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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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CBJ52

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CBJ52

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CBJ52--8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试行)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试行日期:1984年6月1日关于颁发《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等十四本设计规范的通知计标[l983]1659号根据原国家建委(71)建革设字第150号通知的要求,分别由水利电力部、机械工业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等十四本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这十四本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四年六月一日起试行。

十四本规范的名称、编号及其管理单位如下:一、《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DJ52-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研究院负责。

二、《工业与民用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CBJ53-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负责。

三、《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CBJ54-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负责。

四、《工业与民用通用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CBJ55-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

由机械工业部第七设计研究院负责。

五、《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CBJ56-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总院负责。

六、《建筑防雷设计规范》CBJ57-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总院负责。

七、《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cBJ58.83,由化工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化工部化工设计公司负责。

八、《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CBJ59-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华东电力设计院负责。

九、《工业与民用35千伏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CBJ60-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西北电力设计院负责。

《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65-83)

《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65-83)

《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65-83)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65-83第一章总则第1.0.1条电力装置接地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并应做到:保障人身与设备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

第1.0.2条电力装置接地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发展规划和地质特点,合理地确定设计方案。

第1.0.3条电力装置接地设计应节约有色金属,节约用铜。

第1.0.4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交通、电力、邮电、财贸、文教等各行业交流、直流电力设备接地设计。

第1.0.5条电力装置接地设计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2.0.1条为保证人身和设备的安全,电力装置宜接地或接零。

交流电力设备应充分利用自然接地体接地,但应校验自然接地体的热稳定。

能对地构成电流闭合回路的直流电力回路中,不得利用自然接地体作为电流回路的零线、接地线、接地体。

直流电力回路专用的中性线、接地体以及接地线不得与自然接地体有金属连接;如无绝缘隔离装置,相互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米。

三线制直流回路的中性线,宜直接接地。

第2.0.2条变电所内,不同用途和不同电压的电气设备,除另有规定者外,应使用一个总的接地体,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

注:本规范中接地电阻系指工频接地电阻。

第2.0.3条如因条件限制,按本规范的要求接地有困难时,允许设置操作和维护电力设备用的绝缘台。

绝缘台的周围,应尽量使操作人员不致偶然触及外物。

第2.0.4条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网,应装设能迅速自动切除接地短路故障的保护装置。

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的电力网,应装设能迅速反应接地故障的信号装置,必要时,也可装设延时自动切除故障的装置。

第2.0.5条低压电力网的中性点可直接接地或不接地。

当安全条件要求较高,且装有能迅速而可靠地自动切除接地故障的装置时,电力网宜采用中性点不接地的方式。

第2.0.6条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电力设备的外壳宜采用低压接零保护,即接零。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_GB50052_2009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_GB50052_2009

电气工程应用2010.2电系统设计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2]85号文“关于印发《二○○一~二○○二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及机秘标[2003]13号文“关于发送《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修订工作大纲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联合工程公司会同有关设计研究单位共同修订完成的。

中国联合工程公司为主编单位,参编单位有:中国寰球工程公司、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国家电力公司西北电力设计院和中建国际(深圳)设计顾问有限公司等4家单位。

经过近7年时间,在各级领导和各参编单位的共同努力下,规范修订组在研究了原规范内容后,经广泛调查研究和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先后完成了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和报批稿等阶段,《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修订工作已于2008年10月完成报批稿,2008年11月26日至28日在杭州中国联合工程公司召开了审查会。

会后规范组根据审查意见对规范的内容进行了慎重的修改,2009年7月上报主管部门,最后经有关部门审查定稿出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于2009年11月11日以第437号公告,批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为国家规范,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现行《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是原机械部第二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按照原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在原《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BJ52—83)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建设部于1995年7月12日联合发布,1996年5月1日起实施的。

从发布至今已经有14年了,规范的部分内容已经与当前的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技术进步不相适应。

因此,修订这本规范是十分重要的。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有:1.对原规范的适用范围作了调整;2.增加了“有设置分布式电源的条件,能源利用效率高、经济合理时”作为设置自备电源的条件之一;“当有特殊要求,应急电源向正常电源转换需短暂并列运行时,应采取安全运行的措施”;660V 等级的低压配电电压首次列入本规范;3.对保留的各章所涉及的主要技术内容也进行了补充、完善和必要的修改。

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doc 9页)

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doc 9页)

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doc 9页)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CBJ52--8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试行)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试行日期:1984年6月1日关于颁发《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等十四本设计规范的通知计标[l983]1659号根据原国家建委(71)建革设字第150号通知的要求,分别由水利电力部、机械工业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等十四本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这十四本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四年六月一日起试行。

