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行政执法实务
民族宗教工作如何依法行政

民族宗教工作如何依法行政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民族宗教事务管理越来越重要。
在中国这样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中,依法行政是保障宗教自由和民族团结的重要途径。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民族宗教工作如何依法行政。
法律依据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事务条例》,国家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禁止强制宗教信仰和反对信仰活动。
同时,国家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宗教组织的登记和管理制度,为民族宗教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管理的原则在依法行政的基础上,民族宗教工作还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宗教平等原则无论是少数民族还是多数民族,无论是主流宗教还是非主流宗教,都应得到平等对待。
宗教组织和信徒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不受任何歧视。
2. 法治原则所有的民族宗教工作都应当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宗教组织和信徒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政府部门在处理宗教事务时,也应当依法办事,不能滥用职权。
3. 自律原则宗教组织应当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同时也应当对信徒进行自律教育。
宗教组织应当自觉地保护信徒的合法权益,维护宗教信仰的纯洁性。
民族宗教工作的主要内容民族宗教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宗教组织的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事务条例》,宗教组织在中国必须进行登记,以确保其合法性和合规性。
政府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宗教组织进行登记审批,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2. 资金管理宗教组织的资金来源和使用应当合法合规。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宗教组织资金的监管,防止资金被非法利用。
宗教组织也应当自觉加强对自身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合法。
3. 宗教活动的管理政府部门对宗教活动进行管理,以确保宗教活动的安全和秩序。
宗教组织应当主动积极地与政府合作,配合政府对宗教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4. 宗教教育的开展宗教教育是宗教组织的重要职责之一。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宗教教育的监管,确保宗教教育不违法、不传播极端思想。
民族宗教局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模板】

民族宗教局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确保民族、宗教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合法有效实施,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执行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提高民族、宗教活动行政执法透明度,根据《行政处罚法》等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程序,是指局科(室)和全体行政执法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依法查处民族、宗教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所进行的工作程序。
第三条局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应根据各自所承担的行政执法任务,制订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行政执法程序。
第四条局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应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公开行政执法程序。
行政执法一般程序为: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审批——告知(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处罚决定书——执行处罚决定——结案归档。
第五条局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按照行政执法程序进行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对局全体行政执法人员不按照行政执法程序进行行政执法工作的行为,依据《山东省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进行查处。
第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宗教活动场所执法计划

宗教活动场所执法计划一、背景介绍宗教活动场所是人们进行宗教活动的地方,是宗教信仰的重要载体。
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和秩序,维护宗教信仰的正常进行,是国家的法律责任和政策要求。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宗教活动场所安全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着宗教信仰的正常进行和社会的稳定。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的执法计划,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和监督,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目标与原则1. 目标:保障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和秩序,维护宗教信仰的正常进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 原则:(1)法制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依法保障宗教自由,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2)依法行政原则: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监督,确保宗教活动的正常进行;(3)公正公平原则: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4)全面协调原则:加强与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沟通和协调,形成共治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执法主体及职责1. 执法主体:宗教活动场所执法工作由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牵头,协同公安、消防、文化、卫生等相关部门联合执法。
2. 执法职责:(1)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备案、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2)公安部门:负责对宗教活动场所的治安管理和警务保障工作;(3)消防部门:负责对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工作;(4)文化部门:负责对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保护和文化遗产管理工作;(5)卫生部门:负责对宗教活动场所的卫生安全检查和卫生保健宣传教育工作。
四、执法措施及具体工作1. 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备案: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登记备案,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行。
2. 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对宗教活动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秩序,防范和打击暴力恐怖活动。
3. 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部门负责对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提高宗教活动场所的防火意识。
台州市路桥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

