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2015商法司考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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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司法考试专题试题

商法学司法考试专题试题

生答题不得过此线··密····························封·························线···························· 院系 专业年级 班级 姓名 学号··················装····························订·························线····························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商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6(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商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6(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商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6(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2010年5月,贾某以一套房屋作为投资,与几位朋友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从事软件开发。

2014年6月,贾某举家移民海外,故打算自合伙企业中退出。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30题)A.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时,贾某向其他合伙人发出退伙通知后,即发生退伙效力B.因贾某的退伙,合伙企业须进行清算C.退伙后贾某可向合伙企业要求返还该房屋D.贾某对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仍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正确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普通合伙企业的退伙。

A项:《合伙企业法》第46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据此,贾某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向其他合伙人发出退伙通知30天后方发生退伙效力,A项错误。

B项:《合伙企业法》第86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该法第85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由此可见,贾某个人退伙的行为不符合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合伙企业继续存续,不需要清算。

因此,B项错误。

C项:《合伙企业法》第52条规定:“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据此,如果没有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贾某不可向合伙企业要求返还该房屋,应根据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清算退还其份额,故C项错误。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商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2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商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2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商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2(总分:56.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1,分数:22.00)1.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分数:2.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析:2.甲公司于2012年12月申请破产。

法院受理后查明:在2012年9月,因甲公司无法清偿欠乙公司100万元的货款,而甲公司董事长汪某却有150万元的出资未缴纳,乙公司要求汪某承担偿还责任,汪某随后确实支付给乙公司100万元。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第29题)(分数:2.00)A.就汪某对乙公司的支付行为,管理人不得主张撤销B.汪某目前尚未缴纳的出资额应为150万元C.管理人有义务要求汪某履行出资义务√D.汪某就其未履行的出资义务,可主张诉讼时效抗辩解析:解析:选项A、B错误。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本题中,汪某补缴出资的行为合法,汪某补缴出资后,尚未缴出资50万元。

甲公司在破产前6个月清偿对外债务,属于可撤销的部分清偿行为。

选项C正确。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汪某尚有50万认缴的出资未曾缴纳,管理人有义务要求汪某继续履行出资义务。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商法与经济法》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商法与经济法》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商法与经济法》真题及详解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每题1分。

1.张某与潘某欲共同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公司的设立,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张某、潘某签订公司设立书面协议可代替制定公司章程B.公司的注册资本可约定为50元人民币C.公司可以张某姓名作为公司名称D.张某、潘某二人可约定以潘某住所作为公司住所【答案】A【考点】公司的设立【解析】A项,根据《公司法》第23条的规定,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

同时,《公司法》第29条规定,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所以,公司设立一定要有公司章程,且不能为书面协议替代,公司章程有严格的形式,不同于一般的书面协议。

B项,《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公司法》规定中没有一般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故张某和潘某可以将公司注册资本数额约定为50元人民币。

C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10条第3款规定,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

本题中,张某与潘某欲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为私营企业,可以使用作为投资人张某的姓名为公司名称。

D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1条第2款规定,设立公司时必须提供公司住所证明。

第24条规定,公司住所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

只要公司对潘某的住所享有使用权,就可以将潘某的住所作为公司住所。

2.荣吉有限公司是一家商贸公司,刘壮任董事长,马姝任公司总经理。

关于马姝所担任的总经理职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担任公司总经理须经刘壮的聘任B.享有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法定代理权C.有权制定公司的劳动纪律制度D.有权聘任公司的财务经理【答案】C【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解析】A项,《公司法》第49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2024年司法考试-司法考试民商事法律制度考试历年真题摘选附带答案

2024年司法考试-司法考试民商事法律制度考试历年真题摘选附带答案

2024年司法考试-司法考试民商事法律制度考试历年真题摘选附带答案第1卷一.全考点押密题库(共100题)1.(多项选择题)(每题2.00 分) 叶某与江某结婚后,2013年6月叶某以个人名义向代某借8万元做生意,约定4年后归还,未约定是否计算利息。

