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POL附则V
MARPOL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MARPOL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首先,MARPOL附则IV规定了船舶的生活污水处理和排放要求。
根据规则,船舶必须安装适当的污水处理设备,以确保生活污水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这些设备包括污水处理装置、沉积池和分离装置等。
船舶还要定期检查和维护这些设备,以确保其有效运行。
此外,船舶还应将生活污水排放到指定的排放区域,并确保其不会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污染。
其次,MARPOL附则IV规定了船舶生活污水排放的限制。
根据规则,船舶在特定区域和特定条件下,需要限制生活污水的排放。
这些特定区域包括敏感海洋环境和人口稠密地区。
此外,船舶在停泊期间也需要限制生活污水的排放,以防止污染港口和码头附近的水域。
这些限制的目的是保护敏感的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
再次,MARPOL附则IV规定了船舶生活污水的监测和报告要求。
根据规则,船舶需要安装污水监测设备,以确保生活污水的排放符合法定标准。
同时,船舶还需要定期报告生活污水的排放情况和污水处理设备的运行情况。
这样可以确保船舶在任何时候都能对其污水处理和排放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最后,MARPOL附则IV的实施与船舶污染防治的需要密切相关。
生活污水是船舶产生的重要污染源之一,包含有大量的有机物质和细菌,会对海洋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威胁。
因此,确保船舶的生活污水得到合理处理和排放,对于保护海洋环境和人类福祉至关重要。
MARPOL附则IV的实施可以规范船舶生活污水的处理和排放,确保其符合国际标准和法规要求。
总结起来,MARPOL附则IV的规则旨在防止船舶生活污水的污染,并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
船舶必须安装适当的污水处理设备,并遵守规定的排放标准。
同时,船舶还需要限制生活污水的排放,并定期监测和报告其排放情况。
这些规则的实施对于确保船舶生活污水的合理处理和排放至关重要,以保护海洋环境和维护人类健康。
marpol公约六大附则

marpol公约六大附则一、附则I:防止油类污染规则。
这个附则I可太重要啦。
它主要就是为了防止船舶的油类物质污染海洋呢。
你想啊,那些油要是泄漏到海里,对海洋生物可就是一场大灾难。
比如说,海鸟的羽毛沾上油就飞不动啦,小鱼小虾要是生活在油污染的海域,那可就没法好好生存啦。
船舶在这方面得遵守好多规定,像对油船的构造、设备就有特殊要求,必须得有防止油类泄漏的设备,而且对油类的排放也有严格限制。
不能随便就把油排到海里,得在规定的区域、按照规定的标准来,就好像咱们不能随便在马路上扔垃圾一样,海洋也需要保持干净呀。
二、附则II: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附则II也是很厉害的一个存在呢。
它管的是散装有毒液体物质。
这些物质要是泄露到海里,那危害可不小。
它对不同类型的有毒液体物质进行了分类,根据毒性、对海洋环境的危害程度啥的。
不同类别的物质,船舶在运输、装卸还有排放的时候,都有不一样的要求。
这就像是把坏人分成不同等级,然后根据等级来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一样。
比如说,对于那些特别毒的物质,排放限制就更严格,船舶得有专门的处理设备,不能让这些有毒液体随便进入海洋这个大家庭。
三、附则III:防止海运包装形式有害物质污染规则。
这个附则III呀,专门针对那些用包装形式运输的有害物质。
这些有害物质要是处理不好,就像一颗颗小炸弹在海洋里爆炸一样。
船舶在运输这些有包装的有害物质的时候,得给它们做好标记,就像给每个危险物品贴上小标签一样,让大家都知道这是危险的东西。
而且在储存和装卸的时候也要特别小心,不能让这些包装破损,不然有害物质跑出来就麻烦啦。
在处理这些包装废弃物的时候,也得按照规定来,不能乱丢弃,要把对海洋的危害降到最低。
四、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附则IV就和咱们日常生活有点关系啦。
船舶上船员和乘客的生活污水可不能随便排到海里。
想象一下,如果大家都在海里上厕所,那海洋得多脏呀。
所以呢,船舶得有相应的生活污水处理设备。
MARPOL公约附则VI

一、MARPOL公约附则VI的要求船用柴油机动力装置废气排放中所含的有害污染物质是不容忽视的污染源.美国研究人员的一项调研成果报告指出:航行于各大洋上的以柴油机作为动力的船只每年向大气排放约1000 万吨氮化物和850 万吨硫化物,其对海洋大气造成的污染程度要比人们想象的严重得多.对此,许多发达国家、国际机构已采取立法措施,对柴油机有害排放制定排放标准,以控制并减少其对生态环境的危害. 国际海事组织MEPC第57届会议对MARPOL73/78公约1997年议定书进行了修正,新增了MARPOL73/78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于1997年9月26日通过,2005年5月19日生效,2006年8月23日起对我国生效。
