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干部问责制度守则
集团问责管理制度

集团问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内部管理制度,提高集团整体运行效率,保障集团各部门和员工的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集团是指由若干公司或机构合并组成的大型企业集团。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内部各部门、子公司和员工。
第四条集团问责管理制度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要求,对集团内部各部门和员工进行问责管理的制度。
第五条集团董事会为集团的最高权力机构,具有对集团的决策、监督和执行权。
第二章问责机制第六条集团设立问责委员会,负责对集团内部各部门和员工进行问责管理。
第七条问责委员会由董事会各成员组成,董事长兼任委员会主任。
第八条问责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对各部门和员工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和问责。
第九条问责委员会根据工作评估结果,对表现优秀的部门和员工进行奖励,并对表现不佳的进行问责处理。
第十条集团设立问责档案,对各部门和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详细记录。
第三章问责内容第十一条问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工作业绩:对各部门和员工的工作业绩进行定期评估,对表现优秀的给予奖励,对表现不佳的进行问责处理;(二)廉洁自律:对各部门和员工的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纪者进行处理;(三)权责明晰:明确各部门和员工的工作职责和权限,对违反职责和权限的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问责处理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一)通报批评:对工作不到位、表现不佳的部门和员工进行口头或书面批评;(二)责令整改: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和员工责令其立即整改;(三)调整岗位:对表现不佳的员工进行岗位调整;(四)停职检查:对违纪违法的员工停职进行检查处理。
第十三条问责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员工通报,并做好记录。
第四章问责程序第十四条问责程序应当符合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一)工作评估:定期对各部门和员工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二)问题发现: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三)问责处理:根据工作评估结果和问题情况对部门和员工进行问责处理;(四)录入档案:将问责处理结果录入问责档案,做好记录。
公司中层领导干部问责制度

公司中层领导干部问责制度1 总则1.1 为推进和完善中层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强化中层领导干部积极正确履行职责,增强中层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提高其执行力、管理效能和工作效率,转变工作作风,结合公司实际,特修订完善本制度。
1.2本制度所称问责制,是指公司中层领导干部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以致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或者损害公司或其他部门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或因公司中层领导干部举止、行为、言语不端,对公司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公司予以过问、监督并追究责任的制度。
1.3本制度问责条件中的经济损失界定如下: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损失属轻微经济损失;2000~5000(含5000元)的损失属重大经济损失;5000~10000元(含10000元)的损失属特大经济损失;10000以上的损失属严重经济损失。
1.4 问责对象为公司任命的中层领导干部(即公司班子成员以外的领导干部)。
1.5问责制度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追究过错与承担责任相适应,追究责任与改进补救相结合”的原则。
1.6问责工作在公司党政的统一领导下,由人力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2 问责情形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实施问责。
2.1 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致使工作推行不畅或影响公司整体工作部署的:(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措施不力,完不成公司下达的经营指标、生产指标以及安全生产、党风廉政建设等各项要求,影响公司整体工作目标任务实现的;(2)对公司党政决策、决定或重点工作计划拒不执行的;(3)执行不积极主动,推诿懈怠、消极应付,不能按时完成又无信息反馈和正当理由的;(4)执行有偏差又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5)对公司下达督办事项不办理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以及结果未达到规定要求,造成较坏影响的;(6)未按照职责权限、程序或时限进行决策或审批,造成工作贻误或经济损失的。
集团公司问责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问责管理制度集团公司问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问责管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最大限度减少失职行为的发生,保障生产经营秩序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问责对象包括具有管理、技术决策权限或处在管理、技术关键岗位或对生产经营有一定影响的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问责,是指对员工违反法律法规、集团规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失职、渎职行为给予的责任追究。
第四条问责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依规、失责必究。
依据法律法规、集团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失职人员,必须追究相应的责任。
(二)问责必严、责罚适当。
问责工作应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依规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分层分级、落实责任。
问责工作应按照经营管理权限及职能职责,分层分级开展职责权限管辖范围内的责任追究工作,层层建立健全问责制度规范,把问责落实到经营管理各个环节。
(四)惩教结合、纠建并举。