后叶某生意小有所成,发展了一名情人并长期同居。

2016年4月,法院判决叶某与江某离婚,家庭财产全部归江某。

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 借期届满后,代某有权要求江某偿还8万元及利息B. 借期届满后,代某只能要求叶某偿还8万元C. 借期届满后,代某只能要求叶某和江某分别偿还4万元D. 借期届满后,代某有权要求叶某和江某连带清偿8万元及利息2.(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 以下占有属于善意占有的是:( )A. 甲受乙之托照看乙的自行车B. 甲捡到钱包之后等待失主前来认领C. 母亲在收拾孩子的房间时发现一本新书,以为是自己的孩子买的(其实是自己的孩子向他人借的),便放在自己的房间里D. 甲趁乙不在,将乙的笔拿回自己的家中3.(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乙、丙、丁的共同侵权行为造成了甲9000元的财产损失。

甲与乙、丙达成协议,乙、丙各向甲支付2000元后,甲不再向乙、丙追究责任。

在此情况下,甲是否还有权要求加害人赔偿?()A. 仍有权就其余5000元损失向乙、丙、丁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B. 有权就其余5000元损失向乙、丙中任何一个请求赔偿C. 就其余5000元损失只能向丁请求赔偿D. 只能向丁请求赔偿其应承担的3000元4.(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甲有一套房屋,租赁给乙,租期5年。

第三年时,甲欲转让该房屋。

承租人乙、其兄丙均主张购买。

甲私下将房屋卖给了不知情的丁,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经査,乙在承租期间,对该房屋私自进行了装修,改变了房屋的主体结构,共花去装修费5万元。

在第二年时,乙经甲同意将该房屋转租给戊。

请回答下列问题:在租赁期间,因乙私自装修,该行为性质及对合同的影响,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 私自装修构成侵权B. 甲可通知乙解除租赁合同C. 甲只有在通知乙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原状遭到拒绝后,才可行使合同解除权D. 甲可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5.(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李培坤在李家庄有5间瓦房,其儿子李力在外地工作,1998年李培坤去世,李培坤的5间瓦房由其侄子李艺一家暂住。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商法)历年真题汇编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商法)历年真题汇编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商法)历年真题汇编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分析题分析题案情:2012年4月,陈明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绿色食品开发,注册资本为200万元。

公司成立半年后,为增加产品开发力度,陈明拟新增资本100万元,并为此分别与张巡、李贝洽谈,该二人均有意愿认缴全部新增资本,加入陈明的公司。

陈明遂先后与张巡、李贝二人就投资事项分别签订了书面协议。

张巡在签约后第二天,即将款项转入陈明的个人账户,但陈明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等手续。

2012年11月5日,陈明最终完成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300万元,陈明任公司董事长,而股东仅为陈明与李贝,张巡的名字则未出现在公司登记的任何文件中。

李贝虽名为股东,但实际上是受刘宝之托,代其持股,李贝向公司缴纳的100万元出资,实际上来源于刘宝。

2013年3月,在陈明同意的情况下,李贝将其名下股权转让给善意不知情的潘龙,并在公司登记中办理了相应的股东变更。

2014年6月,因产品开发屡次失败,公司陷入资不抵债且经营无望的困境.遂向法院申请破产。

法院受理后,法院所指定的管理人查明:第一,陈明尚有50万元的出资未实际缴付;第二,陈明的妻子葛梅梅本是家庭妇女,但自2014年1月起,却一直以公司财务经理的名义。

每月自公司领取奖金4万元。

(2014年试卷四第5题)问题:1.在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前,张巡是否可向公司以及陈明主张权利,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正确答案:根据案情交代,即陈明是以自己名义与张巡签订协议,款项也是转入陈明个人账户,且张巡并未登记为公司股东,故在张巡与公司之间:第一,张巡并未因此成为公司股东;第二,张巡与公司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

因此张巡不能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鉴于投资协议仅存在于张巡与陈明个人之间,张巡只能向陈明主张违约责任,请求返还所给付的投资以及相应的损害赔偿。

