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化妆品质量安全控制规范
化妆品行业产品质量控制规章制度手册

化妆品行业产品质量控制规章制度手册第一章总则为了确保化妆品行业产品的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利益,提升行业信誉和竞争力,制定本手册。
第二章产品质量控制管理体系2.1 质量控制组织结构2.1.1 设立质量控制部门,并明确负责人和职责分工。
2.1.2 设立质量控制小组,采取多部门组成,全程跟踪化妆品质量控制工作。
2.2 质量控制流程2.2.1 产品出厂前质量检验流程a) 原料检验:对所有原材料进行严格检验,确保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
b) 制造工艺检验:对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监控和抽检,确保质量可控。
c) 产品检验:对成品进行全面检测,包括外观、气味、色泽、pH值等多个指标,不合格品及时处理。
d) 包装检验:对产品包装的质量进行检验,确保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e) 特殊检验:对特殊类别的化妆品进行专项检验,如婴幼儿护肤品、防晒霜等。
2.3 质量记录与追溯2.3.1 建立产品质量记录档案,包括原料检验记录、制造工艺检验记录、产品检验记录、包装检验记录等。
2.3.2 质量记录需具备可追溯性,便于追溯问题根源,切实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产品标准与抽检3.1 产品标准制定3.1.1 参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制定公司产品标准。
3.1.2 定期对产品标准进行评审和更新,确保与市场需求和法规保持一致性。
3.2 抽样检验3.2.1 根据产品批次和生产规模确定抽检样本数量和比例。
3.2.2 严格执行抽样检验方法,并根据不同产品特点确定检验指标,如含铅量、重金属含量等。
第四章产品安全与风险评估4.1 原料安全评估4.1.1 选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原料。
4.1.2 对新原料进行安全评估,包括皮肤刺激性、致敏性等指标。
4.2 产品风险评估4.2.1 对特殊类别的产品,如婴幼儿护肤品、防晒霜等,进行风险评估,确保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4.2.2 建立风险评估档案,记录产品风险评估结果及相关决策和措施。
第五章不合格品处理与追溯5.1 不合格品分类5.1.1 根据不合格品类型和严重程度,划分为一般不合格品和严重不合格品。
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控制要求范本(2篇)

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控制要求范本一、引言为了保证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加强对化妆品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监管,制定并执行严格的质量安全管理控制要求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重点介绍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包括生产过程控制、原材料管理、质量检测、市场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二、生产过程控制要求1.生产设备和场所:化妆品生产过程中,应使用符合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设备,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定期维护。
生产场所应具备适宜的通风、灭火设施等必要的安全措施。
2.生产工艺:生产工艺应明确规定,各个环节的操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确保生产过程的合规性和可追溯性。
3.生产记录:对每一批次的化妆品生产过程进行记录,包括原材料使用情况、生产环境条件、检验结果等,以便溯源和质量追溯。
三、原材料管理要求1.原材料选择:原材料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且符合化妆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禁止使用禁用成分和超过规定限量的成分。
2.原材料供应商管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原材料供应商管理制度,对原材料供应商进行评估和监控,确保供应商符合相关要求,并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3.原材料质量检验:对进货的原材料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包括外观、气味、质量指标等。
禁止使用质量不合格的原材料。
四、质量检测要求1.产品质量标准: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制定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产品质量标准,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2.质量检测方法和设备:化妆品生产企业应选择适合的质量检测方法和设备,确保检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质量检测记录:对每一批次的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进行记录。
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应及时采取措施,如重新生产、召回等。
五、市场监管要求1.产品包装标识:化妆品包装应明确标示产品的名称、规格、原产地、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等必要信息。
2.用户投诉管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用户投诉管理制度,及时处理用户的投诉,并对投诉的问题进行分析和处理,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诚信自律,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实现对化妆品物料采购、生产、检验、贮存、销售和召回等全过程的控制和追溯,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化妆品。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四条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建立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明确质量管理、生产等部门的职责和权限,配备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应当独立设置,履行质量保证和控制职责,参与所有与质量管理有关的活动。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制,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下同)、质量安全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生产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岗位的职责,各岗位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要求,逐级履行相应的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
