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效合同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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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的无效与可撤销

论合同的无效与可撤销

论合同的无效与可撤销摘要: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在合同的效力中具有重要作用。

无效合同是自始不发生效力的合同,其不发生法律效力具有必然性,即不管当事人是否提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或仲载机构都可以裁定其无效。

这一点上,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是不同的。

可撤销合同只有合同的当事人请求时,法院和仲裁机构才可以决定是否予以撤销。

一、合同的无效(一)定义无效合同就是指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这样的合同。

无效合同是自始不发生效力的合同。

所谓不发生效力指的是不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合同约定的条款等同一纸空文,但在订立合同中发生的侵权行为、不当得利会产生赔偿损失、返还不当得利的效力。

无效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具有必然性,即不管当事人是否提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或仲载机构都可以裁定其无效。

这一点上,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是不同的。

可撤销合同只有合同的当事人请求时,法院和仲裁机构才可以决定是否予以撤销。

(二)无效合同的类型无效合同根据其无效程度和范围,分为部分无效合同和全部无效合同两种。

1、部分无效的合同,是指合同的某些条款虽然违反法律规定,但并不影响其他条款法律效力的合同。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全部无效的合同,是指合同虽成立,但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因而不被法律承认和保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自始至终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合同无效的原因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欺诈他方当事人使其陷于错误,从而与其订立的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

所谓欺诈是指故意把不真实的情况当作真实情况来表示,旨在使他人发生错误,并迎合自己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

构成欺诈应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须有欺诈行为,包括陈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

一般情况下,欺诈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但依照法律或交易习惯负有告知义务时,沉默也可构成欺诈。

论合同无效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

论合同无效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

(2)、向对方返还和向第三人返还。如果合同无效并没有涉及到第三人,就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其所取得的财产;如果合同无效是因为当事人处分了第三人的财产,取得财产的当事人应当依照判决或者裁决向第三人返还财产。
当事人根据合同所接受的是财物,就返还财物;接受的是货币,就返还货币。如果双方当事人故意违法,则应当将双方当事人从对方得到的财产,全都收归国库。
(二)、合同无效的类型
合同如果欠缺上述生效要件,就可能导致无效,具体来讲,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合同无效有以下几种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此处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此处的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财产返还时,孳息是否随物返还?《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均无规定。按传统民法理论,孳息应随物权转移而转移,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其物权没有转移,标的物仍属物主所有,其孳息应随物返回该物所有者。
1、返还财产的形式,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1)、单方返还和双方返还。单方返还,就是指一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了财产,该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财产;或者虽然双方当事人均从对方处接受了财产,但是一方没有违法行为,另一方有故意违法行为,则无违法行为一方有权请求返还 财产,而另一方当事人则无权请求返还财产,其被对方当事人占有的财产,应当依法上缴国库。双方返还,就是指双方当事人都从对方接受了给付的财产,则将双方当事人的财产都返还给对方。如果双方当事人故意违法,则应将双方当事人从对方处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效果

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效果

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效果一、合同的法律效力1. 合同的法律效力指合同自始至终在法律上具备的权威和约束力。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达成合同,依法签订合同书,并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合同即具备法律效力。

2. 合同的法律效力表现为三个基本特征:约束力、强制力和相对性。

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即双方必须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的合法约定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可以依法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也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3. 合同的法律效力也受到一定限制。

合同的内容、形式、订立程序等需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合同可能无效或部分无效。

例如,合同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公序良俗,或者以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将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二、合同的效果1. 合同的效果指合同对当事人产生的法律后果。

合同的效果可分为权利效果和责任效果两个方面。

2. 合同的权利效果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根据合同约定,当事人可以获得约定的利益。

例如,合同约定的货款支付义务,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交付商品;合同约定的技术转让义务,买方享有使用技术的权利。

3. 合同的责任效果是指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未能按时、按量、按质履行合同义务,将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4. 合同的效果还包括其他特殊效果,例如合同的解除、终止、修改等特定情形下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的履行,或者协商修改合同的内容和条款。

三、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合同的变更应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变更合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约定、口头协商或者其他形式的沟通,但需符合法律的规定与准则。

2. 合同的解除涉及到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也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的方式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并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将可能导致解除无效。