随着2008年初肯尼亚、塞拉利昂、中国香港的加入,至今批准加入MARPOL73/78附则VI的国家已有49个,商船总吨位达全世界商船总吨位的74.77%。
MARPOL73/78附则VI适用于400总吨及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以及所有移动式或固定式海洋钻井平台及其它平台。
MARPOL73/78附则VI由19条规定组成,其中关于控制海上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的技术规范(氮氧化物技术规范)。
( 1)新主机。
MEPC通过了关于新主机(根据其安装日期)的更为严格的氮氧化物排放标准修正案:等级I:2000年1月1日后至2011年1月1日前安装于船上的柴油主机,根据已生效的MARPOL附则Ⅵ适用17 g/kWh的标准;等级II:2011年1月1日后建造或装船的柴油主机NOx排放标准减少到14.4 g/kWh;等级III:2016年1月1日以后安装的柴油主机的NOx排放标准为3.4g/kWh。
(2)现有主机。
对1990年1月1日后2000年1月1日前安装的输出功率为5,000 kW,单缸排量为90L及以上的柴油发动机,可以使用17.0 g/kWh的氮氧化物排放标准。
(3)NOx技术规则。
MEPC批准了2008年出台修订的氮氧化物技术规则。
MARPOL73 78防污公约附则VI

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MEPC.181(59)决议2009年7月17日通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38条(a)款有关防止与控制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授予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能,并忆及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已于2005年5月19日生效,进一步忆及已经通过的MEPC.129(53)决议,即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港口国监督指南,注意到经MEPC.176(58)决议通过的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预计将于2010年7月1日生效,并注意到MARPOL73/78防污公约第5和6章,以及该公约附则VI第10和11条,对于进入港口的外籍船舶,1997年议定书的成员国应履行控制程序,认识到根据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相应条款,需要对针对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港口国监督指南进行修正,已经考虑由散装液体和气体分委会第13次会议准备,并由17届船旗国履约分委会审议的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1.通过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并以附录的形式公布;2.邀请各缔约国政府,自2010年7月1日起,在依据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进行港口国监督时,应实施经修正后的指南;和3.同意在之后一段时间,将该2009指南纳入经A.882(21)决议修正的A.787(19)决议,即港口国监督程序。
附录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第一章总则1.1 本文件是要为遵照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 (下文中,简称附则)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提供一个基本指导,为实施检查、缺陷判定和执行控制程序提供一致性。
1.2 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条款包含以下需要遵守的规定:.1 400总吨或400总吨以上的所有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需要持有IAPP证书。
marpol公约附则v

marpol公约附则vMARPOL公约附则V是国际海洋组织在1973年制定的一项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律,旨在制止污染海洋的恶劣行为。
《MARPOL公约附则V》的主要内容是为了解决海洋污染的问题,规定了各种各样的措施,比如关于排放的严格规定,关于船只和港口的污染防治要求,以及有关船员的教育和培训等。
综上所述,MARPOL公约附则V对海洋污染的防治具有重要作用,是国际海洋组织成员国营造清洁海洋环境的重要法律文件。
