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正确(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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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江新区分局、王一如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江新区分局、王一如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江新区分局、王一如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08【案件字号】(2021)川15行终6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伟林叶薇骆萍【审理法官】陈伟林叶薇骆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江新区分局;王一如【当事人】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江新区分局王一如【当事人-个人】王一如【当事人-公司】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江新区分局【代理律师/律所】王凤英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凤英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凤英【代理律所】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江新区分局【被告】王一如【本院观点】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江新区分局依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7.2条“依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有权机关出具的相关嘱托文件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规定,认为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管理局出具的《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注销排危拆除户(邓盛洪户)不动产登记证的函》为国家有权机关出具的嘱托文件,据此办理了注销登记。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可撤销查封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市自规局临港分局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载明机构名称: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管理局),即两个单位为同一机构,两块牌子行使相应的职能。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江新区分局依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7.2条“依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有权机关出具的相关嘱托文件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规定,认为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管理局出具的《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注销排危拆除户(邓盛洪户)不动产登记证的函》为国家有权机关出具的嘱托文件,据此办理了注销登记。

宜宾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宜宾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宜宾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版)宜宾市城乡规划局2015年7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4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规划管理 7第四章建筑间距规划管理 13第五章建筑退让边界规划管理 17第六章建筑物高度控制规划管理 20第七章建筑形态及外观规划管理 23第八章建设项目环境及文化特色规划管理 25第九章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 28第十章场地竖向控制规划管理 34第十一章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 35第十二章附则 40附录一用地兼容性一览表 41附录二停车位配建标准 42附录三主要名词解释 47附录四计算规则 51附录五总平面规划编制要求 56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宜宾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宜宾市城市总规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确定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指导各类建设项目各阶段设计及规划实施管理等活动,控规的编制及城市设计应参照本规定。

1.3 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统一的国家高程基准(1985国家高程基准)。

1.4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1.5 本《规定》未包含的内容,按有关技术规范和行业规定执行;当本《规定》与现行技术规范或行业规定有不同要求时,应按规定严格的标准和规定执行。

对特殊性、专业性强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业规定或专业技术规范,提出专门的规划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1 在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应严格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原则上不得批建项目,确需批建的建设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须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题论证,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宜宾市市直遴选笔试真题及答案2023

宜宾市市直遴选笔试真题及答案2023

宜宾市市直遴选笔试真题及答案2023(满分100分时间120分钟)一、单选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答错、不答或多答均不得分)1.2023 年 3 月 26 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至此,与中国建交国增至 182 个。

A.危地马拉B.尼加拉瓜C.洪都拉斯D.梵蒂冈【答案】:C2.2022年12 月 9 日上午,中国商飞公司向中国()交付全球首架 C919 大型客机。

A.南方航空B.海南航空C.东方航空D.国际航空【答案】:C3.神舟十五号载人飞船于 2022 年 11 月 29 日 23 时 08 分成功发射,飞行乘组由航天员()三人组成。

A.费俊龙、邓清明、张陆B.聂海胜、刘伯明、汤洪波C.翟志刚、王亚平、叶光富D.陈冬、刘洋、蔡旭哲【答案】:A1/ 174.地壳中含量最多的金属元素是()。

A.硅B.氧C.铁D.铝【答案】:D5.关于“十二五”时期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说法,错误的是()。

A.加强省市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保障B.增加一般性特别是均衡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C.调减和规范专项转移支付D.探索建立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制度【答案】:A6.俗话说:“一山难容二虎。

”从管理的角度看,对这句话最合适的理解是()。

A.组织目标需要达成共识,不能有不同意见B.组织需要集中统一管理,不能“政出多门”C.组织中的领导个性不一致,必将导致不团结D.组织中的能人太多,必然造成内耗【答案】:B7.下列名句和作者对应正确的是()。

A.此时相望不相闻,愿逐月华流照君——张若虚B.东边日出西边雨,道是无晴却有晴——辛弃疾C.笔落惊风雨,诗成泣鬼神——李白D.明月几时有,把酒问青天——王维【答案】:A8.有一些气象卫星、地球资源卫星、侦查卫星的运行轨道会经过地球两极上空,这种人造卫星的运行轨道称为()。

