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关系
第六章教育法律关系

思考:请区分下列法律事实中,哪些是事件? 哪些是行为? 1、自然灾害造成校舍倒塌 2、任命校长 3、教师体罚学生 4、李明与学校签订聘任合同 5、儿童达到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龄 6、给予违纪学生以处分
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法律意义要在于不动产的转 让须经特殊程序,是要式的法律行为,如房屋买卖必 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并须在国家房屋主管部登门登记过 户之后方为有效。对于动产的转让,形式简单,一般 可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决定。 在法律上,因船舶、飞机、汽车等财产价值比较巨 大,虽然形式上是动产,但视为不动产,或称拟制的 不动产。
3、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条件 要成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需要具备享有 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即要具备权利能力 和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是指由法律所确认的,能够参 加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或 承担一定义务的资格。 (2)行为能力 法律所规定的法律关系的参加者能够以 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力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判断正误: 1、有行为能力的人一定具有权利能力。 2、有权利能力的人一定具有行为能力。 3、有行为能力的人不一定具有权利能力。 4、有权利能力的人不一定具有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公民 ; 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人,以自己的劳动 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第二类为限制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 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 第三类为无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 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 能力人)
案例分析:教室伸懒腰,铅笔戳伤同学眼
[案情]:
王某和陆某是某小学六年级同班同学。某日下午放学前的自 由活动时间,在教室里的王某因数学老师要他改正作业,就从 自己座位走上讲台拿作业本,在经过坐在前排的陆某身边时, 陆某伸了个懒腰,手中的铅笔尖正巧戳进了王某的左眼。当时, 王某因痛揉了揉眼睛,没在意,回去也没告诉家人。第二天上 课时,班主任发现王某频繁揉眼睛,问了问王某得知他左眼被 戳的事,但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次日晚上,王某爸爸在家发 现王某左眼红肿、流泪,一问才知真相,即带儿子到医院治疗。 经手术治疗后,王某双眼又并发交感性眼炎,视力急剧下降。 医院鉴定王某的左眼视力为0.06,右眼视力为0.2,且不能矫正, 左眼角膜裂伤,外伤性白内障,双眼交感性眼炎,已达六级伤 残。王某病情虽稳定下来,但随时可能发作,最终可能导致双 目失明。王某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将同学陆某和学校告上了 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11.9万余元。 • 本案中涉及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
教育法律关系典型案例(3篇)

第1篇在教育领域,法律关系无处不在,从学生入学、教育过程管理到毕业就业,无不涉及一系列法律规范和权益保障。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教育法律关系案例,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分析,旨在揭示教育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及其在现实中的应用。
案例背景某市一所知名中学,因学生张某(化名)在校园内发生意外受伤,引发了家长与学校之间的纠纷。
张某在课间休息时,与其他同学在操场上追逐打闹,不慎从楼梯上摔下,造成腿部骨折。
家长认为,学校在安全管理上存在疏漏,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此类事故的发生,因此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1.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本案例中,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学校、学生张某及其家长。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承担着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张某作为学生,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同时也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家长作为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对学生的合法权益负有保护责任。
2.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学生的生命健康权、学校的管理权和家长的监护权。
在本案例中,张某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学校的管理权受到质疑,家长的监护权受到挑战。
3. 教育法律关系内容(1)学校的管理权:学校有责任确保校园内的安全,防止学生发生意外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加强安全教育,防止发生事故。
(2)学生的生命健康权:学生有权在校园内享有安全的生活和学习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应当保障学生的生命健康,防止学生受到伤害。
(3)家长的监护权:家长有责任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家长应当对未成年子女进行安全教育,预防和制止未成年子女的危险行为。
4. 法律适用在本案例中,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
根据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造成学生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中的教育法律关系(3篇)