首先,《MARPOL公约附则V》对排放的规定非常严格。
规定所有船只在抵达海洋港口前,都必须将船上的污染物全部清理干净。
此外,船上的排放也受到严格的限制,所有船只必须保证其排放的污染物保持在规定标准以下。
此外,船只在抵达港口时,还要提交其历史排放记录,以便检查机构审查。
其次,MARPOL公约附则V也规定了船只和港口的污染防治要求。
规定,船只必须安装和维护有效的污染控制设备,同时确保船只的货物和废气处理方面的安全操作。
此外,港口也必须满足一定的防污要求,比如:保持港口环境洁净,建立港口维护计划,以及清理港口污染源等。
再者,MARPOL公约附则V规定了与船员有关的安全要求,包括选择合格的船舶管理人员,对其进行专业的安全培训,保证受过培训的船舶管理人员有足够的知识和技能来确保清洁的海洋环境。
此外,相关部门还要定期对船员进行检查,以确保其按照规定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规进行操作。
最后,MARPOL公约附则V的最终目的是确保各国船只公平、公正、可持续地使用海洋资源,以及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MARPOL 公约附则V》确立了一套严格的国际规则,保护海洋清洁。
国家不仅要积极采取措施来保护海洋环境,还要积极实施其他国际海洋法律法规,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海洋环境的破坏。
综上所述,MARPOL公约附则V对营造清洁海洋环境具有重要作用,是国际海洋组织成员国确保海洋清洁的重要法律文件。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航运活动的不断扩大,海洋污染问题日益严峻,因此各国政府必须加强对《MARPOL公约附则V》的落实,提高船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加强船舶安全管理,开展多种形式的船舶环境监督,共同为营造清洁海洋环境而努力。
MARPOL附则V

5、主要内容
• • • • • • • • • • 禁止排放垃圾入海的一般规定 1除本附则第4、5、6和7条另有规定外,禁止排放任何垃圾入海。 2 除本附则第7条另有规定外,禁止排放任何塑料入海,包括但不限于合成绳、合成纤维渔网、 塑料垃圾袋和塑料制品的焚烧炉灰。 3 除本附则第7条另有规定外,禁止排放食用油入海。 第4条 在特殊区域之外排放垃圾 1 仅当船舶处于在航状态且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时,方允许在特殊区域之外向海洋排放以下 垃圾,但无论如何须: .1 在距最近陆地不少于3海里处排放业经粉碎机或研磨机处理后的食品废弃物。这种经粉碎 或研磨后的食品废弃物须能通过筛眼不大于25毫米的粗筛。 .2 未经上述第.1项处理过的食品废弃物,在距最近陆地不少于12海里处排放。 .3 对于无法以常用卸载方法回收的货物残留物,在距最近陆地不少于12海里的地方排放。考 虑到本组织制定的导则,这些货物残留物不得含有任何被列为有害海洋环境的物质。 .4 对于动物尸体,其排放须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 2 货舱、甲板和外表面清洗水中含有的清洁剂或添加剂可以排放入海,但是,这些物质不得 危害海洋环境。 3 当垃圾中掺入其他禁止排放或有不同排放要求的物质,或是被此种物质污染时,须适用更 为严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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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动物尸体系指任何作为货物被船舶载运并在航行中死亡或被实施安乐死的动物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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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货物残留物系指本公约其他附则未规定的、货物装卸后在甲板上或舱内留下的任何货物残余, 包括装卸过量或溢出物,不管其是在潮湿还是干燥的状态下,或是夹杂在洗涤水中,但不包括 清洗后甲板上残留的货物粉尘或船舶外表面的灰尘。
6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7号令212010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以及压载水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标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定
9MARPOL公约附则 VI

Equipmministration may allow any fitting, material, appliance or apparatus to be fitted in a ship as an alternative.
