏忽、故意行为或违反合同造成的业主财产的损失;承担风险责任..承包商应从开工之日起;承担照管工程及货物的全部责任;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或根据合同规定视为已颁发之日止;这时工程照管职责应移交业主..如果对某分项工程或部分工程已颁发或根据合同规定视为已颁发接收证书;则对该分项工程或部分工程的照管职责届时移交给业主..也就是说;在整个施工期内;承包商应该对工程本体及工程使用的材料、货物承担照管责任的风险..如果承包商负责照管期间;由于业主的风险意外的原因;致使工程、货物或承包商文件发生任何损失或损害;承包商应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修正该项损失和损害;使工程、货物或承包商文件符合合同要求..㈡业主的风险责任首先由于自己的任何疏忽、故意行为或违反合同造成的承包商人员的人身伤亡承担风险责任;其次由于其本身的设计、材料或工艺缺陷造成的处于有缺陷状况的工程部分;为复原由于存在设计、材料或工艺缺陷而处于有缺陷状况的其他工程部分而遭受损失或损害的某一工程部分;以及业主已接收的工程部分;承担风险责任..但如果本条款已经列入保险责任范围;则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此责任..下列风险造成的工程、货物或承包商文件的损失或损害以及工程延期;应由业主承担:⑴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⑵工程所在国内部的叛乱、恐怖主义、革命、暴动、军事政变、篡权或内战;⑶承包商人员及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其他雇员以外的人员在工程所在国内的暴乱、骚动或混乱;⑷工程所在国内部的战争军火、爆炸物质、电离辐射或放射性引起的污染;但可能由承包商使用此类军火、炸药、辐射或放射引起的除外;⑸由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飞行装置所产生的压力波;⑹除合同规定以外;业主使用或占有的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⑺由业主人员或业主对其负责的其他人员所作的工程任何部分的设计;⑻不可预见的或不能合理期望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通过采取足够预防措施应对的任何自然力作用..2、保险安排在这里;“应投保方”是指按照承包商中标时与业主协商确定的对办理并保持相关条款中规定的保险负责任的一方..㈠应就工程和承包商设备办理的保险⑴“应投保方”应为工程、生产设备、材料和承包商文件投保;保险金额应不低于全部复原的费用;包括拆除、运走废弃物的费用以及专业费用和利润..⑵“应投保方”应维持该保险在直到颁发履约证书的日期为止的期间继续有效;以便对承包商应负责的;由颁发接收证书前发生的某项原因引起的损失或损害;以及由承包商在任何其他作业过程中造成的损失或损害提供保险..⑶“应投保方”应对承包商设备投保;保险金额不低于全部重置价值;包括运至现场的费用..对每项承包商的设备;该保险都应从该设备运往现场的过程起;直到其不再需要作为承包商设备为止的期间保持有效..㈡其他规定除非在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上述各项保险:应由承包商作为“应投保方”办理和维持;应由共同有权从保险人处得到赔偿的各方联名投保;保险赔偿金额在各方间保有或分配;唯一的用于修正损失或损害;应对未列入“业主的风险”中的任何原因造成的所有损失和损害提供保险;还应对由于业主使用或占用工程的另一部分而造成工程某一部分的损失或损害;以及由于“业主的风险责任3、7、8项”所列的风险造成的损失或损害提供保险;每种情况下都不包括按商务合理条件不能投保的风险;其每次时间的免赔额不应超过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数额如果没有规定此数额;本项不适用;但可以不包括下列部分的损失、损害及复原:⑴由于其本身的设计、材料或工艺缺陷造成的处于有缺陷状况的工程部分单保险保障应包括不属于下属项所述情况的;由上述缺陷状况直接导致损失或损害的任何其他部分;⑵为恢复由于存在设计、材料或工艺缺陷而处于有缺陷状态的其他工程部分;而遭受损失或损害的某一工程部分..⑶业主已接收的工程部分;但承包商对其损失或损害应负某种程度的责任时除外;⑷根据《施工合同条件》“拟用于工程的生产设备和材料”的规定;不在工程所在国的货物..㈢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应投保方”应为可能由承包商履行合同引起、比国内在履约证书颁发前发生的任何物质财产上述工程和承包商设备的保险规定的被保险物品除外的损失或损害;或任何人员下述“承包人员的保险”中的被保险人员除外的死亡或伤害;办理每项责任保险..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本款规定的各项保险:1应由承包商作为“应投保方”办理和维持;2应由各方联合名义投保;3保险范围应扩展到由承包商履行合同引起的业主财产工程和承包商设备的保险规定的被保险物品除外的所有损失或损害的责任;4但可以不包括以下事项引起的责任:①业主具有的在任何土地上面、下面、范围内或传过它实施永久工程;以及为了工程占用该土地的权利;②由承包商履行施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义务造成的不可避免的损害;③“业主的风险”列举的某项原因;但可以按合理商务条件得到保险的范围除外..