3. 合同解除后,双方应按照解除协议履行相应义务,或者按照法律、仲裁判决或裁定履行经济补偿义务。

论述无效合同的概念和情形

论述无效合同的概念和情形

论述无效合同的概念和情形说到“无效合同”,大伙儿可能首先会想到是不是自己签了个啥不靠谱的东西,搞得自己赔了钱或者吃了亏。

别急,咱今天就来聊聊什么叫无效合同,怎么判断一个合同到底是否有效。

反正就跟你在商场买东西一样,看到合适的就掏钱,不合适就算了,没啥好犹豫的。

可合同可不是这么简单,签了就得负责任,除非它真的是个“无效”的合同。

嗯,这个“无效”就是法律认定它从头到尾都没啥效力,跟没签差不多。

首先说什么是无效合同。

简单来说,如果一个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意味着这个合同完全不具备法律效力。

打个比方,就好比你去商店买东西,店员给你一个没装好电池的遥控器,你买了也根本用不了,合同也是这样,签了也是空话,啥作用都没有。

无效合同从来就不是个真正的“合同”,它根本就不成立。

法律上认定它无效,简直就像你签了个白纸,什么都没有。

这听起来有点复杂对吧?其实就是当合同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时候,哪怕你和对方已经签字了,它也不能产生你想象中的效果。

那什么情况会让一个合同无效呢?有几个常见的“雷区”是最容易让合同掉进无效的坑里。

第一种,合同内容违法。

这一点大家都懂,如果你签了个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比如你答应把自己的财产卖给别人,但实际上这个财产是禁止交易的,那么合同就直接无效。

像这种,法律一查出来,立马给你判定无效,啥效力都没有。

第二种就是,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不够。

想象一下,如果一个小孩子签了个合同,那合同有啥用呢?显然无效!孩子还没能力判断自己在做啥,签的合同根本不被承认。

再有,就是强迫或者欺诈。

你要是被人威胁逼迫签了合同,或者别人拿着虚假的信息诱使你签字,那个合同也不会被承认有效。

比如有人把你忽悠到“只需要30秒就能签个赚钱合约”,结果你签完才发现自己成了别人忽悠的“冤大头”。

这种合同,直接被法律判定无效,保护你不受侵害。

合同无效并不代表一切都结束。

有的情况下,合同虽无效,但有一方已经履行了一些义务,另一方收了好处,那么就可能涉及到“返还财产”的问题。

无效与失效管理办法了解无效和失效的法律规定和管理方法

无效与失效管理办法了解无效和失效的法律规定和管理方法

无效与失效管理办法了解无效和失效的法律规定和管理方法无效与失效管理办法: 了解无效和失效的法律规定和管理方法无效与失效是在法律领域中经常被提及的概念。

它们在法律规定和合同管理中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无效与失效的法律规定和管理方法进行探讨,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概念。

一、无效的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当一项法规、条款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其效力将被抹除,无法起到约束和规范的作用。

无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无效的原因一项法规、条款或合同无效的原因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未经法定程序制定或签订;(2)与法律、法规相抵触;(3)违反公序良俗;(4)缺乏必要的法律效力要件;(5)具有欺诈、胁迫、虚假意思表示等瑕疵。

2. 无效的效果一旦法规、条款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其效力即被剥夺。

也就是说,无效的法规、条款或合同不具有任何约束力,不能产生法律效果,当事人也无需履行相关义务。

二、失效的法律规定失效与无效在概念上存在一些差异。

失效通常指的是合同中某一或多项具体条款在符合一定条件下的失效。

失效的法律规定如下:1. 失效的条件一项合同条款失效通常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违反了法定的要求;(2)不能保证当事人的权益;(3)违反了公序良俗。

2. 失效的效果合同条款的失效通常只影响具体的条款,而不影响其他条款和整个合同的有效性。

即失效的条款将被排除在外,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其他有效的条款仍然有效并继续发挥作用。

三、无效与失效的管理方法无效与失效的管理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规定和裁判实践的参考在判断一项法规、条款或合同是否无效或失效时,可以参考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裁判实践。

这些是对无效和失效进行具体解释和规范的依据,有助于人们理解和应用这些概念。

2. 合同的审查为避免合同中出现无效或失效的条款,当事人在签署合同时应进行仔细的审查。

合同的审查过程中,应重点关注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等方面,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权益的保障。

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依据(3篇)

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某些法律行为可能存在无效的情形。

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是指当法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和责任。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依据进行探讨。

二、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1. 违反法律规定法律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违反公序良俗法律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即违反了社会公德、风俗习惯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违反公序良俗的,无效。

