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管理制度
矿山管理制度细则

矿山管理制度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山管理,保障矿工的安全与权益,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矿山管理制度是指对矿山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的一系列制度,是矿山安全生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的基本保障。
第三条矿山管理制度适用于矿山企业的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包括矿山资源开发、生产作业、安全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
第四条矿山管理制度应当依法定权利、义务和责任为基准,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协调、经济合理、资源环境友好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矿山管理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设置应当符合矿山规模、性质和特点的需要。
第六条矿山管理组织机构应当包括矿长、副矿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生产管理部门、技术质量检验部门、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等职能部门。
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定期组织各类安全生产培训。
第八条矿山管理组织机构应当建立起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内部沟通机制。
第三章安全生产第九条矿山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煤矿安全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和维护,确保矿山设施的稳定、安全和可靠。
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纪律,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切实保证安全生产。
第四章资源开发第十三条矿山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严格依法取得矿业权。
第十四条矿山资源开发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做好选矿、采选工艺、尾矿处理等方面工作。
第十五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资源保护和节约利用,切实降低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第五章环境保护第十六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环境影响评价,严格减少矿山开发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七条矿山企业应当依法建立环境管理制度,对矿山开发过程中的环境污染进行治理和整治。
第十八条矿山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环境监测人员和设备,定期对矿山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矿山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矿山管理的监督检查体制,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监督检查。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篇)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管理,降低矿山事故发生风险,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矿山企业生产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包括煤矿、金属矿山、非金属矿山等。
第三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及相应的权限。
第四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管理制度体系,有效预防和控制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矿山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目标,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六条矿山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政策和目标;(二)制定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计划,负责组织实施;(三)组织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的培训和考核;(四)协调解决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五)监督检查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八条矿山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依法承担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九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宣传;(二)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三)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的检查和评估;(四)负责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五)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技术交流。
第十条矿山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当制定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长的职责,对不履行安全责任的人员进行追责。
第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激励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第十三条矿山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疏散演练,提高员工应急避险能力。
第三章安全生产控制措施第十四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识别和评估各类生产活动的安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矿山有哪些管理制度

矿山有哪些管理制度一、矿山生产管理制度1.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是矿山经营的首要任务,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需要有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来加以支持。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求明确矿山生产中的各种危险源和风险,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确保矿山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2. 生产计划管理制度生产计划管理制度要求根据矿山的资源储量和生产能力制定出科学合理的生产计划,并加强对生产进度和生产成本的监督和管理。
