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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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遏制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保证我省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与全省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和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和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相关法规政策和工作规范。

第二章监督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建立政府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联合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实行省、市、县(市、区)联动,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行分级监督管理,受理投诉和申诉,纠正和查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做好牵头工作,对医疗机构执行入围结果和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纠风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受理有关药品集中采购的检举和投诉,并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工商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及交易过程中的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生产(配送)企业的资质审核,加强对入围药品的质量和配送情况的监管。

第十条物价管理部门负责对收费行为、入围药品零售价格的核定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的各级有关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协调配合,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受理和查处违法违规问题。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能,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给予处分;触犯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不按规定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采购,或以其他方式规避药品集中采购的;(二)不按规定与入围药品生产(配送)企业签订采购合同的;(三)擅自采购非入围药品的;(四)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及使用的相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配送)企业财物或其他利益的;(五)不按规定调整药品零售价格;要求企业不按实际采购价开据发票,不如实记帐或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六)不按合同规定时间付款,或有其他违约行为的;(七)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2010〕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以政府为主导~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集中采购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惩防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加强监督与规范管理相结合。

第三条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以省级为主~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公开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办事程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全国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的组织协调~依法监督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正确履行职责~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落实上级关于药品集中采购的决策部署~检查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调查处理药品集中采购中的违法违规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基本职责。

第六条监察机关和纠风办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参与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察~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的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或选聘的其他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执行入围结果、采购用药及履行合同等行为。

第八条价格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的价格、收费行为。

第九条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应的财政监督。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药品集中采购中的商业贿赂、非法促销、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资质~依法对集中采购的药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监督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第十二条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的对象是:,一,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政府部门和公务员,,二,实施药品集中采购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选聘人员,,三,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法为加强药品管理,确保药品质量,保证患者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采购办法1.医院的药品实行集中采购、公开招标,每两年作为一个采购周期。

招标人为XX医院,医院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招标全过程进行监督。

二、投标人资质要求1. 必须为独立法人,依法取得《企业工商营业执照》、GSP证书。

2. 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3. 具有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

4. 具有良好的质量保证与售后服务体系。

5. 有依法缴纳税金的良好记录。

6. 投标人在近三年经营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记录。

7. 招标人接受药品批发企业的投标。

药品批发企业作为投标人,必须提交能够证明其投标药品合法来源的证明文件。

8. 投标单位代理的主要药品应获得原生产企业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主要药品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GMP证书作为资质证明材料之一。

9.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1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中标单位的要求1. 由药品质量问题引起的医疗事故由中标单位承担。

2. 确保所提供药品不存在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争议。

3. 中标单位负责药品的运输、搬运等工作。

三、投标、开标、评标、定标1.医院每两年进行一次公开招标,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须准时参加。

2.评标采用综合评标法,且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

3.医院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招标全过程进行监督。

4.招标人视开标情况,选择一家或多家作为中标单位。

5.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将公布最终结果,并向中标单位发中标通知书。

6.对未中标单位,招标人可不作解释。

7.评标结果公布后,中标供应商须依据招标要求及投标承诺,在1个月内与招标单位签署合同。

四、价格1、在合同有效期内投标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药品和履行服务的价格应该是中标通知书中确认的价格。

医院集中采购药品管理办法

医院集中采购药品管理办法

医院集中采购药品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医疗需求的增加,医院在日常运营中需要大量采购药品。

为了降低药品采购成本,维护医疗秩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医院决定实行集中采购药品管理办法。

二、管理目的1.降低药品采购成本:通过集中采购,医院可以获得更大的采购规模,从而在药品供应商处获得更优惠的价格优惠。

2.统一管理药品质量:集中采购可以同时对药品的品质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患者能够获得质量可靠的药品。

3.加强供应链管理:集中采购可以更好地与供应商合作,优化供应链的运营和管理,确保药品能够及时到达医院。

三、管理内容1.制定年度采购计划:医院每年根据需求量和资金预算确定采购计划,确保药品采购数量和种类能够满足医疗服务需求。

2.确定采购方式:医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招标、比价等方式进行药品采购,确保采购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3.选择供应商:医院根据供应商的信誉、资质和价格等因素进行评估,选择合适的供应商进行药品采购。