A.太阳同步轨道2/ 17B.地球同步轨道C.极地轨道D.地球静止轨道【答案】:C9.有关地球公转说法错误的是()。

宜宾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

宜宾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
近年来,宏观经济背景发生重大变化,内陆地区在国家 转型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获得极大提升,因此,这个特殊时期, 正是宜宾成立地级市十五年之后需要进行反思与展望、制定新 目标、探索新途径的关键点。
通过本次战略规划研究进一步明确宜宾发展的阶段性任务, 为总体规划纲要工作开展奠定扎实的基础。
宜宾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京津冀
成渝经济区:对沿长江产业和城镇带价值的 认定,从边缘乌蒙山扶贫攻坚:保障民生、产业带动、跨
珠三角
区域协作、全方位开放,腹地获得提升间接 成渝经济区打造国家经济发展第四极
推动宜宾城市发展。国家投入促进发展要素
8
集聚(如落地电 等),宜宾也有部分促进
乌蒙山片区分布
水资源:金沙江、岷江等过境水资源丰 富,在增大城市供水能力后可满足用水 需求。目前,总用水量约14亿立方米
宜宾市地表水资源可供给量表 ( 亿立方米)
120
名称
过境水资源 总量
金沙江 岷江 长江
地表径流量
50% 404 159 807 3.87
75% 388 148 646 2.93
95%
100
363
宜宾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 综合实力领先,具备先发基础
2010年固定资产投资额(亿)
经济规模总量大、趋势快。川南首位 宜宾
工业基础优势突出。领先川南,高于绵阳,紧 乐山
追德阳
泸州
财政收入和投资能力强。2010年财政收入55.6
内江
亿,全省第三;固定资产投资川南第一
如何进一步促进空间的集约、 生态、高效使用?
一、宜宾再认识
从政策优势、经济基础、保障 条件、资源特色、交通地位、 区位潜力等六方面加深对宜宾 未来发展地位的认识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42页)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42页)

2023年度: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的管理,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__城市规划__ 的管理。

第三条城市规划的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先行、统筹协调、公众参与、科学决策、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和权限,制定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确保城市规划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生态平衡等因素,提高城市生态文明程度,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和谐发展。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六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顶层设计、分类指导、分阶段实施、动态调整”的原则,确保规划编制科学、系统、有效。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编制要求进行,编制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八条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按照建设用地总体规划、交通总体规划、环境总体规划、市政基础设施总体规划等部门规划的要求进行协调,确保各项规划之间的一致性和连续性。

第九条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编制,明确时限和分期实施计划,确保规划落到实处。

第十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当与城市规划相衔接,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积极听取公众意见和专家意见,加强公开透明,保护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三章规划实施第十二条城市规划的实施应当按照规划纲要、规划方案、规划实施图等文件的要求进行,保障城市规划的有序实施。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质量监督,确保规划实施质量。

第十四条建设用地有序开发,应当优先选择工业用地和城镇服务设施用地,限制住宅用地的增加。

第十五条城市建设项目的审批和验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第四章规划管理第十六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与城市环境保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工作相协调,形成互动、联动的协同机制。

第十七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依据城市发展情况和规划实施需要,及时修订和完善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等文件。

2008年大事记

2008年大事记

2008年大事记1月1日为迎接2008北京奥运会奥运圣火在宜宾传递,以及市三运会和首届残运会等盛会,‚中国移动通信杯‛宜宾市健身跑活动在宜宾城区南岸体育广场举行。

市、区领导和来自全市各界的5000余人从南岸体育中心起跑,经酒都路中段、长江大道东段,到市三中大门,全长1.9公里。

1月5日下午2时37分左右翠屏区南广镇陈塘关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3行人被一辆小轿车撞跌下河,造成2人死亡、1人重伤。

1月12~2月11日宜宾遭遇罕见的阴冷雨雪冰冻天气,历时30余天,是自1951年宜宾市有天气记录以来,冰冻灾害天气持续时间最长的一次。

宜宾境域绝大部分下了大雪,翠屏区于1月27~28日、30日下小雪,灾害造成全市直接经济损失1611.5万元,其中兴文县受灾最重。

翠屏区自解放以来,于1968年、1979年、1991年、2008年下过雪。

1月21日为适应我国公路水路运输发展需要,交通部于2008年统一组织开展全国公路水路运输量专项调查,摸清全口径公路水路运输量基数,掌握结构性和区域性运输量数据,并规范统计的范围和口径。

翠屏区被选为参与专项调查的区县,宜宾是四川省唯一参与专项调查的地区。

1月翠屏区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从过去的450元上调至550元,宜宾市其余九县从400元上调至450元。

翠屏区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从每小时4.9元上调到6元,宜宾市其余九县从每小时4.4元上调到4.9元。

此标准从2007年12月26日起执行。

2月21日位于南岸市政广场的宜宾市文化科技馆通过前期试运行后,于即日起正式开馆。

开馆时间为周二至周日9:00~18:00。

门票为成人10元/张,小孩5元/张,离退休人员凭相关证件免费,学校可与科技馆联系免费参观。

2月22日上午9时半宜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就业局和市人才资源服务中心共同举办2008年‚春风行动‛民工专场招聘会,以‚进城求职、帮你解难‛为主题,共有45个用人单位,提供1254个岗位,2650多名求职者参与竞聘,972人达成意向性用工协议。