(2) The Administration shall communicate to IMO for circulation to the Parties.
(3) Surveys of ships shall be carried out by officers of the Administration.
(4) The survey of engines and equipment shall be conducted with the Technical Code on Control of Emission of Nitrogen Oxides from Marine Diesel Engines.
(2) Normally no extension, except in accordance with paragraph (3).
MARPOL附则VI的操作性检查

员足 否将 燃 油转 换 结 束 的 时 间 、 日期 、船 舶 位 置 以及 低 硫
燃 油 舱 的燃 油存 量 情 况 进 行 记 载 ,是 否 达 到 在 进 放 控 制 区 域 前 将 燃 油供 应 系 统 全 面 冲洗 的要 求 。 3垃圾 记 录簿 的 记 载 . 规则第 1 6条 1 规 定 ,除 船舶 操 作 过 程 巾 产 生 的 污油 款
《 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第 1 防 2条 消 耗 臭 氧物 质 要求 ,船 f应 有对 包 含 消 耗 臭 氧 物 质 的 设 备 进 行 维 护 保 养 :
的记 录 港 r 国监 督 人 员 存 实施 操 作 俭 查 时 ,询 问船 长 = _ i 或 相 关船 员船 是 否 台 释 放 、更 换 、充 填 和 卸 船 消 耗 臭 氧 物 质 的操 作 ,台 无 ^ 意 排 放 消 耗 臭 氧 物 质 的行 为 ,包 括 在 殳 没备 维 护 保 养 过 程 巾 设备 泄 漏 造 成 的释 放 一船 f 下 的 含 : 移
( V s ,除 非该 船 装 备 的 焚 烧炉 绎 I P C) M0型 认 可 。 4油 类 记 录 簿 .
有 消 耗 具 氧 物 质 的物 质 及 设 备 ,送 钊 合 适 的 接 收 设 施 中 , 船 上 是 否 建 立 记 录 。 设 箭 维 护 保 养 i 录 中足 台进 行 了 详
蒋建 平
由 丁经 济 的 高 速 发 展 与人 口 的急 剧 膨 胀 ,环 境 保 护 问 题 越 来 越 引 起 界各 围 的 高度 关 沣 。 罔际 海 事 组 织 (M0 I ) 的宗 旨也 鼓 励 和促 进 海 上 人 命安 令 、防 止 和控 制 船 舶 对 海 洋 环 境 污 染 ,逐 步 加 大 对 大气 环 境 污 染 的控 制 与 保 护 船 旗 围对 奉 围船 舶 的检 验 和 管 理 是履 行 公 约 的重 要 保 述 系统 和 设 备 由岸 上专 业 公 司进 行 维 护 ,船 上 应 持 有 协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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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规定及要求
• • • 一、学习修正案的内容,领会有关要求。做好内部培训和对外宣传工作,及 向辖区内相关船公司、港口、码头和船舶垃圾接收单位等广泛传达修正案的 新规定,并督促各单位及早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在规定期限前满足修正案的 相关要求。 二、排放垃圾应严格按照修正案第3、4、5、6条规定执行。 三、关于垃圾公告牌、《垃圾管理计划》和《垃圾记录簿》的配备要求 (一)总长在12米及以上的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动式平台,均须配备并张贴 垃圾公告牌,向船员和乘客公布船上的排放要求。垃圾公告牌应布设在厨房 区域、餐厅、起居室、驾驶台、主甲板、其他船员工作和生活处所及船上乘 客居住和聚集场所的显著位置。 总长12米及以上,但不满400总吨的船舶应至少配备两块垃圾公告牌;40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至少配备三块垃圾公告牌。 (二)1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经核准载运15人及以上的船舶,以及固定或 浮动式平台,须配备并执行《垃圾管理计划》。该计划应按照国际海事组织 通过的《2012垃圾管理计划制定导则》(MEPC.220(63)号决议)要求进行编 写。 (三)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经核准载运15人及以上的船舶,以及固定或 浮动式平台,均须配备《垃圾记录簿》,并按规定格式做好记录。
