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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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医疗废物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方案

安顺市医疗废物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方案

安顺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准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44号)、《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5〕4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实施意见》(黔价费〔2005〕103号)、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疗废物集中处理收费管理的通知》(黔价费〔2013〕72号)、《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卫生厅关于明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有关事宜的通知》(黔价医药〔2013〕107号)及《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安府函〔2014〕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推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医疗废物处置良性循环和处置企业健康发展,理顺我市医疗废物处置价格,2016年9月,安顺中油优艺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向我委呈报《关于安顺医疗废物处置费调整的申请》(安顺中油[2016]7号),因技改后运营时间较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评资料尚未通过评审等原因,数据测算不能满足成本监审需要。

经我委研究,决定待该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评资料完善并通过评审,项目运营满半年后再启动调价程序。

我委于2017年1至3月对安顺中油优艺环保服务有限公司特许经营的安顺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定价成本实施监审。

根据成本监审报告结论及对全市医疗服务机构医疗废物收贮、运输、处置情况调研,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安顺市医疗废物处理收费标准提出如下方案: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安顺中油优艺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位于安顺市西秀区蔡官镇云盘坡。

是湖北中油优艺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在取得安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特许经营权后,在安顺市注册成立的全资子公司。

关于调整我市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

关于调整我市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

关于调整我市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方案(征求意见稿)市环境保护局向我局提出《关于调整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的函》(阳环函〔xx〕411号),要求调整我市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废物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活安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我局对调整医疗废物处置费标准进行了研究论证和成本测算,建议同意市环境保护局提出的调整收费标准意见,并作完善,现就医疗废物处置费标准提出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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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概况目前,我市的医疗废物由在xx市江城区奕垌垃圾场的xx市医疗废物处理中心进行收集处置,该中心由市政府出资建设,于xx年1月投入使用至今已13年,但该处理中心卫生防护距离不够、处理技术落后,部分设备已出现生锈、老化现象。

现我市共有医疗机构1652间(xx年底数据,含医院、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诊所、卫生站、医务室等,纯中医诊所除外),医疗废物日产生量约5.44吨。

但受到处理中心设备残旧、处理能力有限的影响,仅收集处置约230间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日均处理医疗废物约4吨。

部分乡镇、社区、村没能及时投入人力、车辆来收集处置医疗废物,导致部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中,甚至有医疗废物随处丢弃的现象,这对城市环境和公众健康来说都是巨大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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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市医疗废物安全管理,提升我市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能力,我市采用BOT方式在xx市阳东区北惯镇东莺村船尾石垃圾填埋场内建设xx市医疗废物焚烧处置中心(xx市一达医疗废物回收处理有限公司中标),预计xx年建成,投入使用后取代xx市医疗废物处理中心(届时xx市医疗废物处理中心将停止使用、停止收费)。

新建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按10吨/日的处理规模设计,分两期建设。

首期建设处理规模为处理医疗废物5吨/日,基本能满足处理现阶段全市医疗废物产生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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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医疗废物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方案

安顺市医疗废物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方案

安顺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准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44号)、《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5〕4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实施意见》(黔价费〔2005〕103号)、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疗废物集中处理收费管理的通知》(黔价费〔2013〕72号)、《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卫生厅关于明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有关事宜的通知》(黔价医药〔2013〕107号)及《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安府函〔2014〕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推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医疗废物处置良性循环和处置企业健康发展,理顺我市医疗废物处置价格,2016年9月,安顺中油优艺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向我委呈报《关于安顺医疗废物处置费调整的申请》(安顺中油[2016]7号),因技改后运营时间较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评资料尚未通过评审等原因,数据测算不能满足成本监审需要。

经我委研究,决定待该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评资料完善并通过评审,项目运营满半年后再启动调价程序。

我委于2017年1至3月对安顺中油优艺环保服务有限公司特许经营的安顺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定价成本实施监审。

根据成本监审报告结论及对全市医疗服务机构医疗废物收贮、运输、处置情况调研,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安顺市医疗废物处理收费标准提出如下方案: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安顺中油优艺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位于安顺市西秀区蔡官镇云盘坡。

是湖北中油优艺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在取得安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特许经营权后,在安顺市注册成立的全资子公司。

无锡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无锡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无锡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3.07.19•【字号】锡价费[2013]102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无锡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锡价费[2013]102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办)、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根据《江苏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5]386号)和《无锡市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锡价规[2013]2号)有关规定,依据市物价局成本调查分局《关于无锡市危险废物处置费定价成本监审报告》(锡价本监字[2013]4号),结合我市实际,参照周边城市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就无锡市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调整如下:一、工业危险废物和社会源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二)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应在上述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内,根据危险废物性质、处置成本等因素与委托单位商定具体处置收费标准,签订处置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

(三)工业危险废物和社会源危险废物处置费不含废物包装费、定点收集转运费。

包装费和定点收集转运费可根据成本,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承运单位两方协商议定。

(四)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危险废物,其回收价格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与利用单位双方协商议定。

二、医疗废物处置标准(一)无锡市区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1、有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处置费根据实际占用床位数按月计收,收费标准为2.20元/日·床。

