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职位分类下

公务员职位分类下
公务员职位分类下

公务员职位分类(下)

宋世明教授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

在行政执法类职位这个大的内容之下,我要给大家介绍第三部分内容,设置行政执法类职位的必要性在哪里。前面提到过,设专业技术类职位,大家的意见比较统一,设行政执法类职位大家的意见在一段时间之内不太统一。为什么不太统一?刚才我给大家列举了一系列的数据,列举了一系列的部门,请大家反过头去反思一下,回顾一下,公安部门、国税部门、海关部门、工商部门、质检部门,有观点认为这些部门的公务员本来已经吃香的喝辣的了,不存在激励的问题,这些部门不是清水衙门,是比较肥缺的部门,是人人向往的部门,是吸引力很大的部门,还有必要在这些系统这些部门当中设行政执法类职位吗?所以为什么要设行政执法类职位必须作出正面的回答。

管理的科学性,我们出台公务员法有三个目的,第一个是优化管理,第二个是加强监督,第三个是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我们优化管理首先应该去掉一些感情色彩,任何人都有感情,任何人对各大部门都有自己的体察,但是我们在设行政执法类职位的问题上还是应该与全国人大已经通过的公务员法相一致。公务员法一旦通过,它就不是哪个人的观点,它就成为国家的意志,我们从尊重宪法尊重法律这种法律精神出发,还是应该依据法律的规定在设置行政执法类职位上取得共识,达到共志,在工作当中经过大胆而谨慎的工作把设行政执法类工作这个工作做好。基于这个目的,我把设立行政执法类职位的三个必要性给大家简要地说一下,以求跟大家达到共识。

第一,基层一线执法队伍已经成为最难以管理的公务员队伍。这是对现状的一个基本的判断。各位,我们党和国家从来没有停止过清理一线执法队伍,我们党和国家从来没有停止过想方设法对一线执法行政队伍进行结构优化,提高它的素质,规范它的行为,从来没有停止过。队伍数目庞大,根据基本数据统计,对于一线执法队伍在公安、国税、地税、工商、质检、环保、药检这几大系统将近两百万左右,它数目庞大,队伍庞大,作用重要。基层一线行政执法队伍,是社会管理与社会监管职能的直接履行者。

政府职能的载体是机关,但政府职能最微观的载体是公务员个人。社会管理职能和市场监管职能非常重要,但是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直接履行者、直接载体、直接承担者是基层一线执法公务员。基层一线执法公务员是政府形象的窗口,是老百姓接触最多的公务员群体,作用重要。

基层一线执法队伍成为最难以管理的一支公务员队伍,最关键的原因方方面面的共识是,现行的制度设计约束功能不足,激励功能不够。该约束的没有约束到位,该激励的也没有到位。约束和激励都没有到位,就难怪一线行政执法队伍已经成为党和政府的一个十分头疼的问题,一个急需要改变的问题。这是第一点。我们必须把问题拎出来,我们才能有的放矢。现行的制度设计约束功能不足,激励功能不够才导致了一线执法队伍出现这种状况,当然我们不否认一线执法队伍特别是一线基层的公务员队伍,基层一线的公务员执法队伍有个别人有少部分人是素质比较差的问题。

下面,给大家再深入的剖析一下为什么说现行制度对基层一线的执法队伍约束不够?为什么约束不够?你约束不够,加以约束就是了,我们清理整顿执法队伍,我们加大对执法队伍的监管,那不就是约束吗?各方面的共识是这样的,为什么约束不够呢?就是因为没有行政执法类职位的设立,所以就没有这一类职位的任职资格标准和基层一线执法公务员最基本的素质标准。坦率的说,各位,什么人都能执法的观念在基层政府在地方政府还有相当的市场。简单执法、粗暴执法、执法就是犯法,这样一些负面的后果由此而生。

这也讲到了总的标题是公务员的职位分类,在导言当中我就给大家说过,职位分类在工作当中具体有两个方面的表现:第一是类别划分,好了,我们就是要划行政执法类职位。第二就是要确定职位的任职资格条件,就是要确立它的基本素质标准。我们设置行政执法的职位,各位,就是要体现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严格要求,严把进口,凡进必考,明确岗位职责,规范执法行为,在考核环节增加社会的评价因素,严格执法责任追究。这是约束不够。刚才说基层一线的公务员执法队伍最难以管理,一是约束不够,第二是激励功能不足。第二,激励功能不足体现在何处呢?

我下面要给大家简要介绍设立行政执法类职位必要性的第二点理由、第二点根据,就是设立行政执法类职位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这主要是从激励角度说的。基层执法部门的队伍基数越大,压级的问题越严重。我在公务员职位分类这一讲当中第一个问题当中现行分类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两个问题,第二个问题是为基层公务员提供的职业发展台阶过少。这是第一层含义。同样是基层部门,各位,情况也是不一样的,也是不平衡的。有的部门是基层执法部门,的队伍基数比较大。我们以公安系统为例,根据测算,地级公安局平均是1600个人,县级公安局根据初步的测算平均是550个人,大家想一想,地级市的人事局,地级市的档案局,地级市的其它的职能部门,肯定没有1600人,也就是100—200人左右。这里面就导致了一个小小的悖论。

各位,中国公务员的职务层次,中国公务员的职数、职务层次是根据机构规格来确定的。

地级公安局跟地级档案局它的机构规格都是一样的,但是队伍基数越大越吃亏,压职压级的问题越严重。公务员的职数是根据领导职数来确定的,它非领导职务的职数是根据领导职数确定的。地级市的领导职数跟地级市档案局的领导职数是一样的,但是它队伍基数比较大。好了,刚才跟大家说了两个重要的数据,为了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县市对警察的激励太弱了,为了调动基层警察的积极性,有些公安机关被迫分设机构,导致内设机构混乱,警力难以下沉,降低了办案效力。

公安部有一个部门出具了一份研究报告,这份研究报告提供了一个数据,这个数据是这样的:从科学管理的角度,地级市公安局合理的机构设置是8个左右,8个左右的机构设置能够保证警力下沉,提高警察的战斗力,更好维护社会治安,保证一方平安。但是它的队伍基数太大,按常规的办法,它难以调动积极性,它没有办法,它靠增设机构的办法,本来是8个,从科学管理的角度说是8个,但是实践当中演变为30个左右。8个机构就合理了,县市政府是30个,那么县级公安机关呢,从科学管理角度,县级市的公安机关5个左右就比较合理了,实践上已经演变为20个左右。这种激励公务员的做法实际上就叫饮鸩止渴。人事管理的实践跟政府职能的转变已经构成了一对矛盾,我要人力资源开发,我要人才开发,我要调动公安的积极性,我必须想办法。从这个案例来看,他想的办法叫做增设机构。请大家想一下,增设机构带来的后果是什么呢?带来的后果不是优化了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老百姓不是要求警察都坐在办公室里,老百姓要求警察在他们需要的时候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帮助老百姓为老百姓排忧解难。这才是警察的使命。所以导致这种问题的局面不是警察自身的问题,不是公安机关自身的问题,是现行的制度设置本身的问题。没有哪一个部门没有哪一个行业的具体的人毫无用处。那么这次公务员法当中设行政执法类的职位,后面还要讲到设了行政执法类的职位之后,还要设行政执法职务,就是要为广大的基层公务员就是要为广大的一线基层公务员队伍开辟更广阔的职业发展的空间,让它在调动公务员积极性的同时他能够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不是阻碍政府职能的转变。所以如果再不为基层一线的公务员提供必要的激励功能,那么政府职能转变,特别是社会管理与市场监管职能的转变就没有微观保障,因为职能最终还是通过公务员来体现的。

