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入升井人员和车辆统计管理制度实用版
矿山井下车辆管理制度范本

矿山井下车辆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井下车辆管理,确保矿山生产安全和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矿山井下所有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矿山井下车辆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加强规范化管理,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四条矿山井下车辆管理主要包括:车辆准入管理、车辆使用管理、车辆维护管理和车辆安全管理。
第二章车辆准入管理第五条所有进入矿山井下的车辆必须办理准入手续,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准入:1.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2.车辆具有完整的技术参数、使用说明和车辆检验证明;3.车辆驾驶员持有相应驾驶证,具备相关操作技能;4.车辆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急救设备。
第六条车辆准入手续主要包括:1.提交车辆基本信息和证件材料;2.车辆技术检验和安全评估;3.驾驶员资质审核;4.培训并领取准入证明。
第三章车辆使用管理第七条车辆在井下运行前,必须进行必要的检查和试运行,并做好以下工作:1.检查车辆刹车、转向等核心部件的可靠性;2.检查车辆照明、信号系统是否正常;3.检查火灾报警、灭火器等安全设备是否齐全;4.试运行车辆,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车辆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1.严守交通规则,不超速行驶,不闯红灯;2.严禁酒后驾驶,不允许驾驶员饮酒;3.禁止超载和违规装载;4.禁止车辆乱停乱放,必须按照规定的停放区域停放。
第九条驾驶员在使用车辆时,必须履行以下职责:1.熟悉车辆操作流程和安全规程;2.按照操作规范正确使用车辆;3.发现车辆故障或异常时,立即停车并上报相关人员。
第四章车辆维护管理第十条车辆维护管理是指对井下车辆进行定期的检查、维修和保养工作。
第十一条车辆维护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制定车辆维修计划,明确维修周期和内容;2.制定保养规范,进行定期保养;3.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4.建立车辆维修档案,记录维修情况。
第五章车辆安全管理第十二条车辆安全管理是指对井下车辆的安全使用和安全防范工作。
2024年煤矿入升井人员和车辆统计管理制度

2024年煤矿入升井人员和车辆统计管理制度煤矿是我国能源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国家能源供应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煤矿作为一个特殊的工作场所,一直存在一些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
为了加强对煤矿入升井人员和车辆的统计管理,确保煤矿生产安全和员工权益,制定一套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一、煤矿入升井人员的统计管理制度(一)人员登记1. 在煤矿的入口处建立完善的人员登记处,设置多个登记口,提高工作效率。
2. 每位入升井人员需要凭有效证件(身份证、工作证等)和煤矿发放的工作证明进入煤矿工作区域。
3. 登记处设立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核对人员证件和工作证明的真实性,同时将登记的人员信息录入电脑系统进行统计和管理。
(二)进出煤矿的统计管理1. 在煤矿入口处设立门禁系统,对每一位入升井人员进行身份验证,确保只有合法入场人员能够进入。
2. 登记处应设有监控摄像头,对人员进出情况进行记录和存档。
3. 每日对进出煤矿的人员进行统计,分析和比对进出数据,确保人员的正常流动和数量准确。
(三)应急情况处理1. 对于遇到突发状况导致人员被困或其他紧急情况,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通过登记处的系统对人员的情况做出及时响应。
2. 煤矿应设有应急求援设施和设备,提供良好的通信条件,快速与外界取得联系并进行信息传递。
(四)统计数据的分析和利用1. 登记处应设立数据分析岗位,负责对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和利用。
2. 结合煤矿的生产情况和工作需求,通过统计数据分析,合理安排煤矿的人员配置和调整。
3. 根据统计数据,及时发现和解决人员进出煤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确保煤矿生产的持续和稳定。
二、煤矿入升井车辆的统计管理制度(一)车辆登记1. 煤矿入口处设立专门的车辆登记处,设置多个登记口,提高工作效率。
2. 车辆进入煤矿需要提供合法的驾驶证和煤矿发放的车辆通行证。
3. 登记处负责核对车辆的登记证件和通行证的真实性,并将车辆信息录入电脑系统进行统计和管理。
煤矿入升井人员和车辆统计管理制度

