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学生联合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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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学生联合会章程

北京市学生联合会章程

北京市学生联合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北京市学生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市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和中等学校学生会的联合组织。

第二条本会接受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指导和帮助。

第三条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并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同时作为团体会员参加北京市青年联合会。

第四条本会的宗旨: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大中学校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建设事业所需要的合格人才服务。

第五条本会的基本任务:1、广泛开展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引导广大青年学生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广大同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思想觉悟。

2、沟通广大同学与党和政府及学校的联系,参与民主协商对话、民主管理和社会监督,做党、政府和学校与广大同学联系的桥梁纽带。

3、引导和组织同学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4、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前提下,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具体利益,及时了解和反映广大同学的愿望和要求,帮助同学解决实际困难,维护同学的合法权益。

5、根据广大同学的特点开展学习、科研、文化体育等健康有益的各种活动,培养同学的多种能力;加强基础文明建设,优化成才氛围。

6、开展校际交流,加强在京各民族同学的团结,加强与包括港、澳、台在内的各地区同学的联系,参加国际间学生和学生组织的交往,增进与各国青年学生的友谊。

第六条本会在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内,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会员第七条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在京的国民教育系列中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和中等学校学生会(包括国家教育部门审批成立的依靠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学生会),承认本会章程,经本会确认后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会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对本会工作有讨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有要求本会提供信息、联络、权益保障等各方面服务的权利;4、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定的义务;5、有接受本会协调和指导的义务。

学生会组织章程

学生会组织章程

学生会组织章程是一个学生会的基本规章制度,用于规定学生会的组织原则、职责范围、工作程序等内容。

以下是一个学生会组织章程的示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旨在规范学生会组织的管理,促进学生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条学生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由全校学生组成的群众组织,代表广大学生利益,反映学生意愿,维护学生权益,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三条学生会的基本任务包括:倡导和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担当学校各部门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表达和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参与学校的各项建设。

第四条学生会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接受学校团委的指导,接受全校同学的监督。

第五条学生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会员第六条凡取得我校学籍的在校本科生、专科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学生会的有关会议和讨论,表达意见和建议;(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参与学生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工作;(四)对学生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五)其他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八条会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学生会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积极参加学生会的各项活动和工作;(三)认真完成学生会委托的各项任务;(四)维护学生会的团结和统一;(五)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九条学生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由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条学生会下设秘书处、组织部、宣传部、学习部等部门,各部门职责由学生会主席团制定。

第十一条学生会主席团负责学生会的日常工作,定期召开学生会干部会议,传达学校各部门的工作要求,听取各部门的工作汇报,并向学校党委、团委汇报工作。

第十二条学生会干部应当以身作则,忠于职守,公正廉洁,勤奋工作,密切联系同学,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第四章工作制度第十三条学生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主席主持学生会的日常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1

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1

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生社团联合会是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校团委的直接指导和支持下对学生社团进行管理、组织、服务于社团的学生自治部门。

其宗旨是贯彻实施校党委、校团委的指示,保证社团长期健康稳定的发展,打造“规范化、特色化、品牌化”学生社团。

第二条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第三条学生社团联合会工作指导方针:规范、务实、效率、服务、精品。

第四条学生社团联合会各部要分工明确,团结协作;整合社团的资源,加强联系,增进团结。

第五条依章办事,规范管理。

所有社团的工作,包括社团的成立、活动、考核等都严格按照制度办事,所有工作都要在章程的基础上公平、公开、公正的进行,使社团工作规范化运行。

第六条建立学生社团联合会完善的历史档案。

第二章学生社团联合会会议制度
第七条学生社团联合会应定期召开全体社团联席会议,一般每月不少于四次。

第八条全体学生社团联合会联席会议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学习、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院党委的指示、决议精神;
(二)宣布校团委做出的各项决议,并要求认真执行;
(三)各部、各社团汇报近期工作开展情况和今后一段时间的工作计划;
(四)各部、各社团对近期工作进行计划和总结,布置今后一段时间内的工作任务。

第九条学生社团联合会各干部应按时参加会议,遵守会议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旷会。

若有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者,应提前向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提交请假条。

若连续请假超过六次者,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向校团委建议将其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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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

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

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简称“全国学联”,英文译名为“Chinese National Federation of Students”,缩写为“CNFS”)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和中等学校学生会的联合组织。