在严肃问责的同时,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及时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健全问责工作长效机制,最大限度减少失职行为的发生。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第五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应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一)对法律法规、集团规章制度或决议决定,未贯彻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二)对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不负责、不担当的,或职责权限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管理松懈、问题突出、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的;(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公司投资、购销、生产运营、财务状况、职工权益、企业名誉等方面造成损害的;(四)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职责范围内发生各类事故、事件、案件的,或对发生的各类事故、事件、案件未按规定报告和处置的;(五)对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的,或发现重大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的;(六)不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不作为、乱作为的,或对重点工作不落实、落实不力、推诿扯皮的;(七)违反集团公司相关保密规定,泄露秘密的;(八)发生相关专业管理问责细则规定的失职情形的;(九)其他失职、渎职应当问责的情形。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和问责制度是指一种组织内部的管理制度,用于处理公司成员违反职责或造成损失的情况,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集团公司责任追究和问责制度的要点:
1. 确定责任主体:制度明确确定了责任主体,一般包括高层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员工等。
2. 规定违规行为和责任范围:制度规定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职责和职业道德的行为,并明确了不同责任主体的责任范围。
3. 确定问责方式和程序:制度指导如何对违规行为进行问责,包括调查、审查和决定问责的程序、权限和程序等。
4. 确立问责机构和责任人:制度明确指定问责机构和责任人,负责执行问责工作,通常是公司内部的监察、纪律和人事部门。
5. 确定问责措施和惩罚办法:制度规定了违规行为的惩罚措施和处罚办法,例如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
6. 强调公平、公正、透明原则:制度强调所有问责事项都应按照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进行处理,确保问责工作的公信力和效力。
7. 定期回顾和修订:制度规定了定期回顾和修订制度的程序,以适应公司内外环境的变化和需要。
总而言之,集团公司责任追究和问责制度是为了强化公司内部管理和监督,促进员工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确保公司的稳定发展和利益最大化。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范文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内部管理,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发展,明确责任追究与问责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内部各级管理人员及员工。
第三条集团公司领导班子负有最终责任,对公司整体运营和决策负责。
第四条集团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都应坚守本职、勤勉尽责,坚决执行集团公司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第五条落实追责和问责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流程,由集团公司制定相关制度。
第二章追责第六条集团公司在进行责任追究时,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层层递进,先追责个人,再追责机构。
第七条追责个人的具体流程如下:(一)责任事实调查,要认真开展客观公正的事实调查,建立真实、全面、准确的责任事实证据档案;(二)责任认定,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事实进行认定,明确责任人;(三)追责告知,以书面形式向责任人告知追责决定,明确具体责任及追责的方式和途径;(四)追责处理,对责任人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诫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辞退等。
第八条追责机构的具体流程如下:(一)责任事实调查,要认真开展客观公正的事实调查,建立真实、全面、准确的责任事实证据档案;(二)责任认定,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事实进行认定,明确责任单位;(三)追责告知,以书面形式向责任单位告知追责决定,明确具体责任及追责的方式和途径;(四)追责处理,对责任单位采取相应的制度纠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组织调整、责任追究、经济惩罚、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等。
第三章问责第九条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对集团公司整体运营和决策负责,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监督。
第十条集团公司董事会对集团公司领导班子的工作进行监督,当领导班子在公司运营管理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违规行为时,董事会有权向领导班子问责,包括但不限于表决不通过其职务安排等。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部门和岗位对下级部门和岗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当下级部门和岗位在业务操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违规行为时,上级部门和岗位有权向其问责,包括但不限于批评指导、责令整改等。
集团公司领导人员问责暂行规定

(二) 违反组织纪律和组织原则,不执行民主集中制,在领 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拉帮结派,搞山头主义、建小圈子;重 大 问题不请示不汇报,擅作主张、我行我素,超越权限办事,先 斩后 奏;不服从组织决定,搞本位主义,欺骗组织,对抗组织; 擅自脱 岗离岗,不经报告私自出国境,重大问题不如实、不按时 向组织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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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四) 未落实权力制约责任,不按照党章、公司法和企业章
程履行职权,对上级精神以及管党治党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 贯
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
(五) 未落实惩治腐败责任,私自扣留信访举报件,对本单
位、本部门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污、贿赂、职务侵占、挪
