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管理实施办法
琼海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琼海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探索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71号)、《海南省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海南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办法》、以及《琼海市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琼海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在琼海市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划定为建设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地类为建设用地或为农用地但已办理农转用手续、城乡规划划定为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商服用地、租赁性住房用地、医疗用地等经营性用途的农村集体土地。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方式进入土地市场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为具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是代表其所有权的组织。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四条入市主体以全资方式设立的土地专营公司、土地股份合作社等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土地专营业务的市场法人,经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委托授权,可在授权范围内代理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事项。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入市,不改变土地的所有权。
琼海市农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琼海市农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琼府[2011]53号)和省政府近期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坚决遏制农村违法建设行为,规范农村建房秩序,改善乡村旅游环境,加快推进美丽乡村和特色风情小镇建设,扎实推进海南特色就地就近城镇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以美丽乡村和特色风情小镇建设为抓手,扎实推进海南特色就地就近城镇化,配合“整治违法建筑两年攻坚行动”,利用两年时间,深入开展全市农村违法建筑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农村违法建设行为,坚决遏制农村违法建筑蔓延趋势,至2017年底,全面实现农村违法建筑总量零增长,存量负增长。
(二)按照“区别对待,分类处置”原则,开展全市农村违法建筑分类处置,通过整体拆除、局部拆除、改造后补办手续等方式,至2017年底,基本完成全市农村违法建筑分类处置。
(三)2015年,我市以博鳌镇、长坡镇开展农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试点;从2016年1月起,将农村建房全面纳入政府监管范畴,实行农村建房规划报建、施工管理、验收备案、产权登记规范化管理,市县全市城乡居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一盘棋”,居民依法依规建房。
二、工作任务及实施步骤(一)开展农村违法建筑整治1.动员部署,调查摸底阶段(2015年6月-9月)市政府结合琼海本地实际,组建工作班子,制定农村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方案和公告,组织召开动员大会,广泛开战宣传,全面部署农村违法建筑整治工作。
各镇及彬村山华侨经济区政府组织人员已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证为依据,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筑开展全面调查摸底,分类统计,登记造册,核定认定,切实摸清辖区违法建筑底数,重点核查农村新建建筑。
2.分类处置,强力推进阶段(2015年10月-2017年6月)镇及彬村山华侨经济区政府根据摸底情况和核实结果发布公告,并依法进行分类处置:(1)整改后补办手续。
经整改后符合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和质量管理规定,按照规定可取得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临时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的违法建筑,由当事人自行整改并补办相关手续。
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海市农村卫生管理市、镇、村一体化改革

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海市农村卫生管理市、镇、村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海府[2009]36号【发布部门】琼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09.05.14【实施日期】2009.05.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海市农村卫生管理市、镇、村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府[2009]36号)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琼海市农村卫生管理市、镇、村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九年五月十四日琼海市农村卫生管理市、镇、村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为切实加强我市农村卫生服务建设,巩固、发展、完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保健网,建立市、镇、村一体化农村卫生管理模式,推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琼府[2008]84号)和《海南省农村卫生管理县、乡、村一体化改革的指导意见》(琼卫[2009]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卫生改革文件精神要求,合理规划区域卫生布局,以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均等化服务为核心,以调整优化农村卫生资源配置和利用为切入点,以健全农村医疗卫生保健三级网络,建立农村卫生管理市、镇、村一体化为手段,以提升农村卫生服务能力、为农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医疗卫生服务为目的,整体推进,统筹发展,促进城乡结合,加快农村卫生事业发展。
二、工作目标(一)完善网络。
市、镇、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建设进一步完善,巩固提高市级,调整完善镇、村两级,在今年底前实现村村有卫生室目标。
通过规范管理,提升服务能力,发挥市、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逐级培训、指导和互补作用。
(二)整合资源。
按照区域卫生发展规划要求,整合卫生院卫生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使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得到合理配置、调整和充分利用。
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府[2000]144号文件的通知-海府[2015]95号
![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府[2000]144号文件的通知-海府[2015]95号](https://img.taocdn.com/s3/m/39f6e1ba0129bd64783e0912a216147917117e6d.png)
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府[2000]144号文件的通知正文:---------------------------------------------------------------------------------------------------------------------------------------------------- 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府[2000]144号文件的通知海府[2015]95号各镇人民政府、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土地登记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明确土地产权关系,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利益,保障土地交易安全,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
自2000年1月1日以来,我市依据《琼海市人民政府批转贯彻实施关于加快小城镇建设意见方案的通知》(海府〔2000〕14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已基本解决了1999年12月31日前由镇政府审批安排已建房且符合墟镇建设规划建设用地土地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
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的要求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关于土地登记规范化的要求,市政府决定于2015年9月30日废止《琼海市人民政府批转贯彻实施关于加快小城镇建设意见方案的通知》(海府〔2000〕144号),并提出如下要求:一、严格依法,规范登记。
土地登记的权属必须清楚,土地权属是土地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土地登记的核心环节,应把土地权属放在土地登记的首要位置,以确保登记的土地权属准确、合法、有效。
土地登记机关对土地权属的认定,必须严格把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界限,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做到依法行政。
没有权属来源或者权属来源不合法的用地,一律不予登记。
《通知》废止后,土地登记机关不得再依据海府〔2000〕144号《通知》办理土地登记。
