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文明单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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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单位台账管理制度

文明单位台账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明单位的管理,规范台账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明单位评选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文明单位创建、评选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建立健全文明单位台账管理体系,确保台账资料完整、准确、及时,为文明单位创建和评选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章责任分工第四条成立文明单位台账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台账管理制度,监督台账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设立台账管理员,负责台账的日常管理、维护和更新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文明单位台账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台账内容第七条台账应包括以下内容:1. 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计划及实施情况;2. 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记录;3. 文明单位评选申报材料;4. 文明单位荣誉证书、奖牌、奖杯等实物及照片;5. 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总结报告;6. 其他与文明单位创建、评选相关的重要资料。

第八条台账资料应按照时间顺序进行整理,确保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台账管理第九条台账管理员应定期对台账资料进行整理、归档,确保资料的安全、完整。

第十条台账资料应实行电子化和纸质化管理,纸质资料应分类存放,便于查阅。

第十一条台账管理员应定期对台账资料进行更新,确保资料及时反映我单位文明单位创建、评选工作的最新进展。

第十二条台账资料应实行保密制度,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查阅、复制或外传。

第五章台账使用第十三条文明单位创建、评选工作需要查阅台账资料时,应向台账管理员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十四条台账资料查阅者应妥善保管查阅资料,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销毁。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五条对台账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和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台账资料损坏、丢失或泄露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文明单位台账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章修订第十九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文明单位台账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修订。

文明单位管理制度

文明单位管理制度

文明单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内部管理,提高员工工作效率,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部员工,包含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全部员工必需遵守本规章制度,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将依照企业规定的纪律和惩罚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章工作场合文明行为第四条全部员工在工作场合应保持文明礼貌,遵守以下行为准则:1.敬重他人,不嘈杂噪音,不诋毁他人。

2.保持谦恭态度,相互敬重,避开冲突和争持。

3.禁止使用粗言秽语和羞辱性语言。

4.注意办公环境卫生,保持工作区域的乾净。

第五条严禁在工作场合吸烟,禁止饮食、喝酒,对需要进食的岗位,应布置指定的休息区。

第六条员工应遵守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请假,如确需请假,应提前向上级领导请假并填写请假表。

第七条工作场合禁止穿着过于暴露或不适合的服装,以保持良好的工作形象。

第八条员工在工作场合及公共区域应学会正确使用公共设施并保持乾净,避开挥霍和破坏公物。

第九条员工离开工作岗位时,应将电脑关闭、设备归位,并清理工作台面。

第三章业务透亮及保密制度第十条员工应遵守业务透亮原则,严禁接受贿赂和索贿,不得泄露公司商业机密。

第十一条员工不得私自以公司名义签署合同、协议等相关文件,涉及公司利益的重点合同、协议应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签署。

第十二条员工在处理涉及公司商业机密的文件、资料等时,应采取必需的保密措施,不得将相关信息外泄或供应给非关联人员。

第十三条公司商业机密包含但不限于:产品研发计划、客户合作协议、公司财务情形等。

员工在离职或调离某一岗位时,应签署保密协议并交出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四章管理制度第十四条员工工作应遵守相关岗位职责和规定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公司不允许员工私自带外人进入办公区域,如有需要,应提前向上级领导申请并得到批准。

第十六条各部门应当做好工作汇报制度,保证工作进展和问题的及时沟通,提升汇报的透亮度和准确性。

江苏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

江苏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

江苏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持久、扎实有效地开展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进一步加强文明单位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创建水平,使创建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创建省级文明单位工作分三个层次展开:江苏省文明单位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测评考核,由省文明委批准并命名、表彰的先进集体。

江苏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是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方面作出较好成绩,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处于先进水平,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测评考核,由省文明委批准并命名、表彰的先进集体。

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兵是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方面成绩特别优异,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特别突出,能发挥排头兵作用,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测评考核,由省委、省政府批准并命名、表彰的先进集体。

第三条文明单位创建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深入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是“弘扬‘三创’精神、推进‘两个率先’、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载体,是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各项任务落实到基层的重要途径,是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素质和单位文明程度的有效形式。

第四条省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思想道德建设为主线,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注重实效、多办实事,广泛吸引群众参与,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创建活动,加强基层建设,培育优秀文化,提高干部职工素质,树立良好形象,为“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作出积极贡献。

第五条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应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要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基本任务之一,纳入总体工作布局之中,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业绩的重要内容。

2023年文明单位创建细则

2023年文明单位创建细则

2023年文明单位创建细则为了推动社会发展、加强社会文明建设,特制定《2023年文明单位创建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旨在规范单位的组织管理、员工行为和社会责任,促进文明单位的创建与发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创建文明单位,单位应积极倡导文明行为,规范组织管理,弘扬企业文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优化工作环境,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二条单位应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明确制定管理制度和流程,加强组织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

