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廷贤票据诈骗案
上海华亚公司、丁某某等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窝藏案

上海华亚公司、丁某某等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窝藏案文章属性•【案由】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窝藏、包庇罪•【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03.06.16裁判规则故意为犯罪分子提供躲藏地址、帮其制作假身份证,以逃避法律惩治的,成立窝藏罪。
正文上海华亚公司、丁某某等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窝藏案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单位:上海华亚实业发展公司。
注册经营地:上海市浦东南路。
被告人:丁某某。
2001年5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董沛霖。
2001年4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庞博。
2001年4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何宁一。
2001年5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芸。
2001年4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边军勇。
2001年5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
2001年5月18日被逮捕。
被告单位上海华亚实业发展公司、被告人丁某某等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刘某某窝藏案,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2002年5月9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1998年12月至2001年1月间,吕新建与朱焕良(均另行处理)合谋,意图操纵股票名称为康达尔的流通股。
为此,吕新建先后指使被告人丁某某、庞博、边军勇等人并联合被告单位上海华亚实业发展公司、被告人董沛霖等人在北京、上海、浙江等20余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中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克沃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或被告人丁某某、边军勇等个人名义,与100余家单位或个人签定合作协议、委托理财协议等,筹集资金共计人民币54亿余元,在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陆家浜营业部、中兴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亚运村营业部等120余家营业部,先后开设股东帐户1500余个,同时采取以不转移实际控制权为目的的自买自卖,及利用购买深圳康达尔公司法人股、进入该上市公司董事会、发布信息从而影响股票交易价格等方法,联合或连续买卖0048股票,其间最高持有或控制0048股票共计5600余万股(占0048股票流通股份的55.36%),严重影响0048股票的交易价格及交易量,操纵0048股票交易价格。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案例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案例
分析。
一、案例分析。
一名男子,被告称其英文名字为陈彤,系某县的居民。
该男子于
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与他人共同策划骗取贷款、票据
承兑、金融票证罪,并从票据折价管理处拿取贷款,故被检察院以涉嫌骗
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起诉。
二、案例分析。
经审理查明:
1、陈彤等人为获得贷款,谋取利益,构成骗取贷款罪:陈彤等人利
用伪造的金融票据等,在票据折价管理处把伪造的金融票据拿去兑现,获
取贷款。
2、陈彤等人策划犯罪,构成组织非法筹款罪:陈彤等人计划骗取金
融票据、票据承兑及金融票证贷款,并实施多次,筹集了私人贷款,损害
了金融信用状况。
3、陈彤等人策划犯罪,构成金融票证诈骗罪:陈彤等人计划以伪造
的金融票据等,在票据折价管理处把伪造的金融票据拿去兑现,获取贷款,并非法占有贷款,损害了金融信用状况。
根据上述审理结果,应将陈彤等人判处相应量刑。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四起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四起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2016年4月22日上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市两级法院审理非法集资案件有关情况,并现场发布了4起典型案例。
案例1:金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被告人金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基本案情】被告人金宁原系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退休后到河南鑫融投资担保公司任总经理。
金宁以高息并保证随时兑付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绝大部分转入他人指定账户,从中吃取利差。
2012年3月,金宁在不能及时兑付集资户本金及利息的情况下,隐瞒真相,以支付高息为手段,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继续向集资户吸收资金填补亏空。
至2014年10月21日,累计吸收资金11.5亿余元,至案发尚有1.78亿余元不能归还。
本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金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金宁原系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明知高息非法吸存系违法行为,风险较大,仍然实施非吸犯罪,在资金链断裂、无能力兑付的情况下,掩盖事实真相,为拆补资金而继续非法集资,造成1.78亿余元无法兑付,数额特别巨大,且存在挥霍资金、拒不交代部分资金去向、案发前转移资产、销毁书信等行为,非法占有的故意明显,分别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金宁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给集资群众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犯罪情节严重,应予严惩。