㈣承包商人员的保险:承包商应对其雇佣的任何人员或其他任何承包商人员的伤害、患病、疾病或死亡引起的索赔、损害、损失和费用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的责任办理并维持保险..此类保险应在这些人员参加工程施工的整个期间保持全面实施和有效..对于承包商的雇员;此保险可以由分包商投保;但承包商应对其符合本条款的规定负责..四、《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款》对风险分担和保险购买的安排这里主要介绍EPC与《施工合同条件》中安排的不同点..1、风险责任㈠承包商的风险责任..承包商的风险责任与《施工合同条件》的规定基本相同;唯一不同的是:在《施工合同条件》中;承包商可能参加一部分设计;而在《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款》中工程设计一定是由承包商完成的..所以;此处承包商应对所有设计责任风险负责;而不是像《施工合同条件》中仅对其设计的工程部分的设计风险负责..㈡业主的风险责任..在《施工合同条件》中;“业主的风险”为8项见前文;而在《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款》中业主承担的风险仅仅是前5项..2、保险安排当承包商为应投保方时;应按照业主批准的条件向保险人办理每项保险..㈠工程和承包商设备保险..“应投保方”应维持保险在直到颁发履约证书的日期为止的期间继续有效;以便对承包商负责的;由颁发接收证书前发生的某项原因引起的损失或损害;以及由承包商或分包商在任何其他作业过程中造成的损失或损害提供保险..㈡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险..完全相同..㈢承包人员的保险..与《施工合同条件》中的安排完全相同..第三节国际银行项目规定在国际工程项目建设中;常常遇到工程保险人在项目贷款人和业主的压力下扩展工程保险单以保障贷款人或银行的利益;保险经纪人一般会要求保险人就此接受一些额外的条款;例如:被保险人、银行/贷款人条款;损失收款人;违约条款;无辜的未如实告知人条款;不可无效条款等..一、传统的融资方式与工程保险采用传统的融资模式即股东融资模式建造工程;工程保险是为标的物——工程由于意外事故引起的可能的物质损失提供的保险;被保险人包含了所有参与工程的保单列明的承包商和分包商以及业主;但并不一定包含贷款人;因为贷款人在项目失败的情况下可以向项目的发起人追索..按照FIDIC合同条件;承包商有义务为承包工程投保;而且此工程应由承包商和业主联名投保..承包商为了所有可能在项目工地参与项目的各方的利益;与保险人协商保险范围..显然承包商接受了所有各方的委托来确定工程保险事项;这在“合同条件”中属于约定职责范围..承包商自动承担了一定的向保险人告知必要承包信息的责任;以及将可能收益与保险单全部条款和保证向参与各方传达的责任..保险人只需与设计施工总承包商或业主一方商谈及处理保险事宜;不需要知道另外还有哪些承包商、分包商最终可能会受益于此保险单;这些承包商或分包商与总承包商或业主即保单持有人商讨保险事宜..保单持有人唯一地负责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并且有权收集各方的风险事故并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单持有人也是与保险人商谈保险单修改和批单事项的负责人..二、项目融资方式的变化与工程保险项目融资方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后;例如PPP、BOT等融资方式的运用;工程保险方式也发生了变化..在现代项目融资方式的框架;一般会组成一个项目公司来负责建设和运营这个项目;项目公司的股份由各个项目发起人共同拥有;项目建设的部分资金来源于一个银行“辛迪加”指为某一个大型项目提供贷款而由多个银行组成的财团..“辛迪加”的贷款要靠项目完成后产生的运营收益来偿还;项目建设的另一部分资金则由项目发起人提供..任何一个项目都涉及众多的风险;风险大部分将在项目发起人和贷款银行间分配;这些风险包括项目不能按时完工或根本不能按时完工以及不能及时拿到或者需要昂贵的成本才能拿到政府对项目的核准或许可的风险..尽管借款方和贷款方的借款合同已经力图有效地转移双方项目有关的风险;但贷款人仍然希望将转移至借款方的风险进一步转移到第三方;如保险公司身上..交钥匙合同就可能是项目融资建设最流行的合同形式;这种合约的优点是项目的设计和建造由一方负责;项目的完成风险由业主和设计建造总承包商两者分担..通常;总承包商尽力转移项目各方业主、设计商、营造商、供应商、分包商等所承担的与项目有关的风险;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合同都约定:承包商不应局限于自己的或业主的责任和义务;将工程以承包商和业主的联合名义投保工程保险..三、贷款人向保险公司转移风险一般有三方参与以项目融资方式建设的工程项目;他们是贷款人或银行、业主或单一目标的项目公司、总承包商..传统的保险方式解决了后两项的风险问题;而对于解决贷款人或银行的保险利益就显得不够充分..具体讲;在目前使用的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中;虽然项目公司业主和总承包商通常在保险单中会作为指定被保险人;但贷款人或银行在保险单中的地位有时并不明确;因此;贷款人的目标就是要使自己进入保险合同;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达成某种默契;以便在发生保险事故损失情况下;银行可以无须依靠某一指定被保险人的帮助;就可以实施保险索赔..