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POL7378》附则VI简介
国际防污公约(MARPOL 73/78)附则Ⅵ实施要求

禁止任何破坏臭氧层物质的故意排放 。新建
和执行 时船舶 须采取 的措施
造船舶禁止安 装含氟氯碳 化物 (CFCs)(如 :Rll、
MARPOL公约附则 VI“防止船舶造成大 气污 R12、R113、R114、R115等 )、及 卤代 烃 (Halon)(如 :
染规则”适用于 400总 t及 以上的 国际航行船 舶 , HALON1211、1301、2402等)等破 坏臭氧层物质 的
到 目前
国际 防污公 约(MARPOL 73/78)附则 Ⅵ 实施 要求—一 林剑 锋
2 MA )0L公 约 附 则 VI主 要 内容 2.2 破坏 臭 氧层 物 质 (第 12条 )
化物技术规范 )。这些规定 的内容涉及消耗臭氧 至 2020年 1月 1日止 。
MARPOL附则1

附件:经修正的《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第1章-总则第1条定义就本附则而言:1 油类系指包括原油、燃油、油泥、油渣和炼制品在内的任何形式的石油(本公约附则II所规定的石油化学品除外),以及在不限于上述规定原则的情况下,包括本附则附录I 中所列的物质。
2 原油系指任何天然存在于地层中的液态烃混合物,不论其是否经过处理以适合运输。
它包括:.1 可能业已去除某些馏份的原油;和.2 可能业已添加某些馏份的原油。
3 含油混合物系指含有任何油分的混合物。
4 燃油系指船舶所载有并用作其推进和辅助机器的燃料的任何油类。
5 油船系指建造为或改造为在其装货处所主要装运散装油类的船舶,并包括全部或部分装运散装货油的兼装船,本公约附则II中所定义的任何“NLS液货船”和经修订的74 SOLAS 第II-1/3.20条中所定义的任何气体运输船。
6 原油油船系指从事原油运输业务的油船。
7 成品油油船系指从事除原油以外的油类运输业务的油船。
8 兼装船系指设计为装运散装货油或装运散装固体货物的船舶。
9 重大改建:.1 系指对船舶所作的下述改建:.1 实质上改变了该船的尺度或装载容量;或.2 改变了该船的类型;或.3 根据主管机关的意见,这种改建的目的实质上是为了要延长该船的使用年限;或.4 这种改建如在其他方面使该船成为一艘新船,则该船应遵守本公约中不适用于现有船舶的有关规定。
.2 尽管有本定义的规定:.1 但对第1.28.3条所定义的在1982年6月1日或以前交船的载重量为20,000吨及以上的油船进行改建以求符合本附则第18条的要求,就本附则而言,不应视为构成了重大改建;和.2 但对第1.28.5条所定义的在1996年7月6日或以前交船的油船进行改建以求符合本附则第19或20条的要求,就本附则而言,不应视为构成了重大改建。
10 最近陆地。
“最近陆地”一词,系指距按照国际法划定领土所属领海的基线,但下述情况除外:就本公约而言,在澳大利亚东北海面距“最近陆地”系指距澳大利亚海岸下述各点的连线:自南纬11︒00'东经142︒08'的一点起,至南纬10︒35'东经141︒55'的一点,然后至南纬10︒00'东经142︒00'的一点,然后至南纬9︒10'东经143︒52'的一点,然后至南纬9︒00'东经144︒30'的一点,然后至南纬10︒41'东经145︒00'的一点,然后至南纬13︒00'东经145︒00'的一点,然后至南纬15︒00'东经146︒00'的一点,然后至南纬17︒30'东经147︒00'的一点,然后至南纬21︒00'东经152︒55'的一点,然后至南纬24︒30'东经154︒00'的一点,然后至澳大利亚海岸南纬24︒42'东经153︒15'的一点所划的一条连线。
MARPOL73/78附则Ⅵ的进展研究

P L 37 附 则 V 防止 船 舶 造 成 大 气 污 染 规 则 》 0 7厂8 I《 ,于 19 97 年 9月 2 日通 过 ,2 o 6 0 5年 5月 1 日生 效 ,2 0 9 0 6年 8月
维普资讯
MRO77mgl进 研 APL / l 的 晨 究 38 l V
李 敏 陈 轩
摘
要 :本 文介绍 了国际海 事组织 ME C第 5 P 7届会 议对 MAR OL 37 P 7 /8附则 V 的修正 案 ,以及 附 l
则 V 在欧盟 和 美国 的实施情 况 ,并 分析 了其对 发展 中国家 的影 响和我 国 的应 对措 施 。 l 关键 词 :MAR OL大气 污染 排 放控 制 船 舶 P
国家 已有 4 9个 , 商 船 总 吨 位 达 全 世 界 商 船 总 吨 位 的
74.7 。 7%
船 舶 硫 氧 化 物 的 排 放 ,燃 油 含 硫 量 从 当 前 45 %减 少 到 . 0
MA OL附 则 VI 况 RP 概
MARP L 37 O 7 /8附 则 VI 用 于 4 0总 吨 及 以 上 的 国 际 适 0
放 控 制 区 , 也 就 是 波 罗 地 海 ( a i S a 和 北 海 (h B lc e ) t t e