那么,根据调查,百分之七十左右的基层一线执法队伍公务员只有办事员和科员两个职业发展台阶。各位,我在这个地方顺便要说一个观点,激励本身就是一种约束,约束和激励看似是一个硬币的两个方面,有的时候激励本身就是一个约束,没有激励绝对不会有约束。在中国老百姓的观念当中,好像有这么一种观念,都讲求政治发展,那么在行政学这个层次,在公务员管理这个管理范围,政治发展一般把它理解叫职业发展。请大家试想一下,70%左

右的一线执法公务员只有办事员和科员两个职业发展台阶,只有少数的公务员有3—4个发展台阶,也就是说它政治发展的前途是没有的。用公务员管理的话语系统来说,它职业发展的台阶是很少的。公务员也是人,他也需要激励,他也需要有梦想,他也需要有职业发展的前途。行政执法队伍特别是一线执法队伍为什么清理整顿?效果不张,效果不明显。激励功能不足是一个根本性的原因,所以激励本身就是一个约束。大家不要说他本来是吃香的喝辣的,就不要设置专业技术类职位了,我们抛开感情色彩不谈,从管理的科学角度谈就是应该设专业技术类职位,就是应该规范管理,让每一个公务员包括一线执法的公务员有一个合理的职业发展阶梯。

在这个地方,我有一个观点顺便跟大家交流。机关跟公务员个体相比,公务员个体处于弱势地位,机关永远处于强势地位,所以应该加大对公务员权益的保护。这是第一。

第二,决策类的公务员与执法类的公务员相比,我个人有一个不成熟的看法,执法类的公务员特别是一线执法类的公务员是处于弱势。所以,一线执法类公务员出了问题之后,执法上的问题出了问题之后,一线执法类的公务员该承担什么责任依法承担责任,该怎么责任追究就怎么责任追究。决策是利益的一种划分,执行是利益的一种实现,从管理的上下游来说,决策环节在上头,执行是在中间是在下游。所以不能把所有的板子都打到一线执法类的公务员的屁股上。当然这是我一个个人的感受,跟大家交流。

第三,为什么要设行政执法类的根据,第三个也是最后一个根据那就是有利于落实中央已经提出的关于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改革要求,继续完善行政执法。第三个根据简单的就是说,落实行政“三分法”,完善行政执法。中国共产党是我们中国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在十六大报告当中提出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继续推进政府机构改革。精简统一效能,大家耳熟能详,十六大报告确定的政府机构改革的原则,跟十六大之前有一个最大的变化,就是十六大报告把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作为推进政府机构改革的一项要求,也是一项原则。

在十六大报告之前,政府改革一般来说是概括为四项原则:第一职能转变,政企分开或者叫作政企分开,职能转变;第二,权责一致,什么叫权责一致?相同或相似的事情交给一个部门来管理;第三,精简、统一、效能;第四依法行政。十六大报告并没有否定这四项原则,但是从十六大报告的这个决策来看,它似乎把行政三分法,什么叫做行政三分法?就是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作为改革的一项要求,也是改革的一项原则,也就是说如果你不反感不反对的话,十六大报告是确定了政府机构改革的五项原则。第五项原则行政三分法,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它是新加上去的。其实大家都已经体察到了。这个行政三分法是俗称十

六大报告讲的是相协调。怎么相协调?决策讲求质量,决策追求的是公平。坦率的讲,决策可以慢一点,但是它必须公平,必须质量,必须追求质量,这是决策。执行呢?执行追求的是效率。在执行层面绝对不能议而不决,绝对应该追求效率。监督呢?监督追求到位,追求决策执行的社会后果,一个新的概念就叫效能。你又是决策,又是执行,最后社会效果如何?效能。怎么才能保证既定的决策既定的执行达到它设定的预定的社会效果呢?监督要到位,决策讲公平决策讲质量,执行讲求效率,监督追求到位,让这个社会执行能够有一个好的社会效果,这就是效能。

按照行政三分法,按照决策执行家那些先前的要求,各地都得进行体制法制改革,大家可能看过一个文件,中央办56号文件,根据这个文件进行执法体制改革,将来在政府当中会出现两大类型的部门,一是政府决策部门,二就是行政执法机构。政府决策部门很清楚,卫生局、交通局、公安局等各大职能部门,这是一类部门。第二类部门叫行政执法机构。什么叫行政执法机构?它包括若干类型:1、现在建立的综合执法机构;2、经过授予权或者是委托承担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3、把现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经过改革改造之后,重新打造的行政执法机构是作为一个独立机构。不管它分多少类型,按行政三分法进行执法体制改革,两大类型的部门会楚河汉界、泾渭分明,就是政府决策部门与行政执法机构这两大类型的部门会越来越清晰。既然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都清晰了,从事决策的公务员和从事执法的一线行政执法公务员,他们的边界会越来越清楚。

大量事实证明,在决策部门从事决策的公务员与行政执法机构当中从事执法工作的一线公务员,其工作性质、职位特点、素质能力,甚至是编制管理,其边界也会越来越清楚。既然这样,职位类别有明显的特征,管理上又需要要求不一样,为什么不把这批职位单独划出来?划出来之后,它是给我们中国共产党确立的政府机构单位的原则,只会随着改革的深入而逐步落实,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这个决策三分法的市场会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改革实践按照行政三分法去改革,只要按照这个方法去改革,将来从事行政执法的职位,专门从事行政执法的公务员跟其他类别的公务员的边界会越来越清晰,既然那么清晰了,干脆设行政执法类职位。这是设行政执法类的第三条根据。

(三)综合管理类职位

那么,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之外还有一个综合管理类职位。那么有的同志就会问,到底什么叫综合管理类职位?非常简单,机关职位当中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职位以外的履行综合管理,以及机关内部管理等职责的职位,它就属于综合管理类职位。咱前面说过,

中国公务员的职位分类,明为分类,实为分化,分化就是逐步演化。根据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我们现在初步把行政执法类、专业技术类这两类职位先把它分化出去,将来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类别的职位,在没增加其他类别的职位之前,除了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职位,剩下统统一揽子归综合管理类。大家可能对这种划分标准不太满意。

1923年美国就开始搞职位分类,西方世界各国,特别是美国和加拿大,美国是实行职位分类的故乡,加拿大紧紧跟随其后,美国和加拿大的职位分类已经发展到物极必反的地步了,已经发展到简化职位分类的地步了。比如说加拿大的职位分类原来有72类,现在只划为6类。我们国家1993年才开始实行公务员制度化,所以我们国家的职位分类第一个立法思想确立的是由粗到细,逐步完善,所以综合管理类职位实际上采取了排除法来界定综合管理类职位。好了,到目前为止我给大家讲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现行制度设计,分类制度设计面临的主要问题,主要问题就是职业发展空间过于狭小。第二,立法思想这三条由粗到细逐步完善,以优化管理为目的,以激励保障为主线。第三,讲类别划分,给大家简要介绍一下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的概念、特征,以及为什么要设这两类职位。

四、职位分类后的分类管理

第四个问题,简要列举一下职位分类之后的分类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8条当中,“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分类管理是总的一个管理原则,目的是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刚才用了这么长的时间给大家介绍了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综合管理类,分完了之后有什么用呢?如果分完了之后只是好看不是优化管理,就付诸东流了,所以第四部分简单介绍一下职务分类后的分类管理。

(一)职务分类

第一方面,职务分类。公务员的类别划分出来之后,就要在职务上把它予以明确。第一个表现就是职务分类,国家根据公务员职务类别设置公务员的序列,这个条款明确无误的表明职位分类了,职务要分类,先职位分类,后职务分类。

(二)录用考试内容分类

第二,录用考试内容分类。录用考试是整个公务员队伍的重要入口,公务员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关于录用的配套法规,我还没看到,我相信大家也还没有看