宜宾市城镇绿化条例

宜宾市城镇绿化条例

宜宾市城镇绿化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宾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9•【字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宜宾市城镇绿化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保护管理第四章重点绿地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改善生态环境,美化人居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宜宾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城镇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城镇绿化,是指在城镇开发边界内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及养护管理等绿化活动。

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城镇绿化工作坚持科学规划、生态优先、建管并重、节约资源的原则,注重文化、生态、景观协调统一,体现地方风貌特色。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城镇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确定城镇绿化目标,保障城镇绿化投入,提高城镇绿化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的城镇绿化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城镇绿化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镇绿化建设、保护、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绿化相关工作。

第六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学校和新闻媒体等应当加强城镇绿化的宣传教育,普及绿化科学知识,倡导绿色生态理念,增强社会爱绿植绿护绿意识。

第七条城镇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绿化建设和管护。

捐资、认养的树木,可以设置标志牌。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在城镇绿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2021-2022学年四川省宜宾市大观中学高三地理上学期期末试题含解析

2021-2022学年四川省宜宾市大观中学高三地理上学期期末试题含解析

2021-2022学年四川省宜宾市大观中学高三地理上学期期末试题含解析一、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52分)1. 蒙古高原.黄土高原和华北平原因外力作用在成因上具有一定的联系。

图中各字母表示不同的主导外力作用类型,读图回答在c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地理现象有①沙尘暴.水土流失②水土流失.滑坡③泥石流.土地荒漠化④沙尘暴.土地荒漠化A.①②B.②③C.①②③D.②③④参考答案:A2. 随着海峡两岸“三通”新局面的开启,“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崛起格外引人关注。

完成下图是我国东南海域冬夏海流示意图,下列叙述正确的是在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福建省的有利区位条件有A.地处南海之滨,海运便利 B.北承长三角,南连珠三角,东与台湾岛相望C.在东部沿海省区中经济竞争力强D.水、热、土配合好,农业发达参考答案:B3. 下图中bac为晨昏线,读图回答如果图中ab为晨线,按区时计算与a点日期不同的范围是A. 110°W向西至180°B. 112.5°W向西至180°C. 97.5°E向西至180°D. 67.5°W向东至180°参考答案:D4. 读“某年到北京市旅游的国内游客来源地人数比例表”和“我国城市居民出游距离与所占旅游者人数累加百分比图”。

回答读表格,判断下列叙述正确的是A.我国各省区中,到北京市旅游人数最少的是广东B.河北省到北京市旅游的人数比例大是因为距离北京近C.内蒙古到北京市旅游的人数比例小是因为距离北京远D.上海到北京市旅游的人数比例小是因为经济收入水平低参考答案:B5. 下图为我国传统民居邮票图。

据此完成下列问题。

22. 图中传统民居的典型分布地区是( )A. 甲—华北平原B. 乙—内蒙古高原C. 丙—塔里木盆地D. 丁—黄土高原23. 夏季,甲传统民居所在地区( )A. 沟壑纵横风雨狂B. 新雨山头荔枝熟C. 小麦登场雨熟梅D. 家家打稻趁霜晴参考答案:22. B 23. A22. 甲为窑洞,主要分布于黄土高原;乙为蒙古包,主要分布于内蒙古高原;丙为四合院,主要分布于华北地区;丁为竹楼,主要分布于西南傣族居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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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宜宾市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V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宜宾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及城市规划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是在宜宾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建筑设计以及实施各类建设项目均按本规定执行;编制了详细规划的地段、区域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临时设施、个人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其它县、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 )进行分类。

第五条部分具有兼容性的建设用地,其兼容的内容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未编制的区域,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凡是《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范围的,应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先按规定对原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执行。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注:2允许设置;X不允许设置;o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第六条凡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等)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无详细规划的,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规定的用地性质和本规定表二《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的规定,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执行。

第七条城市规划区成片建设用地必须按城市规划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学校、工厂、医院、大型单位等的建设用地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成片开发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先按规定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二》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八条对各种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必须低于《表二》中所列的指标。

第九条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和综合类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及其相应的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条对未列入《表二》的学校、科研机构、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规划和规范执行。

第十一条商住综合楼商业用房应至少占两层以上(含两层),仅设底层商店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均不应超过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

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注:旧区是指建成区内以拆迁改造为主的区域,新区是指建成区以外的区域第十二条凡在详细规划中已明确为居住用地的,建设用地范围的公建用房一并纳入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计算。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面积的计算,以规划建设用地红线确定的用地范围进行计算。

分期建设的项目,应一次性完成完整的规划设计方案和审批,分期实施;各建设项目不论分期建设与否,均以红线范围进行统一指标计算,不能分割成若干块单独计算,在红线范围内的保留建筑仍要参与指标计算。

第十四条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也不得再插建任何建筑物;拆建改造时应按规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进行。

