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价局关于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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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

关于调整我市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

关于调整我市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方案(征求意见稿)市环境保护局向我局提出《关于调整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的函》(阳环函〔xx〕411号),要求调整我市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废物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活安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我局对调整医疗废物处置费标准进行了研究论证和成本测算,建议同意市环境保护局提出的调整收费标准意见,并作完善,现就医疗废物处置费标准提出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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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概况目前,我市的医疗废物由在xx市江城区奕垌垃圾场的xx市医疗废物处理中心进行收集处置,该中心由市政府出资建设,于xx年1月投入使用至今已13年,但该处理中心卫生防护距离不够、处理技术落后,部分设备已出现生锈、老化现象。

现我市共有医疗机构1652间(xx年底数据,含医院、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诊所、卫生站、医务室等,纯中医诊所除外),医疗废物日产生量约5.44吨。

但受到处理中心设备残旧、处理能力有限的影响,仅收集处置约230间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日均处理医疗废物约4吨。

部分乡镇、社区、村没能及时投入人力、车辆来收集处置医疗废物,导致部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中,甚至有医疗废物随处丢弃的现象,这对城市环境和公众健康来说都是巨大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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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市医疗废物安全管理,提升我市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能力,我市采用BOT方式在xx市阳东区北惯镇东莺村船尾石垃圾填埋场内建设xx市医疗废物焚烧处置中心(xx市一达医疗废物回收处理有限公司中标),预计xx年建成,投入使用后取代xx市医疗废物处理中心(届时xx市医疗废物处理中心将停止使用、停止收费)。

新建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按10吨/日的处理规模设计,分两期建设。

首期建设处理规模为处理医疗废物5吨/日,基本能满足处理现阶段全市医疗废物产生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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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我市建筑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我市建筑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我市建筑垃圾处置费收费标
准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7.07.03
•【字号】成价函[2007]68号
•【施行日期】2007.07.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我市建筑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复

(成价函〔2007〕68号)
市城市管理局:
你局《关于成都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函》(成城函[2007]116号)收悉。

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川价费[2003]126号文件精神,现对我市建筑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建筑垃圾处置费按处置垃圾量征收。

二、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高新区收费标准为每立方米2元。

其它区(市)县由当地物价局按不高于中心城区收费标准的原则核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精神,建筑垃圾处置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时应使用税务发票。

事业单位须办理《收
费许可证》。

四、本文从2007年7月8日起执行。

二○○七年七月三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24•【字号】川办发[2006]28号•【施行日期】2006.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6]28号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局等部门拟定的《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价格法》、《四川省定价目录》、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川府发[2004]24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为保障城市生活环境,解决垃圾污染而建设的垃圾无害化集中处理项目所需费用,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垃圾所需的费用(不包括垃圾清扫)。

垃圾处理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向服务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包括城市暂住人口)收取。

第二章城市垃圾处理收费管理第三条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局负责制定全省垃圾处理收费的管理原则和管理办法。

成都市生活垃圾处理

成都市生活垃圾处理

成都市、各区(市)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县(市、区)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实施时间收费标准备注城镇居民收费标准机关事业单位收费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收费标准中心城区成都市物价局成价费[2005]第31号2005年3月8元/户.月2元/人.月1、按垃圾量征收120元/吨;2、按垃圾日产生量分段征收:(1)日产垃圾5公斤(含5公斤)以下,每月18元;(2)日产垃圾10公斤(含10公斤)以下,每月36元;(3)日产垃圾20公斤(含20公斤)以下,每月72元;(4)日产垃圾30公斤(含30公斤)以下,每月108 元;(5)日产垃圾30公斤以上,以袋(30公斤装)自收自运地区、单位45元/吨为一个计量单位,每月每袋108元;龙泉驿区龙泉驿区物价局龙价发[2005]14号2005年11月8元/户.月2元/人.月1、按垃圾产量征收120元/吨;部队、学校、医院:110元/吨2、按垃圾日产量征收①日产垃圾3公斤(含3公斤)以下12元/月;②日产垃圾5公斤(含5公斤)以下,18元/月③日产垃圾10公斤(含10公斤)以下,36元/月④日产垃圾20公斤(含20公斤)以下,72元/月;⑤日产垃圾30公斤(含30公斤)以下,108元/月;⑥日产垃圾30公斤以上,以袋(30公斤装)108元/袋.月。