第三条单位应加强员工培训和岗位职责的分配,提升员工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加强团队合作和沟通能力的培养。

第四条单位应建立健全考核机制,评估员工的绩效表现,激励优秀员工,引导员工积极进取,不断提升自我。

第三章员工行为第五条单位应严禁员工任何形式的不文明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嘈杂聒噪、乱扔垃圾、违规吸烟等。

对于违反规定的员工,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条单位应鼓励员工遵守社会公德,尊重他人,讲究礼仪,增强自我修养和道德观念。

第七条单位应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益活动,推动志愿服务,提倡绿色出行和环保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八条单位应建立健全员工奖惩机制,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对于长期积极、贡献突出的员工,应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社会责任第九条单位应认真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推动绿色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努力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条单位应关心员工的身心健康,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职业发展机会,保障员工的权益。

第十一条单位应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第五章工作环境第十二条单位应关注员工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提供良好的工作设施和工作条件,保障员工的工作安全和健康。

第十三条单位应建立健全灾害防范和应急管理机制,保障员工在突发事件中的安全。

第十四条单位应规范办公用品的采购和使用,提倡节约用纸,减少资源浪费。

第六章创建和评选第十五条单位应按照《细则》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创建和评选方案。

文明单位的管理办法

文明单位的管理办法

文明单位的管理办法文明单位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各级各类文明单位的管理,不断提高创建水平,充分发挥文明单位的示范辐射、带头引路作用,使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甘肃某某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某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文明单位管理办法。

第二条文明单位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并取得优异成绩的先进单位。

经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严格考评,由某某、某地、某地、乡(镇)党委、政府授予的两个文明建设的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文明单位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工作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努力提高干部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为振兴安西经济,建设文明、富裕、和谐的新安西提供强有力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是群众精神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有效形式,是把两个文明建设的住务落实到基层的重要途径,各级党政军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应积极参加文明单位的创建活动。

第五条文明单位的标准:(1)领导班子坚强有力。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工作方针,锐意进取,开拓创新,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坚持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廉洁奉公,以身作则,在群众中威信高,管理办法《文明单位管理办法》。

(2)业务工作实绩显著。

生产经营性单位围绕社会主义某地场经济的发展,建立适应现代企业的要求,实行科学民主管理,不断推进技术进步,社会效益和经济稳步提高,主要经济发展指标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非生产经营性单位内部管理严,工作效率高,服务质量好,社会效益显著、达到同行此或同类型单位先进水平。

(3)精神文明活动扎实。

精神文明建设有切实可行的规划,组织健全,制度完备、阵地稳固,经费落实。

坚持创建文明单位(行业)、文明村镇、文明车间(班组)、文明家庭、文明楼院、文明职工等各种形式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并取得显著效果,积极参加各级组织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创建文明单位考核办法细则

创建文明单位考核办法细则

创建文明单位考核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文明建设的管理和推动,规范单位的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单位形象,特制定本文明单位考核办法细则。

第二章考核内容1.文明言行考核文明单位应注重提升员工的文明素养,每月各单位内部评选出文明员工,并报送文明办公室备案。

评选文明员工应考察员工的礼貌、谦虚、尊重他人、守时等方面的表现。

2.环境卫生考核文明单位应注重环境卫生的整治和管理,以创建整洁、绿化、环保的工作环境。

每月评选出环境卫生先进单位,并进行公示。

3.文明服务考核文明单位应注重提升服务质量,切实改善服务态度和服务水平。

每月对服务行业单位进行考核评比,评选出文明服务先进单位。

第三章考核要求1.文明言行考核(1)员工的日常行为应该予以严格要求,禁止乱扔废弃物、大声喧哗、辱骂他人等不文明行为。

(2)鼓励员工遵守秩序,尊重他人的意见和权益,提倡以礼待人,形成良好的人际关系。

2.环境卫生考核(1)单位应定期清理办公环境,保持公共区域的整洁与卫生。

(2)鼓励单位进行绿化,提升单位周边环境,积极参与社区环保活动。

3.文明服务考核(1)服务行业单位应严格要求员工执行服务规范,保证服务质量。

(2)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解决客户问题,改进服务。

第四章考核方法与周期考核方法:(1)自评:文明单位通过填写文明单位自评表,自行评估单位的文明程度。

(2)测评:由文明办公室组织专业测评小组对文明单位进行现场测评。

(3)巡查:文明办公室定期对各单位的文明建设情况进行随机巡查。

考核周期:(1)文明言行考核:每月进行一次考核评选。

(2)环境卫生考核:每月进行一次考核评选。

(3)文明服务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评选。

第五章考核奖励1.根据考核结果,设立文明单位荣誉称号,评选出文明单位先进集体和个人,并颁发奖励证书。

2.给予考核优胜单位相应的奖励,如奖金、奖品等,鼓励单位积极参与文明建设。

第六章考核处罚对于存在不文明行为或环境卫生不合格的单位,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南京市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

