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入升井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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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井人员管理制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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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井人员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井下作业安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入井下作业区域从事工作的人员,包括井下作业人员、外来人员等。

第三条凡进入井下作业区域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执行井下作业前的安全准备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更新。

第二章人员注册和审批第五条凡有意进入井下作业区域从事工作的人员,必须进行人员注册和审批。

第六条人员注册和审批时,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健康证明、安全培训证书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审批人员将收到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批准其进入井下作业区域。

第八条人员注册和审批的结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通知,被批准人员方可进入井下作业区域。

第三章安全教育和培训第九条所有进入井下作业区域的人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条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包括但不限于井下作业流程、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十一条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定期进行,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十二条进入井下作业区域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安全培训证书,否则不得进入。

第四章井下作业准备第十三条进入井下作业区域前,人员必须进行全面的作业准备。

第十四条作业准备包括检查个人防护用品、劳动工具等是否完好,检查工作场所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要求等。

第十五条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集合,由专人进行简要指导和安全提醒。

第五章井下作业执行第十六条在井下作业期间,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工作计划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人员应注意自身安全,禁止擅自更换工作位置或变更工作内容。

第十八条在井下作业期间,如发现存在任何危险或异常情况,人员应及时报告,并按照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六章突发事件处置第十九条在井下作业期间,如果发生突发事件,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保护好自身安全。

第二十条人员应按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的要求,紧急撤离现场,报告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矿级领导入井带班制度一、矿级领导是安全生产的指挥者,必须深入井下,带班指挥,跟班负责,深入生产第一线,吃透安全生产情况,正确指挥安全生产,具体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严禁不负责任的瞎指挥,教育基层干部、职工,遵章守纪、预防为主、文明生产、安全作业、对所带班安全生产全权负责.二、矿长每月不少于15次入井,安全、生产每月不少于24次入井、机电、技术副职矿长每月不少于22次入井;正副科长不少于26次入井。

三、矿级领导入井必须切实负责,正确指挥,真抓实干,深入细致、认真落实、随时随地整改一切不安全隐患,严防转空圈,并认真填写干部入井记录,报送档案处备查,没有按时交记录不计入井补助,再罚款50—100元.四、矿级领导下井必须与工人同上同下,现场交接班。

五、煤管站、煤炭科、安监部门、公司领导要加强对矿级领导入井的监督,负责对矿级领导的入井考核。

六、领导入井要实事求是,通过下井研究处理问题,注重工作质量,避免应付、走过场。

遇重大问题现场蹲点处理。

安全奖惩制度1、煤矿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必须支持群众安全监督组织的活动,充分发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2、安全奖惩制度除同生产任务、工作质量、经济效益挂钩外还必须与安全指标挂钩.3、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模范遵守纪律、制止和抵制违章、打击歪风邪气,结合贡献大小给予奖励。

4、职工在工作生活中,违犯三大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者,可按管理权限规定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建议对其警告、停职、降级、撤职、留矿察看和开除。

5、建立健全各项奖惩条例,坚持以“规范管理、文明生产、提高效益"为宗旨,对全矿职工进行奖惩。

6、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奖惩可作为一次性处理。

安全检查制度l、每旬由矿长、安全副矿长组织有关人员对井上下分区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2、参加检查的单位包括生产技术科、通风科、地测科、调度室、机电科、供应科、安全科、保卫科、工会、总工办、企管办等部门及所辖队和辅助救护队。

职工入升井管理制度

职工入升井管理制度

职工入升井管理制度1. 制度目的为了规范职工的入井、上井和升井行为,确保矿井生产安全,提高矿井生产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本矿(井)职工的入井、上井和升井行为,包括职工、临时工、外借人员等。

