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人医药窜货处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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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药房口罩赚4毛被罚后,湖北推出百万只口罩,进价1元卖2元

洪湖药房口罩赚4毛被罚后,湖北推出百万只口罩,进价1元卖2元

洪湖药房口罩赚4毛被罚后,湖北推出百万只口罩,进价1元卖2元
武汉小药药公司采取补贴运费、税费等方式,按照进货价1元/只供应零售药店,并要求零售药店张贴告示按2元/只平价向市场供应。

此前一天,湖北省洪湖市一药房因涉嫌哄抬物价,将进价0.6元/只的一次性口罩按1元/只销售,随后被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一万余元,并罚款人民币四万余元
据人民日报消息,按照湖北省指挥部部署,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积极协调武汉小药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加强民用口罩市场供应,2月13日已筹集首批50万只民用口罩,通过武汉小药药公司销售网络投向武汉商务企业和零售药店。

目前,已经有同济堂、好得快、中联等药房共1235家零售药店参加销售,并悬挂对应销售标识。

报道称,武汉小药药公司采取补贴运费、税费等方式,按照进货价1元/只供应零售药店,并要求零售药店张贴告示按2元/只平价向市场供应。

第二批货源80万只民用口罩已经到货,除供应防疫部门外,其余将通过省内商超、药店渠道投放销售。

第三批货源正在组织中。

此前一天,湖北省洪湖市一药房因涉嫌哄抬物价,将进价0.6元/只的一次性口罩按1元/只销售,随后被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一万余元,并罚款人民币四万余元一事引起关注。

2月13日,洪湖市委宣传部相关工作人员告诉南都记者,目前,有关部门对该处罚程序、购销程序已重新启动调查。

被处罚药店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目前药店已不卖口罩,接受处罚结果。

采写:南都记者嵇石。

宜昌侦破销售虚假保健品案

宜昌侦破销售虚假保健品案

宜昌侦破销售虚假保健品案
作者:
来源:《中国防伪报道》2020年第09期
9月17日,湖北省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分局、猇亭分局在湖南长沙、湖北宜昌两地展开收网行动,一举摧毁4处利用电视广告销售假冒保健品诈骗窝点,现场抓获涉案人员107名,查获存储虚假保健品仓库2处,缴获大量虚假保健品。

今年4月,宜昌警方获取该团伙诈骗线索,经缜密侦查,民警摸清了该团伙活动轨迹、藏匿窝点及虚假保健品储存地点。

经查,以黄某、望某、崔某为首的诈騙团伙,针对老年人对健康、长寿的需求,在多个电视购物栏目大量投放欧米伽3保尔胶囊、西洋参、御品圣宝驼奶粉、延寿片等保健品虚假广告,在老年消费者通过电视中预留的订购电话进行咨询时,话务组便对其进行进一步宣传、游说,诱骗消费者购买相应产品。

妨害药品管理罪刑事判决书

妨害药品管理罪刑事判决书

妨害药品管理罪刑事判决书
本院受理被告人李某某犯妨害药品管理罪一案,经审理认定:
被告人李某某,男,33岁,湖北省武汉市人,无业。

2020年1月2日至3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未持有相应药品经营许可证,在湖北省武汉市一家超市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以此购买、销售了2000多盒季铵酸钠注射用粉针(药品备案号:XXXXXX),数量超过了普通消费者允许购买的数量,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本院作出以下判决:
经审理,本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可以构成犯罪所得的其他财物,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受害人因被告人犯罪而遭受的损失,由被告人赔偿。

被告人不服本判决书,可以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逾期不递交,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XXX
代理审判员:XXX
书记员:XXX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本院特此判决。

销售假药罪案例

销售假药罪案例

销售假药罪案例近年来,我国打击销售假药的力度不断加大,对于涉及销售假药的犯罪行为也给予了严惩。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销售假药的罪案例,以此警示广大民众,远离假药,珍爱生命。

2018年,某省某市警方接到举报,称某药店涉嫌销售假药。

警方立即展开调查,通过侦查发现,该药店销售的一些药品并非正规渠道进货,而是从一些小作坊购进的假冒药品。

这些假冒药品包装粗糙,标签不清晰,甚至有些药品的成分并非药物,而是一些未知的化学物质。

经过进一步调查,警方发现这家药店的老板与一些黑心商贩勾结,通过低价购进假冒药品,再以正规药品的价格销售给顾客,牟取暴利。

这些假冒药品销售给消费者后,不仅无法治疗疾病,甚至可能对人体造成严重伤害。

在警方的严密侦查下,最终将这家药店的老板和相关涉案人员抓获归案。

经法院审理,这些涉案人员因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巨额罚款。

这起案件不仅揭露了假药销售的黑暗内幕,也给予了社会一个警示,销售假药不仅是违法行为,更是对他人生命的威胁,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销售假药的危害是多么严重。

