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微博微信发布运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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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公安局政务新媒体平台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公安局政务新媒体平台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公安局政务新媒体平台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20.12.08•【字号】郑公通〔2020〕276号•【施行日期】2020.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公安局政务新媒体平台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郑公通〔2020〕276号各分、县(市)局,局直各单位:现将《郑州市公安局政务新媒体平台运行管理规定》下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12月8日郑州市公安局政务新媒体平台运行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开设审核备案第三章日常运维管理第四章内容审核发布第五章互动交流审核第六章安全防护保密第七章应急联动响应第八章工作考核评估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发挥公安政务新媒体在发布警务信息、宣传公安工作、强化舆论引导、加强警民沟通、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作用,规范其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促进我局公安政务新媒体健康、良性发展,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政务新媒体是指全市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在网络新媒体平台所开设的以机构为认证主体的政务类账号,包括但不限于微信、微博、头条号、抖音等。

第三条全市公安政务新媒体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市局政治部宣传处负责全市公安机关政务新媒体账号的开设备案、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考核工作;政务新媒体所属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账号的日常更新维护工作。

第四条全市公安机关民(辅)警注册开通使用的个人新媒体账号,其认证信息、头像、简介等账号相关信息包含公安元素的,或其日常发布内容涉及公安工作的,由其所在单位参照本规定以及《公安民警使用网络社交媒体“九不准”》进行管理。

第二章开设审核备案第五条公安政务新媒体账号严格按照“先申请报备,再开通使用”的原则,因工作需要必须开设政务新媒体账号的单位,需提前向市局递交书面申请,列明拟开设账号名称、用途、管理人员信息等,由市局报请郑州市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办公室审核,经批复同意后方可开设。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政务新媒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常政办发〔2019〕110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政务新媒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常政办发〔2019〕110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政务新媒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政务新媒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常政办发〔2019〕110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常州市政务新媒体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9月29日常州市政务新媒体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务新媒体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务新媒体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市级部门办公室或指定的专门处室是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务新媒体工作。

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新媒体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政务新媒体是各级政府推行信息公开、联系服务群众的重要手段和平台,各地各部门应当坚持正确导向、需求引领、互联融合、守正创新的原则,贯彻实施网络强国战略,落实网络意识形态责任制,立足功能定位,加强统筹规划,明确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规范运营管理,强化常态监督,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备案管理第五条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按照“谁开设、谁主办”原则确定,履行政务新媒体的规划建设、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职责。

微博微信信息审核发布制度【最新版】

微博微信信息审核发布制度【最新版】

微博微信信息审核发布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市人民政府网和“市人民政府发布”微博微信管理,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确保发布信息的安全、准确、及时和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政府网站发展指引》(国办发〔2017〕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上网信息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未经审核不得发布。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网和“市人民政府发布”微博微信由市政府办公室主办,市数据资源局承办,市信息资源管理中心负责建设运维。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网和“市人民政府发布”微博微信的信息审核实行分级负责制。

市信息资源管理中心负责信息采集编辑,按程序报审、发布。

各地各部门负责信息报送工作,要指定专人专岗专责,及时报送信息,并对报送的信息审核把关,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安全。

第五条信息按来源分为三类:(一)转载类信息。

中央人民政府网站、国家部委网站、省政府网站等发布的重要信息和政策文件;《XX日报》等本地主流媒体发布的信息。

(二)报送类信息。

各地各部门信息公开目录信息;政府热线服务平台(12345热线平台)受理和办理反馈信息;网上办事服务类信息;工作动态、通知公告、便民服务、部门专题、在线调查、民意征集等信息;重特大突发事件、社会热点、舆情回应等信息。

(三)制发类信息。

市情简介等概况信息;市委市政府领导个人简历、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要讲话文稿等信息。

第六条信息采取“四级”审核制:一级审核:报送类信息中的“各地各部门信息公开目录信息,网上办事服务类信息”,政府热线服务平台(12345热线平台)受理和办理反馈信息,由各地各部门自行审核发布。

二级审核:转载类信息,报送类信息中的“各地各部门工作动态、通知公告、便民服务、部门专题、在线调查、民意征集等信息”,按编辑(初审)—市信息资源管理中心分管负责人(终审)二级审核程序办理。

三级审核:制发类信息,按编辑(初审)—市信息资源管理中心分管负责人(二审)—市信息资源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终审)三级审核程序办理。