到,因为毕竟它没有出台,我们单纯从28条往外合理的推理,将来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综合管理类,报考者三大类别的职位报考者的专业考试内容应该是不一样的,因为说得非常清楚,考试内容要根据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这样它更加符合分类管理的需要。当然报考这三类的同志可能考一门公共课,但是专业考试内容应该是分类设定的。第一是职位分类,职务分类,第二是录用考试内容分类。

(三)公开选拔充分考虑法官、检察官的特点

第三,在职务晋升这个环节公开选拔充分考虑法官、检察官的特点。公务员法第45条第三款: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这是第45条第三款的内容。这个地方请允许我做三点说明:

一、从公务员法第三章《职务与级别》法律条款来看,法律没有把法官、检察官列为单独的类别,但是根据公务员法的第三条,法官、检察官实际上有单独管理的需要,没有把它明确为一个单独的类别,但是从前后的法律条文,我们从系统看来,法官、检察官是从长远来看,应该把它划分为一个明确的类别,法律当中虽然没有把它划为一个明确的类别,但是从个别条款来看,有单独管理的需要,这是第一点说明。

二、法官与检察官不是个录用的问题,法官履行国家的审判权,检察官履行国家的检查权,法官、检察官不是通过录用考试来录用的,不是录用的问题,它是人大任命的问题,所以,这个地方说是确定初任法官、初任务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它这个管理环节是指的各级人大在任命法官、检察官之前,确认他的初任人选。这是第二点说明。

三、公开选拔、充分考虑法官、检察官的特点,在45条第7章职务升降的内容。职务升降当中,最重要的方式就是职务晋升,职务晋升是对公务员最大的激励。这次公务员法当中其中一个最大的变化,是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法定的职务晋升方式之一,当然还有传统的一些任命方式、职务晋升方式,它是在职务晋升这个环节来界定公开选拔它的地位的,它是在公开选拔这个环节要充分考虑法官、检察官的特点。这是第三。

(四)分类培训

四,职位分类之后,在管理环节上的第四个体现,就是分类培训。公务员法第60条明确指出,机关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大家通过阅读公务员法的条文,您就会发现,公务员法第10章培训这一章当中,把培训的种类划分为四类:第一类叫初任培训,第二类叫任职培训,第三类叫专门业务培训。好了,分类培训主要体现在第四类。第一类叫初任培训,第二类叫任职培训,第三类叫专门业

务培训,分类培训主要体现在第四类。让我们共同回顾一下公务员法第61条对在职培训的规定。关于在职培训的规定当中,比较鲜明的通过一个法律条款出现出了分类培训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这样说,对全体公务员应当进行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其中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刚才我阅读的这一段当说明了两层意思:第一层,全体公务员都应该进行任职培训,这是第一层意思。第二层,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在职培训跟其他公务员不一样。不一样在何处呢?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继续教育的要求如果我没有理解错的话,那就是系统的、深刻的、大力度的一种知识技能态度的学习,它体现了对先进知识、先进技术的跟踪性,简单的培训解决不了这个问题。整个公务员法107条,唯有第61条出现了专业技术职务这六个字,107条唯一有这个条款出现了专业技术职务这个概念。谁担任专业技术职位?其实我们如果跟第三章职务与级别这一章当中的第14条,系统的联系起来考虑,这个专业技术职务就是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承担的职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如果有机会担任领导职务,求之不得,是非常好的事情;如果在一段时间之内没有机会担任领导职务,那么就走专业技术职务序列。实际上这个条款就已经把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培训给独立、给凸现、给区别出来了,这是职位分类之后分类管理第四个体现。

(五)分类工资制度

第五个体现,分类工资制度。在公务员法第107条当中,我们找不出一个条款明确无误的说我们国家要实行分类工资制度,的确是没有。但是,我们根据相关条款可以从中推导出来,我相信大家对第12章的第73条有比较深的印象,广大的公务员对公务员法非常的关心,公务员法的立法过程是漫长的,总是听见楼梯响,总是不见人下来,公务员法出台了,公务员可能关心两个问题,一个是工资设置问题,一个是福利保险问题,第12章73条第一款,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这一条说明我们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是统一的,但是我们国家职位分类之后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应该是统一而不单一。

怎么讲呢?请大家回顾一下我们公务员法的第三章第15条。第三章的15条,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的职务序列。刚才73条第一款说是职务和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左手是职务,右手是级别。一端是职务,一端是级别,级别序列都是一样的,要27级都27级,要15级都15级,要30级都30级,这个是一样的。不变的是级别序列,可变的是职务序列。大家想一下,职务序列不同了,那么各类公务员实际上他的工资制度是分类管理的。我们根据公务员法的第73条第一款,根据公务员法的第15条,这两个条款,我们揉

合起来就可以得出一个推论,中国公务员的工资制度是统一而不单一的,从长远来看,职位类别划分出来之后,应该实行分类工资制度。工资管理是最重要的一个管理环节,如果说连这个管理环节都体现不出分类管理的特色来,那分类管理体现的程度也太弱了。

最后给大家做一个结语。我这一讲总的题目是公务员的职务分类,到目前为止,就职务分类讲解了四点内容:第一,是现行的分类制度面临的问题;第二,涉及我国职位分类的立法思想;第三,类别划分;第四,类别划分之后的分类管理。这四条内容恕不重复。

五、公务员职位分类的其他问题

下面我有一点小小的提醒,这个提醒就是公务员法第三章职务与级别做出的分类不是我们公务员法当中唯一的分类。我刚才列举的分类管理讲了五个方面的内容,也不是分类管理的唯一内容。这一点提醒我感觉到还是有价值的。

细心的各位如果仔细通读公务员法,您就会发现在公务员法的导言当中,还有一种分类。这个分类跟我们刚才讲的分类,它分类的角度是不一样的,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实际上是从管理层面进行的分类。在公务员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当中,您就会发现这里面有一个重要的立法思想,就是把公务员分成领导成员和非领导成员公务员这样一种分类。

您如果不怕麻烦的话,请看一下第五章的考核。第五章的考核第35条的第一句话出现了一个概念叫非领导成员公务员,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采取两种考核的方式。好了,我们把第35条和公务员法第三条统一起来考虑,我们基本上可以理解为我们公务员法当中在政治层面把公务员是分为两类,一是领导成员类,二是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类,这两类不是我个人的杜撰,是从公务员法当中可以找出它确切的概念,有观点认为,这个领导成员是相当于中国的政务类,这个非领导成员公务员就相当于中国的业务类。您可以这样理解,也可以不这样理解,因为中国和西方毕竟不同,我们能看得见能摸得着的是把第三条和35条结合起来,公务员法的的确确是把领导成员作为一类,把非领导成员公务员作为另外一类。其实我们关心的不是概念,它没有这个概念其实也无所谓,既然把领导成员跟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独立出来,它就应该有分类管理的体现。纵观公务员法的条文,它的分类管理体现在何处呢?好像这是我们关心的问题。什么叫领导成员?有人把他理解为中国的政务类,这个就更加严重了,到底哪些是中国的政务类?如果说我不这样理解,领导成员就是领导成员。

在公务员法附则第105条当中,公务员法规定:本法所称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咱长话短说,什么叫领导成员?领导成员一

个简单的说法就是机关的班子成员。既然领导成员明确了,领导成员和非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分类管理体现在何处呢?我在结语当中给大家提两点,这两点至关重要,它的价值是石破天惊。大家不要认为关于领导成员在公务员法的条款当中着墨不多,文字很少,条款更少,领导成员跟非领导成员的公务员相比,应该实行分类管理,从公务员法的条文来看,侧重两大点。