第二条全国学联的基本任务: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学习、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创优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组织同学开展有益于成长成才的自我服务活动,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沟通学校党政与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引导和支持学生社团健康发展,配合团组织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服务。

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带领同学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同学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

发展同各国、各地区学生和学生组织的友谊与合作,支持各国、各地区人民和学生的正义事业。

第二章会员第三条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承认全国学联章程的,均为全国学联会员。

第四条会员的基本权利:通过符合全国学联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学联的重大事务。

对学联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会员的基本义务: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全国学联章程及各项规定。

遵守社会公德,促进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

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培养服务人民、服务社会的过硬本领。

积极参加学联的各项活动,执行学联决议,完成学联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组织和职权第六条全国学联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北京市学生联合会章程

北京市学生联合会章程

北京市学生联合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称本组织名称为北京市学生联合会(以下简称“学生联合会”)。

第二条定位学生联合会是由北京市各高校学生自愿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团体,是全市高校学生的群众组织性质团体。

第三条目标学生联合会的目标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服务全体高校学生,维护全体高校学生权益,促进全面发展。

第四条任务学生联合会的任务是积极开展各项工作,代表和维护广大高校学生权益、关心和服务广大高校学生,推动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深入开展。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组织形式学生联合会以各高校为单位,在各自院系或专业范围内建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由本单位在读大专以上正式注册在册并具备相应资格的在校本科生、研究生自愿组成。

第六条组织层级学生联合会设立主席团、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等机构。

1.主席团由学生联合会主席、副主席和部分特邀人员组成,负责学生联合会的日常管理和决策工作。

2.常务理事会由各高校学生代表组成,负责讨论并决定重大事项。

3.秘书处是学生联合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选举产生学生联合会主席团成员由全体高校学生代表通过选举产生。

选举方式由各高校自行确定,并公开透明进行。

第八条职责分工各机构按照职能划分,明确职责分工,形成科学高效的工作机制。

第三章工作内容第九条学风建设1.组织开展各类学术讲座、论坛等活动,提升广大高校学子的学术水平。

2.开展优秀科研成果评选活动,鼓励并奖励优秀科研项目。

第十条文化活动1.组织丰富多彩的文艺演出、比赛等活动,提升广大高校学生的文化修养。

2.开展传统文化宣传推广活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第十一条社会实践1.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增加广大高校学生对社会的了解和参与度。

2.推动志愿服务活动,培养广大高校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第十二条学生权益维护1.向有关部门反映广大高校学生的诉求和问题,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2.组织开展法律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广大高校学生的法律意识。

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

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

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员第三章组织和职权第四章学生会、研究生会和地方学生联合会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和中等学校学生会的联合组织。

第二条第二条本会的基本任务:(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二)发挥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维护国家和全国人民整体利益的同时,表达和维护同学的具体利益;(三)倡导和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和社会服务,努力为同学服务;(四)增进各民族同学的团结。

加强与台湾省和港澳同学的联系,促进中华民族的团结和伟大祖国的统一;(五)发展同各国、各地区学生和学生组织的友谊与合作,支持各国、各地区人民和学生的正义事业。

第三条第三条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四条第四条本会参加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二章会员第五条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的学生会、高等学校和科研教育机构的研究生会、国外中国留学生团体,承认本会章程,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会员的基本权利:(一)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二)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七条会员的基本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依照规定交纳会费。

第三章组织和职权第八条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九条全国学联代表大会是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全国学联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在特殊情况下,由全国学联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全国学联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学联章程

学联章程

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和中等学校学生会的联合组织。

第二条本会的基本任务:(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二)发挥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维护国家和全国人民整体利益的同时,表达和维护同学的具体利益;(三)倡导和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和社会服务,努力为同学服务;(四)增进各民族同学的团结。

加强与台湾省和港澳同学的联系,促进中华民族的团结和伟大祖国的统一;(五)发展同各国、各地区学生和学生组织的友谊与合作,支持各国、各地区人民和学生的正义事业。

第三条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四条本会参加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二章会员第五条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的学生会、高等学校和科研教育机构的研究生会、国外中国留学生团体,承认本会章程,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会员的基本权利:(一)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二)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七条会员的基本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依照规定交纳会费。

第三章组织和职权第八条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九条全国学联代表大会是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全国学联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在特殊情况下,由全国学联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全国学联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全国学联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全国学联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全国学联对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的修改

全国学联对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的修改

全国学联对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的修改全国学联对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的修改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的组织建设和工作规范,更好地团结和服务全国学生群体,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宪法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是全国学生自愿组成的团体性组织,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直属的群众性团体组织。

