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之账务处理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之账务处理作者:骆长琴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6年第6期骆长琴摘要: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核算,财务类教材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分为“直接出售”和“继续加工”两种情况核算,但税法规定“高于计税价格”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不属于“直接销售”。
税法与会计准则的规定不能完全对接,“高于计税价格”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核算会计准则没有明确规定,并且收回后继续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怎样抵扣的会计处理相关教材也很少涉及,笔者拟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一、税法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及会计实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税法[2012]8 号的规定:自2012 年9 月1 日,委托方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销售的,为“直接出售”,销售时不再计算缴纳消费税;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销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申报缴纳消费税,但准予扣除加工环节已缴纳的消费税。
即税法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核算分为三种情况:不高于计税价格销售;高于计税价格销售;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而《企业会计准则》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核算分为两种情况:“直接销售”和“连续加工”。
由于税法层面和会计准则层面的规定不能完全对接,或者会计准则没有详细规定,在会计实务核算中存在如下问题:第一,税法规定的以“高于计税价格销售(不属于直接出售)”已经缴纳消费税如何核算;第二,收回后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当收回后再次加工的消费品售价小于加工环节的计税价格,销售时计算的消费税小于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尚未抵扣的消费税该如何处理;第三,收回后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当期加工生产领用数量小于当期收回数量时,当期已交的消费税按照领用数量占收回数量的比例抵扣,未领用的委托加工物资负担的消费税不能在本期抵扣,那么尚未抵扣的消费税(即库存委托加工物资负担的消费税)期末时该如何处理。
针对以上问题,本文将结合目前教学及实务中的相关操作方法予以剖析并提出可行的个人建议。
自产_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投资的涉税会计处理

( 上接第35页)
应纳消费税税额=50×8%=4( 万元)
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40+8.5+4=52.5( 万元)
股权投资差额=52.5- 120×40%=4.5( 万元)
借: 长期股权投资— ——佳信公司( 投资成本) ’’ 480000
’’’
’’’’ ’— ——佳信公司( 股权投资差额) 45000
得额时已经扣除, 但是在以后处置该笔长期投资而计算的投
资收益或损失时, 原计入长期投资成本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又
会被重复计算, 从而虚增或抵减了应纳税所得额, 对交纳所
得税产生了影响。解决办法是: 对于产生的处置投资收益, 按
照小轿车成本占全部投资成本的比例计算出纳税调整减少
额, 在税前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减除; 对于产生的处置投资损
从收补价的并购方来看, 由于在资产交换过程中部分资 产价值和应交的税金及附加( 不包括增值税和所得税, 但包 括其他流转税及教育费附加) 的盈利过程已完成, 因此要确 认已实现部分的利润和损失。若为正, 属补价收益计入“营业 外 收 入— ——非 货 币 性 交 易 收 益 ”科 目 , 这 是 该 交 易 模 式 中 惟 一可能产生利润的地方, 而且其金额是限制在补价范围以 内; 若为负, 属补价损失计入“营 业 外 支 出— ——非 货 币 性 交 易 损失”。实现的非经常性交易收益有限, 有时 还 会 有 损 失 , 这
1.投 资 当 年 的 会 计 处 理 。
视同销售的收入=25×2=50( 万元)
视同销售的成本=20×2=40( 万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50×17%=8.5( 万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50×8%=4( 万元)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会计处理[资料]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会计处理[资料]](https://img.taocdn.com/s3/m/a1d0f41d78563c1ec5da50e2524de518964bd3d3.png)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在销售时不再交纳消费税;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由受托方代扣代交的消费税按规定准予抵扣。