生产计划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确保矿山的可持续发展。
3. 设备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是指对矿山生产所需的设备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可靠性。
设备管理制度包括设备的购置、维修、保养和更新等方面的规定,可以保障矿山生产的顺利进行。
4. 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是指在矿山生产过程中对产品的质量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
质量管理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的质量检测和评估机制,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提高矿山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二、矿山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指对矿山生产活动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科学合理的分工和责任划分。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要求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要求对矿山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隐患和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安全。
3. 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管理制度是指对突发事件和事故进行合理规划和准备,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提前做好应急工作的准备。
应急预案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应对各种突发情况,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4.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要求加强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和意识。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实施可以降低事故风险,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矿山管理制度条例

矿山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矿山管理,保护矿山资源,保障矿工安全,维护生态环境,根据《矿山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矿山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保护优先、管理在前、预防为主”的方针,推进矿山生产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提高矿山生产效益,保障安全生产。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内涉及矿山资源开发、生产、管理和保护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矿山管理应当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盈亏”的原则,强化各方责任。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矿山管理的监督和指导,推进矿山管理制度的实施。
第二章矿山规划管理第六条矿山规划管理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指导,综合考虑矿山资源开发、生产、环境保护等各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矿山开发规划。
第七条矿山开发规划应当根据国家地域开发规划、资源环境承载力和矿产资源禀赋等情况,合理确定矿山资源开发的限度和规模。
第八条矿山规划管理应当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评估矿山开发对周边地区的环境影响,限制和减轻矿山开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第九条矿山规划管理要求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生态环保、资源节约和社会效益,优化矿山区域的空间结构。
第十条矿山规划管理应当促进矿山开发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推动地方经济多元发展与资源效益。
第十一条矿山规划管理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矿山文化遗产,推动矿山文化资源的保存和传承。
第三章矿山安全管理第十二条矿山安全管理要求矿山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科学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障矿工安全。
第十三条矿山安全管理应当按照“防治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矿山生产设施的安全性能。
第十四条矿山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事矿山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自防能力。
第十五条矿山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第十六条矿山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安全监测和预警,及时处置各类安全事故。
第十七条矿山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严肃追究各类安全事故责任。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0篇)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0篇)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1.凡在回采过程中瓦斯涌出量大,以通风方法不能稀释瓦斯保证安全生产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实施瓦斯抽放工作。
2.进行瓦斯抽放的工作面必须编制瓦斯抽放设计。
具体内容包括:(1).工作面概况:开采煤层及邻近煤层赋存情况(柱状图)、地质概况、回采工作面参数、预计瓦斯涌出量、管路系统设计及抽放量预测等。
(2).钻孔数量、参数(开孔及终孔位置、上仰角、方位角、直径、穿越岩层等)。
(3).封孔方法、封孔长度。
(4).抽瓦斯泵站的位置、巷道断面及附属设施(井下移动泵站)。
(5).抽放瓦斯的设备、设施及安装情况。
(6).要附有瓦斯抽放安装图和抽放说明书。
3.地面瓦斯集中抽放系统必须设置抽放监控系统,监控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A、既可独立运行,又可作为子系统与KJ131综合监控系统联网运行。
B、能连续监测泵房及井下抽放管路的负压、浓度、温度、一氧化碳、流量(纯流量瞬时值、混合流量瞬时值、纯流量累计值、混合流量累计值);泵房中循环水的水压、进出水温、水量;储气罐压力、浓度、罐体高度、罐体水封水位及温度;泵轴温并及环境瓦斯浓度、设备供电状态、设备开停状态;供水管道的供水情况、供水池的水位;瓦斯阀门的`开启量;电流、电压、功率。