煤矿入升井人员和车辆统计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煤矿产能的提升和煤矿安全管理的加强,煤矿入升井人员和车辆的统计管理成为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率,煤矿需要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入升井人员和车辆统计管理制度,以规范管理煤矿的人员和车辆流动情况,为煤矿的安全运营提供可靠的统计数据支持。
二、管理原则1.安全第一原则:以安全为核心,确保入升井人员和车辆的安全,杜绝事故发生。
2.科学统计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入升井人员和车辆的统计模板和流程,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信息化管理原则:以信息技术为手段,实现入升井人员和车辆的实时、准确、高效的统计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三、管理流程1.入井人员统计管理流程1.1.接班员在接班时应清点并确认所接班人员的数量和姓名,并在统计表格上记录下来。
1.2.入井人员应当佩戴工作证,并向井口工作人员出示工作证,由井口工作人员负责记录和统计入井人员的数量并签字确认。
1.3.井下安全员在巡视过程中负责统计核对入井人员数量。
2.升井人员统计管理流程2.1.井下安全员在巡视过程中,核对并统计升井人员的数量,并在统计表格上记录下来。
2.2.升井人员应佩戴工作证,并向井口工作人员出示工作证,由井口工作人员负责记录和统计升井人员的数量,并签字确认。
3.车辆统计管理流程3.1.进入矿井区域的车辆必须向门卫出示相关手续和车辆证件,并由门卫记录和统计车辆的数量。
3.2.车辆进入井下作业区域后,由井下安全员负责核对和统计车辆的数量,并在统计表格上记录下来。
3.3.车辆离开井下作业区域后,再次由井下安全员核对并统计车辆的数量,并在统计表格上记录下来。
四、管理要求1.入井人员和升井人员的统计流程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改变或省略任何环节。
2.入井人员和升井人员的统计表格必须清晰、整齐地记录人员的数量和姓名,并确保表格的完整性和可读性。
3.井下安全员和井口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对人员的统计管理工作准确、及时、完整。
石圪台煤矿入升井人员和车辆统计管理制度

石圪台煤矿入升井人员和车辆统计管理制度一、入井人员统计管理:1.入井前需进行严格的身体检查,确保人员身体状况符合入井条件。
2.入井人员包括矿工、工程技术人员、监理人员等,每个队伍需配备一名队长负责管理。
3.入井人员需佩戴好个人防护设备,并按规定线路进入矿井。
4.入井人员需在入井记录表上签字确认,工作时间结束后,需在出井记录表上签字记录离井时间。
5.矿井入井和离井时间需统一安排,避免发生拥堵情况。
二、入井车辆统计管理:1.入井车辆包括矿用车辆(运输煤炭、工人和物资)和矿用机械设备。
2.入井车辆需经过严格的安全检查,确保车况良好。
4.入井车辆需按照指定线路进入矿井,并遵守相关交通规则和煤矿安全管理规定。
5.出井时,入井车辆需按照指定的时间和路线离开矿井,并在出井登记表上填写相关信息。
三、统计管理:1.矿方设立专门的统计管理部门,负责入井人员和车辆的统计工作。
2.统计管理部门需定期对入井人员和车辆进行统计,制作统计报表并上报煤矿安全管理部门。
3.统计报表中需包括入井人员和车辆的数量、人员职务和车辆用途等详细信息。
4.统计管理部门还需对入井人员和车辆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1.入井人员和车辆驾驶员需接受煤矿安全教育和培训,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
2.煤矿安全管理部门需定期组织入井人员和车辆驾驶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3.煤矿安全管理部门还需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总结:石圪台煤矿入井人员和车辆统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保障矿工和设备的安全。
煤矿需要严格执行制度要求,加强统计管理,及时反馈相关数据,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
这将为煤矿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
煤矿入升井人员和车辆统计管理制度

煤矿入升井人员和车辆统计管理制度第三章管理处罚细则第十五条井口检身工未在规定时间内核定入井人员登记总人数和定位系统在线人数,罚当班检身工200元/次。
第十六条井口检身工每班交接班,未详细说明本班入升井人员相关信息和遗留问题,罚当班检身工200元/次。
第十七条入井人员未携带与本人信息吻合的射频卡入井,罚当事人500元,监管责任单位200元。
第十八条入井人员携带他人射频卡入井,按三违处理,罚携带者和被携带者各1000元,并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入井车辆未安装与本车信息吻合的射频卡入井,罚当事人200元,监管单位500元。
第二十条入井车辆安装车载射频卡与车辆信息不一致,罚当事人200元,监管单位500元。
第二十一条随意呼叫、拆卸或破坏人员定位仪和车辆射频卡,罚当事人500元。
第二十二条各区队值班队长未按时限向调度室汇报出勤情况,罚值班队长200元。
第二十三条未按规定填写入升井登记表人员,罚当事人200元/次。
第二十四条未按规定时限正常交接班,作业人员不能按时升井的,跟班队长未及时向井口检身房、矿调度室汇报说明原因,否则罚跟班队长200元,监管单位300元。