对金宁判处无期徒刑,体现从重打击。
案例2:江中祥、赵景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对江中祥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80万元;对赵景玉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建国后最大骗税案二审判决主犯张葆祥被判无期

建国后最大骗税案二审判决主犯张葆祥被判无期新中国成立以来涉案金额最大的骗取出口退税案终于水落石出:葆祥河北进出口集团公司共骗取出口退税亿元,判处罚金亿元,其法人代表张葆祥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据介绍,出口退税是一项相当复杂的工作,必须履行十几道严格手续,如非深谙此道者,很难钻空子。
曾当过豫剧导演的张葆祥如何导演了这出“得意之作”?7月24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葆祥河北进出口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葆祥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作出二审判决。
法院认定,葆祥公司共骗取出口退税亿元,判处罚金亿元;其法人代表张葆祥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至此,这起新中国成立以来涉案金额最大的骗取出口退税案终于水落石出。
大案中的大案“假如广东潮汕地区的盖子不揭开,葆祥公司落尚需时日。
”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负责人说。
20XX年8月,国务院成立打击骗取出口退税领导小组,组织上千人,在全国范围开展了规模空前的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专项斗争。
在粤东地区实施重点检查期间,办案人员发现河北葆祥公司大量接受粤东地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硕鼠”终于露了马脚。
抓住了葆祥公司的尾巴之后,国务院打骗领导小组、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立即决定成立专案组,调查此案,并将其列为重点督办案件。
葆祥公司是国内知名,是全国唯一一家以领导个人名字命名的大型国有,是河北省大型支柱性外贸,所谓的创汇大户,每年为省里、为国家大量“创汇”,1999年曾达到亿美元。
谁能想到,这样的也会干下骗税的勾当!打开案件卷宗,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张葆祥头上笼罩着许多光环:全国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家、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全国劳模、河北省第八届政协常委,是省管正厅级干部。
由于案情重大,专案组慎之又慎。
他们对葆祥公司1996年至20XX年所有退税资料逐一进行了审核,河北省公安厅、国税局专门组织了数十人,花费大量时间清理、核查了增值税发票15000余组,最后请全国24个省市区的公安、国税部门共同协查此案。
占廷贤票据诈骗案

占廷贤票据诈骗案占廷贤票据诈骗案法公布(2001)第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0)刑复字第159号被告人占廷贤,又名詹廷贤,男,1962年5月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兰溪市人,初中文化,原系浙江省金华市经贸实业有限公司业主,住金华市婺城区石榴巷6号。
1985年8月19日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1998年8月2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占廷贤犯票据诈骗罪一案,于2000年2月1日以(1999)金中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占廷贤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被告人占廷贤不服,提出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19日以(2000)浙法刑终字第1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6年10月,被告人占廷贤经人介绍与同案被告人王励平(已判刑)相识。
1997年2月,占廷贤要求王励平帮其开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王励平答应帮忙。
占廷贤又经人介绍与金华市五星实业总公司建材分公司经理金卫明取得联系,称其可以开出大额的银行承兑汇票,但开承兑汇票需要资金,要求金卫明先借其400万元。
金卫明提出要先开出2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然后,再借给占廷贤400万元。
1997年3月25日,被告人占廷贤携带一份空白的银行承兑汇票到遂昌找王励平,王励平又找到原遂昌建设工程公司的出纳项瑶俊,由占廷贤将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和一张写有汇票内容的纸条交给项瑶俊,项瑶俊即按纸条上的内容填上承兑申请人、收款人的名称、帐号、汇票金额800万元、承兑协议编号、交易合同号码等内容。
当日王励平、占廷贤两人先后持该份承兑汇票找遂昌建行的有关人员,要求加盖银行汇票专用章,均遭到拒绝。
同年3月28日,王励平到遂昌县建行营业部以遂昌县装潢材料总汇为付款方办理了一份面额为1000元的银行汇票,以该份银行汇票上的印章为样本,请人私刻了中国建设银行汇票专用章53077、压数条码章8000000.00、已拒绝为其盖章的银行工作人员华清平名章各一枚,加盖在由项瑶俊填好的8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上。
天津南德经济集团牟某1、姚某某、牟某2、牟某3、夏某某信用证诈骗案

天津南德经济集团牟某1、姚某某、牟某2、牟某3、夏某某信用证诈骗案文章属性•【案由】信用证诈骗罪•【审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00.08.16裁判规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应认定为信用证诈骗罪。
因此,单位为非法占有国家资金,与他人共谋采取虚构进口货物的事实,骗开信用证,获取资金数额特别巨大,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正文天津南德经济集团牟某1、姚某某、牟某2、牟某3、夏某某信用证诈骗案被告单位:天津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1991年8月10日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住所天津开发区第一大街翠园2—1号,法定代表人牟某1,注册资金人民币3500万元,经济性质:集体所有制。
