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的责任性质和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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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的侵权责任由谁承担

医疗纠纷的侵权责任由谁承担

医疗纠纷的侵权责任由谁承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若有过错导致患者受损,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责任包括支付合理的治疗和康复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因此,医疗损害责任应由医疗机构承担。

法律分析1、医疗损害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支付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拓展延伸医疗纠纷责任分配原则及实践分析医疗纠纷责任分配原则及实践分析是指在医疗纠纷中确定责任承担的基本原则和实际操作的分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医疗纠纷责任一般由医疗机构、医生和患者共同承担。

具体责任分配原则包括医疗机构负有管理责任、医生负有医疗责任、患者负有自我保护责任等。

在实践中,要综合考虑医疗行为是否符合规范、医疗机构的管理是否到位、患者的自我保护能力等因素,进行责任的判定。

此外,还需要考虑医疗纠纷的具体情况、证据的充分性等因素。

因此,对医疗纠纷责任的分配需要综合法律、医学、伦理等多方面的因素,确保公正、合理的责任分配。

结语医疗损害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支付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医疗纠纷责任分配原则及实践分析是确保公正、合理的责任分配。

根据法律、医学、伦理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医疗行为是否规范、医疗机构管理是否到位、患者自我保护能力等,进行责任的判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论我国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我国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时,该法也规定了一些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情形, 主义原则。但是从另一方面讲,过错推定将更多的责任施加在了
作为过错责任的补充,使之成为一个科学的体系,能够更全面地 医疗机构身上,将医疗机构放在了一个不利的位置,这种规定可
解决现实的纠纷。《侵权责任法》在第 54、57条规定了医疗机构 能又会衍生出另外的问题。医务人员为了保护自己,在进行诊疗
作者简介:司文川,男,1993年出生,河北省邯郸市人,硕士,研究 至刑事责任,以防止医疗损害的发生。
方向:法理学。
3.2建立以过错责任为主的多元归责体系

年第 期
河北
HEBEINONGJI
普法·交流
农机
摘 要:农业指数保险与传统农业保险相比,具有低成本、赔付标准客观且易行等优势,但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国家 已经出台相关政策,大力支持各类新型保险产品的积极探索。但农业指数保险的发展仍面临着许多挑战且相关法律规定不 完善,因此出现的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关键词:农业保险;指数保险;法律问题
浅析农业指数保险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贾会娜
1农业指数保险国内外实践现状及意义
高。印度的国情与中国相似,同发达国家(如美国)农业形式相差
1.1国内外农业指数保险的实践现状
甚远,其小农经济模式占比高,人均耕地面积少,农业区域产量保
1.1.1国内
险形式是优选。
由于我国人均耕地面积少,小农经济模式占比高,根据农业
河北
普法·交流
HEBEINONGJI
农机
摘 要:《侵权责任法》颁布以后,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新制度,确立了新的归责原则,弥补了之前的不足,对实践起了很 好的指导作用。但是近几年来,该法在理论和实践中仍旧存在一些争议。本文通过一系列的研究及实际调研,找到现行制度 的一些不足,并提出一些完善建议。本文主要围绕归责原则进行讨论,通过对现行的规定进行剖析,对我国关于归责原则的 规定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并指出其中的不足,也旨在处理现实问题中的争议之处。通过对这些不足的研究,找出其背后原因, 并提出一些完善建议,以便更好地解决我国日益频发的医患纠纷,促进和谐社会的建成。

论医疗侵权的归责原则

论医疗侵权的归责原则

论医疗侵权的归责原则摘要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及体系,主要由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失责任原则构成,分别调整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三种不同类型的医疗损害责任。

由于适用的归责原则不同,三种不同的医疗损害责任法律适用规则也不相同,本文拟对此分别作出评析。

关键词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失责任原则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0 引言医疗行为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医疗侵权相较于一般的侵权行为亦有其特殊性。

作为决定最终责任承担的关键因素,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分配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归责原则的确定是侵权法的核心问题,举证责任分配更是被诉讼法学界称为“民事诉讼的脊梁”,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对这两个问题的探讨尤显必要。