第一,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这是第38条的明确规定。关于什么叫任期制,为什么要实行任期制,任期制的基本原则到底是什么,我们拿出一章由我来给大家讲解,我们大家一块儿共同探讨。但是请您记住一条,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这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这是对领导成员分类管理的一个首要体现。当然非领导成员公务员除了个别职位,实行常任制,不实行任期制。凡进必考与职务常任,是西方各国公务员制度确立的两大标志,我们国家并不否认这两大标志,但是对领导成员要分类管理,这是第一。

第二,法律当中,公务员法当中在一些条款当中明确领导成员承担一定的政治责任。各位,我们国家的政党体制跟西方国家的政党体制是完全不一样的,西方国家是多党轮流执政,我们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政党体制根本不同,政治体制的性质也根本不同。我们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我们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但是有一个问题必须回答,领导成员承担不承担政治责任。在一些政策当中,在一些党内条规当中有所涉及,但是这一次公务员法明确无误的指出领导成员承担一定的政治责任,这个条款体现在何处呢?领导成员承担一定的政治责任,是哪一个条款界定的呢?我提醒大家注意一下,公务员法第82条第3款、第4款。公务员法第82条第三款是这样界定的: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什么叫政治责任?第82条第三款有半句话,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实际上一个市的市长也好,一个县的县长也好,您跟所在的县您跟您所在的市有一个特大的交通事故,没有什么直接的联系,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对,特大的事故从现在来说,是跟你没有直接联系,但是你负有领导责任,这种领导责任是一种政治责任,这个条款就要求你在没发生事情的时候,要防微杜渐,理顺职责,理顺关系,把矛盾消弥于萌芽之中,不要见了问题绕道走,到了出现问题的时候,一推了之。设定这个条款,让你承担政治责任,出了问题要你引咎辞去领导职务,就是让你承担政治责任。

请大家再注意一下82条第四款,是这样规定的: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所在的职位是创业的一个平台,不是筹集人际关系的一个工具,它是为人民利益服务的,它是为公共利益服务的,不是为某个特定的个人服务的,你应该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领导职务,你承担不起这个政治责任,本人又不提出辞职怎么办?那只能依法责令辞去其领导职务,这样的法律规定对领导成员这样的严格管理,是我们每一个普通的公民对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对建设服务型政府这样一些总的要求,使我们感到更加有信心。这大概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出台公务员法对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对优化科学管理、对提高公务员的专业化水准,从一个层面体现了它的积极价值。

2011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职位表

2011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职位表 中央党群机关 共青团中央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九三学社中央民革中央 民建中央民进中央民盟中央农工党中央 全国工商联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总工会台盟中央政协全国委员会机关致公党中央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中国藏学研究中心中国法学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中国科协 中国贸促会中国浦东干部学院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中国外文局中国文联中国延安干部学院中国作家协会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 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 会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 会 中华职业教育社 中央办公厅中央编译局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央党校 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 公室 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中央台办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 财政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 国家测绘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海洋局国家粮食局 国家旅游局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 员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 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文物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邮政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含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直属系统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扶贫办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南水北调办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三峡办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

教育部科学技术部民政部农业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审计署水利部司法部铁道部外交部卫生部 文化部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 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安徽储备物资管理局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北京出入境边防检查总 站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北京海关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铁路公安局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 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 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大连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 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 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 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贵州省财政监 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 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 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河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 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湖北省财政监 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 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 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江西省财政监 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 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宁夏回族自治 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青岛市财政监 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青海省财政监 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山西省财政监 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陕西省财政监 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 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 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天津市财政监 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厦门市财政监 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 处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 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 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重庆市财政监 察专员办事处 长春海关长沙海关成都海关成都铁路公安局大连海关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州海关 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甘肃储备物资管理局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拱北海关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广东储备物资管理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广西储备物资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 务局

第5章公务员职位分类

第5章公务员职位分类 二、单选 1.下列属于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序列的是() A.副科长B.处长C.调研员D.镇长 2.我国公务员的级别分为() A.十二级B.十三级C.十四级D.十五级 3.大学本科毕业生被新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任职定级是() A.副主任科员14级B.科员13级C.科员14级D.办事员15级 4.我国公务员分类制度的模式是() A.品位分类模式B.职位分类模式 C.以品位分类为主、职位分类为辅的模式 D.以职位分类为主、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相结合的模式 5.职位分类中强调的是() A.以“人”为中心B.以“人”与“事”为中心 C.以职务为中心D.以“事”为中心 6.最早颁布《职位分类法》,用职位分类制度管理国家公务员的国家是:()。A.德国B英国C法国D美国 7公务员以品位分类为主的国家不包括:()。 A.日本B英国C法国D联邦德国 8、被称为“政府组织的细胞,政府行政活动的最基本、最基层单位”的是:()。A.职责B职位C官位D权力 9、工作人员应当完成的任务或为实现某一明确目的而从事的工作行为是:()A.职务B职责C职权D职能 10、以下哪项是指工作性质充分相似的所有职位的总称,或者说是工作性质充分相似,而责任轻重、难易程度和所需资格条件要求不同的职位的总称:()。 A.职位B职责C职系D职级 三、多选 1.构成公务员职位分类的因素有() A.工作性质B.责任轻重C.难易程度D.所需资格条件 2、品位分类主要考虑人外在的三大因素:()。 A学历B资历C人际关系D职位

3、公务员分类按一定标准对业务类公务员进行划分,有哪两类分法:()。 A品位分类B地区分类C职位分类D性别分类 4、品位分类的优点在于:()。 A有一套严格公正的标准,同工同酬,做到责、权、利相统一 B有一套科学的分类方法,使职位状况一目了然,为公务员的科学管理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C有利于公务员的流动和各方面能力的提高,便于培训、选拔通才 D有利于吸收教育程度较高的优秀人才 5、西方国家公务员分类制度的发展趋势有:()。 A由单一模式走向多种模式的结合 B职位分类和品位分类从“繁”、“简”两极端向科学、适中、灵活方向靠拢 C分类结构由封闭型逐步转为开放型 D分类结构由开放型逐步转为封闭型 五、简答 1.职等标准的内容。 2.试分析设置级别的目的。 六、论述 试分析品位分类与职位分类制度的特征及其优缺点。 答案 五、简答 1.职等标准的内容。 答:职等标准是叙述某一职等的工作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及所需资格条件的书面文件。通常由三部分构成: (1)一般叙述,指开头部分的叙述,通常以"本职等所包括之职级"开头,接着说明本职等与职级的监督关系,以及处理工作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 (2)职责程度叙述。以所需创造力、与人接触的范围与目的、职权行使的范围与影响等因素,来叙述该职等的程度高低。 (3)所需资格的叙述,包括录用资格与能力两部分。前者包括任用资格和应考资格;后者包括领导能力和行政能力。 2.试分析设置级别的目的。

我国的公务员分类制度

公务员分类制度 两种主要的公务员分类制度 我国公务员的分类制度 一、两种主要的分类制度 (一)公务员分类的涵义 有两层涵义:一指政务官与事务官的区分(或曰民选、政治任命官员与常任文官的区分),通常称管辖划分; 一指对事务官即业务类公务员所进行的分类,分横向与纵向两个方面。公务员的分类,通常即指这一层意义上的分类。 有关公务员分类的原则、方法、程序、结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体系,构成了公务员的分类制度。 公务员有两种分类制度: 一是英国式,即通常说的“品位分类”; 一是美国式的,即通常说的职位分类。 一、两种主要的分类制度 (二)品位分类 1.内涵 是以人为对象而进行的分类,依据是公务员个人所具备的条件(学历、资历、个人能力、工作经验等)和身份(如家庭背景、个人背景等)。 2.产生与发展 英国是最早推行品位分类(Rank Classification)的国家。“Rank” 一词的含义是按高低大小排列而成的等级。由于中国古代文官制度用“品”来表示官员的等级,故译为“品位分类”。