政务新媒体运营机制及策略分析

政务新媒体运营机制及策略分析

政务新媒体运营机制及策略分析摘要:目前,政务新媒体已经成为政府与公众互动的重要平台,对发布政务信息、回应公众关切和正确引导舆情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本文认真分析政务新媒体普遍面临问题,结合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政务新媒体工作经验,探究和分析政务新媒体的运营机制和策略,为政务新媒体可持续发展提供借鉴。

关键词:政务新媒体运营机制运营机制随着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快速发展,智能手机不断普及,截至2015年底,我国网民总数达6.88亿,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6.2亿。

新媒体已逐渐发展成为网民获取信息的主要传播渠道。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移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新趋势,把政务公开工作与新媒体宣传紧密结合,积极开展政务新媒体建设工作,主动引领社会舆论,服务广大人民群众,政务新媒体应用体系初步形成。

什么是新媒体?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定义,新媒体就是指以数字技术为基础,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信息传播的媒介。

应当说,新媒体具有数字化、网络化、个性化和互动性等特征,是相?τ诠悴サ缡印⑼际楸?刊而言的新兴媒体形态。

政务新媒体就是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进行政务活动、政务服务和信息公开的新媒体平台。

当前,政务新媒体主要包括网站和“两微一端”(即微博、微信和客户端)。

随着移动互联网应用的不断创新,政务新媒体概念的范围也在不断调整。

一、我国政务新媒体的发展现状1.政府高度重视政务新媒体工作。

自2003年以来,在经历了一系列互联网舆情危机之后,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发布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对利用新媒体发布政务信息、回应公众关切和正确引导舆情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指出:“要积极探索利用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及时发布各类权威政务信息,尤其是涉及公众重大关切的公共事件和政策法规方面的信息,并充分利用新媒体的互动功能,以及时、便捷的方式与公众进行互动交流。

当前政务微博、微信存在问题分析及创新发展对策

当前政务微博、微信存在问题分析及创新发展对策

政 务 微 博 、微 信 问题 产 生 的根 源在 于政 府 和 制 度 本 行的网络语言 , 用大量养生、心灵鸡汤等 内容拉拢粉丝, 身 。现行服务体制不健全,管理机 制不完善 ,使得政务 看似红火, 但这种无休止的泛娱乐化其实是 “ 跑题 ” 、“ 不 微博 、微信派不上用场,而其倒逼改革的功能也受阻。 务正业 ”。政务微博、微信不围绕 “ 政务”二字下功夫,
而且会削弱政务微博、微信的吸引力和影 响力。 ( 二 ) 卖萌耍酷,不务正业 另 有 一 些政 务 微 博 、 微 信 “ 一 窝蜂 ”地 运 用 时 下流
为了追求规模 效应 、累积一方政绩,一些部门不顾 人力 物力等条件 的限制 , 盲 目要求下级开通,并规定任务量, 使得政务微博、 微信只有数量、 鲜有实效 。 二是 “ 官本位 ”
中 国特 色社 会 主 义 民主政 治的 重要 途径 之 一 。 .
关键词 :政务
微博
微信
创新
当前 , 政务微博、 微信 己成为我国党政部 门开展宣传 、
和 官僚 主 义大 量存 在 于政 治 生 活和 工作 之 中, 政 务微 博 、
服务、管理等 方面工作 的新手段、新平台。但 就其 目前 微 信 的开 通 和 运 营 也 深 受 其 害 。 首先 ,形 式 主 义 使 政 务 发展情 况来看 ,仍存在诸多 问题亟待解决 。唯有解 决好 微博 、微信的发展存在 “ 大跃进 ”倾 向。即表面繁荣的 这些 问题, 政务微博、 微信的作用和价值才 能充分彰显。 政务微博、微信有相当一部分虚高的成分,例如 ,不重 实效 、撇开群众需求,沦为没有后 台支撑 的摆设。官僚
只会使其沦为公众食之无味、政府弃之可惜的 “ 鸡肋 ”。
( 三) 规 避敏 感 ,胆 小 怕事

网站管理办法

网站管理办法

网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全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开办的,具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的网站。

由各级政府开设的称为政府门户网站,由各级政府部门、派出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政府部门)开设的称为部门网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的建设管理。

第四条政府网站的建设管理要适应互联网发展要求,以分级分类、问题导向、利企便民、开放创新、集约节约为原则,推进集约共享,持续开拓创新,将政府网站打造成更加全面的政务公开平台、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和舆论引导平台、更加及时的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平台,成为信息共享、整体联动、高效惠民的网上政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省政府办公厅是全省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监督全省政府网站及其政务新媒体的建设和发展,做好统筹规划、开办整合、考核评价、督查问责、集约化建设和政府数据开放共享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政府办公厅(室)是本地区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省政府各部门是本部门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承担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的管理职责。

