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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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1994年4月25日中国红十字会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国红十字会以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

第三条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第四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在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支持、资助和监督下,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有关的活动。

第五条中国红十字会参加国际红十字组织,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发展同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六条中国红十字会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

第七条中国红十字会的会徽为:金黄色橄榄枝环绕的白底红十字(印样附后)。

第八条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

第九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任务第十条红十字会的主要任务:(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二)开展备灾和救灾工作;(三)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和卫生知识的宣传;组织群众参加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工作;战时参与救护活动;(四)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负责红十字会的血站管理和检查指导;(五)开展中国非血缘关系骨髓移植供者动员、宣传、组织和数据检索工作;(六)开展人道主义社会服务活动;(七)兴办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社会福利事业及经济实体;(八)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九)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十)宣传国际人道主义法,进行国际间的友好合作和经验交流;(十一)依照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人民政府委托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一条中国红十字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红十字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地方红十字会推选的会员代表,与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及全国性社会团体协商产生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一)审查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二)制定修改《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三)选举中国红十字会理事会理事。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布《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布《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布《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布日期】2022.11.07•【文号】•【施行日期】2022.11.07•【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益捐赠正文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2022年10月28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第26次办公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红十字志愿者第三章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第四章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第五章激励与表彰第六章支持与保障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推动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保障红十字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推动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志愿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以下简称红十字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红十字志愿服务,是指遵循“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由红十字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人道服务。

第三条各级红十字会应当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社会需求为导向,遵循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履行法定职责,践行人道使命,按照不同的志愿服务领域分专业组建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

第四条坚持党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的领导,发挥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在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中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名誉,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六条各级红十字会应当把志愿服务作为开展人道工作的基本方式、重要载体和主要抓手,明确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责任部门或责任人,为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中国红十字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红十字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红十字会会员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2-10-05 13:38:00 |∙来源:本网 |∙作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红十字会会员管理,维护会员权利,充分发挥红十字会会员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红十字会会员入会的基本条件,会员的基本权利、义务等,依据《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红十字会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由会员所在地红十字会具体负责。

第二章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可以申请加入红十字会,经红十字会批准即为红十字会会员。

第五条红十字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公民以个人身份加入红十字会的为个人会员,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单位身份加入红十字会的为团体会员。

会员按照履行义务和交纳会费的多少分为普通会员、特别会员、永久会员。

第六条会员的权利:(一)参加红十字会的有关活动、会议及专业培训;(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对红十字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四)佩戴红十字标志;(五)有退会的自由。

团体会员的权利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行使。

第七条会员的义务:(一)学习、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传播国际人道法和红十字运动的基本知识;(二)遵守《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三)按期交纳会费;(四)完成红十字会交办的任务;(五)维护红十字会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会员的入会程序第八条会员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个人入会由所在地基层红十字会批准,单位入会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红十字会批准。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直接批准申请人为本级红十字会会员。

申请加入红十字会的个人,可到所在地(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校)基层红十字会领取并填写《中国红十字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登记表》,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报所在地基层红十字会审批。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国红十字会以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人类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

第三条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四条红十字会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与自己职责有关的活动;总会接受国务院管理,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管理。

第五条中国红十字会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运动确立的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统一及普遍七项基本原则,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六条中国红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参与国际红十字运动,发展同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七条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的工作。

第八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会址设在北京。

县级以上(含县)地方各级红十字会的会址设在同级政府所在地。

第二章会员第九条本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承认本章程的,可以申请加入红十字会,成为红十字会会员。

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在校学生加入红十字会的为红十字青少年会员。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集体加入红十字会的为团体会员。

第十条个人入会须提出申请,基层红十字组织批准,报县级以上(含县)红十字会备案,发给会员证,方可成为红十字会会员;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集体入会,由县级以上(含县)红十字会发给证书和标牌,方可成为红十字会团体会员;对红十字事业有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含县)红十字会可以直接接收为会员。

第十一条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会员有下列原因之一可以认为退会:(一)法人的撤销、合并、解散;(二)连续两年不参加红十字会活动;(三)不缴纳会费。

红十字章程

红十字章程

红十字章程第一章总规定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法》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会的称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简称“红十字会”。

本会是全国统一的人道救援、卫生和社会福利组织,是中国红十字运动的组织之一。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以人道主义精神为基础,以志愿服务为手段,为保障人类生命健康,促进人道文明,维护和平、发展、合作的事业而奋斗。

