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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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检查流程图(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

消防安全检查流程图(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

图10
消防安全检查流程图(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大型群
众性活动举办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第十二条。

●办理资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3、单位灭火疏散预案;
4、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员工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6、建筑物平面图和方位图;
7、消防器材检测报告及合格证;
8、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设施、开通记录,自动消防设施技术
测试报告;
9、室内可燃材料阻燃处理及技术检测报告。

●办理程序
单位(个人)申请→衡水市行政服务中心受理→消防监督机构检查→批准人批准→衡水市行政服务中心发证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受理后四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行为,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应当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规定,按照资料审查、实地检查、对照判定的次序进行。

第三条资料审查主要审查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对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建筑物,不能提供消防验收合格的法律文件的,可以提交证明其投入使用时间和当时使用性质的房产证明文件。

但建筑物1998年9月1日后进行改建、扩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仍应依法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第四条实地检查主要采用现场核对、抽查提问、抽查测试等方法,按照本规则及附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进行检查,并如实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第五条对照判定时,将实地检查情况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进行比照,作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判定,制作《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并在审批表中载明检查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不合格的情形。

第六条对经消防验收合格或者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合格后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现场核对消防设施、器材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与消防验收合格或者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合格时一致;检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第(二)、(三)、(四)、(五)项内容。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09)对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检查,并填写附录A中的相应表格;检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第(二)、(三)、(五)项内容。

上海市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申报手续.

上海市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申报手续.

上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二、办理范围《消防法》第七十三条所指的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

上述场所在申报或者经营过程中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开业检查手续。

三、办理条件1、经营场所依法通过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竣工验收或者验收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了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但未列为抽查对象或者依法无需办理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场所,要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2、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场所,操作人员需持证上岗,所有员工应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3、制定健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4、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5、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道畅通;6、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四、申报材料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申报单位加盖公章,申报单位指场所经营使用的单位,下同);2、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申报单位加盖公章);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或者通过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申报单位加盖公章);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申报单位加盖公章);6、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场所,应当提交二名以上系统操作人员的消防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申报单位加盖公章);7、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提交场所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清单;消防产品清单填写内容包括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等使用信息,由监理单位加盖单位公章、监理工程师签名,建设单位加盖单位公章盖章、法人代表签名或盖章。

具体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证明资料和产品合格证明装订成册,在消防验收现场备查。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公众聚集场所是指人员聚集量较大、具有较强社交功能的场所,如商场、超市、酒店、餐饮场所、娱乐场所等。

为保障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需要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以下是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办事指南。

一、检查前准备1.检查单位应制定检查计划,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消防队伍参与检查工作。

二、场所布局与建筑结构1.检查布局时,要确保出入口通道宽敞通畅,并设有合适的标识,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

2.检查内部设置时,要审查电源线路、燃气设备和油烟排放系统是否合理,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是否设置了合适的消防器材和灭火设施。

3.检查建筑结构时,要查看建筑的耐火安全性能,如防火墙、防火门等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三、消防器材和设施1.检查灭火器的种类、数量、位置及有效期限,是否摆放在易于取用的位置,并与明显标识。

2.检查灭火器的维护和保养情况,如灭火器压力是否正常、喷管是否畅通、表面是否干净等。

3.检查消防栓和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设置和状态,确保其位置明显,操作简便。

4.检查自动灭火设施和报警设备的正常运行情况,如是否联网监控,电源是否正常,报警器是否灵敏等。

四、防火材料和装饰物1.检查装饰材料的防火等级是否符合要求,材料表面是否易燃或者易熔化。

2.检查各类装饰物的摆放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会影响消防疏散通道。

3.检查电缆线路及插座等电气设备是否隐藏在装饰物背后,是否符合电气安全要求。

五、灭火器材和器具1.检查灭火器材和器具的完好程度,如灭火器是否满足使用要求,灭火器是否无破损、压力是否正常、警示标志是否清晰等。

2.检查灭火器的摆放位置是否合理,灭火器是否容易取用。

3.检查灭火器材和器具的保养情况,如是否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等。

六、人员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2.检查是否制定了防火、疏散和救援预案,并组织过应急演练。

3.检查单位是否配备了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人员,他们是否熟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青岛公安局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青岛公安局