2、对医疗门诊部和无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处置费根据每月医疗废3、以上医疗废物处置标准已包含医疗废物周转箱(桶)、定点收集费。

4、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在不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范围内,与委托单位商定具体处置收费标准,签订处置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

(二)江阴市、宜兴市医疗废物处置费由江阴市物价局、宜兴市物价局在不超过无锡市区医疗废物处置费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按床日(定额)或重量,制定收费标准。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批复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批复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成价函[2010]63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0.06.17
【实施日期】2010.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批复
(成价函〔2010〕63号)
成都瀚洋环保实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申请》(成都瀚洋函〔2009〕第51号)收悉。

为了控制医疗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你公司与我市城市管理部门签订了《特许权协议》,对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产业化的通知》(发改委价格〔2003〕1874号)和已经签订的《特许权协议》精神,经研究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批复如下:。

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锦州市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批复锦发改发【2020】378号

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锦州市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批复锦发改发【2020】378号

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锦州市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批复锦发改发【2020】378号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12.04
•【字号】
•【施行日期】2020.12.04
•【效力等级】地方行政许可批复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锦州市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批复锦发改发【2020】378号此件依申请公开
上一条:关于公布锦州市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锦发改发【2020】379号
下一条:转发省发改委等四部门《关于持续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锦发改发【2020】387号。

上海最新危废处置价出炉!飞灰1860元吨,工业废物2340元吨!

上海最新危废处置价出炉!飞灰1860元吨,工业废物2340元吨!

上海最新危废处置价出炉!飞灰1860元吨,工业废物2340
元吨!
近日,上海发布《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版)》。

其中涉及危险废物处置费如下:
医疗废物处置费:
1、有床位医疗卫生机构:按床位缴费的N=3.9×M/1.25元/床.日(M为按床位计费的医疗卫生机构全年平均每床日产生医废重量),按医疗废物重量缴费的3.3元/公斤;
2、无床位医疗卫生机构:月产生医疗废物100公斤以上3.3元/公斤,月产生医疗废物30-100公斤的260元/月,月产生医疗废物10-30公斤的145元/月,月产生医疗废物10公斤以下的90元/月
详情如下:
其他危废处置费:
1、飞灰1860元/吨;
2、废电池2340元/吨;
3、工业废物2340元/吨;
4、仪电废物1680元/立方米;(上述4类均不含运输、预处理费用)
5、感光废液2600元/吨;
6、废胶片1000元/吨;
7、废胶卷1500元/吨;
8、冲洗过的废相纸1000元/吨。

END。

清远市医疗垃圾收费标准

清远市医疗垃圾收费标准

清远市医疗垃圾收费标准医院是治疗康复的地⽅,在医院肯定存在着⼀定的医疗垃圾。

那么在进⾏相关的医疗垃圾处理的时候如今也要进⾏收费,但是其中收费的标准是什么就要⼤家了解清楚。

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清远市医疗垃圾收费标准⼀、清远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有床位的医疗机构:按实有床位计算,3.0元/床·⽇。

(⼆)有床位的医疗机构门诊:按医疗机构就诊⼈数计算,0.30元/⼈·次。

(三)个体诊所:⾯积在50㎡以上,180元/⽉;⾯积在50㎡以下(含50㎡),90元/⽉;卫⽣站(室)50元/⽉。

(四)代医疗机构处置医疗废⽔中产⽣的污泥、⼆甲苯、甲醛、显影液:6800元/吨。

(五)其他医疗机构(⾎液透析所、畜牧养殖场等)根据实际协商定价。

⼆、医疗废物处置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政府指导价管理。

医疗废物处置企业可在上述最⾼收费标准内,与委托处置的医疗机构商定具体服务⽅式和收费标准,签订收运、处置服务协议,载明收运时间、处置费⽤、违约责任等内容,明确双⽅权利义务。

同时要加强⽇常管理,按服务协议规定的时间安全收集、运输医疗废物,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处置危险废物,不得减少处置环节,降低处置质量,造成新的污染源;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意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提⾼应对环境突发事件的处理能⼒。

三、各地发改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依法进⾏查处;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处置企业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和不按规范进⾏操作的,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者在处置过程中造成⼆次污染的,由环保部门依法查处;各级卫计部门要协助提供当地各医疗机构(包括公办、民营)上⼀年度实际占⽤床位数量及门诊就诊⼈数,督促各医疗机构及时缴交医疗废物处置费。

四、各级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重要性,配合医疗废物处置企业做好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瞒缴、迟缴医疗废物处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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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
一、医疗废物(包括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药物性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由2.5元/公斤调整为
3.8元/公斤。

此标准为最高限价,可下浮执行。

二、医疗废物产生量,具备计重条件的按实际产生量计算;暂不具备计重条件的按石政办发〔2008〕19号文件执行,如果相关部门调整产量核定标准,按新文件执行。

三、具体收费方式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和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协商确定。

四、医疗废物处置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是指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五、医疗废物处置费由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医疗废物)》的处置单位向医疗机构和其他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收取。

六、在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内,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与产生单位要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确保服务到位、处置到位。

七、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要使用国家规定的收费票据,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等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八、新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到期前,根据成本等情况重新核定。

石家庄市物价局《关于规范环卫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石价〔2008〕104号)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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