按上述规定,财政部规范了“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现结合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就此问题作一简介:一、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会计处理委托方在委托加工时因发出的货物不同,其核算的科目是不同的:如发出的是材料,应通过“委托加工材料”科目核算;如发出的是自制半成品,应在“自制半成品”科目下增设“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明细科目核算;如发出的是在产品,则应在“生产成本”科目下增设“委托加工产品”明细科目核算。
因此而交纳的消费税也分别不同情况记入上述相应的科目。
委托方在向受托方提货时,按应支付的加工费和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借记“委托加工材料”(或“自制半成品——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生产成本——委托加工产品”)等科目,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受托方应单独设置“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科目和有关的材料明细帐,核算其收发结存数额。
按其取得的加工费收入、应交纳的增值税额和应扣消费税额借记“应收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例:某A企业委托B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加工烟丝,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为4000元,加工费800元(不含税价),B企业同类、同量烟丝的销售收入为8000元。
A企业将烟丝提回后直接销售,已售7900元,烟丝的加工费及B企业代交的消费税均未结算。
根据暂行条例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浅议委托加工业务相关会计及税务处理

1 新 2 置 会 0 计1 0 . 4
M d m A cu t g oe coni 纳 税 &  ̄ -t n :1 l 2
个 人外 ,由受 托方 在 向委托 方 交货 时 代 收代 缴 消 费税 税
双方 协议 由 A公 司提供 所需 Y原料 1 0吨( 价 1 0 元 ) 单 00 0 ,
B公 司负责加 工 ,并 提供所 需辅 料价值 500 ,收取 加 0 元 工 费 2 0 000万元 ( 不含 增值 税 及应 代 收代缴 的 消费税 ) 。
不过 B公 司平 常也 自购 Y材料 生产 x构件直 接对 外销售 , 销售 单 价每 件 1 0元 ,适 用税 率 5 ( 5 % 为分 析 问题方 便 ,
仍 有一定 的特 殊性 ,尤其 是实 践 中可能 遇到 不 同的情况 , 所 涉 及 的税务 和 会计 处 理 也有 一 定 区别 。而 且 ,企业 也
应该 注意 规范运 作 ,避 免财务 和税务 风险 。
二、需 要注意 的 问题 税 务 方 面需 要 注意 的关 键 是要 区别受 托 加工 与 自制 产 品。如 果所 委 托加 工 的产 品 是应 征 消 费税 的应 税 消 费 品 ( 以下 简称 消 费 品 )时 ,按 消费 税 暂行 条 例及 其 实施
化)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在发出材料时,应该借记 “ 委托加工物资——Y , ” 贷记 “ 原材料——Y ,金额为 1 0 。如果需要支付运 ” 0O 0
杂 费等 ,还 应借 记 “ 委托 加工 物 资 ” ,贷记 “ 行 存款 ” 银
等科 目。
这 类业 务 虽 然 比较 常见 ,但 其 会计 和税 务 处 理 问题
续委 托业 务 的材料 、加 工 费等 ,则 相应 的税 务和 会计 处 理也有 所不 同 。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会计处理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会计处理一、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是指委托方将生产加工任务交由另一方的生产加工工厂进行,由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规格、数量、工艺等要求进行加工生产,并获得一定的加工费用的商业行为。
在委托加工业务中,应税消费品指的是将原材料和加工成品交由加工工厂进行加工处理后,加工成的消费品。
应税消费品是指增值税的应税货物之一,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率交纳增值税。
二、收回应税消费品会计处理方法1、收回后直接销售如果委托方收回了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并直接将其用于销售,那么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计算委托加工的成本:根据委托加工合同中的约定,计算加工成本。
加工成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等。
(2)计算应纳税额:按照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等于加工成本乘以增值税税率。
(3)核算销售收入:将实际销售收入计入应交增值税账户,同时将销售收入记入销售收入账户。
(4)核算增值税:将应纳税额转入预付账款,待缴纳增值税时再将其转入应交增值税账户。
2、收回后处理储备(1)核算应交增值税账户:应将该笔货物的应交增值税核算到应交增值税账户中。
(2)核算储备账户:将该笔应税消费品及其成本核算到储备账户中。
(3)核算应付账款:如果受托方已经开具了应收账款发票,那么应该将应收账款核算到应付账款中。
(5)储备处理:如果委托方决定将该笔货物进行销售,那么应将其转入销售账户,同时核算销售成本。
三、结语在委托加工业务中,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后的会计处理需要符合国家税收政策和会计准则的要求。
如果委托方决定直接销售,那么应该按照加工成本计算应纳税额和增值税,同时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账户;如果委托方将该笔货物储备不销售,那么应该核算应交增值税、储备账户、应付账款和存货账户等。