青白江区青白江区物价局青价〔2005〕31号2005.07.018元/户·月2元/人·月120元/吨新都区成都市财政局、物价局成价行1998[213]号1998年每户每月6元每月每桶110元经营单位每月每桶110元,商业网点按经营面积每月5-40元温江区温江区发展和改革局成价函(1997)137号2010年1月-12月不上门收集4.5元/月·户,日产30公斤:50元/月鲜货,蔬菜,果品40-80元/月·摊位家禽,鱼类25-50/元月·摊位上门收集6元/月·户日产5-15公斤:25元/月·户非然炉类商铺20平方以上5-10元/户/月非燃炉类商铺20平方以下3元/户/月都江堰市都江堰市物价局都物价[1999]20号2000年5元/月.户130元/月.户130元/月.桶崇州市崇州市物价局崇府发〔2002〕28号2002年2元/户.月25元/人.月10-20元/间.月处置费崇州市物价局崇府发〔1998〕07号1998年2元/户.月110元/桶.月5-10元/间.月清运费彭州市彭州市物价局彭价发[2009]75号2009.10.014元/户.月3元/人.月商业网点0.5元/平方米.月下岗工人、贫困户、低保户、灾后业未收餐饮:0.8元/平方米.月邛崃市邛崃市物价局邛价发[2010]27号2010年6月5元/户.月5元/人.月生产经营单位110元/吨商业服务类30平米内10元/月商业服务类31-100平米15元/月商业服务类101-300平米20元/月商业服务类301-600平米30元/月商业服务类601平米以上40元/月餐饮娱乐业30平米内30元/月餐饮娱乐业31-100平米40元/月餐饮娱乐业101-300平米60元/月餐饮娱乐业301-600平米80元/月餐饮娱乐业601平米以上120元/月双流县四川省物价局川价费(1998)213号2010.4-2013.44.5元/户桶装垃圾100元/月.桶;袋装垃圾50元/月.袋燃炉类商业服务店铺(砖砌炉灶)50-80元/灶.月燃炉类商业服务店铺(蜂窝煤灶)10-20元/灶.月非燃炉类商业服务店铺(小型商店20-50㎡)10-20元/户.月非燃炉类商业服务店铺(一般商店20㎡以下)5-10元/户.月非燃炉类商业服务店铺(一般摊点及流动摊点)5-10元/摊.月郫县四川省物价局成价行〔1998〕213号;川财综〔2010〕66号2011年6月13日1.5元/月110元/桶.月燃炉类商业服务店铺(砖砌炉灶)50-80元/月.灶燃炉类商业服务店铺(蜂窝煤灶)10-20元/月.灶燃炉类商业服务店铺(液化、煤气、电炉)5-10元/月.灶非燃炉类商业服务店铺(中型店铺50-100平方米)20-30元/月.户非燃炉类商业服务店铺(小型店铺20-50平方米)10-20元/月.户非燃炉类商业服务店铺(一般商店20平方米以下)5-10元/月.户非燃炉类商业服务店铺(一般摊点及流动摊点)3元/月.户金堂县金堂县物价局金堂物价〔2001〕11号2001年8元/月·户170元/月·桶面积50-100m230-60元/月;面积20-50m215-25元/月财政局面积20m2以下5-10元/月大邑县大邑县物价局大邑府发[2005]57号2005年6月1日4元/户·月20元/人·月企业办公、生产场所6元/人·月商业服务类40平米内15元/月商业服务类41-100平米20元/月商业服务类101-400平米40元/月餐饮娱乐业40平米内40元/月餐饮娱乐业41-100平米50元/月新津县新津县物价局津价[2004]109号2004年9月6元/户·月10元/人·月生产单位2元/人·月,商业网点15元/人·月蒲江县蒲江县物价局蒲价发[2009]5号2009年3月1日3元/户·月5元/人·月企业办公、生产场所2元/人·月商业服务类30平米内10元/月商业服务类31-100平米15元/月商业服务类101-300平米20元/月商业服务类301-600平米30元/月商业服务类601平米以上40元/月餐饮娱乐业30平米内30元/月餐饮娱乐业31-100平米40元/月餐饮娱乐业101-300平米60元/月餐饮娱乐业301-600平米80元/月餐饮娱乐业601平米以上120元/月。

关于调整我市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

关于调整我市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

关于调整我市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
一、医疗废物(包括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药物性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由2.5元/公斤调整为
3.8元/公斤。