解析:首先,本题应厘清张巡与公司的法律关系。

商法历年司法考试

商法历年司法考试

20161.王某、张某、田某、朱某共同出资180万元,于2012年8月成立绿园商贸中心(普通合伙)。

其中王某、张某各出资40万元,田某、朱某各出资50万元;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未特别约定。

请回答第92—94题。

1)鉴于王某、张某业务能力不足,经合伙人会议决定,王某不再享有对外签约权,而张某的对外签约权仅限于每笔交易额3万元以下。

关于该合伙人决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因违反合伙人平等原则,剥夺王某对外签约权的决议应为无效B。

王某可以此为由向其他合伙人主张赔偿其损失C。

张某此后对外签约的标的额超过3万元时,须事先征得王某、田某、朱某的同意D。

对张某的签约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正确答案】CD【答案解析】选项A、B错误.《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据此可知,该合伙人会议决议有效,王某不再享有对外签约权,王某不能以此为由向其他合伙人主张赔偿.选项C、D正确。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可知,合伙人决议作出的对张某对外签约权的限制有效,张某对外签约的标的额超过3万元时,须事先征得全体合伙人的同意,但该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2014年1月,田某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自京顺公司订购价值80万元的节日礼品,准备在春节前转销给某单位。

但对这一礼品订购合同的签订,朱某提出异议。

就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

因对合伙企业来说,该合同标的额较大,故田某在签约前应取得朱某的同意B.朱某的异议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C.就田某的签约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王某无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D。

就田某的签约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朱某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正确答案】BD【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

田某是合伙事务执行人之一,其享有对外签约权,其对外签约无须征得朱某的同意。

2012~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12~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真题及详解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张某从银行贷得8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并以该房屋设定了抵押。

在借款期间房屋被洪水冲毁。

张某尽管生活艰难,仍想方设法还清了银行贷款。

对此,周围多有议论。

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A.甲认为,房屋被洪水冲毁属于不可抗力,张某无须履行还款义务。

坚持还贷是多此一举B.乙认为,张某已不具备还贷能力,无须履行还款义务。

坚持还贷是为难自己C.丙认为,张某对房屋的毁损没有过错,且此情况不止一家,银行应将贷款作坏账处理。

坚持还贷是一厢情愿D.丁认为,张某与银行的贷款合同并未因房屋被冲毁而消灭。

坚持还贷是严守合约、诚实信用【答案】D【考点】诚实信用原则【解析】A项,《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诚实信用是要求按照市场制度的互惠性行事。

在缔约时,诚实并不欺不诈;在缔约后,守信用并自觉履行。

BC两项,即使张某不具备还贷能力,借贷合同和抵押合同成立,张某应当负担风险履行还贷义务。

D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公平正义价值要求是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正当利益和合理诉求平等地在法律中得到表达和体现,公平地得到法律的保障和维护。

本题中,张某用以向银行设定抵押贷款的标的物房屋已经由于不可抗力而灭失,但是买卖合同已经成立,房屋的风险由张某承担。

张某仍坚持还贷的行为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

2.关于法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社团法人均属营利法人B.基金会法人均属公益法人C.社团法人均属公益法人D.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均属营利法人【答案】B【考点】法人的概念和分类【解析】AC两项,社团法人是指以人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如公司为股东之集合,工会为会员之集合,均属社团法人。

社团法人包括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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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015商法司考真题--2012-2015商法司考真题1、甲、乙、丙成立一家科贸有限公司,约定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甲、乙、丙各按20%、30%、50%的比例出资。

甲、乙缴足了出资,丙仅实缴30万元。

公司章程对于红利分配没有特别约定。

当年年底公司进行分红。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丙只能按30%的比例分红B.应按实缴注册资本80万元,由甲、乙、丙按各自的实际出资比例分红C.由于丙违反出资义务,其他股东可通过决议取消其当年分红资格D.丙有权按50%的比例分红,但应当承担未足额出资的违约责任单选题【正确答案】 B【答案解析】《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可知,本题应按照实缴注册资本80万元,由三名股东按照各自的实际出资比例分红,且丙应当承担未足额出资的违约责任。