(五) 违反领导干部履职待遇规定。违规配备秘书;违规多 占住房;设置个人定额公款消费;公款办理理疗保健卡、运动健 身 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公款购 买百 科全书、中外名著、古籍文献等与工作无关的装饰性图书; 公款支 付应由个人支付的培训费;超标准、超编制配备公务用车; 违规借 用、占用下属单位车辆;调离原工作单位带走车辆;公车
用公款、失职渎职等行为,或其他违反勤勉履职、廉洁自律有关 规
定的行为。
第八条各级纪委和执纪监督人员,在履行党风建设和反腐 败工
作监督责任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实行问责:
(-)未落实协助协调责任,对党委(党组)交办的党风建 设
和反腐败工作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 督促
落实,或者拒不办理;
第二章问责形式 第五条问责形式分为: (一)警示诫勉:口头警告、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
公司干部问责规定

干部问责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问责形式
第三章问责情形
第一节经营管理工作问责情形
第二节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问责情形第四章责任界定
第五章问责适用
第六章问责程序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促进领导干部遵纪守法、勤勉敬业,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及《***集团有限公司领导人员问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干部”是指:
(一)公司总部领导班子成员;
(二)公司总部部门正、副职级人员;
(三)子公司经营班子成员、党(总)支部书记。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问责”,是指在公司党委领导下,由有关部门对违法违规违纪、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干部,按照职责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做出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后,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条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形式
第五条问责形式分为:
(一)警示教育:口头警告、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二)组织处理: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调离岗位、降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
2024年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二篇)

2024年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根据提供的内容,以严谨、稳重、理性、官方的语言风格进行改写如下:第一条,各级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有明确的领导责任。
具体而言,全面负责生产的负责人需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则对其所管辖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而分管其他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则需对其所分管业务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责任,并对其业务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园区将严格遵循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由园区安委会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及时、深入的调查,以明确事故性质并确定事故责任。
对于涉及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事故调查组将提出具体的行政责任追究建议,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上级相关部门的同意后,提交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若需给予党纪处分的,则提交相应党组织部门处理。
对于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防范措施存在疏漏,或是经公民、法人检举、控告、投诉的普通案件,将由安监办联合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问责小组,对相关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报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后续处理。
第五条,接受行政问责的责任人员应严肃对待联合问责小组的询问,需全面、细致地阐述问责事项的发生经过、原因及已采取的或计划采取的整改措施。
同时,责任人员应积极主动地采取有效措施,以补救和纠正问责事项所带来的影响。
整改完成后,责任人员应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给联合调查问责小组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和责任追究的实施将依据不同适用对象的责任性质和情节轻重进行区分。
对于情节较轻的,将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处理;情节较重的,将在园区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等行政处分。
对于非管理权限内的责任人,将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若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且情节较轻的,将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处理;情节较重的,将在园区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一)未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相关指示、命令、规定的;(二)未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将安全生产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的;(三)未及时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整治工作,或规章制度不健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等保障体系未落实的;(四)未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导致相关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的;(五)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违规办理企业申报事项,或未及时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六)对检查、监管部门提出的检查意见或整改指令逾期未改或整改不力的;(七)未按规定提取、缴纳安全生产费用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安全经费保障不足,直接影响安全生产工作的;(八)