集团下属有40余家分公司。
被告人牟某1。
1999年1月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姚某某。
被告人牟某2。
被告人牟某3。
被告人夏某某(炜)。
1999年4月8日,武汉市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南德经济集团、牟某1、姚某某、牟某2、牟某3、夏某某涉嫌信用证诈骗单位犯罪一案侦查终结,移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1999年9月20日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以上述被告犯有信用证诈骗罪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认定案件事实如下:1995年2月,被告人牟某1为获取银行资金用于天津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返还债务和集团业务,提出组建临时突击融资小组,由被告人牟某1挂帅,组员有被告人姚某某、牟某2、牟某3等人。
被告人牟某1经与何君合谋,提出以进口贸易的方式,通过对外循环开立180天远期信用证获取银行资金。
同年7月,被告人牟某1虚构进口货物的事实,以天津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湖北轻工签订总金额为1.5亿美元的外贸代理进口货物协议。
同时,被告人牟某1委托何君作为天津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的代理,编造外贸进口合同,通过湖北轻工为天津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从湖北中行对外开立180天远期信用证;被告人牟某1授权被告人姚某某、牟某2配合何君进行诈骗活动,并指示被告人牟某3联系交通银行贵阳分行为其提供具有担保内容的“见证意见书”,作为开证的担保文件。
卞祖真、深圳中置钜业投资合伙企业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卞祖真、深圳中置钜业投资合伙企业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3【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2509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龙路德虎周敏【审理法官】马龙路德虎周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卞祖真;深圳中置钜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德谦实业有限公司;曾富豪;深圳晟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入驻深圳泛华基金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卞祖真深圳中置钜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德谦实业有限公司曾富豪深圳晟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入驻深圳泛华基金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卞祖真曾富豪【当事人-公司】深圳中置钜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德谦实业有限公司深圳晟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入驻深圳泛华基金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胡维刚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罗晓光广东卓建(龙岗)律师事务所;魏珍珠广东德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维刚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罗晓光广东卓建(龙岗)律师事务所魏珍珠广东德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维刚罗晓光魏珍珠【代理律所】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广东卓建(龙岗)律师事务所广东德培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卞祖真【被告】深圳中置钜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德谦实业有限公司;曾富豪;深圳晟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本院观点】卞祖真与中置钜业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装修交付标准》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权责关键词】欺诈撤销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关联性合法性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本院在审理(2020)粤03民终15814-15825号案件过程中,就涉案房屋是否能通天然气问题致函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龙岗分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出具《市燃气集团龙岗公司关于回复龙岗区申请燃气情况的函》(深燃龙岗函[2020]104号)称:1、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南联村仙岭居A座物业业主个人在2018年10月1日不能单独申请接通燃气,主要由于仙岭区A座无燃气共用管道及设施,不具备接通燃气的物理条件;2、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南联村仙岭居A座物业业主个人当前仍不能单独申请接通燃气,仙岭居A座的燃气施工工程仍处于施工状态,我司至今仍未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供气资料,该燃气工程属于老区改造自建项目,建设单位为深圳市森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余九洲诈骗判决书

余九洲诈骗判决书
幼儿园教育活动评价是在幼儿园教育活动中,对幼儿的行为、表现、发展等方面进行评估、反思和改善的过程。
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提高教育活动的质量,使教育活动更加符合幼儿的需求和特点。
在幼儿园教育活动中,评价主体取向的选择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首先,幼儿园教育活动评价的主体取向包括目标取向、过程取向和结果取向。
