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企业(内资转外资)(石景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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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以境内股权出资办理验资询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以境内股权出资办理验资询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以境内股权出资办理验资询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0.01.18
•【文号】汇综复[2010]3号
•【施行日期】2010.01.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公司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11月19日,实施日期:2012年12月17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以境内股权出资办理验资询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汇综复[2010]3号2010年1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你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以股权出资办理验资询证业务的请示》(川汇发[2009]139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境外投资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权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的,外汇局可按照《境外投资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在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资审核操作规程》(见附件)予以办理核准手续。

该股权投资的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在委托会计
师事务所向外汇局办理验资询证时,股权出资核准件可作为境外投资者出资已到位的相关证明。

此复。

附件
境外投资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在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

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

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

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公告2011年第53号【发布日期】2011-08-25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11]6号)以及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在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的基础上,我部对《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8号)进行了完善,形成了《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

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第一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属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明确的并购安全审查范围的,外国投资者应向商务部提出并购安全审查申请。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并购的,可以共同或确定一个外国投资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商务部提出并购安全审查申请。

第二条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按照《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受理并购交易申请时,对于属于并购安全审查范围,但申请人未向商务部提出并购安全审查申请的,应暂停办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要求申请人向商务部提交并购安全审查申请,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商务部。

第三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同业企业及上下游企业认为需要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可向商务部提出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建议,并提交有关情况的说明(包括并购交易基本情况、对国家安全的具体影响等),商务部可要求利益相关方提交有关说明。

属于并购安全审查范围的,商务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建议提交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商务部根据联席会议决定,要求外国投资者按本规定提交并购安全审查申请。

国办发 〔2011〕6号 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

国办发 〔2011〕6号 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外国投资者以并购方式进行的投资逐步增多,促进了我国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在优化资源配置、推动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引导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以下简称并购安全审查)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并购安全审查范围(一)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以及关系国防安全的其他单位;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

(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是指下列情形:1 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或认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增资,使该境内企业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2 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增资。

3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外商投资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且运营该资产,或通过该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境内企业股权。

4 外国投资者直接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三)外国投资者取得实际控制权,是指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成为境内企业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包括下列情形:1 外国投资者及其控股母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并购后持有的股份总额在50%以上。

2 数个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持有的股份总额合计在50%以上。

3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持有的股份总额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4 其他导致境内企业的经营决策、财务、人事、技术等实际控制权转移给外国投资者的情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托管银行:为规范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第90号令,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相关的投资额度(以下简称投资额度)、资金汇出入等实施监测和管理。

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的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委托其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代为办理本通知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三、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持《试点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文件和材料,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投资额度。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申请增加投资额度的,除提供《试点办法》第七条(一)、(四)项材料外,另需提供《国家外汇管理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和已有投资额度境内证券投资情况说明,内容包括已有额度使用情况、投资损益、合规履行和产品投资交易平均换手率等情况。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发起设立开放式基金投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开放式基金累计净汇入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额度。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修订)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修订)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修订)【法规类别】对外经贸机构与公司企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修改依据】商务部关于修改《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决定(2009)【发布部门】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日期】2006.08.08【实施日期】2006.09.08【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7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公布,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王众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胡晓炼二00六年八月八日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制度第三章审批与登记第四章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第一节以股权并购的条件第二节申报文件与程序第三节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五章反垄断审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证就业、维护公平竞争和国家经济安全,依据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以下称“资产并购”)。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是指为了规范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并购企业的行为,保护国家的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中国政府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政策。

本文将从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影响等方面全面介绍这一暂行规定。

背景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吸引了大量的外国投资者进入中国市场,在境内设立企业或者并购境内企业,使得中国的经济发展形势良好。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监管日益严格,为了维护国家的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中国政府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制定了暂行规定。

主要内容1.审查程序与标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需要按照中国政府的规定进行审查,包括对外国投资者的资质进行审查,以及对境内企业所属行业的影响进行评估。

审查标准主要包括国家安全、传统产业升级、护理知识产权、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等。

2.信息披露与保密:外国投资者应依法向中国政府提供并购境内企业的相关信息,包括投资者的背景资料、交易方案、融资计划等。

同时,外国投资者也需要遵守中国的信息保密规定,确保相关信息不会被泄露给未经授权的第三方。

3.国家安全保护:中国政府将国家安全视为最重要的考虑因素。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到的行业和领域,例如军工、能源、通信等,会受到更加严格的审查和监管。

如有必要,中国政府可采取限制性措施以维护国家安全。

影响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暂行规定对中国经济发展和国际投资环境产生了重大影响。

首先,这一规定增加了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境内企业时的审查程序和标准,加大了投资者的经营风险。