第四条本会的任务是:开展红十字运动;会员发展和组织建设;人道救援、卫生和社会福利工作的开展;国际人道主义合作工作、法律、学术研究及其他有利于实现本会宗旨和任务的工作。

第五条本会的工作原则是:人道主义、中立、无私、地域平衡、尊重文化差异和服务对象的自愿原则。

第六条本会的标志:红十字标志和红新月标志由本会独立使用。

其他机构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或使用类似的标志和名称。

第二章会员第七条本会具有会员制度,成年公民均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会员的权利:(一)参加本会的工作、活动;(二)参加本会的会员大会、会议,有表决权和被选举权;(三)享受由本会提供的服务;(四)有质询本会工作的权利。

第九条会员的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规章和决议,执行本会的决定;(二)积极参与本会的工作、活动;(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四)保守本会的机密;(五)维护本会的形象和声誉。

第三章红十字运动第十条本会开展红十字运动,以推行人道主义、医疗卫生、青少年发展、和平教育、防灾减灾、志愿服务等为主要内容,发挥红十字标志及其精神的作用,树立全民救援的意识。

第十一条本会在开展红十字运动过程中,坚持以志愿服务为基础,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组织和实施各类活动,提高社会意识和项目执行能力,促进红十字遍及全国、深入人民、服务社会。

第四章人道救援第十二条本会开展人道救援工作,着力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开展赈灾救援、应急医疗救护等活动,加大救援和减灾工作的宣传,提高公众的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三条本会的人道救援工作以志愿服务为特点,微观和宏观相结合,发挥专业和网络的优势,积极响应国家和社会的呼声,为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贡献自己的力量。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是国际红十字运动的成员。

第三条中国红十字会以发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人类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

第四条中国红十字会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普遍),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中国红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参加国际红十字运动,发展同有关国际组织和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六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简称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对外代表中国红十字会,对内指导全国红十字会的工作,会址设在北京。

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各级红十字会会址设在同级政府所在地。

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和全国性行业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分会。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的工作,下级红十字会向上级红十字会报告重要事项。

第七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红十字会机关工作人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

第八条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开展与自己职责有关的活动,接受人民政府的支持、资助和监督。

第九条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对为红十字事业做出显著贡献的集体、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会员、志愿者、捐赠者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给予表彰奖励;对为红十字事业做出重大贡献者,按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章职责与权利第十条红十字会在和平时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二)开展备灾救灾工作。

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储备救灾物资,建设和管理备灾救灾设施;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开展救护和救助工作;根据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由总会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在辖区内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援助,参与灾后重建;(三)开展应急救护和防病知识的宣传、普及、培训;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农村、学校和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和人群中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提高应急条件下的应急救助能力和水平;(四)建设和管理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开展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宣传动员、组织工作;(五)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推动工作,与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六)开展社会救助及相关服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10.31•【文号】主席令[第十四号]•【施行日期】1993.10.3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可以自愿参加红十字会。

第四条中国红十字会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依照中国参加的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红十字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有关的活动。

第六条中国红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发展同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七条中国红十字会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

第二章组织第八条县级以上按行政区域建立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全国性行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行业红十字会。

全国建立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第九条各级红十字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会长和副会长。

各级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中国红十字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红十字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红十字会会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红十字会会员管理,维护会员权利,充分发挥红十字会会员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红十字会会员入会的基本条件,会员的基本权利、义务等,依据《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红十字会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由会员所在地红十字会具体负责。

第二章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可以申请加入红十字会,经红十字会批准即为红十字会会员。

第五条红十字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公民以个人身份加入红十字会的为个人会员,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单位身份加入红十字会的为团体会员。

会员按照履行义务和交纳会费的多少分为普通会员、特别会员、永久会员。

第六条会员的权利:(一)参加红十字会的有关活动、会议及专业培训;(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对红十字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四)佩戴红十字标志;(五)有退会的自由。

团体会员的权利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行使。

第七条会员的义务:(一)学习、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传播国际人道法和红十字运动的基本知识;(二)遵守《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三)按期交纳会费;(四)完成红十字会交办的任务;(五)维护红十字会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会员的入会程序第八条会员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个人入会由所在地基层红十字会批准,单位入会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红十字会批准。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直接批准申请人为本级红十字会会员。

申请加入红十字会的个人,可到所在地(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校)基层红十字会领取并填写《中国红十字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登记表》,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报所在地基层红十字会审批。