第十五条居住用地未达到下列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㈠旧区用地面积0.5公顷。

㈡新区用地面积1.0公顷。

居住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无法调整合并,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第十六条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标高 1.5米及以下的半地下室、层高不大于 2.2米的夹层及设备层、屋顶装饰性建筑物以及底层作为城市开放空间的架空层,其建筑面积可以不计;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标高 1.5米以上的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折半计算。

第十七条在综合考虑社会、经济、环境效益的前提下,为了在规划实施中额外地为城市提供广场、公共停车场、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不含城市道路),在满足规划要求及有关规范的前提下,其公共空间的设置方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可按下表提高容积率,但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10 %;已作为开放空间的不得改作它用。

所额外提供的公共开放空间须符合以下要求:在新区任意方向净宽不小于10米,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在旧区标准酌情降低。

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八条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绿化、安全、工程管线、建筑设计规范和文物古迹保护等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外,同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十九条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在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的基础上,符合本章的规定;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文教卫生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 3 小时。

第二十条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规定如下:㈠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两幢建筑采光面相对,在旧区内,建筑采光间距应大于0.8H ;新区内建筑采光间距应大于 1.1H (H 为建筑物高度)。

㈡相互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面对正面,山墙按山墙距一半,正面按平行布置采光间距一半退让,建筑间距二者相加计算;山墙作为主要采光面时按正面计算。

㈢既非垂直又非平行的居住建筑1、当夹角为00-30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夹角为300-600时,其最窄处间距在旧城应大于0.7H; 新区应大于0.9H 。

3、当夹角为大于60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第二十一条低层建筑最小山墙间距为 6 米;多层建筑最小山墙间距设通道的为8 米,不设通道的为 6 米;中高层及中高层以下居住建筑山墙间距应综合考虑相关规范设置;对30 米及30 米以上高层山墙间距按不小于0.3 倍建筑高度且不小于13 米控制。

第二十二条点式居住建筑的开窗面按正面对待,无窗面按山墙对待。

第二十三条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

㈠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主要采光面的间距:30 米以下高度的建筑,其最小值为24 米,超过30 米的建筑,每增加 3 米高度,建筑间距增加0.5 米。

㈡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各自规定间距的一半相加计算。

㈢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13 米。

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建筑间距要求应作日照分析并满足日照分析要求。

一栋建筑中的多个塔楼之间的间距按上述标准执行。

旧区内的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酌减,在符合消防间距要求的前提下,可按上述规定值的0.8 倍执行。

第二十四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按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的进行控制。

第二十五条非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

㈠高层与高层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其最小值为16 米。

㈡高层与多层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3 米。

㈢多层与多层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 米。

㈣低层与多、低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为 6 米;低层与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3 米。

旧区内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酌减,在符合消防间距要求的前提下,可按上述规定值的0.8 倍执行。

第二十六条特殊地段、地形的建筑间距在符合交通、消防、采光、通风、城市设计的要求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章建筑退让距离第二十七条建筑物沿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排水干线,人防设施、文物古迹、电力保护区等用地边界建设时,除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外,还必须按本章的规定进行退让。

第二十八条建筑物沿用地边界修建时,应按本规定第四章建筑间距规定的自身相应间距的一半作为建筑离界距离。

当相邻已有建筑未退让间距时,新建建筑应退足相对应的本规定第四章建筑间距。

道路宽度不满足间距要求时,按道路中线各退够相应间距。

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的深度的0.7倍,且最小值为3米。

第二十九条沿城市道路新建建筑物时,建筑退让距离的最小值按下表执行。

第三十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等人流、车流大量集散的建筑应满足集散场地的要求,且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

第三十一条高层建筑主楼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按下列规划定控制:㈠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米时,不得小于10米。

㈡建筑高度大于50米时,不得小于18米。

㈢除满足以上基本要求外,还应满足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个案分析。

第三十二条道路交叉口四周道路规划红线应满足视距三角形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建构筑物临沿江道路、绿化等特殊用地时应满足有关特殊规定,同时沿江道路靠江一侧不得新建建筑物。

第三十四条城市规划内以交通性为主的道路的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㈠高速公路两侧各30米及30米以上;㈡快速路两侧各20米及20米以上;㈢交通性主干道(含连接线)两侧各15米及15米以上;㈣其它交通性道路(含现有公路)两侧各10米及10米以上。

道路规划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也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第三十五条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构)筑物。

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按规划和有关规范确定。

第六章建筑物高度控制第三十六条建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日照、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规定。

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 6 层,如利用地形高差分层入口时,分层入口以上不得超过 6 层。

第三十七条在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有净空高度限制的设施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建、改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三十九条建筑高度除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城市景观规划、城市设计需要控制的高度外,还应按下列计算公式控制建筑高度。

H <1.5 (W + S)公式中:H- 沿街建筑物高度;W -规划道路红线宽;S-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建筑物临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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