南京市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管理规定第307号令(2014年7月24日发布,2017年10月30日修订,2018年11月6日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及道路的容貌管理活动,维护整洁、美观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公共设施、道路等城市容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园林绿化、广告标志、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等城市容貌管理活动,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管理遵循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及道路容貌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公安、交通运输、工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容貌标准,制定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实施。

城市容貌标准是城市容貌维护、监管的依据。

制定城市容貌标准,应当征求专家、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意见。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根据城市容貌管理的需要,划定城市容貌管理重点区域,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实施重点监管。

第七条鼓励城市容貌清洁单位成立行业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安全作业和专业技能培训。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公众参与城市容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维护城市容貌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创建文明单位工作制度(三篇)

创建文明单位工作制度一、总则1.1 文明单位工作制度是为了促进单位工作的文明和规范,提高单位工作效率和员工素质,建设良好的单位文化氛围,推动单位整体发展而制定的。

1.2 文明单位工作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工、临时工等。

1.3 本制度包括工作时间、工作纪律、职业道德、工作环境等方面的规定。

二、工作时间2.1 单位设定的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周五个工作日,每天工作8小时。

2.2 员工应按照工作时间的安排和要求,准时上岗、下岗。

2.3 员工必须保证工作期间的专注,不得利用工作时间进行私人活动。

三、工作纪律3.1 员工应严格遵守单位的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应提前向上级领导申请并获得批准。

3.2 员工应按照单位规定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程进行工作,不得擅自改变工作方式和台账。

3.3 员工应保护单位财物,严禁洗劫、盗窃和挪用单位财产。

四、职业道德4.1 员工应秉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得参与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活动。

4.2 员工应保守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他人。

4.3 员工应尊重职业操守,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工作环境5.1 单位应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劳动权益。

5.2 员工应爱护工作环境和办公设备,不得损坏单位设施。

5.3 员工应保持工作场所的整洁和卫生,并不得在工作场所乱扔垃圾。

六、奖惩制度6.1 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奖惩制度,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奖励和惩罚。

6.2 对于表现优秀的员工,单位可以通过发放奖金、提升职位等方式进行奖励。

6.3 对于违反工作制度的员工,单位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停职等方式进行惩罚。

七、监督机制7.1 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确保工作制度的有效执行。

7.2 员工可以通过举报电话、信箱等途径对工作违纪行为进行举报,单位将对举报人进行保护,并严肃处理所涉违纪行为。

八、附则8.1 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工作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但必须经过单位领导层的审批。

南京城管规章制度

南京城管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南京市城市环境的整洁、美好,保障市民生活质量,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南京市城市管理执法规章制度》。

第二条城市管理执法规章适用于南京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及其派出机构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范围。

第三条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应坚持依法行政、服务市民、科学管理和良好示范的原则,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第二章管理范围第四条勘察解决市容环境和规划管理、建筑物建设和利用、交通安全和秩序、外环境卫生、绿化维护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查处垃圾乱倒、擅自占用道路、乱设摊贩等扰乱公共秩序和影响城市形象的行为。

第六条执行市容环境整治、违法建筑拆除、占用道路设施恢复等城市管理执法任务。

第七条对市容卫生、环境保护、社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整改提升。

第八条制定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计划和方案,加强督导、检查和考核,保障执法工作的稳健有序推进。

第九条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管理、行政审批等相关配套工作的协调和支持。

第十条受理市民投诉、检举,维护市民合法权益,保障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便民和便捷。

第三章执法权力第十一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依法行使城市管理执法职权,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城市管理条例的行为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对发现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有权进行勘察、检查,并当场责令改正。

第十三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对需要取证的行政违法行为,有权依法调查取证。

第十四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有权对拒不履行职责和协助执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纠正和制裁。

第十五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发现城市管理违法行为,有权决定施行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合理使用城市管理执法职权,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依法行使执法权利。

第四章行政处罚第十七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法》和《南京市城市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南京市文明公约

南京市文明公约
南京市文明公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公共场所的规定,不随意插队、喧哗、拥挤,保持良好秩序。

2.保护环境:不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积极参与垃圾分类,爱护公共设施和花草树木。

3.文明出行:遵守交通规则,礼让行人,不闯红灯,骑乘自行车时佩戴安全头盔。

4.友善待人:尊重他人,关心他人,热心帮助需要帮助的人,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

