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养老保险政策[34页]
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1篇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年老退休后的根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国家法定根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单位补充养老保险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
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国家法定根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地方补充养老保险;鼓励、支持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为职工参加单位补充养老保险;提倡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以下用人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和劳动者(以下统称被保险人)必须依法参加养老保险: (一)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第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以下人员可以参加养老保险: (一)本市城镇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 (二)与单位没有劳动关系的投资者。
第六条社会养老保险应当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和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开展水平相适应的原那么。
第七条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方式,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合理负担。
养老保险待遇同被保险人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挂钩,并建立合理调节机制,使之与本市国民经济开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依法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待遇的给付。
养老保险基金、各项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
第九条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和指导。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承办养老保险具体业务。
市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称征缴机关)负责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核算和管理工作。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协助做好养老保险工作。
养老金国家政策(含解释)

养老金国家政策(含解释) 养老金国家政策(含解释)1、绪论1.1 养老金的定义1.2 养老金的重要性1.3 本文目的1.4 养老金国家政策的背景2、养老金制度2.1 养老金制度的基本原则2.2 养老金制度的分类2.2.1 公共养老金制度2.2.2 增加型养老金制度2.2.3 个人养老金制度3、养老金国家政策的主要内容3.1 养老金的计算方式3.1.1 养老金的基础计算公式3.1.2 养老金的调整方式3.2 养老金的缴费政策3.2.1 缴费基数和费率的确定 3.2.2 缴费方式和时间3.3 养老金的领取条件和方式3.3.1 养老金领取的年龄要求 3.3.2 养老金领取的方式3.4 养老金的补充和补偿政策3.4.1 补充养老金制度3.4.2 养老金缺口的补偿政策 3.5 养老金政策的评估和调整机制 3.5.1 养老金政策的评估指标3.5.2 养老金政策的调整程序4、养老金国家政策的执行机构和责任 4.1 养老金国家政策的执行机构 4.1.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4.1.2 财政部门4.1.3 监管机构4.2 养老金国家政策的责任主体4.2.1 国家4.2.2 企事业单位4.2.3 个人5、附件5.1 养老金国家政策相关法规文件5.2 养老金计算示例表格附录:法律名词及注释:1、养老金:退休人员按照国家规定领取的一定金额的金钱,用于维持其生活的基本需求。
2、公共养老金制度:由国家统一管理和配置的养老金制度,适用于所有符合条件的公民。
3、增加型养老金制度:在公共养老金制度基础上,允许个人和单位额外缴纳养老金,以提高退休后的待遇。
4、个人养老金制度:由个人自愿参与的养老金制度,个人按照一定规定向养老金账户缴纳养老金。
我国养老保险政策

我国养老保险政策作者:王青洋来源:《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3年第10期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我国即将迎来第一个老年人口增长高峰,这无疑给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带来了巨大的压力,而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又存在着很大的缺陷,需要下决心进行改革和完善,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真正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养老保险制度。
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概述改革开放以后,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1995年国发[1995]6号文确定了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目标:要求建立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样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障体系。
我们煤炭行业是最早进行试点行业之一,煤炭行业根据煤炭部《转发劳动部关于对〈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批复》的通知,从1995年11月开始试行,规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金的比例不超过企业总工资的20%,个人缴纳工资的3%,逐年提高0.5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并按本人工资的12%(98年以后根据国发[1998]28号改为11%)建立个人账户,不足的从企业缴费中划拨,至此我国的养老保险政策架构初步建立起来。
经过十多年的不断摸索和完善,我国已建成一个较为完备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中国养老保险发展现状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低,我国只有北京、天津等13个省市实现了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其余省份以市级统筹为主。
造成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分散,在实践中导致了很多问题:一是限制了保险的社会共济作用,低层次统筹的格局加剧了资金供求的结构性矛盾;二是加大了基金管理的风险,增加了基金监管的难度;三是过低的统筹层次,导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阻碍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
相比较国外先进的统筹层次管理,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有很大的差距。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法制建设滞后。
从国外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实践来看,尤其是美国、新加坡等养老保险法制建设比较规范的国家,养老保险必须建立在一整套严密的法律体系上。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PPT34页)

退休年龄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计发月数 233 230 226 223 220 216 212 207 204 199 195
退休年龄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计发月数 190 185 180 175 170 164 158 152 145 139 132
• ※按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时间,1995年7月1 日前个人实际缴费期间统一算做视同缴费年限(不含中直行业移交 单位)。
(三)养老金的待遇计发
“新人”: 2014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 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 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 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制度改革相关政策解读
霍艺文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解读
一、改革的背景 二、改革的总体思路 三、改革的政策要点 四、几点工作建议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背景
(一)为什么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改革了20年,机关事 业的才刚刚出台?
