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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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免费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免费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免费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8.12•【字号】汉政办发〔2019〕13号•【施行日期】2019.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免费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汉中市免费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8月12日汉中市免费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实施方案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9〕14号)精神,为推进《健康汉中2030规划纲要》《汉中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汉中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顺利实施,预防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结合我市实际,现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强化生育全程服务,聚焦严重多发、技术成熟、可筛可治、预后良好、费用可控的出生缺陷重点病种,在全市实施免费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到2022年基本形成筛查、治疗和诊断一体化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

产前筛查率2020年达到90%以上,2022年达到95%;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率2020年达到95%以上,2022年达到98%以上;新生儿先天性听力障碍筛查率2020年达到85%以上,2022年达到90%以上;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率2020年达到60%以上,2022年达到90%以上;新生儿疾病筛查阳性病例随访率2020年达到70%以上,2022年达到85%以上;免费筛查政策群众知晓率2020年达到80%以上,2022年达到95%;严重出生缺陷发生率2020年下降到120/万以下,2022年下降到90/万以下。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1]5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1]5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1〕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建立健全我省孤儿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孤儿合法权益,确保孤儿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拓展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

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拓展孤儿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

(一)亲属抚养。

孤儿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确定。

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要依法承担抚养义务、履行监护职责;鼓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孤儿监护人;没有前述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孤儿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机构养育。

对没有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经依法公告后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可在社区购买、租赁房屋,或在机构内部建造单元式居所,为孤儿提供家庭式养育。

公安部门应及时为孤儿办理儿童福利机构集体户口。

(三)家庭寄养。

由孤儿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可由监护人对有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的家庭进行评估,选择抚育条件较好的家庭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并给予养育费用补贴,县(市、区)财政部门给予寄养家庭每月300元的劳务补贴。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表彰2011年全省基础教育优秀教学成果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表彰2011年全省基础教育优秀教学成果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表彰2011年全省基础教育优秀教学成果的通知各市(区)教育局,石油普教管理中心,有关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我省《实施意见》精神,切实加强我省基础教育教科研工作,鼓励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不断提高基础教育质量,省教育厅组织了2011年基础教育优秀教学成果评选活动。

在评选过程中,各地高度重视,按照评选要求积极组织广大师生参加教学成果评选。

在各市(区)评选推荐的基础上,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各地选送的作品进行了认真评审,经研究,共评出801件优秀教学成果(文本类319项,网络和多媒体类205项,自制教(玩)具类248项,校本课程类29项,具体名单见附件),现予以通报表彰。

2011年全省基础教育优秀教学成果评选工作具有以下突出特点:报送和获奖成果的学科分布不断趋于均衡,成果分布地区多、参与单位多,参加人员广泛,涉及了全省基础教育领域各个方面;报送的作品规范整齐,成果的整体质量有了显著提高;能抓住全省基础教育改革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研究,应用价值强;网络抄袭现象基本消除;体育、音乐、美术、小学科学等薄弱学科申报和获奖成果数量有所增加。

但在评选过程中也发现,部分县(区)成果申报组织工作仍不够规范,存在获奖数量偏少甚至空白、学生作品数量少、质量不高等问题。

请各地在今后的评选工作中认真加以研究解决。

希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进一步提高对基础教育教学成果评选重要意义的认识,建立健全成果评选机构,完善成果评选制度和机制,强化成果申报培训工作,规范申报程序,加大成果审查和把关力度,努力提高成果申报质量。

对评选出的优秀教学成果在更大范围进行宣传和推广,真正把这些优秀成果应用于教育教学实践,不断提高全省基础教育质量和水平。

陕西省教育厅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附件:2011年陕西省基础教育优秀教学成果获奖名单一、文本类一等奖 48项(二)科研论文类19项2(三)教学设计和教学案例类6项3(六)课改特色活动类1项4二等奖 110项(二)科研论文类50项5678910三等奖 161项(一)课题研究报告类9项111213141516171819二、网络、多媒体和教育电视节目类(一)课件 116项2021222324(二)中小学课堂实录 63项一等奖5项252627(三)网络课件专题学习网站教育专题片网络课程等 26项一等奖3项28三、自制教具类获奖名单(一)教师作品一等奖24项2930313233三等奖143项34353637383940(二)学生作品二等奖5项41三等奖5项四、校本课程类一等奖2项二等奖8项4243。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发文字号】陕政办发[2011]13号【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02.28【实施日期】2011.0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1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陕西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陕政发〔2010〕51号),加快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发展现状省委、省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发展学前教育,以普及学前三年教育为目标,创新体制机制,坚持发展与规范并举,学前教育普及程度和整体水平不断提高。