第1篇在教育领域,法律关系是规范教育行为、维护教育秩序、保障教育权利和义务的重要工具。
以下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分析其中涉及的教育法律关系。
一、案例背景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小明,因家庭原因,长期旷课。
学校发现后,多次与小明家长沟通,要求家长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
但家长以工作忙为由,未采取有效措施。
在学期末,小明因旷课过多,学校决定给予其留级处理。
家长不服,认为学校做法不合理,遂向当地教育局投诉。
二、案例中涉及的教育法律关系1.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1)教育权利和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实施素质教育。
在本案例中,学校有义务对小明进行教育,而小明有接受学校教育的权利。
(2)教育管理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管理,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在本案例中,学校对小明进行留级处理,是为了加强对其的管理,保障其健康成长。
2. 学校与家长之间的法律关系(1)教育合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学校、家庭、社会应当共同参与学生的教育。
在本案例中,学校与家长之间应建立良好的教育合作关系,共同关注学生的成长。
(2)法律责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家长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
在本案例中,家长未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小明旷课,学校有权要求家长配合教育。
3. 学生与家长之间的法律关系(1)教育权利和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
在本案例中,小明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家长有义务保障其接受教育。
(2)法律责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旷课、辍学等情形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教育法律关系名词解释

教育法律关系名词解释教育法律关系是指在教育活动中,受教育者、教育者和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之间,以及他们与社会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是随着教育的产生而产生的。
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教育法律关系内容,教育法律关系的变更和消灭,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教育法律关系中最基本的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应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享有教育法律关系权利和承担教育法律关系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须是经过法定程序成立的组织; (3)依法享有教育法律关系权利或承担教育法律关系义务的自然人。
在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种教育纠纷,都属于教育法律关系范畴,也就是说,它们都是由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引起的。
因此,教育法律关系是复杂多样的。
根据教育法律关系的不同性质,可将其分为: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教育刑事法律关系、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教育行政法律关系等。
但通常情况下,我们考虑的是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客体。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是教育法律关系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是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可分为:物、智力成果、行为、人身利益和精神利益五大类。
1、双重客体,即对人身和财产共同拥有权利的二元性主体。
一般有学校和受教育者。
2、单一客体,即只能拥有一种权利的主体。
一般有学校和受教育者。
3、复合客体,即能够同时拥有两种以上权利的客体。
一般有学校和受教育者。
4、一次性客体,如学生的出勤率。
5、特定化客体,如受教育者接受教育的年龄段。
6、无体性客体,如校外补习班等。
7、可分性客体,如课外活动场地、劳动工具等。
8、附属性客体,如参加校外辅导班,享受国家助学金等。
9、多重性客体,如优惠性待遇等。
10、阶段性客体,如招生。
11、独立性客体,如优秀毕业生。
教育法律关系名词解释

教育法律关系名词解释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总称。
包括:国家同受教育者之间的关系;学校同受教育者之间的关系;教育行政机构同受教育者之间的关系;受教育者及其亲属同教育机构之间的关系;教育机构同其他教育机构之间的关系等。
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表现在: 1、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存在一定的权利与义务,即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义务,同时也享有权利;2、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特定性; 3、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确定性;4、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具有程序性;5、教育法律关系是发生在教育领域之中,并且以教育为直接客体。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在教育领域中产生的,由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人们之间的法律关系。
这种关系主要包括: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和形式。
2、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特定性。
任何教育法律关系都是由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或称教育权利主体、教育义务主体)和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所构成。
(1)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参加教育法律关系,享受教育权利和承担教育义务的人,具体可分为三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2)教育法律关系客体。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作用的结果。
具体来说,可分为三类:物质性的客体、非物质性的客体和精神性的客体。
(3)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教育法律关系的本质和核心。
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还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概括:(1)教育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多元的。
(3)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事实引起的。
(4)教育法律关系是通过法律规范调整的。
教育法律关系是基于教育法律事实而发生的,是教育法律规范所创设的教育法律规范的相互联系而形成的统一体。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能够依据一定的权利和义务构成教育法律关系的人,即享有教育权利和承担教育义务的人。
教育与法律的关系