3. 职工入升井的程序与要求3.1 入井程序与要求1.职工在入井前,应该审阅矿井生产安全规程、矿井对应岗位安全作业规程,做到知晓安全生产规程和岗位相关风险。

2.职工应当按照颁布的矿井生产安全规定,填写健康证、入井证取得后方可下井工作,未经审查者不得入井。

3.后勤保障队伍应严格执行行李箱装载标准的规定。

4.下井前,必须穿好劳保用品,检查劳保用品配戴是否合规,煤矿安全帽、防毒面具、防化服必须佩戴。

5.持有效证件、无嗜酒、药瘾、医学上禁忌的情况下方可下井。

6.督促检查岗亭、检修、助掘人员组织严格落实上井、下井人员安全确认制度。

3.2 升井程序与要求1.升井需在允许的岗亭位置等候,按照矿井安全规程要求,有序等待。

2.在升井的过程中,务必配合各岗亭和机要岗的安全作业规定,按照规则等待上井。

4. 违反职工入升井管理制度处理办法4.1 对于未取得入井证件进入井下工作的,依据生产安全不合格处理,是依据企业对职工违规行为按相关规章制度作出违规处理决定。

4.2 在上井、下井过程中,发生违反生产安全的行为,将受到违规行为处理。

4.3 对于无证件违规入井的,一经发现,将按规定予以严格处理。

4.4 升井过程中发生违反安全作业规定行为、严重违规,在确认事实后,经过讨论,由领导小组决定是否给予撤职处分,严禁留情。

5. 领导责任矿井井口安全事故,将造成难以估计的后果,为了保障井口环境、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领导层有着特殊的责任。

对于上级领导负有领导责任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对于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6. 结束语职工入升井管理制度是矿井生产安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定要严格执行,逐条审查,确保井口安全,让职工安全放心的进入井下工作。

2024年煤矿入升井人员和车辆统计管理制度

2024年煤矿入升井人员和车辆统计管理制度

2024年煤矿入升井人员和车辆统计管理制度煤矿是我国能源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国家能源供应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煤矿作为一个特殊的工作场所,一直存在一些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

为了加强对煤矿入升井人员和车辆的统计管理,确保煤矿生产安全和员工权益,制定一套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一、煤矿入升井人员的统计管理制度(一)人员登记1. 在煤矿的入口处建立完善的人员登记处,设置多个登记口,提高工作效率。

2. 每位入升井人员需要凭有效证件(身份证、工作证等)和煤矿发放的工作证明进入煤矿工作区域。

3. 登记处设立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核对人员证件和工作证明的真实性,同时将登记的人员信息录入电脑系统进行统计和管理。

(二)进出煤矿的统计管理1. 在煤矿入口处设立门禁系统,对每一位入升井人员进行身份验证,确保只有合法入场人员能够进入。

2. 登记处应设有监控摄像头,对人员进出情况进行记录和存档。

3. 每日对进出煤矿的人员进行统计,分析和比对进出数据,确保人员的正常流动和数量准确。

(三)应急情况处理1. 对于遇到突发状况导致人员被困或其他紧急情况,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通过登记处的系统对人员的情况做出及时响应。

2. 煤矿应设有应急求援设施和设备,提供良好的通信条件,快速与外界取得联系并进行信息传递。

(四)统计数据的分析和利用1. 登记处应设立数据分析岗位,负责对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和利用。

2. 结合煤矿的生产情况和工作需求,通过统计数据分析,合理安排煤矿的人员配置和调整。

3. 根据统计数据,及时发现和解决人员进出煤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确保煤矿生产的持续和稳定。

二、煤矿入升井车辆的统计管理制度(一)车辆登记1. 煤矿入口处设立专门的车辆登记处,设置多个登记口,提高工作效率。

2. 车辆进入煤矿需要提供合法的驾驶证和煤矿发放的车辆通行证。

3. 登记处负责核对车辆的登记证件和通行证的真实性,并将车辆信息录入电脑系统进行统计和管理。

煤矿出入井及人员管理制度

煤矿出入井及人员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保障矿工生命安全,规范煤矿出入井及人员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出入井人员,包括矿工、外来施工人员、参观人员等。