C、能够依据所测参数自动转换为标准状态下的混合瓦斯流量和纯瓦斯流量,并计算出累计量.D、当泵房环境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能发出声光报警及断电控制,当抽放管中瓦斯浓度低于规定值时也能发出声光报警及断电控制。
E、具有任一分站的测点超限而由另一分站控制断电的强制闭锁交叉断电功能,断电逻辑可由用户设置。
F、系统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实时分析处理、屏幕查询显示和打印,并形成相应的历史统计数据,存储日、旬、月报表。
g、系统具有很强的自检诊断功能。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安全大检查是消除隐患、防止事故、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手段。
通过安全检查可以及时发现矿山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及事故隐患和管理上的缺欠,以便有计划地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一、日常安全检查:1、安全员、生产管理员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和作业过程中巡回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2、安全员每天必须对矿区安全生产现场检查一次,发现隐患,规定时间督促整改。
3、安全员检查过程中发现隐患书面通知,限期整改。
二、定期安全检查(专业性):1、每月应对空压机、拖拉机、装载机、矿仓、电器设备、电线、管道、危险物品、消防设施、运输车辆、防尘防毒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2、根据上级要求随时进行单项检查或全面检查。
3、对检查出来的事故隐患,重大险情作好记录,登好台帐,拿出整改意见,写出书面情况,交矿部或上级主管部门。
4、检查人员必须2人以上,在安全领导小组指挥下,对矿内不漏矿点(井口),不留盲区地进行检查。
三、季节性检查,根据各季节气候的不同特点进行全面检查的督查,主要检查车、管、线、路、房、水、火、雷、冻、毒等,防止突发性事故和隐形违章事故发生。
四、月、季、半年、年终全面检查,检查后,对发现的事故隐患,重大险情要进行彻底的整改,达到一、二、三、四、五的要求:1、每次检查后召开一次全员安全教育、安全培训或事故整改现场会。
2、始终坚持学习二个法律:《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
3、实施三项硬措施,对重大险情、安全隐患制定周密地整改方案,定专人负责、定经费投入、定期改时限。
4、做到四个不交:班组能解决的不交科室;科室能解决的不交矿部(公司);矿部(公司)能解决的不交主管部门;矿部(公司)配合上级主管部门能解决的不越级上交。
5、达到五不放过:违章作业不罚款不放过;小型事故不受到教育(处罚)不放过;中型事故不赔偿经济损失不放过;重大事故不追究责任不放过;矿区内的事故隐患、事故苗头、重大险情不消除不放过,安全事故实现零报告。
五、安全检查人员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必须做到四、五、六。
严把四关、检查五层安全防护网、认真贯彻六落实,即进人关、合格关、素质关、培训关;自我防护避险层、爆破排险层、查险压顶排险层、检查限时排险层、查险排险层;做到思想、时间、措施、责任、制度、行动六落实。
矿山安全管理制度(3篇)

矿山安全管理制度矿山安全是指在矿山开采和生产过程中保障矿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矿山事故发生,保护环境的一系列管理工作。
为了提高矿山安全管理水平,制定和实施矿山安全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矿山安全管理制度进行详细介绍,并探讨其实施的方法和效果。
一、矿山安全管理制度的定义和目标矿山安全管理制度是指矿山企业为确保矿山安全、预防事故发生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章制度。
它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安全管理流程等多个方面,是矿山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和保障。
矿山安全管理制度的目标是保障矿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矿山事故发生,保护环境和资源,维护社会稳定。
通过制度的规范和执行,使企业能够更好地管理和控制矿山工作环境,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矿山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1. 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每个人都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和完善一系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安全技术规程、作业规范、应急预案等,为员工提供具体的工作指导和操作规范。
3. 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根据矿山的实际情况,制定和执行一系列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包括安全设备、安全防护措施、事故应急处置等。
4. 安全管理流程:建立科学、规范的安全管理流程,包括安全监测、事故隐患排查、安全教育培训等,确保矿山安全管理工作的全面开展和及时反馈。
5. 安全生产监管制度:建立和健全矿山安全监管制度,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矿山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6. 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制度:建立和完善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制度,明确事故报告的程序和要求,及时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三、矿山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法1. 制度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向员工全面宣传教育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内容,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遵守制度的能力。
矿山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三篇)

矿山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山安全工作的管理,保障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依法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包括煤矿、金属矿山、非金属矿山等。
第三条矿山安全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矿山安全生产。
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都应当自觉遵守本规章制度,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条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责任。
第五条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要求,并进行适时修订。
第六条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体系,通过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等方式,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到人。