1、生效日期及适用范围
•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62届会议于 2011年7月15日以第MEPC.201(62)号决议通过了 《73/78防污公约》附则V的2011年修正案,以替代 现行的附则V,并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生效。该 修正案对垃圾进行了重新定义和分类,并对垃圾的 排放做出了新的规定。垃圾排放的基本原则由原来 的“原则性许可”改变为现在的“原则性禁止”。 同时,修正案对《垃圾管理计划》、《垃圾记录簿》 和垃圾公告牌的内容和要求进行了调整。 • 修正案将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2013年1月1日)和 沿海航行船舶(2013年4月1日),以及固定或浮动 式平台。(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附则适用于所有 船舶)
5、主要内容
• • • • • • • • • • 禁止排放垃圾入海的一般规定 1除本附则第4、5、6和7条另有规定外,禁止排放任何垃圾入海。 2 除本附则第7条另有规定外,禁止排放任何塑料入海,包括但不限于合成绳、合成纤维渔网、 塑料垃圾袋和塑料制品的焚烧炉灰。 3 除本附则第7条另有规定外,禁止排放食用油入海。 第4条 在特殊区域之外排放垃圾 1 仅当船舶处于在航状态且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时,方允许在特殊区域之外向海洋排放以下 垃圾,但无论如何须: .1 在距最近陆地不少于3海里处排放业经粉碎机或研磨机处理后的食品废弃物。这种经粉碎 或研磨后的食品废弃物须能通过筛眼不大于25毫米的粗筛。 .2 未经上述第.1项处理过的食品废弃物,在距最近陆地不少于12海里处排放。 .3 对于无法以常用卸载方法回收的货物残留物,在距最近陆地不少于12海里的地方排放。考 虑到本组织制定的导则,这些货物残留物不得含有任何被列为有害海洋环境的物质。 .4 对于动物尸体,其排放须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 2 货舱、甲板和外表面清洗水中含有的清洁剂或添加剂可以排放入海,但是,这些物质不得 危害海洋环境。 3 当垃圾中掺入其他禁止排放或有不同排放要求的物质,或是被此种物质污染时,须适用更 为严格的要求。
5 、 主 要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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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主要内容
• 第7条 例外 • 1 本附则第3、4、5和6条不适用于: • .1 保障船舶和船上财产安全或挽救海上人命所必需的船舶垃圾 排放;或 • .2 由于船舶或其设备损坏而导致的垃圾意外灭失,且在损坏发 生前后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来防止意外灭失或使其降 至最低限度;或 • .3 渔具意外灭失,且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来防止这种 灭失;或 • .4 为保护海洋环境或保护船舶或其船员安全而从船上抛弃渔具。 • 2 在航的例外: • .1 如果船上留存的食品废弃物明显会立刻危害船上人员的健康, 则第4和6条关于在航的规定须不适用于这些食品废弃物的排放。
3 定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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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 义
• 10 焚烧炉灰系指用于垃圾焚烧的船用焚烧炉所产生 的灰和渣。 • 11 最近陆地。“距最近陆地”一词系指距该领土按 国际法划定的其领海的基线, • 12 操作废弃物系指其他附则未规定的、船舶正常保 养或操作期间在船上收集的或是用以储存和装卸货物 的所有固体废弃物(包括泥浆)。操作废弃物也包括 货舱洗舱水和外部清洗水中所含的清洗剂和添加剂。 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导则,操作废弃物不包括灰水、 舱底水或船舶操作所必需的其他类似排放物。 • 13 塑料系指以一个或多个高分子质量聚合物为基本 成分的固体材质,这种材质通过聚合物制造成型或加 热和(或)加压制作成成品。塑料的材质特性从脆硬 易碎到柔软有弹性。就本附则而言,“所有塑料”系 指所有含有或包括任何形式塑料的垃圾,其中包括合 成缆绳、合成纤维渔网、塑料垃圾袋和塑料制品的焚 烧炉灰。 • 14 特殊区域系指某一海域,在该海域中,由于其海 洋地理和生态条件以及其运输的特殊性等公认的技术 原因,需要采取特殊的强制办法以防止垃圾污染海洋。