品位分类仍是英国公务员制度的基础。高等行政官居于领导者的地位,不但较高级的官吏应有较高的特别大学教育或训练,而且其门第、家世及出身在社会上也应有较高的声誉。 一、两种主要的分类制度 3.特点与优缺点 (1)特点 录用方面,重视拟录用者的学历、资历、经验、能力等资格条件,不要求必须具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或技能; 晋升方面,重视公务员自身所具备的德才表现、所做的贡献、能力水平、任职年限等资格条件,而不强调必须具有某一领域的特殊知识或技能; 职务等级变化直接与其地位的高低及工资的多寡相联系; 交流不受所学专业、所熟悉工作限制,一般也不影响其职务级别,实行级随人走。 (2)优点 没有严格的程序和依据,简便易行;注重个人的学识水平、经验、能力 一、两种主要的分类制度 等基本素质条件,工作调动时实行级随人走,便于公务员流动; 注重按行政首长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意图实施人事管理,便于实施集中统一领导,树立行政权威,提高行政效率。 (3)缺点 不注重岗位设臵是否合理,强调人在事先、因人设岗,组织结构比较松散,容易机构臃肿、人浮于事; 过于注重学历、资历、身份、地位等条件,不利于学历低、资历浅但能力强、水平高的人才脱颖而出,影响公务效率和工作积极件

国家公务员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

国家公务员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 一、相关的名词解释: 公务员:是指在各级政府机关中,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职级:是将工作内容、难易程度、责任大小、所需资格皆很相似的职位划分同一职级。职级是体现职务、能力、业绩、资历的综合标志,同时也是确定员工薪资待遇及其他待遇的重要依据。 职务与职级的关系:是一定职务层次所对应的级别。以职务层次为横轴,以职级为纵轴构成的“坐标系”,可以衡量、标识担任不同类别职务的员工在组织中所处的位置。职级是对不同类别职务进行平衡比较的统一标尺。 二、国家公务员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六)司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领导职务层次,具体名称: 国务院总理; 副总理、国务委员; 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部长、委员会主任、署长等; 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直辖市副市长、副部长、副省长、副署长等;厅长、司长、州(盟)长、专员等; 副厅长、副司长、副州(盟)长、副专员等; 处长、县(旗)长等;副处长、副县(旗)长等; 科长、乡(镇)长等; 副科长、副乡(镇)长等。 非领导职务共分八个层次: 具体名称是: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一、职位层级体系: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国家行政机构从中央到地方一般为五级,即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盟)、

公务员职位分类下

公务员职位分类(下) 宋世明教授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 在行政执法类职位这个大的内容之下,我要给大家介绍第三部分内容,设置行政执法类职位的必要性在哪里。前面提到过,设专业技术类职位,大家的意见比较统一,设行政执法类职位大家的意见在一段时间之内不太统一。为什么不太统一?刚才我给大家列举了一系列的数据,列举了一系列的部门,请大家反过头去反思一下,回顾一下,公安部门、国税部门、海关部门、工商部门、质检部门,有观点认为这些部门的公务员本来已经吃香的喝辣的了,不存在激励的问题,这些部门不是清水衙门,是比较肥缺的部门,是人人向往的部门,是吸引力很大的部门,还有必要在这些系统这些部门当中设行政执法类职位吗?所以为什么要设行政执法类职位必须作出正面的回答。 管理的科学性,我们出台公务员法有三个目的,第一个是优化管理,第二个是加强监督,第三个是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我们优化管理首先应该去掉一些感情色彩,任何人都有感情,任何人对各大部门都有自己的体察,但是我们在设行政执法类职位的问题上还是应该与全国人大已经通过的公务员法相一致。公务员法一旦通过,它就不是哪个人的观点,它就成为国家的意志,我们从尊重宪法尊重法律这种法律精神出发,还是应该依据法律的规定在设置行政执法类职位上取得共识,达到共志,在工作当中经过大胆而谨慎的工作把设行政执法类工作这个工作做好。基于这个目的,我把设立行政执法类职位的三个必要性给大家简要地说一下,以求跟大家达到共识。 第一,基层一线执法队伍已经成为最难以管理的公务员队伍。这是对现状的一个基本的判断。各位,我们党和国家从来没有停止过清理一线执法队伍,我们党和国家从来没有停止过想方设法对一线执法行政队伍进行结构优化,提高它的素质,规范它的行为,从来没有停止过。队伍数目庞大,根据基本数据统计,对于一线执法队伍在公安、国税、地税、工商、质检、环保、药检这几大系统将近两百万左右,它数目庞大,队伍庞大,作用重要。基层一线行政执法队伍,是社会管理与社会监管职能的直接履行者。 政府职能的载体是机关,但政府职能最微观的载体是公务员个人。社会管理职能和市场监管职能非常重要,但是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直接履行者、直接载体、直接承担者是基层一线执法公务员。基层一线执法公务员是政府形象的窗口,是老百姓接触最多的公务员群体,作用重要。

202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职位表介绍:国土资源部直属系统

202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职位表介绍:国土资源部直属 系统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 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展开国土资源经 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国家 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 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 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国土资源法律法 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监督实施,制定地质环境保护的政策、规章,制定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拟订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标准。指导 地方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和审核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 编制矿产资源、海洋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 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相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参与报国务院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 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国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 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 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 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

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第一节职位分类制度概述 ?二、品位分类 ?1、品位分类的涵义 ?品位分类是一种以人员分类为中心的人事分类制度。具体地说,就是以官员的个人条件,即以官员的地位高低、资历深浅或俸禄多寡作为分类标准,以此建立起人事等级体系,并将它作为公务员管理的依据。 ?2、品位分类的特点: ?(1)从分类的对象和条件上看,品位分类是以人为主要对象的分类,其依据是公务员个人所具备的条件(如年资、学历)和身份(如官职高低,应得的薪俸的多少)。 ?(2)从分类的方式上看,品位分类是通常先根据职务的性质作比较粗犷的分类,再根据官员的地位、职责与资格条件作分级。因此其人事框架结构一般比较简单?(3)从分类的结果上看 ?品位分类往往导致一些等级体系的产生,诸如职务等级体系、官品等级体系、待遇等级体系等,所以品位分类又可称之为“等级分类”。 ?(4)从等级与职位关系看,等级与职位是分离的。等级代表地位、身份和待遇,谓之品。 职位仅代表权限,谓之位。官品等级一般要随人走,只要是具有一定级别的人员就可以担任一定级别的职务,同时享受一定级别的待遇,而不论其职位是否有所变化。 没有重大过失,一个人可以在人事等级结构中只升不降,或不升不降,直至退休。 如遇工作调动,至少要对等地安排工作。在一般情况下,行政人员的品级同他所任职务的等级之间存在某种相应关系,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出现高品级低职务或低品级高职务的情况。 ?3、品位分类的利弊分析 ?与品位分类的特点相联系,其优劣是显而易见的。 ?从优点方面看,品位分类的职务划分比较简单,使得公务员的分类工作相对简单,易于实行,也有利于培养通才式的公务员;对教育水平的强调,有利于吸收教育程度高的优秀人员;对年资的强调,有利于激励公务员献身公务事业,促进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官职相对分离使公务员的职位调动不影响其地位和待遇,使公务员具有安品位制的全感,也使公务员系统的结构富有弹性,适应性强,便于调整。 ?不足方面在于:(1) 强调人在事先,容易出现因人设岗、机构臃肿,职责不清的现象; (2)公务员一旦获得比较高的品位就终身受用,并且能上不能下,容易导致公务员丧 失奋进精神;(3)由于待遇与品位挂钩,容易导致同工不同酬现象,不利于对人员的激励;(4) 过于注重人员的学历、年资和背景,容易形成论资排辈,压抑人才,不利于学历低,能力强的人脱颖而出。(5)分类结构简单,不利于专才的培养。 ?三、职位分类 ?1、职位分类的概念和意义 ?所谓职位,是指公务员担任的职务和责任。职位应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职位是以“事”为中心确立的;二是职位的数量是有限的;三是职位可按不同的标准分类,并且可按照职责程度的不同,划分为若干等级;四是职位不随人走,同一职位可以在不同时间由不同的人担任。 ?把公务员的职位按照工作性质、业务内容、简繁难易、责任轻重以及所需资格条件等,区分为若干规范化的种类,并对各种职位制定“职位说明书”,表明各职位的工作性质和内容、职责与权利范围、同相关职位的关系、任职者应具备的资格、工作条件、工资待遇、升迁途径、培训方式等,以此作为公务员管理的依据,这就是职位分类。 ?职