三、管理制度1.出入井人员管理(1)所有出入井人员必须遵守本矿出入井管理制度,服从管理人员指挥。

(2)入井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取得入井安全资格证后方可入井。

(3)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矿灯、安全帽、自救器、防尘口罩等安全用品。

(4)入井前严禁喝酒、吸烟,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品等。

(5)入井人员必须佩戴标识卡,严禁他人代为入井。

(6)入井人员必须按照规定路线行走,严禁进入盲巷、未支护的巷道及与本人工作无关的区域。

(7)入井人员必须遵守井口检身制度,接受检身人员的检查。

(8)入井人员必须听从队干或带班人员的指挥,遵守井下作业纪律。

2.井口检身管理(1)井口检身房必须配置电脑,与人员定位系统联网,具有及时检测入井人数与井下人员分布情况功能。

(2)入井人员必须接受井口检身人员的检查,确认其身份、证件、安全用品等。

(3)井口检身人员必须对入井人员进行严格检查,确保其符合入井条件。

(4)井口检身人员每隔2小时要对入升井台账及电脑显示屏上的入井人员、数量进行比对,如有不符,必须查明原因,必要时汇报值班矿领导。

3.出入井台账管理(1)矿调度值班员要监视人员位置等信息,填写运行日志,核对井下延时、延点工作人员信息。

(2)井口检身人员要对入井人员、升井人员进行登记,确保台账与实际情况相符。

(3)出入井台账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销毁。

四、责任与处罚1.矿长对本矿出入井及人员管理工作负总责。

2.各级管理人员要加强对出入井及人员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

3.对违反本制度的人员,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4.对因违反本制度导致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附则1.本制度由矿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煤矿升井管理制度汇编范本

煤矿升井管理制度汇编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规范升井作业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升井作业,包括正常升井、紧急升井和特殊情况下升井。

第三条升井作业必须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升井作业前的准备第四条升井作业前,必须进行以下准备工作:1. 组织召开升井作业安全会议,明确作业任务、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2. 对参与升井作业的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3. 检查升井设备、设施是否完好,确保其正常运行;4. 对井口、井筒及巷道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5. 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第五条升井作业前,必须进行以下安全确认:1. 确认井口、井筒及巷道安全;2. 确认升井设备、设施完好;3. 确认参与升井作业的职工安全意识到位;4. 确认应急预案准备充分。

三、升井作业过程中的管理第六条升井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1. 升井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系好安全带,遵守操作规程;2.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升井;3. 严禁在井口附近吸烟、使用明火;4. 严禁擅自离岗、脱岗;5. 严禁在井口、井筒及巷道内嬉戏打闹。

第七条升井作业过程中,必须加强以下管理:1. 定期检查井口、井筒及巷道安全状况;2. 定期检查升井设备、设施运行状况;3. 加强对升井人员的现场管理,确保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4. 加强对升井作业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升井作业后的检查与总结第八条升井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以下检查与总结:1. 对升井作业过程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2. 对升井作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3. 对升井作业的成果进行总结,为今后升井作业提供参考;4. 对升井作业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集体给予表彰。

15神东煤炭集团入井人员管理办法

15神东煤炭集团入井人员管理办法

神东煤炭集团入井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出入井人员的安全,动态掌握和控制出入井人员数量,准确提供井下作业人员名单,从源头预防各种不安全因素进入井下,依据《关于印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通知》(煤安监办字〔2004〕42号)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井工煤矿。

第三条各井工煤矿必须使用人员定位系统,保证系统可靠运行。

第四条严格按地方政府规定控制井下作业人数,实时公示井下人数和矿领导带班信息。

第五条各井工煤矿应配备检身人员。

负责出入井人员清点、统计和报告,准确掌握井下作业人数和人员名单,及时发现未能正常升井的人员并查明原因;负责车辆和禁止带入、带出井下物品的检查。

第六条井口检身房必须配置人员定位系统终端、金属(香烟)探测器、数码酒精检测仪等设备仪器,检身人员能够熟练使用。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者不得入井:(一)无矿井所要求的相关证件者。

(二)不带定位卡或定位卡信息与本人不符者。

(三)特殊区域岗位以及班组长以上管理干部未按照规定携带相关便携式仪器者。

(四)未携带矿灯、自救器,未佩戴安全帽、防尘口罩者。

(五)入井前喝酒、休息不好、情绪不稳定、疲劳上岗者。

(六)携带烟草、点火物品等禁止下井的物品、材料者。

(七)穿化纤衣服者。

(八)患有不宜井下作业的疾病者。

(九)无管理人员带班者。

(十)无矿方人员陪同的外来人员。

第八条检身人员必须严格准确清点出、入井人数,每两小时汇总一次,保留升入井人员登记信息。

各区队作业人员不能按时升井的,要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第九条矿灯房值班人员必须严格统计领灯、交灯信息,发现超交接班时间两小时以上未交矿灯人员,应及时报告调度室。