1 医疗纠纷的界定医疗纠纷从范围上讲应属于广义医患纠纷的一种。

广义的医患纠纷指医患双方发生的任何争议,包括医患双方因诊疗护理行为发生的争议以及因医疗护理人员的工作态度、患者拖欠医药费等发生的争议。

而医疗纠纷仅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护理行为发生的争议。

医疗纠纷与一般民事纠纷相比,具有其特殊性。

首先,医疗纠纷的主体是医院和患者,双方所具备的专业知识以及在医疗行为中所处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其次,医疗纠纷的内容是患者认为医院的诊疗护理行为存在过错或瑕疵,不能达到患者就医的目的。

最后,医疗纠纷的客体是特定的诊疗护理行为。

2 医疗纠纷的性质关于医疗纠纷的性质,在学界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1)契约责任说,认为医患关系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即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疗纠纷的民事责任是一种违反合同的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说,认为医疗纠纷民事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

3)竞合责任说,认为从请求权竞合的角度来分析,医患关系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表现为一般的民事合同(即医疗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患者享有因民事契约合同关系上的违约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权;另一方面表现为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患者享有侵权责任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条文精义及案例解析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条文精义及案例解析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目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四条【医疗损害责任的界定】 (2)第五十五条【知情同意权与告知义务】 (5)第五十六条【告知义务的特殊规定】 (8)第五十七条【违反诊疗义务的侵权责任】 (9)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 (12)第五十九条【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14)第六十条【免责事由】 (16)第六十一条【病历资料】 (19)第六十二条【患者的隐私权】 (21)第六十三条【过度医疗】 (24)第六十四条【医疗秩序受法律保护】 (26)第十六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 (29)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2 第二十二条【侵犯人身权益的精神损害赔偿】 (34)第五十四条【医疗损害责任的界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精义】近年来医疗纠纷逐年上升,社会广泛关注。

为了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界定医疗损害责任,切实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医学科学的进步和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侵权责任法》第七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以“医疗损害责任”作为本章的名称,说明立法机关采用医疗损害责任这一概念作为医疗侵权行为的统称。

本条即是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原则性规定。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根据本条规定,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特征(一)医疗损害责任发生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损害责任发生的场合是医疗活动,在其他场合不能发生这种侵权责任。

所谓医疗活动,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借助医学知识、专业技术、仪器设备及药物等手段,为患者提供紧急救治、检查、诊断、治疗、护理、保健、医疗美容等维护和改善患者生命健康所必须的活动的总和。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3(二)医疗损害责任是因患者人身等权益受到损害而发生的责任医疗损害责任主要是因患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权益受到损害而发生的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一、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1、过错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须存在医疗过错,且因为该过错导致了患者医疗损害才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是《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在医疗损害诉讼案件中,医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

2、过错推定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在以上三种情况下,患者不需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只要证明医方存在上述情况,法院就应推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

3、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了在医疗行为中,只要医疗机构使用了不合格的医疗产品致使患者人身受到损害,无论其医疗行为是否有医疗过错,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特征1、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且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

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应为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和急救站等机构。

如执业助理医师个人从事诊疗活动的为非法行医,就不能适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处理,而只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

2、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是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包括了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

按《职业医师法》的规定,医师包括了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尚未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XX医生也视为医务人员。

执业助理医师如果独立从事临床诊断活动,发生了人身事故,构成医疗损害责任,以及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毕业生,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是可以构成法律规定的医务人员,成为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

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摘要: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基本依据,它决定着责任的构成要件、免责事由、举证责任的负担、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等。

因此,归责原则的确定医疗故赔偿责任的认定和归结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归责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11—0132—01关于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学术界有不同观点:有的主张过错责任原则,有的认为应采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还有少数学者主张无过错责任原则。

对于这三种观点,笔者首先不赞成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张。

因为无过错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其适用范围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从各国立法及判例来看,主要适用于具有高度危险性的领域和公害事件(如环境污染、工伤事故、产品缺陷致害事件)。