第六条法定代表人对化妆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当负责提供必要的资源,合理制定并组织实施质量方针,确保实现质量目标。
第七条企业应当设质量安全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化学、化工、生物、医学、药学、食品、公共卫生或者法学等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管理经验。
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协助法定代表人承担下列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一)建立并组织实施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向法定代表人报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二)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决策及有关文件的签发;(三)产品安全评估报告、配方、生产工艺、物料供应商、产品标签等的审核管理,以及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的审核(受托生产企业除外);(四)物料放行管理和产品放行;(五)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范文(二篇)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范文一、总则为了加强对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进口和出口的化妆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三、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程序1. 进出口企业向海关申报进出口化妆品的相关信息,包括生产企业信息、化妆品名称、成分及用途、包装规格等。
2. 海关根据企业申报的信息,进行化妆品的风险评估,确定是否需要抽样送检。
3. 海关抽样对进出口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
4. 根据检验检疫结果,海关决定是否放行或者作进一步处理。
5. 海关对进出口化妆品的合规性和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要求1. 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关的资质和认证,包括生产许可证、GMP认证等。
2. 化妆品的成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不得含有禁用的物质。
3. 化妆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不得有误导性宣传和虚假标签。
4. 对于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按照要求进行特殊检验和认证,确保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5. 进口化妆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进口标准和规定,需要提供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
五、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措施1. 建立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和监督管理。
2. 加强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开展日常检查和抽样检验,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3. 对不合格的进出口化妆品,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禁止进出口、罚款等。
4. 鼓励企业建立自己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化妆品质量的自查和监督。
5. 加强对进口化妆品原产地的检查和监管,确保原产地的化妆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六、工作机构和职责1. 海关负责进出口化妆品的申报、检验检疫和放行等工作。
2.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和发布进出口化妆品的标准和规定。
3. 医药监管部门负责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监督管理。
4. 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和协调工作。
化妆品生产与质量控制规范

化妆品生产与质量控制规范一、引言化妆品的使用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因此,确保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对于消费者的健康至关重要。
为此,建立严格的化妆品生产与质量控制规范是必要的。
本文将介绍化妆品生产与质量控制的相关规范,包括原料采购、生产工艺、产品检测和安全性评估等方面的要求。
二、原料采购1. 供应商选择在选择化妆品原料供应商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供应商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和合法经营许可证。
(2)供应商必须有稳定的原料供应渠道,并能提供原料的产品合规文件。
(3)供应商必须提供化妆品原料的质检报告和相关证明文件。
2. 原料质量控制(1)严格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原料进行评估和筛选。
(2)确保原料符合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3)建立完善的原料入库检验制度,对每批原料进行检验和抽样送检。
三、生产工艺控制1. 工艺流程(1)根据产品特性和配方,制定详细的生产工艺流程。
(2)设定适当的生产工艺参数,确保产品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2. 卫生管理(1)建立严格的生产车间和设备清洁消毒管理制度。
(2)员工必须按照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戴好工作帽、口罩和手套等个人防护装备。
