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审查逮捕环节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机制的必要性及存在的问题
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刑事检察工作作为司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提起公诉和参与审判,保障了法律的公正与严肃。
然而,在实践中,刑事检察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原因包括严重依赖口供、不完善的证据链、不均衡的资源分配、执法人员素质低下等。
首先,刑事检察工作存在严重依赖口供的问题。
在一些案件中,检察官过分依赖嫌疑人或证人的证言,往往没有进行有效的调查和核实,导致案件事实未能真实反映,判决结果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这主要是因为在中国,刑事侦查的方式主要是以口供为主,不注重采集科学技术手段的证据,容易被被告人的虚假陈述所误导。
其次,刑事检察工作中的证据链不完善也是一个问题。
在一些案件中,检察机关往往只能凭借有限的证据,很难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被告人的罪行。
这一方面是因为调查过程中缺乏科学技术手段和专业知识的应用,导致对证据的收集和分析能力不足;另一方面是由于相关法律规定对证据收集的约束,限制了证据链的完善,例如对取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的排除。
此外,刑事检察工作中资源分配不均衡也是造成问题的原因之一。
在中国,一些地区基层检察机关的条件、人员和经费相对较差,导致办案质量和效率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与此同时,一些大城市或发达地区的检察机关则拥有更好的资源和条件,导致他们处理案件的能力和水平明显高于其他地区。
这种不均衡的资源分配,不仅导致刑事检察工作存在区域性差异,也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检察权的实施。
最后,刑事检察工作中执法人员素质低下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一方面,一些检察官在法律知识和专业能力方面存在不足,无法做到全面深入的审查和起诉工作。
另一方面,一些检察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和职务犯罪,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侵犯人权,等等。
这不仅损害了刑事检察工作的公信力,也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检察权的行使。
综上所述,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严重依赖口供、不完善的证据链、不均衡的资源分配和执法人员素质低下等。
关于完善我国审查逮捕制度的探讨

关于完善我国审查逮捕制度的探讨[摘要]学界对审查逮捕机制的异议由来已久,现行的审查逮捕制度确实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但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不在于权力配置,而在于权力正确实施的程序保障。
在这里笔者从法律规定的实然层面去探讨当下审查逮捕制度运作方式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审查逮捕;侦查监督;思考一、问题的提出学界对审查逮捕机制的异议由来已久,有学者认为我国逮捕制度的根本缺陷在于没有建立司法审查与司法救济机制,对逮捕实行司法审查应成为对审查逮捕机制改革的方向。
①无疑,任何法治国家的审前羁押制度都面临着如何实现制度本身合理化,在这里笔者并不试图在“宪政”的视角下对检察权的配置问题做一些制度层面上的应然设计,而是从法律规定的实然层面去探讨当下审查逮捕制度运作方式存在的问题。
当前审查逮捕制度运作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1.缺少对自侦案件审查逮捕的程序性制约。
2.书面审查的逮捕方式带来的批捕决策信息来源的单方面化。
检察机关原则上只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及其卷宗材料或者自侦部门移送的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及其卷宗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3.救济方式的单向性导致犯罪嫌疑人缺少程序参与及救济的机会。
二、逮捕功能及其异化可能的考察与反思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逮捕功能异化的危险,案件承办人片面理解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往往将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置于“防止社会危险性发生”之前予以考虑作为逮捕的首要功能,对保护性功能有所忽视,这种对逮捕功能错误认识导致一些检察机关对逮捕的审查把关偏重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判断,而对于“逮捕必要性”、“采取其他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条件审查不严,甚至不做审查。
这导致检察机关在对逮捕条件的把握上,常常忽视“有逮捕必要”这一条件,致使不符合慎用逮捕措施的刑事政策,侵害了部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偏离了逮捕制度的司法审查特征和立法本意。
对现代逮捕的功能有理性、科学的认识,摆脱落后的、陈旧的刑事诉讼观念枷锁的束缚是完善现行审查逮捕制度的前提。
试议逮捕必要性的审查

捕的条件要求 ,应当予 以逮捕 ” “ 。除此之外 , 还明确 了三种“ 予逮捕 ” 应 的特殊情形 : 一是有证据证 明有 犯罪事实 ,可能判处 1 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的 ; 0 二
是 有 证 据 证 明有犯 罪 事 实 , 能判 处 徒刑 以上 刑 罚 , 可 曾经 故 意 犯 罪 的 ; 是 有证 据证 明有 犯罪 事 实 , 能 三 可
证、 预测 风 险 、 合考 察 。 于有 严重 社会 危险性 而有 综 对
3 . 在逮捕必要性审查中, 要严格贯彻 宽严相济的刑
事司法政策。 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贯穿到案件
审查 中, 对一些危 害国家安全犯罪 、 暴力犯罪 、 累犯 、 惯犯等要坚决予以打击 ,应纳入确有逮捕必要的范 畴。但对于一些可以介于捕与不捕之间的案件 , 我们
捕 必要 性 的 规定 过 于笼统 。实践 中因为对 “ 会危 险 社