第二十五条调度室监测监控人员未及时查出有连续12小时未升井的员工、射频卡呼救等情况,未作出相应处理,罚当班监测员200元,监管单位200元。
第二十六条入升井车辆司机未填写车辆入升井登记表,罚该车辆司机200元/次。
第二十七条外来人员入升井未接受井口检身工检查及填写入井审批单中升井时间并汇报调度室,罚井口检身工200元。
第二十八条矿灯房未按要求登记、统计分析的,罚矿灯房负责人300元。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凡本管理制度未列入的处罚细则,可比照本制度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罚;未遵照本制度执行产生严重后果和事故的处罚,由安全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召开事故调查会议,通过事故调查报告追究相关责任,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矿内其它处罚标准与本制度处罚细则相抵触的,遵照本管理制度执行。
煤矿入升井人员和车辆统计管理制度范本(2篇)

煤矿入升井人员和车辆统计管理制度范本1. 引言煤矿是国家煤炭资源的主要生产和供应单位,为保证生产安全和有序进行,加强对入井人员和车辆的统计管理工作至关重要。
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煤矿入升井人员和车辆的统计管理工作,确保人员和车辆的安全,维护煤矿生产秩序。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煤矿的入升井人员和车辆的统计管理工作。
3. 责任部门和职责3.1 煤矿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制度,并对入升井人员和车辆的统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3.2 矿领导对入升井人员和车辆的统计管理工作负总责,并组织相关部门配合执行。
4. 入升井人员统计管理4.1 入井登记4.1.1 所有进入煤矿井下工作的人员,包括井下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必须进行入井登记。
4.1.2 入井登记包括身份证明、工作单位、工种、工作时间、井下工作区域等要求,登记表格应规范、完整。
4.2 人员统计报表4.2.1 每日、每周、每月统计入井人员总数,并按工种、工作区域等分类进行统计。
4.2.2 统计报表应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定期上报矿领导。
4.3 出井登记4.3.1 出井登记要求与入井登记相同,包括身份证明、工作单位、工种、工作时间等要求。
4.3.2 出井登记表格应规范、完整,并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存档。
4.4 人员统计核验4.4.1 定期对入井和出井登记进行核验,确保记录的准确性。
4.4.2 核验应由安全管理部门或专人进行,核验结果应记录并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
5. 车辆统计管理5.1 车辆入井登记5.1.1 所有进入煤矿井下的车辆,包括车辆类型、车牌号码、进入井下的时间等必须进行登记。
5.1.2 登记表格应规范、完整,并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存档。
5.2 车辆统计报表5.2.1 每日、每周、每月统计进入井下的车辆总数,包括各类车辆的数量和使用情况。
5.2.2 统计报表应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定期上报矿领导。
5.3 车辆出井登记5.3.1 车辆出井时,必须进行出井登记,记录出井的时间、车辆类型等。
煤矿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为防止禁止入井的人员和物品进入煤矿井下,将不能带出井下的物品携带出井,准确掌握井下人员数量,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入井人员检身(1)进入井下的任何人员必须接受井口检身工的检查。
(2)检身工必须严格按照检身制度的要求,对每一入井人员进行检查。
(3)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必须制止入井:1)未穿防冲服,未戴防冲安全帽的;2)未随身携带自救器、人员定位卡、矿灯、自救器不完好的;3)爆破工、流动电钳工、工程技术人员及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未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4)携带烟草及点火物品的;5)穿化纤衣服的;6)未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7)酒后、精神萎靡不振、神志意识不清、情绪波动的人员;(4)外来人员入井未在矿井对接部门人员带领下入井的和未填写外来人员入井告知书的;(5)入井人员携带有其他违禁物品的。
第二条入井、出井人员清点1)入井人员接受检身,检身工统计入井时间、单位、总人数。
2)外来人员入井必须在矿井对接部门人员带领下入井的,由对接部门填写外来人员入井告知书,并告知外来入井人员入井安全须知。
3)发现出井人员携带不能带出井的违禁品时,及时汇报调度指挥中心,由调度指挥中心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4)调度指挥中心应随时与人员定位管理系统、井口检身工核对入井人员的数量,确认井下每班人员数量三对口。
