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务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淮北矿业集团公司住房公积金提取暂行办法(范文)

淮北矿业集团公司住房公积金提取暂行办法(范文)第一篇:淮北矿业集团公司住房公积金提取暂行办法(范文)淮北矿业集团公司住房公积金提取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安徽省《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结合淮北市及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3、离休、退休的;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的;5、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6、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重大疾病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等规定进行认定);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职工符合1、5、6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以同时提取本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符合第2条规定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符合3、4、7条规定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可以按以下额度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合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在被拆迁后购买住房的,其合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扣除拆迁补偿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2、偿还购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累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贷款本息;3、享受低保的,根据实际支出费用支付。
重大疾病的,提取总额不应超过患者实际支付的自费费用。
三、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凭证和期限(一)提取凭证1、购买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首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购房其他手续。
2、拆迁安置(1)《安置房缴款通知书》或缴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榆家梁煤矿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榆家梁煤矿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榆家梁煤矿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改革住房分配制度,推动商品化住宅建设,规范、合理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司签订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的在册员工。
第三条职责与权限(一)神东公司负责此规定的制定及颁发。
(二)副总会计师负责公积金收缴的审定工作。
(三)经营办负责公积金的代扣代缴、申报、账户建立、支付、转移手续办理等工作。
第二章管理办法第四条提取和缴存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数为基数,个人从工资中扣缴12%,单位另补贴12%。
两项合计金额每月交入住房公积金专户,并将员工个人明细报送发展公司结算中心。
第五条转移、支取及清退(一)转移员工在神东公司内部调动,必须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先由员工凭调动手续向结算中心领取《住房公积金转移登记表》,填明调出调入单位、公积金金额、截止日期等内容。
经调出单位核对无误后,出据付款通知单,经发展公司结算中心登记签字后,交由矿区资调中心过户。
《住房公积金转移登记表》一式三份,调出单位、调入单位、矿区资调中心各一份。
(二)支取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程序报批申请支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1、在矿区无住宅,购买福利房或神东公司新开发商品住宅的。
2、用于偿还在矿区第一次买房贷款本息的。
属于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予支取住房公积金:3、在矿区已有住宅,进行调房或另行购置的。
4、矿区以外种类自己住宅的翻建、大修。
5、以亲友、配偶、子女名义在矿区购买住房的。
以上所指矿区为神东公司所属各生活小区凡符合支取条件的,由员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房管部门审批后,报发展公司结算中心办理支取手续。
(三)清退几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清退住房公积金本息,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1、离休、退休。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3、调离神华系统。
符合以上条件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报经神东公司人事劳资部批准后,由发展公司结算中心办理清退手续。
第六条管理矿住房公积金业务人员必须建立管理本单位员工的明细台帐,及时计提、解缴、对帐,办理调出调入人员划转手续,登记个人明细帐,按规定做好清退工作,对使用支取进行初审,每年末公布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转情况。
淮北矿业集团公司住房公积金提取暂行办法

淮北矿业集团公司住房公积金提取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安徽省《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结合淮北市及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3、离休、退休的;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的;5、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6、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重大疾病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等规定进行认定);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职工符合1、5、6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以同时提取本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符合第2条规定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符合3、4、7条规定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可以按以下额度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合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在被拆迁后购买住房的,其合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扣除拆迁补偿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2、偿还购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累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贷款本息;3、享受低保的,根据实际支出费用支付。
重大疾病的,提取总额不应超过患者实际支付的自费费用。
三、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凭证和期限(一)提取凭证1、购买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首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购房其他手续。
2、拆迁安置(1)《安置房缴款通知书》或缴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购买二手房(1)《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过户的相关手续原件、复印件各一份;(2)未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提供二手房过户的相关手续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行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标准按照国家和地方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
第七条单位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到管理中心指定的账户。
第八条职工个人应当按规定自行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2%。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应当如实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二)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三)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四)职工因住房消费需求提取住房公积金;(五)职工因退休、死亡、丧失劳动能力、出境定居等情况提取住房公积金;(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按照国家和地方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第十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按照国家和地方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住房公积金提取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二)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三)职工因退休、死亡、丧失劳动能力、出境定居等情况提取;(四)职工因住房消费需求提取;(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提取条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工作,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使员工共享企业发展成果,促进企业和谐稳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用文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版)。
第二章范围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合同制员工。
第三章定义第四条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员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员工个人缴存的公积金和所在单位为其缴存的公积金,均属员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公积金缴存基数是员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缴存基数的上、下限按市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执行标准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确定。
工资总额的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公积金缴存比例是指每月从缴存基数中计提公积金的比例,包括单位缴存比例和员工个人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相同。
第七条员工公积金月缴存额为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和员工个人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第四章管理职责第八条人力资源部职责:一、负责《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制定、修订。