国家公务员中待遇最好的5个职位

国家公务员中待遇最好的5个职位 现如今,参加公务员考试的人越来越多。考公这条路大部分人都是希望有一份安稳的工作。俗话说,不想当将军的士兵不是好士兵,那么想要晋升也是无可厚非的。很多人认为公务员晋升是一条很艰苦的道路,在某种层面上确实是这样的,很多人最多也就副科级,能力较强的人或许可以到正科级。下面我就为大家介绍5个待遇好,晋升快的职位。 1.两办秘书 县委办,县府办是人才的聚集地,或许说是人尖的聚集地。县级的主要领导的秘书都在两办。秘书相对于其他的岗位,晋升有绝对的优势。跟领导人忙前忙后,为领导和人民服务,很容易产生很强的存在感。只要你办事能力强,不犯政治错误,不站错队,领导都会酌情为秘书妥善的安排。对于政治非常想要要求进步的人来说,在县级机关,进入两办是不二的选择。虽然进了两办晋升快,但是相对应的工作量肯定也会比较大。工作时间也会变得非常琐碎。 2.团委 团系统始终都是后备干部培养的地方,团委的人,平时不忙,至少没什么风险,也是多与领导打交道的岗位,干的事情也多是送人情的好事。团委是后辈干部的培养基地,其他部门的干部有了空缺的话,后背干么顶上是顺其自然的事情,而且对于后备干部的单独提用也是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的。 3.组织部 组织部门的主业就是研究人,使用干部,跟人打交道。不直接面对群众,指对领导负责。在组织部门工作,即使是没有什么工作经验的小白,时间长了,自然对我党的用人规则一清二楚。规则清楚了,往上靠之后就好办了。话说,能到组织部工作的人,都是领导信任的人,属于组织内部的人,也是领导想要提拔的人,优先考虑。 4.发改委 大家都知道发改委一直号称小国务院,二政府。省级以上发改委的权力是非常大的,手里长期掌握许多项目的审批权,当然市级和县级的发改委不如上面的,但是,即便如此,跟其他同级部门相比,优势和诱惑力也是非常大的。每年的政府机关年终考核,都是发改委牵头,编写考核规则,考核内容,联系考核组织,组织考核人员,总之手里的实权是非常大的,发改委和各个部门的主要领导打的交道是非常多的,手里的资源也非常丰富,在发改委里工作能力突出的人事非常容易晋升的。 5.纪委 由于反腐的社会趋势,纪委招人最近越来越多,势头正旺。相比较以前,纪委的人使用中提拔的干部也是越来越多。现在很多县级的各部门党组织都直接配备纪检委组长和纪委书记。也有很多人事从县纪委出来的。县下面的乡镇也有纪委书记,也是副科级。而且,县纪委向基层延伸触角,在某几个乡镇设置纪委工作室,是县纪委的派出机构,类似于派出所的法庭。以后是很有机会直接晋升副科级的。所以说,纪委的晋升之路非常顺畅,工作性质都是请别人喝茶,自身的安全性也是非常高的。 以上5种就是国家公务员中待遇好,晋升较快的五个职位。虽然公务员的每个职位相对于私企的职位要稳定的多。但是你想往上爬,想要拥有更高的社会地位,那么叫不要犹豫了,5个职位是你最好的选择。

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本条是对职位分类制度的规定。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是两种基本的公务员分类方式。职位分类,通常是根据职位的工作性质、责任轻重、难易程度和所需资格条件等进行分类。品位分类,通常以人的职务高低、资历深浅和应获得报酬的多少为标准进行分类。两种分类方式互有长短。品位分类是以“人”为中心的分类,侧重人的资历条件;职位分类是以“事”为中心的分类,侧重职位的职务、职责与职权。两种分类方式近年来有相互兼容融合的发展趋势。 本条指出: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明确了职务、级别设置的指导思想,即以职位分类为导向,并吸收品级管理的合理因素。可以说,公务员法规定的分类制度是一种以职位分类为主,职位分类和品位分类相结合的分类制度。职位分类制度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划分职位类别,二是职位设置。本法分别在第十四条、十八条作了规定。 分类必须符合标准的统一性与类别的排他性原则,必须能够涵盖所有公务员。根据公务员分类制度设计的立法思想,划分类别的标准,不仅要依据职位的性质和特点,还要取决于管理的需要。按照以上标准,这里采取举例的方式提出三个类别。当然并不是只有这三个类别。 (一)行政执法类职位。指行政机关中直接履行监管、处罚、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职位。 这是行政执法类职位的本质特征。与政府机关的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职位相比,行政执法类职位具有下列特点:

一是纯粹的执行性。只有对法律法规的执行权,而无解释权,不具有研究、制定法律、法规、政策的职责。这一点,与综合管理类职位的区别尤为明显。二是现场强制性。依照法律、法规现场直接对具体的管理对象进行监管、处罚、强制和稽查。行政执法类职位主要集中在公安、海关、税务、工商、质检、药监、环保等政府部门,且只存在于这些政府部门中的基层单位。 设置行政执法类职位,有利于为基层执法公务员提供职业发展空间,激励他们安心在基层做好行政执法工作。目前,基层一线行政执法队伍将近200万,是社会管理与市场监管职能的直接履行者,是政府形象的窗口,是老百姓接触最多的特定公务员群体。基层执法部门的机构规格低,绝大多数处于科级以下,根据统计,70%左右的基层一线执法公务员只有办事员和科员两个职业发展台阶,但公务员队伍的基数较其他部门要大得多,这就导致了一线执法公务员队伍的职业发展空间狭小,影响他们的积极性。设置行政执法类职位,还有利于加强对一线执法公务员队伍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执法岗位职责,严格其任职资格条件,可以更好地规范执法行为,更好地提高一线行政执法队伍的专业化水准,更好地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设立行政执法类职位具有现实可行性。一些执法系统比较健全的岗位责任体系与不断成熟的信息化管理手段为设置行政执法类职位提供了基本条件。对行政执法人员特有的管理制度,如持证上岗制度也为对行政执法人员实行专门的管理创造了条件。 (二)专业技术类职位。指机关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技术手段保障的职位。与其他类别职位相比,专业技术类职位具有下列三个特征: 一是具有只对专业技术本身负责的纯技术性。二是专业技术类职位与其他职位相比具有不可替代性。三是技术权威性。这种权威性体现在技术层面上,为行政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和支持,最终的行政决策权仍属于行政领导。如公安部门的法医鉴定、痕迹检验、理化检验、影像技术、声纹检验,国家安全部门的特种技术、特种翻译,外交部门的高级翻译等职位。需要指出的是,机关工作大多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许多职位还需要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但并不是需要专业技术知识的职位都是专业技术职位,专业技术职位与需要专业技术知识的职位,不是一个概念。

