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超室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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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超室、彩色多普勒超声显像室工作制度

B超室、彩色多普勒超声显像室工作制度

B超室、彩色多普勒超声显像室工作制度
1.由医生填写申请单,同时患者做好准备,急症患者优先,按要求
检查相关部位。

2.严格遵守康益德操作规程和记录要求,确保检查质量,如遇疑难
及特殊问题应与上级和有关科室医师研究解决。

3.传染病患者,最后安排检查,检查完毕必须严格消毒仪器和用具。

4.及时完成记录分类、归档装订及检查数量登记。

5.负责仪器清洁,一级保养及仪器有关附件的保管,如发现故障及
时报告,通知检修。

6.每日工作完毕,切断仪器电源并擦净探头放好,关闭门窗后方可
下班。

7.遵守纪律、坚守岗位、着装整齐、礼貌待患、不会客不闲谈。

B超室工作制度

B超室工作制度

B超室工作制度
一、实行院长领导下的科主任负责制,健全科室管理,加强医德医风教育,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努力提高诊断质量。

二、坚守工作岗位,不迟到,不早退,按时上.下班,维护好秩序,热情服务,廉洁行医,接受监督。

三、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肃认真,成立质控小组,保证检查质量,发现疑难病例应及时会诊讨论并与临床医师联系。

四、超声检查须由临床医师详细填写申请单。

急诊病人随到随检。

五、超声诊断要密切结合临床。

检查完毕,应及时准确书写诊断报告单。

六、所有检查人员均需认真登记,重点病人应按规定进行详细的记录,以便复查、追踪随访。

七、经常讨论诊断结果和操作技术,解决疑难问题。

八、定期向临床科室征求意见,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九、与临床科室密切沟通,积极开展新业务。

开展新业务.新技术时,科室首先明确其目的、意义及方法,向医院申报,经过审批后方可进行。

十、创造良好的环境,保持室内清洁、整洁与安静,严禁在室内吸烟、谈笑、会客,各级人员在工作时间应穿着整洁的工作服。

十一、爱护仪器设备,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证工作正常运转。

检查结束后,关机断电,全面整理室内环境卫生,下班时,关好门窗。

十二、注意安全用电,爱护操作仪器并指定专人保养,定期进行检修。

十三、全科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业务专业知识学习、培训等工作,互相配合,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十四、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严禁脱岗。

B超室工作制度

B超室工作制度

B超室工作制度
1、工作室内应保持清洁、整齐和安静;严禁在室内吸烟、谈笑、会客;各级人员在工作时间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换鞋入室。

2、各项超声检查必须由临床医师详细填写申请单,包括病史、体征及有关检查资料,并说明检查目的、要求及部位,经预约登记及办妥缴费或计账手续后方可检查。

3、急诊病例,临床医师在申请单上注明“急”字后应随到随查,以免延误病情。

4、超声检查时,必须严肃认真,工作人员应具有高度责任心;检查前要详细了解病情、检查部位、目的要求;遇有疑难问题或可疑病变难以确诊时,应立即向上级医师请示,必要时与临床医师共同研讨或短期作随访复查。

5、诊断报告应及时发出,疑难病例不应超过一天。

书写报告要求医学术语规范、字迹清楚,超声所见描述详细,阳性声象图应画示意图和体位标志,并提出影像诊断意见,供临床参考。

6、对超声检查的病例进行必要的随访登记。

对漏诊、误诊病例要进行分析讨论,以便吸取教训,不断提高诊断符合率。

7、严禁做胎儿性别鉴定。

8、凡利用各种名义和借口私自向检查对象透露胎儿性别,造成不良后果的,一经发现,扣发当月全部工资,情节严重者应追究法律责任。

b超室管理制度模版(4篇)

b超室管理制度模版(4篇)

b超室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B超室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保证患者的安全和隐私,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B超室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B超室的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以患者的健康和利益为中心,确保工作的安全、合法、有序进行。

第四条 B超室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不断提升诊断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B超室应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六条 B超室应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质量检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准确的诊断结果。

第七条 B超室应建立患者档案管理制度,保护患者的隐私。

第八条 B超室应积极开展质量评估和质量改进工作,提高诊断准确率和治疗效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九条 B超室设立。

应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十条 B超室应设立质控小组,负责质量管理、设备维护和质量改进工作。

第十一条 B超室应设置科室主任,负责B超室的日常管理和决策工作。

第十二条 B超室应设置技术负责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B超室应设置患者服务人员,负责患者接待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B超室应设立设备维护员,负责设备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