二、负责各单位员工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公积金缴存、公积金转移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各单位贯彻执行公积金政策及管理规定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子公司职责:负责本单位员工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公积金缴存、公积金转移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缴存第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员工缴存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第十一条员工个人缴存的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公积金缴存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员工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每个缴存年度只允许调整一次。
第十三条员工在公司内调动,同一个缴存年度内,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变。
第十四条新录用员工,自签订劳动合同次月起,开始缴存公积金,以员工入职首月工资标准核定缴存基数。
第十五条单位与员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从停发工资之月起,停止为员工缴存公积金。
第十六条员工退休、死亡的,单位从停发工资之月起,停止为员工缴存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我国专门为了保障职工的住房权益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该条例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对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管理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下面将从条例的内容、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方向等方面进行探讨。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主要包括缴存、提取和使用、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首先,关于缴存方面,条例规定了使用人和单位应按照一定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这一规定保障了职工的住房权益,使得他们在购买或租赁住房时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资金支持。
其次,关于提取和使用方面,条例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和范围。
职工可以在购买住房、偿还住房贷款、大病医疗、退休等情况下提取住房公积金。
这一规定使得职工在面临住房困难或重大疾病等问题时能够及时得到资金支持,提高了他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和生活品质。
最后,关于管理和监督方面,条例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和职责,以及对违反条例行为的处罚措施等。
这一规定为住房公积金的合法管理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保证了资金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然而,尽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职工的住房权益,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管理不到位、监督不到位的情况。
有部分地区和单位存在住房公积金缴存不及时、提取条件设置过严、资金使用不透明等问题。
其次,一些职工并不了解自己的住房公积金权益,导致未能及时提取和使用公积金。
此外,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存在虚报房价、房租等行为,导致公积金使用不当的现象。
为解决上述问题,可以采取一些改进方案。
首先,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力度,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管机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合法管理和使用。
其次,加强对职工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加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了解和认识,提高他们的权益保障意识。
此外,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商和中介机构的监管,防止他们涉及住房公积金的违规行为,保护职工的权益。
总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一项重要法规,对于保障职工的住房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煤炭企业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使员工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购房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定义:本制度所称的社会保险,是指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所规定办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及工伤保险五个险种。
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分别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实施。
三、参保对象:凡与公司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公司将为其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起保日期以具体安排时间为准。
四、参保基数:1、养老保险员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缴费基数大于陕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以3倍作为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
2、医疗保险员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最低缴费标准为咸阳市上年度参保职工人均社会统筹基金支出费用。
3、失业保险员工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缴费基数大于咸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以3倍作为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
4、生育保险女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5、工伤保险员工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缴费基数大于咸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以3倍作为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
6、企业年金员工企业年金缴费基数为本人岗位工资。
7、住房公积金员工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五、参保比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员工个人和企业参保比例结构如下,如有政策调整,公司将按照最新政策规定执行:六、参保资料:(1)参保人员必须及时向人力资源部上交参保材料。
(2)新办:员工本人提交本人真实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含本人页和户主页)、以及本人近期免冠证件照若干张。
(3)因员工本人原因延迟申请、上交相关资料者而导致未能及时参加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者,其后果由员工自行承担。
2023[管理制度]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正规范本(通用版)
![2023[管理制度]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正规范本(通用版)](https://img.taocdn.com/s3/m/7fa201839fc3d5bbfd0a79563c1ec5da50e2d6bc.png)
[管理制度]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住房公积金是一种由政府建立的社会福利制度,旨在帮助职工在购买或租赁住房方面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
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二、管理范围和对象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城乡个体经济组织、外资企业等;个人包括劳动者、个体经营者等。
三、缴存比例和基数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单位和职工根据工资、薪金收入按一定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目前,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一般为单位缴存10%,职工缴存10%。
缴存基数一般限定为个人月工资、薪金收入。
四、缴存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由单位和个人各自缴存并上缴至公积金管理中心。
单位应在每个月的指定时间内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缴纳相应的住房公积金;个人则通过工资指定账户的方式进行缴存。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分为个人住房贷款提取、个人住房租金提取、个人购房提取等多种情况。
个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相应的提取申请。
五、账户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单位应当建立和管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定期进行调账。
职工个人也可通过网上银行或移动支付等方式监控和管理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六、资金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职工购房、租房、还房贷等方面的需求。
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也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例如在重大自然灾害、特殊困难等情况下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生活支出。
七、管理措施和监督为了保障住房公积金的正常运行和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了相应的管理措施和监督机制。
管理措施包括准备库存、审计报告、社会监督等;监督机制包括政府监督、公众监督等,以确保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合规、透明。
八、违规处罚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相应的违规情况给予处罚。
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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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务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和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提高居住水平,根据xx《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财政部《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的分公司、独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事业法人单位和其他有关组织。
集团公司其他子公司、多种经营集体企业参照实行。
集团公司市区单位同时执行徐州市住房公积金有关管理办法。
第三条职工本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集团公司依照国家规定代为管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领导小组决策、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运作、财务和审计部门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住房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按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七条集团公司成立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小组成员要有职工代表参加。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集团公司规定,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集团公司的具体情况,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审议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报集团公司研究;(三)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监督计划执行;(四)制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草案,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审议住房公积金呆坏帐核销申请草案,报集团公司研究;(六)听取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的年度工作报告、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并对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和意见;(七)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集团公司设立住房基金管理中心。