公务员的“职务”、“职务层次”和“级别”

公务员的“职务”、“职务层次”和“级别” 1.《公务员法》第十四条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是指在机关中履行决策、组织、指挥、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的公务员。如省级人民政府的省长。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指在机关中履行专业技术职责的公务员。如公安机关中的法医。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在工商、税务、质检等机关,履行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察等执法职责的公务员。 其他类公务员,是指国家根据实际需要在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以外单独设立的特殊职务类别的公务员。如法官、检察官、警察。 2.《公务员法》第十六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考公务员考进去的一般都是非领导职务,但是在中国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划分不是绝对的,一个公务员在非领导职务上干得非常出色的话,是有可能转变成领导职务的] 这一条写的不是公务员的具体“职务”,而是“职务层次”。大家(包括我在内)经常把公务员的“职务层次”混同成“级别”,其实在《公务员法》中“职务”、“职务层次”、“级别”三者是分开的,各有所指。上面的第十六条实际上省略了非领导职务层次的列举,如果将其补充完整,就是: 第十六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正职、乡科级副职。 这样一来就可以清楚地看到:仅就“职务层次”而言,领导职务分10级,非领导职务分6级。 3.《公务员法》第十七条 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士毕业进去]、副主任科员[硕士毕业进去]、科员[本科毕业进去]、办事员。[但是硕士在读期间拿本科证去考公务员,进去之后还是科员的编制,硕士毕业之后理论上应该晋级,但如果没有编制就只能等着] 这一条写的才是公务员的“职务”。巡视员、调研员等等说的都是“职务”,而“职务”对应的是16条的“职务层次”,比如巡视员对应的是厅局级正职、副巡视员对应的是厅局级副职,等等以此类推。但是科员和办事员由于职务太低,没有对应到职务层次中,也就是说没有与科员、办事员对应的职务层次。 但是这一条只规定了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对“领导”职务没有规定。如果将其补充完整,就是: 第十七条 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军事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等 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职位分类 通常是根据职位的工作性质、责任轻重、难易程度和所需资格条件等进行分类,划分为若干种类和等级,以便对从事不同性质工作的人,用不同的要求和方法治理,对同类同级的人员用统一的标准治理,以实现人事治理的科学化,做到“适才适所”,劳动报酬公平合理,是现代人事分类的一种类型。与品位分类相对。职位分类是以“事”为中心的分类,侧重职位的职务、职责与职权。在组织里面,最常用的职位分类便是部门分类和等级分类,例如人事部司理,就涵盖了两方面的分类。 职位分类制度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划分职位类型,二是职位设置。可以说公务员法规定的分类制度是一种以职位分类为主,职位分类和品位分类相结合的分类制度职位分类的特征 从职位分类的涵义中我们可以看出,职位分类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职位分类是以“事”为中心的分类,即“因事择人”; 第二,职位分类所依据的根本要素是职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及所需资格条件; 第三,职位分类并不是硬性规定何类职位应办什么事,而是对各个职位所干的事举行客观分析与评价,由此确定职位在职位分类布局中所处的位置,从而达到分类治理的目的;

第四,职位分类不是固定不变的,可随着职位工作的变化而变化,但不因工作人员的变动而变动; 第五,职位分类本身不是目的,而只是人事治理的一种科学方法。我国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治理需要,划分为综合治理类、专业技能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治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我国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创建,迫切需要创建一套完整的国家公务员分类制度与之相适应。因此我国国家公务员的分类制度必须适合我国国情,是对国外公务员分类制度“扬弃”后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公务员分类制度。 职位分类首创于美国,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许多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适应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科学人事治理方式和人事分类制度。1895年“科学治理之父”泰勒为了提高工作效率,通过对动作与工作时间关系的研究,提出了“工作分析”、“时间和动作研究”的治理方法,这种方法很快流行于政府部门。1923年,美国国会正式通过了美国第一个《联邦政府职位分类法案》。 职位分类的最大特点是“因事设人”,它强调的是公务员的职权和责任,而非担任该职位的公务员本人。职位,与强调一个人的专业技能、学术水平的职称不同,是“分配给一个官员或职员包含有职务与责任的

2020国家公务员招考职位人数前五排行

2020国家公务员招考职位人数前五排行 10月15日,2016年度国家公务员考试今起开始报名。本次国考计划招录2.7万余人,创下历史新高。今年的一大变化是,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能报考。这也是国家公务员考试首次仅面向体制外人员招录。 计划招录2.7万余人在职公务员不能报考 根据官方发布的通知,本次招录共有120多个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加,计划招录2.7万余人,比去年增加5000多人。 这将是近年来国家公务员考试招录人数最多的一次。2009年计划招录人数为1.3万,此后逐年增加,2013年增至2万人,2014年降至1.9万,2015年再次升至2.2万。 和往年一样,考生报名主要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报名时间为2015年10月15日至24日。公共科目笔试定于2015年11月29日举行。 一大变化是,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能报考。因此,这也将是国家公务员考试首次仅面向体制外人员。 “参加国考将不再是体制内公务员晋升的通道。如欲进入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只有公开遴选的渠道。”华图教育首席公考辅导专家魏华刚向中新网记者分析,此前,部分在职公务员想通过国考“跃龙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务员队伍的稳定。 国税、海关延续招录大户广东省国税局招800人 10月13日晚,国家公务员局网站公布了2016年国考招录的职位信息。据华图教育统计,本次国考中,招录人数最多的岗位依然集中在边检、海关、银监及外交部、商务部等部门。

招录人数最多的前五名职位分别来自: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外交部、商务部、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和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 总站。其中,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的一个边检站科员职位招录 人数达到80人,为本次国考招录人数最多的职位。 本次国考中,招录人数最多的十大部门,无一例外都来自各省的国家税务局,最多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招录人数达到800人。 从更大的范围来看,本次招录人数最多的30个部门中,有27个出自各地国家税务局,仅有沈阳铁路公安局、哈尔滨铁路公安局、 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这3个部门,分别以招录423人、295人、291人,列招录人数最多部门排名第23位、第29位、第30位。 在部委中,外交部今年招聘204人,较去年增加了11个名额。 仅地区业务司“英语一”这一岗位,就招46人。商务部今年招聘 150人,名额与去年持平。 史上最严国考:组织作弊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 加大打击考试作弊行为力度,是每年国考前官方都着重强调的问题。只不过,今年修改后的《刑法》将包括公务员录用考试在内的 国家考试作弊行为列入刑事犯罪,使得2016年度国家公务员考试被 指“史上最严”。 今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增加条款明确,“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 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官方13日发布的通知明确,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 与中央网信办、公安、工信、教育等部门的合作,加大防作弊技术 和手段的应用,严厉打击助考作弊集团和非法培训机构,坚决惩处 考试作弊行为。 魏华刚表示,打击考试作弊行为,一方面源于个别考生非诚信报考,如通过伪造报名资料参加考试等,另一方面主要针对代考、作 弊等非法手段。