MARPOL公约附则V
海河海事局 李冀 2013年4月2日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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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1、生效日期及适用范围 2、MARPOL附则V及其11年修正案 3、定义 4、规定及要求 5、主要内容 6、垃圾记录簿格式 7、检查依据 8、相关缺陷及处理意见 9、存在的问题
MARPOL V
5、主要内容
• 第8条 接收设施 • 1 各缔约国有义务根据船舶使用需求,确保在港口和码头设置足够的 垃圾接收设施,不使船舶发生不当延误。 • 2 特殊区域内的接收设施 • 3 各缔约国须通知本组织按本条规定所提供的设施被指称不足的所有 情况,以便转告相关缔约国。 • 第9条 关于操作要求的港口国监督 • 1 当船舶停靠在另一缔约国的港口或离岸式码头时,如有明确理由相 信该船船长或船员不熟悉船上必要的防止垃圾污染程序,该船应接受 该缔约国适当授权的官员按本附则的有关操作要求进行检查。 • 2 在本条第1款所述的情况下,该缔约国须采取措施,确保该船在该状 况已被依据本附则要求调整为正常时才能开航。 • 3 本公约第五条规定的有关港口国监督程序适用于本条。 • 4 本条中的任何要求不得被解释为限制缔约国对本公约明确规定的操 作要求执行监督的权利和义务。
3 食用油系指任何用于或准备用于食物烹制或烹调的可食用油品或动物油脂,但不包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使用这 些油进行烹制的食物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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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生活废弃物系指其他附则未规定的、在船上起居处所产生的所有类型的废弃物。生活废弃物 不包括灰水。
5 在航系指船舶正在海上进行一段或多段航行,包括偏离最短的直线航程,这种偏航将尽实际 可能出于航行目的,以使排放尽量合理有效地扩散至大片海域。 6 渔具系指任何以捕捉、控制以便随后捕捉或收获海洋或淡水生物为目的而布设于水面、水中 或海底的实物设备或其任何部分或部件组合。 7 固定或浮动平台系指在海上从事海底矿物的勘探、开采或相关近海加工的固定或浮动的结构。 8 食品废弃物系指船上产生的任何变质或未变质的食料,包括水果、蔬菜、奶制品、家禽、肉 类产品和食物残渣。 9 垃圾系指产生于船舶正常营运期间并需要连续或定期处理的各种食品废弃物、生活废弃物、 操作废弃物、所有的塑料、货物残留物、焚烧炉灰、食用油、渔具和动物尸体,但本公约其他 附则中所界定的或列出的物质除外。 垃圾不包括因航行过程中的捕鱼活动和为把包括贝类在内的鱼产品安置在水产品养殖设施内以 及把捕获的包括贝类在内的鱼产品从此类设施转到岸上加工的运输过程中产生的鲜鱼及其各部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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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动物尸体系指任何作为货物被船舶载运并在航行中死亡或被实施安乐死的动物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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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货物残留物系指本公约其他附则未规定的、货物装卸后在甲板上或舱内留下的任何货物残余, 包括装卸过量或溢出物,不管其是在潮湿还是干燥的状态下,或是夹杂在洗涤水中,但不包括 清洗后甲板上残留的货物粉尘或船舶外表面的灰尘。
2、 MARPOL附则V及其11年修正案
