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项费用明细表
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扣除标准

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扣除标准
一、工资、薪金所得
(一)养老保险费:根据职工或者缴费人的工资收入水平,按职工所在地的养老保险规定,每月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为前者按双方协定或按法律规定,最低限额不低于8%;
(四)生育保险费:按职工所在地的生育保险规定,每月缴纳生育保险费,比例最低限额不低于0.5%;
二、其他收入
(一)租赁收入:对租赁物所收取的租金,减去本期相关的修缮费用、管理费用、税金、折旧及摊销部分作减除;
(二)财产转让收入:减去所售财产获得的实际费用,或者按国家规定办理财产转让税税前费用;
(四)个人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减去按照国家规定合法缴纳的个人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部分;
(五)家庭维修[改造]费用:减去家庭维修[改造]费用,由企业登记的费用,以及由企业支付的家庭维修[改造]服务费;
(六)住房租金:减去为自己或者家庭成员缴纳的住房租金,其中金额每月应当不超过1.8万元;
(八)子女教育:减去支付子女教育费用、子女抚养费,以及支付给子女书本费、活动费、一般医疗保健费等相关费用,金额每月应当不超过2.2万元。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汇总(最新最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汇总(最新最全)一、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原则企业申报的扣除项目和金额要真实、合法。
所谓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法的规定,若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应以税收法规的规定为标准。
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外,税前扣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1. 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企业费用应在发生的所属期扣除,而不是在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2. 配比原则,是指企业发生的费用应当与收人配比扣除^除特殊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3. 相哭性原则,是指企业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人直接相关。
4. 确定性原则,是指企业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5. 合理性原则,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二、扣除项目范围《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实际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还应注意三方面的内容:第一,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K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人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第二,企业的不征税收人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第三,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街,不得重复扣除。
1. 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即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
企业必须将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合理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直接成本是可直接计人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D间接成本是指多个部门为同一成本对象提供服务的共同成本,或者同一种投人可以制造、提供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或劳务的联合成本。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一、工资、薪金支出我们了解一下企业准则中的职工薪酬概念及核算范围,以便于我们更好的理解税法中的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五险一金”,税法中的这些扣除支出是建立在企业按会计准则基础之上的,如果企业发生的费用不在会计准则中的职工薪酬中列支,那也就不会在企业的所得税扣除项目中。
职工薪酬: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主要包括:(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二)职工福利费。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四)住房公积金。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六)非货币性福利。
(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八)其他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本条的规定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一)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税前扣除项目的工资薪金支出,应该是企业已经实际支付给其职工的那部分工资薪金支出,对尚未支付的资薪金支出,不得在未支付的这个纳税年度内扣除,只有实际发生后,才准予税前扣除。
(二)工资薪金的发放对象是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
(三)工资薪金的标准应该限于合理的范围和幅度。
(四)工资薪金的表现形式包括所有现金和非现金形式。
(五)工资薪金的范围。
实际上企业职工薪酬的(一)狭义的工资,(六)非货币性福利,(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八)其他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支出。
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标准扣除,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未超过扣除标准的按实际数扣除。
企业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项目明细表

1 资本性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2 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暂行条例》第七条、《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3 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产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暂行条例》第七条、《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4 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不得税前扣除《暂行条例》第七条、《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5 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暂行条例》第七条、《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6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笔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国税发[2003]45号7 企业对外捐赠,除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国税发[2003]45号8 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得税前扣除《暂行条例》第七条9 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实施细则》第十二条10 各种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11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不得税前扣除《暂行条例》第七条12 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财税字[1995]81号13 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财税字[1996]79号14 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国税发[2000]84号15 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及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国税函[1997]472号16 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实施细则.》第十七条17 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超过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不准予税前扣除国税发[1994]132号18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提取准备金或其他预提方式发生的费用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对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预提的费用余额,在申报纳税时应作纳税调整,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3]804号19 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国税函[2000]579号20 贿赂等非法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国税发[2000]84号21 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项目明细表序号内容依据22 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国税发[2000]84号23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国税发[2000]84号24 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不得扣除国税发[2000]84号25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的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国税发[2000]84号26 企业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和维修管理费国税函[1999]486号27 企业超过规定标准缴纳或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或各种名目的住房补贴,一律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国税发[2001]39号28 凡属于个人(集体)旅游等消费性质的机车船票,均不得在其受雇或投资的企业作为企业费用在税前扣除国税函[2004]329号29 关于纳税人支付给雇员(包括合同工、临时工)或外单位人员的工伤事故医疗费用、赔偿款的处理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工伤事故,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属于医疗费用,在“应付福利费”中开支,不得在税前扣除穗地税发[2004]220号30 纳税人按照国家国资局《〈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89号)规定缴纳的资产占用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穗地税发[2004]220号31 纳税人根据财政部门的文件规定,将清查出的资产损失作核销所有者权益处理的,该部分资产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作纳税调整减少处理,即不得在税前扣除穗地税发[2004]220号。
202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2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简单来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就是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各项支出。
这些支出必须是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在 2024 年,常见的可以税前扣除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一、成本费用类1、生产经营成本这包括企业在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等。
比如,制造业企业购买原材料的支出、工人的工资薪酬等。
2、销售费用企业为销售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如广告宣传费、销售佣金、运输费等。
需要注意的是,广告宣传费在 2024 年的扣除标准可能会有所调整,企业需要关注最新政策。
3、管理费用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如办公费、管理人员工资、差旅费等。
4、财务费用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汇兑损失等。
但需要注意的是,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资产折旧与摊销1、固定资产折旧企业的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会逐渐损耗,通过折旧的方式将其价值逐步分摊到各期成本中。
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在税法上有明确规定。
2、无形资产摊销无形资产如专利、商标等,其价值也需要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摊销。
三、损失类1、存货损失企业在存货盘点过程中发现的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损失,在经过相关审批程序后,可以在税前扣除。
2、固定资产损失固定资产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在扣除保险公司赔偿等后,可以在税前扣除。
然而,企业在进行税前扣除时,也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限制:1、真实性原则扣除的支出必须是真实发生的,不能虚构或伪造。
2、合理性原则支出的金额和性质必须合理,符合企业的生产经营常规。
3、相关性原则支出必须与企业取得的收入直接相关。
4、合法性原则支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违规的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项费用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项费用明细表最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项费用明细表费用类别扣除标准/限额比例说明事项(标准、限额比例的计算基数等)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期限不得超过5年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的,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任职或受雇,合理政策依据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应扣而未扣或者少扣的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置惩罚问题的通告》(国度税务总局通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当年度实践产生的相关成本、费用职工人为据实扣除加计100%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支付残疾人员的工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人为薪金总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手艺先进型效劳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职工福利费14% 职工教育经费2.5%工资薪金总额: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8%全额扣除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职工工会经费2%工资薪金总额;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条》和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凭据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告白费和业务宣扬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注:该文件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履行)雇用季节工、临时工、据实扣除练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辨别为人为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属于人为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人为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贩卖或业务收入的5‰;股权投资业务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作为收入计算基数当年销售(营业)收入,超过部分向以后结转当年贩卖(业务)收入;化装品制造、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
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及标准