3. 缺乏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为主体缺乏民事行为能力,即未达到法定年龄、精神状态不正常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 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不真实,即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与内心真实意愿不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三、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依据1. 民事责任(1)返还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应当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的范围包括原物、孳息以及因返还财产而产生的必要费用。

(2)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行政责任(1)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行政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合同宣告无效后法律后果(3篇)

合同宣告无效后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法律形式,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合同无效的情况时有发生。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不符合法定生效条件,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合同宣告无效后,将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探讨合同宣告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二、合同无效的原因1. 缺乏行为能力: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因年龄、精神状态等原因,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不真实: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如受欺诈、胁迫等。

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 违反公序良俗:合同内容违反社会公德、公共秩序。

三、合同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1. 消除合同效力:合同宣告无效后,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2. 返还财产: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应当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

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另一方应当支付相应的价款。

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已履行了合同义务,则应当返还各自所取得的财产。

3. 损害赔偿:合同无效后,当事人一方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追究刑事责任:合同无效后,如果当事人一方有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 恢复原状: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应当恢复合同签订前的状态,如拆除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等。

6. 清理合同关系: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应当清理合同关系,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避免产生新的纠纷。

四、案例分析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支付了50万元定金。

后来,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存在问题,遂要求解除合同。

经鉴定,货物确实存在质量问题。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返还已支付的50万元定金,并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目的(合同)无效下居间(合同)的效力

目的(合同)无效下居间(合同)的效力

目的合同无效下居间合同的效力1. 引言在商业活动中,居间合同是常见的合同类别之一。

居间合同是指一方作为中间人,为另外两方(或多方)之间的交易提供协助、促成交易的合同。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目的合同无效可能会对居间合同的效力产生一定影响。

本文将讨论在目的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居间合同的效力以及相关的法律问题。

2. 目的合同无效的概念与法律效力目的合同无效是指因法律禁止、违背公序良俗或违反法律规定等原因,使合同标的或合同目的不合法或不可能实现,从而导致合同无效。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无效的合同被视为从一开始就没有存在过,即合同不存在。

因此,当目的合同无效时,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将无法发生法律效力。

3. 目的合同无效下居间合同的效力对于居间合同而言,其效力受目的合同的影响。

当目的合同无效时,涉及该目的合同的居间合同是否仍然有效呢?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实践的观点如下:3.1 效力不受影响一种观点认为,在目的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居间合同仍然有效。

因为居间合同是作为中间人促成交易的工具,与交易双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无直接关系。

居间合同的效力主要取决于交易双方是否遵守、履行合同中的约定和义务。

3.2 效力受限另一种观点认为,在目的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居间合同的效力受到一定限制。

居间合同的有效性要看其是否满足合同法的基本要素,并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效力规则。

如果目的合同的无效性会使居间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或者使居间合同的实施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的要求,居间合同的效力可能会受到影响。

3.3 利益保护在考虑居间合同有效性时,除了目的合同的有效性以外,还应考虑相关的公平原则和利益保护原则。

如果居间合同对于一方具有明显的利益保护作用,可以在目的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保持居间合同的效力,以保护该方的合法权益。

4. 解决争议的方式当发生目的合同无效与居间合同效力的争议时,各方可通过方式来解决纠纷:•协商解决:各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修改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寻求互利的解决方案;•仲裁或诉讼: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各方可选择提交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争议,由专业的仲裁员或法官来做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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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旧法中,“无效”与“撤销”具有不同含义,但法国民法典在使用这两个概念时,并未加以区别。

[1]德国民法则严格区分了无效与撤销,将法律行为分为无效法律行为、效力未定法律行为与得撤销法律行为。

我国合同法沿袭了德国法的规定,将合同分为无效合同、效力未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

一般认为,无效法律行为,不需要透过其他行为,即不生效力,学说称为当然无效。

[2]无效合同系属无效法律行为。

无效合同,是指已成立,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地当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是指不发生该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而不是不发生任何其他意义上的效果。

当事人对无效合同的无效存有过失的,须承担缔约过失上的责任,合同已履行的,当事人之间则发生返还财产的法律效果。

我国合同法第58条、59条对无效合同的法律效果作了相应的规定,但是该规定尚存在不尽人意之处,有待进一步解释与完善。

一、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无效合同与合同无效并非同一含义。

无效合同是合同的种类之一,而合同无效则为合同的法律效果。

无效合同是合同无效的原因之一,除无效合同之外,可撤销合同经撤销之后,效力未定合同未经权利人追认,合同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以及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等都可发生合同无效的法律效果。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虽然以“合同无效”进行表述,但其实际上就是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