5.健康生活:保持健康的生活方式,不吸烟、不酗酒,合理饮食,适量运动。

6.崇尚科学:尊重科学知识,不迷信,不传播谣言。

7.遵守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违法乱纪。

以上是南京市文明公约的主要内容,它旨在引导市民树立文明意识,养成文明习惯,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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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文明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三个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不断提高文明单位的质量,使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明单位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积极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取得显著成绩,各项工作全面发展的先进集体,是基层“三个文明”建设的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基本形式,是创建文明城市和创建文明行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不断提高基层单位整体文明程度,把各项任务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

第二章文明单位的标准
第四条市级文明单位应符合下列标准:
1、领导班子坚强有力。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本行业工作的方针、政策。

坚持以人为本,求真务实。

领导班子注重自身建设,在群众中威信高。

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强,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好。

注重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文明单位意识强。

精神文明建设做到组织、制度、活动、经费“四落实”,创建文明单位工作做到有目标、有计划、有要求、有措施。

2、职工素质明显提高。

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和实践活动,进一步引导广大干部职工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突出职业道德,着力抓好“三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大力倡导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把职业道德教育作为岗前和岗位培训的重要内容,科学制定和设计不同岗位的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帮助干部职工熟悉和了解与本职工作相关的道德规范。

法制宣传教育的普及率达到80%以上。

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和科普教育活动,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

3、创建工作扎实有效。

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有专人负责,有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创建规划和具体措施,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奖惩办法。

在单位内部深入开展文明职工、文明班组、文明车间等创建活动,活动覆盖面达到100%,创建工作基础扎实。

组织职工开展不同形式的劳动竞赛、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征集合理化建议等活动。

注重培养、宣传先进典型,坚持开展学习先进活动。

创建工作的知晓率在90%以上,支持率在80%以上。

4、业务工作成绩突出。

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文明生产,文明经商,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本市同行业先进水平。

安全生产无重大责任事故。

5、环境面貌整洁优美。

严格执行卫生管理制度,单位内外环境整洁,卫生工作达区(县)以上先进单位标准;因地制宜绿化、美化环境;环境质量指标、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市有关部门规定的要求。

6、示范带头作用明显。

积极参加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村镇等属地共建活动,积极参加和支持社会、社区的公益性活动,充分发挥自身的带头、示范和辐射作用,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第三章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命名
第五条南京市文明单位评选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全市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建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或建有中国工会基层组织的各类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驻宁部队,凡按照文明单位标准制定创建规划、落实创建措施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参创单位,可申报参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该年度文明单位的评选:
1、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法违纪,造成不良影响的;
2、经济严重亏损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3、发生经济案件、重大治安及刑事案件,性质严重或当地影响较大的;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工作不达标的;
5、出现与市级文明单位称号极不相符的事件与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七条申报文明单位按党政隶属关系向所在区县或系统(行业)提出书面申请。

各系统(行业)在申报本系统(行业)市级文明单位时,应征求该单位所在区、县文明办意见。

党或行政关系隶属南京市,驻地在外省市的单位,可按隶属关系参加评选;党或行政关系隶属外省市,驻宁三年以上的单位,可按业务管理关系参加评选。

行政村、镇和街道办事处分别参加南京市文明村镇和南京市文明社区的评选,不参加南京市文明单位的评选。

为了突出南京市文明单位的典型示范作用,人数在20人以下的单位原则上不参加南京市文明单位的评选。

第八条评选工作坚持日常考察与集中验收相结合,上级部门考核与群众评议、社会监督相结合。

市民观察员和市民举报监督的问题及整改力度的情况,将作为文明单位评选的参考依据。

第九条南京市文明单位的申报、评选程序为:
1、各单位在申报市文明单位前,要对本单位进行自查,认为基本符合标准后,按第七条之规定提交书面申请;
2、申报单位自递交书面申请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将南京市文明单位的标准和相关条件以及市、区文明办的地址、联系电话,在单位门前醒目位置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3、各区县或系统(行业)在对提出申报的单位进行初评的基础上,确定推荐名单。

被确定推荐的单位填写南京市文明单位推荐审批表,并附详细申报材料,分别由各区县文明委或市有关主管部门加盖公章,汇总上报至市文明办;
4、市文明办统一组织考核验收,根据考核验收结果确定推荐名单,由市文明委审核,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南京市文明单位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并授予相应称号的荣誉证书和奖牌。

第十一条被命名的单位,每两年考核后符合标准的,仍保持荣誉称号,予以命名。

对文明单位创建水平下降或发生严重问题的,命名机关及其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摘牌、撤销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凡获得市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奖励人均一个月标准工资的奖金,奖金来源从单位规定提取的奖励基金中支出。

第四章文明单位建设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要进一步加强对文明单位建设的组织领导,不断提高开展创建活动的水平。

各级文明委及文明办,要做好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工作和对文明单位的检查、验收、评选、表彰工作。

第十四条文明单位的管理原则上实行条块结合,分级管理。

市文明办委托市级文明单位所在的区县、系统(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日常指导和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由南京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各区县、各系统(行业)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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