第三章质量管理第十五条 B超室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科学的质量控制和管理。

第十六条 B超室应制定质量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分工。

第十七条 B超室应加强对诊断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诊断准确性和一致性。

第十八条 B超室应进行自查和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B超室应建立意见反馈机制,接受患者和医务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B超室应建立患者满意度评估制度,定期评估患者对服务质量的满意程度。

第四章设备管理第二十一条 B超室应按照设备使用说明进行设备的安装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B超室应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诊断准确性。

第二十三条 B超室应定期进行设备的校验和标定,确保设备的测量准确性。

b超室管理制度模版(5篇)

b超室管理制度模版(5篇)

b超室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1.1 目的与依据本B超室管理制度旨在规范B超室的运行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保证患者安全和医疗质量的提高。

本制度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卫生行业标准以及医院相关规定制定。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内的所有B超室的管理。

第二章岗位职责2.1 B超室主任2.1.1 负责B超室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1.2 组织制定和更新B超室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2.1.3 安排和监督医技人员的工作,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2.1.4 负责医疗器械的维护和调试工作。

2.1.5 负责向上级部门汇报B超室的工作情况。

2.2 B超医生2.2.1 负责B超检查的诊断工作。

2.2.2 根据患者需要,合理选择B超检查的方式和问题。

2.2.3 制定和执行B超检查的操作规程,确保操作安全和准确。

2.2.4 上岗前负责对设备进行检查和准备工作。

2.3 护士2.3.1 协助医生进行B超检查,提供患者必要的协助。

2.3.2 负责对患者进行观察和监护,确保患者的安全。

2.3.3 负责B超设备的准备和清洁工作。

2.3.4 根据需要提醒患者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2.4 收费员2.4.1 负责对患者的收费工作,确保收费的准确和及时性。

2.4.2 根据医生开具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

2.4.3 维护好收费记录和患者个人信息的保密。

第三章 B超室工作流程3.1 患者预约3.1.1 患者可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预约B超检查。

3.1.2 收费员根据患者的预约信息进行登记和挂号,同时告知检查费用和检查前的准备事项。

3.2 签到与检查准备3.2.1 患者在预约时间前15分钟到达B超室,前台接待员进行登记,核对预约信息。

3.2.2 护士根据检查项目的要求,为患者提供必要的准备工作。

3.3 检查操作3.3.1 B超医生根据患者的预约资料和病情特点,对患者进行B 超检查。

3.3.2 护士协助医生进行检查操作,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观察。

B超室工作制度

B超室工作制度

.B超室工作制度B超室工作制度一、工作时间1. B超室的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包括早班、中班和晚班。

早班为早上8点至下午4点,中班为下午4点至晚上12点,晚班为晚上12点至早上8点。

每个班次之间必须有足够的交接时间,以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2. 在节假日和特殊情况下,工作时间可能会有所调整,具体安排由B超室主任根据需要确定并通知相关人员。

二、工作岗位B超室主要分为以下几个岗位:医生、技师、护士/文员。

1. 医生:负责进行B超检查、诊断和解读B超结果。

他们必须具备相关的医学知识和技能,并掌握B超设备的操作方法。

2. 技师:负责操作B超设备,协助医生进行检查。

他们需要经过相关培训,并获得相关资质证书。

同时,他们还负责设备的维护和日常的清洁工作。

3. 护士/文员:负责协助医生和技师进行工作,包括接待患者、登记信息、预约、打印报告等。

他们需要具备一定的医学知识和办公技能,能够熟练使用办公软件。

三、工作流程1. 接待患者:患者到达B超室后,由护士/文员进行登记,核对患者的个人信息和预约信息,并将其引导至等候区。

2. 检查准备:技师在医生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准备工作,如准备B超设备、准备检查所需要的耗材等。

3. 检查过程:医生根据患者的情况进行B超检查,技师负责操作设备和协助医生检查。

检查过程中,必须确保患者的隐私和安全,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4. 结果解读与报告:医生对B超图像进行解读,并将结果进行记录,生成B超报告。