中国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二十七级

公务员:在中国,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二十七级。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一) 国家级正职:一级 (二) 国家级副职:二级至四级 (三) 省部级正职:四级至八级 (四) 省部级副职:六级至十级 (五) 厅局级正职:八级至十三级 (六) 厅局级副职:十级至十五级 (七) 县处级正职:十二级至十八级 (八) 县处级副职:十四级至二十级 (九) 乡科级正职:十六级至二十二级 (十) 乡科级副职:十七级至二十四级。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与级别的对应关系:(一) 巡视员:八级至十三级;(相当于正厅局级) (二) 副巡视员:十级至十五级;(三) 调研员:十二级至十八级;(相当于正县处级) (四) 副调研员:十四级至二十级;(五) 主任科员:十六级至二十二级;(相当于正乡科级) (六) 副主任科员:十七级至二十四级;(七) 科员:十八级至二十六级;(本科生大专生) (八) 办事员:十九级至二十七级。 军队的职称级别(军衔)分为: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四级军士长,上士,中士,下士。 中国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 等级行政级别代表政府职务对应军队级别 1国家级正职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 2-4国家级副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中央军委副主席、委员 4-8省部级正职省、直辖市、自治区正职 国务院部委部长或主任 大军区、军兵种正职 6-10省部级副职省、直辖市、自治区副职 国务院部委副职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局长 正军级 8-13厅局级正职#领导职务: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 省市自治区厅、局正职地级市正职 #非领导职务:巡视员 正师级 10-15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 省市自治区厅、局副职地级市副职 #非领导职务:副巡视员 副师级 12-18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国务院部委各司下属处正职 省市自治区厅局下属处正职地级市局、区、县正职 #非领导职务:调研员 正团级 14-20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国务院部委各司下属处副职 省市自治区厅局下属处副职地级市局、区、县副职 #非领导职务:副调研员 副团级 16-22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乡长地级市局下属处处长 县级市下属局局长 #非领导职务:主任科员 正营级 17-24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副乡长地级市局下属处副处长 县级市下属局副局长 #非领导职务:副主任科员 副营级 18-26科员级科员连级19-27办事员级办事员排级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分类制度的规定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分类制度的规定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职位分类制度的规定。 一、职位分类制度 (一)职位分类的含义 分类是管理的基础,没有科学的分类就没有科学的管理。职位分类制度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而兴起的一种科学的人事分类制度,它在现代人事管理中占有基础性和决定性地位。职位分类制度,是公务员各项管理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职位分类是一种以工作职位为主要依据的人事分类制度。所谓“职位”,是指上级组织分配给工作人员的职务及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职位是职位分类的最基本元素,它具有如下特点:第一,职位是以“事”为中心而设置的,不因人设置。即先有职位,后有相应的公务人员。当缺乏合适的公务人员时,会出现“职位空缺”现象。第二,职位的数量是有限的,其数量是由组织机构的职能、工作量、经费等因素决定的。根据这些因素所决定的职位数量,即为该组织机构的编制。第三,职位具有相对稳定性。同一职能在不同时间可由不同的人担任,不随公务人员的去留而变动。第四,职位的确定必须依据一定的标准,包括职位名称、工作内容、具体责任、任职条件等。职位分类的具体方式,是按公务员职位性质和内容的异同,依次划分为职门、职组和职系;再对各职系内的职位按其责任轻重、工作难易和所需资格条件,划分若干高低有序的级别,并在级别划分的基础上,进行级别列等,使处于不同职系的职位可以依职责轻重统一排列等级。因此,职位分类为公务员的考试、录用、考核、培训、奖惩、工资待遇等各项人事管理提供依据。 各国的人事分类制度,除职位分类外,还有一些国家实行品位分类。中国古代对文官的管理即实行品位制。品位分类非常重视公务员的资格条件,并把它与公务员的官等紧密地结合起来。在品位分类中,官等是对公务员个人资格的认定,是对公务员个体差异价值的承认,它与职位虽有联系,但不是必然联系。职位分类具有高度非人格化的特点。它严格按照公务员职位的特点来进行分类,而不直接涉及公务员个人资格在分类中的影响。虽然品位分类与职位分类在一定意义上是两种不同的分类制度,但两种制度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在逐步演化,各自汲取对方的因素。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严格的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已不复存在,在实际的人事制度中,可以把它们结合在一起。 (二)实行职位分类制度的意义 第一,实行职位分类制度,使对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可以根据不同职位的特点和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从而达到因事择人、人事结合的目标。第二,职位分类为考核工作提供了客观的标准。第三,职位分类有利于贯彻专业化原则,可以避免学非所用、用非所长的现象,有利于合理地使用人才。第四,实行职位分类,可以根据工作特点和公务员的具体情况,有利于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使培训收到良好的效果。第五,职位分类通过对职位工作的分析,有助于明确机构所担负的功能与实际职位数目设置之间的关系,从而为机构改革提供合理的方案。 鉴于职位分类制度的上述功用,我国在1993年制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时即规定建

公务员级别

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1.一、职位分类制度 2.二、职位类别的划分、增设与适用范围 公务员职务序列 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 公务员具体职位的确定规定 1.一、职位的概念与特性 2.二、设置职位的依据 3.三、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公务员级别的规定 公务员级别对照表 公务员范围(7大类) 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职位分类制度的规定。 一、职位分类制度 (一)职位分类的含义 分类是管理的基础,没有科学的分类就没有科学的管理。职位分类制度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而兴起的一种科学的人事分类制度,它在现代人事管理中占有基础性和决定性地位。职位分类制度,是公务员各项管理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职位分类是一种以工作职位为主要依据的人事分类制度。所谓“职位”,是指上级组织分配给工作人员的职务及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职位是

职位分类的最基本元素,它具有如下特点:第一,职位是以“事”为中心而设置的,不因人设置。即先有职位,后有相应的公务人员。当缺乏合适的公务人员时,会出现“职位空缺”现象。第二,职位的数量是有限的,其数量是由组织机构的职能、工作量、经费等因素决定的。根据这些因素所决定的职位数量,即为该组织机构的编制。第三,职位具有相对稳定性。同一职能在不同时间可由不同的人担任,不随公务人员的去留而变动。第四,职位的确定必须依据一定的标准,包括职位名称、工作内容、具体责任、任职条件等。职位分类的具体方式,是按公务员职位性质和内容的异同,依次划分为职门、职组和职系;再对各职系内的职位按其责任轻重、工作难易和所需资格条件,划分若干高低有序的级别,并在级别划分的基础上,进行级别列等,使处于不同职系的职位可以依职责轻重统一排列等级。因此,职位分类为公务员的考试、录用、考核、培训、奖惩、工资待遇等各项人事管理提供依据。 各国的人事分类制度,除职位分类外,还有一些国家实行品位分类。中国古代对文官的管理即实行品位制。品位分类非常重视公务员的资格条件,并把它与公务员的官等紧密地结合起来。在品位分类中,官等是对公务员个人资格的认定,是对公务员个体差异价值的承认,它与职位虽有联系,但不是必然联系。职位分类具有高度非人格化的特点。它严格按照公务员职位的特点来进行分类,而不直接涉及公务员个人资格在分类中的影响。虽然品位分类与职位分类在一定意义上是两种不同的分类制度,但两种制度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在逐步演化,各自汲取对方的因素。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严格的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已不复存在,在实际的人事制度中,可以把它们结合在一起。 (二)实行职位分类制度的意义 第一,实行职位分类制度,使对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可以根据不同职位的特点和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从而达到因事择人、人事结合的目标。第二,职位分类为考核工作提供了客观的标准。第三,职位分类有利于贯彻专业化原则,可以避免学非所用、用非所长的现象,有利于合理地使用人才。第四,实行职位分类,可以根据工作特点和公务员的具体情况,有利于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使培训收到良好的效果。第五,职位分类通过对职位工作的分析,有助于明确机构所担负的功能与实际职位数目设置之间的关系,从而为机构改革提供合理的方案。 鉴于职位分类制度的上述功用,我国在1993年制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时即规定建立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但当时主要是侧重职位设置,并未从整体上对公务员职位进行划分和归类。公务员法总结公务员制度实施以来的经验,针对公务员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进行了重新设计,将公务员的职位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并根据不同的职位类别设置其职务序列,从而改变了单一的职务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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