有关人员需要根据具体业务情况来开展会计处理工作,保证账务处理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谈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交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鼹 消费税是针对特定的 消费品和消费行 为在特定的环
节征收 的 一种 流转 税 , 实现 在 对货 物普遍 征 收增值 税 的 以 基础 上 , 某 些 需要 特 殊调 节 的 消费品 或 消费行 为再 征收 对
、
一
道 消 费税 . 成 交叉 征税 、 形 双层 次调 节 的模 式 。 消费税 的
资 产 2 0 年 末 的 计 税 基 础 为 13 0万 元 01 5 ( 0 —15 0 15 0 0 /
税 前 扣 除 ,所 以该 无 形 资 产 的 计 税 基 础 为 l2 0万 元 0
( 0 — O /0 2 。无 形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小 于 计 税 基 础 , 15 0 15 O1 x )
象 . 当计 提 减 值 准 备 , 提 的 减 值 准 备 在 以 后 的 会 计 期 间 应 计
处 理 上 存 在 很 大 的 差 异 , 生 这 些 差 异 的 原 因 主 要 有 以 下 产
方面:
( )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处 理 更 体 现 了谨 慎 性 一 企 从 会 计 准 则 的 会 计 处 理 来 看 .其 处 理 方 法 更 加 体 现 了
产 或 收 益 , 好 地 保 证 会 计 信 息 的可 靠 性 。 企 业 自行 研 发 更 如 创 造 的 无 形 资 产 的初 始 确 认 和 计 量 都 体 现 出 了这 一 点 。 ( ) 法 的 处 理 体 现 了 国 家 的 鼓 励 政 策 二 税
取 得 成 本 为 150万 元 ,企 业 预 计 其 使 用 期 限 为 l 0 0年 , 按 直 线 法 对 其 进 行 摊 销 。 0 0年 1 21 2月 3 1日该 无 形 资 产 的 可
会计实务: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账务处理按照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如果委托加工的物资属于应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交税款。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的,所纳税款按规定准予抵扣;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对外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在会计处理上,也要区分上述不同情况:委托方加工的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委托方应按对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账户;委托加工的物资收回后直接出售的,委托方应将对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人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账户,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账户。
委托加工物资加工完成验收入库后,应按加工收回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账户,贷记“委托加工物资”账户。
例:A企业委托B企业加工一批甲材料(属于应税消费品),成本为100000元,支付加工费为26000元(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为10%,汽车轮胎加工完毕验收入库,加工费用等尚未支付。
双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A企业的有关会计处理如下:(1)发出委托加工材料借:委托加工物资100000贷:原材料——甲材料100000(2)支付加工费用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100000+26000)÷(1-10%)=140000(元) (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40000×10%=14000(元)应纳增值税=26000×17%=4420(元)根据计算结果A企业编制会计分录如下:①若A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借:委托加工物资26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420——应交消费税14000贷:应付账款——B企业44420②若A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借:委托加工物资40000(26000+14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420贷:应付账款——B企业44420(3)加工完成收回委托加工原材料甲①若A企业收回加工的材料后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借:原材料——甲材料126000贷:委托加工物资126000②若A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借:原材料——甲材料140000贷:委托加工物资140000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税务与账务处理

托 方 交 货 时 代 收 代 缴 税 款 ,向 受 托 方 机
构所 在地 的主 管税务机 关解缴 消 费税税 款 。如 果受托 方没有 代收代缴 消 费税 ,
以高 于受托 方的计税价格 出售 委托 方将委托 加工 收回 的应 税消费
委 托方应 补交税 款 。如果 受托 方是 个体 品 .以高 于受托方 的计 税价格 出售 的 . 经 营者 .委托方须 在 收回加 工应税 消费 且 符合税 法规 定的 扣税 范围 ,出售时 , 品向其机 构所在 地或者 居住地 主管税 务 允许扣 除加 工环节 已纳 的消费税 。
财务风 险 的预 警作 为企事 业单位 发 回
况预 先告知企 业经营 者和其他 利益 关系 展 中和 日常经济 的活动 中 .不可或缺 的
人 ,并分析企 业发 生财务危 机的可 能原 对 于风 险监 控和预 防的有效 手段来说 .