假药不仅无法治疗疾病,还可能对人体造成严重的伤害,甚至危及生命。

因此,我们在购买药品时一定要选择正规的药店和渠道,不要贪图小便宜而购买来源不明的药品。

同时,对于发现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我们也要积极举报,让这些不法分子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打击销售假药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仍有一些不法分子顽固不化,仍然在进行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要增强防范意识,远离假药,珍爱生命,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用药环境。

通过这个销售假药罪案例,我们深刻认识到了销售假药的严重危害,也更加坚定了打击假药犯罪的决心。

希望广大民众能够引以为戒,远离假药,自觉抵制假药犯罪,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公共卫生环境。

稽查执法典型案例交流材料

稽查执法典型案例交流材料

案例汇报:某某、某某等人特大制售假药案某某年4月至7月,某某分局与市局、市公安局联合执法,先后三次前往湖北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四地开展侦办,行程10000余公里,一举捣毁某某、某某制售假药网络,捣毁窝点个,至日前抓获涉案嫌疑人4名,其中,犯罪团伙主犯,负责药粒生产犯罪嫌疑人某某(又名某某),负责药瓶生产犯罪嫌疑人某某,假药销售贩子某某和某某,两个包装、加工点负责人某某和某某,参与加工、包装工人16名。

该案的成功告破给我们对当前假药犯罪的特点有了新的认识,为我们对当前打击和预防假药犯罪提供了很多有益的思考。

一、案件发现某某年4月13日下午16时20分,某某局稽查人员接群众反映,在某某区某大药房购买的标示“安徽省某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某某胶囊服用后不适。

接报后,稽查人员立即前往该大药房进行检查,该药房人员现场不能提供购货发票及购进药品质量验收记录,稽查人员依法对上述药品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措施并及时报市局稽查局。

4月14日,市局稽查局人员前往安徽省某某市对上述药品的质量进行协查。

在某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助下,安徽省某某药业有限公司确认,上述药品不是该公司生产,系假冒产品。

二、捣毁某某港本地售假窝点经进一步调查:某某区某大药房销售某某胶囊、某某胶囊等药品系出租柜台给某某,某某聘用人员以给购药人免费检查心脑血管疾病为名,诱使中老年患者上当。

依据《某某市药品打假联合工作制度》,我局启动联合打假机制,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案查大队提前介入调查,于 4月19日在某某区某药房将某某抓获。

在对某某暂住地房屋内(某某区室)检查时发现有大量药品、保健(食)品,其中药品九种,保健(食)品7种。

经核实某某胶囊、某某胶囊为假药;保健品某某胶囊已查出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某某月日被刑事拘留,月日批准逮捕。

三、赴湖北抓获上线某某在通过对某某手机中储存信息的梳理,发现其购买上线为湖北某某(女),随即我局成立专案小组配合公安开展侦办工作。

销售“窜货”药品如何定性

销售“窜货”药品如何定性

案例分析:销售“窜货”药品如何定性【案例】某地药监局在对A药店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药店经营的某种胶囊外包装产品序列号、电话防伪查询标识被人为刮掉。

而药品包装左侧明确提示:药品包装防伪标识和产品序列号不全均为假药。

执法人员当场查封了尚未销售的该种药品。

经调查,A药店的药品是从厂家销售员处购进的,由销售员从外省B药店“窜货”而来。

厂家销售药品时,每个省有一个固定的产品序列号,该销售员为了达到在本省销售的目的,自行把药品外包装上的产品序列号、电话防伪标识抠掉后,将药品销售给A药店,并为其出具了B药店的销售发票。

对于A药店销售“抠号”药品行为如何处理,执法人员产生了分歧:有人认为,A药店的行为应按销售假药进行处罚,理由是厂家已明确提示产品序列号、防伪标识没有或不全为假药;有人认为应按劣药进行处罚,此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有人认为,应按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进行处罚,因为发票是由B药店开具的,而B药店并不具备药品批发资格。

【分析】本案存在三个违法行为,应针对不同违法主体分别处罚。

包装不规范首先应该明确的是,本案中被“抠号”的药品不应认定为假药或劣药。

我国现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中针对药品包装不合法而视同假药或劣药的,只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所标明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按假药论处;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按劣药论处。

也就是说,其规范调整的是药品包装的适应症(功能主治)、有效期和生产批号三个内容,并未规定将药品外包装产品序列号、电话防伪查询标识不规范的以假药或劣药论处。

所以,药监部门应该按照“处罚法定”的原则要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定性和处理,而不能片面依据药品包装左侧的提示文字,简单将其认定为假药或劣药。