截至2010年底,全省共有幼儿园(班)3928所,其中,城市822所,县镇668所,农村2438所;公办711所,占幼儿园总数的18.1%;民办3217所,占幼儿园总数的81.9%。

全省学前两年在园幼儿53.7万名,毛入园率为73.81%,学前三年在园幼儿68.16万人,毛入园率62.19%。

专任教师3.6万人,专业合格率97%。

与此同时,我省学前教育发展也面临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教育资源严重不足,公办园数量过少,城乡发展不平衡,农村幼儿园严重短缺,城市“入园难”、“入园贵”问题突出。

二、指导思想将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作为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实施意见》的突破口,作为重大民生工程,作为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任务;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夯实各级政府责任,以市为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扎实推进;按照“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要求,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加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推动学前教育又好又快发展,力争用三年时间基本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28•【字号】陕政发[2006]41号•【施行日期】2006.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陕政发〔2006〕4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陕西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目录一、序言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三、战略目标四、重点任务(一)启动实施“13115”科技创新工程(二)高新技术和传统产业改造(三)现代农业科学技术(四)社会发展科学技术(五)基础研究、软科学、科技合作五、主要措施附件1:“13115”科技创新工程附件2:陕西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规划陕西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充分发挥陕西科技资源优势,加快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步伐,实现建设西部经济强省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特制定《陕西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一、序言1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实施“科教兴陕”战略以来,全省科技工作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科技结构逐步优化,市场配置科技资源的作用不断增强,高新技术产业迅速崛起,取得了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和发明专利;推广了一批新技术、新产品,建设了一批科技产业化基地,支撑和带动了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随着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科技工作一系列政策的贯彻落实,科技投入大幅度增加,科技工作环境和支撑条件明显改善,科技创新能力日益提高,为未来科技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陕西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陕西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陕西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办法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陕西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办法》已经省政府2019年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刘国中2019年10月17日陕西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布局第三章规划建设第四章用地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工作,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和特殊教育学校的规划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入学(园)的原则,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和城乡人口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工作,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并将建设资金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教育均衡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具体工作,加强督促检查;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有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和建设执行情况纳入教育督导范围;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执行情况专项督导。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2020年妇女发展规划和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2020年妇女发展规划和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2020年妇女发展规划和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25•【字号】延政发[2012]53号•【施行日期】2012.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女权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2020年妇女发展规划和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延政发〔2012〕5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延安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延安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延安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前言实行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妇女事业的发展水平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妇女约占我市人口的半数,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

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进一步加快妇女事业发展,对建设圣地延安、生态延安、幸福延安具有重要意义。

《延安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实施以来,我市妇女事业发展取得明显进步,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基本实现。

妇女就业的规模、层次与社会保障水平不断提高,贫困妇女人口不断减少,妇女生活质量明显提高;妇女参政状况进一步改善,参政水平逐步提高;基础教育性别歧视现象和两性差距基本消除,女性职业教育得到加强,女性受教育状况与男性基本平等;全面实施孕产妇住院分娩和育龄妇女健康检查,妇女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建立健全妇女维权机制,妇女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进一步改善。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妇女的利益与需求日益多元化,妇女的发展与性别平等面临着新的问题与挑战。

两性收入差距问题依然存在,妇女的社会保障水平与妇女的生存发展需求还不相适应,妇女参与决策与管理的水平不高,城乡和区域间妇女发展不平衡,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需要进一步优化。

妇幼健康竞技儿童保健试题

妇幼健康竞技儿童保健试题
A. 3 ,6 B. 3 ,8 C. 4,6 D. 4,8
答案:B
35.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规定,儿童离开托幼机构 . 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托幼机构。
A.1 B. 3 C. 6 D. 9
C.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证》 D. 《放射诊疗技术服务许可证》
答案:A
16.根据《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从事儿童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接受儿童保健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在岗人员需定期接受儿童保健 的继续医学教育培训。
A . 专业知识 B.技能 C. 专业知识与技能 D .学历
D. 3岁以上儿童每年检查1次视力
答案:D
26. 下面关于新生儿访视政策描述错误的是 。
A. 正常足月新生儿, 访视次数不少于2次
B. 满月访视:在出生后28~30日进行
C. 正常足月新生儿 ,访视次数不少于3次
D. 高危新生儿 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增加访视次数,首次访视应在得到高危新生儿出院(或家庭分娩)报告后3日内进行
A 卫生监督执法 B食品药品卫生监督
C疾病预防控制 D 妇幼保健机构
答案:D
9. 是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A 托幼机构法定代表人 B托幼机构的负责人
C托幼机构的保健医生 D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
答案:D
10. 儿童离开托幼机构 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托幼机构。
答案:D
31.对于各种原因(早产儿、低体重儿、正在治疗疾病的新生儿
提前出院者等)未采血行新生儿疾病筛查者,采血时间一般不超过出生后 天。
A. 14 天 B. 20天 C. 28天 D.4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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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讨论稿)前言本规划所指儿童为生活在陕西省、未满18周岁的社会成员。