(3)严格控制生产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确保生产过程不受外部污染物的影响。
四、产品检测1. 产品出厂检验(1)对每批生产的化妆品产品进行全面的出厂检验。
(2)检验项目包括产品的外观、气味、pH值、微生物限度、重量和包装完整性等。
2. 产品稳定性测试(1)根据化妆品的特性和预期使用寿命,进行产品的稳定性测试。
(2)测试项目包括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微生物性质和感官性质等。
3. 验证方法和仪器设备(1)确保使用的检测方法和仪器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标准。
(2)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校准和维护,确保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五、安全性评估1. 安全性评估要求(1)化妆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化妆品的类型和预期使用人群,进行完善的安全性评估。
(2)评估内容包括原料的安全性评估、产品的功效评估和临床试验等。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8.10•【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3号•【施行日期】2012.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通关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3号)《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进出口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商品目录》及有关国际条约、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化妆品(包括成品和半成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出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化妆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家(地区)签订的协议、议定书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对进口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
我国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可以参照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六条进口化妆品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便利贸易和进口检验工作的需要,可以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

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随着人们对美的追求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化妆品市场日益繁荣。
然而,由于一些化妆品制造商质量和安全意识不足,一些不合格和不安全的产品进入市场,给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带来了风险。
为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安全,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监督管理、质量标准和安全规程三个方面,对化妆品质量安全进行深入探讨。
一、监督管理1. 目的和原则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市场上销售的化妆品质量达到标准,不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伤害。
监督管理的原则是科学、公正、公开、高效和便利。
2. 监管机构的职责政府相关部门应成立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程,包括制定化妆品质量标准、监督化妆品生产企业,并对市场上的化妆品进行抽检和监测。
3. 企业责任化妆品生产企业应遵守化妆品质量和安全标准,建立标准化的生产管理体系,并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和实验室设备。
企业对生产过程进行全程监控,确保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
4. 抽检和监测监管机构应定期抽检和监测市场上的化妆品,包括成分分析、质量评估和安全性评价等。
对于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包括下架、召回和惩罚等。
5. 信息公开和消费者教育监管部门应及时向公众公开抽检和监测结果,提高消费者对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认知和警惕,引导消费者理性选择。
二、质量标准1. 成分标准化妆品的成分应符合相关国家或地区的法规和标准,不得使用禁用和限用物质。
对于特殊人群,如孕妇和婴幼儿,应设置特殊标准和限制。
2. 生产标准化妆品生产过程应符合相关标准,包括原料采购、生产工艺、设备设施和操作流程等。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和可追溯性。
3. 包装标准化妆品的包装应符合相关标准,包括标识、说明书、防伪和防止二次污染等。
标识应清晰可见,说明书应详细准确,防伪措施应有效可靠。
4. 标签标识化妆品标签标识应符合相关标准,包括产品名称、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表和使用方法等。
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

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是现代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产品,其安全性和质量问题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健康。
为了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监督管理规范。
本文将从生产、质量控制、销售等方面,详细介绍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
一、生产过程规范1. 原料采购与管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原料采购与管理体系,严格控制原料质量。
规定采购渠道,确保原料来源可追溯。
在采购环节中,要对原料进行可靠的质量检验,并建立相关档案,方便追溯与管理。
2. 生产工艺与设备化妆品生产过程中,应使用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要建立标准化的生产流程和作业规范,确保每一个环节的操作符合安全要求。
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检修,并记录相关操作。