因和 企业财 务运营体 系 中隐藏 的问题 . 以提前做好防范措施 的财务分析系统 。
机 关 申报 纳 税 。
( 二 )委 托 加 工 应 税 消 费 品 的
扣税
1
.
二 .委托加 工应税消费 品委托 方 的账务处理
( 一) 将 委 托 加 工 收 回的 应税 消
费 品用于对外销售
口
口口
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随同支付的加工
将外购的应税 消费品委托加工应
税消 费品
管 理 是 伴 随 着 人 类 实 践 活 动 发 工应税消费
来的 ,哪里有 人类活动 ,哪里就 需要管
理 在 经 济 、政 治 、文 化 方 面 对 于 科 学
三 、结语
管 理及 管理 学 科 学 化 方 面 要 求更 高 。 ( 作者单位 :中航 工业 昌河飞机工 业< 集 团> 有限公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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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一)税务处理
根据税法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在销售时不再缴纳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按规定准予抵扣。
(二)会计处理
根据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委托方在委托加工时因发出的货物不同,而在不同的科目中核算:如发出的是材料,应通过“委托加工材料”科目核算;如发出的是自制半成品,应在“自制半成品”科目下增设“委托加工自制半成品”明细科目核算;如发出的是在产品,则应在“生产成本”科目下增设“委托加工产品”明细科目核算。
因此而缴纳的消费税也分别不同情况记入上述相应科目。
另外,由于税法对回收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直接销售和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采用不同的税收政策,因此,带来会计上不同的处理方法:
1、如委托方将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随同应支付的加工费一并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借记“委托加工材料”(或“自制半成品-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生产成本-委托加工产品”)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2、如委托方将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记入“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待最终的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时予以抵扣,而不是计入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成本中。
委托方在提货时,按应支付的加工费等借记“委托加工材料”等科目,按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按支付加工费相应的增值税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加工费与增值税、消费税之和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待加工成最终应税消费品销售时,按最终应税消费品应缴纳的消费税,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或“产品销售税金”)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中这两笔借贷方发生额的差额,即为实际应缴的消费税,于缴纳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案例
阳光摩托车厂委托华南橡胶厂加工摩托轮胎500套,阳光摩托厂提供橡胶5000公斤,单位成本为12元,华南橡胶厂加工一套轮胎耗料10公斤,收取加工费10元,代垫辅料10元。
则阳光摩托车厂委托加工摩托车轮胎应纳消费税=500X[(10X12+10+10)/(1-10%)]X10%=7780(元)。
应纳增值税=(10+10)-X500X17%=1700(元)。
阳光摩托车厂收回轮胎后直接对外销售,则相关账务处理为:
(1)发出原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材料60000
贷:原材料-橡胶60000
(2)支付加工费、增值税
借:委托加工材料1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 贷:银行存款11700
(3)支付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借:委托加工材料7780
贷:银行存款7780
(4)收回入库后
借:原材料-轮胎77780
贷:委托加工材料77780
(5)对外销售时
除了作收入实现的账务处理外,同时结转成本
借:其他业务支出77780
贷:原材料-轮胎777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