听取律师意见等规定 ,使本应是 司法程序的审查逮 捕带有明显 的内部行政化审批色彩 ,不利于切实有 效地保 障人权。修改后 的刑诉法不仅明确检察机关 审查逮捕可 以讯 问犯罪嫌疑人 ,听取辩护律师的意 见。 而且明确可 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 , 加强 了检 察机关对证据的审查 , 准确适用逮捕措施 。
根据犯罪嫌疑人犯罪性质以及是否多次犯罪、 连续犯
罪、 累犯等判断。 是否存在继续犯罪、 连续犯罪或者再 据材料。 检察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移送 , 经认真审查 , 次犯罪的可能性。 符合罪行危险性和人身危险性条件 认 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 的。 即应当认为该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认定 是否有逮捕必要 , 仅仅考察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不 的, 当不予批准逮捕 , 应 并向侦查机关 阐明不捕的理
《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完善研究》范文

《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完善研究》篇一一、引言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是刑事司法体系中的关键环节,其目的是确保被追诉人的人身自由在法律框架内得到合理保障。
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取得了显著成就,但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仍存在一些亟待完善的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现状、问题及完善对策,以期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现状目前,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主要依据《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进行。
该程序主要包括审查决定、执行和救济等环节,旨在确保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该程序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三、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存在的问题(一)审查标准不明确当前,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标准不够明确,导致法官在审查过程中存在主观性和随意性,难以保证审查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二)审查程序不透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不够透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和不当羁押。
(三)救济途径不完善被错误羁押的当事人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导致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四、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对策(一)明确审查标准应制定明确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标准,包括被追诉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性质、证据情况等因素,确保法官在审查过程中有明确的依据。
(二)加强程序透明度应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透明度,建立公开、公正的审查机制,并设立有效的监督机制,防止权力滥用和不当羁押。
(三)完善救济途径应建立完善的救济途径,为被错误羁押的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和救济措施,保障其合法权益。
(四)强化司法人员培训加强司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法律意识,确保其在审查过程中能够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
五、结论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完善对于保障被追诉人的人身自由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明确审查标准、加强程序透明度、完善救济途径以及强化司法人员培训等措施,可以有效提高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这不仅有助于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和社会稳定。
浅议我国逮捕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浅议我国逮捕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摘要:逮捕是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保证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由专门的国家机关采取的强制羁押措施。
在我国,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逮捕制度存在着诸多缺陷,本文通过对我国逮捕制度的缺陷进行分析,试图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逮捕证明标准逮捕作为一项强制措施,为在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从我国具体立法与司法实践来看,我国的逮捕制度仍存在着一系列缺陷。
一、我国逮捕制度存在的缺陷(一)审前羁押时间过长审前的羁押时间包括拘留、审查逮捕和逮捕后的羁押时间。
拘留是一种逮捕前的强制措施,法律规定最长时间为37天,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申请延长到37天的最长拘留时间的案例比比皆是,而犯罪嫌疑人逮捕后被羁押时间则更为漫长,有些案件在符合一定条件时还可以多次延长。
在国外,审前羁押时间则要短很多,例如日本,审前羁押时间一般是10-20日,最长仅可延长至25日。
(二)逮捕的审查决定主体多元国外通常把逮捕决定权只赋予法官,我国刑事诉讼法则规定,检察院和法院都可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
