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劳动合同形式
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劳动合同5篇

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劳动合同5篇篇1经济法基础是初级会计考试的重要内容之一,其中劳动合同是劳动法律的基础性知识,也是会计从业人员必须掌握的重要内容。
劳动合同是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是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书,具有法律效力。
掌握劳动合同的相关知识,对于会计从业人员来说至关重要,因为这关乎企业员工的权益,也关乎企业的经营管理。
一、劳动合同的基本概念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包括书面劳动合同和口头劳动合同两种形式。
劳动合同是一种法律关系,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行使各自权利、履行各自义务的约束性文件。
劳动合同的签订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合法权益得以保障的重要手段。
二、劳动合同的要素1. 双方当事人:劳动合同的当事人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用人单位是提供劳动就业的单位,劳动者是接受用人单位安排工作、领取工资的个人。
2. 劳动内容:劳动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劳动者从事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岗位。
3. 劳动报酬:劳动合同需要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工资及其支付方式。
4.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合同需明确规定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的安排。
5. 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合同需明确约定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
6. 劳动保护:劳动合同需明确约定劳动保护措施。
7. 违约责任:劳动合同需要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和解决办法。
三、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的签订需要遵守一定的程序和规定。
首先,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就让劳动者履行劳动职责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其次,劳动合同应当是双方自愿参加,平等自愿协商签订,不得强迫劳动者签订,否则劳动合同无效。
最后,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是明确具体的,不得含糊其辞,以免引起争议。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主动通过协商或解除协议来终止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后完成解除沟通。
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讲义:劳动合同

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讲义: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提示:后勤人员、机关车队、食堂、保洁等,都属于这个项。
3、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分享:劳动合同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分享:劳动合同为了方便备战2013初级会计师考试的学员,中华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1.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1)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2)劳动者符合随时通知解除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符合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符合可裁减人员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6)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7)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8)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2.补偿年限(即工作年限)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6个月以上不满l年的,按l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
提示: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应得的经济补偿或者简写为: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3.补偿基数(即月工资标准)的计算标准(1)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2)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者工作不满l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劳动合同期限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劳动合同期限知识点:劳动合同期限(1)种类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种类:①以完成单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②以项目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务的劳动合同③因季节原因用工的劳动合同④其他双方约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意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针对已经实行劳动合同制的用人单位)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针对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以及国有企业改制)【注意1】关于“满10年”: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注意2】关于“连续工作”: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链接】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得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③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下述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能力、无过错)A.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B.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C.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D.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E.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F.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G.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初级经济法五单元劳动合同

初级经济法五单元:劳动合同第一节劳动合同概述一、劳动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约定的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协议。
劳动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 双方自愿: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2. 合法性: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劳动者的主体地位:劳动者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享有法定权益。
4. 劳动条件: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劳动条件,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
5. 期限性:劳动合同有一定的期限,期满后双方可以续签或者终止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种类1.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一定的期限,期满后合同终止。
2.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未约定合同期限,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一定年限后,享有续签合同的权利。
3. 单项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完成某一具体任务或项目的合同。
4. 综合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包括多项工作内容的合同。
第二节劳动合同的订立一、订立原则1. 合法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公平原则:双方应当在平等的地位上订立合同,不得违反公平原则。
3. 平等自愿原则:双方自愿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强迫或欺诈。
4. 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二、订立主体1. 劳动者: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的人。
2. 用人单位: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三、订立程序1. 双方协商:双方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 书面形式: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
3. 备案审查:劳动合同签订后,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四、劳动合同的内容1.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
(2)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基本情况。
(3)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劳动合同4篇

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劳动合同4篇篇1经济法基础劳动合同是初级会计考试中一个重要的知识点,掌握此部分知识对于合格通过考试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经济法基础劳动合同进行详细解读,帮助考生更好地掌握相关知识。
一、劳动合同的定义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作条件、工资报酬、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劳动关系事项的书面协议。
劳动合同的签订对于确保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建立和维护企业稳定的劳动关系机制的基础。
二、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1. 签订时间: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在劳动关系开始之前进行,签订时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约定内容:劳动合同应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等关键信息,确保双方权益明确。
3. 劳动分工: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需要和劳动者的能力水平,确定双方的具体工作内容和任务分工,合理合法地分配劳动资源。
4. 劳动报酬:劳动合同应明确约定劳动者的薪酬标准、发放时间、调整机制等相关内容,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
5. 劳动保护:劳动合同应明确约定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义务,确保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享有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
6. 劳动纪律:劳动合同应明确约定双方的劳动纪律要求,确保双方在工作中遵守规章制度,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
7. 劳动争议解决:劳动合同应明确约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时的解决机制和程序,避免争议的扩大和影响。
三、劳动合同的生效与变更1. 生效条件:劳动合同应签订双方签字盖章,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生效,生效后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 变更程序:劳动合同的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书面约定和签字盖章,变更后的内容对双方仍具有法律效力。
3. 变更事项:劳动合同的变更不得涉及用人单位的主要权益和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变更事项应合法合理,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 解除原因:劳动合同的解除应根据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条件进行,常见的解除原因包括双方协商、用人单位破产、劳动者违约等情形。
《经济法基础》表格笔记---第二章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二章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一、劳动合同的特征1.主体特定性——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2.内容法定性——(1)劳动者受到用人单位管理;(2)保护利益的强制性3.地位变化性——签订时自愿平等,签订后管理与服从。
知识点二、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1.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例外: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注意: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合同订立知识点三、劳动合同的类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重点)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长期性的合同)。
注意: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例题·多选题】下列情况下,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
A.劳动者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B.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C.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D.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中华会计网校正确答案」BD知识点四、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三种合同类型)(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地点可能与用人单位住所地不一致)(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为了做好与《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衔接、促进该法的落实)(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劳动合同主要内容(下)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劳动合同主要内容(下)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第二章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六、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下)(六)劳动报酬1.劳动报酬与支付:(1)形式: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2)时间: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2.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1)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妇女节、青年节),对参加社会活动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2)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加班)的工资支付:(3)违反规定的责任①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3.最低工资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处理:(1)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2)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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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形式:建立劳动关系,一般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口头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1.书面形式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口头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2)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4)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可以按小时、日或周为单位结算工资,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