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内部审计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28•【字号】•【施行日期】2012.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属企业、委直属企业:为加强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内部审计在促进企业加强内部管理、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方面的作用,根据《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订了《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已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28日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内部审计在促进单位加强内部管理、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方面的作用,根据《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考核评比范围(一)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
(二)省属企业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考核评比方法(一)省国资委统一组织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年度考核评比,以日常考核与年终考评相结合的原则评选出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二)对省属企业考核评比采用计分制,总分100分。
省国资委依据单位考核评分标准,对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打分,按得分高低排序,排名前6名的单位确定为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先进单位。
(三)对个人考核评比采用评议与单位评分相结合方式。
省国资委依据个人考核评议标准,结合单位考核评分结果,评选出内部审计工作先进个人。
(四)内部审计制度执行混乱,造成重大影响的或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取消评比资格。
第四条单位考核评比内容主要包括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的组织机构、基础建设、工作质量,以及执行省国资委安排的各项审计工作情况四个方面。
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

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
佚名
【期刊名称】《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1(000)015
【摘要】(2011年8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九号)《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已经2011年8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4页(P8-1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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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积极推进内部审计转型——安徽省审计厅党组书记、厅长刘战平在安徽省内部审计师协会四届三次理事会扩大会议上的讲话 [J],
4.认清形势服务大局强力推进内部审计工作转型——安徽省审计厅党组书记、厅长刘战平在安徽省内部审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登) [J],
5.蚌埠市开展《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宣传活动 [J], 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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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 内审工作制度

安徽内审工作制度一、审计制度概述内部审计制度是企业内部一项重要的监督管理制度,旨在确保企业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以及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
本制度规定了内部审计的机构、职责、程序、内容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和有效性。
二、审计机构与人员内部审计机构应独立于其他业务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保持客观、公正和独立。
三、审计职责与权限审计职责:内部审计机构应负责审查企业的财务报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以确保其合规性和有效性。
审计权限:内部审计机构应具有相应的审计权限,包括审查企业相关记录、财产和人员等。
四、审计程序与规范审计计划: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并报经企业领导批准。
审计实施:内部审计人员应按照审计计划实施审计工作,并记录审计过程和结果。
审计报告:内部审计机构应撰写审计报告,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五、审计内容与范围审计内容:包括财务报表审计、内部控制审计、风险管理审计等方面。
审计范围: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并涵盖企业的各个方面。
六、审计方法与技术审计方法:包括抽样审计、风险基础审计等方法。
审计技术:应采用先进的审计软件和技术手段,以提高审计效率和准确性。
七、审计质量控制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审计质量进行控制,确保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和有效性。
应建立完善的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审计准则、质量控制标准和程序等。
八、审计报告与档案内部审计机构应定期向企业领导汇报审计工作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审计档案应妥善保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归档和保管。
九、审计责任与奖惩企业应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并对优秀内部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对于内部审计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和失职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安徽省内部审计办法-

安徽省内部审计办法正文:---------------------------------------------------------------------------------------------------------------------------------------------------- 安徽省内部审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部门、单位依法实施内部监督,检查会计帐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与评价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五条下列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一)国有金融机构;(二)国有独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
下列部门或者单位按照规定经批准后,可以设置内部审计机构:(一)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政府部门和国有事业单位;(二)国家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其他单位。
审计业务较少的部门、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在本部门行政首长或者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直接领导下,依法对本部门或者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由本部门行政首长或者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决定回避。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改善经济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XX省内部审计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及所属单位(含全资、控股以及占主导地位的被投资单位,下同)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对本单位及所属各单位的财务收支、经营管理、工程建设投资等经济活动进行的检查、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内部审计以加强内部监督、改善经营(或建设)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目标,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工作方针,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四条公司设立审计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所属单位可结合业务规模和管理特点,设置独立内部审计机构或专(或兼)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五条审计部在公司党委、董事会的直接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党委、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专科以上学历、审计或者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对其打击报复。
第九条公司支持包括计算机辅助审计在内的审计信息化建设,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创造必要的物质条件。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要通过参加审计和会计方面的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不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提高内部审计执业水平。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专业资格考试、评定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享受适当的岗位工作补贴,具体标准按照财政部门或参照本地审计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可能影响其依法履行职责的经营管理或者财务工作,不得参与原经办业务的审计事项。
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6.29•【字号】皖国资评价[2006]109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国资评价〔2006〕109号)各省属企业:《安徽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5月25日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九日安徽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监管的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保障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安徽省内部审计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本企业及子企业(单位)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或者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认真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

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下列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使用等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依法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
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皖审办[2013]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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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皖审办〔2013〕84号)省经济责任审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财政部于2012年11月正式发布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内部控制规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就我厅实施内部控制规范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增强实施内部控制规范的自觉性内部控制既是行政事业单位的一项重要管理活动,又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是行政事业单位治理的基石。
实施内部控制规范,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于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系,减少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和余地,用制度来限制权力的滥用,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有利于推动建立廉洁高效的长效机制。
实施内部控制规范,通过梳理单位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系统分析经济活动风险,确定风险应对策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有利于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
实施内部控制规范,加强对单位层面和业务层面的内部控制,确保财务记录、财务报告信息和其它管理信息的及时、可靠、完整,强化对绩效的考核和监督,有利于实现财政财务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信息化,提升财政财务管理水平,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审计机关肩负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使命,应当充分认识实施好内部控制规范的重要性,抓好内部控制和自身建设,更好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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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内部审计办法
【发布单位】812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07-05
【生效日期】1999-07-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安徽省内部审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部门、单位依法实施内部监督,检查会计帐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与评价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活动。
第三条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第五条下列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一)国有金融机构;
(二)国有独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
下列部门或者单位按照规定经批准后,可以设置内部审计机构:
(一)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政府部门和国有事业单位;
(二)国家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其他单位。
审计业务较少的部门、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六条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在本部门行政首长或者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直接领导下,依法对本部门或者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
第七条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由本部门行政首长或者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决定回避。
第九条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任免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事前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单位的意见。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第十条第十条部门行政首长或者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对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应当予以保证,为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对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政计划或者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三)经济效益和经济责任;
(四)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活动;
(五)建设项目预(概)算、决算;
(六)资产运行状况及质量;
(七)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单位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本部门或者本单位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作项目以及投入资产的经营状况、效益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对本行业经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行业审计调查。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需要,经本部门行政首长或者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批准,可以将有关审计事项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经审计机关测评后,可以作为外部审计的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机关报送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成果以及重大审计事项审计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主要权限是: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机构或者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以及预算、决算报表等有关资料;
(二)检查资金和财产,审核会计资料和决算,检测财务会计软件;
(三)对内部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明材料;
(四)对违反财经法规和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本部门行政首长或者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批准,可以采取制止措施,并对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五)对阻碍内部审计工作的行为,经本部门行政首长或者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批准,可以采取制止措施,并对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六)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七)根据本部门行政首长或者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要求,对本部门或者本单位有关经济活动实行审签。
第四章内部审计程序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拟定审计项目计划,经本部门行政首长或者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批准后实施;
(二)成立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通知被审计机构或者单位;
(三)组织实施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机构或者单位提出改进的建议;(四)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机构或者单位的意见,报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审批;
(五)向被审计机构或者单位送达审计决定书或者审计意见书;
(六)对主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或者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被审计机构或者单位应当执行内部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对审计决定或者审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计决定书或者审计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属部门或者单位提出,该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作出答复。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办理审计事项,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被审计机构或者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内部审计机构报请本部门或者本单位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打击、报复依法行使职权的内部审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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