第十条调度室要及时核对井下延时、延点工作人员信息,对未能正常升井的人员查明原因。

第十一条各井工煤矿应严格外来人员入井管理,明确审批程序和审批责任。

外来服务和参观学习人员入井前应接受入井须知培训,并签订入井安全协议,具体内容见附件1;实习人员、承包商员工按矿井在职员工管理。

煤矿入升井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煤矿入升井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煤矿入升井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煤矿入井升井人员安全管理办法是为了确保煤矿工作人员在入井和升井过程中的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入井和升井人员的资质要求:规定入井和升井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和身体健康状况,必须经过合格的培训和考核。

2. 入井和升井人员的装备要求:规定入井和升井人员必须佩戴合格的口罩、安全帽、防护眼镜等个人防护装备,同时要求装备必须经过定期检查和维护。

3. 入井和升井人员的作业规程:规定入井和升井人员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作业,严禁擅自行动和违反操作规程。

4. 入井和升井人员的职责和权利:明确入井和升井人员应当履行的安全责任和享有的安全权利,如有安全隐患和不安全行为,有权要求停止作业或报告上级。

5. 入井和升井人员的作业环境要求:要求煤矿必须保持通风良好、光照充足、安全设施完备等工作环境条件,确保入井和升井人员的安全。

通过以上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有效提高煤矿入井和升井人员的安全保障水平,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保护工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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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入升井人员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为了准确掌握出入井人员及车辆数量,杜绝不符合条件人员、车辆及设备入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矿、专业化服务单位及承包商。

第三条所有入井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合格,取得安全矿长签发的入井安全资格证方可入井,驾驶员必须持有与所驾驶车辆相对应的机动车辆驾驶证。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安全管理办公室职责(一)安全管理办公室是井口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井口出入井人员的管理与业务保安工作。

(二)负责井口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三)负责入井人员入井证办理,外来人员入井监督检查。

(四)井口检身人员职责1.清查核对出入井人员,严格准确清点出入井人数和车辆数,做到一车一杆一检,精确核查井下实时人数,检查每位员工是否符合入井要求。

2.认真做好出入井人员、电气焊登记、车辆及机电设备和物料的检查登记。

3.负责所有人员和车辆出入井时间的登记和统计工作。

4.负责火工品入井数量登记和升井销号管理。

5.遇到紧急情况,必须及时汇报,采取应急措施。

第五条机电信息中心职责(一)机电信息中心是人员定位系统和矿灯房业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人员定位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管,系统软硬件的运行管理,负责人员定位系统的配置、用户注册、使用权限的分配和系统维护。

(二)负责协调解决在使用人员定位系统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

(三)负责联系相关部门对矿灯、射频卡报废的鉴定以及回收处置。

第六条生活服务部矿灯房职责(一)负责矿灯的发放、台帐管理、日常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查工作。

(二)负责矿灯的集中充电、放电、维护和统计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定时(每小时)进行矿灯数量发出、领交超时的统计,并及时向矿生产指挥中心汇报。