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举、控告、投诉的重要情况不及时解决,或在一个月内接到两次以上同类投诉而未对被监管对象存在的隐患或问题采取有效监管措施的;(九)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安全隐患未立即采取防范措施,也未及时报告有管理权限的上级政府或部门的;(十)其他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或监察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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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文件XX文[2010]023号签发:XXX干部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完善干部行政管理监督机制,防止和减少管理过失,提高干部管理效能和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干部问责制度,是指集团对中高层管理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其所管理的单位或团队工作秩序混乱、效能低下,损害公司利益或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或管理干部举止不端,在社会上对公司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予以过问并追究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部门及各级单位全体干部。
第四条集团行政管理中心为集团干部问责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问责程序启动、问责调查组织、责任追究提议、处罚执行及整改跟进工作;集团资财中心审计监察为问责程序调查部门,协助行政管理中心推进相关工作。
第二章问责的范畴第五条管理干部应当严格履行规定的职责,认真完成集团交办的各项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和流程执行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条管理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制度问责:(一)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致使工作推行不畅或影响集团整体工作部署的:1.无正当理由,未完成集团各项制度、规定中明确指明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或未认真执行集团的指示、决策和交办事项的;2.履行或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集团重要工作未能按时完成,影响全局工作安排的。
(二)责任意识淡薄,致使公共利益或员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1.在重大突发事件等事关集团利益、员工合法权益的紧急时刻,拖延懈怠、推诿塞责,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理的;2.经营管理活动中,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3.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情况、重要数据的。
(三)违反规定程序,盲目决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1.重大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2.随意安排使用资金、集团资产,造成资金浪费或资产流失的;3.违规采取重大行政措施,导致员工大规模投诉,或引发其他社会不良影响,损害集团形象的。
(四)管理不严、监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1.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性文件与上级单位政策相抵触,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或员工合法权益的;2.管理效率低下,工作态度生硬,工作质量差,员工反映强烈的;3.监督管理不力,致使所管理的工作人员多次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4.指使、授意他人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5.对员工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包庇、袒护或纵容的。
(五)在商务活动中损害集团形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1.在投资、融资、业务合作等商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集团规定执行,或不守诚信,致使合同不能履行;2.在采购活动中,不按相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3.在资金融通活动中违反集团相关政策制度规定的。
(六)管理干部本人在公开场合发表有损集团形象的言论,或行为失于检点,举止不端,有损干部形象,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损害公司形象的。
(七)集团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问责程序的启动第七条集团行政管理中心发现管理干部有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或根据下列情况,可提议启动问责程序:(一)员工或其他组织向集团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投诉、举报;(二)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三)集团董事会、集团总裁提出的问责建议;(四)集团行政管理中心、营运中心、资财中心、战略发展中心或集团下属公司提出的问责建议;(五)工作考核结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工作完成情况与目标间出现重大差异,影响专项工作开展,导致工作延迟、资金浪费、项目搁置等;2.投资失误(投资项目的收益未能达到最低要求、未能按时寻找到并介入新投资项目、投资方向性错误等等统称为投资失误);3.工作失误,导致重大的财产损失(资产损失10万以上)的情形。
第八条对中层干部的问责且涉及财产金额不超过10万元的经行政总监批准后正式启动问责程序并展开相应调查;若问责程序针对高层干部或者涉及财产金额超过10万元,则须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是否启动问责程序。
(以下将批准启动问责程序的主体称之为“主管领导或机构”)第四章问责的实施第九条主管领导或机构决定启动问责程序后,可指定相关人员或部门进行问责调查。
第十条问责程序启动后,按以下方式组织调查:1.集团行政管理中心负责问责程序的人员调配安排、组织、实施;2.涉及到资产、财产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的,由集团资财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指派审计监察人员参与调查;3.法务人员及其他相关的专业人员协助集团行政管理中心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若被问责之工作或人员涉及行政管理中心之工作或人员时,行政管理中心人员应采取回避的方式,由行政总监另行指派其他人员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调查过程中,调查小组向主管领导或机构负责,随时汇报调查进展情况,主管领导或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指定相关人员参与调查。