4.签订采购合同:医院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采购过程合法合规。

5.药品验收和入库:医院在收到药品后进行验收,确保药品的品质和数量符合合同要求,然后将药品按照规定的程序入库。

6.药品配送和使用:医院按照患者需要,将药品按照规定的程序配送到相关科室,确保患者能够及时获得所需药品。

7.药品库存管理:医院需要建立健全的药品库存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库存盘点,及时补充不足,以避免药品过期或短缺的情况发生。

8.药品质量追溯:医院应建立药品质量追溯体系,能够对药品的生产流程、质量检验、药品配送等环节进行追溯,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四、管理要求1.严格按照采购计划进行采购,不得超出计划范围和预算。

2.选择供应商时,应充分考虑供应商的信誉和资质,不得选择违法违规经营的供应商。

3.采购合同必须明确药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格等信息,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4.药品入库前必须进行验收,不合格的药品不得入库或者退回供应商。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2010?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以政府为主导~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集中采购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惩防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加强监督与规范管理相结合。

第三条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以省级为主~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公开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办事程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全国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的组织协调~依法监督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正确履行职责~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落实上级关于药品集中采购的决策部署~检查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调查处理药品集中采购中的违法违规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基本职责。

第六条监察机关和纠风办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参与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察~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的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或选聘的其他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执行入围结果、采购用药及履行合同等行为。

第八条价格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的价格、收费行为。

第九条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应的财政监督。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药品集中采购中的商业贿赂、非法促销、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资质~依法对集中采购的药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监督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第十二条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的对象是:,一,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政府部门和公务员,,二,实施药品集中采购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选聘人员,,三,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网)))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网)))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国纠办发〔2010〕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以政府为主导,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集中采购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惩防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加强监督与规范管理相结合。

第三条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以省级为主,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第四条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公开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办事程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全国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的组织协调,依法监督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正确履行职责,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落实上级关于药品集中采购的决策部署,检查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调查处理药品集中采购中的违法违规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基本职责。

第六条监察机关和纠风办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参与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察,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的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或选聘的其他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执行入围结果、采购用药及履行合同等行为。

第八条价格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的价格、收费行为。

第九条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应的财政监督。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药品集中采购中的商业贿赂、非法促销、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资质,依法对集中采购的药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监督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第十二条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的对象是:(一)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政府部门和公务员;(二)实施药品集中采购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选聘人员;(三)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某省药品集中采购配送监督管理办法


2
合同应明确中标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 违约责任等内容
3 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流通企业需转配送关系无法达成一致 报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四章 药品配送要求和合同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应相对集中采用网上电子订单、 传真、电话等方式向签订配送合同的药品流 通企业报送中标药品采购计划
第15条
医疗卫生机 立药品集中采 账户,集中采 专款专用,确 支付货款。逐 第三方银行承 等多种方式, 品集中采购货 支付
第四章 药品配送要求和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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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流通企业应严 格履行合同,不得从 中标药品企业以外的 渠道采购药品,替代 中标药品品种向医疗 卫生机构配送
药品配送过程中,因 药品流通企业不及时、 不足量配送,影响临床 正常用药,造成损失及 后果的,由药品流通企 业和中标药品生产企业 共同承担相关责任
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2条
特殊情况—
适用范围——
麻醉药品、
本办法适用于参 加海南省药品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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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免疫规 疫苗、免费治
采购的政府办医疗
抗结核病药、
卫生机构(含村卫
滋病药、抗麻
生室),以及药品
药、计划生育
生产企业、药品流
以及中药饮片
通企业、药品采购
采购配送,按
服务机构
现行规定执
2
第二章 药品配送模式
配送记录
第14条
医疗卫生机构 收到药品后
应及时进行验 出具签收单, 同条款要求不 医疗卫生机构
拒绝接收
第四章 药品配送要求和合同管理
合同双方应严格按 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 时回款,医疗卫生机 构向药品流通企业回 款时间从货到签收之 日起最长不超过90天, 超过90天的,承担违 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按合同要求执 行