由于批捕主体和执行主体的多元,导致了逮捕标准把握上的不一致,在执行上也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容易造成司法不公。
(三)逮捕目的认识上的偏差从逮捕的目的看,国外大多数国家把逮捕的目的限于临时性强制措施上。
逮捕仅仅是对犯罪嫌疑人实行初期的强制措施,具有在法定期间内暂时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法律作用,并非作为一种普遍使用的侦查措施。
逮捕存在的正当性仅在于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我国逮捕制度的目的与国外的规定存在很大不同,除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外,更主要的目的则是为了在羁押过程中收集证据,变相延长羁押时间。
尽管这种手段有时非常有效,但它是以牺牲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权利的权利为代价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式,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逮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为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逮捕工作,有效解决逮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严格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6年8月联合部署开展了对2005年逮捕工作的专项检查。
从检查情况看,逮捕工作中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一、部分案件公安机关报捕质量不高。
2005年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不捕率达9%,而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复核的占不捕人数的5.7%,检察机关经复议复核改变原决定的占复议复核人数的12.9%,说明公安机关报捕案件质量不高。
究其原因:一是有的公安干警证据意识不强,没有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及时、有效地收集和固定证据,重破案,轻取证;重言词证据,轻其他证据;重有罪证据,轻无罪证据;重单个证据收集,忽略证据间的关联性。
二是有的公安机关为了缓解社会压力、转移矛盾,对一些明知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向检察机关报捕,既加重了检察机关的工作负担,加大了诉讼成本,也使不捕率居高不下。
三是公安机关预审部门撤销后,缺乏对错案有效的审查、纠正机制,报捕案件质量普遍下降。
四是有的地方公安机关的量化考核机制不科学,将破案率、逮捕人数作为重要量化指标。
二、部分案件检察机关掌握逮捕条件过严或过宽。
2005年经复议复核改变原不批捕决定的占12.9%,反映出在办案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检察院以起诉条件代替逮捕条件的问题。
究其原因:一是有的检察院在不诉率、判无罪率等量化考核指标及国家赔偿的压力下,人为提高逮捕门槛,造成一些案件该捕不捕。
二是有的公安机关对批捕案件往往不再继续侦查,而直接移送审查起诉,使有的检察院认为若不在审查逮捕时从严掌握,会导致捕后不诉、判无罪,因而提高了逮捕标准。
三是个别检察干警存在怕办错案的思想顾虑,自觉不自觉地把逮捕标准等同于起诉标准。
而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环节把关不严的问题也同样存在,在2005年捕后未追究刑事责任(包括捕后撤案、不起诉、判决无罪等)的案件中,确实有一部分是根据审查逮捕时的证据情况就不应当作出批捕决定的案件。
审查批捕阶段如何排除并处理证据中存在的问题

审查 批 捕 阶段 如 何 排 除 并处理证 据 中存在 的问题
文◎ 艳 萍 顾
句 - 一 导 致错 案发 生 的不仅仅 是 非 法证 据 同时 也 有瑕疵 证据 、 假证 据 、 虚 主要 证据 矛盾 未 予排 除及
话 证据不足等原 因, 审查逮捕这个重要诉讼环节及时审查排除证据 中存在 的问题 , 在 正确把握证明 导 读 标 准 , 能更 有效地 杜 绝 错案 。 才
为常见的 : 同一 犯 罪 嫌 疑 人 前 后 笔 录 复 制 类 同 、 案 不 同
批 捕 , 则 , 宜定 罪 。 于 重 大刑 事 案 件 如 此 , 于普 否 不 对 对 通 刑 事 案 件 亦应 如 此 。 [ 案例 一 ] 罪嫌 疑 人 汪 某 某伙 同闪 某 ( 犯 已被 判刑 ) 、
在 审查 逮 捕 阶段 及 时 发 现 证 据 中存 在 的 问题 .予 以及
除 。 未 规定 对证 据 中存 在 其 他 问题 予 以 排 除 : 注 重 却 只
证 据 的程 序 合 法化 审查 而 忽 略 了证 据 内容 的 实 体性 审
查 , 《 理死刑案件 证据规定》 而 办 中对 证 明 标 准 及 每 一
李 某 ( 逃 ) 过 预 谋 , 以租 车 为 由 , 陆某 驾 驶 的 白 在 经 在 将
同犯 罪 嫌 疑 人 笔 录 复 制 类 同 ; 问 时 间 过 长 , 一 份 讯 讯 如
问 笔 录从 零 晨 2时 开 始 到下 午 1 4时结 束 。 明显 涉 嫌 非
法 讯 问等 等 瑕 疵 证 据 :体 现 在 鉴 定 结 论 中则 是 鉴 定 结
种 证 据 的 要 求更 为详 尽 具 体 ,也 应 适 用 于 普通 刑事 案 件。 司法 实 践 中导 致 错案 发 生 的 。 不仅 仅 是 非 法 证据 造 成 的 , 时 , 有 瑕 疵 证 据 、 假 证 据 、 要证 据 相 互 矛 同 也 虚 主 盾 没 有 排 除 、 据 不 足 及 错 误 适 用 法律 等原 因 ( 文 暂 证 本 不 论 此 因 素 ) 成 的 , 且 在 普 通 刑事 案 件 中真 正 能 查 造 并 证 确 属 非法 证 据 的并 不 多 见 .而 其 它 四种 情 形 的证 据 问题 却普 遍 存 在 。 以上 四种 情 形 证 据 问 题 除瑕 疵证 据 外 从 字 面 就 可
刑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刑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一、引言刑侦工作是维护社会安全和法律公正的重要环节,它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对司法制度的信任。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司法效能,更有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刑侦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取证不规范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取证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发现,取证存在以下问题:1. 缺乏科学技术手段支持:随着科技的进步,很多犯罪行为都具有高度复杂性和隐蔽性。