换言之;贷款人希望尽可能少地依靠被保险人遵守保险单条款的规定;避免因某一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单规定而损害自己依据保险单获得赔偿的能力..四、与贷款人利益有关的保险条款1、被保险条款..工程保险中一般讲工程参与各方都作为“共同被保险人”..这样每个被保险人将以同样的态度和范围使用保险;就像使用分别的单个保单一样..所以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工程承保的信息和共同遵守合同是公平和符合逻辑的..提供承保信息是指每个被保险人分别承认保险人是基于一定的被保险人提供的承保信息而同意签订保险合同的;并且向保险人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充分性..共同遵守合同是指任一被保险人或多个被保险人获得赔偿的前提条件:保险单所有的条件、保证和其他条款及规定得到了所有被保险人的履行和遵守..2、损失收款人条款..也称第一受益人条款..简单地说;损失收款人条款就是在保单中指定的作为保险单下保险赔款的合适的接受者..如果将贷款银行作为损失的收款人第一受益人其影响是:保险人可以通过向贷款银行而不是保险单持有人支付赔款来履行其赔偿责任..其措辞一般为:“经投保人要求;本公司特此同意;如上述保险单所保的标的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时;本公司将首先支付给贷款银行..但以其对受损保险标的可保利益为限;支付后如有余额将支付给被保险人..”但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情况下是保险人在将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之前;首先要争得贷款银行的书面同意..只有贷款银行不同意将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时;才将赔款支付给贷款银行..3、不可无效条款Non-Vitiation..Vitiation是使失效或使无效的意思..所以Non-Vitiation是指权力使之失效或无效的意思;即不可无效..在工程保单中;如果保险人接受不可无效条款;就意味着所有的条件和保证在不可无效条款的作用下都作废了..也就是说;某一被保险人违反保单的条件、保证或其他规定并不使保单对其他被保险人失效;而仅仅是对此违约被保险人失效..显然;此条款违反了上面提到的“共同遵守合同”即任一被保险人或多个被保险人获得赔偿的前提条件是保单所有的条件、保证和其他条款和规定得到了所有被保险人履行和遵守..此条款显然对保险人不利;不可无效条款的内容大致包括:如果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不止一个;这些被保险人是作为独立的实体在运作;则保险保障对每个被保险人都采用完全相同的态度和相同的程度;就像将单独的保险单本别签发给每一个被保险人一样个;前提是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承担的总责任不超过保险金额;不超过赔偿限额;也不超过保险单所附备忘录和批单确定的限额..在被保险人欺诈、情况误告、情况未报或违反任何保证或合同条件时;保险人有权拒绝此被保险人就损失提出的索赔;不承担赔偿责任;上述的欺诈、情况误告;情况未报或违反任何保证或合同条件的行为就本条款而言都是使合同无效的行为..然而;此条款同意:一个被保险人使合同无效行为将不会影响其他具有保险利益而且没有实施使合同无效行为的被保险人获得赔偿的权利..只有实施使合同无效行为的一方;其可保利益才不能获得赔偿..五、贷款人的不可无效保险贷款人也可以通过一个单独的“贷款人的不可无效条款”来保护自己的利益..这种保障必须特别承保;其主要规定是:1、被保险人:只有贷款人自己;2、保险金额:与本身的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总合同金额相同;3、保险期限:施工期加试车期如有;4、非公开机密:本保单不能够向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主险的任何其他被保险人公开;5、启动扳机:突然的意外的保险财产的物质损失;以及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保单下由于某被保险人违约造成的全部或部分的保险单责任无效通常由法院确定;6、赔偿:基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单;并使用所有的免赔额、赔偿额等;7、赔偿限额:实际损失的赔偿限额可能是在主保单下不能获得赔偿的索赔部分;8、追偿权:对使合同无效方的追偿权..贷款人的不可无效保险条款的意义在于:在原来的保单下;由于任何一个被保险人或其他多个被保险人采取使合同无效的行为;致使保险人不再对保单所有被保险人负有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原保险单下;项目保险单不能扩展至就任何损失或损害赋予贷款人在保单下获得任何赔偿的权利..现在;通过增加损失收款人条款和不可无效条款;保险单不但赋予贷款人直接接受保险赔款的权利;而且即使。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名词解释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名词解释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名词解释在建筑行业中,建筑工程一切险是一种重要的保险形式,用于保护建筑工程项目中的各类利益方。