3. 生产环境管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应保持生产车间的清洁与卫生。
要定期对生产环境进行清理、消毒,防止交叉污染。
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范,确保化妆品生产的卫生安全。
二、质量控制规范1. 质量检验与监测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检验与监测体系,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要对化妆品原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进行全面、系统的质量检验,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
要根据产品的特性确定适当的检测方法,并建立相应的检测标准。
2. 不良品处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制定不良品处理的规范与流程,建立完善的不良品记录与管理系统。
对于不合格的化妆品产品,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理的处理,如退货、报废等。
并要对不良品的原因进行分析,采取改进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出现。
3. 安全警示与标签规范化妆品生产企业在产品包装上应明确标注产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信息。
同时,应根据产品的特性,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警示,如敏感肌肤慎用、仅限外用等。
三、销售与售后服务规范1. 销售环境与设施化妆品销售企业应提供整洁、卫生的销售环境。
要对商品陈列进行分类、规范,方便顾客选购。
销售环境要保持适当的温湿度,防止产品受潮或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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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II 1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总则 (2)5化妆品生产 (2)5.1原料的控制 (2)5.2 厂区卫生要求 (3)5.3 车间及设备设施 (3)5.4生产过程的卫生控制 (5)5.5包装、储存、运输的卫生控制 (5)5.6生产、质量管理人员 (6)6检验 (7)6.1检验能力 (7)6.2检验环节 (7)6.3检验内容 (7)7不合格品的处理 (8)8追溯管理要求 (8)8.1 追溯要求 (8)8.2追溯实施 (8)9产品召回 (9)9.1 建立产品召回程序 (9)9.2 启动召回程序的条件 (9)9.3 产品召回的实施 (9)9.4 召回产品的处理 (9)10卫生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 (9)前 言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并归口。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起草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标准法规研究中心。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主要起草人:出口化妆品质量安全控制规范1范围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规定了出口化妆品在生产、检验、不合格品的处理、追溯管理、产品召回和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等环节涉及质量安全控制方面的技术要求。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适用于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然而,鼓励根据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指导性技术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7916 化妆品卫生标准GB5296.1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GB5296.3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化妆品卫生规范(卫生部)ISO 22716:2007(E) 国际化妆品良好生产规范准则3术语和定义ISO22716:2007(E)和GB5296.3确立的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导性技术文件。
3.1 化妆品 cosmetics以涂抹、洒、喷或其它类似方式,施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芳香、改变外观、修正人体气味、保养、保持良好状态目的的产品。
3.2 原料 raw material生产过程中使用,用于形成半成品的物质。
3.3 包装材料 packaging material用于包装化妆品产品的任何材料,不包括用于运输的包装材料。
根据是否直接接触内容物分为内包装材料和外包装材料。
3.4 半成品bulk product已完成制造过程,但未完成预包装的产品。
3.5 成品 finished product已完成制造和预包装过程的产品。
3.6 批 batch在同一生产日期,由相同原料经过同一加工工艺或同一系列加工工艺生产的一定数量的产品。
3.7 批号batch number用于识别“批”的一组数字和/或字母。
用之可以追溯和审查该批化妆品的生产历史。
3.8 召回 recall收回已投放市场的产品的决定。
3.9 样品 sample取自一个批并且提供有关该批的信息的一个或一组产品。
4 总则4.1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获得卫生、质检部门相关有效的行政许可。
4.2用于生产出口化妆品的原料应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4.3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卫生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追溯管理制度。
4.4出口化妆品应符合进口国或国际的相关产品的标准。
无进口国或国际的相关产品的标准的,应符合我国的相关产品的标准。
5化妆品生产5.1原料的控制5.1.1企业应制定原料验收、储存和使用的质量要求和控制程序,并有效实施,保证原料的安全卫生。
原料应符合进口国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1.2企业应建立原料合格供应商名单、合格供货商评价及追溯制度以及原料相关采购记录。
5.1.3企业应要求原料供应商按供货批次提供有效的检验报告或其它合格证明,经进厂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
5.1.4各种原料应按待检、合格、不合格分别存放,并标识。
不合格的原料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有处理记录。
