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浦口区房产管理局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系统收费项目一览表

200元
(2)1000平方米以上
件
300元
房产测绘
一、房产测绘费
苏价服[2004]304号、宁价房[2004]273号
1、房产平面图测绘
平方公里
按文执行
2、房屋分层分户图
(1)住宅房
平方米
1.6元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减半
(2)工业厂房、商住楼
平方米
2.2元
(3)多功能综合楼及其他
平方米
2.8元
3、配图资料费
2、已投入使用的房屋
物业产权人
(1)多层
30元
(2)高层
40元
二、物业维修基金
宁政发[2000]8号
1、已购公有住房
(1)向售房单位收取
按售房款
多层住宅20%高层住宅30%
售房单位
2、购买商品房
购房款
购房人
(1)多层
2%
(2)高层和有电梯的多层房屋
3%
3、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私房
按拆迁规定商品房价计
房屋产权人
(6)5000—10000平方米
2000元
(7)10000—20000平方米
4000元
(8)20000平方米以上
10000元
二、增发、补发及权属状况无变化更换证书工本费
证
10元
三、企业改制及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房屋所有权登记
1、已有产权证的收取证书工本费
证
10元
2、无产权证或国有资产产权交易
平方米
0.30元
套
40元
宁价房[2002]224号
(2)低保对象
套
20元
2、非住宅
宗
他项权登记按相应标准的60%收取
南京浦口区房产证办理流程3页word

一、房产证第一次(红太阳)1、维修基金收费窗口填写维修基金缴存申报单身份证原件商品房买卖契约正本或副本购房发票(出示原件收取复印件)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出示原件收取复印件)交钱高层120*面积(多层75*面积)2、(9-11)号产权收件窗口商品房买卖契约正本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抵押合同贷款合同银行授权委托书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南京市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明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2张盖章的原件,其中一张将进档案馆,一张将贴房产证上)身份证(出示原件收取复印件)购房发票(兰色联)物业维修基金发票(绿色联)会得到一张收据,写明窗口收到的东东。
第二次(红太阳)1、7号发证窗口凭第一次的收据先给你开张工本费的收据2、维修基金收费窗口交工本费80元,不刷卡。
3、7号发证窗口领取契税联系单收取身份证复印件1份4、(1-4)号契税窗口契税联系单商品房预售合同白色文本(出示原件收取复印件1、2、3最后一页)购房发票(出示原件收取复印件)身份证(出示原件收取复印件)5、缴纳契税144~90平的交房屋总价的2%90平以下的交房屋总价的1%6、(7-8)号收费发证窗口领证+补贴发放通知单(似乎2010年买房的还要先办首套房证明)第三次(江浦象山路1号)凭完税证原件和补贴发放通知单领取房屋总价的0.5%补贴。
2009年1月之后的似乎是1%。
各段时间政策不一样的说~~~仅供参考。
二、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出示原件收取复印件)身份证(出示原件收取复印件)商品房预售合同白色文本(出示原件收取复印件1、2、最后一页)土地地分割转让许可证18元工本费。
当场拿证。
1、合同正本。
黄色封面的,上面有写办证用的类似字样2、身份证复印件,正反。
本人去带原件。
验证无误后,会在复印件上盖章的3、维修基金收据。
有电梯的是120*建筑面积。
这个需要你一上楼就交完。
上楼梯后,左手取号。
然后右转,走到头,右手第一个窗口就是交维修基金的,需要填个表,很简单。
填完后交钱。
上诉人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江浦街道办事处被上诉人宋赵英诉其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江浦街道办事处被上诉人宋赵英诉其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的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30【案件字号】(2020)苏01行终68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振敏汤权赖传成【审理法官】宋振敏汤权赖传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江浦街道办事处;宋赵英【当事人】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江浦街道办事处宋赵英【当事人-个人】宋赵英【当事人-公司】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江浦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陈某某云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某某云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某某云【代理律所】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刑罚】对罪犯鲁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江浦街道办事处【被告】宋赵英【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权责关键词】合法举证责任质证关联性合法性逾期举证证据不足政府信息公开户籍所在地第三人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查对原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据此,上诉人江浦街道办在收到原审法院向其寄送的起诉状副本及应诉材料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交答辩状及作出涉案答复的证据和依据。
本案中,上诉人江浦街道办在被上诉人宋赵英向其申请公开相关地块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告(科工园环境整治,一期,二期)及房屋补偿安置标准”时,告知被上诉人:“经查,科工园2016环境综合整治一期(含油坊组)、二期项目属环境整治非征地拆迁,为协议搬迁,故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但上诉人并未提交其搜索、核查的相应证据,亦未提供涉案地块的建设项目为协议搬迁的相应证据。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0•【字号】宁委[2010]174号•【施行日期】201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委〔2010〕174号)中共浦口区委、浦口区人民政府:《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审核,现予印发,请抓紧组织实施。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2010年5月20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按照《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407 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区县政府机构改革的具体要求,结合浦口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从浦口区实际出发,突出建设责任政府的目标,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规范机构设置,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逐步做到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为推动浦口区转型发展、创新发展和跨越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1、突出重点。
以建设责任政府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明确城区政府的职责重点,完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2、上下衔接。
积极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职能调整和机构设置与市政府机构改革相衔接。