药品集中采购的监管制度

药品集中采购的监管制度一、背景药品集中采购作为一种有效的药品采购方式,旨在降低药品采购成本,提高药品供应效率,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进一步优化医药产业链。

我国自2009年开始探索药品集中采购模式,历经多年实践,逐步完善了相关政策法规和监管制度。

本文将对我国药品集中采购的监管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二、监管制度框架1.组织架构我国药品集中采购的监管体系分为国家、省、市三级。

国家层面由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制定药品集中采购政策、规划和指导方案;省市级层面由当地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委员会等机构组织实施,协调相关部门共同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2.政策法规药品集中采购的监管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药品集中采购的政策、流程、标准和规范,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3.采购流程药品集中采购流程主要包括采购计划编制、采购文件制定、采购公告发布、投标评审、合同签订、药品供应和质量监管等环节。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严格规范采购流程,确保药品集中采购的质量和安全。

4.质量监管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委员会、药品监管部门等应协同加强对药品质量的监管。

在采购前,对药品的生产企业、产品资质进行严格审查;采购过程中,加强对药品供应、储存、运输等环节的监管;采购后,对药品的质量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药品安全。

5.价格管理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管。

在采购前,通过市场调研、历史价格分析等手段,合理制定药品的采购价格;采购过程中,加强对药品价格变动的监测,防止出现恶意竞争和市场垄断行为。

6.违规处理对于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如虚假投标、恶意报价、围标串标等,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同时,对于涉及药品质量、价格等方面的违规企业,应纳入黑名单,限制其参与后续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医药产品集中采购的管理规定

医药产品集中采购的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规范医药产品集中采购行为,保障医药产品质量和供应,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集中采购的组织管理1. 集中采购由省级药品采购机构组织实施,地市级药品采购机构根据省级药品采购机构的安排参与实施。

2. 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应当建立集中采购工作规程和操作流程,报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3. 集中采购工作规程和操作流程应当包括采购品种选择、采购方式、采购文件制定、评审标准、价格确定、合同签订、履约验收、支付结算、投诉处理等内容。

三、集中采购的药品范围1. 集中采购的药品范围包括:临床必需、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的药品。

2. 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集中采购的药品目录,并报国家医疗保障局备案。

3. 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的药品目录,自愿参与集中采购。

四、集中采购的方式和程序1. 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谈判采购等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方式。

2. 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采购品种的特点,制定合理的采购方案,明确采购周期、采购数量、价格调整机制等内容。

3. 集中采购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采购文件制定的评审标准,确保采购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4. 集中采购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药品供应和质量保障1. 集中采购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流通企业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确保药品供应和质量安全。

2. 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供应和质量监测体系,对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流通企业进行定期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六、价格管理1. 集中采购药品的价格由中标企业报价、采购机构评审确定。

2. 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应当建立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根据药品市场供应情况、成本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药品价格。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制度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制度1. 背景和目的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和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保障药品的质量、安全和合理使用,促进药品采购的透明、公开和公平竞争。

该制度旨在建立健全的药品采购监督管理机制,有效降低药品采购成本,提高药品采购的效率和质量。

2. 药品集中采购的原则和程序2.1 原则药品集中采购应遵循以下原则: - 公开、公正、公平竞争:采购活动应依法公开、公正、公平,确保每个合格的供应商有平等竞争的机会。

- 专业化:采购活动应由专业的采购团队组织和实施,确保采购程序的严谨性和科学性。

- 经济有效:采购活动应确保药品的价格合理、供应及时,同时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 透明度:采购活动应公开透明,及时向相关方提供采购信息和结果。

2.2 程序药品集中采购的程序如下: 1. 需求确认:各单位根据实际需求,制定药品采购计划,并确认采购需求。

2. 采购准备:组织采购团队,明确采购范围、标准和要求,编制采购文件。

3. 采购公告:依法公开采购公告,向合格供应商发布采购信息,吸引各方竞标。

4. 投标评审:对投标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和投标文件评审,确定合格供应商名单。