传统的取证手段无法满足对新型犯罪形式有效打击的需求。
2. 取证链条不完整:有些案件由于缺乏敏锐洞察力或者调查失误而造成关键证据不齐全或者断层。
这不仅会给案件审理带来困扰,还容易导致错误定罪。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建议:1. 加强科技手段的引入:通过借助现代科技手段,例如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工具,提高刑侦取证的效率和准确性。
同时,需要加强对民警的科技培训,提升其科技应用水平。
2. 建立完善的案件质量检查机制:通过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取证过程中的操作规范和方法论的指导与监督。
同时鼓励并支持民警参与专业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调查能力。
三、审查不严格审查是决定案件是否进入司法程序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 审查标准不一致:由于各地区对于刑事案件的认定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导致在不同地区之间形成了判例“悬殊”,这影响了公正审理。
2. 审查流程不透明:有关审查流程和标准缺乏明确细化的规定,容易给执法者留下主观空间,并有可能导致滥用职权或者失职渎职行为。
为解决以上问题,我们建议:1. 统一刑事案件认定标准:通过完善现有法律的基础之上,进一步统一刑事案件认定标准,降低被告人在不同地区审理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
2. 建立透明的审查流程:制定明确的审查程序和标准,并对其进行公开,使执法者和公众都能够清楚了解整个审查过程。
同时,建立监督机制,对执法人员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审查进行评估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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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审查逮捕环节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机制的必要性及存在的问题
发表时间:2011-12-07T16:50:44.877Z 来源:《时代报告》2011年9月上期供稿作者:申颖颖
[导读] 近日,备受关注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被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隔15年,刑事诉讼法迎来第二次大修。
申颖颖
(安阳市殷都区检察院河南安阳 455000)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41-1413(2011)09-0000-01
摘要: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检察院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日渐由个别试点走向全面铺开。
实践证明,在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这一工作机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应当得到推广,但也存在不少问题。
因此需要广大检察机关尤其是侦查监督工作者的进一步实践和努力。
关键词:审查逮捕;讯问;必要性;问题
近日,备受关注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被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隔15年,刑事诉讼法迎来第二次大修。
关于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环节的规定,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犯罪嫌疑人要求当面陈述的,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有这三种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在本修正案草案提出之前就已经开始实行这一制度,河南省各级检察机关更是坚持每案必问的原则,每一起审查逮捕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检察官都要对每名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并制作讯问笔录,保证每名犯罪嫌疑人都获得向检察院人员当面陈述案件事实的机会。
不仅如此,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时严格依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一般为父或母)到场参加讯问,以起到感化教育作用,更好地维护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一、审查逮捕环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必要性
逮捕作为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是司法机关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并将其羁押在一定场所的司法行为。
因此,在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案件中,既要对公安机关报送的案件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也要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讯问,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
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防止逮捕权滥用,确保批捕质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1、侦查监督部门处于法律监督的前沿阵地,侦查监督的三项职能的全面履行,直接关系到人权保障落实,而提审犯罪嫌疑人,则是落实侦查监督的重要一环。