3、平稳推进。
把到2020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长远目标,与建设责任政府的当前任务有机结合,根据省、市的统一部署,统筹规划,循序渐进,稳妥实施。
浦口区房票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浦口区房票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一、背景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浦口区房价不断上涨,房屋购买者增加。
然而,房票制度限制了购房者的选择权,限制了市场自由竞争,对于推动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起到了阻碍作用。
为了解决当前房票制度带来的问题,促进浦口区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对房票制度进行改革。
二、改革目标1.促进浦口区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满足广大购房者的住房需求。
2.优化购房者的选择权,打破房票制度带来的限制,增强市场竞争力。
3.促进浦口区房地产市场的稳定,防止房价波动过大,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三、改革措施1.取消房票制度,实行市场化交易。
2.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力度,遏制炒房行为,保护购房者的利益。
3.加强土地供应管理,增加土地供应量,降低总供需矛盾,缓解房价上涨压力。
4.完善住房保障政策,加大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提供更多的住房选择给租房者。
5.加强房地产市场信息公开,提供准确、及时、全面的房地产市场信息,增加购房者的知情权。
四、实施步骤1.成立浦口区房票制度改革工作组,负责制定改革的具体方案和实施细则。
2.进行调研,了解购房者对于当前房票制度的评价和建议,摸清改革的底数。
3.制定改革方案,并征求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进一步完善方案。
4.公布改革方案,同时向社会公开征集对改革方案的意见和建议。
5.根据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修改并完善改革方案。
6.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并确保各部门的配合和协同工作。
7.全面推进改革方案的实施,同时加强监督和评估,确保改革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五、预期效果1.购房者的选择权得到增强,房地产市场逐步实现自由竞争,有效防止垄断行为的发生。
2.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得到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购房者的居住需求得到满足,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与购房者的实际需求相适应。
4.购房者和租房者的选择权得到平等对待,住房问题得到更好的解决。
《南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课题

《浦口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南京市浦口区房产局南京市浦口区物价局《浦口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编印说明1、本《标准》是根据近几年来浦口区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状况,参照宁价房(2006)275号、宁房物(2006)202号《南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试行),结合浦口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的。
2、本《标准》适用于浦口区行政区域内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及收费,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本《标准》实施。
各类别墅、酒店式公寓、商住楼及其他由区发改局、建设局立项为高档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按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与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合同约定。
对1998年12月1日前建成、配套不全、设施设备老化的旧住宅小区,可参照本《标准》选择五项服务中的若干项目及服务等级,并根据实际成本确定价格,委托社区、专业公司或原管房单位等提供服务。
3、本《标准》将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项目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施设备配置等情况分为五项,分别是综合管理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
《标准》前四项分别划分为五个服务等级(从一级至五级,服务标准从低到高),每个等级对应一个收费标准;第五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分为9个子项,各子项根据具体情况分为三类(从一类至三类,服务标准从低到高)或不分类,每一个类别对应一个收费标准。
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逐项选择并组合确定。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各物业服务分项目收费标准的总和。
4、本《标准》五大服务项目分等组合(菜单选择)的原则为:以维修保养为基础、安全护卫为重点、综合管理为保障、保洁和绿化可挑选。
综合管理、秩序维护服务标准应选择同等级别,维修保养服务标准应选择相应类别,保洁、绿化服务标准可选择向上或向下浮动一个等级。
徐若与何云鸿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若与何云鸿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8【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86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毕宣红夏奇海许云苏【审理法官】毕宣红夏奇海许云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若;何云鸿【当事人】徐若何云鸿【当事人-个人】徐若何云鸿【代理律师/律所】王翔江苏首开律师事务所;李芬萍江苏苏砝律师事务所;邵士勇江苏苏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翔江苏首开律师事务所李芬萍江苏苏砝律师事务所邵士勇江苏苏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翔李芬萍邵士勇【代理律所】江苏首开律师事务所江苏苏砝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徐若【被告】何云鸿【本院观点】关于借款合同有无实际履行问题。
本案中,何云鸿系作为出借人主张徐若还款,何云鸿是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犯罪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因此何云鸿是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犯罪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代理实际履行合同约定证人证言反证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法院调解维持原判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借款合同有无实际履行问题。
首先,2016年2月16日徐若与何云鸿签订的借款合同明确载明,何云鸿出借徐若的款项是何云鸿代收的徐若支付给陶以成的购房款。
徐若将196万元购房款于2016年3月23日付至陶以成账户,何云鸿次日就转至於伟东账户。
徐若对借款合同签订后何云鸿款项给付情况并未提出异议亦未收回借款合同,与其所称借款合同未实际履行明显相悖。
由此推断,徐若对何云鸿将196万元转付到於伟东账户应该知晓并同意或授权刘凤旗对借款进行全权处理,认可刘凤旗指示何云鸿将196万元转给於伟东。
南京市房产在哪里备案?南京的房子贵吗?