教育与法律的关系教育与法律是社会中两个重要的领域,它们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和互动。
教育作为培养公民素质和价值观的主要途径,而法律则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探讨教育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分析它们的互动作用以及对社会发展的影响。
一、教育对法律的影响教育对法律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教育是培养公民意识和法治观念的重要途径。
在学校教育中,法律相关的课程如法律基础、公民教育等,可以为学生提供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的学习。
通过深入了解法律的原理和作用,学生们能够形成正确的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行为准则。
其次,教育对塑造人们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也具有重要作用。
法律是对社会行为的规范,而人们的道德观念往往是法律的基础。
在教育过程中,学校除了传授知识和技能,还应该注重培养学生的道德素养和价值观念。
只有具备正确的价值观,才能严格遵守法律的要求,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最后,教育对社会的法治化发展具有引领作用。
通过推进全民教育,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培养法治和公民意识,教育能够推动社会的法治化进程。
一个具有高度法律素养的社会,将更加注重公民权益的保障与法律的遵守,形成健康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法律对教育的保障法律对教育的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律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利。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每个公民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并且国家保障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法律对教育进行了明确的法律保护,保障了每个人接受良好教育的权利。
其次,法律对教育机构的管理和规范起到了重要作用。
法律设定了教育机构的资质要求、办学标准和教育质量评估等方面的管理规定,以确保教育机构的合法性和教育质量。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教师的职责和权益,保障了教师的教育权益和工作条件,促进了教育事业的顺利开展。
最后,法律对教育中的各种问题和纠纷提供了解决途径。
教育领域中常常遇到的问题如学生受欺凌、家长与学校之间的纠纷等,都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
法律为教育提供了明确的法律程序和解决机制,保障了教育中各方的权益。
教育政策与法规 第三章 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 教育法律权利
1. 行为权 行为权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 要求权 要求权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要求义务人做出或者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以保证权利人 要求义务人停止侵害以维护自己的利益,或者要求负有积极义务的义务人做出积极行为以 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要求。
课堂讨论 学生与教师、学校的关系应该是怎样的?“出租”学生的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
3.2 教育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能够参加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有三种: 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
(二) 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是指由法律所确认的,能够参加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 或承担一定义务的资格。
各种法律关系都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三) 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
教育法律规范明确了当事人应当做什么、不得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这是国家 意志的体现,是通过国家强制力来实现的。
(四) 教育法律关系是反映教育规律的社会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不但具有国家强制力,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而且要反映教育自 身的规律和实际发展状况。
教育政策与法规
基关系
学习目标
1. 学习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类型及特性 2. 掌握教育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3. 了解教育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的含义和条件 4. 学习教育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及相互关系
3.1 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类型及特性
什么是学校教育法律关系

