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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03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03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0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控房地产市场工作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保障合理需求,强化市场监管,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通知如下:1.加大住宅用地供应。

增加住宅用地供应量,加快土地供应节奏,有效增加供应规模。

2017-2021年全市计划供应5150公顷,其中2017年880公顷、2018年950公顷、2019年1020公顷、2020年1100公顷、2021年1200公顷,年均计划供应量比2016年增加47.1 %。

2.加强土地供后监管。

督促开发企业严格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开工建设,加快已开工地块建设速度,尽快形成有效供应。

对未按时开竣工、闲置、故意囤地等违规行为,一律采取收取违约金、征收闲置费、收回土地、限制参与市场竞买等处罚措施,并纳入房地产企业信用系统和土地市场诚信系统。

达到商品住房销售条件未申报销售的,房产、建设、国土、物价部门加强督促,经督促仍未申报销售的,房产、物价部门在一年内不受理其销售申请,销售备案价格不予上涨,建设、国土部门将其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在房屋销售前不得参与土地公开出让市场竞买。

3.提高土地市场准入门槛。

严格土地市场竞买人房地产开发资质要求,提高住宅、商住用地竞买保证金比例;进一步加强购地资金监管,购地资金应经江苏省财政厅公布的在南京市范围内经营的3A级及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审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5•【字号】宁政办发[2012]137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2]137号)市级机关各部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1月5日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的管理,维护软件资产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提高软件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机关软件资产管理的意见》(财行〔2011〕7号),以及国家、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级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软件资产是指市级单位以购置、自主开发、接受配发、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种软件资产。

软件按其用途不同可分为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其他软件等;按其取得途径不同可分为外购成品软件、委托开发软件及自行研发软件等。

第四条市级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各种方式形成的软件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应当纳入单位资产管理体系,确保软件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条市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市级软件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软件资产管理办法,承担软件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审批管理,指导、监督、考核市级单位软件资产的管理工作,对软件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南京参考资料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

南京参考资料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

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市房产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委老干部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房产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委老干部局拟定的《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改善广大职工的居住条件,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1998]278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局等部门〈关于调整2001年度有关政策的请示〉的通知》(宁政办发[2001]110号),制定《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条范围和对象:本市市区(原十区,下同)范围内,市属及市属以下党政机关、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中(含市属及原十区企业离休干部)的无房和住房面积不达标的职工。

第二条补贴方式:对1998年11月30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简称老职工,下同),属离退休的,实行现金发放购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简称住房补贴,下同);属在职的,实行购房(购房改房除外)时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

对1998年12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简称新职工,下同)实行逐月发放住房补贴。

本《细则》发布前,新职工已取得公有住房的,不再享受新职工逐月补贴。

本条中所称工龄系指职工1992年6月30日及以前的工龄。

第三条离休职工的住房补贴应优先安排,可直接发给本人;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也应优先安排,可按退休年限长短顺序直接发给本人;在职职工的住房补贴在购建住房时支取。

第四条住房补贴资金主要由单位住房资金(含公有住房售房款,下同)、单位自有资金(含预算外资金,下同)解决,并经财政审核后使用。

不足部分申请财政专项补贴资金(含预算安排资金和直管公房销售收入)。

第五条住房补贴资金按下列顺序使用:(1)单位住房资金;(2)单位自有资金;(3)财政专项补贴资金。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11.04•【字号】宁政发[1993]251号•【施行日期】1993.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外资金管理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3年11月4日宁政发〔1993〕251号)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拟定的《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为了使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并抓出成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实行“专户储存、分类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管理方式,循序渐进,逐步推广。

今年,以下预算外资金必须纳入各级财政部门设立的“财政专户”储存管理:年收入在300万元以上(区、县自定)的预算外资金;市政府宁政发〔1990〕187号通知决定的21项预算外资金项目;市政府批准新开征的各种项目的预算外资金。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行政性费用,是预算内资金的转化形式,资金所有权属于政府。

对专户存储的沉淀资金,市政府在不评调、不影响存款单位合理使用的前提下,可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调度。

三、各级政府及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切实重视和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要严格按照《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实施,不得以各种理由拖延不办或弄虚作假搞帐外帐。