目标取向的评价主要是以预设的教育目标为依据,对幼儿的行为和发展进行评估。
过程取向的评价则关注幼儿在教育活动中的参与程度、学习态度和情感体验等方面。
结果取向的评价则注重幼儿在教育活动后的发展变化和实际成果。
在实际应用中,幼儿园教育活动评价应综合运用这三种取向,以达到全面、客观、有效地评价幼儿在教育活动中的表现和发展。
其次,幼儿园教育活动评价的具体方法与实践主要包括观察、记录、分析和反思等环节。
通过观察幼儿在教育活动中的行为表现,记录他们的发展变化,分析评价结果,教育工作者可以更好地了解幼儿的需求和特点,从而调整教育策略,改进教育活动。
同时,幼儿园教育活动评价还应注重幼儿、家长和教师的共同参与,使评价成为促进幼儿全面发展的有效手段。
最后,幼儿园教育活动评价的反思与改进是提高教育活动质量的关键。
教育工作者应根据评价结果,对教育活动的目标、内容、方法等方面进行深入反思,及时调整和改进,使教育活动更加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和个体需求,更好地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
总之,幼儿园教育活动评价的主体取向选择对于提高教育活动的质量和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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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廷贤票据诈骗案
被告人占廷贤,又名詹廷贤,男,1962年5月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兰溪市人,初中文化,原系浙江省金华市经贸实业有限公司业主,住金华市婪城区石榴巷6号。
1985年8月19日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1998年8月2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占廷贤犯票据诈骗罪一案,于20XX年2月1日以(1999)金中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占廷贤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被告人占廷贤不服,提出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子20XX 年4月19日以(20XX)浙法刑终字第1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6年10月,被告人占廷贤经人介绍与同案被告人王励平(已判刑)相识。
1997年2月,占廷贤要求王励平帮其开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王励平答应帮忙。
占廷贤又经人介绍与金华市五星实业总公司建材分公司经理金卫明取得,称其可以开出大额的银行承兑汇票,但开承兑汇票需要资金,要求金卫明先借其400万元。
金卫明提出要先开出20XX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然后,再借给占廷贤400万元。
1997年3月25日,被告人占廷贤携带一份空白的银行承兑汇票到遂昌找王励平,王励平又找到原遂昌建设工程公司的出纳项瑶俊,由占廷贤将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和一张写有汇票内容的纸条交给项瑶俊,项瑶俊即按纸条上的内容填上承兑申请人、收款人的名称、帐号、汇票金额800万元、承兑协议编号、交易合同号码等内容。
当日王励平、占廷贤两人先后持该份承兑汇票找遂昌建行的有关人员,要求加盖银行”汇票专用章”,均遭到拒绝。
同年3月28 目,王励平到遂昌县建行营业部以“遂昌县装璜材料总汇”为付款方办理了一份面额为1000元的银行汇票,以该份银行汇票上的印章为样本,请人私刻了“中国建设银行汇票专用章53077压数条码章”“、已拒绝为其盖章的银行工作人员”华清平“名章各一枚,加盖在由项瑶俊填好的8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上。
当天下午,王励平携带该银行承兑汇票到金华交给占廷贤,占廷贤又交给金卫明和金华县财务开发公司经理范忆东,要求以此伪造汇票抵押借款400万元。
范忆东提出要将承兑汇票拿到银行去验证一下,占开始不同意。
次日,范忆东未听从占廷贤的阻止,持该承兑汇票到金华县建行查询,该行工作人员告知,该汇票是假的。
范忆东把查询情况告诉占廷贤,占廷贤以该汇票是私下开出的,不要到对方查询为由,提出再去咨询,遂同范忆东等又到金华市开发区建行咨询,被告知票是真的,但要确定内容真伪需到开证行查验。
范忆东即同意借钱给占廷贤。
之后,金卫明与占廷贤签订如下协议:由金卫明向占廷贤提供前期资金400万元,占廷贤将800万元有效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抵押在双方共同指定的第三方;占廷贤承诺在收到4400万元的第一个星期内开出有效银行承兑汇票1000万至20XX万元等。
协议在订后,该承兑汇票由范忆东保管。
金卫明回到上海,从其与金华县财务开发公司在上海炒期货的帐户上,划出400万元汇到占廷贤指定的“金华市天顺物资有限公司”在金华农行婺城支行新华街分理处的帐号上。
4月3日,金卫明又提出只同意借帐220万元,占廷贤到农行婺城支行新华街分理处兑付了220万元,其余资金打回上海。
随后,占廷贤以转帐支票形式将此款分别归还金华剧院33万元、金华市财政局30万元。
至4月21日,占廷贤分少多次将余款157万元全部取出,用于挥霍。
后王励平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占廷贤来骗取借款的假银行承兑汇票、鉴定结论、抵押借款协议书等书证、证人证言、同案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占廷贤亦供认,足以人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占廷贤非法取得空白银行承兑汇票,伙同他人擅自填写汇票金额等内容后,将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用作抵押,骗取他人巨额钱款,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和票据诈骗罪,应从一重罪以票据诈骗处罚。
占廷贤犯罪情节非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应依法惩处。
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
审判程序合法。
考虑占廷贤实施票据诈骗得到同案被告人王励平的帮助,责任相对分散等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四条在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浙法刑终字第134号刑事裁定和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1999)金中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占廷贤的量刑部分;
二、被告人占廷贤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