而医疗活动虽然具有一定程度的危险性,但未达高度危险的程度,医疗事故在我国也还未成为公害性事件。

这是其一。

第二,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尽管对患者利益的保护看似更为周全,但对医方而言则过于苛刻,将使其动辄则咎,在医疗活动中变得谨小慎微,不敢采取那些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先进医疗技术和措施。

这对于我国本来就不甚发达的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是不利的,反过来也必将影响广大患者获得更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其次,笔者认为过错推定责任本质上仍然属于过错责任的范畴,因此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不应成为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

它只不过是过错责任原则在适用中的一种特殊情况,即在认定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时,首先推定其有过错,若行为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无过错,则认定其有过错。

这种做法在证据法上被称为“举证责任倒置”。

综上所述,笔者主张在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上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并且基于下述三个方面的理由,应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来认定医方的过错,即“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它体现了现代法律倾向于保护弱者利益的发展趋势。

医疗损害的原则包括哪些

医疗损害的原则包括哪些一、医疗损害责任包括哪些?一、医疗损害责任包括哪些?医疗损害的责任的类型包括四种,一种是完全责任,损害后果完全是医疗过失行为造成的,第二种的主要责任,损害后果是医疗过失部分行为造成的,第三种是次要责任,第四种是轻微的责任。

卫生部颁布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6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四种: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故确定赔偿时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过错责任大小来划分:医疗机构负全部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0%;负主要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60%-90%;负次要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40%;负轻微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

二、医院感染引起医疗损害责任如何认定?医院感染是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入院48小时后)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

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院内感染。

医院感染能够导致非常严重的损害后果,包括丑陋的伤疤、截肢、神经损害乃至死亡。

由于医院感染的危险会威胁到所有在医院内的人员,包括病人、病人陪护家属及医院工作人员,从公共卫生的角度,我国的《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都规定了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义务及义务违反的行政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是一个替代责任,其行为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而责任主体是医务人员所在的医疗机构。

就是说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医疗机构承担的是替代责任。

这应该属于民法典第1190条规定医疗损害责任领域的具体化,或者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在法律适用上应当优先适用特别规定,直接适应本条。

论医疗损害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分析

2 泸州 医学 院附属 医院党办 . 四川 泸州
660 4 0 0;
660 ) 4 0 0 源自【 摘要 】 近年来 . 因医疗损害侵权行 为引起的案件不断增 多. 分析和探究医疗损害侵权行为的归贵原则对清晰界定 医患双方各 自的责任。 从 而更好地保护患者的切身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深度探究医疗损害侵权行为归责的原则, 认为医疗损害侵权相关的案件应视 医疗机构侵权行为 的不 同选用合适 的归责原则。 医疗损害侵权作为医患纠纷 的类型之一 , 到底适用于哪一种归责原则, 目前学术界的意见并不一致。 很长时间以来 , 过 错推定原则是医疗损害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该原则因进行完全 的医疗损害 侵权行为推定, 存在明显的弊端。 因此 , 要深入分析研究 , 科学合理地制
《 求医问药 半月刊 Se M ei l n s h M ein 2 1 ek dc A dA kT e dc e 02年第 1 卷 第 6 a i O 期
本组 患者 均』 床 治愈 , 6 术后 出现切 口感染 ,2 出现 电解 质紊 l 缶 有 例 I例
39 3
以及慢支者等 , 应当在病症处于稳定状态下及早实施手术 ; 合并糖尿病、 慢 性’ 肾功不全的, 应当在病情稳定和体力消耗不多时, 尽快选择时机毛 。 研究显示, 手术时机延误是造成老年胆囊结石患者并发症增加及风险提高 的重要原因。 在排除严重的全身性脏器功能障碍 以及手术禁忌证后 , 均应 尽快选择时机手术。 术中针对患者的病 隋变化, 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胆囊局
乱,例出现肺部感染。 2 经过对症治疗 , 症状均消失 , 未出现其他病症 , 均康 复 出院 , 住 院时 间为 【 .d 平均 15 。
4 讨 论
在胆囊结石的临床治疗 中, 老年胆囊结石的发病率相对高于中青年。 但是, 由于老年患者机体 的应激机能下降, 对于痛觉的反应灵敏度要比中 青年患者低, 加之老年胆囊结石患者在发病初期的l 临床症状不十分显著 ,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因为医疗侵权损害赔偿通常属于特殊侵权赔偿,所以很多⼈不明⽩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负责原则,那下⾯店铺的⼩编为您解决分析这个问题。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1、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患者可以要求医疗机构对其承担违约责任抑或侵权责任。