司法实践中审查逮捕环节讯问犯罪嫌疑人也经历了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我国刑诉法第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但刑诉法对检察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未作出具体规定。
1997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97条规定,审查逮捕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不另行侦查。
在审查批捕中如果认为报请批准逮捕的证据存有疑问的,审查逮捕部门可以复核有关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
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第二项明确要求审查批捕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但是从该规定出台的背景来看,该规定的主旨在于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问题。
2010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成为审查逮捕部门今后开展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的法律依据。
2、审查逮捕环节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司法属性的具体体现。
审查逮捕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而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审查逮捕是一种司法审查,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既认真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卷材料,听取侦查人员的意见,又要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申辩及其委托律师的意见,做到兼听则明,居中裁断,最终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审查逮捕环节的应有之义。
3、审查逮捕环节讯问犯罪嫌疑人有利于全面复核证据,防止错案发生。
审查逮捕需要对公安机关报送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和复核,而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又称口供,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是证明犯罪事实最直接证据,检察人员除了要审查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证据外,还应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而对该证据的审查主要途径就是讯问犯罪嫌疑人。
承办人在全面阅卷、熟悉案情的基础上,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可以最大限度的获取与案件有关的信息。
4、审查逮捕环节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深入掌握案情,查清和消除矛盾点,确保案件批捕质量。
一方面,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可以核实案件疑点和矛盾点,全面核实案件证据,另一方面,与犯罪嫌疑人面对面的讯问和交谈,通过犯罪嫌疑人的语气、语速、表情,可以进一步了解其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动机、悔罪表现、精神状态等信息,从而更准确把握每一起案件的逮捕必要性,从这个角度来说,讯问犯罪嫌疑人也就是我国古代司法制度所说的“色听”。
5、审查逮捕环节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重要途径。
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案件的同时,还承担着侦查监督和立案监督的重要职责。
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及时发现漏罪漏犯,及时追捕追诉,纠正随意改变强制措施的现象,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特别是刑讯逼供行为。
二、审查逮捕环节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对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环节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已探索和开展多年,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对审查逮捕阶段是否应当讯问及如何讯问存在一些不同的认识。
有人认为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没有法律依据,有人认为讯问是侦查措施,审查逮捕不应当讯问,有人担心审查逮捕时讯问犯罪嫌疑人容易造成翻供,影响办案效果,有人认为审查逮捕期限较短,开展讯问工作费时费力,增加了工作量。
还有部分办案人员认为只要审查公安机关报送的案卷材料即可,无需提审犯罪嫌疑人。
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流于形式,而没有真正发挥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作用。
二是过分依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部分办案人员仍然将口供视为“证据之王”,把提审作为查清犯罪事实的唯一依据,在提审时事无巨细,使审查逮捕阶段的提审成为了检察人员的“二次讯问”,浪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
三是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
近年来,审查批准逮捕案件大幅增长,加之有办案资格的检察官人少、现代化办案装备水平低、提审路途时间过长、车辆紧张等客观情况,确保每案必提确实困难重重。
以笔者所在的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为例,侦查监督科现有干警4名,2010年受理审查批准逮捕案件159件251人,除去法定节假日,平均每3.14个工作日要办结一起案件。
每一起案件都要审阅案卷、制作审查
逮捕案件意见书,再加之要亲自到离检察院三十多公里的看守所讯问犯罪嫌疑人,可见审查逮捕工作量之大。
有时承办人不得不多起案件一起提审或者几名承办人共同提审,在提审时间上不一致,容易造成提审质量不高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