二、认真排查,积极宣传。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民建房办事指南的通知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民建房办事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08.02•【字号】•【施行日期】2021.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民建房办事指南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经济发展局:为了进一步做好农民建房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落实《海南省农民建房审批“零跑动”试点工作方案》要求,现将《海南省农民建房办事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农业农村厅2021年8月2日海南省农民建房办事指南本指南所称的农民建房是指农村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建造住宅房屋的建设活动。
本指南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所有土地。
一、适用范围适用对象:农村村民(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涉及办事事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确定农房设计方案、确定房屋四至、农房验收。
二、法律依据三、受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可以为村民提供农村住房建设有关审批、用地和规划核实手续等事项代办服务。
四、决定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含资格审核)、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确定房屋四址、农房验收。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供一批农村住房通用图集。
根据《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办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受设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实施相关行政许可。
五、申请条件总体要求:申请人应当符合相关资格条件;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含现行正在实施的各类法定规划)和相关管制要求,科学选址,尽量利用村内原有宅基地、空闲地以及其他存量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不占或尽量少占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位于各级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或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等区域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从严控制农房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和总建筑高度,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建新必须拆旧;不得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建房,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涉及占用现状农用地的,由乡镇政府汇总后按批次向市县政府申请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无房户、危房户和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可优先获得批准。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海市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府办〔2015〕67号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海市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琼海市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府办〔2015〕67号各镇人民政府、彬村山华侨经济区、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各农场:《琼海市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29日琼海市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确保完成我市今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根据《海南省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琼建村〔2015〕6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由市民政局牵头,各镇政府、彬村山华侨经济区负责组织实施,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建局和市房管局等各有关部门协助。
根据省政府统一安排,2015年我市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为1000户。
二、工作原则(一)因地制宜、经济实用原则。
农村危房改造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大力推广节能材料和技术,确保改造后的房屋经济、适用、节能、防风抗震,满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要求。
(二)最贫困、最危险原则。
不搞普惠制,把本地经济最困难、住房最危险作为危房改造对象确定的必要条件,同时必须满足改造对象是农业户籍的人员。
(三)统筹规划、重点安排的原则。
必须符合镇、经济区和村庄规划,优先安排利用原宅基地、闲置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避免土地、资金的浪费。
(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要规范程序,坚持政策公开、补助标准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海琼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海市规范建设用地及土地征收规定的通知
海琼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海市规范建设用地及土地征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琼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09•【字号】海府[2015]91号•【施行日期】2015.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海琼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海市规范建设用地及土地征收规定的通知海府[2015]91号各镇人民政府、彬村山华侨经济区、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琼海市规范建设用地报批及土地征收规定》已经2015年5月28日十四届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琼海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9日琼海市规范建设用地报批及土地征收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报批及土地征收补偿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土地承包法》、《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等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海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政府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报批及土地征收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中土地征收的范围界定为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
依法有偿收回国有农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设用地报批主体与责任单位。
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是建设用地报批主体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规划建设局、市农林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水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镇政府和符合土地划拨条件的用地单位为责任单位。
各责任单位要按照职能各负其责,配合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做好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不符合规划的不能办理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手续。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农转用审批管理的补充通知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农转用审批管理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08.18•【字号】琼自然资规〔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农转用审批管理的补充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海口江东新区、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三亚中央商务区、文昌国际航天城、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海南生态软件园、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农村宅基地农转用审批效率,根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和《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农转用审批管理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一、按批次审批农村宅基地新增建设用地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农村宅基地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和本市县储备补充耕地指标情况,分批次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农村宅基地新增建设用地(包括占用耕地规模)审批申请。