如果患者选择违约之诉,则医疗机构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患者选择侵权之诉,则适⽤过错原则。

2、我国民法典和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的医疗损害赔偿是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由于医疗损害赔偿的特殊性,实⾏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

受害⼈在因果关系和过错的要件上不必举证证明,⽽是由法官推定,受害⼈只需证明⾃⼰在医院就医期间受到损害。

如果医疗机构认为⾃⼰的医疗⾏为与受害⼈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没有过错,可以举证证明⾃⼰的主张,推翻因果关系推定或过错推定,不承担责任,否则,因果关系推定或过错推定成⽴。

因此,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医疗过错、医疗损害和因果关系。

医疗机构只要证明了⼀个推定不成⽴,即只要有⼀个侵权构成要件不成⽴,侵权责任就不能成⽴,就能够免除其全部赔偿责任。

3、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与其他⼈⾝损害赔偿纠纷相⽐,其特殊性⾃不待⾔,因此,在适⽤公平原则时,应当严格限制其范围,不能泛化。

⽬前,审判实践中对医疗损害赔偿适⽤公平责任的多见于⽆过错输⾎感染病毒案件。

适⽤公平原则应注意避免“平均化倾向”,参考受害⼈的损害程度、参考当事⼈的经济状况、公平分担损失,是补偿性质,⽽不是赔偿性质。

特定情形下适⽤过错推定责任原则1、违反法律、⾏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上述规定应当适⽤于除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之外的所有医疗损害责任归责情形,既包括医疗技术责任,也包括医疗伦理损害责任。