儿童是人类的未来,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

贯彻儿童优先和利益最大化原则,对于全面提高人口素质,促进儿童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儿童时期对人生的发展最为关键。

以科学的儿童发展观为指导,最大限度地满足儿童发展需要,为儿童提供必要的生存、发展、受保护及参与的机会和保障,将为儿童健康成长奠定重要的基础。

《陕西省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实施以来,我省儿童事业取得了明显进步与发展,儿童在健康、教育、法律、环境等方面的状况得到了极大改善,“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基本实现。

儿童健康和营养状况持续改善,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下降到12.1‰、15.5‰;儿童教育普及程度持续提高,学前教育毛入园(班)率达到53.77%,义务教育全面普及,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83.26%;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保护儿童权利地方法律体系;贫困、孤残、流浪、艾滋病致孤等弱势儿童群体得到了更多的社会关怀和救助;儿童发展的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进一步优化。

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和制约,我省城乡、区域、阶层之间儿童发展水平仍存在明显差距;儿童健康保障需要进一步改善;义务教育公共资源校际、城乡、区域间存在较大差距;弱势儿童群体的保障水平有待提高,面向全体儿童的适度普惠福利制度尚不健全;儿童生存和发展的生态及社会环境还有待改善;儿童工作机制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未来十年,继续制定和实施儿童发展战略规划,将为促进我省儿童的健康发展,提升人口整体素质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要求,以及《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基本精神,结合我省儿童发展的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坚持“儿童优先”发展原则,以优先保护、平等发展、普惠、福利为主线,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和儿童事业的健康、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1、优先原则。

在制定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公共资源配置等方面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求。

2、最大利益原则。

处理与儿童相关的一切事务应坚持从儿童身心发展不同阶段的特点和需求出发,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

3、平等发展原则。

任何儿童不因户籍、地域、性别、民族、信仰以及受教育状况、身体状况和家庭财产状况等差异受到任何歧视,为儿童创造平等发展的社会环境。

4、参与原则。

畅通儿童表达渠道,重视吸纳儿童意见,鼓励、支持儿童广泛参与社会生活。

二、总目标全面促进儿童和儿童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逐步完善城乡儿童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和服务水平,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基本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儿童享有高品质的教育;完善儿童法律保护体系,保障儿童法定权利;逐步扩大儿童福利范围,建立适度普惠的儿童福利体系,提升儿童福利水平;优化儿童成长的社会文化环境和家庭环境,促进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权利的实现。

三、主要目标和保障措施(一)儿童与健康主要目标:1、降低婴幼儿死亡率。

全省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2015年分别控制在12‰和15‰;2020年分别降低到10‰和12‰以下。

2、降低儿童出生缺陷发生率。

到2020年,儿童严重多发致残出生缺陷发生率控制在90/万以内,出生低体重儿发生率控制在5%以下。

3、降低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

2020年以县为单位降低到1‰以下。

4、提高疫苗接种率。

国家免疫规划规定的11种疫苗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2020年达到90%以上。

5、控制儿童常见多发性疾病。

提高儿童结核病、艾滋病、乙肝等重大传染性疾病管理水平。

2020年结核病管理率达到95%以上。

6、提高儿童系统管理水平。

2020年,城乡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达到90%以上。

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达到 % 。

7、提高母乳喂养率。

0-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2015年达到40%,2020年达到55%以上。

8、提高儿童营养水平。

6-24个月儿童、中小学生贫血率2020年分别控制在20%、10%。

农村和城市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2015年分别降低到13%、5%以下,2020年降低到10%和3%以下。

9、提高中小学生《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率。

10、促进儿童心理健康。

降低儿童心理行为问题的发生率和儿童精神疾病患病率。

11、提高儿童不同年龄段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

保障措施1、加大对妇幼卫生工作支持力度。

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提高妇幼卫生经费比例,增加农村和贫困地区妇幼卫生经费投入;加强县、乡、村三级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完善基层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开展妇幼卫生保健服务;加快儿童医疗机构建设,增加专业性儿童医院数量。

2、完善儿童出生缺陷防治体系。

贯彻落实《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加强新生儿筛查、诊断、早期干预和治疗;加强婚检知识宣传,实行免费婚检;加强不明原因的出生缺陷和智力低下的病因探讨和干预研究。

3、加强儿童保健管理与服务。

落实《儿童保健工作规范》,为0-6岁儿童提供出生缺陷筛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计划、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基本保健服务。

为3岁以下儿童提供免费基本保健服务;完善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等重大疾病救治体系;把母婴乙肝、梅毒、艾滋病等阻断治疗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将流动儿童纳入社区儿童保健管理体系。