十四本规范的名称、编号及其管理单位如下:一、《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DJ52-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研究院负责。

二、《工业与民用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CBJ53-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负责。

三、《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CBJ54-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负责。

四、《工业与民用通用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CBJ55-83,由机械工业部在编制过程中,曾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建国以来供电系统工程设计和实际运行经验,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并会同有关部门反复审查、修改后定稿。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供电系统设计应遵循的有关技术经济政策以及适用范围等主要原则、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供配电系统、电压选择和电压调整、功率因数、低压配电等。

鉴于本规范是第一次编制。

有些内容还有待于在今后工作中进行补充和提高。

在试行本规范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时,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研究院,并抄送我部设计研究总院,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机械工业部一九八三年十一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第三章供配电系统第四章电压选择和电压调整第五章功率因数第六章低压配电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供电系统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并应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电能质量合格、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

B042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

B042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

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BJ52-83试行)10.6.1总则供电系统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并应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电能质量合格、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

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扩建的可能。

应节约有色金属,并应认真贯彻以铝代铜的技术政策。

适用于工业、交通、电力、邮电、财贸、文教等各行业的新建工程的设计。

供电系统设计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10.6.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电力负荷应根据其重要性和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的程度,分为下列三级:a.一级负荷;a)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者;b)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者,如重大设备损坏、重大产品报废、用重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大量报废、国民经济中重点企业的连接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长时间才能恢复等;c)中断供电将影响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者,如重要铁路枢纽、重要通信枢纽、重要宾馆、经常用于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

b.二级负荷:a)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者,如主要设备损坏、大量产品报废、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较长时间才能恢复、重点企业大量减产等;b)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者,如铁路枢纽、通信枢纽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以及中断供电将造成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等大量人员集中的重要的公共场所秩序混乱者。

c.三级负荷:不属于一、二级负荷者。

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

两个电源的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a.两个电源之间无联系。

b.两电源间有联系,但符合下列要求;a)发生任何一种故障时,两电源的任何部分应不致同时受到损坏;b)对于短时中断供电即将产生后果的一级负荷,应能在发生任何一种故障且主保护装置(包括断路器,下同)失灵时,仍有一个电源不中断供电。

对于稍长时间中断供电才会产生后果的一级负荷,应能在发生任阿一种故障且保护装置动作正常时,有一个电源不中断供电;并且在发生任何一种故障且主保护装置失灵以致两电源均中断供电后,应能在有人值班的处所完成各种必要操作,迅速恢复一个电源供电。

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j

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j

《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65-83)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65-83第一章总则第条电力装置接地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并应做到:保障人身与设备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

第条电力装置接地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发展规划和地质特点,合理地确定设计方案。

第条电力装置接地设计应节约有色金属,节约用铜。

第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交通、电力、邮电、财贸、文教等各行业交流、直流电力设备接地设计。

第条电力装置接地设计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条为保证人身和设备的安全,电力装置宜接地或接零。

交流电力设备应充分利用自然接地体接地,但应校验自然接地体的热稳定。

能对地构成电流闭合回路的直流电力回路中,不得利用自然接地体作为电流回路的零线、接地线、接地体。

直流电力回路专用的中性线、接地体以及接地线不得与自然接地体有金属连接;如无绝缘隔离装置,相互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米。

三线制直流回路的中性线,宜直接接地。

第条变电所内,不同用途和不同电压的电气设备,除另有规定者外,应使用一个总的接地体,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

注:本规范中接地电阻系指工频接地电阻。

第条如因条件限制,按本规范的要求接地有困难时,允许设置操作和维护电力设备用的绝缘台。

绝缘台的周围,应尽量使操作人员不致偶然触及外物。

第条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网,应装设能迅速自动切除接地短路故障的保护装置。

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的电力网,应装设能迅速反应接地故障的信号装置,必要时,也可装设延时自动切除故障的装置。

第条低压电力网的中性点可直接接地或不接地。

当安全条件要求较高,且装有能迅速而可靠地自动切除接地故障的装置时,电力网宜采用中性点不接地的方式。

第条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电力设备的外壳宜采用低压接零保护,即接零。

如用电设备较少、分散,采用接零保护确有困难,且土壤电阻率较低,可采用低压接地保护。

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

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

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一、供电系统设计规范包括的内容:1.电力负荷计算:通过对工业企业或民用建筑的用电设备进行调查和分析,确定电力负荷的大小和分布情况。