此标准为最高限价,可下浮执行。

二、医疗废物产生量,具备计重条件的按实际产生量计算;暂不具备计重条件的按石政办发〔2008〕19号文件执行,如果相关部门调整产量核定标准,按新文件执行。

三、具体收费方式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和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协商确定。

四、医疗废物处置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是指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五、医疗废物处置费由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医疗废物)》的处置单位向医疗机构和其他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收取。

六、在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内,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与产生单位要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确保服务到位、处置到位。

七、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要使用国家规定的收费票据,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等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八、新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到期前,根据成本等情况重新核定。

石家庄市物价局《关于规范环卫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石价〔2008〕104号)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00号——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00号——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00号——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3.29•【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00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00号《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2月18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9年3月29日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投放点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所在地建成区、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垃圾处理费。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免缴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定价主体)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照四川省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激励约束机制,逐步推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政策。

第五条(管理职责)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垃圾处理费收缴的指导监督工作。

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

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

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医疗废物是指在医疗、预防、诊断、治疗、保健和科研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感染性废物、化学性废物、药物废物、放射性废物和其他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的处置对于保障人民健康和环境安全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医疗废物的处置行为,制定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是必不可少的。

一、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制定依据。

1.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医疗废物的处置收费提出了明确要求。

2. 政府相关文件的要求,国家和地方政府对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制定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合理确定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保障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合法权益。

3. 行业协会的规定,医疗废物处置行业协会对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进行了研究和制定,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要求。

二、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内容。

1. 按照医疗废物的种类进行分类收费,根据感染性废物、化学性废物、药物废物、放射性废物等不同种类的医疗废物,确定相应的处置收费标准。

2. 根据医疗废物的数量和重量确定收费标准,对于不同数量和重量的医疗废物,采取不同的收费标准,以确保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能够覆盖成本并获得合理利润。

3. 考虑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投资和运营成本,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需要综合考虑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投资和运营成本,确保处置单位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4. 考虑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成本,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还需要考虑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成本,以保障医疗废物处置过程中的环境安全。

三、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执行。

1.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收费标准。

2.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依法执行收费标准。

3. 对于违法违规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同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法律意识和规范意识。

关于调整我市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

关于调整我市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

关于调整我市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方案(征求意见稿)市环境保护局向我局提出《关于调整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的函》(阳环函〔2017〕411号),要求调整我市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废物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活安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我局对调整医疗废物处置费标准进行了研究论证和成本测算,建议同意市环境保护局提出的调整收费标准意见,并作完善,现就医疗废物处置费标准提出本方案。

一、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概况目前,我市的医疗废物由在阳江市江城区奕垌垃圾场的阳江市医疗废物处理中心进行收集处置,该中心由市政府出资建设,于2005年1月投入使用至今已13年,但该处理中心卫生防护距离不够、处理技术落后,部分设备已出现生锈、老化现象。

现我市共有医疗机构1652间(2016年底数据,含医院、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诊所、卫生站、医务室等,纯中医诊所除外),医疗废物日产生量约5.44吨。

但受到处理中心设备残旧、处理能力有限的影响,仅收集处置约230间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日均处理医疗废物约4吨。

部分乡镇、社区、村没能及时投入人力、车辆来收集处置医疗废物,导致部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中,甚至有医疗废物随处丢弃的现象,这对城市环境和公众健康来说都是巨大的安全隐患。

为加强我市医疗废物安全管理,提升我市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能力,我市采用BOT方式在阳江市阳东区北惯镇东莺村船尾石垃圾填埋场内建设阳江市医疗废物焚烧处置中心(阳江市一达医疗废物回收处理有限公司中标),预计2018年建成,投入使用后取代阳江市医疗废物处理中心(届时阳江市医疗废物处理中心将停止使用、停止收费)。

新建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按10吨/日的处理规模设计,分两期建设。

首期建设处理规模为处理医疗废物5吨/日,基本能满足处理现阶段全市医疗废物产生量。

二、现行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根据原市物价局、环保局和卫生局《关于医疗废物处置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阳价〔2004〕127号)规定,我市现行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至今,具体标准如下:(一)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向有病床的医疗机构按每日每床2元的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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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关于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成价函[2010]63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0.06.17
【实施日期】2010.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批复
(成价函〔2010〕63号)
成都瀚洋环保实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申请》(成都瀚洋函〔2009〕第51号)收悉。

为了控制医疗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你公司与我市城市管理部门签订了《特许权协议》,对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产业化的通知》(发改委价格〔2003〕1874号)和已经签订的《特许权协议》精神,经研究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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