第六条省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全省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工作,省编委办负责政府网站的中文域名和标识管理,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政府网站的英文域名、IP 地址和备案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政府网站的技术安全监督管理,省公安厅负责政府网站信息安全监督管理、等级保护和打击网络犯罪等工作。

第七条政府门户网站的主办单位是政府办公厅(室),部门网站的主办单位一般是部门,承担网站的建设规划、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职责。

政务微信公众平台建设运营方案(培训课件)ppt

政务微信公众平台建设运营方案(培训课件)ppt

政务微信公众平台的定义与特点
政务微信公众平台是指政府机构在微 信平台上开设的官方账号,用于发布 政务信息、提供公共服务、与公众互 动交流等。
政务微信公众平台的特点包括:权威 性、便捷性、实时性、互动性等,为 政府机构提供了一种新型的政务服务 模式。
政务微信公众平台的重要性
政务微信公众平台的建设是政府 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有 利于推动政府数字化转型和智能
界面设计
1 2
设计风格
选择符合政务形象的界面设计风格,如简洁、大 气、专业等。
功能布局
合理规划各功能模块的布局,提高用户操作的便 捷性。
3
色彩搭配与字体选择
选用适当的色彩和字体,提升界面的视觉效果。
功能开发
01
自定义菜单
根据平台定位和用户需求,开发具 有特色的自定义菜单功能。
接口对接
与其他政务系统对接,实现数据共 享和业务协同。
化升级。
通过政务微信公众平台,政府机 构可以更快速、更有效地传递政 策信息,提高政策宣传和执行的
效率。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政务微信公众平台能够加强政府 与公众的互动交流,提高政府服 务质量和满意度,增强政府公信
力。
政务微信公众平台的发展现状与趋势
目前,政务微信公众平台已经得到了广泛应用 ,各级政府机构纷纷开设官方账号,发布政务 信息、提供公共服务。
未来,政务微信公众平台的发展将更加注重用 户体验和个性化服务,不断优化平台功能和界 面设计。
同时,政务微信公众平台将与政务微博、政务 APP等其他政务新媒体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形 成全方位、多渠道的政务服务体系。
02
政务微信公众平台的建设
平台规划
目标定位

微信发布的规章制度

微信发布的规章制度

微信发布的规章制度
《微信发布规章制度》
为了维护微信社交平台的良好秩序,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制定了下列微信发布规章制度:
一、言行规范
1. 用户在微信发布内容时应当尊重他人的隐私和权利,不得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2. 用户不得在微信上发布含有色情、暴力、种族歧视、恶意攻击他人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3. 发布信息要合乎事实,不得发布虚假信息或恶意散布谣言。

二、版权保护
1. 用户在微信上发布的内容以及转载的内容,需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版权、商标权等合法权益。

2. 用户在上传图片、音频、视频等作品时,需先获得版权方的授权或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三、政治言论
1. 用户在微信上发布政治言论时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言论。

2. 用户不得利用微信平台进行非法集会、游行等活动。

四、广告宣传
1. 用户在微信上发布广告内容时应当明确标注为广告,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平台的广告发布规定。

2. 用户不得利用微信发布虚假广告或欺诈性宣传内容。

五、违规处理
1. 对于违反微信发布规章制度的用户,平台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制发布、封禁等处罚措施。

2. 用户如对处罚措施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平台将进行审查并在合理范围内给予答复。

通过严格执行微信发布规章制度,平台将保持良好的信息传播环境,让用户能够在一个健康、有序的社交平台上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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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微博微信发布运行管理办法
本文是关于政务微博微信发布运行管理办法,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务微博微信发布运行管理办法
一、总局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名称
政务微博:“安全监管总局”+LOGO标识。

政务微信:“安全贝贝”+LOGO标识。

二、发布平台
总局逐步开通新华网、人民网、腾讯网、新浪网微博及腾讯微信公众服务号。

三、组织领导及分工
在总局党组领导下,由总局人事司(宣传教育办公室)(以下简称人事司〈宣教办〉)负责组织协调。

人事司(宣教办)负责制定总局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平台建设规划,拟定重大安全生产活动的信息发布方案。

总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和承担宣传教育任务的总局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各自业务特点,负责起草微博、微信发布内容,研究提出应对热点问题及社会公众关切的回复意见。