无效合同是绝对无效[3]、当然无效、自始无效,而合同无效并非都为自始无效,一般认为继续性合同的解除不发生溯及无效的法律效果。

虽然无效合同其无效为当然无效,但是合同是否有无效原因,当事人间有争执时,主合同无效的当事人,不妨提起无效确认之诉,请求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我国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反观国外立法例,则存在不同规定。

法国民法典第2262条规定:“一切物权或债权的诉权,均经30年的时效而消灭,......”,这一规定所确定的时效期限适用于对绝对无效行为的主权利。

[4]而意大利民法典第1422条则明确规定,契约因绝对无效行为而产生的诉权,不因时效经过而消灭。

在我国民法学界,传统见解认为主无效法律行为的无效不应有期限的限制,认为无效法律行为可在任何时候主无效。

[5]传统见解所持的理由为:因权利不行使经过相当时间而影响权利的存续或其行使的,或为除斥期间,或为消灭时效[6]其客体或为一定的形成权,或为一定的请求权,并不包含得主或诉请确认法律行为无效的权利在,从而权利人的永久地主或诉请确认法律行为无效。

并且,传统见解认为法律行为之无效以绝对无效为原则,而具有绝对无效原因之法律行为影响公共利益,瑕疵程度最为严重,更须彻底的阻止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故不应限制当事人或第三人主或诉请法院确认无效的时间。

[7]但是新近的观点认为,在此问题上应区分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认为在绝对无效的情形,法律行为的订定违反私法自治生活的基本法律秩序,国家否认其效力,其目的在于维护一般的、抽象的公共利益,因而法律政策上应尽量增加或提高法律行为被宣告为无效的机会。

在相对无效的情形,法律行为虽具有无效的原因,但国家否认其效力,其目的在于维护个别的、特殊的利益或特定当事人的私人利益,因而为避免使无主或诉请确认法律行为无效的他方当事人及第三人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故而对主无效应有一定期间的限制。

[8]值得注意的是,该观点认为,就瑕疵法律行为在效力上的处罚类型而言,绝对无效的法律行为较接近或类似固有的、典型的无效法律行为,而相对无效的法律行为则较接近或类似于可撤销与效力未定法律行为。

[9]因而,尽管传统见解与新近观点在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的区分标准及其实益问题上存在分歧,[10]但是皆认为无效法律行为为(或近似于)绝对无效的法律行为,认为主无效或诉请法院确认无效都不应该存有时间上的限制,以达法律政策上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

然而,我国有论者认为,无效合同的无效主或诉请法院确认无效应适用诉讼时效。

该观点认为无效合同制度与诉讼时效制度存在价值上的冲突,认为如果对主合同无效的权利不加以时间上的限制,那么基于无效合同而产生的所有的法律关系就有可能永远处于悬而未决的不安状态,交易安全得不到保障,进而主对于主合同的权利,应该有一个期限的限制。

[11]本文对此不敢苟同。

法律行为无效的主或确认,其权利行使期间限制的目的在于调和二种互相冲突的法价值,即国家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干预与交易安全之间的冲突。

关于如何调和该价值冲突,我国学者有认为,应区分法律行为的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进行分别处理,已如上述。

而且,我国立法亦采相同做法。

按照上述见解及相关法律规定,无效合同的无效为绝对无效,因其所违反的是公共利益,因而应强调国家对合同效力的干预,使其终局的、确定的不发生任何效力,而不应对主无效或确认进行时间上的限制。

此外,诉讼时效适用的标的限于请求权,亦即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12]该请求权为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而主合同无效或确认无效的权利并非为实体法上的请求权。

依法律规定,无效合同的无效是当然无效,并不以法院的确认为要件,但是当事人或者具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却可能对合同是否具有无效原因存有争议,不妨诉请法院确认无效。

当事人或具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时,其所依据的权利并非为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而是民诉法上的请求权。

需要澄清的是,民诉法上的请求权概念与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概念是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的。