5. 中标公告:公布中标结果,签订采购合同。

6. 履约管理: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按合同供货。

7. 结算支付: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采购款项。

3. 药品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3.1 监督机构和责任药品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由以下机构负责: -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

- 采购机构:负责采购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 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3.2 监督管理内容药品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采购文件的审核:对采购文件进行审核,确保合规性和科学性。

- 供应商的资格审核: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核,筛选出具备条件的供应商。

- 投标文件的评审: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保合同能够按时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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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0年6月21日
国纠办发〔2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纠风办、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纠风办、卫生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监察局、财政局:现将《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卫生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监察部
财政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六月二日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以政府为主导,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集中采购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惩防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加强监督与规范管理相结合。

第三条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以省级为主,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公开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办事程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全国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的组织协调,依法监督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正确履行职责,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落实上级关于药品集中采购的决策部署,检查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调查处理药品集中采购中的违法违规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基本职责。

第六条监察机关和纠风办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参与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察,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的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或选聘的其他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执行入围结果、采购用药及履行合同等行为。

第八条价格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的价格、收费行为。

第九条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应的财政监督。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药品集中采购中的商业贿赂、非法促销、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资质,依法对集中采购的药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监督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十二条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的对象是:
(一)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政府部门和公务员;
(二)实施药品集中采购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选聘人员;
(三)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执行上级部署、相互协作配合的情况;
(二)执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有关规定的情况;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原则的情况;
(四)相关单位和个人遵纪守法和廉洁从政从业的情况;
(五)医疗机构参与药品集中采购并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入围药品的情况;
(六)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参与竞标和履行采购配送合同的情况。

第十四条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是:
(一)组织网上监管、专项检查和重点督查;
(二)受理投诉、申诉和举报;
(三)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问题,通报典型案件;
(四)推动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依法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资料、账目、电子信息数据等,要求有关单位或人员就相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业机构给予协助。

第四章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
第十五条负责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政府部门、公务员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和纠风办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一)拒不执行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决策部署的;
(二)违反以政府为主导,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规定组织开展药品集中采购的;
(三)违反决策程序和规定,决定药品集中采购重大事项的;
(四)违法违规进行行政委托,或者设置歧视性规定、条款的;
(五)违反回避规定,或者操纵、干预药品集中采购的;
(六)泄露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秘密,或者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七)违规设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或者摊派的;
(八)索取或收受钱物,谋取单位或个人不正当利益的;
(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负责实施药品集中采购的政府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选聘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和纠风办督促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一)违反药品集中采购方式、程序、时限要求和信息发布等有关规定实施药品集中采购的;
(二)在文件材料审核、药品评审遴选等方面疏于监管或设置歧视性条件的;
(三)违反规定建设、管理和使用专家库的;
(四)违反有关信息维护和安全保障规定,或者谎报、瞒报、擅自更改药品采购数据信息的;
(五)对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违约情况调查处理不及时的;
(六)接受可能有碍公正的参观、考察、学术研讨交流等,索取或收受钱物,谋取单位或个人不正当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一)规避药品集中采购,擅自采购非入围药品,或者不按规定程序组织选购药品的;
(二)提供虚假药品采购信息的;
(三)不按规定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不按时回款的;
(四)不执行集中采购药品价格,二次议价、变相压价,或者与企业再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补充性条款和协议的;
(五)在药品采购、销售、使用和回款等过程中收受回扣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二)采取串通报价、操纵价格等手段妨碍公平竞争,或者以非法促销、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三)公布药品采购品种后,非因不可抗力撤标或拒绝与医疗机构签订采购合同的;
(四)不通过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交易的;
(五)在采购周期内,擅自涨价或者变相涨价的;
(六)擅自配送非入围药品,不按合同约定配送药品,或者违反有关规定配送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政府部门、单位和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应当责令其纠正错误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公务员、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或选聘的相关人员、医务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纠办发〔2001〕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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