2、甲、乙、丙拟共同出资50万元设立一有限公司。

公司成立后,在其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乙丙3人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项,但在办理公司登记时遗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记的文件中股东只有甲乙2人。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B.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参与当年的分红C.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对抗第三人D.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但可以参与当年的分红单选题【正确答案】 C【答案解析】《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郑贺为甲有限公司的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妻吴悠经营的乙公司谋取本来属于甲公司的商业机会,致甲公司损失50万元。

甲公司小股东付冰欲通过诉讼维护公司利益。

关于付冰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必须先书面请求甲公司董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B.必须先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C.只有在董事会拒绝起诉情况下,才能请求监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D.只有在其股权达到1%时,才能请求甲公司有关部门对郑贺提起诉讼单选题【正确答案】 B【答案解析】选项A、C错误,选项B正确。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项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本案中,郑贺是公司的经理,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而非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选项D错误。

对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对有限责任的股东的持股比例没有要求,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才有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要求。

4、 2012年5月,东湖有限公司股东申请法院对公司进行司法清算,法院为其指定相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关于该清算组成员,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公司债权人唐某B.公司董事长程某C.公司财务总监钱某D.公司聘请的某律师事务所单选题【正确答案】 A【答案解析】《公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5、为开拓市场需要,个人独资企业主曾水决定在某市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委托朋友霍火为分支机构负责人。

关于霍火的权利和义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应承担该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B.可以从事与企业总部相竞争的业务C.可以将自己的货物直接出卖给分支机构D.经曾水同意可以分支机构财产为其弟提供抵押担保单选题【正确答案】 D【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选项B错误。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选项C错误。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条第(七)项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选项D正确。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据此可知,若经曾水同意,霍火可以用分支机构财产为其弟提供抵押担保。

6、某公司经营不善,现进行破产清算。

关于本案的诉讼费用,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在破产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时,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B.该诉讼费用可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C.债务人财产不足时,诉讼费用应先于共益费用受清偿D.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诉讼费用等破产费用的,破产管理人应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单选题【正确答案】 A【答案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

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申请破产)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据此可知,申请破产的诉讼费不由申请人预交,而是在清算后再交纳。

选项B说法正确。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另外,该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为破产费用。

据此可知,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可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选项C说法正确。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该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为破产费用。

据此可知,债务人财产不足时,诉讼费用应先于共益债务受清偿。

选项D说法正确。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7、在某公司破产案件中,债权人会议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60%,就若干事项形成决议。

该决议所涉下列哪一事项不符合《破产法》的规定?()A.选举8名债权人代表与1名职工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B.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C.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D.通过和解协议单选题【正确答案】 D【答案解析】选项A符合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选项B、C符合规定,选项D不符合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据此可知,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必须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若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60%的,则不能通过和解协议。

8、关于票据丧失时的法律救济方式,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B.申请法院公示催告C.向法院提起诉讼D.不经挂失止付不能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单选题【正确答案】 D【答案解析】《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此可知,挂失止付不是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9、甲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人寿保险,指定其秘书乙为受益人。

保险期间内,甲、乙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且不能确定死亡时间的先后。

该起交通事故由事故责任人丙承担全部责任。

现甲的继承人和乙的继承人均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保险金应全部交给甲的继承人B.保险金应全部交给乙的继承人C.保险金应由甲和乙的继承人平均分配D.某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后有权向丙追偿单选题【正确答案】 A【答案解析】《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该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据此可知,本案中被保险人甲与受益人乙在同一交通事故中意外身亡,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推定受益人乙死亡在先,因此,保险金应作为甲的遗产,由甲的继承人继承。

10、为扩大生产规模,筹集公司发展所需资金,鄂神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总值为1亿元的股票。

下列哪一说法符合《证券法》的规定?()A.根据需要可向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B.董事会决定后即可径自发行C.可采取溢价发行方式D.不必将股票发行情况上报证券监管机构备案单选题【正确答案】 C【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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