本文将对建筑工程一切险的相关名词进行解释,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保险形式。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的定义与目的建筑工程一切险(All Risks Insurance)是指通过保险合同,对工程项目中涉及的各类风险进行综合保障的一种险种。

其目的是保护建筑工程项目的投资方、承包方及相关利益方,在施工期间和交付后面临的各类意外、灾害和风险。

二、合同工程与一切险的关系在建筑工程一切险中,合同工程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合同工程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由施工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各项工程项目。

建筑工程一切险通常以保险标的为合同工程,保障其在施工期间以及交付后所面临的各类意外风险。

三、保险标的与风险承担范围保险标的是指在建筑工程一切险中,保险公司对其提供保险保障的具体对象。

一般包括工程项目的建筑物、机械设备、临时设施等。

保险标的应符合一定的准入条件,如必须是合法合规的建筑工程项目。

风险承担范围是指在建筑工程一切险中,保险公司对于保险标的所承担的风险种类和范围。

一般情况下,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包括工程责任风险、意外损失风险、装备、材料盗窃风险等。

风险承担范围通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四、责任免除和免赔条款责任免除是指保险公司在特定情况下,不承担对保险标的的赔付责任。

免赔条款是指在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赔付时,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共同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和免赔条款是建筑工程一切险中的重要考虑因素,对于保险合同的签订和索赔时的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五、索赔和理赔过程在建筑工程一切险中,索赔是指被保险人发生损失时向保险公司提出赔付申请的行为。

理赔过程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进行审核、核定和赔付的整个流程。

索赔和理赔过程需要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提交相关材料,并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和要求。

六、合同解除和续保在建筑工程一切险中,合同解除是指当保险合同达到一定条件或者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终止保险合同的行为。

保险索赔服务流程

保险索赔服务流程

保险索赔服务流程1. 出险报案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出险报案。

出险报案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多种方式进行。

在报案时,被保险人需提供以下信息:- 保险合同号- 投保人、被保险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出险时间、地点- 出险原因及损失情况- 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2. 提交索赔材料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向保险公司提交完整的索赔材料。

索赔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保险合同及保单副本- 事故证明文件,如警察报告、事故现场照片等- 损失证明文件,如财产损失清单、医疗费用单据等- 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3. 保险公司调查保险公司收到索赔材料后,将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