第八条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他应当确保矿山安全生产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矿山安全生产标准。
第九条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他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条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章制度,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保障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一条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确保安全生产各环节的有效管理。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保障自身安全和他人安全。
第十三条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有关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表现,给予相应的奖励或者处罚。
第三章安全设施和设备第十四条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的安全生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设施和设备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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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管理制度矿山管理制度(一)一、总则1、牢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法制观念,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政策、法令、规定。
矿井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井下劳动条件。
加强矿井安全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
2、各工程队负责人必须取得安全监督部门颁发的有效矿长资格证书,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应有效特种作业证,方能上岗作业。
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每年至少接受20小时的安全教育,每3年至少考核一次;新工人下井前,应进行不少于72小时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老工人带领至少4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调换工种的人员,必须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教育的培训。
3、各矿井和专职安全员负责人必须每天下矿井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安全生产情况记录。
如遇无法排除的重大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指挥人员撤出,同时报告省矿生产安全科或采区。
4、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严加管理,并设照明和警戒标志。
5、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有保障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和防止尘毒等危害的安全设施。
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各矿井应确定合理的开采顺序,并在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开拓系统形成后,方准生产。
6、作业人员下井前严禁喝酒;下井时必须携带照明灯具、穿戴好防护用品,作业前必须检查通风情况,认真检查和处理作业地点顶、帮的浮石。
作业地点出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和征兆时,必须迅速撤出危险区,并及时报告与处理,同时设置警戒和照明标志。
7、各矿硐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岗位技术操作规程。
8、工作中应集中精力,坚守工作岗位;不准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给他人;不准睡觉和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中途停电应切断电源。
9、井下偏僻与危险作业地点,严禁单人作业。
10、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得小于30米。
每个生产中段和每个采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出口与安全出口相通。
11、必须建立顶板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定的采场,应指定专人负责检查。
12、所有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保证井下所需的风量、风质、风速;主要回风井巷,禁止用作人行道。
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局部通风设备。
人员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必须开动局部通风设备通风并符合作业要求。
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局扇必须连续运转。
13、井巷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通风、运输和安全设施、设备的安装、检修与施工的需要。
14、严禁使用女工、未成年人从事井下工作。
15、搞好文明生产,保持矿区、工房、通道等整齐清洁和畅通无阻。
16、操作工必须熟悉设备性能要求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17、在矿区内要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注意各种警告,严禁非驾驶员使用各种机动车辆;严禁从行驶的机动车辆爬上爬下。
18、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和腐蚀等物品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必须分类妥善存放,并设专人严格管理;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
19、发生安全事故时,矿硐负责人必须立即到现场指挥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省矿安全部门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调查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并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
20、其它有关规定,必须遵守GB16424--199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
二、入井安全须知1、参加劳动、参观、实习人员,下井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专人带领。
2、入井前严禁喝酒,必须自带照明灯具、正确佩戴安全帽和穿好劳动防护用品,不准在井下打闹。