申请加入红十字会的学校、医院、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单位,可到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红十字会领取并填写《中国红十字会团体会员入会申请登记表》,附经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的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等材料报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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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河镇红十字会职责与权利
一、红十字会在和平时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
(二)开展备灾救灾工作。

(三)开展应急救护和防病知识的宣传、普及、培训;组织群众参加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提高应急条件下的应急救助能力和水平;
(四)建设和管理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开展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宣传动员、组织工作;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推动工作。

(五)开展社会救助及相关服务工作。

在社区、农村中建立红十字服务站,对易受损人群进行救助,为困难群众提供服务。

(六)依法开展和推动遗体、器官(组织)捐献工作;开展艾滋病预防控制宣传和教育、关心爱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及其他人道救助工作;
(七)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和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八)宣传国际人道法、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
(九)依法开展募捐活动;在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并进行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自主处分募捐款物;
(十)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

二、执行人道主义救助任务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三、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佩戴红十字标志的人员和标有红十字标志的物资、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四、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为执行救助任务的需要,红十字会救援人员优先使用交通、通信等资源。

五、红十字会兴办的社会福利事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六、红十字会开展活动和宣传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积极支持。

红十字会会员申请及其权利、义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承认本章程,交纳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红十字会。

二、红十字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个人入会由本人自愿申请,经所在地基层红十字组织批准,报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备案,发给会员证,成为红十字会会员;对红十字事业做出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直接吸收为会员。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加入红十字会,须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批准,发给证书和标牌,成为红十字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单位应有专人负责红十字会工作。

三、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红十字会的有关活动、会议及专业培训;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红十字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佩戴红十字标志;
(五)有退会的自由。

团体会员的权利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行使。

四、会员的义务: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传播国际人道法和红十字运动的基本知识;
(二)遵守《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三)按期交纳会费;
(四)完成红十字会交办的任务;
(五)维护红十字会的合法权益。

五、会员退会,经原批准机关审核,收回会员证及标牌;个人会员退会的,需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自动退会:
(一)连续两年不参加红十字会活动;
(二)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
(三)团体会员法人撤销、合并、解散。

会员的会费交纳
一、申请人(单位)自获得入会批准之日起,即获得红十字会会员资格,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并按照《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按期交纳会费。

二、会费按年度进行交纳,入会时间不足1年的,按1年交纳。

个人普通会员的年度会费不低于10元;团体普通会员年度会费不低于1000元。

三、新入会的会员应在获得入会批准后的30个工作日内交纳当年会费。

四、会员会费由批准加入的红十字会组织收缴,会员会费收缴应开具合法收据。

会费的使用及管理按照《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执行。

红十字志愿者申请及其权利、义务
一、中外人士,不分职业、种族、宗教,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计报酬,均可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经过申请,成为红十字志愿者。

二、红十字志愿者分为登记志愿者和注册志愿者。

三、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为红十字志愿者注册审批机构;基层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经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授权,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志愿者登记、注册工作。

四、红十字志愿者的权利
(一)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
(二)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三)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四)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有退出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自由;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赋予的其它权利。

五、红十字志愿者义务
(一)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志愿提供人道服务;
(二)遵循红十字运动宗旨,积极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自觉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四)保护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他人隐私及其它依法保护的信息,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正确使用红十字志愿者标识,妥善保管志愿者证;
(六)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或其它违背红十字会宗旨和社会公德的行为。

南沙河镇红十字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及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镇红十字事业发展规划及相关规章制度,组织调查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
二、负责红十字会工作综合协调、会议组织、文电处理、业务统计、资料管理等工作;
三、负责落实红十字会的基层组织建设,发展个体会员及志愿工作者,组织开展具有红十字特色活动和会费收缴等;负责信息宣传和报刊征订工作;
四、负责对学校红十字工作的组织管理,组织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五、负责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的灾情调查与上报,拟定救灾方案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协助政府开展对最易受损害群体的人道领域的救助活动;
七、负责卫生救护培训工作,开展群众性初级卫生救护训练,组织群众参加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救助;
八、负责无偿献血及造血干细胞捐献的宣传及组织工作;
九、负责捐献遗体、器官的宣传、登记管理工作;
十、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预防艾滋病知识的宣传工作;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南沙河镇红十字会办公室领导小组
主任:周琪
副主任:张志远
成员:王季娟、陈允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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