负责集团公司独立工矿区、驻外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协调集团公司市区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集团公司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应指定一名领导分管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在机关职能部门设置专人负责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会计及统计、缴存、提取、使用等业务工作。
第十条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贷款、转移、运用;(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章缴存第十二条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各单位应当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中心审核后开设电子核算专户,并建立本单位计算机核算系统,按每一名职工核算其住房公积金的收、支、存业务。
通过网络定期将住房公积金汇总报表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帐传送至住中心。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 日内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 日内建立电子计算机核算系统、在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办理缴款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 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 日内,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提取、封存手续。
第十四条录用新职工的单位应当自录用新职工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资金的转移和缴交。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 日内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提取、封存手续。
第四章缴交比例、基数第十五条由集团公司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单位和个人公积金缴交的比例。
集团公司分公司、独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事业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应按照集团公司规定调整缴交比例;集团公司其他子公司、多种经营集体企业参照实行。
职工个人收入低于1000 元/月,可申请降低本人的扣缴比例。
对于不能同步调整的单位,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
第十六条统一按照养老保险交费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基数,但上下限执行标准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5000 元的,单位和个人都按5000 元/月核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677 元的,单位缴交基数按677 元/月,个人缴交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年度实际收入核定。
每年7 月1 日,根据省市有关规定调整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标准。
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单位和个人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月缴存额=职工本人应缴交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 日内,将单位缴存和为职工代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资金结算中心每月底根据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的要求,将资金划入受托银行公积金专户。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对于不能主动汇缴的单位,资金结算中心将作为单位统筹资金强制划转。
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降低缴存比例申请:(一)连续两年亏损;(二)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本市或集团公司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40%。
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期限为每次1 年,最低缴存比例为5%。
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缓缴申请:(一)连续4 年亏损;(二)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本市或集团公司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40%。
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为5%;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超过1 年。
第二十二条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及时调整缴交比例和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三条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因单位逾期或资金结算中心划转不及时的将向其收取利息。
第二十四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来源按照徐矿司[~]171 号文件执行。
第五章提取和运用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证明材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核。
第二十六条矿区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1、职工退休(职)凭本人、退休(职)证件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2、调离徐矿集团或者出境定居的,凭调出单位主管部门开出的工作调动介绍信、公安部门签发的出境定居手续、护照签证等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3、购买住房的:(1)购买商品住房,提供《商品房购销合同》、有效付款凭证;(2)购买公有住房、二手房,需提供经产权管理部门鉴定的《房屋买卖契约》、办理产权交易的有效付款凭证;(3)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提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销合同、有效付款凭证;(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提供拆迁产权交换补偿协议、有效付款凭证。
4、建造住房的:(1)自建自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用地许可证。
(2)翻建自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3)集资建房的,提供集资建房批准文件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单位参加集资建房人员花名册。
集资建房协议、有效付款凭证。
5、大修自住房的,提供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房屋质量鉴定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6、全部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凭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通过转帐方式转移资金,但不得提取现金。
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8、在职期间去世的职工,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需提供身份关系证明、职工死亡证明、提取人身份证,有遗嘱的还应提供遗嘱。
无继承人、也无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七条提取时间1、职工购买住房提取公积金的,自最后一次开具购房有效付款凭证之日起,一年内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2、建造、翻新、大修自住住房的,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在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时,通过转帐方式将公积金转到还贷款帐户内清缴。
4、集资建房提取公积金的,自集资建房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起,凭有效凭证一年内提取。
5、退休(职)以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调离集团公司的,出境定居的,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可随时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八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程序1、职工个人持本办法规定的证件,到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办公室申请填制《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公积金管理部门签章,由公积金管理员提交相关证件,报集团公司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审批;2、单位公积金管理员凭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审批后的单据,填制统一格式的公积金支取凭证(一式二联),支取人到本单位财务部门直接领取。
月终财务部门将已支付的公积金支取凭证附页交公积金管理办公室进行核对登记,公积金管理办公室将未付出数据报送集团公司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以备检查;3、对按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本单位财务部门根据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审批后的金额,填写《集团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并加盖财务印鉴章,到集团公司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划款手续。
对于累计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由单位财务部门凭集团公司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审批后的支取金额,予以转账结算,作为公积金缴交额的抵交数。
第二十九条其他:1、职工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或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在本人或被担保人尚未还清贷款本息期间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2、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后,续存不到半年的不能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不能支取住房公积金。
3、集团公司市区各单位职工公积金的提取,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在保证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的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