第七条各单位职责(一)带班队长负责清查核对入井人员,登记填写、递交入井人员签证。

(二)带班队长对升井人员数量负责清查、核对和注销工作。

(三)配合井口检身日常工作,包括人员清点、列队、检身等其它工作。

第三章出入井人员管理一般规定第八条人员出入井清点采用人员定位系统、入井前和升井后清点的方式进行,机电信息中心搞好人员定位系统的维护,确保系统正常,清点准确。

第九条员工所佩戴的“人员定位仪”损坏或者新调入、单位调换和外来人员,必须到机电信息中心审领和更改“人员定位仪”,否则,严禁入井。

第十条所有人员入井必须办理入井工作票。

区队、各类施工单位入井时带班队长或班长要认真填写好入井工作票,注明工作区域入井时间入井人数及人与名单。

第十一条由跟班副队长负责,入井人员按工作票所写人员姓名顺序站好队,出示入井许可证,主动接受检身人员检查。

第十二条入井人员接受检身后,检身人员及时统计人数并做好记录,详细记载入井时间、单位、总人数。

第十三条运转队在主斜井作业的人员必须先到辅运平硐井口接受检身,升井后到检身房登记。

第十四条车辆入井要记录驾驶员姓名、车辆型号、单位、所运物料项目等。

第十五条外来人员入井必须由本矿领导或职能部门人员陪同并递交外来人员入井审批单。

第十六条每一升井人员必须到井口检身房作好升井登记,井口检身员必须作好升井清点登记,对升井人员及时注销入井登记,并记录入升井时间。

第十七条升井人员及车辆必须在井口停车,检查记载升井人数、单位及车辆型号。

第十八条车辆在入井和升井时驾驶员要做好入井和升井登记,并接受检查,严格落实一车一杆一检制。

第十九条车辆升井要严格检查驾驶室、车厢内、车架上所有材料设备,并记录清楚。

第二十条对升井人员及车辆如发现携带属于矿井设施或材料必须扣留,并及时汇报安全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检查发现有偷盗矿井财产、设备现象,记录好车辆司机姓名、所在单位,及时汇报生产指挥中心。

由生产指挥中心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处理。

第二十二条检身人员必须严格准确清点出、入井人数和车辆数,每两小时汇总一次,井口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作业人员不能按时升井的,要及时向井口汇报,井口核实后,及时汇报矿生产指挥中心。

第二十四条矿灯领用后超过正常作业时间2小时仍未交回时,矿灯房工作人员要及时统计领用者名单,做好记录,并报矿生产指挥中心;确因工作需要延时升井的,本人或带班队干应提前报告矿生产指挥中心。

生产指挥中心要准确掌握井下延时、延点工作人员,并与矿灯房上报的尚未归还矿灯人员名单进行核对,直至升井交灯消号为止。

第二十五条矿灯房值班人员每班每小时应对矿灯的收发情况进行详细统计一次发出矿灯数量,把矿灯统计情况及超时交灯的要及时汇报矿生产指挥中心。

第二十六条如无人值守系统出现故障时,必须有矿灯领用、退还手工台帐和不完好矿灯手工登记表及矿灯使用维护手工记录。

第四章入井人员检身规定第二十七条进入井下的任何人员都必须接受井口检身员的检查,主动出示入井证件,并配合检查。

第二十八条检身员必须严格按照检身制度的要求,对每一入井人员进行严格检查。

第二十九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必须制止其入井:(一)未戴安全帽的。

(二)未随身携带视频卡或损坏不显示、自救器和矿灯或所携带矿灯、自救器不完好(过期)的。

(三)班组长以上管理干部未带便携仪器的。

(四)携带烟草及点火物品的。

(五)穿化纤衣服的。

(六)酒后入井、精神萎靡不振、神志意识不清的人员。

(七)无入井安全许可证的。

(八)无矿职能部门或矿领导陪同的参观者、服务工程师等非本矿或与施工无关的人员。

第三十条检查入井人员衣裤口袋及上身至灯带处有无违禁物品。

第五章入井车辆检查相关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况的车辆必须禁止其入井:(一)工具箱内、司机室、车厢内有烟头和点火物品。

(二)无灭火器材或灭火器不合格的车辆。

(三)无矿领导及业务部门批准的电气焊措施,而装有电焊机、氧气瓶、乙炔瓶的车辆。

(四)内部专业化单位无入井许可证、驾驶员无驾驶证和车辆操作证的车辆。

(五)无安全措施装有柴油发电机的车辆。

(六)装有无防爆合格证电气设备或无“检验合格证”的电气设备车辆。

(七)人货混装的车辆,自卸车车厢内乘人的车辆。

(八)车况不完好:大灯不亮,挡风玻璃及倒车镜不完好,无喇叭,车容不整洁的车辆。

(九)装载货物超高、超宽、超长、绑扎不牢固或货物倾斜、装载不稳的车辆(超高规定:车辆所载货物不能超过司机室护架以上200mm,如拉运设备时,超出规定高度,要经生产指挥中心批准。