同时,也加强了中国政府对境内企业国家安全的保护,防止敏感行业和关键技术被外国控制。

其次,信息披露和保密的要求增加了外国投资者在并购过程中的合规成本和难度。

外国投资者需要提供详细的信息并确保信息安全,为此可能需要额外的资源和技术支持。

最后,这一规定对外国投资者在特定行业的并购活动施加了限制,例如对军工、能源等敏感领域的投资将受到更加严格的审查和监管。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附英)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附英)

Provisions for the Acquisition of Domestic Enterprises by Foreign Investors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CLP Reference: 2300/06.08.08PRC Reference: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証监会、外汇局令[2006]Promulgated: 08 August 2006Effective: 08 September 2006(Promulgated by the Ministry of Commerce, State-owned Assets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Commission of the State Council,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 and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change on August 8 2006 and effective as of September 8 2006.)(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二零零六年八月八日公布,自二零零六年九月八日起施行。

)Order of MOFCOM, SASAC, SAT, SAIC, CSRC and SAFE [2006] No.10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証监会、外汇局令[2006]第10号PART ONE: GENERAL PROVISIONS总则第一章Article 1: These Provisions have been formulated pursuant to laws and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for foreign-invested enterprises, the Company Law and other related laws and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in order to promote and regulate investments in China by foreign investors, introduce advanced foreign technology and management expertise, make more effective use of foreign investment, realize the rational allocation of resources, ensure employment and safeguard fair competition and the economic security of the state.为了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第一条朮和管理经验,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証就业、维护公平竞争和国家经济安全,依据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境外机构并购境内股权的流程

境外机构并购境内股权的流程

境外机构并购境内股权的流程并购境内股权是境外机构进入中国市场的一种重要方式,这种行为涉及到多个环节和程序,包括前期的市场调研、目标公司的选择、谈判过程、并购方案的设计、尽职调查以及并购后的整合等。

本文将详细解析境外机构并购境内股权的具体流程。

一、前期市场调研在决定是否进行并购之前,境外机构需要对中国的市场环境、行业趋势、政策法规进行深入研究。

这一步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可以帮助境外机构了解中国市场的基本情况,为后续的决策提供依据。

二、目标公司选择在进行了充分的市场调研后,境外机构需要根据自身的战略目标和市场需求,选择合适的并购目标。

这个阶段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包括目标公司的业务范围、市场份额、财务状况、人力资源等。

三、谈判过程选定了目标公司后,境外机构需要与对方进行接触并展开谈判。

在这个过程中,双方会就并购的价格、支付方式、股权比例、管理层安排等问题进行商讨。

谈判的过程可能会比较漫长,需要双方有足够的耐心和灵活性。

四、并购方案设计在谈判的过程中,境外机构需要设计出一套合理的并购方案。

这个方案不仅要满足自身的需求,也要考虑到对方的接受程度。

一个好的并购方案应该能够平衡各方的利益,避免引发不必要的冲突。

五、尽职调查在确定了并购方案后,境外机构需要对目标公司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

这包括对目标公司的法律、财务、商业、技术等方面的审查,以确保并购的安全性和可行性。

六、并购后的整合完成了并购交易后,境外机构需要对目标公司进行整合。

这个过程可能涉及到组织架构的调整、人员的调动、业务的重组等。

有效的整合可以提高并购的效果,实现1+1>2的效果。

总的来说,境外机构并购境内股权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涉及到多个环节和步骤。

只有做好每个环节的工作,才能保证并购的成功。

同时,由于中国市场的特殊性,境外机构在进行并购时还需要特别关注政策法规的变化,以便及时调整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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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速达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企业(内资转外资)【目录】一、我们对贵公司需求的理解二、我们的服务团队三、服务项目流程及时间表――商务委员会并购审批――工商行政管理局并购变更登记――质量技术监督局并购变更登记――国、地税并购变更登记――外汇管理局并购外汇登记、开立资本金账户四、服务收费建议一、我们对贵公司需求的理解贵公司需要办理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企业事宜(内资转外资),包括以下证件或者行政部门的变更:1.商务委员会(股权并购)审批并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2.工商局(股权并购)变更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质量技术监督局(股权并购)变更登记并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4.国、地税局(股权并购)变更登记并取得税务登记证;5.外汇管理局(股权并购)外汇登记、开立资本金账户并取得外汇登记IC卡;二、我们的服务团队北京平速达登记注册代理事务所与北京中税信诚税务师事务所、北京中会信诚会计师事务所组成战略合作机构,为客户提供从企业设立直至生产经营的工商、税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一条龙专业服务。

我们拥有工商代理、高新及双软认定代理、税务审核、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多种执业资格。