Not e ) r S a ,也 包括 英 吉 利海 峡 ( gi h n e ) h En l h C a n 1 。 s
项 关 于 控 制 海 上 柴 油 机 氮 氧化 物 排 放 的 技 术 规 范 ( 氧 氮 臭氧 的物 质 、海 上 柴 油 机 氮 氧 化 物 的 排 放 、因 所 使 用 的 燃
MARPOL附则VI港口国检查备忘录

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59)决议2009年7月17日通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38条(a)款有关防止与控制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授予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能,并忆及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已于2005年5月19日生效,进一步忆及已经通过的(53)决议,即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港口国监督指南,注意到经(58)决议通过的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预计将于2010年7月1日生效,并注意到MARPOL73/78防污公约第5和6章,以及该公约附则VI第10和11条,对于进入港口的外籍船舶,1997年议定书的成员国应履行控制程序,认识到根据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相应条款,需要对针对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港口国监督指南进行修正,已经考虑由散装液体和气体分委会第13次会议准备,并由17届船旗国履约分委会审议的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1.通过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并以附录的形式公布;2.邀请各缔约国政府,自2010年7月1日起,在依据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进行港口国监督时,应实施经修正后的指南;和3.同意在之后一段时间,将该2009指南纳入经(21)决议修正的(19)决议,即港口国监督程序。
附录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第一章总则本文件是要为遵照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 (下文中,简称附则)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提供一个基本指导,为实施检查、缺陷判定和执行控制程序提供一致性。
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条款包含以下需要遵守的规定:.1 400总吨或400总吨以上的所有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需要持有IAPP证书。
美西航线船舶适应“MARPOL7378公约附则VI”新要求及对策

46图1-美国西海岸200海里海岸线示意图美西航线船舶适应“MARPOL73/78公约附则Ⅵ”新要求及对策文/ 陈学文 钱立胜 王世鑫几点:1.1 在遵守使用低硫油或燃料油规定的同时,由于低硫油的价格要高出高硫油价格的一倍,公司和船舶必须要考虑降低航运成本问题。
更改局部航线,尽量减少使用低硫油。
1.2 以前建造的船舶在设计时没有预见到法规的变化,目前低硫油柜普遍偏小,也需要我们尽量减少使用低硫油。
1.3 目前美西航线船舶普遍使用气导航线,在没有特殊情况下,公司要求我们沿着气导航线航行。
但气导航线没有考虑减少使用低硫油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对气导航线在临近美国西海岸时作局部修改。
2 对策“新美洲”轮美西航线需要在美国西海岸航行的航段有:(1)韩国釜山港至美国洛杉矶港临近美国西海岸的航行;(2)美国洛杉矶港至美国奥克兰港之间的美国西海岸沿岸航行;(3)美国奥克兰港至我国青岛港的离开美国西海岸的航行。
由于我轮在美国洛杉矶港至美国奥克兰港间的美国西海岸沿岸航行离岸不会超过200海里,只能全程使用低硫油,不考虑更改航线,但我们可以对其他二段航行的航线作局部修改,具体做法是:2.1 韩国釜山港至美国洛杉矶港临近美国西海岸的航行我轮沿着气导公司提供的航线航行至如下图2所示A点(39°55' N 130°00' W)时,此时计划航向129°。