行政许可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许可业务手册青岛市公安消防局发布2015-11-16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许可业务手册目录一、前言 (4)二、审批要素(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4)(二)实施机构 (4)(三)审批依据 (4)(四)审批条件 (5)(五)审查材料 (5)(六)审查证件 (6)(七)实施标准和范围 (6)(八)审批流程 (6)(九)审批时限 (6)(十)审批收费 (6)(十一)审批咨询 (6)三、审批流程(一)收件 (7)1.接收 (7)2.登记 (7)3.编号 (7)4.出具凭证 (7)(二)受理 (7)1.审核 (7)2.补正材料 (7)3.受理决定 (7)(三)审查 (8)(四)审批决定 (8)(五)决定书送达 (8)(六)审批流程图 (8)(七)决定公开 (8)(八)归档 (9)四、投诉举报 (9)五、表单及文书(一)申请与受理类 (10)(二)审查与决定类 (10)附件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11)2.审批流程图 (12)3.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13)4.消防安全检查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15)5.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16)6.送达回证 (17)一、前言本业务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要求编写。

主要内容包括审批要素、审批流程、投诉举报、表单与文书等内容。

二、审批要素审批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查材料、审批证件、实施标准和范围、审批流程、审批时限、批后监管部门、审批收费、审批咨询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事项名称: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许可编码:(二)实施机构:青岛市公安消防局(三)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事项名称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对象公众聚集场所。

办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办理条件1、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2、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无需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3、对于仅变更场所名称、经营主体或是法定代表人,可不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设计及竣工验收备案;消防安全检查合格依法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事项变更登记手续。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其中,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等。

除上述所列之外,公共娱乐场所还包括许多与所列场所功能相同或相似的营业性场所,如:网吧、美容院、棋牌室、洗脚房、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酒吧、咖啡厅,洗浴、健身等场所。

办理程序窗口审查受理→分发业务→现场检查→拟定法律文书→法制审核→业务审批→窗口办结发文业务权责运行流程公安消防局窗口→防火监督处处长→防火监督处指导组→处长或分管业务副局长→公安消防局窗口所需材料1、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申请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变更了原有建筑用途或进行了建设工程装修,申请人还应附送用途变更或建设工程装修的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法律文件);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

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一)流程图(二)受理资料1、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2、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6、建筑平面图或装修平面图等其他申报材料;7、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依法进行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或者依法不需要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提交场所所在建筑依法取得的消防验收或者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和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等。

对场所所在建筑属于1998年9月1日前建成使用的,申请人不能提供审核意见书、验收意见书的,可提供房屋所属权证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并注明情况,依法受理。

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或工程投资低于30万元等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不要求其提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但建筑必须符合相关现行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扩建、改建、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或者变更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责任人等事项的,应重新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核发新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并收回原证件。

其中,公众聚集场所仅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时不需提供上述申报材料第三项所列的“公众聚集场所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三)范围公众聚集场所注释:《消防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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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行为,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应当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规定,按照资料审查、实地检查、对照判定的次序进行。

第三条资料审查主要审查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对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建筑物,不能提供消防验收合格的法律文件的,可以提交证明其投入使用时间和当时使用性质的房产证明文件。

但建筑物1998年9月1日后进行改建、扩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仍应依法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第四条实地检查主要采用现场核对、抽查提问、抽查测试等方法,按照本规则及附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进行检查,并如实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第五条对照判定时,将实地检查情况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进行比照,作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判定,制作《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并在审批表中载明检查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不合格的情形。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试行)

关于印发《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试行)》的通知公消[2010]3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为了规范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行为,确保严格、公正执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部消防局制定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公安部消防局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行为,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应当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规定,按照资料审查、实地检查、对照判定的次序进行。

第三条资料审查主要审查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对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建筑物,不能提供消防验收合格的法律文件的,可以提交证明其投入使用时间和当时使用性质的房产证明文件。

但建筑物1998年9月1日后进行改建、扩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仍应依法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第四条实地检查主要采用现场核对、抽查提问、抽查测试等方法,按照本规则及附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进行检查,并如实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第五条对照判定时,将实地检查情况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进行比照,作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判定,制作《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并在审批表中载明检查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不合格的情形。

第六条对经消防验收合格或者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合格后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现场核对消防设施、器材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与消防验收合格或者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合格时一致;检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第(二)、(三)、(四)、(五)项内容。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流程图