第三条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的宗旨是: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贯彻党的宗旨和方针政策,着力团结引导全国学生群体,推动学生工作的发展。

第四条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的任务是:组织全国学生识真、钻研、创新,培养关心国家大局和人民群众的情怀,推动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的工作原则是:全面贯彻党的群团工作方针,坚持党管团原则,坚决维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领导地位。

第二章组织关系第六条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是依法注册的法人组织,其名称为“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

总部设在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直属团委,下设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联合会。

第七条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的组织形式为民主集中制,遵循党的群团组织制度。

第八条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实行由全体会员选举产生的领导机构,由主席团、常务委员会、秘书处等组成。

第九条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设立学生代表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代表全国学生联合会会员行使权力。

第十条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设立理事会,由学生联合会主席、秘书长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联合会的负责人组成,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一条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依法制定各项工作规章制度,保障组织的透明度、规范性。

第十二条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维护组织的稳定和团结。

第十三条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要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在学生工作中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第十四条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要积极落实学生会、学生自治组织的主体责任,加强与学校的联系合作,推动学生工作的改革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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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北京市学生联合会(以下简称“学生联”)是经北京市民政局登记管理的市级学生组织,是全市各级学生会、学生自治组织和有关学生组织的联合体和代表。

第二条学生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全国学联的章程,自愿结成,自治、独立自主,以全市各级、各类学生组织为基础,团结联系各族、各类、各院校学生,维护学生自身合法权益,推动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

第三条学生联的工作宗旨是:发扬民主、开展教育、服务青年、联系同学。

第四条学生联实行“三重领导体制”。

即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执行机构,办事处是日常决策和执行机构。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生联的组织机构为:代表大会、理事会、办事处、专门委员会。

第六条学生联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两年。

代表大会由成员单位推举代表组成。

第七条学生联理事会是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最高权力机构,主要职责是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负责常务工作和通讯联络。

理事会主席团由一名主席、若干名副主席组成,主席团主席具体负责学生联的工作。

第八条学生联办事处是学生联的日常决策机构,负责落实学生联代表大会及理事会的决议,组织学生联的日常工作,对外代表学生联。

办事处由主席团成员和部门干事组成。

第九条学生联设有维权委员会、社团委员会、宣传委员会、体育委员会、环保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第十条学生联设有秘书处、组织部、宣传部、外联部、活动策划部、办公室、财务部等职能部门。

第三章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学生联代表大会是最高决策机构,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

第十二条代表大会代表人数由全市各级成员单位参加代表会议推选产生。

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根据学生联会员代表总数的比例确定。

第十三条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审批和改变学生联的章程;选举和更换学生联主席团;评议工作报告、审议和通过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审议和改变学生联的重大决策等。

第十四条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原则。

第四章理事会
第十五条学生联理事会是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最高权力机构。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理事会主席团负责学生联的日常工作,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对全市各级学生组织进行统一领导。

第十六条理事会的职责是:审议并通过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组织和领导学生联日常工作和各项活动;决定和委托执行学生联会议决议和研究报告、实施活动;决定委托执行的工作、任务和责任;审核和决定接受单位加入学生联和决定学生联成员单位的加入、退出等。

第十七条理事会主席团成员应当遵守学生联章程及各项决议,在学生联活动中不得以自己的名义或收受或索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办事处
第十八条学生联办事处是学生联的日常决策机构,负责学生联的日常工作和各项活动。

办事处应当执行全市各级学生组织领导机关和学生联的工作任务和决议,接受学生联领导机关和成员单位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九条学生联办事处办公室是负责学生联的机要工作、保密工作和信息交流工作的职能部门。

学生联办事处财务部是学生联的经济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学生联办事处设立维权委员会、教育委员会、环保委
员会、体育委员会等专委会,各委员会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各项活动、协调各个成员单位的工作、促进学生自我教育和管理等。

第六章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学生联设置维权委员会、教育委员会、环保委员会、体育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各专委会的成员由成员单位推荐、学生联
主席团审定推荐,学生联代表大会选出。

第二十二条各专委会主要职责是:开展宣传、调查研究和信息
交流,组织和指导相关活动,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和实施,协调和推
动各个成员单位在本学科领域的发展和进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学生联章程的修改须由代表大会审议并以全体代表
三分之二通过。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代表大会、理事会、办
事处的决定补充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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