我们熟悉高新技术产业,特别是中关村科技园的政策环境和企业动态,与中关村科技园区各有关部门及园区内的各高科技行业、外商投资企业有源远流长的密切合作关系。

三、服务项目流程及时间表(一)商务委员会(股权并购)审批1.流程●商务委员会提交申请资料●取得批复及批准证书2.贵公司需要准备●授权委托书(委托方由被并购境内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原件一式两份);●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委托方由外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原件一式两份);●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上授权委托书及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的被授权人或者受委托人应为同一人);●承诺书(被并购境内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原件一式两份)●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被并购境内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原件一式两份);●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原件一式三份)●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原件一式三份)●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原件一式三份)并购和增资协议应适用中国法律,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①协议各方的状况,包括名称(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等;②购买股权或认购增资的份额和价款;③协议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④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⑤违约责任、争议解决;⑥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⑦生效条件(协议各方签署后,经审批机关批准)。

●被并购境内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三份盖公章)●境内合法资产评估机构对被并购企业出具的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三份盖公章)●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原件一式三份)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外国投资者为公司,需开业证明、法定代表人有效证明文件(包括投资方股东名单、董事会名单、董事会授权签字代表的决议)注:外国投资者的登记注册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外国投资者为个人)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外国投资者为个人)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投资者的开户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原件一式一份),如为外文,须附中文译文;●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被并购境内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原件一式两份);●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式三份加盖公章);●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臵计划(外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中方加盖企业公章并法定代表人签字)(原件一式两份);●债权债务的处臵协议(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公司、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可以对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债务的处臵另行达成协议,但是该协议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未另行达成处臵协议的无需提供)●并购当事人关于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书原件(外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中方加盖企业公章并法定代表人签字)(原件一式两份);●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委派书;(外国投资者委派需法定代表人签字,中方委派加盖企业公章并法定代表人签字)(原件一式三份);●被并购境内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一式三份);●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并购后企业为商业企业的,需提供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进出口商品目录;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规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等,涉及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有关的许可文件应一并报送。

3.时间商务委员会受理后审批6个工作日,发证3个工作日(如需上报市商务局或商务部时间不定)(二)工商行政管理局股权并购变更登记1.流程●工商局提交申请资料●取得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贵公司需要准备●《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一式一份)首页:盖被并购企业公章第1页:被并购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签字第7页:如更换法定代表人,提供新法定代表人照片、简历第8页:如更换法定代表人,新法定代表人签字第9页:中外投资者盖章、签字第11页:如变更地址,新地址产权人签字、盖章●《指定(委托)书》加盖被并购企业公章;(原件一式一份)●被并购境内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会决议;(同商务委员会所需文件)●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同商务委员会所需文件)(协议内容应包括:①协议各方的状况,包括名称(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等;②购买股权或认购增资的份额和价款;③协议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④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⑤违约责任、争议解决;⑥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⑦生效条件(协议各方签署后,经审批机关批准)。

●转股协议(外国投资者通过增资方式取得内资公司部分股权的,无须提交此文件);●验资报告(股东应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此款适用于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原件一式一份)●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同商务委员会所需文件)●依法需要提交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修改协议(此款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委员会的批复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新增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同商务委员会所需文件)●《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式两份)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3.时间工商局受理后5个工作日。

提请注意:●如外方提交的文件、证件为外文,均应附中文译件。

●原股东继续成为并购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的,可不再提交其资格证明。

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中国自然人股东,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

●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还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境内上市公司被并购的还应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25%的,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三)组织机构代码股权并购变更登记1.流程●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申请资料●取得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IC卡2.贵公司需要准备●变更后的批准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公司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双面复印件加盖公章(注:外籍人士需提供护照;港澳人士需提供港澳通行证;台湾人士需提供台胞证;)●原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副本及IC卡;3.时间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时间是1个工作日。

(四)国、地税局股权并购变更登记;1.流程● 持变更后批准证书、批复、营业执照及变更的文件资料办理变更登记及转户手续(由内资转为外资);2.贵公司需要准备●需现场领取相关表格资料,所需文件同商务委员会及工商局3.时间变更及转户时间不定(五)外汇管理局股权并购外汇登记、开立资本金账户并取得外汇登记IC 卡;1.流程专家服务 为客户创造价值=================================我们和客户一起进步 ● 持准备齐全的文件到北京市外汇管理部进行股权并购登记。

2.贵公司需要准备● 书面申请(如申请开立资本金账户的,应明确拟并购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开户银行名称)●《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 变更后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 商务委员会批准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并购双方具有关联关系或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应出具商务部的批复文件或批准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 批准生效的外资并购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发生转股的,提供已生效的转股协议或文件;(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 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并购设立外资房地产企业的,另需提供已通过商务部备案的证明材料、《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承诺书;3.时间变更外汇管理局登记的时间是:受理后20个工作日四、服务收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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