第十三条行政总监有权审批调查小组在调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含差旅费、通讯费、住宿费等各项相关费用),该费用不计入部门费用中。
第十四条调查小组可以责成有关管理干部当面汇报情况。
第十五条调查小组取证、调查后,认为有关管理干部有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且事实清楚的,以书面形式直接汇报主管领导或机构决定追究责任的方式;主管领导或机构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责成调查小组进一步调查核实。
第十六条被调查的管理干部在接受调查的同时,应当采取积极措施,纠正错误或者改变工作不力的局面,尽量挽回损失,减少不良影响。
第十七条调查小组调查结束后,应将详细调查记录存档并交行政管理中心封档保存。
第十八条调查小组应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被调查的管理干部,并询问其对调查事实有无异议。
第十九条原则上调查小组应在问责程序启动后30天内完成调查工作,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领导或机构报告调查结果,并按下列规定提出处理建议:(一)管理干部不存在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或情节轻微的,应向主管领导或机构提出终止问责的建议;(二)管理干部有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提主管领导或机构对有关管理干部追究责任,并提出追究责任方式的建议。
第二十条主管领导或机构有权根据调查情况决定中止问责调查。
第二十一条主管领导或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调查小组应将调查结论通知被调查的管理干部,并将调查记录交行政管理中心存档管理。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二条主管领导或机构根据调查报告决定不予追究责任的,调查小组应将调查结论和决定书面告知被调查的管理干部。
第二十三条主管领导或机构根据调查报告决定追究责任的,调查小组应将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书面通知被调查的管理干部,并负责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行政总监最终决定中层干部及以下级别人员责任追究的方式,董事会最终决定高层干部责任追究的方式,由行政管理中心书面通知被追究责任的管理干部,并告知复核、复查申请权。
第二十五条追究责任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通报批评;(二)取消年度晋级、加薪机会;(三)经济处罚;(四)降职处理;(五)取消年终奖金分配;(六)劝其引咎辞职。
上述规定的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其中,作出降职处理或劝其引咎辞职决定的,应当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将决定书面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被追究责任管理干部的直接上级领导或机构,应承担不低于20%的连带责任;被追究责任管理干部的直接上级如存在纵容、袒护、阻碍调查等情形时,应承担追究责任的主要责任。
第二十七条按所追究责任的性质不同,追究方式可根据需要进行选择,基本遵循以下原则:(一)不涉及造成公司资产、财产损失的:1.损害公司形象的,按照第二十五条第(二)、(三)、(四)款进行处理;2.客观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未能完成工作目标且工作结果与目标之间差距太大,按照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四)款进行处理;(二)涉及资产、财产损失的,按照第二十五条第(三)、(四)、(五)、(六)款进行处理;(三)属经营管理决策失误的,决策人员或机构承担70%的责任,按照第二十五条第(四)、(五)、(六)款进行处理;信息收集、决策建议人员或机构承担30%的责任,按照第二十五条第(二)、(三)、(四)、(五)款进行处理;(四)属重大投资失误的情形:战略发展中心和营运中心都有开展投资活动的职能,由战略发展中心(营运中心)主导的投资活动出现重大投资失误时,由战略发展中心(营运中心)承担主要责任(70%),董事会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成员承担次要责任(30%);审批型投资活动出现重大投资失误,由二级管理平台承担主要责任(70%),战略发展中心(营运中心)承担次要责任(30%),但战略发展中心(营运中心)持保留意见的除外;备案型投资活动出现重大投资失误,由二级管理平台承担全部责任(100%)。
重大投资失误包括:1.投资金额超过预算的20%;2.项目收入或利润达不到前期预测的80%等等。
重大投资失误可按照第二十五条第(三)、(四)、(五)、(六)款进行处理;(五)当客观环境未出现重大变化,未能完成经营目标,经营结果与经营目标之间出现重大差距的,可按照第二十五条第(五)、(六)款进行处理;(六)以上未明确的其它性质的责任,可参照以上原则进行追究。
第二十八条被问责的管理干部对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申请复查。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决定复查的,行政总监可根据复查申请的内容责成调查小组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复查报告,也可另行指派调查小组进行复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复查报告。
第三十条复查期间,原追究责任的决定可以中止执行。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根据复查报告,分别作出以下决定:(一)原调查报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原问责决定继续执行;(二)原调查报告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但情节轻重有偏差的,改变追究责任的方式;(三)原调查报告有重大错误的,终止原追究责任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调查报告出现重大错误的,视情节轻重给以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管理干部有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且该行为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按第三十三条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后,集团仍可决定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保护和奖励第三十五条参与问责调查的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均有义务为举报人保守秘密,保证和维护举报人的正当、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公司通过一切合法方式保护调查小组成员的正当、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若经调查后举报人的举报内容属实,公司根据问责查处情况予以奖励。
1.不涉及挽回直接经济损失的,给予500~3000元金额的奖励;2.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给予1000~5000元金额的奖励;3.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给予5000~10000元金额的奖励。
第七章其它第三十八条依照本制度对管理干部问责后,如问责情形是由其下属员工的行为所导致的,管理干部可参照本制度对其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