5)发生事故或其他原因采取撤人的紧急措施时,井口检身工必须将出井人员情况向调度指挥中心报告。
第三条考核(1)检身工如不认真履行职责,出现漏检的每发现一次,考核50元,如造成爆破物品流失的,按照矿井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相关条款考核。
(2)每一入井出井人员要积极主动接受检查,不得拒绝,否则每次考核责任人100元,携带烟火物品或爆破物品的,按照矿井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相关条款考核。
(3)检身工要做好当班出入井人员的登记,不得漏考、多考,否则每发现一次考核当班检身工100元。
煤矿入升井人员和车辆统计管理制度

煤矿入升井人员和车辆统计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管理,规范煤矿入升井人员和车辆管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此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入升井的人员和车辆的管理。
三、管理要求1.人员上井管理(1)煤矿所有进入井下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包括合法身份证明和岗位证明。
(2)进入井下人员必须穿戴完整、齐全并符合安全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并清楚知道自己所属煤矿的煤层、工作地点和安全操纵方法。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和私人通信设备进入井下。
(3)进入井下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达到合格标准后方可上井。
(4)发现有害煤尘、有毒气体、瓦斯爆炸等情况时,必须及时报告,并遵循上级领导的指示措施。
(5)进入井下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在工作过程中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要求进行作业。
2.车辆上井管理(1)煤矿入井车辆必须有有效证件和安全检测合格证明,必须经过专业检测和维修,并由专业人员进行驾驶。
(2)车辆上必须配备紧急应急设备,如灭火器、照明设备、安全绳等。
(3)进入井下车辆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驾驶员必须取得相关驾驶证,并达到合格标准后方可上井。
(4)车辆必须按规定路线行驶,在行驶过程中必须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不得超载或越级行驶。
(5)车辆禁止改装或私自改变基础配置。
3.煤矿入升井人员和车辆管理(1)煤矿入升井人员和车辆必须在安全通道、安全单元、安全门等管控设施的控制下进行管理。
(2)煤矿要建立完善的管理系统和电子化台账,实施全面的人脸识别和车牌识别技术,确保准确记录上井人员和车辆的身份信息和行驶信息。
(3)人员和车辆进入井下前必须接受安全检查,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人员和车辆必须及时整改或禁止上井。
(4)煤矿一定要落实各级安全主管部门的责任,建立安全管理履职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和督促。
四、管理流程(1)人员和车辆运送到煤矿入井口,进入安全通道后,通过人脸识别和车牌识别设备进行身份和行驶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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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入升井人员和车辆统计管理制度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煤矿入升井人员和车辆统计管理
制度实用版
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时、准确统计入升井人员
和车辆数据,为矿井防灾、救灾提供准确的井
下人员数据信息,保障井下人员安全和矿井生
产秩序,建立健全矿井人员统计管理制度,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和
《神东安监〔2011〕4号》要求编制。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石圪台煤矿所属各
单位、部门以及驻矿单位、专业化服务队和外
委施工单位。
第四条本制度所涉及的罚款事项由管理部门在调度会通报,罚款单(二联、四联)每月3号,统一交安全管理办公室汇总存档,交经营办和财务科代扣。
第二章人员统计职责
第五条矿井所有入升井人员(工业广场4个井口入升井人员)必须在井口检身处填写登记表、清点检查。
第六条矿井新分配人员和调换单位人员必须在三个工作日之内由区队办事员联系相关单位办理齐全(或更新)入井相关信息证件后方可入井,否则不得入井;离矿人员必须由经营办确认注销入井相关信息证件(包括矿灯、
定位仪、入井证)后方可办理相关离矿手续。
第七条矿井定位系统的使用必须遵循:
1、射频卡实行“一人一卡制”,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与本人信息吻合的射频卡入井,不得随意携带他人射频卡入井,否则一经查出,按“三违”处理,将对双方当事人(携带者和被携带者)处罚通报批评。