超宽规定:车辆所载货物不能外露到车厢以外,如拉运设备、机架时,必须超出车厢,由责任单位制定措施,经审批后方可入井。

超长规定:车辆所载货物不许超出后车厢一米,超出此长度,必须制定措施,经审批后方可入井)。

(十)各种车辆驾驶室、车厢内所乘人数不符合规定的车辆。

(十一)马槽挂钩不齐全可靠,马槽不完整车辆,后车厢卫生差有杂物、淤泥或碎石的车辆。

(十二)车辆装运的碎石不低于马槽高度50mm。

第三十二条入井、升井车辆在井口进行登记,做到一车一杆。

第三十三条每一出入井车辆、及车辆上每一入井人员必须下车接受检身员的检查,对不接受检查的,有权阻止其入井,并通知分管部门给予处理。

第六章外来人员入井管理第三十四条外来人员是指:外来参观人员、外来培训学习人员、短期专业化服务人员、公司内部服务工程师、公司地面单位人员、本矿地面人员等从未入过井或不经常入井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外来人员入井必须在浴室登记《外来人员入井登记表》,视频卡号与本人姓名要一一对应,做到一人一卡,矿方陪同人员签字确认,否则不得入井,由浴室工作人员负责监督。

第三十六条外来人员入井前,由矿方陪同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知识培训;且在矿方人员的陪同下,方可入井。

第三十七条入井前,检身员要按《外来人员入井审批单》中人员逐一进行下车检身,并进行入井登记,方可入井。

第三十八条外来人员需要进入工作面或皮带生产系统,必须在矿方专业人员的陪同下,方可进入,否则一律不得进入。

第三十九条外来人员在井下加工、安装设备设施及其它阶段性工作时,必须由主管部门下达任务联系书,施工单位编写《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报业务部门审批后,严格执行。

第四十条陪同人员对外来人员的井下参观、学习、作业过程的安全负主要责任。

第四十一条外来人员进入井下作业区域,陪同人员必须和本区域现场负责人取得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

在作业区域参观、学习过程中,陪同人员和作业区域负责人密切配合,确保外来人员的安全。

第四十二条不经常入井的专业化服务人员在现场作业时,作业区域负责人必须指派有经验的人员全程监督,如遇交接班,要与接班人员主要负责人交接清楚,并另派专人监督,直至作业完毕。

第四十三条检身员、浴室管理员要确认升井人数,如有暂时未升井人员,陪同人员要说明原因及预计升井时间,检身员、浴室管理员要做好记录。

如遇交接班,要向接班人员重点进行交待。

第四十四条对未按时升井的外来人员,陪同人员要及时向矿生产指挥中心汇报,并说明原因,值班调度员要做好记录。

第四十五条井下作业区域主要负责人、机关带班人员、安监员要经常对作业区域的人数、人员作业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非本区域人员,要进行详细盘问,确认后,向生产指挥中心汇报,并按外来人员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的外来人员入井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公司部门、单位人员需要入井时,应提前同矿生产指挥中心联系,由矿生产指挥中心具体落实并建立台帐。

第四十八条神东公司以外单位人员入井时,由接待处、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提前将《外来人员入井检查(参观)审批表》报公司总生产指挥中心审批,由总生产指挥中心确定所去矿井并通知矿主要领导做好安排,由公司领导、矿领导陪同入井,矿生产指挥中心要建立台帐。

第四十九条矿生产指挥中心在检查或参观人员入井后10分钟内将《外来人员入井登记表》传公司总生产指挥中心,并在所有人员升井后10分钟内,向总生产指挥中心汇报升井情况。

第五十条因矿井限员或其他原因导致检查或参观人员不能同时入井的要分批进行,严禁在交接班时间安排检查或参观人员入井。

第七章检查与考核第五十一条安全管理办公室及机关管理人员随时对入井检身和升井清点情况进行检查,做到人员定位系统统计数据、发放矿灯数相符,保证对入井人员和车辆数量监测无误。

如因人为因素造成无法准确统计井下人员情况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十二条检身人员奖罚规定。

(一)有下列情况对检身人员给予奖励:1.检身时查获入井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者,奖励当班检身员200-1000元。

2.检查发现并抓获私自藏雷管炸药者,奖励500-1000元。

3.检查发现并抓获偷盗矿用安全设施和重要材料者,奖励200-500元。

4.检查发现并抓获一般偷盗行为者,奖励100—500元。

(二)有下列情况时,对当班井口检身人员进行罚款。

1.有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人员对井口检身员分别罚款200元。

2.使用电气焊单位无审批措施入井,对井口检身员分别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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