调查内容包括:- 核实保险合同真实性及保险责任范围- 确认出险原因、损失程度及赔偿金额- 调查事故真实性,防止欺诈行为4. 保险公司审核保险公司根据调查结果,对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 保险合同有效性- 保险事故是否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索赔材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 赔偿金额计算是否准确5. 赔偿支付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后,将在约定的赔偿时间内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额。

赔偿支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银行转账- 现金支付- 支票支付6. 理赔资料归档保险公司完成赔偿支付后,将相关理赔资料进行归档,以备日后查询。

归档资料包括保险合同、索赔材料、调查报告、赔偿支付凭证等。

7. 客户服务与咨询在整个保险索赔服务过程中,保险公司应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与咨询,解答客户在索赔过程中的疑问,协助客户顺利完成索赔。

8. 投诉处理如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的索赔服务有任何不满,可通过投诉渠道进行反馈。

保险公司将认真对待客户投诉,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通过以上环节,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提供全方位、专业的保险索赔服务,确保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得到及时、合理的赔偿。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第一章总则1-1 目的与范围本条款旨在确定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投保范围、免赔范围以及理赔程序等事项。

1-2 定义1-2-1 建筑工程:指建设或改建建筑物以及与之相关的土木工程和装饰工程。

1-2-2 一切险: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对建筑工程在施工、保养和整修中发生的所有意外风险进行保障的保险。

1-2-3 投保人:指购买建筑工程一切险的当事人。

1-2-4 被保险人: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享有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障的当事人。

第二章保险责任2-1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障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2-1-1 意外事故(如火灾、爆炸)导致直接损失或损坏。

2-1-2 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导致的损失或损坏。

2-1-3 施工过程中的工艺、材料等方面的错误或缺陷导致的损失或损坏。

2-1-4 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2-2 保险责任的免赔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2-2-1 由于投保人的故意或过失导致的损失。

2-2-2 由于合同约定的保留金、免赔额等原因导致的损失。

2-2-3 由于行为、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

第三章保险金额和费率3-1 保险金额将根据被保险人所选择的投保方案进行确定。

3-2 费率将根据建筑工程的性质、工期、地理位置等因素进行计算。

第四章保险期限4-1 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应当明确规定,一般以建筑工程的施工周期为基准确定。

4-2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当按时缴纳保险费,否则保险合同将被视为失效。

第五章理赔程序5-1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交相关证明和申请。

5-2 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事故进行核实和评估。

5-3 理赔金额将根据实际损失和保险合同的规定进行确定。

5-4 理赔款项将在核实后的合理时间内支付给被保险人。

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合同、理赔申请表格、证明文件等。

法律名词及注释:1-意外事故:指不可预见、突发、非正常的事件或事故。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特别约定
可以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与保险公司约定特殊 的保障内容,如对某些特定风险进行特别约定。
03 第三者责任险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第三者责任险是建筑工程一切险中的 一部分,主要保障被保险人在建筑工 程项目施工现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 和财产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 责任。
特点
第三者责任险具有独立性、自愿性和 有偿性的特点,投保人可根据自身需 要自愿选择是否投保,并按照保险合 同约定支付保险费。
保险期限
起始时间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从工程开工之日开始计算,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 格之日结束。
终止时间
在保险期限届满之前,如果工程已完工且未发生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可以 按照合同约定提前终止保险。此外,如果被保险人提出申请并支付相应的保费, 也可以将保险期限延长。
02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障内 容
续保
在保险期限届满前,投保人可向保险公司申请续保,经保险 公司同意后可继续投保。
04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障内容
赔偿责任
财产损失赔偿
因保险事故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保险公司负责 赔偿。
法律责任赔偿
因保险事故产生的法律责任,如赔偿、罚款等, 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救助费用赔偿
因保险事故产生的救助费用,如救援、医疗等, 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目录
• 建筑工程一切险概述 •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障内容 • 第三者责任险概述 •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障内容 • 投保与理赔流程 •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案例分析
01 建筑工程一切险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一种综合性保险, 为建筑工程项目提供全面的风险保障 ,包括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 事故导致的损失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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