护士/文员负责将报告打印、整理好,并交给患者。

5. 清洁与维护:每天结束工作后,技师必须对B超设备进行清洁和消毒,确保设备的卫生和安全。

同时,还需要进行设备的维护保养,如更换耗材、时常进行质控检测等。

四、工作责任1. B超室主任负责B超室的整体工作安排和协调管理,包括制定工作制度、培训、考核等。

2. 医生负责进行B超检查和诊断,并对结果负责。

他们必须保持技术的更新和学习,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

3. 技师负责操作B超设备和协助医生,保证检查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b超室规章制度

b超室规章制度

b超室规章制度B 超室规章制度一、B 超室工作制度1、B 超室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工作人员应保持 B 超室的清洁卫生,定期对室内进行消毒和清洁,为患者提供一个舒适、整洁的检查环境。

3、每日开机前,需对仪器进行检查和调试,确保仪器正常运行。

工作结束后,应关闭仪器电源,做好仪器的保养和维护工作。

4、认真执行各项操作规程,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检查,确保检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对待患者应热情、耐心、细致,尊重患者的隐私权和知情权,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6、检查时应仔细观察图像,认真分析病情,及时出具准确的检查报告。

报告应由具有资质的医师审核签字。

7、加强与临床科室的沟通和协作,及时反馈检查结果,为临床诊断和治疗提供有力的支持。

二、B 超室质量控制制度1、建立质量控制小组,定期对B 超室的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

2、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的校准和质量控制标准,定期对仪器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仪器的性能稳定和准确性。

3、对操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确保检查结果的质量。

4、加强对图像质量的控制,图像应清晰、完整、准确,符合诊断要求。

5、对检查报告进行质量控制,报告内容应完整、规范、准确,诊断结论应明确、合理。

6、定期对质量控制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改进措施,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三、B 超室感染控制制度1、严格遵守医院感染控制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医务人员的感染控制意识。

2、工作人员在操作前应洗手、戴口罩、帽子、手套等防护用品,操作后应及时进行手消毒。

3、检查床及仪器表面应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使用一次性床单和探头套,避免交叉感染。

4、对传染病患者或疑似传染病患者应安排在单独的房间进行检查,检查后及时进行消毒处理。

5、医疗废弃物应按照医院的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理,严禁随意丢弃。

四、B 超室预约与分诊制度1、患者需要进行 B 超检查时,应由临床医生开具检查申请单,并到 B 超室预约登记。

B超室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B超室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B超室工作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B超室工作管理,促进医院B超诊断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医院B超室的工作管理,包括人员管理、设备使用、质量控制等方面。

第三条B超室管理应坚持“质量第一、服务至上”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患者安全。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四条B超室的人员配备应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配置,明确岗位职责,确保有责任心、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人员。

第五条B超室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专业资格证书,定期参加继续教育,提高个人技术能力和专业水平。

第六条B超室人员应遵守医院行规,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严守患者隐私,不得泄露患者隐私信息。

第七条B超室人员应积极参加教学、学术交流等活动,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三章设备使用管理第八条B超室设备应定期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设备管理人员应制定设备维护计划和维护记录,及时处理设备故障。

第九条B超室设备使用前应经过严格的日常检查,确保设备的工作正常。

使用人员应按照设备操作手册进行操作,遵守使用规范,确保患者安全。

第十条B超室设备使用后应及时清洁、消毒,保持设备的干净卫生。

定期对设备进行内外部清洁,减少污染。

第十一条B超室设备的使用人员应认真记录患者信息和检查结果,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使用人员应定期备份数据,避免数据丢失。

第四章质量控制管理第十二条B超室应建立质量控制计划,制定质量控制标准,保证B超检查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三条B超室应定期参加质量监控活动,遵守质量控制规程,提高B超诊断准确性和质量。

第十四条B超室应建立质量评估制度,定期进行自我评估,并接受医院进行的质量监督。

第五章违纪处分第十五条对于不按规章制度进行工作的人员,一经发现,将按照医院相关规定进行违纪处理。

第十六条对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人员,将予以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降职、辞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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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超室工作制度一、需作检查的病员,由临床医师填写申请单。

对预约检查的病人应详细交待注意事项,检查前应了解病员是否按要求做好准备。

二、检查危重病员时应有医护人员护送或预先联系到床边会诊检查。

三、及时准确报告检查结果,遇疑难问题请示上级医师或与临床医师会诊。

完成进修、实习人员的带教工作。

四、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认真执行医疗器械管理制度,注意安全,定期保养、维修、并对仪器进行检测。

五、由专人保管各种检查记录,建立档案,经过批准和登记后才能借出。

六、不得为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B超检查注意事项一、凡做肝脏检查者,带近一个月内的肝功能化验单及有关检验单。