2.1职工福利费
内容:1.内设福利福利部门相关的费用,如设备(含维护费用)、人员费用(工资及相关保险等)
2.职工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降温费、供暖费、救济费等)
3.其他福利费,如丧葬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费等
工资薪金14%
需单独设置账册进行核算,未设置的可以责令限期设置,逾期不设置可以合理核定
可选择的扣除方式:1.本企业扣除。2.将其中的部分或者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扣除,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额时应将上述归集至本企业的部分予以剔除,并做好以下管理:①上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单独核算。②品牌使用方当年销售(营业)收入以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证明材料专案保存以备检查。
11.劳动保护费
合理的劳动保护费
准予扣除
12.公益性捐赠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支出
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扣除
受捐赠单位接受捐赠资产价值确认原则
1.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
2.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应当向受捐赠方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不能提供则受捐赠方不得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公益捐赠票据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13.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开具的费用归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
准予扣除
14.资产损失
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
企业所得税12项费用税前扣除比例大全

企业所得税12项费用税前扣除比例大全费用一▶项目名称: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比例:100%也就是: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费用二▶项目名称:职工福利费支出▶扣除比例:14%也就是:企业发生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费用三▶项目名称: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扣除比例:8%也就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费用四▶项目名称:工会经费支出▶扣除比例:2%也就是: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费用五▶项目名称:研发费用支出▶加计扣除比例:75%也就是: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费用六▶项目名称: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出▶扣除比例:5%也就是: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费用七▶项目名称:业务招待费支出▶扣除比例:60%、5‰也就是: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费用八▶项目名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比例:15%、30%也就是:一般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烟草企业不得扣除)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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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的,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生态保护等专项资金
据实扣除
按规提取,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财产保险
据实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特殊工种职工的人身安全险
可以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其他商业保险
不得扣除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除外
未经核定提取的准备金
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特别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
利息支出
向企业借款
据实(非关联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
非金融向金融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
同期同类范围内可扣除(非关联企业间借款)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
据实扣除(关联企业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
提供资料证明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企业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5%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超过部分向以后结转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30%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化妆品制作、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签订分摊协议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
权益性投资5倍或2倍内可扣除(关联企业借款)
金融企业债权性投资不超过权益性投资的5倍内,其他行业2倍内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
同期同类范围内可扣除(无关联关系)
同期同类可扣除并签订借款合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权益性投资5倍或2倍内可扣除(有关联关系自然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付的租金
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所得税税款
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
业务招待费
(60%,5‰)
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销售或营业收入的5‰;股权投资业务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作为收入计算基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非金融向非金融,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可扣除。并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开办费
可以扣除
开始经营当年一次性扣除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
《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号)
(注:以上文件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目前尚无新的政策规定)
固定资产折旧
规定范围内可扣
不超过最低折旧年限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职工工会经费
2%
工资薪金总额;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和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凭据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注:该文件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
不得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
(同上)
捐赠支出
12%
年度利润(会计利润)总额;公益性捐赠;有捐赠票据,名单内所属年度内可扣,会计利润≤0不能算限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至六十条
生产性物资产折旧
规定范围内可扣
林木类10年,畜类3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至六十四条
无形资产摊销
不低于10年分摊
一般无形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至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摊销
不可扣除
自创商誉;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扣除
罚款、罚金和被没收财物损失
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税收滞纳金
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赞助支出
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
据实扣除
规定范围内(“五费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最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项费用明细表
费用类别
扣除标准/
限额比例
说明事项(标准、限额比例的计算基数等)
政策依据
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应扣而未扣或者少扣的支出
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3、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按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4、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年限不低于3年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资产损失
实际资产
损失
法定资产
损失
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申报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7号)。目前为止,企业只有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和玉树地震、甘肃舟曲特大泥石流灾后重建等五项特定事项的捐赠,可以据实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对玉树、舟曲分别是从2010年4月14日起、2010年8月8日起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止,下同)。其他公益性捐赠一律按照规定计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不可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