台州市路桥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和行政执法依据及职权公告按照区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局对照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本局所涉及的行政执法依据及职权进行了认真梳理,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台州市路桥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现将我局经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确认后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和行政执法依据及职权予以公告。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台州市路桥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5〕117)、《关于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118号)的精神,制定本局实施方案。
一、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一)指导思想。
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按照执政为民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进一步理清本局行政执法职能,明确执法岗位、执法标准和执法责任,强化执法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切实维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权威,确保本局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基本目标。
内设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的执法意识明显增强,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民族宗教工作;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能,民族宗教行政许可、民族宗教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及时纠正和查处民族宗教违法行为,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得到更加有效的贯彻实施。
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要求(一)范围:局内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内设机构,具体为:民族宗教科。
湖南省宗教事务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南省宗教事务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宗教事务局•【公布日期】2011.11.21•【字号】湘宗发〔2011〕48号•【施行日期】2011.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侨务、宗教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宗教事务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的公告湘宗发〔2011〕48号为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依据清理、修订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11]42号)要求,我局对行政执法依据进行了清理修订,现将清理、修订结果公告如下:湖南省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湖南省宗教事务局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法律依据:1.《宗教事务条例》第五条2.《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二、行政执法依据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共6项)1、成立、变更、注销市州以上宗教团体审批法律依据:(1)《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一条(3)《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八条(4)《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5)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第253号令)2、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登记和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审批法律依据:(1)《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2)《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第253号令)3、编辑发行的宗教出版物和宗教电子出版物,宗教音像制品和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审批法律依据:(1)《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2)《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一条(3)《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条(4)《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5)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第253号令)4、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文化用品入境审批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第368项5、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审批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第369项6、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审批(委托下放)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第366项(二)行政处罚(共10项)1、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处罚种类:撤销登记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2、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3、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处罚种类:撤销登记、没收非法财物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4、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处罚种类: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5、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或者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6、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四条7、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处罚种类: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8、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处罚种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9、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有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不信教公民;宣扬宗教极端主义;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等内容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二条10、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2)《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三)其他行政行为(共5项)1、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法律依据:《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八条、《湖南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管理办法》2、开办宗教院校初审法律依据:《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三条3、在宗教活动场所外建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初审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四条4、建造大型露天佛像初审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35、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资格认可初审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46、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初审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5湖南省宗教事务局2011年11月21日。
宗教执法实施方案

宗教执法实施方案宗教执法是国家对宗教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手段,是维护宗教领域秩序、保障宗教活动正常进行的重要举措。
宗教执法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有效维护国家宗教政策的贯彻落实,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具有重要意义。
一、宗教执法的基本原则1. 法治原则: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违法执法。
2. 公正公平原则:对各个宗教团体一视同仁,不偏袒、不压制。
3. 保护信仰自由原则:保障公民依法享有的宗教信仰自由,不得干涉宗教信仰自由。
4. 宗教内部事务自主原则:尊重宗教团体的宗教内部事务自主权,不得干预宗教内部事务。
二、宗教执法的重点任务1. 严厉打击非法宗教活动:对非法宗教聚会、传教、收受捐赠等活动,依法予以打击和取缔。
2. 监督宗教场所管理:加强对宗教场所的登记管理,确保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合规运行。
3. 防范宗教极端思想传播:加强对宗教极端思想的监测和防范,阻止宗教极端思想对社会稳定的影响。
4. 维护宗教领域秩序:依法处理宗教领域内的纠纷和矛盾,维护宗教领域的和谐稳定。
三、宗教执法的实施方式1. 建立健全宗教执法机构:设立专门的宗教执法机构,明确职责和权限,加强对宗教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2. 完善宗教执法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相关的宗教执法法律法规,明确宗教活动的管理标准和程序。
3. 加强宗教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宗教执法队伍的建设和培训,提高宗教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
4. 加强宗教执法宣传教育:加强对宗教执法政策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对宗教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四、宗教执法的监督和评估1. 建立健全宗教执法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宗教执法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宗教执法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2. 定期开展宗教执法评估:定期对宗教执法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保障宗教执法工作的规范和有效进行。
五、宗教执法的工作机制1. 健全宗教执法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宗教执法工作的协调机制,加强宗教执法工作的协同配合。
国家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国家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日期】•【文号】国宗函[2004]14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宗教正文国家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国宗函[2004]145号)为规范本局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局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国家公务员;(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必要的专业管理知识和行政执法能力;(三)经过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第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职责。
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三)符合法定程序;(四)符合职权范围;(五)处理结论合法、适当。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由于故意或者过失,有以下具体行政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一)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办理的;(二)未按法定程序和时限完成行政行为的;(三)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处理结果明显有失公正的;(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五)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六)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制作、提供虚假的执法文书或者伪造有关资料的;(七)违法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八)其他有明显过错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出现过错后,本局人事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提出意见,依法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六条出现过错的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司(室)应当对其所犯错误进行补救,包括撤消或者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变更行政处罚等。
石家庄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