3、出入矿井的人员必须登记,严格实行交接班。
矿井负责人要准确掌握出勤人数和工作地点;交班后,如发现有人尚未出井,应立即报告,并及时查明原因。
4、无关人员不准私自入井。
5、行走时注意车辆来往和安全标志,如遇突然停电不准随便乱走,要有组织地撤离至安全地点。
6、不准用明火取暖照明。
7、禁止一个人在偏僻地点干危险性较大的工作。
8、进入作业地点前必须清楚所在地点是否有爆破、炮烟和陷落、冒顶、片帮,确认无危险时方可准进入。
9、井下放炮时必须做好警戒工作,必须听丛警戒人员的指挥躲到安全地点,不准随便乱跑。
10、禁止在炮烟大的地点通过和逗留。
11、何人不准向溜井、坚井、通风井内投扔物品。
12、带长物入井不得影响车辆通行和碰触电。
13、在特殊情况下,如支柱发生剧烈的断裂声和顶板不断甩碴,要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
14、非操作人员不得乘井下运输车辆。
15、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设备、警示标记不准随意拆除,不准随意触摸灯线及设备。
三、安全员岗位职责1、协助车间主任(工段长)和班组长对工人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2、检查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任何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者,有权提出批评并加以制止。
3、经常检查安全防护设施,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
4、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主动进行处理。
5、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6、经常向有关领导反映安全生产情况,提出加强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的建议。
四、安全技术操作规程1、凿岩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⑴进入工作面后,首先检查处理好顶板浮石,清理好路面的碎石后方准作业。
⑵工作面有瞎炮时,禁止打眼,禁止打残眼和在岩石的裂缝中打眼。
⑶发现受凿岩石震动后,顶帮掉碴要立即停止作业,查明情况,处理安全后方准继续作业。
⑷发现炮眼在大量涌水时,不能拨出钎杆,并报告领导及时处理。
⑸进入工作面后发现有辣眼、刺鼻或头昏的感觉,要立即撤离,严防炮烟中毒。
⑹撬顶时,人员要站好位置,防止浮石脱落伤人,并且要防止人员堕落。
2、爆破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⑴凡从事爆炸作业的人员应严格遵守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安全规程,应持有有效爆破证从事爆破作业;任何地点不准单人爆破作业。
⑵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
领取的火工材料应妥善保管,雷管须用保险箱锁起,炸药、导火线须箱子加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严禁乱放、乱扔、私存、转卖或转借他人。
剩余的火工材料应当日寄存,并办好出库和寄库手续。
⑶严禁烟火及明火照明。
⑷装药开始时,必须停止工作面其它作业,只准用木、竹炮棍装药,严禁用铜、铁等器材装药。
⑸地下爆破须在有关的通道上设置岗哨,井下所有人员须全部撤至地面安全地点。
回风巷应使用木板交叉钉封或设支架路障,并挂上“爆破危险区,不准入内”的标志。
爆破结束,巷道经过充分通风后,方可拆除回风巷的木板及标志。
⑹导火索起爆时,一人连续点火的根数不得超过5根;导火索的长度须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米。
⑺同一工作面有一人以上同时点火时,须指定其中的一人为组长,负责协调点火工作,及时发出撤至安全地点的命令。
⑻必须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点火。
严禁用火柴、烟头和灯火点火。
严禁脚踩和挤压已点燃的导火索。
⑼最后一炮响后须经充分通风15分钟以上,工作面无炮烟后,方准进入工作面检查,发现瞎炮要立即处理,不准交班。
⑽瞎炮处理方法:(a)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b)打平行眼装药爆破。
对于浅眼药壶法,平行眼距盲炮壶边缘不得小于0.5米。
为确定平行炮眼的方向允许从盲炮孔口起取出长度不超过20厘米的填塞物。
(c)用木制竹制或其它不发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大部份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
(11)其它有关规定,必须遵守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
3、井下运输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⑴上班前必须对车辆全面检查是否运行正常,确保车辆设备正常后方能进行运输作业。
⑵制动与照明不正常的车辆严禁入井。
⑶行车时要注意前后左右是否有人员或障碍,防止碰撞伤人,与行人相遇应让行人先通过。
⑷要检查车上所装的矿、碴是否牢固、超高、超宽,有掉落在巷道的矿岩须及时清理。
⑸矿岩应按指定地点排卸,严禁随意乱卸。
⑹严禁矿碴与人员混装。
⑺露天行走时应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要限速慢行,注意行人安全。
⑻井下行走车辆交汇时,距避车道近的车辆先避让于避车道内,待对方通过方可通行。
⑼严禁恶意堵占车道。
4、装矿(碴)工安全操作规程⑴作业前必须保证工作面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条件,检查好顶板、边帮,确认安全后方作业。
⑵装矿(碴)时应先用水冲喷矿碴,发现辣眼、头昏要立即撤离,严防炮烟中毒。
⑶注意上下前后左右是否有人员和障碍物,防止碰撞伤人。
⑷使用大锤破大块矿石时,要先检查锤柄是否牢固完好,其它人员要离开危险区,以防飞石伤人。
⑸工作面有瞎炮要通知爆破工及时处理,避炮时要到安全区,在正常通风的情况下,最后炮15分钟后方准进入工作面。
5、井下电工安全操作规程⑴井下电工应对井下的用电安全负主要责任,应保证各作业工作面有足够的照明。
⑵井下电工应经常检查电气设备和线路、电缆的绝缘情况,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
⑶电气设备的外壳不准随便拆除,其外壳和风水管等应有接地装置,对接地保护的情况应定期进行检查。
⑷ 380伏以上的电路禁止带电作业,禁止湿手、赤脚操作电气设备。
⑸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丝。
⑹检修高压电气时不得少于二人,一人检修,一人监护,监护人员要负主要责任。
⑺操作高压电气时要正确使用符合耐压要求的绝缘手套、绝缘鞋、绝缘棒。
⑻配电盘应安装在干燥、无滴水的地方,以保证有良好的绝缘。
⑼电线和风水管、36伏照明线路和?伏以上的线路应错开安装,不得缠混在一起。
⑽动力、照明线路应吊挂整齐,接头可靠,绝缘良好。
⑾在停电检修线路或设备时应先事先所用线路的生产工,应在所检查线路或设备的电源开关上挂上警牌,以防发生触电事故。
⑿电气设备的线路安装、维护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设计要求。
五、违章处罚规定矿井或从业人员违反矿山安全有关规定的,按其规定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接受省阳山铁矿的处罚。
1、凡有违章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100元至1000元的处罚,直至建议承包队解除用工或解除太矿方和承包队的合同。
2、凡有下列违章行为的队伍,视情节轻重给予1000元至10000元的处罚,直至停产整顿或终止合同。
a、未能按设计要求,越界滥采乱挖,破坏顶板、保安矿柱及井下、地表其它工业设施。
b、随意堆放火工用品,私自将火工用品转借、转送他人及私自买卖。
矿山管理制度(二)1、厂矿(车间)安全员在厂矿矿长(车间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厂矿(车间)的安全技术工作,协助厂矿矿长(车间主任)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