2、车辆定位系统射频卡实行“一车一卡制”,所有入井车辆必须安装与本车信息吻合的射频卡入井,未安装车辆定位系统射频卡的车辆,不许入井,不得随意拆卸或破坏射频卡,否则一经查出,将对当事人处罚通报。
第八条机电科负责对矿井定位系统的检查和维护,对人员变动要及时进行调整、更新信息,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九条安管办负责井口所有入升井人员及车辆的统计工作,具体事项包括:
1、井口检身工负责对所有入升井人员及车辆的统计,井口每班设2名检身工,检身工必须统一穿着配发服装,要熟练掌握井口检身设备、计算机定位系统的使用。
2、井口检身人员不得随意关闭电脑上的验卡程序及监控系统,并做到认真监控,不得在电脑上做其他工作。
3、井口检身工必须在规定时间,将入井人员和车辆登记数据与定位系统在线数据进行一次统计核对(三班统计时间分别为:早班
10:00、中班18:00、夜班02:00 ),掌握入井人员和车辆数据及分布情况,统计数据填至入升井人员清点统计表内,如有异常要及时汇报
调度室。
4、井口检身工每班交接班,必须详细说明本班入升井人员相关信息和遗留问题。
5、安管办必须每周至少进行一次不定期抽查入升井人员统计情况,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给予处罚。
第十条调度室监测监控人员负责对人员定位系统在线人员的统计分析:
1、监测监控员必须对全矿所有入井员工的定位仪进行查看,如出现射频卡异常或超12小时未升井的人员,要及时做好记录,通知所属区队查明原因,并汇报调度室和安管办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因系统原因造成的射频卡异常情况,经核查确认后要及时清除,确保定位系统的准
确性。
第十一条矿井入升井统计数据原则上以定位系统数据为准,如领用矿灯人员数据和入升井人员登记表数据有出入时,调度室必须查明原因。
第十二条矿灯房负责全矿员工领用矿灯的统计和管理工作:
1、矿灯领用必须按区队进行登记。
干部浴池矿领导、机关人员、来访人员矿灯领用必须由浴池值班人员登记并汇报矿灯房,矿灯房值班人员每班要对全矿员工矿灯发放记录进行统计分析,值班班长在交接班时必须详细说明本班矿灯领用情况和遗留问题。
2、对超过12小时未交回的矿灯领用人员,灯房值班人员必须及时汇报矿调度室,由
矿调度通知区队进行核查,如发现违规不交回矿灯人员,必须作出相应处罚。
3、矿灯房必须对新办理入井、调换单位及离矿人员矿灯信息在两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
第十三条各单位跟班队长负责每班向调度室汇报出勤入井人员数据,入井时跟班队长必须持本班入井人员登记表交井口检身工,并在升井时由跟班队长或班长填写入井人员登记表中升井相应内容、说明情况;如有加班人员,升井后必须亲自到井口填写登记表,否则由安管办作出相应处罚,产生严重后果的要按事故进行追查。
第十四条外来人员入升井管理依照《石圪台煤矿外来人员入井审批管理办法》。
入井时在浴池和井口入井审批单上签字,接受井口
检身工检查;升井后,由井口检身员确认后并汇报调度室,检身房将入井审批单存档。
第三章管理处罚细则
第十五条井口检身工未在规定时间内核定入井人员登记总人数和定位系统在线人数,罚当班检身工200元/次。
第十六条井口检身工每班交接班,未详细说明本班入升井人员相关信息和遗留问题,罚当班检身工200元/次。
第十七条入井人员未携带与本人信息吻合的射频卡入井,罚当事人500元,监管责任单位200元。
第十八条入井人员携带他人射频卡入井,按“三违”处理,罚携带者和被携带者各1000元,并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入井车辆未安装与本车信息吻合的射频卡入井,罚当事人200元,监管单位500元。
第二十条入井车辆安装车载射频卡与车辆信息不一致,罚当事人200元,监管单位500元。
第二十一条随意呼叫、拆卸或破坏人员定位仪和车辆射频卡,罚当事人500元。
第二十二条各区队值班队长未按时限向调度室汇报出勤情况,罚值班队长200元。
第二十三条未按规定填写入升井登记表人员,罚当事人200元/次。
第二十四条未按规定时限正常交接班,作业人员不能按时升井的,跟班队长未及时向井口检身房、矿调度室汇报说明原因,否则罚
跟班队长200元,监管单位300元。
第二十五条调度室监测监控人员未及时查出有连续12小时未升井的员工、射频卡呼救等情况,未作出相应处理,罚当班监测员200元,监管单位200元。
第二十六条入升井车辆司机未填写车辆入升井登记表,罚该车辆司机200元/次。
第二十七条外来人员入升井未接受井口检身工检查及填写入井审批单中升井时间并汇报调度室,罚井口检身工200元。
第二十八条矿灯房未按要求登记、统计分析的,罚矿灯房负责人300元。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凡本管理制度未列入的处罚细则,可比照本制度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罚;
未遵照本制度执行产生严重后果和事故的处罚,由安全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召开事故调查会议,通过事故调查报告追究相关责任,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矿内其它处罚标准与本制度处罚细则相抵触的,遵照本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石圪台煤矿安全管理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各单位人员入升井登记表(此表由单位自行打印)
附件2:石圪台煤矿人员入升井人员清点统计表
附件3:石圪台煤矿井口检身房入升井人员和车辆统计流程图。