四、各级财政部门在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同时,要严肃财经纪律,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按时向市政府报送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真正做到管而不死,收支适当,使其在经济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93〕6号文件及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搞好社会财力的综合平衡,更好地发挥其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作用,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4]22号【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3.10【实施日期】2014.03.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22号)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财政局拟定的《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3月10日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单位(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级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市级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市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市级单位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须待权属明确后进行处置,不得损害国家和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市财政部门是市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市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综合管理。

负责制定市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核、审批资产处置事项;对市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向市政府报告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及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情况;负责市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信息管理工作。

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本级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本级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本级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财综〔2003〕155号各部、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南京市市本级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市本级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南京市财政局二○○三年三月十三日南京市市本级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为了稳妥推进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做好我市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老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局等部门关于〈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办发〔2002]208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一、2003年市本级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安排(一)2003年市本级住房补贴发放对象2003年住房补贴发放对象为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离休干部、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2002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2002年12月31日前购房的在职职工。

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步骤:2003年3月,各部门对住房补贴发放工作进行宣传,做好住房补贴发放的准备工作;4月,受理住房补贴申请,进行住房补贴发放。

离休干部的住房补贴要优先安排,可直接发给本人;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也要优先安排,可按退休年限长短顺序直接发给本人。

(二)机关事业单位老职工住房补贴发放标准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老职工住房补贴由购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组成。

各单位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职工可发放购房补贴,有条件的单位可给予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职工发放工龄补贴。

购房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现为720元/平方米)与住房补贴面积之积。

住房补贴面积按职工住房面积标准与原住房面积的差额计算。

我市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建筑面积)为:一般干部、职工为75平方米,科级干部为90平方米,处级干部为110平方米,南京市副局级干部120平方米,厅局级干部为135平方米。

工龄补贴额为职工家庭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现为8.16元/年·平方米)、工龄、住房补贴面积三项之积。

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颁布单位】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全文为了维护法律、法规、规章的统一性,有效地发挥我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行政管理中的作用,根据市政府办公厅1994年11月21日《关于清理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市政府法制局组织有关部门对我市自1949年至1993年间市政府发布的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废止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44件。