• • • 主要修订 垃圾定义的补充:新的垃圾定义增加了动物尸体、货物残留、食用油、生活 垃圾、操作性废弃物、渔具、食物垃圾、焚烧炉几项。 现有的MARPOL公约附则V规定,根据垃圾的种类、航行区域及距离海岸的距 离来决定垃圾能够排放,而新修订的附则V规定,除了明文规定(食品垃圾、 货物垃圾及甲板冲洗水)以外的所有垃圾将不能排放入海但可以排放到港口 就收设备中去。 食物垃圾,货物残渣和甲板冲洗水允许排放到距岸12海里以外的海域。 2013年1月1日起,现有种类的垃圾(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 瓷品,浮垫,绳索,包装材料,食用油,炉灰)将禁止排放入海。 固定和浮动式平台应持有计划和公告牌。 需持有垃圾管理计划的船舶吨位由400总吨改为100总吨。 船舶需要在“航行途中”排放垃圾。 航行途中是指船舶在一个或多个航线上航行,包括偏离最短直达航线的航线, 由于航行的原因而导致的任何合情合理的排放。
4、规定及要求
• 四、关于港口接收设施及接收证明 (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督促辖区内相关港口、码 头、装卸站以及船舶修造、拆解作业单位设置充足的垃 圾接收设施,避免因接收设施不足造成船舶不当延误。 (二)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修正案规定和《防治 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18条要求,为向港口接 收设施排放垃圾的船舶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证 明》。 五、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依据修正案的规定,从2013 年1月1日开始,对到港国际航行船舶进行监督检查。沿 海航行船舶应于2013年4月1日起符合相关要求,并接受 海事管理机构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按有 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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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 固定或浮动平台垃圾排放的特别要求 1 严禁从固定或浮动平台和所有其旁边或500米范围之内的其他船舶上向海洋排放任何垃圾。 2 当固定或浮动平台和其旁边或500米范围之内的其他船舶距最近陆地超过12海里时,可排放食品废 弃物入海,但该食品废弃物须业经粉碎机或研磨机处理。这种经粉碎或研磨后的食品废弃物须能通 过筛眼不大于25毫米的粗筛。 第6条 特殊区域内的垃圾排放(无关) 1仅当船舶处于在航状态并遵守以下规定时,方允许在特殊区域内向海洋排放以下垃圾: .1 排放食品废弃物入海须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但距最近陆地或最近冰架须不少于12海里。该食品 废弃物须业经粉碎或研磨处理且须能通过筛眼不大于25毫米的粗筛。食品废弃物须未受任何其他类 型的垃圾污染。除非已经过无菌处理,否则禁止在南极区域排放包括禽类和禽类部位在内的外来鸟 类产品。 .2 对于无法以常用卸载方法回收的货物残留物,须在满足下列所有条件后方可排放: .1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导则,货舱洗舱水中包含的货物残留物、清洗剂或添加剂不包含任何被列为 对海洋环境有害的物质; .2出发港和下一目的港都在特殊区域内,且船舶在这些港口间航行时不会驶出特殊区域; .3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导则,这些港口没有足够的接收设施;和 .4 当满足本款第2.1、2.2和2.3项的条件时,排放包含残留物的货舱洗舱水须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或 最近冰架,且距最近陆地或最近冰架不少于12海里。 2 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导则,只有在对海洋环境无害的情况下,甲板和船舶外部表面清洗水中含有 的清洁剂或添加剂才可以排放入海。 3 以下规则(除本条第1款的规定外)适用于南极区域: .1 各缔约国,如其港口内有来往于南极区域的船舶挂靠,有义务根据船舶使用需求,确保尽快为所 有船舶提供可接收所有垃圾的充足的实用设施,不使船舶发生不当延误。 .2 各缔约国须确保悬挂其船旗的船舶在进入南极区域前,船上有足够容积储存船舶在该区域营运期 间产生的所有垃圾,且已完成离开该区域后把这些垃圾排至某一接收设施的安排。 4当垃圾中掺入其他禁止排放或有不同排放要求的物质,或是被此种物质污染时,须适用更为严格的 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