主办机构:消防大队监督主体:五台县公安局监督电话:6525535控图消防审核流程图主办机构:消防大队监督主体:五台县公安局监督电话:6525535消防审核风险防控图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流程图主办机构:消防大队监督主体:五台县公安局监督电话:6525535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风险防控图消防审核流程图主办机构:消防大队监督主体:五台县公安局监督电话:6525535消防审核风险防控图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擅自施工的流程图主办机构:消防大队监督主体:五台县公安局监督电话:6525535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擅自施工的风险防控图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流程图主办机构:消防大队监督主体:五台县公安局监督电话:6525535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风险防控图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流程图主办机构:消防大队监督主体:五台县公安局监督电话:6525535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风险防控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流程图主办机构:消防大队监督主体:五台县公安局监督电话:6525535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风险防控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经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流程图主办机构:消防大队监督主体:五台县公安局监督电话:6525535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经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风险防控图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流程图主办机构:消防大队监督主体:五台县公安局监督电话:6525535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风险防控图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流程图主办机构:消防大队监督主体:五台县公安局监督电话:6525535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风险防控图公众聚集场所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流程图主办机构:消防大队监督主体:五台县公安局监督电话:6525535公众聚集场所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风险防控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流程图主办机构:消防大队监督主体:五台县公安局监督电话:6525535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风险防控图建设单位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流程图主办机构:消防大队监督主体:五台县公安局监督电话:6525535建设单位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风险防控图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流程图主办机构:消防大队监督主体:五台县公安局监督电话:6525535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风险防控图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流程图主办机构:消防大队监督主体:五台县公安局监督电话:6525535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风险防控图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流程图主办机构:消防大队监督主体:五台县公安局监督电话:6525535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风险防控图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流程图主办机构:消防大队监督主体:五台县公安局监督电话:6525535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风险防控图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流程图主办机构:消防大队监督主体:五台县公安局监督电话:6525535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风险防控图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流程图主办机构:消防大队监督主体:五台县公安局监督电话:6525535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风险防控图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流程图主办机构:消防大队监督主体:五台县公安局监督电话:6525535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风险防控图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流程图主办机构:消防大队监督主体:五台县公安局监督电话:6525535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风险防控图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流程图主办机构:消防大队监督主体:五台县公安局监督电话:6525535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风险防控图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流程图主办机构:消防大队监督主体:五台县公安局监督电话:6525535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风险防控图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流程图主办机构:消防大队监督主体:五台县公安局监督电话:6525535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风险防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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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
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一)事项名称: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事项编码:350700612XK00301
二、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三、审批单位
南平市公安消防支队
四、审批对象
(一)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由原场所装修工程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的单位负责实施。

(二)下列场所为公众聚集场所,依法应当申请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1)3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
(2)公共娱乐场所。

根据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39号令)第二条的规定,前述“公共娱乐场所”包括:①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②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③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④游艺、游乐场所;⑤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此外,根据公安部法制局《关于营业性健身、休闲类公共娱乐场所范围的批复》(公法〔2005〕241号),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不限于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还包括其他与上述场所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营业性场所,如美容院、棋牌室、洗脚房等。

五、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20号令)第八、十五条;
《福建省消防条例》;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福建省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六、申请条件
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或者变更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责任人事项的,应重新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或换发《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七、办理方式
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消防支队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八、申请材料
(一)新申办《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盖公章,无公章的法人签字按手印);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如是预先核准通知书则应附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名)(如可查询到电子证照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4、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申报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并附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名;
5、依照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只提供建筑工程选用消防产品清单),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可以先予以登记接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内容,由申请人在审查过程中予以补齐。

(二)申报公众聚集场所变更需提供下列材料:
仅涉及场所名称变更: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原件;
3、变更前工商营业执照和变更后工商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变更申请表;
涉及消防安全责任人变更增加:
1、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新消防安全责任人身份证明;
“以上材料可以网上受理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或通过电子文件共享而无需再提交材料”。

若无法提供,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复印件需经申请人签名确认注明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并请携带原件到消防服务窗口核对。

九、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受理至出具书面决定13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受理至出具书面决定6个工作日。

十、业务办理流程
受理→经办→审核→审批
十一、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15:00-18:00(夏令时)
十二、受理地点
南平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南平市公安消防支队窗口
十三、下载、公示、公开网站
南平消防服务大厅(xxx→政务公开→办事指南)
十四、消防服务窗口电话:
十五、监督、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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