为了降低航运成本,减少使用价格昂贵的低硫油,我们更改计划航线自A点改向走CA146°,在离海岸线200海里界线外围航行,至(34°34' N 125°30' W)时改向走CA139°,航行至B点(33°36' N 124°30' W离海岸线200海里界线处,必须换用低硫油)时改向走CA090°航行至芭芭拉海峡附近水道和原计划航线汇合摘要:以“新美洲”轮为载体,介绍了美西航线船舶为适应MARPOL73/78公约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新要求,采取更改局部航线的具体措施,以降低航运成本,最终实现船舶节能减排的目标。
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

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于2005年生效随着萨摩亚独立国的批准加入,《MARPOL73/78>附则W 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将于2005 年 5 月19 日生效。
根据《MARPOL73/78> 1997年议定书,附则W将于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50%的至少15个国家批准之后12个月生效。
随着2004年5月18日第十五个国家萨摩亚独立国的加入,接受附则W国家的船舶已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54.57%。
《MARPOL73/78>附则W对船舶氮氧化物和硫氧化物的排放提出了限制要求,并且禁止故意排放“消耗臭氧层物质”。
船舶新证书--IAPP证书一、概述1997年9月,在《MAPOL73/78公约》的缔约国会议上,通过了《MAPOL73/78公约》97议定书,97议定书的主要内容是在《MAPOL 73/78公约》中增加附则VI “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
按照97议定书第6条的规定,该附则VI在不少于15个合计商船总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50%的国家接受之日起的12个月后生效。
2004年5月18日,萨摩亚群岛政府批准了《MAPOL 73/78公约》97议定书和附则VI,至此该附则VI已达到了97议定书所规定的生效条件,并于2005 年5月19日正式生效。
按97 议定书的规定要求,所有适用的船舶必须持有经船旗国或主管机关认可的船级社经检验通过后签发的IAPP证书。
IAPP证书(International Air Pollution Prevention Certificate )的全称国际防止大气污染证书。
IAPP证书适用于所有400总吨或400总吨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
二、主要内容和规定要求《MAPOL 73/78公约》附则VI 的主要内容是对船舶排放的消耗臭氧物质、氮氧化物(NOX、硫氧化物(SOX、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 及船用焚烧物进行控制,以防止这些排放物对大气的进一步污染。
1、对消耗臭氧物质的控制:是对包括有消耗臭氧物质的设备,如灭火器和制冷设备(中央空调、冰箱、冰柜、伙食冰机等),进行控制和检验,以禁止消耗臭氧物质的任何故意排放、并禁止安装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新设备。
海事监管如何应对《MARPOL 73/78》附则VI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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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海运 实
船舶 ,应 在附则生效后第一次坞检 ( 最迟不 超过 3 年 )满
足有关 检验要求。4 0 0 总吨及 以上的 国际航行船舶 和钻井
装 置及平台在按该附则第5 条的规定进行检验后 ,应颁发 “ 国际防止空 气污染证 书” ( I A P P) 小于4 0 0 总吨的船 舶 可参照附则进行检验 ,主管机关可制定适 当措施确保符 合该 附则 的适 当规定。其 中,检验种类包括初次检验 、换
用。
( 一) 《 关于实施 ( 7 3 / 7 8 防污公约> 1 9 9 7 年 议 定
书的通知》 ( 海船舶【 2 0 0 6 ] 5 2 3 号) 《 MA R P O L 7 3 / 7 8 》附则 Ⅵ生 效后 ,为有效 实施该 附则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海 事局下发 了 《 关于实施 ( 7 3 / 7 8 防污公 约 )1 9 9 7 年 议定 书的通 知 》 ( 海 船g f t [ 2 0 0 6 1 5 2 3