南京市房产在哪里备案?南京的房子贵吗?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交易流程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在南京买了房子之后都会要求去进行备案,备案之后大家的房子就可以通过网络查询到了,也没有可以在房子上弄虚作假了,有的朋友想要在南京购买房子,但是不知道在南京买了房子之后不知道应该去哪里办理备案手续,那就听小编给大家道来,南京市房产在哪里备案?南京的房子贵吗?南京市房产在哪里备案?1、房屋登记备案由以往的开发商、买房人双方共同办理改为由开发商单方办理;市或区县国土房管局长5工作日办理完登记备案手续。
同时,预售合同所附公摊部位和开发商以往办理销售许可证时的公摊部位备案不一致时,房管部门将不予办理预售登记备案。
2、有关新文件规定,首先,买房人不必和开发商一块儿去房管部门备案,而明确规定,由开发商单方负责办理预售登记备案手续。
其次,开发商必须在和购房人签约之日起30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手续。
3、市或区县国土房管局收到开发商齐全的备案登记材料后,如果收到一个商品房项目商品房预售合同10下的,必须当即办完登记备案手续;收到一个商品房项目商品房预售合同10上、30下的,必须在3工作日办完登记备案手续。
南京的房子贵吗?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人士解释称,南京市公积金的贷款政策为:购买首套房的,商品房首付20%且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二手房首付为30%;购买二套房的,首付一律为60%,且利率要上浮至1.1倍。
在可贷额度上,个人最高可贷30万元,家庭最高可贷60万元。
该人士表示,南京公积金的这一政策已经执行了一年半,目前没有任何变化,在实际操作中,能享受到首付20%的情况并不多。
“原因很简单,有不少人使用的是组合贷款,那就必须要符合商贷的标准”,该人士解释说,商贷的首付款为30%,买房人必须达到这一标准才能申请到贷款。
以上就是南京市房产在哪里备案?南京的房子贵吗的全部内容,南京也有相关规定,买了房子之后是需要去办理备案的,备案也是为了降低大家的房产纠纷,是一个不错的决定,如果大家对南京这座城市感兴趣的话,就要先去了解一下南京的房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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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浦口区房产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
00 六年三月
行政主体
执法依据
第一部分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行政机关(浦口区房产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一)房产管理及权属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
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下统(以
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
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4、《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
登记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5、《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条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6、《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五条
第五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机关)是本市房屋权属登记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房管机关或其委托的权属登记机构负责市区范围内房屋权属登记工作。
各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房屋权属登记工作,业务上受市房管机关指导。
7、《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机关)是本市房地产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
重大、复杂的房地产转让由市房管机关会同国土部门进行管理。
区、县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房管机关)按权限分工负责所辖区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
市、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市、县房管机关委托,负责房地产交易的日常管理工作。
国土、建设、规划、工商、财政、物价、国资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房管机关做好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条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
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
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3、《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溧水县、高淳县以及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内房屋拆迁实施办法,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物业管理
1、《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市、区)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其具体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3、《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
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市容、环保、园林、工商行政、物价、建工、公安、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二、受委托单位
(一)南京市浦口区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
成立依据:
1、南京市浦口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浦编字(2005 )106 号文件
2 、《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 号)第五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机关)是本市房地产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
重大、复杂
的房地产转让由市房管机关会同国土部门进行管理。
区、县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房管机关)按权限分工负责所辖区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
市、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市、县房管机关委托,负责房地产交易的日常管理工作。
国土、建设、规划、工商、财政、物价、国资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房管机关做好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职能范围:受房产局委托对方地产交易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区房屋的信息安全、适时发布房产市场动态信息和预警工作;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的产权、产籍登记和服务工作;负责辖区内房屋的白蚁预防和防治工作;负责房产的档案管理和测绘工作;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和维修基金管理、收缴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部分行政许可(2 项)
一、房屋拆迁许可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 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