• 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性质不一样,风险不一样。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稳定,没有遇到养老金发放困难的危机。 • 没有一致的看法
款单位,单位缴费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 作人员退休前,记账储存额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 款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 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社会保障部的养老保险政策解析

社会保障部的养老保险政策解析社会保障部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管理各项社会保险政策。
其中,养老保险政策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和权益保护。
本文将对社会保障部的养老保险政策进行深入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对养老保险相关问题。
一、养老保险政策的背景和目标养老保险是国家针对老年人退休后的生活保障问题所推出的一项政策。
我国的养老保险政策始于20世纪80年代,经过多次完善和调整,逐渐形成了现行的养老保险体系。
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和管理养老保险政策,旨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安的目标。
二、养老保险政策的内容和覆盖范围1. 养老金制度社会保障部通过制定养老金制度,为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提供基本养老金的领取,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水平。
养老金的发放标准和计算方法根据地区和参保年限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一般是以个人缴费时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为依据计算而来。
同时,社会保障部还规定了养老金的调整机制,以适应物价变化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2. 养老保险参保和缴费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养老保险的参保和缴费政策。
一般情况下,雇员和雇主都要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并在退休时享受养老金的待遇。
同时,社会保障部也鼓励自愿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加入养老保险,以确保他们的退休后有一定的经济来源。
3. 养老保险的待遇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养老保险待遇的标准和计算方法。
退休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领基本养老金。
此外,社会保障部还为特殊群体制定了特殊待遇政策,如独生子女、残疾人和烈属等。
三、养老保险政策的优势和争议1. 优势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有效解决了老年人的生活保障问题。
通过养老金的发放,老年人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来源,提高了他们的生活水平和幸福感。
同时,养老保险政策也鼓励了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为他们的退休后提供了一定的社会保障。
2. 争议养老保险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争议。
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老龄化问题的日益凸显,养老保险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广泛受到关注。
为了确保养老保险的有效实施和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政府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本文将对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进行探讨。
一、养老保险法律法规1. 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过程。
在我国,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主要由养老保险法和相关实施办法来规范。
养老保险法于2014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为个人提供了老年阶段的基本养老保障。
该法从保障对象、保险费征收和缴纳、待遇计算和支付等方面对养老保险进行了规定,确保了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
2. 养老金的调整与支付养老保险法对养老金的调整与支付也有明确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养老金的调整应以物价上涨、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和养老保险基金收益等因素为依据,确保养老金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同时,养老金的支付应当及时准确,确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3. 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关系到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确保基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养老保险法规定了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基金的投资运营以及基金的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此外,对于违规使用、挪用和损害养老保险基金的行为,也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和惩处。
二、养老保险相关政策1. 公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公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核心和基础。
为了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政府出台了相关政策,鼓励和引导更多的人参与到养老保险中来。
一方面,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居民对养老保险制度的认知和参与度;另一方面,制定差别化的缴费政策,允许个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不同的缴费方式。
2. 职工养老保险政策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是国家针对职工群体的养老保障政策。
根据政策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确保职工在退休时能够享受到相应的养老金待遇。
政府还加大了对于欠费缴费、拖欠养老金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 章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2012.9.14
2012/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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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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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又称老年保险 或年金保险) 是指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 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 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 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 依法获得经济收入、物质 帮助和生活服务的社会保 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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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就其保险范围、 保险水平、保险方式的不 同,又可分为基本养老保 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 储蓄性养老保险。 国际社会通常称“三个支 柱”。