一
、
( MAR P OL 7 3 / 7 8 ) 附则V l 概述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附则 的要求奠定 了基础。 ( 二) 《 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 2 0 0 8 ) 《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 术规则 》 ( 2 0 0 8)于2 0 0 8 年3 月1 E t 开始生效实施 ,适用于4 0 0 总 吨及 以上 国际航行
三、海事监管应对 《 MARP OL 7 3 / 7 8 }附则
MARPOL7378防污公约

附则Ⅵ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船舶排放控制要求
3.硫氧化物(SOx)
MARPOL Annex VI (Res.MEPC.176(58))
实施日期 现行 2010.1.1 2010.7.1 2012.1.1 2015.1.1 2020.1.1* Further 0.1% 0.5%* * 建议日期-2018年评估 1.0% 3.5% 0.1% 0.5%* (同IMO) SECA 1.5% SECA以外 水域 4.5%
欧盟水域 (2005/33/EC)
港口(停泊超 过2小时) - 0.1% 1.0% 3.5% SECA 1.5% SECA以外 水域 4.5%
美国加州 CARB
加州岸线24海 里内水域 MGO: 1.5% MDO: 0.5%
0.1%
附则Ⅵ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船舶排放控制要求
(1)SECA:波罗的海区域、包括英吉利海峡在内的北海 海域
1.臭 氧消 耗物 质
附则Ⅵ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船舶排放控制要求
2.氮氧化物(NOx) (1)适用范围:输出功率超过130 kW的船用柴油发动机。 不适用于安装在救生艇上仅在应急情况下使用或其他仅在 应急情况下使用的船用柴油发动机
附则Ⅵ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船舶排放控制要求
(2)氮氧化物排放标准(三个等级) 发动机额定 转速n (rpm) n<130 130≤n< 2,000 n≥2,000 氮氧化物排放限值(g/kWh)
附则Ⅰ和Ⅱ必选,Ⅲ、Ⅳ、Ⅴ、Ⅵ任选附则
附则Ⅵ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船舶排放控制要求
• (1)禁止消耗臭氧物质的任何故意排放 • (2)2020年1月1日或以后,禁止使用含氢化氯氟烃的物质 (如R22) • (3)消耗臭氧物质及含有此类物质的设备,从船上卸下时, 须送至合适的接收设施。 • (4)持有IAPP证书的船舶须保存含消耗臭氧物质的设备清单 • (6)持有IAPP证书并具有含消耗臭氧物质的再充注系统的船 舶须保存一份《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 • (7)《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中的登记,须按物质的质量 (kg),就含消耗臭氧物质的设备的全部或部分重新充注、设备 的修理或维护、消耗臭氧物质向大气中故意或非故意排放、 消耗臭氧物质向陆基接收设施的排放以及向船舶供给的消耗 臭氧物质情况及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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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POL73/78》附则VI简介
MARPOL公约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于2005年5月19日生效,在有关修正案生效1年后,自2007年11月22日起,在北海(the North Sea)作业的,船舶必须表明遵守严格的新废气排放标准,充分执行北海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域(SECA)规定。
在SECA内,船上所用燃料中硫含量不得超过1.50(质量分数)。
作为备选方式,船舶必须安装一个废气排放清洁处理系统。
根据有关规则,波罗的海区域(the Baltic Sea Area)也已被指定为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域,并且自2006年5月19日以来,已按规定实施和运作。
2012年1月1日及以后 3.5 %m/m;
2020年1月1日及以后 0.5 %m/m.