同时也应该看到,该批被“抠号”的药品包装不规范,不符合有关规定。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的文字应当清晰易辨,标识应当清楚醒目,不得有印字脱落或粘贴不牢等现象,不得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武汉优多保健品诈骗案判决书

武汉优多保健品诈骗案判决书

武汉优多保健品诈骗案判决书
武汉优多保健品诈骗案判决书
2020年6月,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对涉嫌犯罪的刘某某、李某某、谭某某、陈某某等4名被告人进行了审判,判决以伪造、贩卖假冒优多保健品这类违法犯罪均被认定罪名。

武汉市人民法院表示,刘某某等4名被告人,于2016年3月至2019年10月
期间,联合犯罪,共伪造出贮藏了数千份假冒优多保健品,并从事贩卖。

据查,被告人刘某某等人非法获取了优多保健品的详细产品介绍及相关的商标和企业,经过一系列的违法手段,生产出相同外观及包装的假冒产品,伪称真品,广泛销售,给消费者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在此,武汉市人民法院坚持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以依法惩治“伪冒案件”为目的,并判处了假冒优多保健品行为者刘某某有期徒刑7年、罚金;李某某有期徒刑6年、罚金;谭某某有期徒刑5年、罚金;陈某某有期徒刑4年、罚金。

同时,法院还宣布这4名被告人犯罪积赃身份失踪成立,其积款也将一并追缴。

本次案件的审判,将彻底摧毁被告人非法犯罪行为的基础,为消费者权益的维
护立了武汉市人民法院的案例,提醒社会各界不断树立道德和法律规范,共同营造健康良性的文明市场环境。

泰州警方破获特大制售假药案 涉案金额300万

泰州警方破获特大制售假药案 涉案金额300万

泰州警方破获特大制售假药案涉案金额300万作者:来源:《中国防伪报道》2015年第12期从一个木匠手里以10元一瓶的价格购买其生产的治疗糖尿病的假胶囊,通过网络搜索降糖药的说明书和包装盒的样式,到一家图文彩印店制作出药盒、药品说明书和广告宣传单。

就这样,一盒一盒的假冒“消渴降糖胶囊”在一间出租屋里被夫妇二人包装出来。

他们从网上购买患者个人信息,然后招聘北京等地的人员,向各地患者以挂号信的方式邮寄宣传单。

同时,在租住的房屋中设立两部客服热线电话,妻子做客服人员,丈夫负责通过快递公司邮发药品。

为了迷惑患者,他们还在外包装上印上“中国人民解放军医学院糖尿病临床研究所”“青岛柴达木高科技药业有限公司”等字样;为了让患者更信任,两部客服热线只有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时间开通,双休日休息,目的是给患者公司很正规的感觉。

办案民警介绍从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公安局获悉,经过历时半年多的缜密侦查,成功破获一起特大制售假药案,抓获犯罪嫌疑人8名,查获假药3万多瓶、胶囊317万粒,空药瓶8万多只、真药瓶1万多只、各类标签标识8万多份、药粉200多公斤,手工胶囊罐装填充板、热磁感应封口机、中药粉碎机等设备6台,案值约300余万元。

邮购降糖药无效经鉴定竟为假药2014年10月,家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的王老汉,收到一封从北京寄来的挂号信,拆开一看,里面是一张降糖药广告宣传单。

患有糖尿病且多次外出治疗无效的王老汉,看到专治“顽固型糖尿病”的广告语,便决定试一试。

拨通宣传单上的客服热线,一位女子热情地向王老汉介绍了药品特惠活动期间的价格以及购买药品的方式,王老汉心动了就邮购了3盒,价格760元。

收到药品后的一个多月,王老汉按照说明书上的最大用量坚持每天服用,可非但没有任何疗效还产生了头晕、眼花等副作用。

其家人发现异样后,决定把剩下的药送到药监部门鉴定。

2015年5月,经姜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王老汉服用的“消渴降糖胶囊”为假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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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人医药窜货处罚案例
根据相关新闻报道,2020年初新冠疫情期间,湖北省出现医疗物资短缺的情况,一些不法分子抓住机会大量囤积、走私医疗物资,并存在倒卖价格高企的情况,给正常的医疗救治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其中,被称为“湖北最大医药窜货案”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杨某等人涉嫌大量囤积口罩、防护服等医疗物资,私自转卖给其他省市,价格暴涨。

经过公安机关侦查,被侦查人康某、杨某等人共涉嫌非法交易口罩、医用口罩、N95口罩、防护服、护目镜、消毒液等医疗物资,囤积数量众多,计涉嫌窜货案件600余起,涉案金额高达亿元。

后经法院审理,杨某等人被判处5-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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