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用地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的规定,可以按照“定量不定位”方式,分批次审批本年度农村宅基地新增建设用地(包括占用耕地规模)。
各市县审批的批次用地,一个季度不少于一个批次。
每一个批次的用地面积应当适当,以在一个季度内可以核销完为宜。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求情况增加农村宅基地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批次。
二、乡镇批准具体用地在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农村宅基地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内,各乡镇(区)人民政府按照宅基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程序,对符合宅基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条件的申请进行审批,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在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材料(《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市县总体规划图等)报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海市城镇规划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海市城镇规划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海市城镇规划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彬村山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琼海市城镇规划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160次常务会议于2021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琼海市人民政府2022年1月19日琼海市城镇规划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更加高效的利用土地,打造良好的城市风貌,以及加强本市城镇规划区内个人建房管理,规范个人建房行为,确保琼海市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建房指个人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及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用地上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行为。
第三条个人建房用地指个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及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指《琼海市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中确定的嘉积城区、官塘温泉旅游度假区和博鳌滨海旅游区;镇规划区指城市规划区外,各镇总体规划中确定的镇区范围;城镇规划区是城市规划区和镇规划区的总称。
第五条个人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者等于2000平方米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实施规划管理。
第六条城镇规划区内个人建房行为必须按照本规定实施,依法办理规划和建设等审批手续,未涉及到的内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七条鼓励个人建房采取“整合用地、统一规划、联合建设”或“联体设计、联体报建、联体施工、统一验收”的模式。
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海市农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海府[2017]151号
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海市农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海市农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海府[2017]151号各镇人民政府、彬村山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琼海市农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琼海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1日琼海市农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引导农村居民科学建房,改善村镇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海南省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工作的通知》,针对农村居民建房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在集体建设用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居民建房选址必须符合我市“多规合一”规划、村庄建设规划。
第二章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原则第四条农村居民建房实行一户一宅原则,每户宅基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建筑层数原则上不超过3层,住宅建筑基地面积不宜大于宅基地面积的70﹪,应留有适当的院落空间。
第五条符合风貌管控原则。
农村居民建房设计应彰显琼海民居建筑风格,体现节能环保原则,满足防风抗震要求,并符合当地的风貌特色规划,其建筑方案优先选用我市推荐的《琼海市农村低层民居建筑方案》。
第三章农村居民建房审批程序第六条农村居民建房报建申报材料应包括:宅基地确权书或村民小组同意建房用地意见书、宗地坐标图、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现有住房、家庭成员等相关材料、《琼海市农村建房规划报建申请表》、建筑设计图纸(2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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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市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琼海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发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办法》和《琼海市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海自然规办〔2019〕55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所有土地。
农村宅基地界线范围为村民实际建造房屋及附属生活设施的现状范围。
庭院经济用地和村庄公共设施用地不列入宅基地范围。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权能分为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三种形式。
宅基地所有权归属农民集体所有。
本办法所称宅基地资格权,是指依法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成员资格。
宅基地资格权原则上由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
本办法所称宅基地使用权,是指根据本办法,通过分配、继承、租赁、购买、置换等方式依法获取的,对宅基地的占有、使用的权利。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管理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的原则。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管理,由市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职责实施。
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乡村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转用审批相关手续。
市农业农村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建立部门协调机制,信息共享互通,按各自职责指导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工作。
市住建、公安、民政等部门、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宅基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宅基地管理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根据农村人口数量和增长趋势、宅基地现状和使用标准等情况,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鼓励发展中心村及集镇建设,统筹农村公益事业、基础设施、生态和生产生活用地需求,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第八条宅基地选址应当符合琼海市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新建住宅应当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引导农民通过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等方式逐步向规划的居民点集中。
对规划的集中居民点,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公益林,不得在地质灾害隐患点选址建房。
第九条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计划。
市用于城乡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年度计划指标中,应增设一定比例的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
第十条各镇根据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向市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镇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
第十一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划拨宅基地,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75平方米。
少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分散、主房与其他附属设施用地不在一处,且合计用地面积不超规定标准的,可按一处划拨宅基地认定。