4、加强儿童疾病死亡监测与评审工作。

及时发现影响全省儿童健康的高危因素,制定并实施相应干预措施。

5、强化儿童营养管理。

积极推行母乳喂养,严格执行《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大力开展母乳喂养宣传活动;加强科学育儿喂养咨询和指导,普及辅食添加相关知识;继续推行中小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继续做好碘缺乏病防治工作。

6、提高儿童身体素质。

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保障中小学生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和每天至少1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加强儿童膳食、体育锻炼和用眼卫生指导,减少中小学生超重、肥胖、近视和龋齿的发生。

7、健全儿童心理健康公共服务。

儿童医院设立心理咨询科,配备一定数量的专科医师;在中小学校设心理咨询室,配备专业心理健康教育教师。

8、加强儿童生殖健康服务。

构建儿童生殖健康公共服务网络,提高儿童生殖健康服务的可及性和服务质量。

增加青春期性与生殖健康服务机构数量,开展分性别门诊,满足儿童的咨询与治疗需求;将性与生殖健康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课程体系;控制青春期非意愿妊娠和人工流产率。

(二)儿童与教育主要目标:1、保障所有儿童享有公平教育,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城乡差距、社区差距、校际差距。

2、促进0—3岁儿童早期综合发展。

3、基本普及儿童学前教育。

2015年实现学前一年免费教育,普及学前两年教育,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73%;2020年全面普及学前三年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5%;保障残疾、流动、留守和家庭困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4、巩固九年义务教育,控制辍学率。

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2015年达到96%,2020年达到99%以上;保障小学适龄儿童无辍学,初中在校生辍学率2015年控制在2%以内,2020年控制在1.5%以内;确保流动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5、提高高中阶段受教育率。

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2015年达到96%,2020年达到99%。

6、扩大职业教育规模。

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2015年达到 64万人以上,2020达到51万人以上;高等职业教育在校生2015年达到54万人以上,2020年达到60万人以上。

7、完善特殊教育,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到2020年,各市和30万人口以上、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区),按照国家标准新建或改扩建一所特殊教育学校。

8、提高儿童教育质量,全面提升儿童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保障措施:1、加大儿童教育投入。

进一步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增加地方财政对儿童教育的投入。

2、坚持基本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

建立城乡一体的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机制和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加快薄弱学校改造,缩小办学条件差距;完善教师培训、交流制度。

3、发展0—3岁儿童综合发展指导服务机构。

建设以社区为依托的公益性托儿机构和多样化的儿童早期发展指导场所,为0—3岁儿童家庭提供科学的儿童早期保育和教育指导。

4. 加快发展3-6岁学前教育。

将学前教育发展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增加公办幼儿园数量,鼓励民办幼儿园,幼儿园(班)覆盖全部行政村;加强监督和管理,建立科学的办园标准和质量评价体系,加强幼儿教师资格认定、注册管理等体系,提高办园质量。

5.巩固提高普及义务教育成果,确保受人口流动影响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保障弱势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和管理,优先满足留守儿童食宿需求;落实弱势儿童的资助政策;确保适龄儿童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就学困难、学习困难等原因而失学、辍学。

6.加快发展高中阶段教育。

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高中阶段教育的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高中阶段免费教育;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增加职业教育内容,满足不同儿童的发展需求。

7.大力发展职业教育。

完善职业教育支持政策;逐步推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8.加快发展特殊教育。

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投入;鼓励和支持普通学校接收残疾、轻度智障儿童;逐步实施残疾儿童高中阶段免费教育;开展残疾儿童就业培训与指导。

9、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教育,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拓展和探索社会教育的途径和方法,注重教育效果;鼓励引导儿童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培养公民意识。

10、推进基础教育现代化和信息化。

扩大农村中小学建网学校比例和现代远程教育网络覆盖面;建成覆盖城乡的学校数字化教育体系。

(三)儿童与法律保护主要目标:1、完善保护儿童法律体系,促进保护儿童权利地方法规出台。

2、依法保障儿童获得出生登记和身份证登记。

3、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趋势,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合理。

4、确保儿童获得有效监护。

明确监护人和社会对儿童监护的不同法律责任。

5、提高中小学生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中小学生普法教育率达95%以上。

6、禁止对儿童实施一切形式的暴力。

预防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7、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8、依法保护儿童合法财产权益。

9、完善保护儿童的司法体系,保障儿童依法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10、预防儿童违法犯罪,降低儿童犯罪率与重新犯罪率。

保障措施1、完善保护儿童法律法规体系。

推进保障儿童福利、儿童安全、儿童健康、学前教育等方面的地方立法进程;清理、修改与儿童权利保护不相适应的地方法律法规;增强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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