负荷计算需要考虑设备的功率、运行时间、同时使用率等因素。

2.供电设备选型:根据负荷计算结果,选择合适的供电设备,包括变压器、开关设备、电缆等。

选型时需要考虑设备的额定电压、负荷容量、可靠性等因素。

3.供电系统结构设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供电系统的结构,包括主干线、支线、分支线路等。

结构设计需要考虑电力负荷的分布情况、供电设备的容量、线路的长度等因素。

4.线路敷设设计:根据供电系统结构,设计线路的敷设方案。

敷设设计需要考虑线路的安全性、保护措施、导线的截面积等因素。

5.接地系统设计:设计供电系统的接地系统,确保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接地系统设计需要考虑接地电阻的大小、接地体的材料和形式等因素。

6.配电柜设计:设计配电柜的位置、容量、布置等。

配电柜设计需要考虑设备的可靠性、通风散热、防火等因素。

7.电力保护设计:设计电力保护系统,包括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等。

电力保护设计需要考虑设备的可靠性、响应时间、安全性等因素。

二、供电系统设计规范的重要性:1.安全性:供电系统设计规范可以确保供电系统的安全运行,避免发生火灾、电击等事故。

2.可靠性:供电系统设计规范可以提高供电系统的可靠性,降低故障率,减少停电时间,确保用电的稳定供应。

3.高效性:供电系统设计规范可以提高供电系统的工作效率,减少能量损耗,提高能源利用率。

4.经济性:供电系统设计规范可以优化设备选型和线路敷设,降低设计和建设成本,提高供电系统的经济效益。

5.环保性:供电系统设计规范可以优化供电设备的能效,减少能源消耗,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三、供电系统设计规范的具体要求:1.遵守国家有关供电系统设计的标准和规定,例如《电气设计规范》、《供电系统设计标准》等。

2.对供电系统进行全面、准确的负荷计算和分析,确保负荷预测的准确性,避免超负荷运行。

GBJ65-83(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GBJ65-83(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试行日期:1984年6月1日关于颁发《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等十四本设计规范的通知计标[1983]1659号根据原国家建委(71)建革函字第150号通知的要求,分别由水利电力部、机械工业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等十四本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这十四本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自1984年6月1日起试行。

十四本规范的名称、编号及其管理单位如下:一、《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BJ52-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研究院负责。

二、《工业与民用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3-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负责。

三、《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GBJ54-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负责。

四、《工业与民用通用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J55-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七设计研究院负责。

五、《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J56-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总院负责。

六、《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J57-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总院负责。

七、《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J58-83,由化工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化工部化工设计公司负责。

八、《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9-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华东电力设计院负责。

九、《工业与民用35千伏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J60-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西北电力设计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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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
1
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CBJ52--8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试行)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试行日期:1984年6月1日
关于颁发
<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工业与
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等十四本设计
规范的通知
计标[l983]1659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71)建革设字第150号通知的要求,分别由水利电力部、机械工业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等十四本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
这十四本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四年六月一日起试行。

十四本规范的名称、编号及其管理单位如下:
2
一、<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DJ52-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
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研究院负责。

二、<工业与民用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CBJ53-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负责。

三、<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CBJ54-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
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负责。

四、<工业与民用通用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CBJ55-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

由机械工业部第七设计研究院负责。

五、<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CBJ56-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
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总院负责。

六、<建筑防雷设计规范>CBJ57-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
工作,由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总院负责。

七、<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cBJ58.83,由化工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化工部化工设计公司负责。

八、<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CBJ59-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华东电力设计院负责。

九、<工业与民用35千伏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CBJ60-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西北电力设计院负责。

3
十、<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CBJ1-83,由水利
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北京供电局负责。

十一、<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CBJ62-83,
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东北电力设计院负责。

十二、<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电气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CBJ63-83,
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西南电力设计院负责。

十三、<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过电压保护设计规范>CBJ64-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研究所负责
十四、<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CBJ65-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研究所负责
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七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7l)建革函字第150号通知,由原一
机部第八设计院会同全国各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

4
在编制过程中,曾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建国以来供电系统工程设计和实际运行经验,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并会同有关部门重复审查、
修改后定稿。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供电系统设计应遵循的有关技术经济政策以及适用
范围等主要原则、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供配电系统、电压选择和电压调整、功
率因数、低压配电等。

鉴于本规范是第一次编制。

有些内容还有待于在今后工作中进行补充和提高。

在试行本规范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时,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研究院,并抄送我部设计研究总院,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机械工业部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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