总局宣传教育中心负责总局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新媒体信息发布的技术支持,在人事司(宣教办)指导下,负责收集、整理网民在总局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新媒体上的回复意见。

总局通信信息中心负责总局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新媒体网络平台的运行维护。

四、工作原则和发布内容
(一)工作原则。

总局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的运行维护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和“公开透明、及时快捷、树立形象”的原则,围绕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行政执法、生产安全常识、应急知识、安全文化等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权威、
准确、及时地发布信息,不断满足社会公众的新期待、新要求。

(二)发布内容。

总局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每条最多分别为140个和680个汉字(含标题及标点符号)。

初期设置信息发布、新闻链接、生产安全百科(安全生产工作科普知识)、预警预防信息等栏目。

根据运行实际和社会公众关注热点,及时对栏目划分进行调整。

总局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发布的信息内容包括:
1.总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的新进展、新成效。

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重要文件和重要工作、重大活动等信息。

3.有关生产安全的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预警预防、统计分析,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及救援处置信息。

4.对不实报道、谣言及其他不良言论的回应和澄清。

5.需要发布、回复或转发的其他事项。

禁止发布的内容包括:
1.违反宪法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2.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破坏国家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的。

3.散布谣言、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稳定的。

4.传播淫秽、色情、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5.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聚众扰乱安全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6.未经确认的信息和未经审定的行政管理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除外)。

7.法律法规禁止发布的其他内容。

五、相关工作制度
(一)信息发布审核制度。

总局政务微博、政务微信信息实行“分级审核,先审后发,授权发布”制度。

发布信息内容应履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

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为本单位信息发布授权人员,信息发布人员的授权管理
由人事司(宣教办)负责。

总局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各类信息的发布审核按以下程序执行:
1.国务院安委会(含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下同)和总局出台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政策前征求意见、印发的重要文件,承办单位应当在公文付印后起草微博、微信发布内容,由人事司(宣教办)统一安排发布。

需报送中国政府网微博、微信首发的,应注明“报中国政府网发布”,由人事司(宣教办)负责履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规定程序后报出。

2.国务院安委会和总局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行动、活动安排,负责组织协调的单位应当在工作部署确定后,起草微博、微信发布内容,报总局分管领导审定,由人事司(宣教办)统一安排发布。

需报送中国政府网微博、微信首发的,按上一款要求办理。

3.各单位向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出具的政策性答复文件,具有普遍指导性的或需要社会公众知晓的,应起草微博、微信发布内容,报总局分管领导同志审定后,由本单位获得授权的人员负责发布,同时报送人事司(宣教办)备案。

4.需在微博、微信上发布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信息和调查处理过程中的阶段性信息,由总局赴现场人员负责起草,经赴现场负责人审核,报总局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后,由相关司局获得授权的人员发布,同时报送人事司(宣教办)备案。

5.有关生产安全的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预警预防、统计分析,以及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及救援处置信息等事项和承办司局认为需要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应起草微博、微信发布内容,报司局主要负责人审定后,由本司局获得授权的人员负责发布,同时报送人事司(宣教办)备案。

6.各单位有关业务活动、安全生产知识、应急知识的微博、微信发布内容,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后,由本单位获得授权的人员负责发布,同时报送人事司(宣教办)备案。

7.需要总局政务微博、政务微信转发相关信息的,各单位应向人事司(宣教办)提出转发申请,由人事司(宣教办)审定并统一安排转发。

(二)回复制度。

微博、微信回复工作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网络舆情应对预案》的规定进行办理。

1.一般性的评论和政策咨询由相关业务单位在第一时间负责回复或解答,需要一段时间办理后才能回复的,要当日给出研究办理的回复,并在办结时回复处理结果。

2.一般性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由相关单位负责审定和回复。

3.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信访事项,由人事司(宣教办)转交办公厅按总局相关规定处理。

4.涉及全局专业性的重要评论、提问,由人事司(宣教办)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研究提出答复意见。

5.较大以上舆情,由人事司(宣教办)根据舆情应对措施,组织进行及时有序回复。

6.对网民的评论和私信,要认真分析,对关注度高、反映强烈的问题,要积极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解决,并在微博、微信中发布处理结果,不断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公信力。

7.各单位发现网民发表的恶意言论,可以不予理睬,性质恶劣的可报告人事司(宣教办)予以删除。

回复评论时,要真诚平等,不发表与政务身份不符的言论。

六、附则
本规定由人事司(宣教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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