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禁止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等房地产项目。
第十二条使用宅基地建房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
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
第三章宅基地审批及登记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一)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达到法定婚龄或者已依法登记结婚的立户条件且无宅基地的;(二)因土地征收、实施村镇规划或者村庄改造等拆迁、搬迁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三)经鉴定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宅基地不能使用的;(四)现有房屋已成危房或者户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住房困难,需要拆除旧房、异地新建房屋,且同意退还现有宅基地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第(一)项立户条件以外的情形,确需以户申请宅基地的,可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公示认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户籍在本村的居民,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或生活,并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按照《琼海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性意见》的具体规定及程序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一)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宅基地的;(二)宅基地选址不符合琼海市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三)申请的宅基地已纳入征地范围且征地方案已经批准的;(四)申请人在户籍所在本村或者其他村内已享有一处划拨宅基地,拒绝签订原有宅基地退旧协议,再申请宅基地合计面积超175平方米的;(五)申请人将原有宅基地上房屋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为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六)申请人继承房屋所取得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或者超过宅基地限额标准的;(七)申请的宅基地土地所有权有争议的;(八)申请人违法违章建房未处理结案的;(九)其他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情形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以注销其不动产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两年未动工建设的(特殊情况经批准延期的除外);(二)未履行批新退旧协议的;(三)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
第十七条宅基地按以下程序审批:(一)申请与初审。
宅基地申请人应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村庄规划和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初审,并对宅基地位置进行初选。
(二)表决与公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理申请后,应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
经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居)民(或户代表)同意的,应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村(居)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
(三)审核与测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公示无异议的,报村(居)民委员会审核。
经村(居)民委员会审核后,由农村集体组织报镇人民政府。
镇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实地测量核查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及核对确定其现状地类等,并对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审核。
(四)审批与公告。
镇人民政府经审核符合条件且属于其审批权限范围内的,予以审批,并同步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由镇人民政府呈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书面征求市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符合条件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规定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
镇人民政府依农转用审批文件办理宅基地审批并同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宅基地申请经镇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属地镇人民政府在村集体公共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7日。
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负责对宅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实行登记颁证制度。
经镇政府审批的宅基地公告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持审批材料向市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登记。
房屋建成后应当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的不动产权登记。
第十九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宅基地范围、面积、规划层数、高度及质量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或扩大建设。
第二十条宅基地使用权人建设住宅应当自取得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实施住宅建设,逾期不建设且未申请延期的,规划许可证无效。
第二十一条利用宅基地建设住宅,应当与自然环境相协调,新建住宅高度应当符合我省有关规定。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民族风格、地方特征、时代特色等组织编制本地区住宅通用设计图集或者标准设计图集,向建设单位和个人无偿提供,鼓励推广应用。
第四章宅基地有偿使用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结合实际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一)宅基地使用面积超过17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面积;(二)“一户多宅”合计用地面积超过17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面积;(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受赠房屋或其他方式合法占有的宅基地;(四)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受赠房屋或其他合法方式使用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17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面积。
集体经济组织根据集中调整用地或“空心村”整治用地等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成本,探索新批准宅基地实行有偿分配使用。
探索建立本市农民跨集体经济组织有偿使用其他集体的建设用地建设住房制度。
宅基地有偿使用年限由集体经济组织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70年。
第二十三条宅基地有偿使用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签订《宅基地有偿使用协议书》。
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宅基地使用人签订《宅基地有偿使用协议书》,协议应包括有偿使用者的姓名、面积、收费标准、收费额度、收取方式等内容,并张榜公布。
(二)收取有偿使用费。
有偿使用费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收取,缴入银行专户。
(三)费用账务审核管理。
有偿使用费实行村账镇管,集体经济组织应将账务情况报镇政府备案,并向村民公开收支明细,属地镇政府应对农村宅基地使用费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按照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发布执行的琼海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的40%进行核算(农村宅基地落在城镇基准地价覆盖范围内的,参照所处位置住宅用地的城镇基准地价的40%进行核算,如一个村涉及到两个或多个城镇基准地价片区的,则按照较低基准地价的40%对全村进行核算),作为应补缴有偿使用费标准。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基准地价调整的,按调整后的价格执行。
拒缴有偿使用费的,在土地征收补偿中只按175平方米进行补偿,该宅基地或农房超标准占用部分不纳入补偿范围。
第二十五条对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占用宅基地的有偿使用收取应结合村庄规划区别对待:(一)1982年2月13日前已建的房子,已按实际占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的,不收取有偿使用费。
未进行确权发证的,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并经集体经济组织确认,且公告无异议后,补办确权登记颁证手续的,不收取有偿使用费,否则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收取有偿使用费;(二)1982年2月13日至1999年9月24日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已按实际占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的,不收取有偿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