什么是学校教育法律关系学校教育法律关系是指各级政府、学校、学生及其家长在教育领域中所涉及的法律规范及其地位、权利、义务等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教育事业的重视和管理,同时也保障了教育的公平、平等和有序发展。
一、政府与学校的教育法律关系政府是教育事业的主导者和管理者,教育资源的配置、教育改革的推进、教育经费的拨付等都需要政府对教育进行管理和监督。
教育主管部门具有对学校的指导、监管和考核职责,教育行政部门为教育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服务。
在教育法律关系中,政府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自主权,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教育环境。
二、学校与学生的教育法律关系学校是学生的重要教育场所,学生作为学校的主体,与学校之间建立了一系列的法律关系。
学校作为教育者和管理者必须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
学生应当遵守校规校纪和法律法规,爱护学校的财产和资源,积极参与学校的各项活动和实践,促进自身全面发展。
三、学校与家长的教育法律关系学生的教育不仅是学校的责任,也是家长的责任。
学校与家长之间也建立了一系列的教育法律关系,家长有权根据自己孩子的特点和需要,参加学校的教育活动,了解学校的教育方针、管理模式和师资情况。
同时,家长也有义务配合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关注孩子的学习和生活情况,合理规范孩子的行为和行动,促进大家的共同发展。
四、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性教育法律关系的建立和维护保障了教育的公平、公开与有序发展。
教育法律关系规范了各参与主体的地位、权利、义务,保证了政府、学校、学生及家长之间的协调和合作,并保障了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的合法权益。
同时,教育法律关系的正常运行也为全面落实素质教育和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提供了必要的后盾。
总之,学校教育法律关系是学校教育工作中必不可少的重要法律关系之一。
各参与主体应当尊重法律法规,依法行事;保护和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促进教育公平、公正、公开和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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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关系概念与分类
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 1、 依据主体之间关系的类型,可以区分为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 权型教育法律关 系 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通常是指教育行政法律关系。 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通常是指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2、根据教育法律规范的职能,可以区分为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 性教育法律关系 如学生按照规定入学,教师按照《教师法》允许或要求的限度行使教 育职权等等。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是基于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行 为而产生的, 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手段。 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在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的权利和义务不能正常实现的情况下, 通过保护性教 育法律规范, 采取法律制裁手段而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
教师
教师的权利 1、教育教学权 3、指导评价权 5、参与管理权 教师的义务
2、学术研究权 4、报酬待遇权 6、进修培训权
1、教师应当履行“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的义务。 2、教师应履 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 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 。 3、教师应履行“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 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 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的义务 。 4、教师 应当履行“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 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 。 5、教师应当履行“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 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 。 6、教师应当履行“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 。
学校
学校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 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教师
教师的法律地位 1、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2、教师必须从教于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3、教师具有特定的权利义务 基于教师的特定职业性质,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如下特点:教师的 权利和义务由教育法律规定并且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产生;教师的权利 和义务与教师职务和职责紧密相连,教师的权利义务始于其取得教师 资格并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任职,终于解聘,各级各类学校教师 的权利义务也由于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教师的 权利义务受制于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概念与分类
教育法律关系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 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 1、教育法律关系是存在于教育法律规范之中的社会关系 ; 2、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3、教育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1、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 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法律上所称的“人”主要包括自然 人和法人。 2、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可分为三类:一是自然人;二是国家机关和社会 组织(法人);三是国家。 3、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条件 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 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的标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能否认识自己行为 的性质、意义和后果;二是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由此,公民享有行为能力的标志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是否达到一定 年龄;二是神智是否正常。
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主要包括 1、物 物理意义上的物要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 应得到法律的认可。二是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三是能够给人们带 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四是必须具有独立性。 2、行为 行为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现权利义务的作为与不作为。主要包括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行为和教育者与受 教育者的教育教学行为等。 3、人身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学校
学校的法律地位 1、公益性 2、办学自主权 3、财产独立性 学校的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2、教育法律义务及其表现形式 不作为;积极作为
教育行政机关
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 1、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教育行政机关。 2、以平等身份和相对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教育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教育行政创制权 6、教育行政处罚权 2、教育行政决定权 7、教育行政监督权 3、教育行政命令权 8、教育行政奖励权 4、教育行政执法权 9、教育行政物质帮助 5、教育行政强制权 10、教育行政复权 教育行政机关的责任:惩罚性教育行政责任和补救性教育行政责任。惩 罚性行政责任惩罚性主要包括行政批评,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补救 性行政责任主要包括撤销行政违法行为、被要求履行职责、返还权益 、恢复原状、纠正不当行为、行政赔偿、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4、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指人们通过智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或精神产品,依靠智 力成果产生的权利叫知识产权,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 一种权利。 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依法成立的教育法律关 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由教育法律规范 所确认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1、教育法律权利的表现形式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可以作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要求义务人实施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人的权利。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权利受到侵害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 救的法律救济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