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A、燃油规格、排放标准:2006年5月19日开始,在硫氧化物(SOx)排放控制区航行的船舶,船上各种设备(包括主机、副机、锅炉、焚烧炉、应急发电机等)使用的燃油的含硫量必须低于1.5%m/m;或使用经认可的废气滤清系统或任何其它技术方法,确保船舶硫氧化物的总排除量不超过6.0gSOx/Kwh。
B、适用证书:船级社严格依照《NOx技术规则》进行一系列检验后,为符合公约要求的船舶签发“国际防止空气污染符合证明”IAPP证书,以IAPP证书及其附件登记的内容,证明该轮柴油机符合氮氧化物的排放量控制要求。
C、燃油标准:低硫燃油:含硫量低于1.5﹪m/m的燃油,其它的指标(如粘度、密度、钒含量、铝+硅含量等)必须符合ISO8217:2005(E)的标准。
D、控制区域及要求:硫氧化物(SOx)排放控制区,简称“SECA”。
船舶进入该区域,必须使用含硫量低于1.5﹪m/m的低硫燃油,或使用经认可的废气滤清系统或任何其它技术方法以保证船舶硫氧化物的总排出量不超过
6.0gSOx/Kwh。
2006年5月19日起,波罗地海区域(系指波罗地海本身以及波的尼亚湾、芬兰湾和波罗地海入口,以斯卡格拉克海峡中斯卡晏角处的北纬57度44.8分为界)列入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2006年11月22日起,北海区域列入;2007年后将扩展至英吉利海峡区域。
目前,绝大部分船上没有安装使用经认可的废气滤清系统或任何其它技术方法来保证(SOx)排放量符合公约要求,而是采用更换使用含硫量低于1.5﹪m/m 低硫燃油的方法达到此目的。
目前附则VI对船上燃油管理方面的要求是排放硫氧化物(SOx)方面的限制:
1、船上所使用的任何燃油的含硫量不得超过4.5%m/m;
2、在SOx排放控制区内。
(a)船上使用燃油的含硫量不超过1.5%m/m;
(b)使用主管机关认可的排烟滤清系统把船舶副机和主推进机械的硫化物排放总量减少至6.0g/kWh或以下. 所产生的废液不能排入封闭码头, 港口与河
口, 除非船上有文件详尽说明废液无害, 或使用其它经主管机关认可的技术方法, 将SOx的排放量限制在等效上述水平;
(C)在进入SOx排放控制区之前,未使用含硫量≤1.5%燃油的船舶, 应有足够的时间换用含硫量≤1.5%的燃油,使燃油日用系统经过充分的冲洗, 以去除所有含硫量超过1.5%的燃油。
应在主管机关规定的日志中记录燃油转换操作完成时的所有低硫(含硫量≤1.5%)燃油舱的油量、日期、时间、和船舶位置(包括驶入和驶出SOx排放控制区);
新指定排放控制区的修正案生效以后的12月内, 对进入新指定SOx排放控制区的船舶,可免除上述a)- c)及要求供油商书面提供含硫量不超过1.5%m/m 资料的要求。
3、船舶应以加油单据的形式对供船燃油细节加以记录,至少包括:
受油船的名称和IMO编号、港口、加油开始的日期、供油商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产品名称、数量(米制吨)、15 ℃时密度KG/M3、硫份%M/M。
一份由供油商代表签署和证明的声明, 证明所供应燃油符合小于 1.5% 或4.5%含硫量的要求, 及附则VI 18(1)中燃油质量的要求。
加油单据应保存在船上合适的地方,易于随时接受检查,应在燃油供应到船后至少保存3年。
加油单据应附有一份所供燃油的代表油样(依据IMO制定的导则),由供油商代表和船长或负责加油操作的高级船员在加油后密封和签字,由船舶负责保存至燃油基本用完,但保存时间无论如何不能少于供油后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