5.1.5 经验收或检验合格的原料,应按不同品种和批次分开存放,并标识品名、供应商名称、规格、批号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信息。
5.1.6 库存的原料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有详细的入、出库记录,并定期检查和盘点。
5.2 厂区卫生要求5.2.1企业的选址应当符合市政总体规划,不得建在可能影响化妆品安全卫生的区域,周围无物理、化学、生物等污染源。
5.2.2厂区应按工艺要求布局,生产区与生活区隔离。
生产区的设置应能保证生产连续性且不得有交叉污染,厂区内易产生污染的场所、设施应远离生产区,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5.2.3厂区应建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原料、包装材料、成品等储存库以及废料、垃圾暂存设施。
按照生产工艺的先后次序和产品特点,将原料预处理、产品制造和包装、工器具的清洗消毒、检验和储存等不同清洁卫生要求的区域分开设置,布局合理,防止交叉污染。
5.2.4厂区应合理绿化,无裸露地表,道路应以水泥或其他坚硬材料辅设,路面平坦、无积水,保持清洁。
5.2.5厂区排水畅通,垃圾及废弃物应集中存放,并及时清理出厂。
5.2.6厂区卫生间应有冲水、洗手、防蝇、防虫、防鼠设施,墙壁、地面易于清洗并保持清洁。
5.3车间及设备设施5.3.1车间5.3.1.1车间布局合理,其面积、高度应与生产能力和设备安置相适应。
不同清洁卫生要求的区域应隔离,避免交叉污染。
5.3.1.2 制作间、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更衣室及其缓冲区空气应根据生产工艺的需要经过净化或消毒处理5.3.1.3 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或者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应使用单独生产车间和专用生产设备,落实相应卫生、安全措施,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5.3.1.4生产车间内墙壁、屋顶和天花板应用无毒、浅色、防水、防霉、不易脱落、易于清洗的材料修建,墙壁与地面的交界处具有弧度。
5.3.1.5生产车间地面应用无毒、坚固、不渗水、耐腐蚀的材料修建,平整、无积水并保持清洁。
需用水冲洗的车间,地面应有适当的坡度,防止积水。
5.3.1.6车间门窗应用易清洗、不渗水、耐腐蚀的材料制作,结构严密。
5.3.1.7车间与外界相连的排水口、通风处应安装防鼠、防蝇、防虫及防尘等设施。
5.3.1.8 设参观走廊的生产车间应用玻璃墙与生产区隔开,防止污染。
5.3.2卫生设施5.3.2.1不同清洁区域应分别设置更衣室,更衣室的面积要与生产人数相适应。
更衣室应配备衣柜、鞋架等设施,并保持清洁卫生,光线、通风良好。
5.3.2.2车间入口处及视产品属性在车间适当位置应设置洗手、消毒、干手的设备或者用品,其数量应与生产人员相匹配。
洗手水龙头为非手动开关。
5.3.2.3厕所不得设在生产车间内部,应为水冲式厕所;厕所与车间应设缓冲区,并有防臭、防蚊蝇昆虫、通风排气等设施。
5.3.2.4车间内应配置设备、工器具清洗消毒设施。
5.3.2.5车间内的排水沟及卫生清洁设施等不得对化妆品的生产带来污染。
5.3.3 生产设备和工器具5.3.3.1 设备、工器具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布局应符合工艺和产品卫生要求。
5.3.3.2 设备、工器具和容器与物料的接触面应使用无毒、无味、易清洁的材料制作,不得吸附物料或与物料起反应。
设备的设计、构造和安装应易于对设备内外进行必要的清洗、消毒和维护,防止产品受到污染。
5.3.3.3暂时不用的转接软管和配件应保持清洁干燥,免受灰尘等污染。
5.3.3.4暴露在外的管道宜采用托架悬挂或支撑,与四周有足够的间隔以便于清洁,同时防止水滴、冷凝水和灰尘对化妆品造成污染。
5.3.3.5不同用途的管道应有清晰的标识明显区分。
生产用水的管道应易于清洗,有防虹吸或防回流装置,不得与非生产用水的管道相连接。
5.3.3.6盛装化妆品和废弃物的容器应有明显的标识加以区别,不得混用,应采用塑料或不锈钢等无毒材料制成。
5.3.4 生产用水5.3.4.1应根据不同产品的需要安装符合要求的水处理装置。
5.3.4.2生产用水至少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要求,对水质的卫生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两次,自备水源应当具备有效的卫生保障设施,备有供水网络图。
5.3.4.3应定期监测水处理的过程参数,制定水质监测计划,对生产用水的微生物以及必要的理化指标进行检测,以确保生产用水满足化妆品生产需要。
5.3.4.4水处理设备的安装应避免水滞留或受污染。
5.3.5 其他设施5.3.5.1车间排水系统合理、畅通,有防止污水倒流和防鼠防虫的装置。
5.3.5.2有温(湿)度要求的工序和场所应安装温(湿)度显示及监控装置,并按照产品工艺要求将温(湿)度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5.3.5.3 制造、包装等场所应保持通风良好。
应根据生产工艺配有相应的除尘、防爆、排烟和通风设施。
5.3.5.4 车间内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照明设施。
照明设施不宜安装在生产线或裸露产品的上方,并应加装防护罩。
工作场所以及检验台的照度应满足生产、检验的要求,光线以不改变产品的本色为宜。
5.4生产过程的卫生控制5.4.1 防止污染5.4.1.1生产过程中应按照生产工艺的先后次序和产品特点,将不同清洁卫生要求的区域有效分开设置,防止人流、物流交叉污染。
5.4.1.2 原料进入生产车间,应经过物料通道进入。
应在预处理区域去除物料的外包装,不能去除外包装的,在进入生产车间前应采取措施清洁外包装表面。
5.4.1.3物料配制好后应放在清洁的密闭容器中,及时进入下工序,需储存的,应指定储存期限,不能超期限使用,并有明显的标识。
不同清洁区域的物料传递应通过传递窗进行。
5.4.1.4车间内不得堆放与化妆品生产无关的其他物品。
5.4.1.5生产过程中应避免废水、废弃物对成品、半成品、原料和包装材料造成污染;盛放产品的容器(包括水管)不得直接接触地面。
5.4.1.6维修设备时,不得污染原料、半成品、成品,维修后要对相关设备和区域进行清洗消毒。
5.4.1.7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品应隔离存放,有明显标志,并在质量管理人员的监督下妥善处理。
5.4.2 清洗消毒5.4.2.1企业应根据生产的特点制定有效的清洗消毒计划,指定专人负责实施。
5.4.2.2班前、班后应对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场地等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班前检查合格后,方可生产。
5.4.3厂房、设备和工器具的维护5.4.3.1厂房、设备和工器具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5.4.3.2应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计量仪器应定期进行校准。
5.4.4有毒有害物品、虫害的控制5.4.4.1企业应制定并执行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和使用管理制度,确保厂区、车间和实验室使用的所有有毒有害物品得到有效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