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主 要险种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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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第一节 第二节 制度 第三节 制度 第四节 制度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重点: 第一、三节 思考: 我国为什么要选择建立统帐结 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 度? 为什么可以将城乡居民社会养 老保险制度合并运行? 统一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养 老保险制度的可行性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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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国家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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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险条例》1951.2.26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 职的暂行办法》 1978.6.2 国发104号 《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 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 33号) 《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 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 [1995]6号) 《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7]26号) 《社会保险法》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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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养老保险法全文2010-10-29 11:11:35| 分类:珍藏图书|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发布2010-10-28 23:08:15来源: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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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改革开放以前 的养老保险政 策
我国改革开放以前在部分企业实行的养老保险政策具有一定的 特权性质。此处的“特权”包括两个含义:一是只有少数人才 有获得养老保险金的权利;二是少数人的这种权利的实现并不 是与个人承担的相应义务直接相关的,至少,权利实现需要的 资金是否来源于权利享有者的贡献是模糊不清的。在社会保险 发展的历史上,很多国家的社会保险在建立之初只覆盖部分劳 动者,但是权利实现需要的资金源自何处是相对清楚的。
在一些国家,只覆盖少数人的社会保险权利实现需要的资金主 要源自权利享有者的贡献。即使有国家财政资金的支持,国家 财政资金也来自有纳税能力的人的税金。而在改革开放以前的 中国,只有少数人才有获得养老保险金的权利,很有可能贫穷 的农民也为少数人权利的实现付出了资金。
一、养老保险 政策的创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 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第二十三条的内容就是关于在企业
三、《劳动保
险条例》颁布
的原因和政策 结果
1951年2月政务院公布的《劳动保险条例》第一章第一条的内 容就是:“为了保护雇佣劳动者的健康,减轻其生活中的特殊 困难,特依据目前经济条件,制定本条例。”这已经表明在个 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新的共同体的关系方面,国家对“保 护雇佣劳动者的健康,减轻其生活中的特殊困难”发挥作用。
第二章 养老保险政策
本章要点
●我国改革开放以前在部分企业实行的养老保险政策在一定程度 上是一种特权性质的养老保险政策。只有少数人才有获得养老保 险金的权利,且这种权利的实现并不是与个人承担的相应义务直 接相关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的企业养老保险政策存在个人 责任与集体责任模糊不清的缺点。
●20世纪80年代的养老保险改革主要针对两个问题:一个是改变 在退休费支付方面企业负担畸轻畸重的状况;另一个是人口老龄 化问题。
与此同时,尽管1956年以后大部分城镇企业职工被纳入了有资格领取退休金的 范围,但是在全国人口中,城镇人口直到1964年进行第二次人口普查时,也只 占比不到23%。劳动年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不足50%,因此有资格领取退休 金的职工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占总人口的比例不会超过10%,占劳 动年龄人口和60岁以上人口的比例不会超过20%。毫无疑问,领取退休金只是 少数人的特权。
目前中国的养老保险政策包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 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在 有些地方实现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这几类政策虽然都与老 年人的生活保障有关,主要目标都是保障老年人的生活需要,但是它 们形成的社会背景、被利益相关者建构的政策问题是有显著区别的, 因此具体的政策内容和政策效果有很大不同,在保障老年人的生活需 要的水平方面也有明显差别。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 保险相结合的制度,比较清晰地包含了明确职工个人在养老保险 中的义务与权利的观念。在实践中,这一观念并没有得到普遍重 视。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推出以后,又逐渐推进的新型农村社会 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及近两年实行的机关事业
上述几类养老保险政策中,最早推行的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企业职 工养老保险政策的前身,是1951年政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劳动保险条例》)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有 关内容,以及后来进行的一些修改。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制度与《劳 动保险条例》也有一定的关联。而现行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 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则是企业职工 养老保险政策的后续。这些不同类别、在不同时期实行的养老保险政 策在推进平等方面具有不同的特点和作用方向。这些后续的养老保险 政策都与先前的《劳动保险条例》有一定的关联。将政策措施置于其 形成环境之中,分析“谁得到了什么”,政策“为什么”如此,政策 “产生了什么影响”,以及政策问题是怎样被建构的,需要从1951年 政务院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开始。
“逐步实行劳动保险制度”的规定。此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
院根据这一规定责成劳动部会同中华全国总工会起草《劳动保 险条例》。原劳动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于1950年拟订了《劳动
保险条例》草案,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审查同意后,政务 院于同年10月27日决定予以公布,组织全国职工讨论。在广大
职工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原劳动部会同中华全国总工会对《劳 动保险条例》做了修改,经政务院第73次会议批准,于1951年2 月26日正式颁布实施。原劳动部于1953年1月公布试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草案)》。 这是中国历史
上从未有过的创举。
二、“谁得到 了什么”
1956年以后,一方面,城镇企业职工中的大部分人被纳入了有资格领取退休金 的范围;另一方面,我国完成了对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实现了生产资料 公有制。此时,虽然表面上是各个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3%缴纳保险费,其 中30%上缴中华全国总工会,70%用于支付本企业职工的个人劳动保险,但是, 由于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企业的资金、职工工资和作为劳动保险费的资金 不一定是本企业职工的劳动创造,有可能是国家的拨款。而国家的资金既来自 创造价值、能够赢利的企业,也来自通过对农产品的统购统销实行剪刀差获取 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