二、做胆囊检查者,检查前12小时禁食,前三天应少吃脂肪食物,检查时带高脂餐一份(二两素油煎两个鸡蛋)。

三、做胰腺、腹腔肿块者,检查前日晚服轻泻(果导片0.2g或番泻叶4.5-5g),在前3天内禁食一切易发酵的食物,检查前日晚吃少渣流食(稀饭等),当天禁早餐。

四、检查膀胱、子宫、前列腺、盆腔肿块、早孕者、检查前2-3小时禁排尿(使膀胱有涨感),检查前1小时饮水500ml。

五、凡做过X线及其它化验检查或在它院做过B超检查者,请把报告单带来参考。

B超透环须知一、透环时请带本人身份证或结婚证。

二、透环时需饮水500毫升,以充盈膀胱。

三、检查内容1、检查节育环的位置是否正常。

2、节育环存留宫内或已脱落。

3、有无引起并发症。

四、常用节育环有单环、T型环、麻花环、混合环和节育花环等。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二号)《安徽省禁止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已经2004年4月2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禁止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4月26日B超操作人员管理制度一、为保持出生人口性别比正常,B超室工作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安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禁止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加强法制观念。

二、B超操作人员应持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超声医学上岗资格证书,还应当具有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

(或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比照上述标准指定专业人上岗)三、B超室门前必须设置醒目的《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标记。

四、超声诊断时,实行双人双锁、相互监督、共同管理的运行机制。

双人双锁管理,操作人员与协管人员分别保管钥匙。

凡孕情检查实行双人作业,必须有协管人员协助,出具报告单,由B超医生和协管两人签字。

B超诊断检查要求如实认真填写,不得漏项,并由申请医生、B超医生、协管员三人签字,于每月定期通报。

夜间急诊病人急需做超声诊断时,必须有医院总值班陪同超声诊断的医生,方可开机操作。

五、对有遗传性疾病学上确有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就在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省立医院、安医附院、蚌医附院、皖医附院)鉴定。

六、严禁医疗卫生单位职工带领或介绍孕妇到本单位B超室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坚决杜绝使用超声诊断技术鉴定胎儿性别。

七、凡违反以上规定,擅自进行非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者,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查实给予降级并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取消执业资格,处10000以上30000以下的罚款。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2000年9月22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4月2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保持出生人口正常性别比例,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度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持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纳入人口发展规划,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本规定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实施本规定的组织、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等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并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是指除怀疑胎儿有伴性遗传性疾病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第五条怀疑胎儿有伴性遗传性疾病,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由医疗保健机构组织3名以上的专家集体审核,并出具是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医学意见。

对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由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是否需要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前款中的医疗保健机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第六条除教学、科研机构因教学、科研需要外,购置适用超声诊断仪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诊疗科目设有医学超声项目;(三)超声诊断仪操作人员、超声诊断人员持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超声医学上岗资格证书,超声诊断人员还应具有执业助理医生以上资格。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避孕节育声检查需要购买超声诊断仪的,按照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购置超声诊断仪等可用于鉴定胎儿性别设备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将所购设备的类型、数量、使用场所和操作人员名单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有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

第八条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终止妊娠手术业务,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批准机关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终止妊娠手术。

第九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不得终止妊娠,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严重危害妇女健康的;(四)经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认为需要终止妊娠的;(五)省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要求终止妊娠的,应当向经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供本人身份证、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意见;有前款第五项情形要求终止妊娠的,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第十条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

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终止妊娠的,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供相关身份证;其中20周岁以上的孕妇,除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外,还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证明。

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经批准的施术机构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施术机构为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终止妊娠时,应当查验、登记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相关证明,并将证明复印件同手术病志一并存档。

第十二条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应当查验购药者的资格证明,并作购销记录。

终止妊娠药品目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第十三条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在经批准的施术机构使用。

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医师指导和监护下使用。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介绍14周以上的妇女非法接受鉴定胎儿性别或施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手术。

第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落实孕情检查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做好对孕妇的经常性访视、咨询等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后行为。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

对举报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5000元奖励。

具体奖励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使用超声诊断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购置可用于鉴定胎儿性别的设备不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备案;拒不备案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几条第一款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但未领取生育证的,不批准其再生育;已领取生育证的,注销其生育证。

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书面告知当事人不批准其再生育或都注销其生育证时,应当责成当事人落实长效节育措施。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行事责任。

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除安前款规定处罚外,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未查验、登记、有关证明施行手术或者手术记录虚假的,按非法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处理;示按规定登记、存档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组织、介绍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或者施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行为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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