石家庄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
一、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初审不合格,个工作日内
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
注:()本项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
(2)受理地址:石家庄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房间()。
(3)本项不收费。
(4)监督电话:。
二、全市性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初审不合格,个工作日内
注:()本项依据国宗发〔〕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号)第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号)下放项目第项、《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
()受理地址:石家庄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房间()。
()本项不收费。
()监督电话:。
三、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委托下放)
初审不合格,个工作日内
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
注:()本项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七条,《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号)。
(2)受理地址:石家庄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房间()。
(3)本项不收费。
(4)监督电话:。
四、贯彻落实民族宗教法律法规监督检查
注:()本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宗教事务条例》。
()实施主体:石家庄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承办处室:石家庄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处()。
()本项不收费。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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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
罗光泉
一、宗教事务行政执法的基本依据; 二、宗教事务行政执法的基本程序; 三、宗教事务行政执法的基本问题; 四、宗教事务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
宗教事务行政执法的基本依据
什么是宗教事务?
宗教事务是指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的关系和行为,以及社会公共活 动涉及宗教界权益的关系和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一定期限内缴纳 一定数量货币的一种处罚。罚款是对违法者 财产权的一种合法损害。目的是通过罚款, 使违法者认识自己的违法行为。这是一种适 用较为广泛的行政处罚措施,从目前的行政 法律、法规来看,基本上都规定有罚款的处 罚种类。 在处以罚款时要特别注意:对当事人的同一 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 处罚。
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 ?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的、具体的事件 所做的能直接改变被管理者权利与义务的行为。其 特点是对象特定化、具体化,是对某一个具体的事 件或者具体的人所做的处理,效力指向特定具体事 件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体行政行为往 往是对已经存在的现象或情况做的处理;特别是, 具体行政行为对被管理者的权利义务的影响产生直 接影响。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许可证或者执照是行政主体应有关相对人的
申请,而颁发的准许其从事某项活动或赋予 其某种权利的批准证书。暂扣或者吊销许可 证或执照是指行政主体对于具有违法行为的 相对人,暂时地扣留或者吊销其许可证或执 照,从而停止或撤销了违法者从事某项活动 或享有某项权利的一种处罚。
(6)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这是指公安机关对于违反了行政
法律规范的公民,所作出的在短期内限制其 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措施。其期限为1日以上, 15日以下。行政拘留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一种处罚,也是行政处罚中最为严厉的处罚 之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行政执法,就是将涉及宗教事务的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适 用于具体行政相对人的过程。
《宗教事务条例》是宗教事务行政执法的主要法律 依据。 1.《条例》与《宪法》及相关法律。 2.《条例》充分体现出以人为本和建立和谐社会的立 法理念。 3.依据《条例》履行好法律义务。 4.依据《条例》明确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法》是宗教事务行政执法的重要 Nhomakorabea法律武器。
行政处罚也称“行政罚”,是指特定的行政 主体对被认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所给予的一种制裁。
行政处罚有哪些特征:
(1)决定并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为特定的行政主体。 (2)行政处罚只适用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3)行政处罚的对象一般为被认为实施了行政违法 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即行政法律关系 中的外部相对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 人。 (4)行政处罚是违法者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一种表 现形式。 (5)行政处罚是一种以制裁为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个种类:一是人身处罚,如行政拘留等限制人 身自由的处罚。二是财产罚,如罚款、没收非 法财产等的行政处罚。三是行为罚,如吊销许 可证或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四是申 诫罚,如警告等行政处罚。为此,《处罚法》规 定了行政处罚 6个基本的处罚种类。
(1)警告
警告是指行政主体对有违法行为的公民、法
什么是抽象行政行为
?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一类事、一类 人为对象制定行政规范的行为。
如何理解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
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其含义有两层: 首先,必须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违反行 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而且这种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 行为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给予行政处罚的, 具有特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才能依法实施行政 处罚。 其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 具有行政处罚立法权的主体所制定的行政法律规范 性文件实施,并且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特别要 注意的是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 政处罚无效。
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告诫,使其认识错误不 再重犯的一种处罚。警告适用于违反行政法 律规范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行 为人,所以是一种既具有教育性质又具有一 定强制性质的较轻的处罚种类,其适用对象 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是公民个 人。
(2)罚款 罚款是指行政主体强制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
什么是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是指在实现国家公共行政管理职 能的过程中,法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 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 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法律规范,以达到维护 公共利益和服务社会目的的行政行为。 行政执法具有法定性、具体性、相对性、强 制性四个基本特征。
什么是宗教事务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哪些权利 ? 第一、有知道行政主体给予处罚的违法事实、证据 以及法律依据的知情权; 第二、陈述和包括要求举行听证在内的申辩权; 第三、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 讼权; 第四、认为行政处罚违法损害自己合法权益而提出 的行政赔偿权。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根据行政处罚的性质,行政处罚可以分为以下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是指行政主体
依据有关行政法律规范性文件,将违法者因 实施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财物或者非法财物强 制性无偿收归国有的一种处罚措施。
(4)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停产停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
规范的工商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在一定期 限内剥夺其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权利的一种 处罚。
什么叫做行政不作为 ? 行政不作为也叫行政失职。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及其 公务人员具有法定职责或负有某种法定的行政作为 义务,并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而在程序上逾期有所 不为的行为。简单地说,就是当事人要求行政管理 人履行法定职责但行政管理人不履行而构成的行政 违法。行政机关不作为也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 政行为,只不过是一种消极的行政行为,是一种特 殊表现形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 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