现将废止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通知如下:1、南京市地方事业费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1952年2月12日发布,府办研[52]字第5253-2号)2、关于提高副食品销价后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的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市革委会1979年11月26日发布,宁革发[1979]259号)3、关于集体所有制单位人防经费改由财税部门在征收工商所得税时随同收取的通知(市革委会1980年3月17日发布,宁革发[1980]62号)4、批转南京市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市革委会1980年8月6日发布,宁革发[1980]224号)5、批转市人防办公室关于收取人防施工人员经费的报告的通知(市政府1981年11月8日发布,宁府马字[1981]310号)6、南京市水源保护暂行条例(市政府1981年12月22日发布,宁府马字[1981]361号)7、批转市人防办公室、财政局关于集体所有制单位人防工程经费仍由财税部门收取的报告的通知(市政府1982年6月28日发布,宁府王字[1982]159号)8、印发南京市计划生育试行细则的通知(市委、市政府1983年1月13日发布,宁委发[1983]5号)9、关于执行南京市计划生育试行细则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市委、市政府1983年3月31日发布,宁委发[1983]24号)10、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后农业税征收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市政府1983年5月17日发布,宁府马字[1983]139号)11、批转市财政局、房地局关于五县征收土地使用费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市政府1984年4月5日发布,宁政发[1984]97号)12、批转市财政局关于控制行政事业经费和企业管理费开支的报告的通知(市政府1984年5月7日发布,宁政发[1984]132号)13、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制止滥发服装的通知(市政府1984年12月2日发布,宁政发[1984]321号)14、关于颁发南京市征集教育基金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府1985年3月6日发布,宁政发[1985]77号)15、批转市财政局、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搞好财政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市政府1985年4月6日发布,宁政发[1985]121号)16、批转市财政局关于今年农业税征收意见报告的通知(市政府1985年5月14日发布,宁政发[1985]173号)17、关于贯彻江苏省企业发行股票、债券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府1985年6月7日发布,宁政发[1985]205号)18、颁发关于扩大出口商品生产的若干暂行规定和批转市计委、经贸委、财政局关于使用地方外汇的具体办法的通知(市政府1985年7月17日发布,宁政发[1985]251号)19、关于加强外汇券回笼、管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府1985年7月30日发布,宁政发[1985]266号)20、关于使用地方外汇具体办法的补充通知(市政府1985年9月16日发布,宁政发[1985]328号)21、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1985年9月27日发布,宁政发[1985]336号)22、关于城市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问题的通知(市政府1985年9月28日发布,宁政发[1985]339号)23、关于开展简易人生保险业务的通知(市政府1985年12月24日发布,宁政发[1985]417号)24、批转市财政局、审计局、工商银行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定期审计的报告的通知(市政府1986年4月1日发布,宁政发[1986]95号)25、关于颁发南京市地名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市政府1986年7月5日发布,宁政发[1986]200号)26、关于颁发南京市城市道路挖掘占用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府1987年11月10日发布,宁政发[1987]297号)27、批转市人民银行南京市金融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市政府1988年8月16日发布,宁政发[1988]258号)28、关于贯彻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府1989年2月25日发布,宁政发[1989]66号)29、批转市交通局关于整顿治理运输市场意见的通知(市政府1989年6月3日发布,宁政发[1989]106号)30、批转市体改委、市人民银行南京市股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府1989年6月19日发布,宁政发[1989]126号)31、批转关于南京市对外经营旅游商品单位实行创汇承包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府1989年6月19日发布,宁政发[1989]124号)32、关于颁发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府1989年7月22日发布,宁政发[1989]148号)33、批转市体改委、财政局、税务局、工商局南京市个体服装行业有奖专用发票试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府1989年9月13日发布,宁政发[1989]178号)34、批转市财政局关于严格控制行政事业经费支出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1990年发布,宁政发[1990]48号)36、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行政和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储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府1990年9月3日发布,宁政发[1990]187号)37、批转市蔬菜局关于南京市城郊蔬菜基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府1991年6月3日发布,宁政发[1991]105号)38、南京市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市政府1992年4月3日发布,市政府第16号令)39、批转市工商局关于对无照商贩占道经营处罚的意见的通知(市政府1992年4月3日发布,宁政发[1992]57号)40、南京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1992年4月19日发布,市政府第17号令)41、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南京市股票发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府1992年6月17日发布,宁政发[1992]135号)42、批转市财政局、税务局、人行和工商局、物价局关于促进第三产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市政府1993年3月23日发布,宁政发[1993]58号)43、南京市征集粮食风险调节基金实施办法(市政府1993年6月12日发布,宁政发[1993]135号)44、关于提高城市教育费附加比例的通知(市政府1993年6月28日发布,宁政发[1993]161号)以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请即停止执行。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17•【字号】•【施行日期】2002.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南京市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七月十七日南京市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一、实行工资总额分类管理,促进事业单位体制改革根据事业单位的特点和经费来源的不同,对工资总额实行分类管理。

坚持工资总额增长速度低于本单位经济效益增长速度的原则,合理确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及其调控办法。

1、有条件的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同意,可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办法。

2、行使行政职能及以规费征收和基金征管为主要经费来源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参照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执行。

3、以社会公益、社会服务等为主,且由财政定额或定项补贴的事业单位,主要根据其职能、职责结合单位的绩效和经费自给率进行工资总额的适度调控。

4、以科技研发、技术服务、中介服务等为主,且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指导线的调控办法,由单位自主决定内部分配方式。

5、以生产经营为主的营利性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并实行企业的分配制度。

鼓励有能力与市场接轨的事业单位按市场机制运作,促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

二、实行岗位工资制度,推进内部分配方式多元化事业单位要按照《南京市事业单位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宁人字[2000]79号)的要求,在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实行竞争上岗的基础上,积极推进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内部分配方式多元化。

1、实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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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
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8]74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8.01
【实施日期】2018.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8〕7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拟定的《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1日
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2018年7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0号)、《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等行政单位,以及总工会、工商联、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产出租,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不影响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情况下,将本单位房产对外出租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实行从严控制,公开操作,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进一步规范房产出租程序,各部门各司其职,加强监管,严格责任追究。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六条市财政局是房产出租的综合监管部门,负责制定房产出租管理制度,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出租事项,汇总房产出租信息,实施监督检查,向市政府报告房产出租管理情况等工作。

第七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纳入集中统一管理房产的出租管理,审核房产出租事项,做好出租信息管理,会同市财政局对房产出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八条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房产出租管理事项,负责出租信息管理,对房产出租进行监督等工作。

第九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房产出租的具体管理,办理出租报批手续,按批准的方式进行出租,及时收缴租金,做好房产出租信息管理。

第三章出租审批
第十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对外出租,应履行单位集体决策程序,制订出租方案,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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