德国著名学者卡尔?拉伦茨认为,“《民事诉讼法》上的请求权大多指,原告在诉讼中提出的权利主......原告只对于他所要求的给付才有实体法意义上的请求权。

相反,在确认之诉中则无须把他作为《德国民法典》意义上的请求权来看待,因为在这样的诉讼中,诉讼的标的是一切权利或法律关系。

[13]尽管《民事诉讼法》在这里也称在诉讼中提出请求,但实际上的意思是诉讼争议标的。

”[14]由此可见,主或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因其不属于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而不能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再次,主或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并不一定必然地破坏交易安全。

无效合同经主或确认终局的、确定的归于无效之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如果当事人一方已经将取得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则应区别第三人的善意与否,第三人为善意的,法律应保护其所取得的利益。

关于无效合同的法律效果,我国合同法并未规定法律行为之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但是,基于对善意第三人利益保护,理论上应作出一定的补充。

二、无效合同的对法律效果无效合同的无效是绝对的、当然的、自始的无效,但并非不发生任何法律效果。

无效合同经主无效或诉请法院确认无效之后,依我国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条规定可以认为是无效合同的对的法律效果。

依据该条规定,我国学者一般认为无效合同经主或确认无效之后,当事人之间应承担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一)返还财产1、返还财产的性质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主或确认无效之后,对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经接受财产的当事人则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关于返还财产的性质,理论上存有不同认识:[15](1)返还财产属于债权性质的不当得利请求权;(2)返还财产属于物权性质的物上请求权;(3)返还财产虽然从性质上看主要是物权性质的物上请求权,但并不排斥根据不当得利返还。

我国学者有认为,第二种观点为我国目前的通说,因为物上请求权比不当得利请求权对原所有人更为有利。

[16]本文认为,此种观点虽有其可取之处,但仍不甚妥当。

无效合同的当事人依无效合同履行而转移财产的,其债权行为及物权行为都归于无效。

无效合同的标的物仍然属于给付一方,此时给付一方基于所有权请求受领方返还财产,于法有据。

同时,依据不当得利理论,此时亦可发生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竞合。

在动产场合,可能发生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占有的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竞合,在不动产的场合,则可能发生所有物妨害除去请求权与登记的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竞合。

占有为一种法律上地位,取得占有即取得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得发生占有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是就同一标的物的返还,得成立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占有的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竞合。

非所有权人被登记为不动产的登记名义人,其理相同。

[17]由此可见,无效合同的法律效果问题的处理上,物上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均可适用。

但是,将“返还财产”的性质理解为物上请求权,较之不当得利请求权,可以对所有权人提供更好的保护(请注意:应为所有权人,而不是原所有权人,因为此时所有权并没有发生有效的移转。

认为是原所有权人的观点,可能是对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误解)。

但是,上述分析仅仅适用于返还原物情形,而不适用于返还价金情形。

一般认为,价金由于其特殊性,自他方受领价金之时起,该价金就与受领人自己原本所有的金钱发生混同,而成为受领人所有财产。

因此,价金给付方请求受领方返还价金,不是基于其对该价金所享有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是基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因而,我国通说认为返还财产的性质为物上请求权,并不妥当。

我国通说为什么竟然会有如此浅显的欠缺?笔者冒昧揣测,这或许是因为学者将(或许无意识)返还财产限于返还原物。

[18]“返还财产”所返还的“财产”的容是否仅限于无效合同的标的物,而不包括价金?本文认为不应作此理解。

“财产”,依其外延从宽到窄依次有三种含义:一是指具有经济容的民事权利、义务的总体;二是指广义上的物,不仅指有体物,而且包括无体物,法国民法持此观点;三是指狭义上的物,以有体物为限,德国民法持此种观点。

[19]因此,对“财产”的含义无论采何种观点,价金都应属于“财产”。

因而,“返还财产”应当包括价金的返还。

此外,依照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若认为价金不属于“财产”,受领价金一方就没有义务返还其受领的价金,而受领标的物一方却仍有返还原物的义务,这显然与理不合,有失公平。

通过上述分析,本文认为,返还原物的性质既可以为物上请求权,也可以为不当得利请求权,二者为竞合关系。

由于物上请求权较之不当得利请求权能更好的保护所有权人的利益,因而将返还原物适用物上请求权的规定,对于所有权人更为有利。

返还价金则无法适用物上请求权的规定,而只能适用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规定。

2、“返还财产”之不足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我国大陆合同法将无效法律行为(无效合同)的法律效果规定为“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为其他大陆法国家所未有,[20]与我国大陆合同法规定较为接近的是民法典关于无效法律行为所生的“回复原状或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

但是,我国大陆合同法的此种规定却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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