医疗损害纠纷中,⼀旦存在上述三种情形,过错要件的成⽴不再由患⽅承担举证责任,⽽直接由⼈民法院依法进⾏推定。

第 八讲 医疗损害责任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 成要件
• (一)归责原则:过错责任
• * 01年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
(八)项: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 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 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过错推定
• 理由:避免过渡治疗,加重患者负担; • 如“看病贵”现象 • 避免保守治疗,不利于医学技术的发展; • 不得过于加重医疗机构的责任,平衡与患 者的利益
• * 对经患者实施试验性诊疗发生不良后果 • 患者签字同意的,不承担责任 • 但必须说明使用的目的可能会产生的不良 后果或副作用 • * 诊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 • 第29条: 不承担责任 • 案例:术中停电导致手术无法继续致患者 死亡
四、违反告知义务的责任 -患者知情同意权
• 1、第55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 、 条 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 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 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 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 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案例:山西农民做肝脏移植手术,后维持费用1个 月10万。30多岁。解放军301医院告农民搬出, 反诉胜诉。判给200万维持费。 •
第 八讲 医疗损害责任
一、医疗损害责任
•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 • 第54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 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 构承担赔偿责任。
• 外国:医疗人员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活动。医院只 是合伙性质的,护士被认为是医生的被雇人员。
医疗损害责任与医疗事故责任的关 系处理—— 系处理—— 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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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科 医 生知 识 窗 ・
医疗 损 害赔 偿 的 责任 性质 和 归责 原 则
程 华宾 ,徐 忠 明
【 摘要 】 从 医患纠纷、 医疗事故 、医疗意外等 医疗损害的相关概念及 关 系入手 ,明确 医疗损 害赔偿 案件 实际属
fi v e ar iw, i c l b n e rd t a d c a a e t b t n p n il s t e p n il f ib l y f rfu t t a e if re t l h me ia d l m g s at u i r cp e i h r cp e o a i t l. i r o i i l i o a
【 关键词 】 医疗事故 ;责任 ,法律 ;补偿 和赔偿 【 中图分类号】R867 【 . 文献标识码】D 【 9 文章编号 】10 — 52 (0 8 9 11 — 3 07 97 20 )0 — 68 0
Th e ia ma e s p n i i t n i cp e f Ac o n a i t e M d c lDa g s Re o sb l y a d Prn i ls o c u t b l y i i
赔偿纠纷不断涌现 ,已成 为社会公众普遍 者产 生不 利 的事 实 。主 要表 现 为 患 者 错划人 了医疗事故范畴。现在所谓 的医疗 关注 的热点之一。在我 国司法实践 中,因 的死亡 、残疾 、组织器官的损伤 、健康 状 差 错 ,是 指 未 造 成 患 者 人身 损 害 的 医疗 过 对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责任性质 、归责原 况 相 对 于 诊 疗 前 有 所 恶 化 。 以 “ 疗 损 失 行 为 。 医 则有几种不 同观点 ,导致 法律适用上 的混 害”为 由的赔偿 纠 纷 为医 疗损 害赔 偿 纠 1 12 非 过 失 医 疗 损 害 包 括 医 疗 意 外 、 .. 乱 ,相同的案件在不 同法 院审理 出现差别 纷 ,常 简 称 “ 医疗 纠 纷 ” 依 据 医 务 人 员 并发症等。医疗意外 ,指 由于病情异 常或 。 很大的判决结果 。本文拟从 医疗损害赔偿 有无诊疗过失 ,医疗 损害又分 为过失医疗 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 的不 的相关概念人手 ,对 医疗损害赔偿的责任 损害和非过失 医疗损 害 。医疗 损害赔 偿 , 良后果 。并发症指患者发生 了现代医学科 性 质 、归 责原 则 进 行 探 讨 , 以期 对 审 判 实 通常是指 “ 过失 医疗损害赔偿 ”,实际指 学技术能够预见 ,但不 能避免和防范的不
T eiwt ptnd pt , ei lci n d t r ei l a ae ra d ocp d e tn o g i aet i u s m d aac eta h d adm gse t neta li — B n h i s e c d s n o em c le c s n rao
Ce talHo pia n Cho gqig , n r s t li n n Cho g n 40 0 n qi g 8 00, Chi a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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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t c】 s c s so l he s o e o h o hi , d c d ma e a e i n y t c p fte c mpe s to fi ie s T nay e t o p n ain o he me i a he l n ai n o ncd nt. o a l z he c m e s t ft d c t o l la iiy i e e a , we fn ti c u e la iiy frtr , la lt rb e c ib lt n g n r l d i n l d ib lt o o t ibii f r a h, c mpeiin la lt i yo o tt ibii o y, a d t e furs e i iblt s n h o p c a la iii l e o o t f rtr. T r fr he eo e. i c n b ncu d ta n e dia ibii rda a e h u d beg n r otla lt To a ayz e i a t a e i l de h ti frme c la lt f m g ss o l e e a tr ibii l yo l y. n l em d c l d ma e trbu in prn i e o he la iiy f rfu t t a tp es me e po sb e, n n — fu tla iiy nd la iiy f rf u a g sa t i to i cpl ft iblt a l , he ful r u d r s n il o o a l i blt a i blt o r o
【 e od M pate Laiy l a;Cm esi d er s K y r】 w l cc a r i ; i l , e l o pn tn n d s bi t g ao a r e
随着 患 者 法 律 意识 的增 强 ,医疗 损 害 害 ” ,是 诊疗 护 理 过 程 中 ,医 疗 行 为 对 患 故处理条例》 ( 条例》 《 )已将严 重医疗差
于 医疗事故赔偿 。分析 医疗损 害赔偿 责任的一般侵权 责任 、违约责任、竞合 责任 和特殊侵权 责任 ,推论 出医疗损 害赔 偿责任应是一般侵权责任 。分析 医疗损害赔偿 归责原 则的过错责任 、过错推 定责任 、非过错 责任、公平责任 ,推 论 出
医疗损 害赔 偿 归责 原 则 应 是 过错 责任 原 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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